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ConST Instruments Technology Inc.
(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5 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二零一五年四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斯特”、“公司”、“本
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
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
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公司发行上市前所有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其持有的康斯特股份,
也不由康斯特回购该等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姜维利、何欣、浦江川、刘宝琦、赵士
春承诺:除了上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
股份;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10
月 30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作为公司监事的何循海、李俊平承诺:除了上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
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
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分别为姜维利、何欣、刘宝琦、浦江川、赵士
春,在公司上市后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上述股东可能减持部分股份,每年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10%。
减持条件:出售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出售方式: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
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
售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
股份。
如果上述股东未能履行承诺,则违反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成功上市后,如果3年内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将以股东增持公司股
票或公司回购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二)股价稳定措施
稳定股价的方案首先采用股东增持,其次为公司回购,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出售老股所得,预留30%作为稳定股价保证金,设立保证金专户,当公司股
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上述人员
将启用该保证金按照相应比例增持公司股票,鼓励其他未能参与出售老股的高级
管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购买股票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公司采用回购股份稳定股价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股票上市
已满一年;(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3)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
备持续经营能力;(4)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
条件;(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1)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2)要约方式;(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上市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
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新股,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前5个工作日或者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披露前,
公司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
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其它未尽事宜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相关
规定。
(三)未能履行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能遵守稳定股价预案,
董事会可以将本人出售老股预留回购公司股票资金收归公司所有。
三、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姜维利、何欣承诺:若发行人招股意
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购回所有已售出股份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时出售的股份及已售出的限售股份)。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申报会计师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申报会计
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承诺:因发行人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方面措
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因本次发行造成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和
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前通过自筹资金先
行投入,确保募投项目及早建成投产;
2、加强与现有主要客户的合作,并不断的开发新客户,努力提高研发水平
以满足主要客户的需求,提高公司的国内市场占有率,通过拓展出口业务扩大公
司的销售规模,增强盈利能力;
3、加强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管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费用;
4、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实施公司未
来三年利润分配计划,在确保正常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
股利,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维利、
何欣二人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①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不存
在本人以及本人利用其他控制企业经营或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直接或
间接同业竞争业务或活动的情形;②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今后
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经营或从事与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凡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
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
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优先让予公司;③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声
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失;④本声明、
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七、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发行人未能履行作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相关承
诺的具体原因,向公司投资者或者利益相关方提出补充承诺,以保护公司投资者
或者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违反股份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姜维利、何欣承诺:若违反其作出的关于
股份减持承诺,其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发行人控股股东违反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姜维利、何欣承诺:若违反其作出的关于
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董事会可以将本人出售老股预留回购公司股票资金收归公
司所有。
(3)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姜维利、何欣承诺:如果违反做出的关于
股份回购的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实际履行相
关承诺义务为止。
(4)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姜维利、何欣承诺:如果违反做出的关于
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
留,直至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义务为止。
(5)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姜维利、何欣承诺:若违反作出的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从事相关业务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将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3、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股份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违反其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
承诺,其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违反其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
诺,董事会可以将本人出售老股预留回购公司股票资金收归公司所有。
(3)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的
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姜维利、何欣承诺:如果发行人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做出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
付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义
务为止。
4、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中介机构关于所做承诺的约束措施
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中介机构承诺:若本公司(本所)未履行所作出的相关
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
者提供有关康斯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59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
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1,020 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持
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020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02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
量为 918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18.12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65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康斯特”,股票代码
“300445”;本次公开发行的 1,02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
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 年 4 月 24 日
3、股票简称:康斯特
4、股票代码:300445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08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020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为公
开发行新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
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 7、8 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
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司发
行的新股 1,020 万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股本比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例(%) 交易日顺延)
姜维利 8,307,900.00 20.36 2018 年 4 月 24 日
何欣 7,301,160.00 17.90 2018 年 4 月 24 日
浦江川 5,691,600.00 13.95 2018 年 4 月 24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
刘宝琦 5,691,600.00 13.95 2018 年 4 月 24 日
已发行股份
赵士春 2,142,000.00 5.25 2018 年 4 月 24 日
何循海 853,740.00 2.09 2018 年 4 月 24 日
李俊平 612,000.00 1.50 2018 年 4 月 24 日
小计 30,600,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股 网下配售股份 1,020,000.00 2.50 2015 年 4 月 24 日
份 网上发行股份 9,180,000.00 22.50 2015 年 4 月 24 日
小计 10,200,000.00 25.00 -
合计 40,800,000.00 100.00 -
注: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020 万股,全部为新股。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ConST Instruments Technology Inc.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60 万元(发行前);
人民币 4,080 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姜维利
董事会秘书:何欣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20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2008 年 4 月 1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5 号楼
电话:010-56973355
传真:010-56973355
互联网网址:www.constgroup.com
电子信箱:zqb@constgroup.com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制造仪器仪表。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
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仪器仪表、软件、计算机技术培训;销售仪器仪表、
软件、计算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主营业务:数字压力检测、温度校准仪器仪表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占发行后总股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持股数量(股)
本的比例(%)
2014 年 5 月 20 日至 8,307,900.00 20.36
姜维利 董事长
2017 年 5 月 19 日
副董事长、总经理、 2014 年 5 月 20 日至 7,301,160.00 17.90
何欣
董事会秘书 2017 年 5 月 19 日
2014 年 5 月 20 日至 5,691,600.00 13.95
浦江川 董事
2017 年 5 月 19 日
董事、知识产权组组 2014 年 5 月 20 日至 5,691,600.00 13.95
刘宝琦
长 2017 年 5 月 19 日
董事、副总经理、总 2014 年 5 月 20 日至 2,142,000.00 5.25
赵士春
工程师 2017 年 5 月 19 日
2014 年 5 月 20 日至 - -
成栋 独立董事
2017 年 5 月 19 日
2014 年 5 月 20 日至 - -
李琦 独立董事
2017 年 5 月 19 日
2014 年 5 月 20 日至 - -
钟节平 独立董事
2017 年 5 月 19 日
监事会主席、采购部 2014 年 5 月 20 日至 612,000.00 1.50
李俊平
经理 2017 年 5 月 19 日
2014 年 5 月 20 日至 853,740.00 2.09
何循海 监事、销售部经理
2017 年 5 月 19 日
2014 年 5 月 20 日至 - -
刘楠楠 职工代表监事
2017 年 5 月 19 日
2014 年 5 月 20 日至 - -
薛继红 财务负责人
2017 年 5 月 19 日
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姜维利、何欣为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
日,姜维利与何欣合计持有公司15,609,060股股份,占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
本的51.01%;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姜维利、何欣基本情况如
下:
姜维利,男,1965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
身份证号码22032219650620****,持有公司8,307,900股股份,占本次公开发行前
公司总股本27.15%,是公司第一大股东,现任公司董事长。1987年至1988年,任
吉林省辉南县第六中学物理学教师;1988年至1992年,任吉林省梨树县计量仪器
研究所技术员;1992年至1994年,任北京星河科技开发公司技术员;1994年至1997
年,任北京斯贝格科技发展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至2004年,任北京康斯特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2004年至2008年,任康斯特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08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荣获“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
何欣,男,1966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EMBA硕士学位,
高级工程师。身份证号码22010419660603****,持有公司7,301,160股股份,占本
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23.86%,是公司第二大股东,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
理及董事会秘书。1987年至1998年,任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研究室主任;1998
年至2004年,任北京康斯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至2008年,任康
斯特有限监事;2008年至2011年,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2011年至今,任公
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全国压力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工
业过程测量和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业在线校准方法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压力仪表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计量测
试学会温度专业委员会委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共同实际控制人姜维利和何欣除控制本公司外
未持有其他公司股权。
四、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17,169名。公司发行后前10名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姜维利 8,307,900.00 20.36
2 何欣 7,301,160.00 17.90
3 刘宝琦 5,691,600.00 13.95
4 浦江川 5,691,600.00 13.95
5 赵士春 2,142,000.00 5.25
6 何循海 853,740.00 2.09
7 李俊平 612,000.00 1.5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
8 50,500.00 0.12
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
9 41,000.00 0.10
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
10 36,500.00 0.09
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合 计 30,728,000.00 75.3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02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本次发行不设
老股转让。其中,网下发行股票数量为102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网上发行股票数量为918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8.12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采用网下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102万股,有效申购数量
为56,400万股,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的552.94倍。其中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
例如下:
本次网下发行最终的新股发行数量中,公募及社保基金的配售比例为
0.22972973%,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的配售比例为0.18214286%,其他投资者的
配售比例0.11724138%,公募及社保基金的配售比例>年金和保险机构的配售比
例>其他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918万股,回拨后的中签率为0.5175952794%,超额认购
倍数为193.20倍。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8,482.40万元,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4月20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京永验字(2015)第21020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人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622.04万元,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保荐费用 400.00
2 承销费用 1,400.00
3 审计费用 339.00
5 律师费用 240.00
6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218.00
上市初费、登记费、招股意向书
7 25.04
印刷费
合 计 2,622.04
每股发行费用:2.57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
数量)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5,860.36万元。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2015年4月20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京永验字(2015)第21020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17元。(按照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
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79元(按照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5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5年1-3月份的利润表
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公司在预计2015年1-6月份的利润时所依据
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项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124,072,903.56 128,541,897.06 -3.48%
流动负债(元) 56,732,594.25 70,862,001.24 -19.94%
总资产(元) 237,531,787.40 245,338,609.84 -3.1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
180,799,193.15 174,476,608.60 3.62%
者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
5.91 5.70 3.68%
净资产(元)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同
项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1-3 月
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27,679,009.16 19,064,638.12 45.19%
营业利润(元) 3,835,063.99 -813,213.12 571.59%
利润总额(元) 4,558,502.74 392,337.63 1061.8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
4,129,076.17 375,324.40 1000.14%
润(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4,169,141.36 489,191.76 752.25%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35 0.012 1024.4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0.150 0.015 900.00%
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34% 0.26% 2.0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2.36% 0.34% 2.02%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8,211,533.78 -9,056,536.61 9.33%
净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0.27 -0.30 10.00%
流量净额(元)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 经营业绩说明
2015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67.9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5.19%,
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本季度销售收入增长,以及公司迁址后出租科实
大厦租金收入增加132.48万元,占本期营业利润的34.54%。
营业利润同比增长571.59%,利润总额同比增长464.83万元,归属于发行人
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375.38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同比增长367.99万元,基本每股收益同比增长0.12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同比增长0.14元。主要原因是本季度销售收入增长;以及公司
新迁址后,本期出租科实大厦实现租金收入132.48万元,占本期营业利润的
34.54%;去年同期由于公司新迁址办公费用大幅增加,致营业利润为-81.32万元,
营业利润基数较低;公司经营具有一定的季节性,第一季度通常是全年的销售淡
季,指标对变动较为敏感。
(二) 财务状况说明
公司总资产2015年3月31日较年初减少3.18%,主要原因是货币资金较年初
减少18.32%,用于偿还短期贷款100万元及利息,及在本季度支付以前年度的各
项税金和职工薪酬;流动负债2015年3月31日较年初减少1,412.41万元,同比减少
19.94%,主要是由于公司在本季度支付上年末的应交税金702.79万元、应付职工
薪酬817.23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2015年3月31日较年初增长
3.62%,主要是由于本季度公司销售产生的利润所致。总体而言,公司财务状况
良好。
(三) 现金流量说明
2015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21.15万元,较上年同
期增加9.33%,主要原因是本季度销售回款3,080.04万元,同比增长16.38%。
三、2015 年 1-6 月的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正在执行订单情况,2015
年二季度,若公司所处经济环境、下游行业市场需求和所处行业状况等不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的情形下,公司预计2015年1-6月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10%-45%
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10%至3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 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
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如持有本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
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
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有效控制退市风
险。
二、 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三、 本公司自 2015 年 4 月 3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
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
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电 话:021-20333333
传 真:021-50817925
保荐代表人:孙兆院、马媛媛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已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主要内容如下:东海证券认为康
斯特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康斯特股票具
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东海证券愿意保荐康斯特的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附件:
公司2015年1-3月财务报表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