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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康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1-16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UTEK CHINA INC.
(合肥市高新区梦园路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二零一七年元月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年 1月 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欧普康视”、“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陶悦群先生承诺:
自欧普康视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欧普康视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欧普康视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仍在公司任职的,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自本人从公司处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欧普康视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欧普康视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 7月 1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股价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南京欧陶、欧普民生的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南京欧陶、欧普民生承诺:
自欧普康视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持有的欧普康视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欧普康视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所持欧普康视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欧普康视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 7月 1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承诺人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股价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嘉岳九鼎、文景九鼎与和众九鼎的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嘉岳九鼎、文景九鼎与和众九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股份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彤舸先生、施贤梅女士、
承毅华女士、孙永建先生承诺:
自欧普康视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欧普康视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欧普康视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仍在公司任职的,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自本人从公司处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间接所持欧普康视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欧普康视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7年 7月 1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股价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董国欣先生、王纯先生、陈莹女士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仍在公司任职的,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自本人从公司处离职半年内,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本人所持欧普康视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减持不影响对公司的控制权。
本人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欧普康视减持事宜,在欧普康视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南京欧陶、欧普民生的承诺
本承诺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前十二个月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0%,后十二个月减持无比例限制,减持价格按届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本承诺人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欧普康视减持事宜,在欧普康视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三)嘉岳九鼎、文景九鼎的承诺
本承诺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减持所有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欧普康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承诺人减持所持有欧普康视股份,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由公司公告,承诺人持股比例在 5%以下时除外。减持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预案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启动条件”),本公司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 3个交易日内按本预案下述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决策程序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在公司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增持;(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前述增持义务后顺位于公司的股票回购义务,即在发生启动条件时,应首先由公司根据本预案规定履行股票回购义务;在公司未能履行其回购义务或回购股票实施完毕以后公司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条件尚未消失的情况下,应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规定履行增持义务。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00万元。
(3)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
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票进行增
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值;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上年度从公司领取
的分红、薪酬总和的 10%,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值;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方案实施完毕起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
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合计值的 20%,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与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个交易日内做
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并应在履行相关法
定手续(如需)后的 90日内实施完毕。
(5)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公司董事会应在实际控制人及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
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次
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 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公司将按照《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同时,公司将督促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公司股价事宜的承诺。
公司董事承诺:承诺人将根据欧普康视股东大会批准的《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承诺人将根据欧普康视股东大会批准的《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份回购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股份回购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承诺
国元证券承诺:本公司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国元证券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天禾律师所承诺:天禾律师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天禾律师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以填补因本次公开发行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一)积极实施公司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
抗风险能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定位于非手术视力矫正领域,是一家专业从事硬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服务的硬性角膜接触镜综合服务商。报告期内,公司所属的硬性角膜接触镜行业发展态势良好,市场规模呈逐年增长趋势,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也保持了较高幅度的增长,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的影响力也进一步得到加强。
为应对本次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并进一步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公司一方面通过持续的技术研发投入和严格的生产管理体系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研发出安全可靠的产品;另一方面将积极实施“创新+品牌”的发展战略,在保持国内角膜塑形镜行业领导地位的同时加强硬性角膜接触镜配套产品的开发,条件成熟时投资进入视光验配服务领域,使公司在产品和服务两方面都能持续稳步增长,成为全面的视力矫正科技与服务型企业。
(二)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支出,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同时,公司将统筹合理安排并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三)加大市场推广力度,实施营销网络服务的建设
公司将在现有网点基础上,根据后续市场的发展情况,发展新的经销商和医疗机构,以保证公司新用户数量的持续、稳定增长。
公司还将根据募投项目中的“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抓紧实施营销服务网络的建设。通过该项目的建设和实施,不仅能扩大公司的销售区域和增强公司的销售能力,还能为潜在用户提供免费的科普教育、视光检查、试用体验、专家咨询和品牌宣传,为所在区域的用户提供售后复查、镜片维护、补换片、护理品购买等服务,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客户的忠诚度。
(四)加强产品升级及新产品的开发
公司将进一步扩大研发团队和加大研发投入,并根据市场的变化周期性地推出升级产品,提高主营产品的竞争力和附加值。
同时,公司将尽快完成处于开发中的若干新产品,并适时推出投放市场,丰富和完善公司的产品线。并且公司每年将根据市场需求的调研情况,开展新产品研发的立项,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产品储备。
(五)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
为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未来三年回报规划(2015-2017)》明确了公司的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承诺:公司将在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草案)》、《未来三年回报规划(2015-2017)》等规定的前提下,上市后当年和其后二年,若公司当年度盈利,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如公司未能采取上述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上述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陶悦群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若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应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应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本公司该等未能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若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应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作为欧普康视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扣除手续费、税费
等合理费用)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5个工作日内将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
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停止在公司获得股东分红;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若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
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应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扣除手续费、税费
等合理费用)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5个工作日内将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
公司重组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停止在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如有)、津贴或薪酬;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若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
资者利益。
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今后可能发生同
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将来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企业之间发生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陶悦群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本人作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康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与欧普康视产生同业竞争和保护欧普康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除投资欧普康视外,本人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
欧普康视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拥有与欧普康视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联营、合营企业。
二、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在本人持有欧普康视股份期间,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若有)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欧普康视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会投资、收购、兼并与欧普康视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公司、企业和项目,不会以任何方式为欧普康视的竞争企业提供帮助。
三、如果将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若有)将来经营的产品或服务
与欧普康视发生同业竞争,本人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放弃此类同业竞争。
四、若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将赔偿由此给欧普康视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109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1,7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网上发行数量 1,700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 23.81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35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欧普康视”,股票代码“300595”。
本次发行的 1,700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 2017年 1月 17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中证网(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查询,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 1月 17日
3、股票简称:欧普康视
4、股票代码:300595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8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7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
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1,700万股
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陶悦群 25,776,561 37.91 2020年 1月 17日
南京欧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26,008 14.74 2018年 1月 17日
合肥欧普民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101,611 7.50 2018年 1月 17日
苏州文景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080,131 7.47 2018年 1月 17日
苏州嘉岳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640,939 5.35 2018年 1月 17日
苏州和众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374,750 2.02 2018年 1月 17日
小计 51,0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7,000,000 25.00 2017年 1月 17日
小计 17,000,000 25.00 -
合计 68,000,0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UTEK CHINA INC.
法定代表人:陶悦群
公司成立日期:2000年10月26日
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日期:2013年12月19日
注册资本:5,100万元(发行前),6,800万元(发行后)
住所:合肥市高新区梦园路 7号
经营范围:三类医用光电仪器类、医用检验类、人工脏器类,二类医用装备类,角膜塑形镜,三类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生产销售,消毒产品、护理产品及眼镜的生产及销售,验光及配镜服务,眼部健康咨询服务,镜片护理及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自成立以来定位于非手术视力矫正领域,是一家专业从事硬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技术支持与培训服务的硬性角膜接触镜综合服务商。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公示的数据资料,截至目前,公司是我国大陆地区唯一获得国家食药监总局颁发的角膜塑形镜产品注册证的生产企业,也是我国大陆地区少数获得硬性角膜接触镜产品注册证的生产企业之一。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制造业”中的“专用设备制造业”,编码为“C35”。
联系电话:0551-65283718
传真:0551-65319185
电子信箱:autekchina@126.com
董事会秘书:施贤梅
(一)董事
本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性别在本公司任职提名人任职期限
陶悦群男董事长、总经理全体发起人
2013年 12月至2016年 12月
黄彤舸男董事全体发起人
2013年 12月至2016年 12月
施贤梅女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全体发起人
2013年 12月至2016年 12月
冀文宏男董事全体发起人
2013年 12月至2016年 12月
承毅华女董事全体发起人
2013年 12月至2016年 12月
孙永建男董事全体发起人
2013年 12月至2016年 12月
潘平男独立董事全体发起人
2013年 12月至2016年 12月
夏维东男独立董事全体发起人
2013年 12月至2016年 12月
张瑞稳男独立董事董事会
2016年5月至
2016年12月
(二)监事
本公司监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性别在本公司任职提名人任职期限
董国欣男监事会主席全体发起人 2013年 12月至 2016年 12月
王纯男监事陶悦群 2015年 1月至 2016年 12月
陈莹女职工监事职工代表大会 2015年 1月至 2016年 12月
(三)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两名,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性别在本公司任职任职期限
陶悦群男董事长、总经理 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
施贤梅女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在发行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所示:
姓名职务持股方式持股比例持股数(股)
陶悦群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股 50.54% 25,776,561
黄彤舸董事通过南京欧陶间接持股 13.55% 6,910,927
施贤梅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通过南京欧陶间接持股 0.56% 286,744
通过欧普民生间接持股 3.09% 1,576,377
承毅华董事通过欧普民生间接持股 0.64% 327,023
孙永建董事通过欧普民生间接持股 0.88% 450,020
董国欣监事会主席
通过南京欧陶间接持股 0.56% 286,744
通过欧普民生间接持股 0.80% 408,633
王纯监事通过欧普民生间接持股 0.64% 327,023
陈莹监事通过欧普民生间接持股 0.96% 490,777
以上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无任何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陶悦群先生,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25,776,561股,占股本总额的 50.54%。
陶悦群先生,1960 年生,公司创始人,中国国籍,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工程博士。曾任美国加州大学研发顾问和加州州立大学授课教授。曾在国内外学术杂志上发表多篇科技论文,多次参加全球角膜塑形镜大会、全球特殊接触镜大会等角膜塑形技术行业的国际会议,参与编写《现代角膜塑形学》专著。陶悦群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本公司外,陶悦群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三、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31,150名,前 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陶悦群 25,776,561 37.91
2 南京欧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26,008 14.74
3 合肥欧普民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101,611 7.50
4 苏州文景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080,131 7.47
5 苏州嘉岳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640,939 5.35
6 苏州和众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374,750 2.02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89,500 0.13
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76,0.11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69,641 0.10
1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68,0.10
合计 51,303,141 75.43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7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无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3.81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5.27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0.36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70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中签率为
0.0140415797%,有效认购倍数为 7,121.70582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数量为
30,294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04,770,0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5,310,000.00 元(包含进项税额人民币 2,564,716.9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359,460,000.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年 1
月 12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6-3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531万元,包括:
(1)保荐及承销费用:3,170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531万元
(3)律师费用:530万元
(4)发行手续费:250万元
(5)其他发行相关费用:50万元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2.67元。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35,946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63元/股(按 2016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权益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1.17 元/股(按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对本公司 2016年 1-6月、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16〕6-170 号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 2016 年1-9 月财务数据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16〕6-183号《审阅报告》。
上述审计报告及审阅已在巨潮资讯网全文披露,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
公司预计 2016年度可实现营业收入 19,000万元至 22,000万元,较上年变动幅度在 7.81%至 24.83%之间;预计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500
万元至 11,000万元,较上年变动幅度在 7.10%至 24.01%之间。上述业绩变动的
仅为公司初步测算,不构成盈利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测算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定,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2017年 1月 4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
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如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入公司股票,则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制买入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07947
传真:0551-62207991
保荐代表人:孔晶晶、樊晓宏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欧普康视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欧普康视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国元证券同意担任欧普康视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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