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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6-10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Victory Giant Technology (Huizhou) Co., Ltd.

(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新桥村行诚科技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宏科技”、“公司”、“本
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圳市胜华欣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胜华”)、股
东胜宏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胜宏”)和实际控制人陈涛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
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
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12 月 1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在前


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何连琪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2015 年 12 月 1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
延长 6 个月。
发行人股东惠州市博达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兴”)、东方富海(芜
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富海”)、东方富海(芜湖)二
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富海二号”)、国科瑞华创业投资
企业(以下简称“东方富海”)、惠州市恺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国科瑞华”)、嘉兴时代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嘉兴时代”)和宁波市丰海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丰海”)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涛、何连琪承诺:
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
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
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涉及的收盘价格、每股净资产值
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如启动条件被触发,各方将按照如下实施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①公司回购
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实施股份回购的前提下,首先由公司进行股
份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B.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如上述第 1 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C.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的股份回购均以一个自然年度一次为限。
②控股股东增持
A.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
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由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B.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由公司控股股份增持公司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应以不低于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
年度现金分红资金的 20%;
b: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上述
第 2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由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b: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由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应以不低于其上一年度



从公司获得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
和。
在上述股价稳定措施依次实施后,如果下一自然年度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的,将再按照上述实施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操作
①股价稳定措施之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操作
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在启动
条件被触发之日起的十日内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
的决议,并在决议作出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
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合理理由。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股份回购的预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实
施回购的,公司将依法履行公告、备案等法定程序,实施股份回购。
上述回购将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60 日内实施完毕。若公司董
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至回购实施完毕前,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3 个交易日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回购计划。
②股价稳定措施之控股股东、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具体操作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本预案规定的、需由其增持股份的情形触发之日起 10
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
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的下一
个交易日启动增持。
上述增持将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的 60 日内实施完毕,但实施
完毕前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
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3)股价稳定措施未实施的约束机制



①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
并承担法律责任。
②如控股股东未履行本预案及其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责令其在
限期内履行增持义务,否则,公司有权按如下公式相应冻结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
现金分红:控股股东最低增持金额—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冻结期限直至
其履行相应的增持义务为止。多次违反规定的,冻结的金额累计计算。
③如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增持义务
的,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义务,否则,公司有权按如下公式相应
冻结应向其支付的现金分红:其各自的最低增持金额—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
有),冻结期限直至其履行相应的增持义务为止。连续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除
冻结的金额需累计计算外,公司有权在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后解聘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
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若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后及时制定股份回
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的孰高确定。若发
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
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股份回购义务需在股份回购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完
成。
若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效的司法裁决文件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上述公司回购新股不影响投资者对本公司的民事索赔。

2、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圳胜华承诺:若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在前述行
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后及时制定股份回购计划,购回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本企业已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
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
盘价格的孰高确定。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企业的股份回购义务应
当在股份回购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
若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公司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按照
有效的司法裁决文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股份回购不影响投资者对本企业
的民事索赔。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公司自本企业违反本承诺之日起,公
司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企业发放的红利,以用于执行本企业未履行的承诺。

3、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涛承诺:若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公司的招
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公司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本人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公司自本人违反本承诺之日起,公司有权
扣减应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公司发生被有权监管部
门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致使公司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情形,本人将通过投赞同票的方
式促使公司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认
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公司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但是本人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公司自本人违反本承诺之日起,公司有权



扣减应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公司发生被有权监管部
门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致使公司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情形,本人将通过投赞同票的方
式促使公司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5、发行人、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发行人、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其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其他
责任主体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深圳胜华、股东香港胜宏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深圳胜华及股东香港胜宏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内将一直持有公司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减持将采取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如确定
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公司股东博达兴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股东博达兴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内将一直持有公司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减持将采取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如
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公司股东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二号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股东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二号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内将一直持有公司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
年内,本企业有意按照市场价格减持全部持有公司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将采取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
式。如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计划,
并在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减持时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
下时除外。
4、公司股东国科瑞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国科瑞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内将一直持有公司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减持将采取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如
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人国信证券相关承诺
保荐人国信证券承诺:如国信证券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国信证券将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相关承诺
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承诺:如本所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3、申报会计师天职国际相关承诺
申报会计师天职国际承诺:如本所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
胜宏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49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新股不超过 3,667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
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数量为 3,667 万
股。本次发行中网下配售 366.7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3300.3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5.73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65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胜宏科技”,股票代码“300476”;
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3,667 万股股份将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网站
( www.cninfo.com.cn ) 查 询 。 本 公 司 已 于 2015 年 6 月 2 日 在 巨 潮 网 站
(www.cninfo.com.cn)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
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 年 6 月 11 日
3、股票简称:胜宏科技
4、股票代码:30047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4,667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667 万股,全部为新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
让。本次发行中网下配售 366.7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3300.3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其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部分相关内容。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 7、8 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
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司发
行的新股 3,667 万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可上市交易时间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 深圳胜华 4,065.11 27.72% 2018 年 6 月 11 日
2 香港胜宏 3,267.00 22.27% 2018 年 6 月 11 日
3 东方富海 1,122.00 7.65% 2016 年 6 月 11 日
4 博达兴 838.87 5.72% 2016 年 6 月 11 日
5 国科瑞华 550.00 3.75% 2016 年 6 月 11 日
6 东方富海二号 528.00 3.60% 2016 年 6 月 11 日
7 惠州恺创 275.00 1.87% 2016 年 6 月 11 日
8 嘉兴时代 202.30 1.38% 2016 年 6 月 11 日
9 宁波丰海 151.72 1.03% 2016 年 6 月 11 日
小计 11,000.00 75.00% -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42 网下配售股份 366.70 2.50% 2015 年 6 月 11 日
43 网上新发行股份 3300.30 22.50% 2015 年 6 月 11 日
小计 3,667.00 25.00% -
合计 14,667.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信证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Victory Giant Technology (HuiZhou)Co.,Ltd.
2、注册资本:14,667 万元(本次发行后)
3、法定代表人:陈涛
4、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28 日
5、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2 年 2 月 27 日
6、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新桥村行诚科技园
7、邮政编码:516211
8、董事会秘书:赵启祥
9、联系电话:0752-3761918
10、传真号码:0752-3761928
11、互联网网址:www.shpcb.com
12、电子邮箱:zqb@shpcb.com
13、经营范围:新型电子器件(高精密度线路板)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
产品国内外销售。
14、主营业务:高密度印制线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15、所属行业: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业(行业代码 C39)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持股数量 发行后 是否直接
序号 名称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

3,658.5945 24.9444% 通过深圳胜华持有
1 陈涛 董事长、总经理 2015.02-2018.02
2,286.9000 15.5921% 通过香港胜宏持有
980.1000 6.6823% 通过香港胜宏持有
2 何连琪 董事、副总经理 2015.02-2018.02
838.8710 5.7194% 通过博达兴持有
3 陈勇 董事、副总经理 2015.02-2018.02 0 0 -
4 肖群 董事 2015.02-2018.02 0 0 -
5 王剑飞 独立董事 2015.02-2018.02 0 0 -



6 李黑虎 独立董事 2015.02-2018.02 0 0 -
7 龙伟雄 监事会主席 2015.02-2018.02 0 0 -
8 胡淑珍 监事 2015.02-2018.02 0 0 -
9 熊厚友 监事 2015.02-2018.02 0 0 -
10 朱国强 财务总监 2015.02-2018.02 0 0 -
11 赵启祥 董事会秘书 2015.02-2018.02 0 0 -
注:陈涛、刘春兰分别持有深圳胜华 90%和 10%的股权,该公司持有公司 27.7160%的股份;
陈涛、何连琪分别持有香港胜宏 70.00%和 30.00%的股权,该公司持有公司 22.2745%的股份;
何连琪持有博达兴 100.00%的股权,该公司持有公司 5.7194%的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深圳胜华持有本公司 40,651,050 股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7.7160%
的股份。
深圳胜华成立于 2001 年 9 月 3 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注册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新海大厦 15D,法定代表人为陈涛,
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国内贸易。(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禁止的项目,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目前,深圳胜华除持有公司股权外,未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性活动。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深圳胜华的总资产为 12,172.77 万元,净资产为
11,147.21 万元,2014 年净利润为 1,667.53 万元(上述数据经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
陈涛通过深圳胜华和香港胜宏间接持有发行后本公司 40.5365%的股份,系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陈涛先生,出生于 1972 年 4 月,中国国籍,EMBA、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为 62262619720421XXXX,住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庄路 X 号
X 栋,曾任新疆兵团武警指挥部三支队机关事务长、新疆喀什市二轻局服务公司
业务经理、广东惠州统将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胜宏有限董事长,现任本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胜华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宏兴国际董事、香港胜宏董事、
惠州宏大执行董事、深圳胜华执行董事。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涛除投资或控制香港胜宏、深圳胜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外,无投资或控制其他公司。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60,589 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情况具体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深圳市胜华欣业投资有限公司 4,065.11 27.7160%
2 胜宏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3,267.00 22.2745%
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
3 1,122.00 7.6498%
合伙)
4 惠州市博达兴实业有限公司 838.87 5.7194%
5 国科瑞华创业投资企业 550.00 3.7499%
东方富海(芜湖)二号股权投资基金(有
6 528.00 3.5999%
限合伙)
惠州市恺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7 275.00 1.8750%
伙)
嘉兴时代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8 202.30 1.3793%
合伙)
9 宁波市丰海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51.72 1.034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10 20.70 0.1410%
担保证券账户
合计 - 11020.70 75.139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3,667万股,其中网下发行366.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50%;
网上发行3300.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2.50%。
2、发行价格:15.73元/股,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
(1)22.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量为 244,760 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2,250 万股
的 108.78 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 366.70 万股的 667.47 倍。本次网上定价发
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908,515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 7,158,920,000 股。回拨后本次网
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4610052913%,超额认购倍数为 217 倍。本次网上定价
发行及网下配售均未产生余股。
4、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57,681.91 万元。
5、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4,355.00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1)承销费用:3,461 万元;
(2)保荐费用:300 万元;
(3)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169 万元;
(4)律师费用:145 万元;
(5)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240 万元;
(6)材料制作费用:25 万元;
(7)发行手续费用:15万元。
6、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1.19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份数)
7、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53,327.00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6月8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15]10904号”验资报告。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63元/股(按照2014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值加上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9、发行后每股收益:0.68元/股(以公司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除以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2年、2013年及2014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5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2015年1-3月的利
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阅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5]10113号”《审阅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
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
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根据在手订单、订单需求计划及产能情况,公司预计 2015 年 1-6 月实现销
售收入 5.8 亿元至 6.3 亿元,较 2014 年 1-6 月增长幅度为 10.5%至 20%;预计 2015
年 1-6 月实现净利润 5,800 万元至 6,300 万元,较 2014 年 1-6 月增长幅度为 3%
至 12%。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为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未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具体如下:
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股份 11,0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胜宏科技(惠
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涛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认真审
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00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1,00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公司 2014 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滚存入下一年度。
表决结果:同意 11,00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综合考虑该所的审计质量与服务水平及收费情况,现拟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 11,000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13、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 七 节 上 市 保荐 机 构 及 其 意 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如
住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联系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17 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0620

保荐代表人: 邵立忠、吴九飞
项目协办人: 郭振国
项目组其他成员: 王立立、王攀、孙守恒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国信证券的推荐意见如
下:

国信证券认为胜宏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胜宏科技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胜宏科技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
关保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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