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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车检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12-05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宪宁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6 月 6 日)收盘
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
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公司股东深圳市车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佳投资”)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6 月 6 日)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
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公司股东深圳市中洲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创业”)、浙江华
睿德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德银”)、浙江华睿中科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中科”)、王满根、曾燕妮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南京华睿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睿环保”)、
上海桦黎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桦黎”)、谢建
龙、拜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股东贺宪宁、董海光、沈
继春、庄立、敬天龙、李云彬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其在上述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
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6 月 6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的锁定期,且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持有发行人 5%及以上股份的主要股
东包括贺宪宁、车佳投资、王满根、中洲创业、华睿德银、华睿中科、华睿环保。
公司控股股东贺宪宁承诺: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对于本人在本次发行
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
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
两年内,如因自身需要确需减持股份的,本人将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
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且
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额的 2%。若公司股票
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车佳投资承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
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的两年内,本公司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
作相应调整。
中洲创业、华睿环保承诺:对于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
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
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公司合计减
持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 80%,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前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
产。
王满根承诺:对于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
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
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合计减持不超过所持股份总
数的 70%,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前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华睿德银、华睿中科承诺:对于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
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
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公司每年减
持数量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 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
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主要股东承诺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如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主要股东承诺将出售相关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公司。如未履行收益上缴义务,则公司有权停止向其发放现金分红,直至按
承诺履行完毕为止。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充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以上一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准,若审计基准日
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
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
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
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应当在 30 日内启动相关
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 10,000 万元;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
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5)如公司未能或未履行上述股份回购义务,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义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 500 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
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
4、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允
许的其他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关于上述增持承诺。
三、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的 30 天内,发行人将依法启动回购
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按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
定,回购股份数按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
份的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
定发行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发行人将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
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宪宁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并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直至投资者的损失基本得到补偿之日
(以实际得到补偿的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占提出了补偿主张且主体适格的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90%为准),本人及/或本人控制下的发行人其他股东均不得
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放弃发行人在上述期间内发放的现金分
红。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我们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1)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2)如因本机构过错致使本机构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
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
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公司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
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
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
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
6、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上市后未来三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
由于公司处于快速发展期,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规模较大,公司经营形成的利
润留存于公司用于营运资金和扩大再生产产生的效益较高,公司 2014 年年度股
东大会对《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计划》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
分红回报计划如下:
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和公司所处的阶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
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现金流量状况、本次发行融资等情况的基础上,公
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分红回报规划》框架
下,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给予股东合理的回报。
公司上市后三年,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的前提下,公司将实行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公司上市后三年,规划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同时,在保证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
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或公积金转增股份等方式分配股利。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及
上市后将通过大力发展主营业务、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加强内部控制、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高公司整体
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
公司是国内机动车检测领域整体解决方案的主要提供商。目前产品订单充
足,自主生产的机械台体产能满载,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手订单约
3.58 亿元,且均在 2016-2017 年度交付。随着产能的进一步提升以及新产品的陆
续研发,公司营业规模将进一步扩张。若行业继续向好,则公司业绩将会呈现健
康、可持续的发展。
(2)公司现有业务板块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① 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的风险
未来,以下几个方面均有可能导致市场对机动车检测系统等产品的有效不
足,进而对公司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第一,未来国家宏观经济发生较大变化,或国家出于交通、环保等因素考虑
限制汽车销售和使用,导致汽车保有量增速下滑,进而使得机动车检测需求下滑;
第二,如果机动车安全技术、环保检验政策的变化,或者未来国家如还将进
一步降低强制检测频率要求甚至取消现行对在用机动车强制性检测要求将可能
会减少国内机动车检验机构或检测线的数量,从而将对公司产品市场需求带来较
不利的影响;
第三,如果未来随着物价的上涨,检验机构运营成本不断增加,而政府对于
检验收费的指导价格却不能适时相应提高,则将降低检验机构的盈利水平甚至使
其陷入亏损,从而大大降低社会资本投资兴建机动车检测站的积极性,进而减少
检测系统产品的市场需求,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第四,未来随着我国机动车工业的发展进步,新车出厂质量的提高,未来检
测的行业标准为更合理高效而出现了调整,取消部分检测项目,可能对公司经营
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应对上述风险,公司拟从多方面着手持续提高检测系统的技术先进性,
完善营销和服务网络,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拓展检测系统的应用领域,
保持在国内同行业的领先地位,并积极探索海外市场;同时积极推动并参与检测
行业联网监管系统的建设,拓展公司产品种类,为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② 技术创新不足的风险
国家针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尾气排放以及燃油消耗量等方面的检测相应地
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或规范,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不定期的适时对相关检测标准进
行修订。公司如果能充分发挥技术创新优势更快地响应行业的新标准率先在市场
上推出高质量的新产品,则将进一步抢占市场份额并获得更高的毛利率。但是,
如果未来随着行业标准的提升,而公司因技术研发能力不足未能及时开发出满足
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机动车检测系统在检测技术先进性、系统可靠性方面与发达国家
仍存在较大差距,未来仍有广阔的发展进步空间。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创新并将新
技术应用于产品的开发和升级,将可能使公司面临丧失技术和市场领先地位的风
险。
为了应对上述风险,公司拟通过建设研发中心,进一步提高公司研发技术水
平,完善研发体系,持续加大对机动车检测领域的研发投入,持续提高检测系统
的技术先进性和可靠性。
2、加快公司募投项目建设,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
公司经营业绩的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做到专款专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
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募集资金到位前,为把握市场机会以及满足生
产经营需要,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先行投入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股东回报。
(2)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机动车检测系统、行业联网监管系统面临着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公司未来
将凭借技术、方案设计与实施、人才、快速反应能力等优势,巩固公司现有优势
产品及地区市场领域,进一步丰富产品线,通过增设服务网点、并购等方式在相
对薄弱的地区市场取得突破,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巩固并提高行业地位。
(3)加强内部控制,提升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费用控
制和资产管理,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提升
盈利能力。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等项规定,制订了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就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制
定了《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上市后公司
全体股东依法享有的现金分红等资产收益权利,提升公司未来回报能力。
(5)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
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2、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
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
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
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其他股东的补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
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
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公司全体董事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
水平。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
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
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
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
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
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
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
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
水平。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
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
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
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
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
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
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
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宪宁及
主要股东车佳投资、王满根、中洲创业、华睿德银、华睿中科、南京华睿已分别
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公司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
子公司生产的产品及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
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其他企业。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本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
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人/本公司进一步
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本公司将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
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
/本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
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
式避免同业竞争。在本人/本公司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
之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本公司将向发行人赔偿
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控股股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并减少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贺宪宁向公司出
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本人未来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
金或其他资产,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人在未来将尽可能避免、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
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具有合理原因的必要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草案)》、《深圳市安车检测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原则,依
法履行关联交易的相应程序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订立书面的协议或合同,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三)若本人未来通过收购、新设等方式取得除发行人外其他企业的控制权,
本人或本单位将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四)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偿由
此给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九、控股股东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2013 年 9 月 12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宪宁出具承诺:若经有
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或要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需为员工补缴社保和住
房公积金,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若因未为员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而需承担任何罚款或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
生的支出或遭受的任何损失,且毋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十、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宪宁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违
法行为后直至投资者的损失基本得到补偿之日(以实际得到补偿的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占提出了补偿主张且主体适格的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90%为准),其及
/或其控制下的发行人其他股东均不得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放
弃发行人在上述期间内发放的现金分红。
如违反关于公司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发行人主要股东承
诺将出售相关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如未履行收益上缴义务,则
公司有权停止向其发放现金分红,直至按承诺履行完毕为止。
除上述未能履行特定承诺的约束措施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违反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作出的任
何公开承诺的,将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
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
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将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作出的上述承诺。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
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19号)核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
超过1,667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
式,网上发行数量1,667万股,发行价格为13.79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86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安车检测”,股票代码“300572”。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1,667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12月6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12月6日
3、股票简称:安车检测
4、股票代码:300572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667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667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
要声明与提示”。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
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股份的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本次网上发行的1,667万股股份
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股东名称 持股数 占发行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万股) 比例
贺宪宁 1,874.88 28.12% 2019年12月6日
车佳投资 937.44 14.06% 2019年12月6日
中洲创业 372.00 5.58% 2017年12月6日
王满根 372.00 5.58% 2017年12月6日
首次公开发行 华睿德银 279.00 4.18% 2017年12月6日
前已发行股份 华睿中科 279.00 4.18% 2017年12月6日
华睿环保 250.00 3.75% 2017年12月6日
曾燕妮 223.20 3.35% 2017年12月6日
上海桦黎 219.48 3.29% 2017年12月6日
谢建龙 100.00 1.50% 2017年12月6日
拜晶 93.00 1.39% 2017年12月6日
小计 5,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1,667.00 25.00% 2016年12月6日
股份
小计 1,667.00 25.00% -
合计 6,667.00 100.00% -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6月6日)收盘价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宪宁,公司股东车
佳投资所持股份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2020年6月6日);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股东董海光、沈继春、庄立、敬天龙、李云彬承
诺所持股份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2020年6月6日)。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ANCHE TECHNOLOGIES CO., LTD.
注册资本: 5,000万元(发行前)
6,667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贺宪宁
成立日期: 2006年8月6日
改制日期: 2012年10月24日
公司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二期)9栋4楼401

电话: 0755-86182188
传真: 0755-86182379
董事会秘书: 李云彬
网址: http://www.anche.cn
电子信箱: ir@anche.cn
经营范围: 机动车检测系统、机动车检测行业联网监管系统及机动车驾
驶人考试系统的技术开发和销售;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
目);国内贸易(以上均不含专营、专控、专卖、特许商品
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所属行业: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发 布 的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 GB/T
4754-2011),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制造业”中的“专用仪器
仪表制造”(代码为C402);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制造
业”中的“仪器仪表制造业”(代码为C40)。公司所属细
分行业为机动车检测系统行业。
主营业务: 公司是国内机动车检测领域整体解决方案的主要提供商,是
国内少数能同时提供机动车检测系统和行业联网监管系统
的供应商,能全面满足机动车检测行业的检测和监管等各类
需求。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序 发行后持股 占发行后总
姓名 职务 任期期限 持股方式
号 数量(万股) 股本比例
直接持股
董事长、总 1874.88 万股;
1 贺宪宁 2,212.03 33.18%
经理 间接持股
337.15 万股
董事、副总
2 董海光 16.38 0.25% 间接持股
经理
董事、副总
3 沈继春 13.06 0.20% 间接持股
经理
4 陈蕴涵 董事 — — —
5 程贤权 独立董事 — — —
6 葛蕴珊 独立董事 — — —
2015 年 9 月 23 日至
7 何晴 独立董事 2018 年 9 月 22 日 — — —
监事会主
8 潘明秀 席、职工监 — — —

9 贾帅 监事 — — —
10 袁宇杰 监事 — — —
11 敬天龙 副总经理 45.66 0.68% 间接持股
12 庄立 副总经理 374.98 5.62% 间接持股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13 李云彬 25.00 0.38% 间接持股
董事会秘

合 计 2,687.11 40.30%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安车检测总股本5,000万股,贺宪宁直接持有公司37.50%的股份,
持有公司股东车佳投资35.97%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贺宪宁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44030119700322****,
现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贺宪宁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除持有安车检测及车佳投资的股权外,贺宪宁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30,505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股
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贺宪宁 1,874.88 28.12
2 深圳市车佳投资有限公司 937.44 14.06
3 王满根 372.00 5.58
4 深圳市中洲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72.00 5.58
5 浙江华睿德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79.00 4.18
6 浙江华睿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79.00 4.18
南京华睿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
7 250.00 3.75
合伙)
8 曾燕妮 223.20 3.35
上海桦黎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9 219.48 3.29
(有限合伙)
10 谢建龙 100.00 1.5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667万股,全部为新股
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每股发行价:13.79元/股。
对应的发行市盈率:
1、发行前市盈率: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发行后市盈率: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
行的方式。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1,667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117,193,807,000股,
中签率为0.0142243011%,有效申购倍数为7,030.22238倍。
本次网上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数量为31,704股,全部由主承销商
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90186%。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987.93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
年11月2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
验字【2016】001132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2,763.01万元,具体如下:
费用项目 金额
承销费 1,455.13万元
保荐费 200.00万元
审计、评估及验资费 353.80万元
律师费 450.00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304.08万元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1.66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本)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20,224.92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84元(按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60元/股(按照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大华审字[2016]007229号审计报
告;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出具了大华核字
[2016]004590号审阅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
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
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预计2016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区间为29,000.00万元至32,000.00万元,相
比上年同期同比增长将在8.18%至19.37%之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550.00万元至5,050.00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同比增长将在7.77%至19.61%之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20.00万元至4,920.00万元,
相比上年同期同比增长将在9.86%至22.28%之间。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
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本公司自2016年11月21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军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保荐代表人:刘茜、李志文
电话:0755-33968160
传真:0755-33368001
二、上市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申请其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申
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
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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