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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03-23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Minkave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西海岸大厦 17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 57 号五层 479 段)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
或“名家汇”)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
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 www.stcn.com )、 中 国 资 本 证 券 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9,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
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
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首次公开发行 3,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后总股本为 12,000 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程宗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6 年 9 月 3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总经理张经时,董事、董事会秘书刘东华,监
事会主席陈静,监事袁艳,财务总监彭银利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上述限售期满后,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长程宗玉,董事、总经理张
经时,董事、董事会秘书刘东华,监事会主席陈静,监事袁艳,财务总监彭银利
同时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和间
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总经理张经时,董事、董事会秘书刘东华,财
务总监彭银利承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6 年 9 月 3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原因放弃履行该承诺。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
(一)持有公司 67.5%股份的股东程宗玉之减持意向如下: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
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
期满后逐步减持;
(3)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
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持有公司 5%以上的其他股东张经时之减持意向如下:
(1)在锁定期满后,如果减持股票,将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
满后逐步减持;
(2)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
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
司回购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应考虑: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能迫使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票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但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则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将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
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
择的条件为: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
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
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3、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达到或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条件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
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支
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
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
①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1)启动条件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票将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公
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做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并履行公告程序。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已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
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
件,公司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做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
公告程序。
(2)公司回购股票计划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2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
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
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且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注册资本减资程序。
5、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
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
的 30%。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
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公
司的股本和净资产规模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带来的效益是
否能在短期内充分体现,则会影响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形成
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将履行以下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运营管理,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六安名家汇光电产业园建设项目、研发设计
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及补充照明工程施工项目运营资金,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
其中,六安名家汇光电产业园建设项目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具有良好的盈利前
景,公司已就该项目进行了前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按照缓急轻重的原则
安排募集资金继续投入;研发设计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及补充照明工程施工项目运
营资金均能提升公司竞争能力、提高市场占有率。
对于上述募集资金的投入,公司拟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风险防范方
面强化风险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并实现预期收益的前提下
能产生最大效益回报股东。
2、科学实施成本、费用管理,提升利润水平
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强化成本、费
用的预算管理、额度管理和内控管理,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管理层薪酬计
提、发放的审议披露程序,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不断提升
公司的利润水平。
3、重视投资者回报,增加公司投资价值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分红
回报规划(草案)》中明确了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并制定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保障条款。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采取包括现金分红等方
式进行股利分配,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及分配的监督,不断增加
公司的投资价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六、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
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宗玉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
内容如下:
1、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以任何形式(包
括但不限于直接经营或与他人合资、合作、参股经营)从事与名家汇(含其全资、
控股子公司及其他附属企业,下同)构成竞争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
与名家汇存在竞争的企业,也不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任何业务上的帮助;
或在上述企业或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
2、若因任何原因出现本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的除名家汇以外的其他企
业(以下简称“被限制企业”)存在与名家汇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将采
取以下方式予以解决:(1)优先由名家汇承办该业务,被限制企业将不从事该业
务;(2)由名家汇收购被限制企业或收购被限制企业从事与名家汇有相同或类似
业务的部门;(3)将该类业务通过股权转让等有效方式出让给第三方,被限制企
业不再经营该类业务。
3、如果本人发现任何与名家汇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
新业务机会,则本人将立即书面通知名家汇,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
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名家汇。
4、本人承诺不利用在名家汇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名家汇及其他中小股
东的利益。
5、本人愿意完全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名家汇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6、本承诺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本人不再是名家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名家汇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止。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
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91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新股数量不超过 3,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
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3,000 万股。
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3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发行 2,700 万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14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名家汇”,股票代码“300506”;
本次公开发行的 3,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
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
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
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 年 3 月 24 日
3、股票简称:名家汇
4、股票代码:30050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0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00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3,000 万
股新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 占发行后股本比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股) 例(%) 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 程宗玉 6,075.00 50.63 2019 年 3 月 24 日
已发行的股份 张经时 675.00 5.63 2017 年 3 月 24 日
邹晓君 300.00 2.50 2017 年 3 月 24 日
刘成林 300.00 2.50 2017 年 3 月 24 日
深圳大雄 2017 年 3 月 24 日
190.00 1.58
风创业
徐泽林 175.00 1.46 2017 年 3 月 24 日
戴 磊 162.20 1.35 2017 年 3 月 24 日
刘东华 150.00 1.25 2017 年 3 月 24 日
中山五岳 150.00 1.25 2017 年 3 月 24 日
苏州五岳 150.00 1.25 2017 年 3 月 23 日
卢本立 117.00 0.98 2017 年 3 月 24 日
张慧红 115.00 0.96 2017 年 3 月 24 日
罗 杰 100.00 0.83 2017 年 3 月 24 日
陈守忠 89.60 0.75 2017 年 3 月 24 日
郑本榕 60.00 0.50 2017 年 3 月 24 日
刘 春 50.00 0.42 2017 年 3 月 24 日
彭银利 26.00 0.22 2017 年 3 月 24 日
宋 屹 23.00 0.19 2017 年 3 月 24 日
翁漳庭 15.00 0.13 2017 年 3 月 24 日
杨尚新 11.20 0.09 2017 年 3 月 24 日
刘 凯 10.00 0.08 2017 年 3 月 24 日
袁 艳 10.00 0.08 2017 年 3 月 24 日
李桂才 10.00 0.08 2017 年 3 月 24 日
胡祖国 10.00 0.08 2017 年 3 月 24 日
林 波 8.00 0.07 2017 年 3 月 24 日
朱 健 6.00 0.05 2017 年 3 月 24 日
陈 静 4.00 0.03 2017 年 3 月 24 日
谭术春 4.00 0.03 2017 年 3 月 24 日
叶蜜蜜 2.00 0.02 2017 年 3 月 24 日
李娜娜 2.00 0.02 2017 年 3 月 24 日
小计 9,000 75.0000 —
首次公开发行股 网下配售 2016 年 3 月 24 日
300 2.50
份 股份
网上发行 2016 年 3 月 24 日
2,700 22.5
股份
小计 3,000 25.0000 —
合计 12,000 100.0000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henzhen Minkave Technology Co., Ltd.
3、注册资本:9,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12,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程宗玉
5、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西海岸大厦 17 层
6、经营范围:照明技术的开发,城市照明环境艺术设计(不含限制项目),
环境导视规划;城市及道路及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经营),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凭有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经营);标识设计及工
程安装;园林绿化工程(凭资质证书经营);合同能源管理;LED 灯具及照明灯
具、路灯及灯杆、LED 显示屏、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标识的生产及制作(以上经营范围涉及生产的项目,场地执照另办,生产范围凭
环保许可经营);电子电器产品的购销及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7、主营业务:照明工程业务及与之相关的照明工程设计、照明产品的研发、
生产、销售及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8、所属行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分类代码:E50)
9、电话:0755-26067248
10、传真:0755-26070372
11、电子信箱:minkave@minkave.com
12、董事会秘书:刘东华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
票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数 占发行后总股
量(万股) 本的比例(%)
程宗玉 董事长 2015 年 9 月-2018 年 9 月 6,075.00 50.63
张经时 董事、总经理 2015 年 9 月-2018 年 9 月 675.00 5.63
刘东华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15 年 9 月-2018 年 9 月 150.00 1.25
杨勍 董事 2015 年 9 月-2018 年 9 月 - -
夏成才 独立董事 2015 年 9 月-2018 年 9 月 - -
殷建军 独立董事 2015 年 9 月-2018 年 9 月 - -
谢岭 独立董事 2015 年 9 月-2018 年 9 月 - -
陈静 监事会主席 2015 年 9 月-2018 年 9 月 4.00 0.03
袁艳 监事 2015 年 9 月-2018 年 9 月 10.00 0.08
杨伟坚 职工监事 2015 年 9 月-2018 年 9 月 - -
卢亮 副总经理 2015 年 9 月-2018 年 9 月 - -
彭银利 财务总监 2015 年 9 月-2018 年 9 月 26.00 0.22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程宗玉,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程宗玉
国籍: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34242319700505XXXX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程宗玉持有本公司 6,075 万股股份,任公司董事长。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投资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除公司外,程宗玉还持有安徽兴鹏生态农业科
技有限公司 90%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安徽兴鹏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1 年 10 月 28 日
注册资本(实收): 人民币 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程宗玉
股东构成: 程宗玉 90%、吴永江 10%
实际控制人: 程宗玉
住 所: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彭塔乡千金田村
主要生产经营地: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蔬菜、瓜果种植销售,农产品销售,生猪、水产养殖销售,农业技术推
经营范围:
广(涉及前置审批或专项许可的凭相关有效证件经营)
主营业务及其与
发行人主营业务 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的种植与销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同。
的关系:
安徽兴鹏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
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未与发行人之间发生过关联交易,与发行人之间不存
在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往来,其供应商及客户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叠情形,
不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至上市前,公司股东总人数 50,391 人,其中公司前 10 名
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万股) 比例(%)
1 程宗玉 6,075.00 50.63%
2 张经时 675.00 5.63%
3 邹晓君 300.00 2.50%
4 刘成林 300.00 2.50%
5 深圳大雄风创业 190.00 1.58%
6 徐泽林 175.00 1.46%
7 戴 磊 162.20 1.35%
8 刘东华 150.00 1.25%
9 中山五岳 150.00 1.25%
10 苏州五岳 150.00 1.25%
合 计 8,327.20 69.3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000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3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发行 2,7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8.58 元/股。
三、发行市盈率
(1)22.96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4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2)17.22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4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四、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 300 万股,占本次发行
总量的 10%,有效申购数量为 2,978,830 万股。各类型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及
最终获配情况如下表:
投资者类别 获配数量(股) 获配比例(%) 占网下最终发行
数量的比例(%)
基金和社保基金(A 类投资者) 1,569,350 0.01010535 52.31
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B 类投资者) 650,125 0.01006666 21.67
其他投资者(C 类投资者) 780,525 0.01000000 26.02
总计 3,000,000 100.00
其中零股 505 股按照《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的网下配售原则配售给 C
类投资者中的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 2,700 万股,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483572708%,超额认购倍数为 2,067.94 倍。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均不存在余
股。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和网下投资者无效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81,892 股,包销比例为 0.2730%。
五、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25,740 万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广会验
字【2016】G15001890246 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 3,032.87 万元,每股发行费用 1.01 元(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量),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类别 金额(万元)
承销保荐费用 1,660.00
审计费用 754.37
律师费用 260.00
发行手续费用 13.50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345.00
合计 3,032.87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22,707.13 万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广会验字[2016]G15001890246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4.03 元(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本次预
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 0.37 元/股(按照 201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3-2014 年及 2015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由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
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一、2015 年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
合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表,2015 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及利润表、合并现金流
量表及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广会专字
[2016]G15001890235 号”《审阅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资产
总额为 58,207.31 万元,较 2014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29.57%,股东权益为
27,478.88 万元,较 2014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22.08%;2015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
收入 24,752.34 万元,实现净利润 4,970.77 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 5.41%
和 4.30%。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
息与管理层分析”。
二、2016 年 1 至 3 月的业绩预计情况
2016 年 1-3 月,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研发、采购、生产、设计、
施工、款项回收、主要核心业务人员、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
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预计 2016 年 1-3 月可实现营业收入 4,967.82 万元-6,458.17 万元,较
上年同期的 4,967.82 万元增长 0-30%;预计可实现净利润 948.88 万元-1,233.55
万元,较上年同期的 948.88 万元增长 0-30%。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 2016 年 3 月 7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
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
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
住 所: 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 57 号五层 479 段
联系电话:0757-86288125
传 真:0757-86288109
保荐代表人:张英君、郭春洪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保荐机
构”)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名家
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恒泰长财的推荐意见如下:名家汇申请
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恒泰长财愿意推荐名家汇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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