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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大感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12-19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立新湖第一科技园研发楼第 1-3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股票上市报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股份锁定安排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海望先生、黄勇先生、刘启升先生、杨
遇春先生、刘群英女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自然人股东魏志均先生、童佳女士、蔡启上先生、陈武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人股东深圳市海富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海富通
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公司法人股东上海言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言旭贸易”)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言旭贸易股东董建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任职
期内, 言旭贸易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
建华先生离职后半年内,言旭贸易不转让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董建华先生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言旭
贸易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言旭贸易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
言旭贸易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17 年 6 月 20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言旭贸易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
长六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言旭贸易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言旭贸易违反承诺,由此所得的收益为公司所有;如言旭贸易未将违规减
持公司股票收入在减持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言旭贸易当年度及以后年
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其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言旭贸易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言旭贸易不因董建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承诺。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海望先生、黄勇先生、刘启升先生、
杨遇春先生、刘群英女士、魏志均先生、蔡启上先生、陈武先生作出如下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六)公司股东林海望先生、黄勇先生、刘启升先生、杨遇春先生、刘群英
女士、蔡启上先生、陈武先生作出如下承诺: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17 年 6 月 2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本人违反承诺,由此所得的收益为公司所有;如其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收入在减持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人在违反承
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海望先生、黄勇先生、刘启升先生、杨遇春先
生、刘群英女士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实现和
确保对公司的控股地位,进而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
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
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方式、期限等;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若本人违反承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
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控股股东外,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外,持股 5%以上股东魏志均先生、童佳女士及其关联方海富
通投资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或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
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或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3、本人(或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拟减持的数量、减持
方式、期限等;本人(或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锁定期满后,本人(或本机构)可以将持有公司的所有股票减持,减持
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5、若本人(或本机构)违反承诺,本人(或本机构)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或本机构)履行完本
承诺为止;本人(或本机构)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 1 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的前提:
(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首先,公司回购股票;
其次,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该措施: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 1 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再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措施的条件为:在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 1 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三)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5 个交易日内
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股
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
案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
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 1 年末公司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2%,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
(3)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
于最近 1 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25 个交易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
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2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
公告;
(3)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 1 年末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
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60 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
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 1 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 50%,但不
高于其上 1 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 80%。
4、增持或回购义务的解除及再次触发
在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措施后的
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
1 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
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实施的顺序自动产生。
本机制于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 36 个月。
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作
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海望先生、黄勇先生、刘启升先生、杨遇春先
生、刘群英女士承诺:如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本人股份
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
承诺为止;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海望先生、黄勇先生、刘启升先生、杨遇春先生、
蔡启上先生、董建华先生、陈武先生、曾大庆先生作出如下承诺:如本人未履行
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本人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
付本人现金分红及薪酬的 80%暂不分配或发放,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如本人
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且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终止履行。
四、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
后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在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依据市场价或
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
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
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
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
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
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
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上述承诺不可撤销。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
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暂不领取该未履行承诺事项起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
红,直至本人继续履行相关承诺及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赔偿为止。
3、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
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人承诺,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
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暂不领取该未履行承诺事项起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
红及在公司领取的薪酬,直至本人继续履行相关承诺及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得到合
理的赔偿为止。
3、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终
止履行。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
律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而大幅增加,由于
募集资金项目从开始实施至投产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上述时间内,公司
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
降。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以填补因本
次公开发行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一)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
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
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
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
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
(二)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投项目前期的可行性分析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
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以及公司自身原
材料、产能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按计划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
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三)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详细规定了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条件、利润分配
的比例和期间间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利
润分配政策的修订程序。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低于合并口径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同时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的具体股利分配计划》。
(四)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
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
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
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目前已经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目前无股权激励计划。若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
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
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
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特此承诺。”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分析方
法遵循了谨慎性与合理性的原则。发行人针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会议、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做出了承诺,相关承诺主体对违反承诺制定了处理机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对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进行了承诺。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的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中
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精神。
六、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规定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如下:
(1)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合并口径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如
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合并口径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或在
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合并口径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20%,对于超过部分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发展阶段。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1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00
万元。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经营情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
金需求等情况提出、拟订;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明确意
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发表
审核意见;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在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6、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
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公司在决定子公司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确保母公司能有效执行现
金分红比例的规定。在子公司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促使子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且所分配金额应保证母公司有能力每年以现
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按合并口径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具体分配方
案由子公司股东决定。
8、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投资或日常运营,以满足生产经营或优化
财务结构需要,以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9、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10、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重要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本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林海望先生、黄勇先生、刘启升先生、杨遇春先生及刘群英女士出具了《规范和
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本人将根据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
则,按照一般的商业条款,减少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交易,
严格遵守并尊重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与发行人以公允价格进行公平交
易,不谋求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非法利益。如存在利用控制地位在
关联交易中损害发行人及小股东的权益或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发行人利润的情形,
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避免同业竞争。本人目前没有从事、将来也不会从事任何直接或间接与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以任何其他形式从事与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有竞争或构成竞争的业务;若将来出现其控股、参股企业所从事的业
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竞争或构成竞争的情况,将在发行人提出要求时出让本
人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出资或股权,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该
等出资或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如有)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期间,如本人违反
上述承诺,自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本
人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将不得转让;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相应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不可撤销。”
同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本人(包括本人近亲属,下同)将根据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
原则,按照一般的商业条款,减少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交
易,严格遵守并尊重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与发行人以公允价格进行公平
交易,不谋求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非法利益。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
在关联交易中损害发行人及小股东的权益或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发行人利润的情
形。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暂不领取该未履行承诺事项起当年及以后年度
在公司领取的薪酬,直至本人继续履行相关承诺及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得到合理的
赔偿为止。”
公司除实际控制人外其他持股 5.00%以上股东魏志均、童佳及其实际控制的
海富通投资出具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本人(或本机构)将根据
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按照一般的商业条款,减少本人(或本
机构)及/或(或本机构)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交易,严格遵守并尊重发
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与发行人以公允价格进行公平交易,不谋求本人(或
本机构)及/或本人(或本机构)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非法利益。不存在利用关联
关系在关联交易中损害发行人及小股东的权益或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发行人利润
的情形。
若本人(或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或本机构)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或本机构)履行完本
承诺为止;本人(或本机构)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
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关于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公开发行前
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等相关公开承
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
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
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其他根
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九、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保荐机构民族证券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1、民族证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
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
件作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2、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民族证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4、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
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
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
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
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三)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
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
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
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
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
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7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
下简称“网上发行”)方式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000 万
股,发行价格为 8.24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94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容大感光”,股票代码“300576”,
本次网上发行的 2,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
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
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
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 年 12 月 20 日
(三)股票简称:容大感光
(四)股票代码:300576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000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网上发行的 2,000 万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有数量 占发行后总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股) 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林海望 10,879,182 13.60% 2019 年 12 月 20 日
黄勇 10,333,121 12.92% 2019 年 12 月 20 日
刘启升 10,333,121 12.92% 2019 年 12 月 20 日
杨遇春 10,333,121 12.92% 2019 年 12 月 20 日
刘群英 8,580,932 10.73% 2019 年 12 月 20 日
首次公开
魏志均 3,180,346 3.98% 2017 年 12 月 20 日
发行前已
童佳 3,000,000 3.75% 2017 年 12 月 20 日
发行股份
上海言旭贸易有限公司 1,632,177 2.04% 2017 年 12 月 20 日
深圳市海富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 1.25% 2017 年 12 月 20 日
蔡启上 448,000 0.56% 2017 年 12 月 20 日
陈武 280,000 0.35% 2017 年 12 月 20 日
小计 60,000,000 75.00%
首次公开
网上发行的股份 20,000,000 25.00% 2016 年 12 月 20 日
发行股份
合计 80,000,000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Shenzhen Rongda Photosensitive & Technology Co., Ltd.
(三)注册资本:6,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8,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四)法定代表人:林海望
(五)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立新湖第一科技园研发楼第 1-3 楼
(六)经营范围:印制线路板专用油墨、光刻材料及其配套化学品的研发,
精细化工产品的购销;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易
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及化学试剂,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
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普通货运。
(七)主营业务:本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致力于 PCB 感光油墨、光刻胶
及配套化学品、特种油墨等电子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八)所属行业:公司所处的电子化学品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
准》(2011 修订),属于“信息化学品制造”(代码:C2664);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代码:C26)。
(九)电话:0755-27312760
(十)传真:0755-27312759
(十一)电子邮箱:samcai@szrd.com
(十二)董事会秘书:蔡启上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序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股东名称 现任职务 任职起始日期
号 (万股) (万股) (万股)
2014 年 8 月
1 林海望 董事长 1,087.92 - 1,087.92
-2017 年 8 月
2014 年 8 月
2 黄 勇 董事、总经理 1,033.31 - 1,033.31
-2017 年 8 月
2014 年 8 月
3 刘启升 董事、副总经理 1,033.31 - 1,033.31
-2017 年 8 月
2014 年 8 月
4 杨遇春 董事、副总经理 1,033.31 - 1,033.31
-2017 年 8 月
2014 年 8 月
5 董建华 董事 - 163.22 163.22
-2017 年 8 月
2014 年 8 月
6 刘群英 监事会主席 858.09 - 858.09
-2017 年 8 月
2014 年 8 月
7 魏志均 监事 318.03 - 318.03
-2017 年 8 月
董事、董事会秘 2014 年 8 月
8 蔡启上 44.80 - 44.80
书 -2017 年 8 月
2014 年 8 月
9 陈 武 副总经理 28.00 - 28.00
-2017 年 8 月
2014 年 8 月
10 蔡元庆 独立董事 - - -
-2017 年 8 月
2014 年 8 月
11 何坚明 独立董事 - - -
-2017 年 8 月
2014 年 8 月
12 杨 劼 独立董事 - - -
-2017 年 8 月
2014 年 8 月
13 许淑云 职工代表监事 - - -
-2017 年 8 月
2014 年 8 月
14 曾大庆 财务总监 - - -
-2017 年 8 月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为林海望先生、黄勇先生、刘启升先生、杨遇春先生、刘群英女士共
同控制,上述 5 名自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045.94 万股。上述 5 名自然人均在
本公司任职,其中林海望先生为公司董事长,黄勇先生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刘
启升先生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杨遇春先生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刘群英女
士为公司监事会主席。上述 5 名自然人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控制公司的财务及经
营政策,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林海望先生:196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身份证
号:44010319620423****,现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黄勇先生: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身份证号:
36010319691225****,现任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刘启升先生: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加拿大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身
份证号:44282119700223****,现任本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杨遇春先生: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身份证
号:11010819690104****,现任本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刘群英女士:195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身份证
号:44010619560924****,现任本公司监事。
2009 年 2 月 20 日,上述 5 名自然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就
以下事项对深圳容大的相关重大事项保持一致行动,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及行
为,包括:
1、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2、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
3、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权;
4、若不亲自出席深圳容大股东会,须委托协议各方中的一方进行表决;
5、深圳容大上市后股票的锁定期限保持一致;
6、深圳容大上市成功后,协议任何一方所持股票锁定期限届满之前,协议
任何一方转让其持有的深圳容大股权需取得其他各方一致同意;
7、对深圳容大的其他相关重大事项保持一致行动。
综上,根据公司的股权结构、实际经营管理与决策情况,以及上述 5 名自然
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确定该 5 名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6 年 9 月 5 日,林海望先生、黄勇先生、刘启升先生、杨遇春先生、刘
群英女士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本协议自协议各方
签字之日起生效。除非法律规定及协议各方另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
协议;本协议的变更、终止,须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但在深圳市容大感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届满前,本协议对协议各方始终
具有约束力,不得合意终止。”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林海望先生、黄勇先生、刘启升先生、杨遇春
先生及刘群英女士。实际控制人黄勇先生、刘启升先生、杨遇春先生及刘群英女
士均未控制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林海望先生除持有本公司 18.13%的股权外,还控制深圳上山、珠海市上山
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珠海上山”)、摩天氟碳(惠州)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为“惠州氟碳”)三家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姓 名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持股比例
深圳市上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直接持股 70.00%
林海望 珠海市上山化工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 50.00%,通过深圳上山持有 7.50%
摩天氟碳(惠州)科技有限公司 直接持股 100.00%
1、深圳市上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路东侧深信泰丰大厦 1 栋 1202
法定代表人:林雨田
注册资本:4,000.00 万元
公司类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7 年 4 月 16 日
经营范围: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五金制品、交电产品、化工产
品的购销(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危险货物运输(8 类)盐酸、硫
酸等有机、无机化学品(限厢式货车、半挂油车)。
深圳上山股权结构为林海望持股 70.00%,林雨田持股 30.00%。林海望、林
雨田系父子关系。
深圳上山主营业务为危险货物如盐酸、硫酸等有机、无机化学品的购销及运
输。
2015 年末、2016 年 6 月末,深圳上山的总资产分别为 21,573.00 万元、
16,117.21 万元,净资产分别为 14,586.68 万元、13,241.39 万元,2015 年度、2016
年 1-6 月的净利润分别为 350.74 万元、-110.60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深圳上山
合并财务报表,均未经审计)。
2、珠海市上山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精细化工区浪湾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林海望
注册资本:600 万元
实收资本:6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发、零售;其
它商业批发、零售(不含许可经营项目)。
成立时间:2003 年 1 月 2 日
珠海上山股权结构为林海望直接持股 50.00%,通过深圳上山间接持股
7.50%。
珠海上山目前并未实际经营,目前仅用于危险货物如盐酸、硫酸等有机、无
机化学品的仓储。
2015 年末、2016 年 6 月末,珠海上山的总资产分别为 662.24 万元、662.12
万元,净资产分别为 624.57 万元、619.50 万元,2015 年末、2016 年 1-6 月的净
利润分别为-0.60 万元、-5.07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3、摩天氟碳(惠州)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惠东县稔山镇海滨城
法定代表人:林海望
注册资本:316 万元
实收资本:316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不设商场、仓库经营)。
成立时间:2004 年 6 月 8 日
惠州氟碳并未实际经营,惠州氟碳股权结构为林海望持股 100%。
2015 年末、2016 年 6 月末,惠州氟碳的总资产分别为 316.00 万元、316.00
万元,净资产分别为 316.00 万元、316.00 万元,2015 年末、2016 年 1-6 月的净
利润分别为 0.00 万元、0.00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
数量及持股比例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36,455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
持股情况如下:
占发行后总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数量(股)
本比例
1 林海望 10,879,182 13.60%
2 黄勇 10,333,121 12.92%
3 刘启升 10,333,121 12.92%
4 杨遇春 10,333,121 12.92%
5 刘群英 8,580,932 10.73%
6 魏志均 3,180,346 3.98%
7 童佳 3,000,000 3.75%
8 上海言旭贸易有限公司 1,632,177 2.04%
9 深圳市海富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 1.25%
10 蔡启上 448,000 0.56%
合计 59,720,000 74.6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000 万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2,00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8.24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
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
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方
式。网上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2,000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133,086,855,000 股,
中签率为 0.015027780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6,654.34275 倍。本次网
上发行余股 28,099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 16,480.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3,972.36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2088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2,507.64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保荐费用 1,8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222.64
律师费用 12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50.00
发行手续费 15.00
合计 2,507.64
每股发行费用 1.25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13,972.36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50 元(按 2016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36 元(按公司 2015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3 年-2015 年及 2016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
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以下披露的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6 年 1-9 月的
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及比较数据均未经审计,但已经由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公司在预计 2016 年全年业绩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
有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所处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正常经营,
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保持稳定,亦未
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一、2016 年 1-9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6.09.30 2015.12.31 增幅(%)
流动资产 24,597.11 22,205.00 10.77%
流动负债 7,887.12 6,620.50 19.13%
总资产 32,932.93 28,510.43 15.5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23,124.81 21,866.68 5.7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3.85 3.64 5.77%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 1-9 月 增幅(%)
营业收入 22,783.89 20,388.29 11.75%
营业利润 3,208.22 2,415.94 32.79%
利润总额 3,274.01 2,601.06 25.8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758.13 2,054.03 34.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2,702.20 1,896.68 42.47%
司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6 0.34 35.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0.45 0.32 40.63%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2.22 9.19 3.0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
11.22 7.85 3.37
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741.92 1,233.51 203.36%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0.62 0.21 195.24%
额(元/股)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说明
公司 2016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22,783.89 万元,同比增长 11.75%;实现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2,758.13 万元,同比增长 34.2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2,702.20 万元,同比增长 42.47%;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为 3,741.9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03.36%,主要是由于发行人营
业收入的持续增长,毛利率的提升以及加强应收账款的回款所致。
三、2016 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已实现经营业绩、已签订订单情况,并考虑宏观经济的变化情况,
预计公司 2016 年可实现营业收入约 31,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1.92%左右;
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约 3,4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09%左右;
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约 3,340 万元,较上年同
期增长 16.49%左右。(前述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6 年 12 月 5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
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三)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四)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五)电话:010-59355875
(六)传真:010-56437018
(七)保荐代表人:金仁杰、李伟
(八)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已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出具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民族证券认为,容大感光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容大感光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民族
证券愿意推荐容大感光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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