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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5-22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Crystal Clear Chemical Co.,Ltd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澄湖东路 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2017 年 5 月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5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晶瑞股份”、“发行人”、“公司”或“本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
网 , www.cs.com.cm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 )的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全文。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
诺及说明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6,618.7435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206.25 万股,
本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相关人员签署的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
锁定承诺如下: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罗培楠女士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且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 5 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
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
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
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发行人控股股东新银国际(香港)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将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 5 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
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
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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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发行人股东南海成长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
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合伙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 5 个交易日向发行
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
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此条限定
为在我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在 5%以上时,如果持股在 5%以下,则不受此条限制)
本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
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发行人股东祥禾泓安、祥禾股权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
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合伙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向发行
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
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合伙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
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5、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天舒、董事许宁、董事苏钢、副总经理常磊、
副总经理胡建康、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程欢瑜、监事会主席徐成中、苏州瑞
红总经理薛利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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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将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且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 5 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
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
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
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6、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尤家栋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将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 5 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
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
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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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
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7、发行人其他 18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将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特制订《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1、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情形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已披露的
财务报告载列的每股净资产,则应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责任主体
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不
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由公司回购公司股
票;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
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1)增持措施
采取增持股票措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且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1)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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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
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
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 20%,但不超过该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
(2)回购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满足《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股票回购的有关条件和要
求。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回购方案启动后,公司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市场价格连续及/或单次回购至当年度回购资金全部使用完毕或
公司股价高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
金的总额;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启动程序及实施期限
1)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应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
(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的情形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控股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
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的,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的意见,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公司董事会应
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
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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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
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
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
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董事会在考虑是否启动回购股票程序时,应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
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
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具备回购股
票的条件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应披露不予回购股票以稳定公
司股价的理由。
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均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如按照上述规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
施启动情形的,则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
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4、约束措施
若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控股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控股股
东、作为股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参与发行人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
现金红利归发行人所有,同时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
人处当年应得薪酬的 30%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
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
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未履行回购股份义务,公司应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将向本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上述承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保证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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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发行人承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在上述
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 1 个月内启动股票回
购程序。回购价格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价格与市价孰高原则确定。公
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
措施
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公司的承诺系本公司自愿
作出,且本公司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若未履行或违反相关承诺,本公司自愿
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持股 5%以上的法人股东承诺: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公
司(本合伙企业)的承诺系本公司(合伙企业)自愿作出,且公司(合伙企业)
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若未履行或违反相关承诺,本公司(合伙企业)企业自愿
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的现金分红由公
司暂时扣留,直至本公司(合伙企业)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为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
本人的承诺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若未履行或违反相
关承诺,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且发行人有权自前述
事项发生之日起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累计停发的薪酬或津贴不超过本人年度
薪酬或津贴的 30%,直至本人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为止。
(五)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净资产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将有较大幅度的
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带来的产能是否能在短期内完全释放、收益是否能
在短期内充分体现,都会在短期内影响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为
此,公司承诺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将履行以下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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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从事微电子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导产品包括超净高纯
试剂、光刻胶、功能性材料和锂电池粘结剂。公司产品是电子信息技术与专用
化工新材料相结合的高新技术产品,广泛应用于半导体、光伏太阳能电池、
LED、平板显示和锂电池制造等电子信息产业,是世界各国为发展电子工业而
优先开发的关键材料之一。近年来,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下游应用
行业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产品更新换代速度不断加快,推动了微电子化学品
行业保持较快速度增长。
同时,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需求波动风险、市场竞
争风险、安全生产风险、环保风险、质量控制风险、应收账款坏账风险以及保
持技术先进性风险,针对上述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1)加强技术和产品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公司以超净高纯试剂和光刻
胶研发为重点,将加强产品的工艺创新和优化,提高质量标准,增强市场竞争
力;持续提升产品品质,不断促进产品的技术升级,并积极开拓下游行业客
户,赢得更多的市场空间,提升产品利润空间。
(2)积极拓展营销渠道,提高市场占有率。公司将完善销售网络建设,加
大半导体、LED、平板显示和锂电池制造等行业客户的营销力度,迅速扩大产
品市场覆盖面;将强化营销队伍建设,提高营销人员专业服务水平,及时响应
客户需求,提升客户服务体验,从而提高市场占有率,扩大营收规模,提升盈
利水平。
(3)严守安全生产高压线,严格执行环保各项措施。公司成立有安环部,
负责公司环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环保、安
全生产的运作及维护。公司逐级制定了安全生产目标,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
安全生产经济考核制度,并实行公司、部门、车间、班组的日常安全例检和互
检制度,严守安全生产的高压线;公司未来将遵照《环保法》的规定,建立健全
环境管理制度,在生产过程中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环评及批复
要求建设完善相应的环保设施,从厂房布局、工艺流程、设备选择等方面统筹
考虑,确保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4)完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加强应收账款回收。公司将完善应收账款管
理制度,加强客户分类管理,根据客户的销货和回款情况,定期对客户的账期
进行动态调整,并将客户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纳入到对业务部等相关责任部门
的考核指标体系,保证应收账款管理目标的实现。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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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募集资金运用管理,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
已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上进行了前期投入;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
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建设顺利推进,尽快实现预期收益。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控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定期检查和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合规。
(2)科学实施成本、费用管理,提升利润空间
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不断提升生产自动化水平,加强采
购环节、生产环节、产品质量控制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强化费用的预算管
理、额度管理和内控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制度履行管理层薪酬计提发放的审议
披露程序,在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利润水
平。
(3)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
公司已经对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规定了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
和调整机制以及股东的分红回报规划,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公司
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
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明确了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红,并制定了
《股东长期回报规划及未来三年(2015-2017)利润分配计划》,进一步落实利
润分配制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4)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扩宽市场,努力实现
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5)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
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上述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
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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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对包括本人在内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董事会或其薪酬与绩效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提议(如有权)并支
持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
票(如有投票权)赞成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
案。
(五)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银国际(香港)、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培楠女士作出的避免同
业竞争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在发行人依法存续期间且本公司(本人)仍
然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
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以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2、如因本公司(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
人)同意对由此而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银国际(香港)和实际控制人罗培楠女士就规范和减少关
联交易之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公司)或本人(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
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
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如本人(公司)或本人(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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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及其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公司)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3、上述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公司)不再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再
持有发行人股份)。”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缴纳情况的承诺函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新银国际(香港)和实际控制人罗培楠女士就社会保险金、
住房公积金事宜承诺如下:若发行人被有关政府部门要求为其员工补缴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需由发行人补缴的全部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发行人支付的所有相
关费用。
(十)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
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
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前,将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投资者对利
润分配方案的意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
公司网站等方式参与。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见提交公司董
事会。
(3)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全体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表决。
(4)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5)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后实施。
2、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条件及审议程序
(1)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条件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由于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有权部门下发关
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新的规定,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等情
况下,公司方可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前述“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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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指公司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或每股收益同比下
降 50%。但公司利润政策调整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且审议该等事项的股东大会应当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2)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审议程序
1)公司如需调整现金分红政策,应在调整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2)公司董事会在制订涉及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利润分配预案前,将公开征
询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
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参与。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见提交
公司董事会。
3)涉及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利润分配预案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4)监事会应当对涉及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5)涉及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方案时,除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
式外,还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方案需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3、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形式、期间间隔、条件及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额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期间间隔: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根据实际盈利及资金需求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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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经营性
现金需求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经营性
现金需求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当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及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经营
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4、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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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介机构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
者损失。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有限合伙)、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所将严格履
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
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因本所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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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
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晶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581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新股不超过 2,206.25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
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8,824.9935 万股,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
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网下发行最终数量为 220.6000 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发行最终数量为 1,985.6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17]31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晶瑞股份”,股票代码“300655”,本次公开发行
的 2,206.25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 )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
不足 1 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 年 5 月 23 日
3、股票简称:晶瑞股份
4、股票代码:300655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824.9935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票增加的股份:2,206.25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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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
“一、(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所述。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206.25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0、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可交易时间
类别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股权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新银国际(香港) 2,076.9551 23.5349 2020 年 5 月 23 日
许宁 983.8166 11.1481 2018 年 5 月 23 日
南海成长 682.9219 7.7385 2018 年 5 月 23 日
苏钢 583.0053 6.6063 2018 年 5 月 23 日
祥禾泓安 437.6313 4.9590 2018 年 5 月 23 日
尤家栋 336.3976 3.8119 2018 年 5 月 23 日
徐成中 333.2537 3.7762 2018 年 5 月 23 日
吴天舒 265.9742 3.0139 2018 年 5 月 23 日
祥禾股权 153.5548 1.7400 2018 年 5 月 23 日
常磊 112.0024 1.2691 2018 年 5 月 23 日
吴媚琦 67.2001 0.7615 2018 年 5 月 23 日
潘鉴 67.2001 0.7615 2018 年 5 月 23 日
朱蓓叶 67.2001 0.7615 2018 年 5 月 23 日
首 次 公 薛利新 62.8781 0.7125 2018 年 5 月 23 日
开 发 行 区日山 50.3025 0.5700 2018 年 5 月 23 日
前 已 发 徐建新 44.8023 0.5077 2018 年 5 月 23 日
行 的 股 王芳 44.8023 0.5077 2018 年 5 月 23 日
份 黄俊群 44.8023 0.5077 2018 年 5 月 23 日
蒋一宁 44.8023 0.5077 2018 年 5 月 23 日
严庆雪 44.8023 0.5077 2018 年 5 月 23 日
胡建康 18.8634 0.2137 2018 年 5 月 23 日
刘兵 16.3483 0.1852 2018 年 5 月 23 日
戴悦光 12.5756 0.1425 2018 年 5 月 23 日
钟建明 11.3181 0.1283 2018 年 5 月 23 日
程欢瑜 11.3181 0.1283 2018 年 5 月 23 日
雷秀娟 11.3181 0.1283 2018 年 5 月 23 日
沈健 7.5454 0.0855 2018 年 5 月 23 日
朱一华 7.5454 0.0855 2018 年 5 月 23 日
王洪华 7.5454 0.0855 2018 年 5 月 23 日
仲晓武 5.0302 0.0570 2018 年 5 月 23 日
钱森林 5.0302 0.0570 2018 年 5 月 23 日
首次公 网下配售发行的 220.6000 2.4997 2017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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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易时间
类别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股权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开发行 股份
的股份 网上定价发行的
1,985.6500 22.5003 2017 年 5 月 23 日
股份
合计 8,824.9935 100.0000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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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uzhou Crystal Clear Chemical Co.,Ltd
注册资本: 8,824.9935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公司住所及办公地址: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澄湖东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天舒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01 年 11 月 29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时间: 2015 年 6 月 19 日
邮政编码:
电 话: 0512-65288111
传 真: 0512-65287111
互联网址: http://www.jingrui-chem.com.cn
电子邮箱: ir@jingrui-chem.com.cn
董事会秘书: 程欢瑜
生产电子工业用超纯化学材料(硫酸、硝酸、盐酸、
氢氟酸、乙酸[含量>80%]、2-丙醇、氟化铵、过
氧化氢[20%≤含量≤60%]、氨溶液[10%<含量
≤35%]及液体消毒剂【过氧乙酸(含餐具洗涤剂)
[含量≤43%,含水≥5%,含乙酸≥35%,含过氧化氢
≤6%,含有稳定剂]、过氧化氢】,开发生产电子工
经营范围: 业用超纯化学材料,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从事一般
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按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所列项目及方式经营)的批发业务(不涉
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
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提供相关技术服
务、咨询和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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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微电子化学品的产品研发、生
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生产四大类微电子
化学品,应用到五大下游行业:主导产品包括超净
主营业务:
高纯试剂、光刻胶、功能性材料和锂电池粘结剂四
大类微电子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半导体、光伏太阳
能电池、LED、平板显示和锂电池等五大新兴行业。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代码 C2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万 持股合计占发行后持
姓名 职务 任期
(万股) 股) 股比例(%)
董事长、总
吴天舒 2015.6-2018.6 265.9742 - 3.0139
经理
苏钢 董事 2015.6-2018.6 583.0053 - 6.6063
罗培楠 董事 2015.6-2018.6 2,076.9551 23.5349
许宁 董事 2015.6-2018.6 983.8166 - 11.1481
张一巍 董事 2015.6-2018.6 - - -
李勍 董事 2016.7-2018.6 - - -
屠一锋 独立董事 2015.6-2018.6 - - -
陈鑫 独立董事 2015.6-2018.6 - - -
袁泉 独立董事 2015.6-2018.6 - - -
徐成中 监事 2015.6-2018.6 333.2537 - 3.7762
肖毅鹏 监事 2015.6-2018.6 - - -
陈红红 监事 2016.7-2018.6 - - -
胡建康 副总经理 2016.7-2018.6 18.8634 - 0.2137
常磊 副总经理 2015.6-2018.6 112.0024 - 1.2691
财务总监、
程欢瑜 2015.6-2018.6 11.3181 - 0.1283
董事会秘书
合计 2,308.2337 2,076.9551 49.6905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公司控股股东为新银国际(香港),持有公司 2,076.9551 万股,占发行
人发行后股本总额的 23.5349%。新银国际(香港)的基本情况如下:
中文名称:新银国际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ew Silver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公司编号:1358152
成立日期:200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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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行及缴足股本:1 股普通股,无面值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香港薄扶林道 89 号宝翠园 8 座 27/F F 室
主营业务:项目投资及管理、企业管理策划、商务资讯咨询
股东结构:新银国际(BVI)持有 100%股权
新银国际(香港)(母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港元
项目 2016 年度/2016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4,527.47
净资产 4,513.92
净利润 -68.00
注:上述数据业经階阳香港会计师行有限公司审计。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罗培楠女士。罗培楠女士持有新银国际(BVI)100%
的股权,新银国际(BVI)持有新银国际(香港)100%股权,罗培楠通过新银国
际(BVI)和新银国际(香港)间接持有公司 2,076.9551 万股,占发行人发行后
股本总额的 23.5349%。
罗培楠女士,1967 年生,中国香港籍,大专。历任香港新阳资产管理公司
董事、新银国际(香港)执行董事。现任新银国际(香港)、新银国际(BVI)
执行董事,2009 年 11 月至今,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罗培楠女士身份证号为
R2363 **(2),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新银国际(香港)除持有公司 23.5349%股权外,无其他对外
投资,亦未从事其他任何实质性经营活动,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培楠女士持有新银国际(BVI)100%股权,新银国际
(BVI)持有新银国际(香港)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公司 23.5349%的股权;
除此之外,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培楠女士未投资或控制任何其他企业,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为 44,959 户。
公司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股权性质
1 新银国际(香港) 2,076.9551 23.5349 境外法人股
2 许宁 983.8166 11.1481 境内自然人股
3 南海成长 682.9219 7.7385 境内非国有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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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股权性质
4 苏钢 583.0053 6.6063 境内自然人股
5 祥禾泓安 437.6313 4.9590 境内非国有法人股
6 尤家栋 336.3976 3.8119 境内自然人股
7 徐成中 333.2537 3.7762 境内自然人股
8 吴天舒 265.9742 3.0139 境内自然人股
9 祥禾股权 153.5548 1.7400 境内非国有法人股
10 常磊 112.0024 1.2691 境内自然人股
合计 5,965.5129 67.5979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如存在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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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206.25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6.92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8 倍(每股收益 0.3011 元,按照 2016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2)17.24 倍(每股收益 0.4014 元,按照 2016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
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
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
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20.6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
终发行数量为 1,985.6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本次网上发行的有效
申购倍数为 3,877.18 倍,中签率为 0.026%。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5,267.2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2,270.87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7]000324 号《验
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为 2,996.38 万元,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保荐及承销费 2,100.00
2 审计及验资费 375.00
3 律师费用 155.00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50.00
5 材料制作费 3.01
6 股权登记费 4.41
7 上市费用 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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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合计 2,996.38
每股发行费用为 1.36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12,270.87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29 元(以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值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后股本摊薄计
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3011 元/股(以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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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报告期内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财务数据已经大华审计,并已在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
书“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
一、公司 2017 年 1-3 月主要财务信息
本公司 2017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大华审阅,并已在招股说
明书中进行了披露。公司将不再披露 2017 年一季度报告,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
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 七、财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经营
状况”。
二、公司 2017 年 1-6 月预计经营情况
(一)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计时间: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2、业绩预告情况表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比上年同期增长17.8%-28.1%
营业总收入 19,520.06万元
23,000万元—25,000万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5% — 8.7% 1,379.90万元
1,400万元—1,500万元
(二)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根据年度实际经营业绩及目前经营发展规划,结合本公司各项基础、
能力、潜力和业务的延续性,公司管理层预计 2017 年度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约为 1,400 万元—1,500 万元,相比上年同期的增长率约为 1.7% —
8.7%。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
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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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
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5 月 3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 孙坚、孔小燕
项目协办人: -
项目组成员: 陈轩壁、方大军、黄春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晶瑞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苏
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
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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