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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6-30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Est Tools Co., Ltd.

(住所:海盐县武原镇新桥北路 23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锋工具”、“公司”、“本公司”或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尔容、陈子彦、陈子怡及公司控股股东恒锋控股承
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6 年 1 月 1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相应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此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尔容、陈子彦、陈子怡还承诺:在
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
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
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采取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1、本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3)本预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
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股价稳定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
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
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
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
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
价预案。

3、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
公司将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
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
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
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
中投赞成票。

(4)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
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
告为依据),且年度回购金额合计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
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并承诺就该等增持股份事宜在股东会中
投赞成票,并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
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
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
司现金分红的 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总额。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股本 2%;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
计报告为依据)。

若其他相关主体不履行相关措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将无条件履行
稳定股价的相关措施。

5、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
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
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



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法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
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该每
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4)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
现金薪酬总和的 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
薪酬。

(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
签署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
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
相关承诺。

6、相关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④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当公司控股股东存在上述违反承诺情形时,控股股东应:

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④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




⑤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
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
时,则公司可将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
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对于应当截留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
公司按时足额截留,否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小股东承担赔偿责
任。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承诺的相关
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时,公司有权将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
行增持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
履行承诺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
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
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
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
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
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恒锋控股、实际控制人陈尔容、陈子彦、陈子怡承诺:“若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
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
将依法分别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公司/本人已公开发售的老股(如有),购回
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
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
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3、约束措施

(1)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
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
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发行人控股股东恒锋控股、实际控制人陈尔容、陈子彦、陈子怡以其
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
履约担保,若其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
年度通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所获现金分红或现金薪酬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
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
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
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
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五)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尔容、陈子彦、陈子怡及控股股东恒锋控股的持股


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的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该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5%。

(3)承诺在其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五个交
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恒锋工具所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
恒锋工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86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新股不超过 1,667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312 万股。根据初步
询价结果,确定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1,563 万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
量为 1,251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 312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
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
行中网下配售 437.1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1,125.90 万股,发行价格为 20.11 元/
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31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恒锋工具”,股票代码“300488”;本次公开
发行的新股 1,251 万股股份将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上市交易;老股东公开发售
的 312 万股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后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网站
(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已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在巨潮网站
(www.cninfo.com.cn)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
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 年 7 月 1 日



3、股票简称:恒锋工具

4、股票代码:300488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251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563 万股,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1,251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数量为 312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其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部分相关内容。

9、公司股东公开转让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公司股东本次公开转让的 312
万股,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 7、8、9 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
他锁定安排。

11、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1,251 万股
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2、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可上市交易时间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 恒锋控股有限公司 3,187.84 50.9973% 2018 年 7 月 1 日
2 陈尔容 562.56 8.9995% 2018 年 7 月 1 日
3 陈子彦 562.56 8.9995% 2018 年 7 月 1 日
4 陈子怡 375.04 5.9997% 2018 年 7 月 1 日
小计 4,688.00 74.9960% -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1 网下询价发行的股份 125.10 2.0013% 2015 年 7 月 1 日
2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1,125.90 18.0115% 2015 年 7 月 1 日
3 老股转让的股份 312.00 4.9912% 2016 年 7 月 1 日
小计 1,563.00 25.0040% -
合计 6,251.00 100.0000% -

13、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4、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Est Tools Co., Ltd.
2、注册资本:6,251 万元(本次发行后)
3、法定代表人:陈尔容
4、成立日期:1997 年 7 月 17 日
5、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1 年 3 月 11 日
6、公司住所:海盐县武原镇新桥北路 239 号
7、邮政编码:314300
8、董事会秘书:陈子怡
9、联系电话:0573-86169505
10、传真号码:0573-86122456
11、互联网网址:www.esttools.com
12、电子邮箱:PR@esttools.com
13、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量刃具、工模具、机械
设备及零部件、电子设备及配件的制造、加工、修磨;钢材及有色金属的批发零
售;切削工具技术开发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
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14、主营业务:机床用工具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15、所属行业: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属于金属制品业(行业代码 C33)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发行后
序号 名称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量(万股) 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陈尔容 董事长 2014.3-2017.3 562.5600 2,072.0960 42.1478%
2 陈子彦 董事、总经理 2014.3-2017.3 562.5600 637.5680 19.1990%



董事、副总经理、
3 陈子怡 2014.3-2017.3 375.0400 478.1760 13.6493%
董事会秘书
4 黄少明 独立董事 2014.3-2017.3 - - -
5 陈明 独立董事 2014.3-2017.3 - - -
6 冯震远 独立董事 2014.3-2017.3 - - -
7 王晓飞 独立董事 2014.3-2017.3 - - -
8 吕建明 监事会主席 2014.3-2017.3 - - -
9 肖爱华 监事 2014.3-2017.3 - - -
10 何伟军 监事 2014.3-2017.3 - - -
11 姚海峰 副总经理 2014.3-2017.3 - - -
12 何勤松 副总经理 2014.3-2017.3 - - -
13 周姚娟 副总经理 2014.3-2017.3 - - -
14 郑继良 财务总监 2014.3-2017.3 - - -
注:上述间接持股均通过恒锋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恒锋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锋控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本次发行后 50.9973%的股份。该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30 日在嘉兴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恒锋控股的注册号为
330424000045448;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9,600 万元,法定代表人陈尔容,
住所为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谢家路 23,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
工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业新产品研发(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
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恒锋控股并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仅作为持股主
体存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恒锋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陈尔容 6,240.00 65.00
2 陈子彦 1,920.00 20.00
3 陈子怡 1,440.00 15.00
合 计 9,600.00 100.00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恒锋控股总资产 48,845.40 万元、净资产 39,226.23
万元,2014 年净利润 6,678.71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

陈尔容和陈子彦、陈子怡父子合计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后 23.9987%的股
份,通过恒锋控股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50.9973%的股份。因此,陈尔容和陈子彦、
陈子怡父子直接加间接持有恒锋工具本次发行后 74.9960%的股权,为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

1 、 陈 尔 容 先 生 : 董 事 长 , 1946 年 生 , 中 国 国 籍 , 身 份 证 号 :
52010219460615****,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浙江大学机械系,大学学历,高级
工程师。历任贵阳工具厂车间主任、副厂长,贵阳工具厂海盐分厂厂长、常务董
事,海盐量刃具执行董事、经理,恒锋工具董事长,嘉兴恒锋执行董事,亿爱思
梯进出口执行董事、亿爱思梯加工执行董事、恒锋控股执行董事,嘉兴市政协第
四届、第五届委员,海盐县政协政协第五届、第六届委员、常务委员。现任恒锋
工具董事长,嘉兴恒裕执行董事,亿爱思梯进出口执行董事、亿爱思梯加工执行
董事、恒锋控股执行董事,兼任全国刀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属复杂刀具分委会
副主任。

2、陈子彦先生:董事、总经理,1977 年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
33042419770126****,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工程师。历任海盐量刃具技术员、
车间主任,嘉兴恒锋董事、经理,亿爱思梯进出口经理、亿爱思梯加工经理。现
任恒锋工具董事、总经理,亿爱思梯进出口经理、亿爱思梯加工经理,海盐县政
协委员、常务委员、嘉兴市人大代表。

3、陈子怡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1977 年生,中国国籍,身
份证号:33042419770126****,无境外居留权,本科,会计师。历任海盐量刃具
财务会计、财务经理,亿爱思梯进出口监事、亿爱思梯加工监事。现任恒锋工具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尔容和陈子彦、陈子怡除持有或控制恒锋控股、嘉兴恒裕
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外,无投资或控制其他公司。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21,338 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情况具体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恒锋控股有限公司 31,878,400 51.00%
2 陈子彦 5,625,600 9.00%
3 陈尔容 5,625,600 9.00%
4 陈子怡 3,750,400 6.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
5 93,038 0.15%
计划-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
6 71,352 0.11%
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金泰
7 71,341 0.11%
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
8 71,341 0.11%
资基金
交通银行-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
9 71,341 0.11%

10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一组合 71,341 0.11%
11 全国社保基金六零四组合 71,341 0.11%
12 中国工商银行-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71,341 0.1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治核心成长
13 71,341 0.11%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全国社保基金四零八组合 71,341 0.1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治趋势
15 71,341 0.11%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安达
16 71,341 0.11%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成长
17 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71,341 0.11%
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瑞丰灵活
18 71,341 0.11%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安新
19 71,341 0.11%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丰盛稳定
20 71,341 0.11%
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罗
21 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71,341 0.11%
基金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安通盈灵
22 71,341 0.11%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丰利灵活
23 71,341 0.11%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安达新兴成
24 71,341 0.11%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安鑫
25 71,341 0.11%
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新兴
26 71,341 0.11%
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安瑞祺灵
27 71,341 0.11%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瑾和
28 71,341 0.11%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
29 71,341 0.11%
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大灵活
30 71,341 0.11%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兴益灵活
31 71,341 0.11%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新
32 71,341 0.11%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
33 71,341 0.11%
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罗
34 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71,341 0.11%
资基金
合计 - 49,041,938 78.3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1,563 万股,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1,251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 312
万股。

2、发行价格:20.11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

(1)15.4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4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19.30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4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3、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
票为 437.10 万股(包含 125.10 万股新股和 312 万股老股),有效申购股数为
240,77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1815425510%,认购倍数为 551 倍。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 1,125.90 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 744,807.85 万股,中签率为
0.1511665056%,超额认购倍数为 662 倍;本次网上网下定价发行不存在余股。

4、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31,431.93万元(其
中,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21,309.41万元,老股转让资金净额5,774.32万元,发
行费用总额4,348.2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6月
26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
[2015]221号”验资报告。

5、新股发行费用:本次新股发行费用共计 3,848.20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1)承销费用:2,000 万元(不含老股转让);

(2)保荐费用:500 万元;

(3)审计及验资费用:770 万元;

(4)律师费用:180 万元;


(5)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39.20 万元;

(6)发行手续费用:59 万元。

6、本次老股转让承担承销费 500 万元。

7、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25,157.61 万元。

8、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 3.08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的新股数)

9、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60 元/股(按照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值加
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0、发行后每股收益:1.04 元/股(以公司 201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除以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2年、2013年及2014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5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2015年1-3月的利润
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
具了“天健审[2015]5556”《审阅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
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
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根据在手订单、订单需求计划及产能情况,公司预计 2015 年 1-6 月实现销
售收入 8,000 万元至 9,000 万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 3.40%-16.26%;预计 2015
年 1-6 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 3,100-3,400 万元,相比去年
同期增长 7.60%-18.02%。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为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
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
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0040%,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
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如持有本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
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有效控制退市
风险。
二、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三、本公司自 2015 年 6 月 10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 七 节 上 市 保荐 机 构及 其 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如
住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联系地址: 杭州市体育场路 105 号凯喜雅大厦 5 楼
电话: 0571-85115307
传真: 0571-85316108

保荐代表人: 钟德颂、包世涛
项目协办人: 卓小伟
项目组其他成员: 付辉、黄衡、陈杰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国信证券的推荐意见如下:

国信证券认为恒锋工具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恒锋工具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恒锋工具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
关保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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