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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畅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5-24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百川畅银 股票代码:300614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Henan BCCY Environmental Energy Co.,Ltd.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 26 号 4 号楼 1 单元 3 层 2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二〇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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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或
“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5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无特别说明,本
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
相同。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
参与新股交易,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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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
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
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
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6,043.4469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票数量为38,039,259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市初
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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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
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
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
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

(一)创新及技术风险

公司所处的垃圾填埋气发电行业中,由于不同地域的生活垃圾成份存在差别,
垃圾填埋场的建造结构和温湿环境各不相同,填埋气产出规律存在差异。填埋气
发电企业需要在长期精细化的生产管理基础上,根据不同填埋场的地理位置、建
造结构、温湿环境,定制化布置收集系统,总结和创新填埋气收集技术,不断提
高收集效率。

尽管公司已深耕填埋气发电业务多年,但如果行业内出现突破性新技术或工
艺路线,而公司未能及时调整,可能导致公司技术水平落后,难以适应市场竞争,
从而引发经营业绩及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二)国家产业扶持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为生活垃圾填埋气治理,属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行业,是国
家政策鼓励发展的环保行业。

根据 2016 年 12 月住建部和生态环境部颁布的《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
划(2015-2020 年)的通知》(建城〔2016〕284 号)要求,预计到 2020 年,环
境保护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需达 3.5%以上。发改委、住建部、能源局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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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门陆续颁布的《“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发改环
资[2016]2851 号)、《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发改能源[2016]2744 号)、《可
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发改能源[2016]2619 号)、《生物质能发展“十
三五”规划》(国能新能[2016]291 号)等行业文件,对垃圾填埋气发电的未来发
展进行总体布局和积极引导。

受益于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行业近年来呈高速发展态势。
但若未来国家相关行业政策出现调整,对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的支持力度减弱,
公司所处行业发展速度将有所减缓,进而可能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
响。

截至目前,国家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政策法规中,已对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
源成熟产业实行补贴退坡,完善市场化配置机制。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市场
化配置机制的方向下,如国家推出和实施了沼气发电(含填埋气发电)的补贴退
坡细则,预计填埋气发电行业的补贴强度较之前会有所下降,行业整体盈利空间
缩小。如果公司不能利用自身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巩固和提升现有市场地位,将
面临盈利水平降低的风险。

同时,相关政策也提出了“新老划断”、“以收定支”等要求。对新增可再生
能源发电项目,由财政部根据补助资金年度增收水平、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等情
况,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当年支持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总额。前述“补
贴退坡”、“新老划断”、“以收定支”等政策导向,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未来发展
起到重要影响。如公司在前述政策导向下,无法利用自身优势保持较高的盈利水
平,并满足相关政策的补贴申请要求,将面临项目盈利水平降低的风险。

2020 年 9 月 16 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完善生
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该文件规定:2020 年 1 月 20 日(含)以
后、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符合条件的新增项目可申请 2020 年中央补贴;但已纳
入 2020 年补贴范围的项目累计补贴总额达到当年中央新增补贴额度 15 亿元后,
未申请到的项目,结转至次年依序纳入。如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晚于预
期,其获取补贴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将对发行人募投项目的业绩水平造成不利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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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垃圾填埋气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采用填埋气发电的形式对生活垃圾填埋气进行治理。依据《可再生能源
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等可再生能源开发鼓励政策,垃圾填埋气发电企业进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资金补助目录后,可以自并网发电之日起 15 年内享受补贴电价;在未进入相应
的补助目录前,项目公司与各地电网企业结算批复上网电价中的脱硫燃煤机组标
杆电价的部分。

2020 年初,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
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优化了补贴兑付流程,简化目录制
管理,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目录,由电网企业根据规定确定符合补助条
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清单。此前已公布的 1-7 批目录内项目直接列入电网企
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清单;尚未纳入补助清单的存量项目按流程经电网企
业审核后纳入补助清单;新增项目采取“以收定支”的方式确定。

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上网电价中的补贴电价部分是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组
成部分,如果未来国家关于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补助政策发生变化,
或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清单的审核条件发生不利于公司的变化,公司的应
收账款中补贴电价部分存在不能回收的风险,将给公司盈利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电价补贴收入的金额分别为 10,890.56 万元、15,627.62 万元、
16,823.63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34.69%、33.67%、32.43%。报告
期内各期,未进入补贴目录的项目确认的补贴收入金额分别为 3,170.71 万元、
7,471.46 万元、8,657.56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0.10%、16.10%、
16.69%,占同期毛利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22.40%、33.37%、36.90%,占同期利润
总额比重分别为 31.64%、56.85%、63.06%。2020 年起,对适用“以收定支”原则
的新增项目,公司以项目被纳入补助清单作为确认补助收入的基础。因此,随着
发行人新并网发电项目的增加,若国家仍未公布新的补贴清单,后续未进入补贴
清单的项目确认的补贴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将会逐步下降。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已进入补助目录项目确认 8,166.07 8,156.15 7,7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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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补贴收入
未进入补助目录项目确认
8,657.56 7,471.46 3,170.71
的补贴收入
补贴收入金额 16,823.63 15,627.62 10,890.56
营业收入总额 51,872.69 46,416.07 31,393.43
占同期营业收入比重 32.43% 33.67% 34.69%

2018 年末至 2020 年末,发行人应收补贴款金额(未扣除减值准备)分别为
5,413.62 万元、19,430.31 万元、33,932.56 万元;其中,已进入补贴清单的项目
对应的应收补贴款(未扣除减值准备)分别为 1,472.78 万元、7,136.09 万元、
13,671.38 万元,未进入清单的项目对应的应收补贴款(未扣除减值准备)分别
为 3,940.84 万元、12,294.22 万元、20,261.18 万元。其中,已进入补贴清单的项
目对应的应收补贴款在“应收账款”核算;2018 年、2019 年,未进入清单的项目
对应的应收补贴款在“应收账款”中核算,2020 年,该类应收补贴款在“合同资
产”中核算。

2020 年,发行人执行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将收入对应的收款权
利按照是否属于“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区分为“应收账款”和“合同资
产”。由于未进入清单的项目还需要申请纳入补贴清单,其对应的应收补贴款不
属于准则规定的“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的情况,因此,这部分应收补贴
款未继续在“应收账款”中核算,而在“合同资产”中核算。对于此类应收补贴款,
发行人尚需主动申请,并积极配合有关单位的审核,纳入清单后再转入“应收账
款”。因此,“合同资产”的回款时间长于应收账款,风险程度高于应收账款。

(四)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为鼓励和支持我国环保行业及可再生能源开发行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
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资源综合
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及通知附件《资源综
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8 条规定,以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
的沼气为燃料生产的电力享受企业增值税 100%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
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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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 号)规定,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47 号)规定,对符合上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
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
总额。

报告期内,公司及各项目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对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增值税退税 4,129.21 2,650.78 2,264.73
所得税优惠(包含三免三减半、
4,296.16 3,890.34 2,522.51
减按 90%收入计税等)
税收优惠合计 8,425.37 6,541.12 4,787.24
合并利润总额 13,729.38 13,142.83 10,020.51
税收优惠金额/合并利润总额(%) 61.37 49.77 47.77
净利润总额 12,812.42 12,180.46 9,163.02
税收优惠金额/净利润总额(%) 65.76 53.70 52.25

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税收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及净利润的比重较大,如果
有关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项目公司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公司盈利水平将受
到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税收优惠、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收入合计占利润总额
的比重分别为 156.46%、168.68%和 183.90%,符合行业特点。填埋气发电在实
现填埋气无害化处理的同时实现了资源的有效利用,是我国生物质能源以及环保
产业的一部分。生物质能源及环保产业既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又具有较强的
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电价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具有较强的可持续性,可再
生能源电价补贴是上网电价的组成部分。但如果未来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削减对
发行人所在产业的税收优惠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则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可能造
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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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状况变化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发行人享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来源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该基金由国家财政设立,是国家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行
业稳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其资
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
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来源的有力保障。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及信用。如果未来可再生能源发展
基金的资金压力增大或补贴收紧,直至影响沼气发电的鼓励政策时,可能对本次
募投项目以及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市场竞争激烈的风险

我国垃圾填埋场比较分散,国内第三方生活垃圾填埋气治理参与者良莠不齐,
单个企业的资产和盈利规模较小。公司作为国内第三方生活垃圾填埋气治理的较
早参与者,在规模、管理、技术、品牌和人才等诸多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的竞争优
势,占据了领先的市场地位。虽然对于新进入者具有一定的壁垒,但随着垃圾填
埋气治理技术日渐成熟,可能吸引更多企业进入这一细分领域,从而加剧行业竞
争,使公司获取新项目的难度加大、成本提升,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和
盈利能力的提升。

(七)垃圾焚烧替代卫生填埋导致垃圾填埋气治理项目机会减少、垃圾填埋气
不足的风险

现阶段,卫生填埋与焚烧是我国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两种主要方式。
相对于卫生填埋,焚烧技术的减量效果较好,占地面积少,对环境的影响可控,
但投资金额巨大,运行费用较高。我国各地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差别较大,垃
圾无害化处理模式将遵循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和综合运用的原则。从近年来我国
生活垃圾处理的现状来看,生活垃圾的卫生填埋处理能力、焚烧处理能力都在提
升。截至目前,卫生填埋仍然是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主要方式之一。
但从长期来看,特别在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比例会逐渐
上升,垃圾卫生填埋处理的比例会逐渐下降。但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以及人均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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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垃圾量的提高,当已有焚烧设施或者填埋设施满足不了垃圾处理量时,政府一般
又会在存量填埋场的基础上进行扩容建设。

随着近年“美丽乡村”建设的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体系逐渐完善,部分
村镇的生活垃圾开始实施卫生填埋处理,中小型生活垃圾填埋处理量维持增长趋
势,其量级尚达不到焚烧的要求,对垃圾填埋的需求具有广阔的空间,垃圾填埋
和垃圾焚烧将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期并存。

尽管垃圾填埋与焚烧长期并存,但仍会发生以下可能性:随着未来国内存量
生活垃圾填埋场陆续封场,而新建的垃圾填埋场数量相对较少,公司将面临垃圾
填埋气治理项目可开发机会减少的局面。对于已投产运营的垃圾填埋气治理项目
而言,也可能因为当地城市规划变更等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地方政府新建并启用
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等不确定因素,导致出现可利用的填埋气减少、收集的填埋气
量不足而无法达到设计产能的情形,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
方案》)提出实施目标,到 2023 年,具备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成分类投
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国生活垃圾焚
烧处理能力大幅提升;县城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建制镇生活垃圾收集
转运体系逐步健全。

《实施方案》提出主要任务如下: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
系;大力提升垃圾焚烧处理能力,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 300 吨的地区,要加快
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相适应的焚烧
处理设施,到 2023 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鼓励跨区域统筹建设焚
烧处理设施。在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 300 吨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
设施试点;合理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因地制宜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对垃圾分类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提出了指导意见,提出了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完善、
垃圾回收利用率提升等政策目标。

随着《实施方案》、《若干意见》等行业政策的实施,未来具备垃圾分类、
垃圾焚烧条件的地区,会对当地填埋场垃圾清运量造成分流,对卫生填埋形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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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定替代,如公司未来无法对行业相关政策进行有效应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可能受
到一定不利影响。

(八)项目用地风险

公司的填埋气发电项目需要依托垃圾填埋场进行,一般都建在垃圾填埋场内。
因此,经营用地主要由合作方提供。此外,实际运营中,受制于填埋场预留土地
面积不足、土地地形和地势不宜作业等因素,存在少数项目公司向第三方租赁少
量填埋场邻近土地的情况。运营期结束时,具备服役能力的发电设备及大部分配
套管网设施可搬运至其他项目继续使用,简易房拆除或移交给垃圾填埋场运营单
位,这是填埋气发电行业的特点。

具体项目用地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五、公司的主要固
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三)公司使用房屋、建筑物、土地情况/3、公司使用土地的
情况”。

如项目公司因合作方提供的土地瑕疵、租用土地瑕疵问题受到影响,也会给
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因业务模式和合同约定等不完全取决于发行人的客观原因,发行人自建的简
易建筑、构筑物尚未完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但如果未来有关部门的相关政策、
监管措施发生对发行人重大不利的变化,或者要求搬迁或拆除公司在租赁土地上
自建的简易建筑、构筑物,也会给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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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
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06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509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百川畅银”,证
券代码为“300614”。公司 A 股股本为 160,434,469 股,本次公开发行 40,110,000
股股票,其中 38,039,259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起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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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5 月 25 日

(三)股票简称:百川畅银

(四)股票代码:300614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6,043.4469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011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8,039,259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22,395,210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等承诺”及“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等承诺”及“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
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
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
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2,070,741 股,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6%,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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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易日顺延)

上海百川 56,226,000 35.05% 2024 年 5 月 25 日
红杉资本 9,024,353 5.62% 2022 年 5 月 25 日
光控郑州 7,400,000 4.61% 2022 年 5 月 25 日
知了创业 6,615,638 4.12% 2024 年 5 月 25 日
李娜 5,956,766 3.71% 2024 年 5 月 25 日
上海建新 4,093,781 2.55% 2022 年 5 月 25 日
钟永利 3,658,858 2.28% 2022 年 5 月 25 日
上海澎望 2,839,609 1.77% 2022 年 5 月 25 日
广州力鼎 2,046,891 1.28% 2022 年 5 月 25 日
宿迁力鼎 2,046,891 1.28% 2022 年 5 月 25 日
苏州熔拓 1,890,182 1.18% 2022 年 5 月 25 日
国控基金 1,580,000 0.98% 2024 年 5 月 25 日
冯毅 1,575,152 0.98% 2022年5月25日
北京莫高 1,352,720 0.84% 2022年5月25日
周友滨 1,180,000 0.74% 2022年5月25日
首次公
开发行 熔拓达兴 1,108,907 0.69% 2022年5月25日
前已发 战新基金 1,052,000 0.66% 2024 年 5 月 25 日
行股份
实领海汇 1,000,000 0.62% 2022年5月25日
南通东拓 899,637 0.56% 2022年5月25日
七都熔拓 850,000 0.53% 2022年5月25日
梅山投资 775,000 0.48% 2022年5月25日
滦海投资 625,000 0.39% 2022年5月25日
姚洁 614,067 0.38% 2022年5月25日
白洞明 600,000 0.37% 2022年5月25日
上海翡鋆 600,000 0.37% 2022年5月25日
君丰合信 523,445 0.33% 2022年5月25日
郑文涌 500,000 0.31% 2022年5月25日
胡敏亚 500,000 0.31% 2022年5月25日
华鑫投资 500,000 0.31% 2022年5月25日
方海伟 315,030 0.20% 2022年5月25日
杭州汉理 285,494 0.18% 2022年5月25日
佟鑫 270,544 0.17%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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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易日顺延)

张洪刚 251,000 0.16% 2022年5月25日
张祥娟 250,000 0.16% 2022年5月25日
新疆圣石 248,000 0.15% 2022年5月25日
李金峰 200,000 0.12% 2022年5月25日
邝天堂 180,000 0.11% 2022年5月25日
钟志良 155,564 0.10% 2022年5月25日
张中楠 150,215 0.09% 2022年5月25日
孙健 144,012 0.09% 2022年5月25日
赵彦斌 126,012 0.08% 2022年5月25日
温显华 74,671 0.05% 2022年5月25日
朱兴旺 36,030 0.02% 2022年5月25日
上海汉理 3,000 0.0019% 2022年5月25日
小计 120,324,469 75.00% -
网下发行股份-
2,070,741 1.29% 2021 年 11 月 25 日
首次公 限售
开发行 网下发行股份-
18,586,259 11.58% 2021 年 5 月 25 日
网上网 无限售
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19,453,000 12.13% 2021 年 5 月 25 日
股份
小计 40,110,000 25.00% -
合计 160,434,469 100.00%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市规则》2.1.2 条规定的“(一)最近两年
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安永华明出具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 61309953_R01 号),
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
分别为 12,180.46 万元、12,812.42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
不低于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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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综上,发行人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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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
发行人名称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9 年 4 月 2 日
份有限公司
Henan BCCY Environmental
英文名称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6 年 1 月 26 日
Energy Co.,Ltd.
注 册 资 本
12,032.4469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功海
(发行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 22
注册地址 冬青街 26 号 4 号楼 1 单元 3 主要办公地址
号恒美商务楼
层 22 号
联系电话 0371-56735091 传真 0371-65521780
电子邮箱 bccy@bccynewpower.com 邮编 450000
互联网网址 http://www.bccynewpower.com
董事会秘书 韩旭
主营业务 沼气(主要为垃圾填埋气)治理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N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行业分类
年修订))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气发电及销售(仅限分公司经营);新能源的技术
开发;沼气综合利用技术研发;销售:塑料管材、电力设备及零配件;余热
利用;市政规划设计;供电服务;输变电工程施工;电力设备维修;电力工
经营范围
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能源管理;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土地
整理;净化设备的生产销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机械设备
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情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
况如下:

占发行
前总股 持有
序 任期起 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
姓名 任职 间接持股数量(股) 本持股 债券
号 止日期 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情况
(%)
通过上海百川持有发行
人 52,599,423 股;
陈功 2019.1- 通过知了创业持有发行
1 董事长 - 56,643,719 47.08 -
海 2022.1 人 3,976,660 股;
通过北京莫高持有发行
人 67,636 股
2 李娜 董事 2019.1- 5,956,766 通过上海百川持有发行 9,583,343 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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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022.1 人 3,626,577 股


通过红杉资本的股东北
2019.1- 京红杉盛德股权投资中
3 潘旻 董事 - 1,698 0.0014 -
2022.1 心(有限合伙)间接持
有发行人 1,698 股


通过上海建新持有发行
人 358 股;
通过广州力鼎持有发行
高凤 2019.1- 人 9,441 股;
4 董事 - 41,573 0.03 -
勇 2022.1 通过宿迁力鼎持有发行
人 25,586 股;
通过滦海投资持有发行
人6,188股
2019.1-
5 马伟 董事 - - - - -
2022.1
陈泽 2019.1-
6 独立董事 - - - - -
智 2022.1
2019.1-
7 郭光 独立董事 - - - - -
2022.1
张人 2019.1-
8 独立董事 - - - - -
骥 2022.1
董事、副
总经理、
2019.1- 通过知了创业持有发行
9 韩旭 财务总 - 860,033 0.71 -
2022.1 人 860,033 股
监、董事
会秘书
职工代表 2019.1- 通过知了创业持有发行
10 辛静 - 37,709 0.03 -
监事 2022.1 人 37,709 股
李海 2019.1- 通过知了创业持有发行
11 监事 - 37,709 0.03 -
峰 2022.1 人 37,709 股
监事会主 2019.1-
12 蒋萌 - - - - -
席 2022.1
2019.1- -
13 张锋 总经理 - - - -
2022.1
2019.1- 通过知了创业持有发行
14 付勇 副总经理 - 396,938 0.33 -
2022.1 人 396,938 股
赵恒 2019.1- 通过知了创业持有发行
15 副总经理 - 332,767 0.28 -
玉 2022.1 人 332,767 股

上表中,上述间接持股数量系以第一层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与各层持股
比例(持股比例百分号下保留 2 位小数)相乘计算得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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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上海百川持有本公司 46.73%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其基本
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百川畅银实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7 年 2 月 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07989005259
住所 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中路 65 号 139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功海
注册资本 6,200 万元
实收资本 6,2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实业投资,市政工程投资,市政规划设计,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以
上咨询除经纪),新材料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公路工程,铁路工程;
经营范围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经营地 上海市
主营业务 实业投资

上海百川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功海 5,800.00 93.55%
2 李娜 400.00 6.45%
合计 6,200.00 100.00%

最近一年上海百川简要财务数据(合并范围)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总资产 158,194.31
净资产 104,824.95
净利润 13,371.49
注:上表数据未经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陈功海先生、李娜女士通过上海百川持有本公司 46.73%的股
份。此外,李娜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 4.95%的股份;陈功海先生持有知了创业

19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60.11%的股份,知了创业持有本公司 5.50%股份。陈功海与李娜系夫妻关系,
两人通过上述方式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 57.18%股份,二者对于公司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投票表决及公司经营决策均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陈功海先生
和李娜女士为本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陈功海,男,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持有美国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河南
省潢川师范。1992 年 10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淄博交通灯具集团陶瓷分厂厂长;
1997 年 1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淄博海德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1999 年 12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深圳市玉庚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 年 2 月至今任上海百川执行董
事;2009 年 4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百川有限董事长兼任总经理;2013 年至 2016
年 3 月担任河南得新董事长;2014 年至 2019 年 11 月担任上海知了执行董事;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百川环能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 年 4 月至今担任百
川环能董事长。

李娜,女,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持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硕士毕业于德
国帕德博恩大学企业管理专业。2007 年 2 月至 2011 年 7 月在上海百川担任 CDM
经理;201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百川有限董事;2016 年 1 月至今担任百川环
能董事。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上海百川,实际控制人为陈功海、李娜,两人为夫妻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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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此外,北京莫高持有发行人 1,352,720 股,陈功海持有北京莫高 5%的股权,
但陈功海对北京莫高不享有控制权,因此不控制该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基本内容

本公司于 2015 年实施了一项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称“本计划”),目的是
激励和奖励为本公司运营作出贡献的人士。符合条件的人士包括本公司的董事、
高管,本计划自 2015 年 3 月 31 日实施。

本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知了创业对激励对象进行股权激励,即:激励对象
通过持有知了创业股权的方式间接享有本公司权益。知了创业 2014 年 12 月成立,
成立时注册资本 6,000,000.00 元,2015 年 3 月注册资本变更为 17,200,659.00
元,变更前后均由陈功海先生全额持股。知了创业 2014 年 12 月认购本公司
6,615,638.00 元股权,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5.50%。

2015 年 11 月陈功海先生将其对知了创业 41.74%的股份转让给公司的部分
职工(转让价格以折合本公司股价每股 2.6 元为基准),转让完成后职工合计出
资 7,180,100.00 元,占知了创业注册资本的 41.74%,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
为 2.7394%。各股东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足额缴款。

本公司以同期其他股东认购公司新增股权价格每股 7.94 元为公允价值,根
据员工支付的对价与转让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管理费用 14,734,947.25 元,
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14,734,947.25 元。

(二)决策程序

2015 年 3 月 21 日,百川有限召开 2015 年第二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公
司员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

2015 年 4 月 7 日,百川有限召开 2015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会,同意《公司员
工股权激励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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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三)执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知了创业的出资人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序 合伙 出资来 出资额 出资比 是否支
入职时间 历任职务
号 人 源 (万元) 例 付
陈功 自有资
1 2007-06-02 董事长 1,034.01 60.11% 是
海 金
财务部副总、副总经
自有资
2 韩旭 2010-03-10 理、财务总监、董事 223.61 13.00% 是

会秘书、董事
项目经理、工程经 自有资
3 付勇 2007-02-07 103.20 6.00% 是
理、副总经理 金
赵恒 市场投资部经理、市 自有资
4 2009-10-09 86.49 5.03% 是
玉 场部总监、副总经理 金
吕运 生产运营副总,目前 自有资
5 2010-03-18 27.03 1.57% 是
芝 已退休 金
项目建设部主管、运
王长 营部经理、技术总 自有资
6 2007-06-02 19.66 1.14% 是
涛 监、生产管理部副 金
总、北方运营部副总
商务部经理、百川供
徐平 自有资
7 2010-04-19 电业务副总、平顶山 19.66 1.14% 是
稳 金
畅银公司总经理
运营部经理、华东区
陆颖 运营总监、中原生产 自有资
8 2014-10-01 12.29 0.71% 是
杰 区总监、装备事业部 金
运营总监
商务部主管、总经理
秘书、总裁办公室主 自有资
9 辛静 2009-09-03 9.83 0.57% 是
任、总裁助理、职工 金
监事
人力资源部经理、人
姜红 自有资
10 2010-02-21 力资源部部长,目前 9.83 0.57% 是
玲 金
已离职
李连 财务部经理、财务部 自有资
11 2010-10-25 9.83 0.57% 是
生 部长、财务副总监 金
项目建设部经理、项
徐飞 目建设部总监、项目 自有资
12 2007-08-20 9.83 0.57% 是
飞 建设部部长、市场开 金
发部大区经理
李海 采购部经理、采购部 自有资
13 2008-12-22 9.83 0.57% 是
峰 部长、监事 金
碳减排部经理、碳减 自有资
14 王磊 2009-09-03 9.83 0.57% 是
排部部长 金
运营部总监、技术总
自有资
15 练纶 2014-08-01 工兼沼气事业部总 9.83 0.57% 是

经理
财务部副经理、财务 自有资
16 陈静 2008-07-01 7.37 0.43% 是
部财务分析经理、证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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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序 合伙 出资来 出资额 出资比 是否支
入职时间 历任职务
号 人 源 (万元) 例 付
券投资部资本运营

气体经理、生产管理
张松 部经理、华北区运营 自有资
17 2008-09-19 7.37 0.43% 是
元 总监、华北生产区总 金

生产管理部经理、生
程留 产管理部总监、生产 自有资
18 2009-08-13 7.37 0.43% 是
建 管理部气体采集副 金
总、南方运营部副总
设备检修部副经理、
张鹏 自有资
19 2009-09-24 运营部经理、设备检 7.37 0.43% 是
利 金
修部部长
项目建设部工程经
理、项目建设部项目 自有资
20 张辉 2008-07-01 7.37 0.43% 是
经理、市场开发部大 金
区主管
气体经理、生产管理
部部长、华南区运营
王朋 自有资
21 2010-08-31 总监、华中生产区总 7.37 0.43% 是
举 金
监、西北片区气体总

厂长、生产管理部经
李秋 自有资
22 2010-08-26 理、华西区运营总 7.37 0.43% 是
辉 金
监、北部生产区总监
厂长、生产管理部经
张士 自有资
23 2009-01-07 理、中原区运营总 7.37 0.43% 是
磊 金
监、华东生产区总监
厂长、生产管理部副
周少 部长、生产管理部部 自有资
24 2012-07-10 7.37 0.43% 是
广 长、北方运营部运营 金
总监
厂长、华中区运营总
监、生产管理部气体
自有资
25 梁楠 2010-01-07 采集部长、环保工程 7.37 0.43% 是

事业部总监、南方运
营部运营总监
厂长、生产管理部副
魏宏 自有资
26 2010-04-07 部长、华南生产区总 7.37 0.43% 是
图 金

市场开发部经理、项
目建设部经理、百川
陈凯 自有资
27 2009-08-03 供电综合部部长、百 4.91 0.29% 是
军 金
川供电市场总监、余
热事业部市场总监
设备检修部副经理、
李志 自有资
28 2010-04-21 设备检修部经理、设 4.91 0.29% 是
鹏 金
备检修部副部长、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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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序 合伙 出资来 出资额 出资比 是否支
入职时间 历任职务
号 人 源 (万元) 例 付
术部副部长、信息数
据中心副经理
技术设计部初级工
张光 自有资
29 2010-09-02 程师、技术设计部中 4.91 0.29% 是
明 金
级工程师
厂长、生产管理部经
侯成 自有资
30 2008-07-01 理、西南生产区总 4.91 0.29% 是
栋 金
监、中部片区总监
郭海 自有资
31 2008-08-01 厂长 4.91 0.29% 是
锋 金
项目建设部经理、项
张锦 自有资
32 2010-03-14 目建设部副部长、市 4.91 0.29% 是
锦 金
场开发部大区经理
市场开发部经理、市
场开发部副部长、环 自有资
33 陈波 2010-11-08 4.91 0.29% 是
保工程事业部副总 金
监、市场开发部专员
生产管理部经理、生
产管理部部长、华中
自有资
34 代威 2011-07-09 区运营总监、气体部 4.91 0.29% 是

部长、北方运营部气
体总监
李文 项目建设部工程经 自有资
35 2014-02-08 4.91 0.29% 是
军 理,目前已离职 金
合计 1,720.07 100.00%

知了创业在本次发行前就所持股份做出了锁定三十六个月的承诺,锁定期内
及期满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的转让退出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32.4469 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11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
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上海百川 56,226,000 46.73% 56,226,000 35.05%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红杉资本 9,024,353 7.50% 9,024,353 5.62%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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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光控郑州 7,400,000 6.15% 7,400,000 4.61%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知了创业 6,615,638 5.50% 6,615,638 4.12%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李娜 5,956,766 4.95% 5,956,766 3.71%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上海建新 4,093,781 3.40% 4,093,781 2.55%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钟永利 3,658,858 3.04% 3,658,858 2.28%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上海澎望 2,839,609 2.36% 2,839,609 1.77%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广州力鼎 2,046,891 1.70% 2,046,891 1.28%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宿迁力鼎 2,046,891 1.70% 2,046,891 1.28%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苏州熔拓 1,890,182 1.57% 1,890,182 1.18%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国控基金 1,580,000 1.31% 1,580,000 0.98%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冯毅 1,575,152 1.31% 1,575,152 0.98%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北京莫高 1,352,720 1.12% 1,352,720 0.84%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周友滨 1,180,000 0.98% 1,180,000 0.74%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熔拓达兴 1,108,907 0.92% 1,108,907 0.69%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战新基金 1,052,000 0.87% 1,052,000 0.66%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实领海汇 1,000,000 0.83% 1,000,000 0.62%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南通东拓 899,637 0.75% 899,637 0.56%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七都熔拓 850,000 0.71% 850,000 0.53%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梅山投资 775,000 0.64% 775,000 0.48%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滦海投资 625,000 0.52% 625,000 0.39%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姚洁 614,067 0.51% 614,067 0.38%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白洞明 600,000 0.50% 600,000 0.37%
12个月

25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上海翡鋆 600,000 0.50% 600,000 0.37%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君丰合信 523,445 0.44% 523,445 0.33%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郑文涌 500,000 0.42% 500,000 0.31%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胡敏亚 500,000 0.42% 500,000 0.31%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华鑫投资 500,000 0.42% 500,000 0.31%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方海伟 315,030 0.26% 315,030 0.20%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杭州汉理 285,494 0.24% 285,494 0.18%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佟鑫 270,544 0.22% 270,544 0.17%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张洪刚 251,000 0.21% 251,000 0.16%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张祥娟 250,000 0.21% 250,000 0.16%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新疆圣石 248,000 0.21% 248,000 0.15%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李金峰 200,000 0.17% 200,000 0.12%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邝天堂 180,000 0.15% 180,000 0.11%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钟志良 155,564 0.13% 155,564 0.10%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张中楠 150,215 0.12% 150,215 0.09%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孙健 144,012 0.12% 144,012 0.09%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赵彦斌 126,012 0.10% 126,012 0.08%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温显华 74,671 0.06% 74,671 0.05%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朱兴旺 36,030 0.03% 36,030 0.02%
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上海汉理 3,000 0.0025% 3,000 0.0019%
12个月
网下发行限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
- - 2,070,741 1.29%
售股份 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 - - 18,586,259 11.58% 无限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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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限售股份
网上发行股
- - 19,453,000 12.13% 无限售期限

合计 120,324,469 100.00% 160,434,469 100.00%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46,467 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
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上海百川 56,226,000 35.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红杉资本 9,024,353 5.6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3 光控郑州 7,400,000 4.6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4 知了创业 6,615,638 4.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5 李娜 5,956,766 3.7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6 上海建新 4,093,781 2.5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7 钟永利 3,658,858 2.2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8 上海澎望 2,839,609 1.7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9 广州力鼎 2,046,891 1.2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0 宿迁力鼎 2,046,891 1.2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计 99,908,787 62.27% -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27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011.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
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9.19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8.3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8.8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1.0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1.7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08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
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截至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一定市值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8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根据《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
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200.55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
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867.90万股,占本
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143.1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根据《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始认购倍数为9,280.28585
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
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802.2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
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065.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945.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48.50%。回拨机制
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183375372%,申购倍数为5,453.29499倍。

根据《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 发 行 结 果 公 告 》 , 本 次 网 上 投 资 者 缴 款 认 购 19,422,816 股 , 认 购 金 额 为
178,495,679.04元,放弃认购数量为30,184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
量为20,657,000股,认购金额为189,837,830.0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
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包销股份数量为30,184股,包销金额为277,390.96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075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861.09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
人民币4,081.71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779.38万元。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5月20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309953_R01号”《验资
报告》。

八、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4,081.71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金额(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用 2,688.68万元
29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审计及验资费用 462.17万元
律师费用 393.02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00.00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37.84万元
合计 4,081.71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 1.02元
注: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2,779.38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49元/股(按经审计的2020年12月31日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78元/股(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30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
年度和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
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1
)审字第61309953_R01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
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
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二、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2021年1-3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2020年1-3月
数据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一)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项目 2021.3.31 2020.12.31 变动幅度
流动资产(万元) 57,703.11 53,557.79 7.74%
流动负债(万元) 24,695.80 25,132.56 -1.74%
总资产(万元) 142,601.03 139,688.16 2.0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5.33 13.34 14.92%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24.08 25.47 -5.4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
107,525.72 103,393.79 4.00%
权益(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
8.94 8.59 4.07%
资产(元/股)
项目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 1-3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总收入(万元) 12,535.63 12,699.99 -1.29%
营业利润(万元) 4,630.04 4,692.15 -1.32%
利润总额(万元) 4,974.06 4,792.26 3.7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4,695.59 4,436.81 5.83%
(万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 4,424.07 4,334.81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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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9 0.37 5.4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0.37 0.36 2.78%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44 4.76 -0.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4.18 4.66 -0.48%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2,103.16 2,679.55 -21.51%
额(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0.17 0.22 -22.73%
量净额(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总体保持稳定。发
行人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1.32%,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长3.79%,归属于
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5.83%,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2.06%,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增长5.4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增长2.78%,整体经营业绩较上
年同期变化较小。

三、2021年上半年经营情况预计

基于已实现的经营情况,结合宏观经济情况、行业发展态势、市场供需情况
以及公司自身的经营情况预测等,公司预计2021年1-6月营业收入区间约为25,500
万元至27,800万元,同比变动区间约为0.8%至10%;预计2021年1-6月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区间约为6,800万元至7,400万元,同比变动
区间约为0.4%至10%。

前述2021年1-6月业绩情况系公司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
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32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将于募集资金
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对发行人、
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公司已开
立的募集资金账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账号 户名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
1 632827000
分行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371902795010905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
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4910000010120100307545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所处行业
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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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
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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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联系电话 0371-69177590
传真 0371-69177232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 刘政、李锐
项目协办人 方羊
项目组成员 叶迪、杨钊宇、吴秉旭、郭宇曦、李博如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保
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中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
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
荐代表人刘政、李锐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刘政先生:中原证券保荐代表人、企业融资二部负责人。从业期间,主持和
参与的项目主要包括科林环保 IPO、羚锐制药、辉煌科技、西泵股份、神火股份
非公开发行、平煤股份公司债、中原环保重大资产重组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
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锐先生:中原证券保荐代表人。从业期间,主持和参与的项目主要包括力
35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帆股份 IPO、瑞斯康达 IPO、华通热力 IPO、上海汽车非公开发行项目、上海电
力公司债、中国水电公司债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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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等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功海、李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
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
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21 年 11 月 2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
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
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5、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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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百川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
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
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1 月 25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
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4、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
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公司股东知了创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
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
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11 月 25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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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4、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
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公司股东国控基金、战新基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
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
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
位/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单位/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
产生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本人承诺届
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韩旭、李海峰、
辛静、赵恒玉、付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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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
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
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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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功海、李娜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
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
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3、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

5、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
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
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
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百川承诺:

1、本单位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
单位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
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单位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3、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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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

5、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
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6、如果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
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公司股东知了创业承诺:

1、本单位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
单位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
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单位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3、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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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
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6、如果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应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
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承诺:

1、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单位/本人可减持发行人的股份:

(1)本单位/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在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
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2、在减持本单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
时,本单位/本人将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发
行人应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备案、公告等
程序。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3、若本单位/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
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在公司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下同)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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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止条件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导致需要履行邀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2、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程序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
如下优先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票;(3)从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股价稳定
措施的实施不能导致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二)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具体程序

在启动条件触发时,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2 个
交易日内发布提示性公告,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并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
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董事
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
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价格、回购方式、
完成时间等。

2、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决定进行股份回购的,应当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要
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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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回购股份的其他要求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决定进行股份回购的,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总金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净
额,回购股份总数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总额;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公司上市
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为稳定股价回购公司股票数量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多次触发,合计计算);

3)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决定进行股份回购的公司,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
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若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则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
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
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三)其他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控股股东上海百川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具体程序

控股股东上海百川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满足后 5 个交易日内提出稳
定股价具体方案并通知发行人,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如有),发行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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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上海百川增持股份的计划。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方式、
完成时间等。

(2)具体方式

控股股东上海百川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或其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稳定股价。

(3)其他要求

1)控股股东将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每十二个
月内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所使用的资金金额以下列标准孰高为准:不低于上
一年度控股股东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税后)的 10%但不超过 30%;或不低于
1,000 万元但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超过此标准的,控股股东所采取的稳定
股价措施不再继续实施;

2)控股股东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增持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4)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4)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如控股股东上海百川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控股股东上海
百川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控股股东上海百川应及时
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和替代性承诺,同时停止领取工资薪酬或津贴以及
股东分红、暂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2)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
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
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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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具体程序

从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上述人
员将在启动条件满足且公司及控股股东上海百川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未达到效
果后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通知公司,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
手续(如有),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发布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公告。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的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方式、完
成时间等。

(2)具体方式

从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在二
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稳定股价。

(3)其他要求

1)自公司上市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
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含各项津贴、补助)总额的 20%,不超过 50%,超过此
标准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不
再继续实施;

2)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决定进行增持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

4)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4)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上述人员应及时提
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和替代性承诺,同时停止领取工资薪酬或津贴以及股
东分红(如有),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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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
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
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公司未来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并遵守相关
约束。

四、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公司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构成欺诈发行上市的,对于已发行的新股但尚未上市交易的,
本公司承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 1 年期存款利
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对已缴纳股票申
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构成
欺诈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
确认后依法买回已发行的新股本,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买回实
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将及时就股份买回
相关事项进行审议。

3、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
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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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公司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构成欺诈发行上市的,对于已发行的新股但尚未上市交易的,
本人承诺将通过公司控股股东促使公司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
内银行同期 1 年期存款利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
认后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构成
欺诈发行上市的,本人承诺将通过公司控股股东促使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依法买回已发行的新股本,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实施。买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将及时通过公
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出预案等议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3、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
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
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
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控股股东承诺

1、如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公司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构成欺诈发行上市的,对于已发行的新股但尚未上市交易的,
本单位承诺将促使公司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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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存款利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对已缴纳股
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进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构成
欺诈发行上市的,本单位承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交易所等有权部门
确认后依法买回已发行的新股本,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买回实
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单位将及时向公司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讨论。

3、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
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所有者权益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公司每
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等股东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
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来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增
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
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
行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由保荐机构、
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
承诺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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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的使用。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尽快实现项目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
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强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拓展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
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拟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设备的垃圾填埋气发电项
目早日并网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
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
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
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加强公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和费用

公司将通过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和规范管理、提高品牌宣传力度、引进优秀
人才等措施,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利润水平。加快采购、生产、
运营、技术、管理等资源的优化整合力度,大力推进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的升级
与改造,提升整体管理水平。严控不必要的成本和费用,通过优化财务结构降低
公司的财务成本。借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契机,提高公司品牌的宣传力
度,为公司拓展项目提供支撑。此外,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员工
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公
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供
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公司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
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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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单位及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单位及
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单位或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
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及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
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日之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时,本单位及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在自身职责和权限
范围内,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
内,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利润分配的承诺

(一)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规划

为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享有公司发展所带来的收益,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启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的议案和关于制订《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在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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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和考虑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
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条件和政策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未发生较大不利变化;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度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但需保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比例符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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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
形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年度的股利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每一会计年度公司的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和利润分配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利润分配方案在提交董事
会讨论前,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全
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可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
电话沟通、筹划股东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
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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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
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
详细论证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5)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利润分配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利润分配方案调整

(1)公司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现状、股东特别是社会公
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
要的调整,以明确相应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

(2)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需经全体独
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议时,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并形成决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的议案应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
过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需事先由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经独立董事及监事会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制定的
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还应当向股
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
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关于股利分配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等规范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
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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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
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七、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函

(一)发行人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
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
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
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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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中原证券承诺

因本单位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承诺为本
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
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所作出的上述声明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发行人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出具的审计报告(报
告编号: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 61309953_R01 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
告编号: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 61309953_R04 号)、非经常性损益专项说明
(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 61309953_R03 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验资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验资报告(报告编号:瑞华验字
[2016]41010001 号)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
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
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发行人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八)评估机构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若本单位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依法赔偿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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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损失。该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验资复核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单位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该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公司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
程中,如未履行相关承诺,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补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
的方式确定;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
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6、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
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二)控股股东上海百川承诺

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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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单位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如
未履行承诺,则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单位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
承诺;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
进行赔偿;

4、本单位同意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
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
单位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陈功海、李娜承诺

将严格履行本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
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如未履行承
诺,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
诺;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
行赔偿;

4、本人同意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
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
规收益足额支付公司为止。

(四)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法人股东承诺:

将严格履行本单位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
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单位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如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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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承诺,则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单位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本单位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
承诺;

3、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
律责任。

(五)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如未履行承诺,将采取
以下措施予以约束: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
关公开承诺;公司有权暂扣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未履行承诺,则
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将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等。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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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
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
体作出了承诺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
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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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发行人盖章页)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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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保荐机构盖章页)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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