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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09-19
股票简称:新晨科技股票代码:300542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rilliance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 2 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 2 号楼 B 座 8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二零一六年九月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9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晨科技”、“公司”、“本公司”或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
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康路、张燕生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徐连平、蒋琳
华承诺:自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也不由新晨科技回购该部分股
份。
公司其他股东李亮、唐若梅、张大新、姚国宁、程希庆、耿亚琴、门大
卫、杨汉杰、高云燕、梁彦英、张立纯、陈基雄、王国铭、徐志强、李敏、余
克俭、张劲松、赵秀成、周湘阳、李小华、方壶天地(有限合伙)、仓源启航(有
限合伙)承诺:自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也不由新晨科技回购该部分股
份。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康路、李福华、张燕生、杨汉
杰、李亮、余克俭、张大新承诺: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新晨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新晨科技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本人在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新晨科技股份;本人在新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在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新晨科
技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康路、李福华、张燕生、杨汉杰、余
克俭、张大新及报告期内曾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徐连平进一步承诺: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
格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7年3月2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
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二、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康路、张燕生承诺:在不丧失对公司的控制地
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并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人
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
量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
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
易以及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每次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
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徐连平、蒋琳华承诺:本人将在所持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
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
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
以及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每次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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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三、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
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
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三十个交易日内,本
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
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
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公
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对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
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
告。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康路、张燕生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康路、张燕生将在证券监管
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
告,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当时公
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
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
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
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李福华、康路、
张燕生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督促本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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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康路、张燕生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安信证券承诺:因安信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
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律师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
未能依法律规定或行业审慎惯例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
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
漏,且因前述原因而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
经济损失的,在该等事实和损失被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终审裁定、判决后,本
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
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
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
偿,主动履行生效裁决、判决所确定应由本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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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执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
益,发行人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
下:
1、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触发股价稳定预案。自股价稳定预案触发之
日起,公司董事会应于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稳定预案履行义务人。董事
会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相关履行义务人将按顺序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如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预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预案
实施后,某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则停止实施本阶段股
价稳定预案。
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A、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实际控制人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36个月内增持数量
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5%,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
资产。
B、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份。36个月内回购资金最大
限额为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的10%,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每
股净资产。
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由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通过后实施。
C、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不低于股价稳定预案启动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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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薪酬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公司上市后新当选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履行
该项义务。
3、增持或回购股票的限定条件
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任何措施都以不影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要求为前提。
4、增持或回购股票的启动时点
自股价稳定预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3个交易日内告知实际控制人
制定增持方案,在完成相关审批、披露程序之后3个交易日内实际控制人启动股
票增持措施;如实际控制人按规定增持股份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
预案条件的或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增持时,公司董事会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
议,审议公司回购股票预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股票
回购措施;如公司按规定回购后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预案条件的或公司
无法实施回购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制定增持方案并
在公司披露方案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股票增持措施。
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在执行股价稳定预案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
5、股价稳定预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时,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为第一顺位,发行人回购公司
股票为第二顺位,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三顺位。
实际控制人增持到承诺的最大数量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预案条
件的,则由发行人实施回购;发行人用尽最大回购资金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
停止股价稳定预案条件的,则由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增持
义务。
实际控制人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
(二)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执行
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康路、张燕生承诺:本人将在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
5%以内承担《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所述增持义务,本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在三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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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期满解禁时由公司零元回购上述数量的股票并注销。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内承担《关于新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
所述回购义务,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对流通
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承担《关于新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中所述增持义务,本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公司可从本人未来的薪酬中扣除其
承诺的最大增持金额。
七、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关于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新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利润
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本人承诺将从维护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角度,根据《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
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发行人董事承诺:本人承诺将从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根据《新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
相关董事会上进行投票表决。
发行人监事承诺:本人承诺将从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根据《新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
相关监事会上进行投票表决。
八、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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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
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
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
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
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九、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
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确认所作出的或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将严格履行本公
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
社会监督。如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
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
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
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4、本公司因违反本公司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
偿。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康路、张燕生确认所作出的或公开披露的承诺
事项真实、有效。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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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
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本人同意公司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留置于公司,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
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6、如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股份(扣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发售股份)在本人履行完
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所作出的或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
实、有效。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
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持股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还同意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留置于公司),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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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四)发生不可抗力时,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本人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
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
资者的权益。
十、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相关主体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
中所做相关承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内容和签署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福华、
康路、张燕生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徐连平、蒋琳华出具了《关于避免与新
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承诺如下:
“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新晨
科技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或活动,若本人在中国境内或境
外任何地方参与或进行上述业务或活动,本人将立即终止;
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支持除新晨科技以外的任
何个人、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与新晨科技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取得或持有与新晨科技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
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也不会拥有该等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
织的任何其他权益;
不会在与新晨科技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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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与新晨科技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持续有
效之承诺。”
十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已通过《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于规范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建立了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性规定,并将严格执行上述相
关制度。
为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害发行人的利益,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李福华、康路、张燕生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徐连平、蒋琳华分别出具
了《关于规范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如本人与新晨科技发生或存在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将本着公
允、透明的原则,遵循公开的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新晨科技及新晨科技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保证不会通过向新晨科技借款、由新晨科技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
款项等各种方式侵占新晨科技的资金;
本人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形式损害新晨科技及新晨科技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将确保本人直系亲属、本人及直系亲属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亦遵循上述承
诺。”
十三、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康路、张燕生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徐连平、蒋
琳华已出具了《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新晨科技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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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90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255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
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
行的股票数量为2,255万股。其中,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为225.50万股,为本次
发行数量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2,029.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
价格为8.21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633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新晨科技”,股票代码为
“300542”,本次公开发行的2,255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9月20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
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年9月20日
(三)股票简称:新晨科技
(四)股票代码:300542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015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255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
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2,255万
股,全部为发行新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16年9月20日起上市交
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持股数量 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股东姓名
(万股) (%)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 李福华 1,315.00 14.5868 2019 年 9 月 20 日
2 康路 1,185.00 13.1448 2019 年 9 月 20 日
3 徐连平 1,075.00 11.9246 2019 年 9 月 20 日
4 蒋琳华 1,075.00 11.9246 2019 年 9 月 20 日
5 张燕生 1,030.00 11.4254 2019 年 9 月 20 日
6 方壶天地(有限合伙) 300.00 3.3278 2017 年 9 月 20 日
7 姚国宁 200.00 2.2185 2017 年 9 月 20 日
8 仓源启航(有限合伙) 100.00 1.1093 2017 年 9 月 20 日
9 程希庆 100.00 1.1093 2017 年 9 月 20 日
10 耿亚琴 100.00 1.1093 2017 年 9 月 20 日
11 唐若梅 30.00 0.3328 2017 年 9 月 20 日
12 门大卫 30.00 0.3328 2017 年 9 月 20 日
13 杨汉杰 30.00 0.3328 2017 年 9 月 20 日
14 梁彦英 20.00 0.2219 2017 年 9 月 20 日
15 高云燕 20.00 0.2219 2017 年 9 月 20 日
16 张立纯 20.00 0.2219 2017 年 9 月 20 日
17 李亮 15.00 0.1664 2017 年 9 月 20 日
18 徐志强 15.00 0.1664 2017 年 9 月 20 日
19 陈基雄 15.00 0.1664 2017 年 9 月 20 日
20 王国铭 15.00 0.1664 2017 年 9 月 20 日
21 李小华 10.00 0.1109 2017 年 9 月 20 日
22 余克俭 10.00 0.1109 2017 年 9 月 20 日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3 周湘阳 10.00 0.1109 2017 年 9 月 20 日
24 张大新 10.00 0.1109 2017 年 9 月 20 日
25 赵秀成 10.00 0.1109 2017 年 9 月 20 日
26 李敏 10.00 0.1109 2017 年 9 月 20 日
27 张劲松 10.00 0.1109 2017 年 9 月 20 日
小计 6,760.00 74.9861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下配售股份 2,029.50 22.5125 2016 年 9 月 20 日
网上发行股份 225.50 2.5014 2016 年 9 月 20 日
小计 2,255.00 25.0139
合计 9,015.00 100.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rilliance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6,760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 9,015万元
法定代表人: 康路
成立日期: 1998 年 1 月 24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01年4月9日
公司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
号楼B座8层
电话: 010-88877301
传真: 010-88877301
互联网网址: http://www.brilliance.com.cn
电子邮箱: brilliance@brilliance.com.cn
董事会秘书: 张大新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
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自行开发
后的产品;委托加工电子产品;产品设计;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软硬件系统集成和专业技术服务
所属行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单位:万股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

2014 年 6 月 29 日
1 康路 董事长 1,185.00 - 1,185.00
-2017 年 6 月 28 日
2014 年 6 月 29 日
2 李福华 董事 1,315.00 - 1,315.00
-2017 年 6 月 28 日
2014 年 6 月 29 日
3 张燕生 董事、总经理 1,030.00 - 1,030.00
-2017 年 6 月 28 日
2014 年 6 月 29 日
4 杨汉杰 董事 30.00 - 30.00
-2017 年 6 月 28 日
2014 年 6 月 29 日
5 汤金资 独立董事 - - -
-2017 年 6 月 28 日
2014 年 12 月 10 日
6 高冠江 独立董事 - - -
-2017 年 6 月 28 日
2015 年 7 月 28 日
7 罗炜 独立董事 - - -
-2017 年 6 月 28 日
2014 年 6 月 29 日
8 李亮 监事会主席 15.00 - 15.00
-2017 年 6 月 28 日
2015 年 5 月 20 日
9 何育松 监事 - - -
-2017 年 6 月 28 日
2014 年 6 月 29 日
10 周嘉嘉 监事 - - -
-2017 年 6 月 28 日
副总经理、董 2014 年 6 月 29 日
11 张大新 10.00 - 10.00
事会秘书 -2017 年 6 月 28 日
2014 年 6 月 29 日
12 余克俭 财务总监 10.00 - 10.00
-2017 年 6 月 28 日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李福华持有本公司 14.5868%股份,系本公司第一大股
东,康路持有本公司 13.1448%股份,张燕生持有本公司 11.4254%股份。三人合
计持有公司 39.1570%股份,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李福华,董事,男,1957 年 4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
于北京工业大学软件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1983 年 3 月-1992 年 7 月,在中
国银行总行科技部工作,负责计算机系统相关工作;1992 年 8 月-2002 年 12 月,
在北京新晨世纪电脑产业有限公司任职,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1998 年 1 月
-2001 年 3 月,任新晨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01 年 4 月-2004 年 5 月,任新晨
科技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2004 年 6 月-2009 年 10 月,任
新晨科技董事长;2009 年 11 月至今,任新晨科技董事。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康路,董事长,男,1957 年 9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
于北京工业大学软件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职称。1983 年 3 月-1992
年 7 月,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电脑部、澳门分行电脑部、总行科技部工作,从事
软件开发与规划工作;1992 年 8 月-2002 年 12 月,在北京新晨世纪电脑产业有
限公司任职,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1994 年 9 月-2011 年 12 月,任北京迅通
达监事;1998 年 1 月-2001 年 3 月,任新晨有限董事;2001 年 4 月-2004 年 5 月,
任新晨科技董事;2004 年 6 月-2009 年 10 月,任新晨科技董事、总经理;2009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新晨科技董事长、总经理;2014 年 11 月至今,任
新晨科技董事长。在新晨有限及新晨科技任职期间,康路一直负责公司核心技术
研发及经营管理工作。
张燕生,董事,男,1958 年 2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
于北京工业大学软件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1983 年 3 月-1992 年 7 月,任职
于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算中心,从事软件开发工作;1992 年 8 月-2002 年
12 月,在北京新晨世纪电脑产业有限公司任职,负责市场销售工作;1998 年 1
月-2001 年 3 月,任新晨有限董事;2001 年 4 月至今,任新晨科技董事;2011
年 6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新晨科技副总经理,负责市场销售工作;2014 年 11
月至今,任新晨科技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除本公司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1)北京迅通达
成立日期:1994 年 9 月 30 日
注册号:110108004601471
注册资本:1,200 万元
实收资本:1,2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蒋琳华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东采石路 5 号 2227 室
经营范围:技术推广、销售通讯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北京迅通达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7%的企业,
具体持股情况为:李福华持股 25.50%,康路、徐连平、蒋琳华分别持股 21.50%,
张燕生持股 10%。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北京迅通达目前无实际经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6 月 30 日/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度
总资产 3,608.44 3,608.31
净资产 3,596.09 3,595.92
净利润 0.17 0.33
注:上表中数据未经审计。
(2)北京金世通
成立日期:2000 年 3 月 24 日
注册号:110108001249647
注册资本:1,500 万元
实收资本:1,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福华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东采石路 5 号 1 号楼 2230 室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经济贸易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北京金世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7%的企业,
具体持股情况为:李福华持股 25.50%,康路、徐连平、蒋琳华分别持股 21.50%,
张燕生持股 10%。
北京金世通目前主要从事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无关联。北京金世通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6 月末/2016 年 1-6 月 2015 年末/2015 年度
总资产 8,977.33 8,980.26
净资产 5,826.08 5,828.97
净利润 -2.89 0.85
注:上表中数据未经审计。
(3)天津时代怡诺
成立日期:2012 年 9 月 11 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13000147865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注册资本:3,000 万元
实收资本:3,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治国
住所: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四纬路一号(辰寰星谷孵化器)
经营范围:移动电话、Ⅱ类:6480-1 血液分析系统(移动血糖仪)技术开发、
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计算机软件、手机软件开发、设计、制作、销售;保健信息咨询、医疗信息咨询
(以上两项除治疗、诊疗、心理咨询)、医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麻醉、精神药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天津时代怡诺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及其妻子
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 47.32%的企业,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李福华 729.00 24.300
2 北京怡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00.00 20.000
3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600.00 20.000
4 邹德军 285.00 9.500
5 陈旭 182.25 6.075
6 张智超 182.25 6.075
7 关峰 150.00 5.000
8 北京方壶亨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50.00 5.000
9 丁治国 121.50 4.050
注:李福华及其妻子邹德军合计认缴北京怡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67.6%的出资
额。
天津时代怡诺目前主要从事以移动互联网为基础,整合医疗资源为慢性病患
者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联。天津时代怡诺最近一年
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6 月 30 日/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度
总资产 2,062.28 2,572.69
净资产 2,084.25 2,590.51
净利润 -529.78 -808.68
注:上表中数据未经审计。
四、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40,079人,其中,公司前十名
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李福华 1,315.00 14.59
2 康路 1,185.00 13.14
3 徐连平 1,075.00 11.92
4 蒋琳华 1,075.00 11.92
5 张燕生 1,030.00 11.43
6 北京方壶天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00.00 3.33
7 姚国宁 200.00 2.22
8 程希庆 100.00 1.11
9 耿亚琴 100.00 1.11
10 北京仓源启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00.00 1.11
合计 6,480.00 71.88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255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8.21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准则确定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2015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
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为 3,827,550 万 股 , 网 上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68,232,343,000股,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7,623.72547倍,高于150倍。回拨
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25.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
量为2,029.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97439588%,认购倍数为3,362.02725倍。本次发行余股44,808股,全部由主
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8,513.50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2016年9月9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6】000900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2,926.50万元,其中:承销、保荐费用2,025.00万元,审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计及验资费用432.00万元,律师费用255.00万元,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171.00万元,其他费用43.50万元。
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30元/股(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
股数量)。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5,587.05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5.92元(按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本次募集资
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6元(按照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大华
所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16】00731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述
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
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一、本公司 2016 年 1-6 月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6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2016年1-6月利润表、
2016年1-6月现金流量表。对比表中相关财务数据已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6年1-6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增减幅度
流动资产(元) 390,633,998.63 437,510,985.11 -10.71%
流动负债(元) 121,793,896.64 176,021,351.49 -30.81%
资产总额(元) 500,906,982.43 548,479,027.99 -8.6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377,974,878.35 371,160,995.30 1.84%
(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5.59 5.49 1.82%
(元/股)
项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6 月 增减幅度
营业收入(元) 182,699,711.97 189,432,207.78 -3.55%
营业利润(元) 8,082,961.04 6,612,150.54 22.24%
利润总额(元) 8,911,988.97 8,266,760.34 7.81%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6,813,883.05 6,083,589.71 12.00%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6,138,260.09 5,531,459.57 10.97%
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2,595,135.75 -85,622,459.85 -26.89%
(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0.93 -1.27 -26.77%
额(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82 1.77 2.8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
1.64 1.61 1.86%
资产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
0.09 0.08 12.50%
益后)(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
0.09 0.08 12.50%
益后)(元/股)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2016 年 1-6 月业绩情况及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
2016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为18,269.97万元,同比上年减少673.25万元,
减少3.55%,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681.39万元,同比上年增加73.03万元,同
比增长12.00%。
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
之日至2016年第三季度末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行业状况、遵循的政策法规等
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条件无重大变动。根据公司当前业务开展情况、经营计划
等,发行人预计2016年1-9月营业收入为25,442万元至27,493万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5.75%至1.85%;预计实现净利润737万元至79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50%至9.97%;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670万元至731万元,较上
年同期增长3.04%至12.51%。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
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
策,注意投资风险。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
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6年9月2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
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
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号楼国投金融大厦12层
保荐代表人:乔岩、程桃红
电话:010-83321121
传真:010-83321402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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