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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5-27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SAIMO ELECTRIC CO.,LTD.

(徐州经济开发区螺山 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2015 年 5 月 27 日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
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
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厉达、厉冉、王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
应调整。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人按
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
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
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江苏赛摩科技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
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
之间的差额由本公司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
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
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深圳市汇银海富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银创富四号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直接持有的该部
分股份。
(三)其他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持股平台徐州赛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
因素作相应调整。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
额由本公司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现金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
红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
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股东栾润东、杨建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该部分
股份。
(四)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的承诺
在公司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厉达、厉冉、王茜、杨建平承诺:前述锁定
期满,在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
额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同时,若自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
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果本人未能履行
上述承诺,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人按以下顺序补偿给发行人:1、
现金方式;2、在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红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
遵从该等规定。
二、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相关承诺
如果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本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投资者道歉,并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
损失的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
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公开募
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将以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
股份。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控股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如果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投
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


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
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公司控股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控股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赛摩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承诺: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赛摩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
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
责,导致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
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
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
等方式进行赔偿。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
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
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
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实施上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上市条件;(2)不能迫
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顺序:
根据预案,如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责任主
体:(1)公司;(2)公司控股股东;(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
事除外),由上述三方主体经友好协商并制定积极有效的稳定股价措施;若协商
不成,则依次按照如下责任主体的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直至满足终止稳定股
价条件。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若公司回购不满足上市条件或公司回购议案未
经股东大会通过时,则进行第二选择。
第二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启动控股股东回
购:(1)公司回购不满足上市条件;(2)公司回购议案未经股东大会通过,且
控股股东增持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3)公司已回购
但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第三选择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控股股东除外)增持股票。在
下列情形出现时启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控股股东除外)回购:(1)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导致公司不满足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2)公司、控股
股东已回购后但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下,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
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
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
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 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
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
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投资者道歉。若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
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
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实施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的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披露其回购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
该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
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


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
上述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
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情形),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
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 20%;
(2)单一年度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
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单一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
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
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收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控股股东、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当年度将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
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
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果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承诺,
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
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
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控股股东、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
果有不同规定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
地遵从该等规定。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
亦将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的
相应承诺要求。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在锁定期满后的持股意向
(一)实际控制人在锁定期满后的持股意向
实际控制人厉达、厉冉、王茜及其控制的企业江苏赛摩科技有限公司在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 25%,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并提前三个交
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减持后,将确保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
如果实际控制人厉达、厉冉、王茜及其控制的企业江苏赛摩科技有限公司未
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由公司董事会收回,归发行人所有;或
者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
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
除的现金分红由公司董事会收回,归发行人所有。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锁定期满后的减持意向
深圳市汇银海富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银创富四号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锁定期结束后,将根据自身投资决策安
排及公司股价情况,对所持的公司股票作出相应的减持安排。根据《上市公司解
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
可因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本公司将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
月内,减持完毕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票,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 80%(如
遇除权除息,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股东深圳市汇银海富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银创富四号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三个交
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股东深圳市汇银海富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汇银创富
四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履行上述承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由公
司董事会收回,归发行人所有。
五、关于作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厉达、厉冉、王茜承诺:如本人未能履行已作
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
占用资金的承诺函》和《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宜的承诺函》,本人愿意
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赛摩电气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若本人违反
上述承诺,本人自愿在赛摩电气股东大会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赛摩电气股
东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赛摩电气处领取薪酬或
津贴及股东分红,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其他承诺
(一)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而出具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厉达、厉冉、
王茜、江苏赛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海富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和深圳市汇银创富四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避免同业竞争出具了《避免
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包括本人/本公司、本
企业控制的公司)未经营或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控
制的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包括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在今后
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经营或从事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
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包括本人/
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本公
司、本企业(包括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赛
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3、如果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包括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违
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本
公司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4、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再作为赛
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厉达、王茜、厉冉于 2012 年 4 月 15 日签署了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1、本人以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与赛摩电气之间现时不
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
易。
2、在本人作为赛摩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直接、间
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尽量避免、减少与赛摩电气发生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直接、间
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赛摩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及有关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
般商业原则,与赛摩电气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
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赛摩电气及
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人保证不利用在赛摩电气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赛摩电气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 2-4 项承诺。
如本人或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赛摩电气
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员工社会保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厉达、厉冉、王茜作出承诺:如果因赛摩电气及
其子公司在发行上市日前未及时、足额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受
到任何追缴、处罚或损失,厉达、厉冉、王茜将全额承担该等追缴、处罚或损失
并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赛摩电气及其子公司和其他股东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
失。
(四)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厉达、厉冉、王茜已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出具《避免占用
资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在与赛摩电气发生的经营性资金
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赛摩电气资金。


2、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不得要求赛摩电气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赛摩电气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赛摩电气资金
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包括:(1)有偿
或无偿地拆借赛摩电气的资金给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
款;(3)委托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4)为本人、
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本
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或本
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导致赛摩电气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
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鉴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短期难以迅速体现,且募投项目需新增大量固定资产,折旧
费用将大幅上升,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
将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承诺如下: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将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完善分红政策等
措施,以提高投资者回报。具体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1)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
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
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
进度。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全部建设完成,公司业务覆盖能力、管理效
率、技术水平等将有较大提升,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2)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1)实行成本管理,加大成本控制力度
公司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即:根据公
司整体经营目标,按各部门分担成本优化任务,明确成本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加
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2)择机开展优质企业产业并购,快速拓展市场
本次发行上市将有助于公司品牌和资金实力的提升。公司将把握这一机遇,
择机开展优质企业产业并购,重点对具有产业互补特征的公司或具有一定市场规
模和较强盈利能力的企业实施并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3)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在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等文件中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制订《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
制。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
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批文及其主要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29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
下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全部为新股,不进
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配售200万股,网上发行1,800万股,发行价格为10.25
元/股。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
知》(深证上[2015]23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赛摩电气”,证券代码“300466”;其中本次公
开发行的2,00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5月28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
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5月28日
3、股票简称:赛摩电气
4、股票代码:30046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0,000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0,000,000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
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
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9、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股份的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的2,000 万股新股
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表
占发行后总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遇非交易日顺延)
厉达 18,900,000 23.63% 2018 年 5 月 28 日
厉冉 11,340,000 14.18% 2018 年 5 月 28 日
王茜 7,560,000 9.45% 2018 年 5 月 28 日
江苏赛摩科技
8,000,000 10.00% 2018 年 5 月 28 日
有限公司
徐州赛博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 1,200,000 1.50% 2018 年 5 月 28 日
公司
一、首次公 深圳市汇银海
开发行前已 富五号投资合
4,900,000 6.13% 2016 年 5 月 28 日
发行的股份 伙企业(有限
合伙)
深圳市汇银创
富四号投资合
4,400,000 5.50% 2016 年 5 月 28 日
伙企业(有限
合伙)
栾润东 2,500,000 3.13% 2016 年 5 月 28 日
杨建平 1,200,000 1.50% 2016 年 5 月 28 日
小计 60,000,000 75.00% -

网下发行股份 2,000,000 2.50% 2015 年 5 月 28 日
二、本次公
开发行的股 网上发行股份 18,000,000 22.50% 2015 年 5 月 28 日

小计 20,000,000 25.00% -
合计 80,000,000 100.00% -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1月28日)收盘价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厉达、厉冉、
王茜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江苏赛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赛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所持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自动延长至2018年11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杨建平所持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自动延长至2016年11月28
日(非交易日顺延)。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
应调整。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
中文: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Saimo Electric Co.,Ltd.
2、注册资本:6,000万元(发行前)
8,000万元(发行后)
3、法定代表人:厉达
4、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1年10月21日
5、有限公司设立日期:1996年12月2日
6、住所及邮编:徐州经济开发区螺山2号,221004
7、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计量器具的制造(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
定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电气控制、测量、检测、自动化设备的设计、制造、
销售、安装、服务及其设备的计算机软件系统设计、销售、服务;计量器具的设
计、销售及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8、主营业务: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煤能源及其他矿物料的计量及采样
设备行业内有超过18年的运营经验,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煤能源及其它矿物料
计量、采样的最佳解决方案,不断开发煤能源及其它矿物料计量采样设备领域内
的新技术、新产品。主要产品包括电子皮带秤、称重给煤机、称重给料机和机械
自动采样设备。
9、所属行业: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10、电话:0516-87885998 传真:0516-87793650
11、互联网地址:http://www.saimo.cn
12、电子信箱:dshoffice@saimo.cn
13、董事会秘书: 李恒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序 所持股份数额 占发行后总股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持股方式
号 (股) 本比例


18,900,000 23.63% 直接持股
1 厉达 董事长、总经理 2014.10-2017.10
6,154,500 7.69% 间接持股
11,340,000 14.18% 直接持股
2 厉冉 董事、副总经理 2014.10-2017.10
123,0900 1.54% 间接持股
7,560,000 9.45% 直接持股
3 王茜 董事 2014.10-2017.10
820,600 1.03% 间接持股

4 王培元 董事、副总经理 2014.10-2017.10 60,000 0.08% 间接持股

5 毛宝弟 董事 2014.10-2017.10 61,115 0.08% 间接持股

6 杨建平 董事 2014.10-2017.10 1,200,000 1.50% 直接持股
未直接或间
7 刘晓华 独立董事 2014.10-2017.10 0 -
接持股
未直接或间
8 陈慧谷 独立董事 2014.10-2017.10 0 -
接持股
未直接或间
9 朱学义 独立董事 2014.10-2017.10 0 -
接持股
10 张开生 监事会主席 2014.10-2017.10 30,000 0.04% 间接持股
11 王立军 监事 2014.10-2017.10 30,000 0.04% 间接持股
未直接或间
12 张传红 职工代表监事 2014.10-2017.10 0 -
接持股
13 刘志良 副总经理 2014.10-2017.10 60,000 0.08% 间接持股
14 樊智军 副总经理 2014.10-2017.10 60,000 0.08% 间接持股
15 李兵 副总经理 2014.10-2017.10 60,000 0.08% 间接持股
副总经理、董事
16 李恒 2014.10-2017.10 30,000 0.04% 间接持股
会秘书
17 刘晓舟 财务总监 2014.10-2017.10 30,000 0.04% 间接持股
合计 47,627,115 59.53% -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厉达、王茜和厉冉,其中厉达和王茜为夫妻
关系,厉冉系二人之子。本次发行前,三人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31.50%、12.60%
和18.90%的股份,另外通过江苏赛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赛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13.68%的股份,三人直接间接合计持有公司76.68%的股权,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厉达先生,身份证号码为32030219560929****,中国国籍,拥有澳大利亚永
久居留权,住所为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解放路****。目前担任赛摩电气董事长、


总经理,为赛摩电气法定代表人。
王茜女士,身份证号码为32030219561001****,中国国籍,拥有澳大利亚永
久居留权,住所为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解放路****。目前担任赛摩电气董事。
厉冉先生,身份证号码为32030319811117****,中国国籍,拥有澳大利亚永
久居留权,住所为上海市静安区西苏州路****。目前担任赛摩电气董事、副总经
理。
2012年4月15日,厉达、王茜和厉冉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书》,该协议自
签署后生效,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三十六个月届满后失效,该
协议中就三方保持一致行动事宜作出如下约定:
(1)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
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2)在处理有关
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
(3)如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
先与其他各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本协议各方名义共同向
股东大会提出议案;(4)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
项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本协议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
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本协议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
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本协议各
方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重大事项共同投弃权票;(5)《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权、征集股东投票权、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等重要股东权利
的行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为江苏赛
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江苏赛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800万股,持
股比例为13.33%,江苏赛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为
厉达;注册资本为1,4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住所
为徐州经济开发区民营科技园1幢;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软件的研发、销售及技


术服务。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江苏赛摩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开展实质经营业务。
报告期内,江苏赛摩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江苏赛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厉达 1,050.00 75.00
2 厉冉 210.00 15.00
3 王茜 140.00 10.00
合计 1,400.00 100.00
(2)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江苏赛摩科技有限公司除持有本公司13.33%的股
权及徐州赛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7.17%的股权,未持有其他投资。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为33,485户。公司前10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
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量(股) 持股比例

1 厉达 18,900,000 23.63%
2 厉冉 11,340,000 14.18%
3 江苏赛摩科技有限公司 8,000,000 10.00%
4 王茜 7,560,000 9.45%

5 深圳市汇银海富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00,000 6.13%
6 深圳市汇银创富四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00,000 5.50%
7 栾润东 2,500,000 3.13%
8 杨建平 1,200,000 1.50%
9 徐州赛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200,000 1.50%
1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94,500 0.12%
合 计 60,094,500 75.1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000万股,未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0.25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
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本次发行网下配售200万股,有效申购
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11574074%。本次发行网上定价发行1,800万股,中签率为
0.3097296671%,超额认购倍数为323倍。在本次发行中,网上网下发行不存在余
股。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
网下发行A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116.6720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58.336%,
配售比例为0.11574603%;B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31.9424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
数量的15.971%,配售比例为0.11573333%;C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51.3856万股,
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25.693%,配售比例为0.11573333%。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0,500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年5月2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大华验字[2015]000353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共3,124.35万元,每股发行费用1.56元(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本次发行股数),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1、承销及保荐费等 2,180.00

2、审计、验资费 380.00

3、律师费 240.00

4、信息披露费及印刷费等 310.00

5、登记托管费及上市初费 14.35


项目 金额(万元)

发行费用合计总额 3,124.35


六、募集资金净额:17,375.65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46元/股(按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4459元/股(按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2014年度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2015年第一季度
审阅数据均披露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投
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
析”。
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公司预计,2015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0%至1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5年5月11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
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本公司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等情况;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上市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华
住 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4室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保荐代表人:黄自军、江曾华
项目协办人:陈才泉
电 话: 0755-33968165
传 真: 0755-33968001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申万宏源认为赛摩电气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赛摩电气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申万宏源愿意推荐赛摩
电气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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