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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08-29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Kuangshun Photosensitivity New-Material Stock Co., LTD.
(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工业集中区华澄路 1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2016 年 8 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材料”、 发行人”、“本
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
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
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网 址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tcn.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http://www.kuangshun.com)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明承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发行人法人股东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林省现
代农业和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及公司其他 2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
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
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人)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有明、朱民、吴育云、
毛金桥、王志群、刘斌、陈长溪、富欣伟承诺:在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若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
让直接持有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至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股份。
4、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有明、朱民、吴育云、毛金桥、
刘斌、陈长溪、富欣伟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2 月 28 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
格低于发行价的,则由本人按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向发行人支付现金补
偿。如未支付,则由发行人扣减应支付给本人的薪酬或应支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
本人不因自身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条件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出
现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
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
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2、稳定股价措施实施主体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包含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
(2)公司回购股票。
4、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
上市后三年内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将首先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票,之后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最后由公司回
购股票。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1)增持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增持标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从
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税后),计划增持股份数量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其他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相关法律法规。
1)增持条件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增持。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开始实施后连续十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再次触发稳
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2)增持标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为该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税后)的 50%,上述人员的增持顺序为:
根据上年度薪酬总额(税后)由高至低依次增持,额满为止。
(3)公司回购
1)回购条件
A.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开始实施后连续十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B.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回购实施前
生效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条
件。
C.公司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特别表决程序通过,控股股东及公司实施股
份回购前已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回购事宜在股东大
会中投赞成票。
2)公司回购标准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
B.公司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
净额。
(4)在上述一轮增持、回购程序均实施后,公司股票价格连续十个交易日
收盘价尚未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
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预案规
定的增持、回购工作。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出现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
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
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应在发生上述情
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严格按照《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
东回购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发行人控股股东李有明承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公司股票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出现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
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稳定股价
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
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出现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
调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江苏
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
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上述承诺对公司未来新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从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发行人以回购价
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原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则确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
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人控股股东李有明承诺:若公司未能履行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本人将依法以回购价格(同上)代为履行上述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
为赔偿。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承诺:公
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
务机构公开承诺: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主要股东公开发行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明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
年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 25%,且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
行价(若存在除权除息,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2、发行人其他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吉林省现代农业和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承诺:股份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 100%。
3、李有明、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林省现代农业
和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承诺:减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
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进行;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的
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
增厚未来收益,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发行人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发行人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专用油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为
PCB 专用油墨和特种功能性油墨,产品广泛应用于印制电路板、电子产品精密
加工、LED 照明等领域。
公司拥有高性能专用油墨的自主研发能力,是国内领先的电子产品专用油墨
制造企业,在 PCB 专用油墨领域和特种功能性油墨领域均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
率。未来,随着公司产能的进一步提升以及新产品的陆续研发,公司营业规模将
进一步扩张。若印制电路板、电子产品精密加工、LED 照明等下游行业继续向
好,则公司业绩将会呈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态势。
(2)发行人现有业务板块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在从事专用油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成长性减
弱、下游行业发展放缓导致公司产品需求下降、依赖单一客户导致产品需求不确
定、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公司市场份额下降、技术泄露导致核心竞争力下降和应收
账款无法收回导致坏账增加等风险,具体请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
素”。
针对以上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改进措施:对于现有产品持续改进生产工艺
及产品性能,树立产品高技术含量及品质稳定的优质形象,加深与现有客户之间
合作的同时不断开拓其他优质客户;在巩固公司在专用油墨市场领域的领先优势
基础上,不断通过自主研发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布局,继续丰富公司产
品线;实施严格的生产流程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核心配方和技术的保密工作;
紧密关注外部环境变化趋势,做好相关决策工作,加强客户信用和财务风险评估,
加大应收账款控制力度,保障资产安全。
2、提高发行人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发行人运营成本,提升发行人经营业绩
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
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
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
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公司将改进完善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对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
的管理,加强销售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
效率。
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
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
3、积极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年产 8,000 吨感光新材料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
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
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
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
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优化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
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公
司将严格履行分红义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制定以上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
出保证。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
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八、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如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
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明承诺:对在招股意向书中所作出的
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如下措施:
(1)本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
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
本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计算的金额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按距触发增持义务日前 20 个交易日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值*2%*公司股本(若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累
积调整计算)-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本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本人
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本人违反股份减持承诺的,转让股权价格低于发行价格部分差额将归
公司所有。本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
本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3)本人违反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的,
应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向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拒不回购或进行赔偿的,
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有明、朱民、曾燕云、吴育云、毛
金桥、史月寒、施文芳、王龙基、刘志春、王志群、谭彩云、吴春娇、刘斌、陈
长溪、富欣伟承诺: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的,应该向
投资者进行赔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进行赔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
应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或应支付的现金分红。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未能
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如下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江苏广信感光
新材料股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规定
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
公司按如下公式计算的金额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50%-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或应支付的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
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
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有明、朱民、吴育云、毛金桥、
刘斌、陈长溪、富欣伟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股份减持承诺的,则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减持
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向发行人支付现金补偿。如未支付,则由公司扣减其应
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或应支付的现金分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九、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承诺
(一)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
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
供分配利润为基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
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2、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
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
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4、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
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且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
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
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
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
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含 30%)或
资产总额的 20%(含 20%);或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
情形。
5、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研究论证: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5)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按照公司制定的《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2014-2016)》的内容履行分红义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
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
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53 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500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250 万股,
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2,25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
发行价格为 9.19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57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广信材料”,股票代码
“300537”。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2,5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起上
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 年 8 月 30 日
3、股票简称:广信材料
4、股票代码:300537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0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0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 7、8 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
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500 万股
股份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 李有明 5,461.9361 54.62% 2019 年 8 月 30 日
2 宏利创新 750.0000 7.50% 2017 年 8 月 30 日
3 吉林现代 596.6116 5.97% 2017 年 8 月 30 日
4 邢学宪 146.2523 1.46% 2017 年 8 月 30 日
5 张玉龙 100.0000 1.00% 2017 年 8 月 30 日
6 朱民 63.7500 0.64% 2017 年 8 月 30 日
7 施美芳 52.5000 0.53% 2017 年 8 月 30 日
8 吴育云 49.5000 0.50% 2017 年 8 月 30 日
9 毛金桥 47.7000 0.48% 2017 年 8 月 30 日
10 符辰丰 46.5000 0.47% 2017 年 8 月 30 日
11 刘斌 42.7500 0.43% 2017 年 8 月 30 日
12 陈长溪 30.0000 0.30% 2017 年 8 月 30 日
13 富欣伟 30.0000 0.30% 2017 年 8 月 30 日
14 洪晓锋 12.0000 0.12% 2017 年 8 月 30 日
15 聂建军 7.5000 0.08% 2017 年 8 月 30 日
16 王志群 7.5000 0.08% 2017 年 8 月 30 日
17 陈斌 7.5000 0.08% 2017 年 8 月 30 日
18 肖云华 7.5000 0.08% 2017 年 8 月 30 日
19 刘增威 7.5000 0.08% 2017 年 8 月 30 日
20 杨晓铭 7.5000 0.08% 2017 年 8 月 30 日
21 周亚松 6.0000 0.06% 2017 年 8 月 30 日
22 冯玉进 4.5000 0.05% 2017 年 8 月 30 日
23 曾小军 4.5000 0.05% 2017 年 8 月 30 日
24 廖安全 4.5000 0.05% 2017 年 8 月 30 日
25 安丰磊 3.0000 0.03% 2017 年 8 月 30 日
26 余文祥 3.0000 0.03% 2017 年 8 月 30 日
小计 7,50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2,250.0000 22.50% 2016 年 8 月 30 日
网下发行股份 250.0000 2.50% 2016 年 8 月 30 日
小计 2,500.0000 25.00% -
合计 10,000.0000 1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Kuangshun Photosensitivity New-Material Stock Co., LTD.
注册资本: 7,500.00 万元(发行前),10,000.00 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李有明
成立日期: 2006 年 5 月 12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1 年 11 月 24 日
住所: 江阴市青阳镇工业集中区华澄路 18 号
感光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印刷线路板用及相关产业用抗蚀感光油
墨、感光阻焊油墨及光固化涂料的开发、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经营范围: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和技术除外
主营业务: 专用油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邮政编码:
电话: 0510-68826620
传真: 0510-68821951
互联网网址: http://www.kuangshun.com
电子信箱: kuangshun_ir@kuangshun.com
董事会秘书: 富欣伟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持有公司股 占发行后总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持股方式
份数(万股) 股本比例
李有明 董事长 2014.10.11~2017.10.11 5,461.9361 54.62% 直接持股
曾燕云 董事 2014.10.11~2017.10.11 - - -
董事 2014.10.11~2017.10.11
朱民 63.75 0.64% 直接持股
总经理 2014.10.20~2017.10.20
吴育云 董事 2014.10.11~2017.10.11 49.50 0.50% 直接持股
副总经理 2014.10.20~2017.10.20
毛金桥 董事 2014.10.11~2017.10.11 47.70 0.48% 直接持股
史月寒 董事 2014.10.11~2017.10.11 - - -
施文芳 独立董事 2014.10.11~2017.10.11 - - -
王龙基 独立董事 2014.10.11~2017.10.11 - - -
刘志春 独立董事 2014.10.11~2017.10.11 - - -
王志群 监事会主席 2014.10.11~2017.10.11 7.50 0.08% 直接持股
谭彩云 监事 2014.10.11~2017.10.11 - - -
吴春娇 监事 2014.10.11~2017.10.11 - - -
刘斌 副总经理 2014.10.20~2017.10.20 42.75 0.43% 直接持股
陈长溪 财务总监 2014.10.20~2017.10.20 30.00 0.30% 直接持股
富欣伟 董事会秘书 2014.10.20~2017.10.20 30.00 0.30% 直接持股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有明,本次发行前,其持有公司股份
5,461.9361 万股,持股比例为 72.83%。李有明为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 44022419691001****。
李有明,男,1969 年 10 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1 年至 1992 年在番禺环
球电子化学材料厂从事研发、生产工作,1993 年至 1994 年调任番禺环球电子化
学材料厂业务经理,负责 PCB 专用油墨的销售工作。1995 年至 2000 年在番禺
康泰电子试剂材料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全面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过
在 PCB 专用油墨制造型企业近十年的工作经历,李有明积累了丰富的 PCB 专用
油墨研发、生产、销售方面的管理经验,并储备了一定资金,于 2000 年与其妹
李玉梅共同出资设立番禺广信,主要从事 PCB 专用油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此外,李有明于 2003 年与其妻曾燕云创立金信油墨,
于 2004 年与其弟李伟明创立深圳广德泰,于 2010 年创立广州福贡庆。出于战略
布局的考虑,李有明于 2006 年在无锡设立公司前身广信油墨,并逐步将番禺广
信的油墨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全部转移至此。2006 年至 2011 年历任广信油墨、
广信科技的执行董事兼经理。现任番禺广信执行董事兼经理、广州福贡庆执行董
事兼经理、广臻材料执行董事兼经理、广豫材料执行董事。2011 年 9 月至今任
本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有明除持有本公司
的股权外,控制的其他企业有番禺广信、广州福贡庆。此外,李有明控股的金信
油墨已于 2013 年 1 月 4 日注销,其控股的深圳广德泰已于 2010 年 1 月 13 日完
成了股权转让。
1、番禺广信
番禺广信成立于 2000 年 3 月 31 日,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实收资本 1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有明,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沙涌工业区,经营范围:
批发业(包装材料的销售)。
番禺广信自设立之后主要从事 PCB 专用油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出
于战略布局的考虑,李有明于 2006 年在无锡设立发行人前身广信油墨,并逐步
将番禺广信的油墨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全部转移至发行人。最近三年,番禺广
信已无实际经营,目前番禺广信的经营范围也已变更为批发业(包装材料的销售)。
2、广州福贡庆
广州福贡庆成立于 2010 年 3 月 19 日,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实收资本 3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有明,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潮田工业区华山路自编
5 号,经营范围:批发业(建材、装饰材料批发;钢材批发)。
广州福贡庆主要从事贸易业务,最近三年未进行实际经营。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44,261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的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李有明 5,461.9361 54.62%
2 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50.0000 7.50%
3 吉林省现代农业和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596.6116 5.97%
4 邢学宪 146.2523 1.46%
5 张玉龙 100.0000 1.00%
6 朱民 63.7500 0.64%
7 施美芳 52.5000 0.53%
8 吴育云 49.5000 0.50%
9 毛金桥 47.7000 0.48%
10 符辰丰 46.5000 0.47%
合计 7,314.7500 73.1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5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9.19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0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 行网 下有 效申 购数量 为 4,617,000 万股, 网上 有效 申购 数量为
7,235,779.60 万股,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 7,235.7796 倍,超过 150 倍。
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
数量为 2,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回拨后,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 3,215.90
倍,中签率为 0.0310954745%。
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购股数为 43,938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
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76%。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2,975.00 万元,扣减发行费用 3,381.658485 万元
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9,593.341515 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6]14586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3,816,584.85 元(不含税),具体明细如下:
1、承销、保荐费用:25,300,000.00 元
2、审计、验资费用:3,198,113.16 元
3、评估费用:118,000.00 元
3、律师费用:1,750,943.39 元
4、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3,301,886.79 元
5、发行手续费用:147,641.51 元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1.35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
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95,933,415.15 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公司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4.47 元/股(按照 2016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公司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40 元(按本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 1-3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6]12037 号
《审计报告》。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
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16 年 6 月 30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及 2016 年 1-6 月合并利润表、合并
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
具了天职业字[2016]13895 号《审阅报告》。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
“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中进行了披露。
公司 2016 年 1-9 月预计经营业绩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
管理层分析”之“十七、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之“发行人 2016 年 1-9
月份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
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本公司自 2016 年 8 月 1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电话:0755-23607010
传真:0755-23996159
保荐代表人:郁浩、郑华峰
项目协办人:刁伟力
项目其他经办人:张昌磊、扈海天、张晨、郭欣
二、上市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
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
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江海证券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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