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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5-03-23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CHANGZHOU TRONLY NEW ELECTRONIC MATERIALS CO.,LTD.

(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二 O 一五年三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新材”、“本公司”或“发
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
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
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
址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网 址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
址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晓春、管军及其亲属钱彬、钱瑛、钱小瑛、管
国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其违反上述承诺,相关减持所得



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其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公司股东上海宏景睿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景睿银”)、
上海赢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赢投投资”)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其违反上述承诺,相关减持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其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公司股东莫宏斌、李军、管瑞卿、刘绮霞、恽鹏飞、王兵、宋国强、顾明天、
顾来富、赵贤、张海霞、马则兵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其若违反上述承诺,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并将其
依据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取得的分红返还给公司;其应于下述基
准日前十个交易日内支付上述违约金及分红;若其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公司有
权拒绝为其办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程序。

违约金=(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所持股票对应的价值-原受让价格)×70%

其中: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所持股票对应的价值=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所持股份
数量×基准日前四十个交易日至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四十个交易日至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基准日为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满 36 月之日。

上述违约金及分红若未按期支付,则公司有权按每日 0.5‰加收罚金。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钱晓春、管军、莫宏斌、李军、
管瑞卿、刘绮霞、张海霞、王兵同时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
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违反上述承
诺,相关减持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其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钱晓春、管军、莫宏斌、李军、管瑞卿、
刘绮霞同时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9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若
其违反上述承诺,相关减持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其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
收益。

公司股东钱彬、钱瑛、钱小瑛、管国勤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
后,在钱晓春、管军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钱晓春、管军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违反上述承诺,相关减持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其将向
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其同时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9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其不因钱晓春、管军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
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若其违反上述承诺,相关减持所得收益将归公司
所有,其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晓春、管军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本
人在锁定期已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若拟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
股票的,将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
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内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且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
行相应调整)。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

钱彬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本人在锁定期已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的情况
下,若拟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
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且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未按照上述承诺
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股东宏景睿银、赢投投资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本企业在锁定
期已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且
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若拟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
将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
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累计
减持数量可能达到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
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股本总额)。如未按
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股本总额)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出现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启
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及程序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出现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公司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与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
定股价的具体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
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1、公司回购股份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在达到触发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条件的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回购股票
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
序。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
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净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控股股东增持

如各方最终确定由控股股东增持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在达到触发启动稳
定股价预案条件的 5 个工作日内,控股股东应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
由公司公告。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


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2)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各方最终确定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在达到
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条件的 5 个工作日内,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年薪酬总和的 30%;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
年薪酬总和。

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该承诺。


(三)约束措施

1、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
并承担法律责任。因违反上述承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
偿。

2、若公司控股股东钱晓春、管军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将
督促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



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补偿金额=人民币 500 万元—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
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3、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
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
履行的,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金额=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其实际增
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支付的报酬。

4、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
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
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四、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钱晓春、管军承诺: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情形,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
东将购回其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发行人将会同控股股东启动回购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购回控股股东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的
相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
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若发行人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发行人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


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孰高者确定。

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等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发行人将及时进行公告,
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等承诺
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钱晓春、管军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其未履行上述购回股份义务,
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晓春、管军、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上述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损失承诺的
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钱晓春、管军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其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其所
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从
公司所获薪酬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金元证券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保荐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如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事务所为常州强
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但本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而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产生收益需要一定的时间,若公司现有业务不能实现一定幅度的增长,
可能会造成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与发行前一年度相比出现
一定程度的下降的风险。公司拟通过以下措施填补本次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
薄影响:

1、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不断推出新产品,完善丰富产品品种是电子化学品行业企业发展的必由路径。
公司经过多年研发积累,在 PCB 光刻胶、LCD 光刻胶以及半导体光刻胶等光刻
胶产品里所需的各类光引发剂、感光树脂等电子化学品领域形成了丰富的产品体
系和技术储备。2012 年以来,公司全资子公司强力先端陆续建成了多个新产品
生产车间,为技术、产品储备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物资基础。未来公司将持续加
大研发投入,以尽快实现以下目标:(1)更多的新产品实现规模化生产并推向
市场;(2)不断完善生产工艺,持续对生产设备进行优化和改造,在满足客户
质量要求的同时,不断提高产品的收率和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2、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持续提升营业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的树脂、LCD 光刻胶光引发剂等新产品收入持续增长。本次
发行后,公司将加大现有新产品的市场开拓力度,持续提升营业收入;同时,因
为现有客户也是未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产品的主要目标客户,公司将进一步


巩固扩展与现有客户的紧密合作关系,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新产品做好前期市
场开拓工作,确保其建设完成后能尽快产生效益。

3、加强管理、严控成本

公司将继续严格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待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减少银行贷款,节省公司的
财务费用支出,提升公司利润。

4、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进
行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此外,为了使公司丰富的产品体系和技
术储备尽快实现转化,在前期市场推广比较成熟的基础上,近期公司还将投资新
建“新建年产 3070 吨次世代平板显示器及集成电路材料关键原料和研发中试项
目”。上述项目实施后,公司将有充足的生产场所和先进的生产检测技术设备,
为改善工艺、突破场地和设备的限制提升产品档次、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需求奠
定扎实的物质基础。

5、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
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承诺内容,参见本招股意向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三、
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的利润分配安排及政策详见本招股意向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利润
分配安排及政策”,公司的 5%以上股东、全体董事和监事均对上市后利润分配政
策的落实作出承诺,具体如下:





(一)公司5%以上主要股东钱晓春、管军、宏景睿银、赢投投资、

钱彬就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的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公司按照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生效的《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本企业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及公司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的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
赞成票;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若本人/本企业未遵守前述承
诺,则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支付最近一次现金分红的 30%的现金。”


(二)公司全体董事就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的承诺

“本人将依法履行董事的相应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
使公司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生效的《常州强力
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
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公
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
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若本人未遵守
前述承诺,则本人将向公司支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的 30%的现金。”


(三)公司全体监事就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的承诺

“本人将依法履行监事的相应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
使公司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生效的《常州强力
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
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公
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监事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


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若本人未遵守
前述承诺,则本人将向公司支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的 30%的现金。”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晓春、管军
夫妇共同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本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未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除通过公司从事外)。

二、自本承诺书生效之日起,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以下简称“承
诺期间”),除本承诺书另有说明外,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不以任何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直接或间接
(除通过公司)从事或介入与公司现有或将来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在承诺期间,本人不以任何方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公司现有或将来的主营
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四、在承诺期间,如果由于公司业务扩张导致本人从事的业务与公司的主营
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则本人应通过停止竞争性业务、将竞争性业务注入公司、向
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竞争性业务或其他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果本人转
让竞争性业务,则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
和间接损失,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现
金分红等收入。

六、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章之日起生效,在承诺期间持续有效。”



2、其余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其余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钱彬、宏景睿银、赢投投资分别向公司出具了《避
免同业竞争承诺书》,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未
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除通过公司从事外)。

二、自本承诺书生效之日起,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
(以下简称“承诺期间”),除本承诺书另有说明外,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不以任
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
直接或间接(除通过公司)从事或介入与公司现有或将来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构
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在承诺期间,本人(本企业)不以任何方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公司现有或
将来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四、在承诺期间,如果由于公司业务扩张导致本人(本企业)从事的业务与
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则本人(本企业)应通过停止竞争性业务、将竞
争性业务注入公司、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竞争性业务或其他合法方式避免
同业竞争;如果本人(本企业)转让竞争性业务,则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赔
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扣减应
向本人(本企业)支付的现金分红等收入。

六、本承诺书自本人(本企业)签章之日起生效,在承诺期间持续有效。”


(二)关于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晓春、管军于 2012 年 1 月 31 日出具《关于缴纳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承诺:若由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强力先端、春懋贸易、杰
森科技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的经营活动中存在应缴未缴的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政府部门要求补缴或者处罚,本人愿在毋须公司及
其子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无条件承担所有相关的补缴及赔付连带责任。2014


年 2 月,钱晓春、管军出具了补充承诺:若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扣
减应向其支付的薪酬、现金分红等收入。


(三)关于服务期限等的承诺

为了达到稳定技术、管理团队的目的,2011 年 9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管
军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莫宏斌、公司副总经理李军、公司副总
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管瑞卿、公司财务总监刘绮霞、公司监事王兵、公司监事会主
席张海霞,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公司上市满三十六个
月之日止,受让方需与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保持劳动合同关系。

为了达到稳定技术、管理团队的目的,与上述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中均设置了如下限制性条款:

1、受让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至发行人上市满三十六个月之日止(以下
简称“承诺服务期限”),受让方须与发行人或其下属公司保持劳动合同关系,工
作忠诚勤勉、尽职尽责。

(2)受让方在承诺服务期限内所持有的发行人股权不能设定任何权利限制,
在承诺服务期限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全部或部分受让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权。

(3)受让方承诺在上述承诺服务期限内不会出现如下情形:

①单方面与发行人或其下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向发行人或其下属公
司申请离职;受让方与发行人或其下属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承诺任职期间
内到期,受让方不与发行人或其下属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②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给发行人或其下属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致使发行人或其下属公司与受让方解除《劳动合同》;





③因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违反知识产权保护、
竞业禁止等行为严重损害发行人或其下属公司的利益、声誉,给发行人或其下属
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致使发行人或其下属公司与受让方解除《劳动合同》;

④在与发行人或其下属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单位进行投资或任
职,以及直接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或其下属公司业务相同或相
似的活动,经发行人或其下属公司提出,拒不改正,致使发行人或其下属公司与
受让方解除《劳动合同》;

⑤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下属公司与受让方解除《劳动合
同》。

2、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受让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受让方应按原受让价格将全部受让股权转让给转让
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并将其依据受让股权自发行人取得的分红返还给转让方或
其指定的第三方;届时如果发行人处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发行期间,或者
因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导致转让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无法按原受让价格受让股
权,受让方应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并将其依据受让股
权自发行人取得的分红返还给发行人;受让方应于下述基准日前十个交易日内支
付上述违约金及分红;若受让方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发行人有权拒绝办理协议
股权上市流通的相关程序。

违约金=(受让股权对应的股份价值-原受让价格)×70%

其中:受让股权对应的股份价值=受让股权对应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基准日
前四十个交易日至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四
十个交易日至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基准日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满 36 月之日。

上述违约金及分红若未按期支付,则发行人有权按每日 0.5‰加收罚金。


(四)关于补缴个人所得税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晓春、管军及其亲属钱彬、钱瑛、钱小瑛、
管国勤承诺:鉴于公司前身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9 月进行了
资本公积转增,未来可能涉及补缴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款事宜。如将来发生上述情
形,其将及时承担补缴义务。同时,若发行人将来因其未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
被有关政府部门处罚,其愿无条件承担赔付发行人损失的责任。若其未履行上述
承诺,则发行人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薪酬、现金分红等收入。

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全体股东就强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涉
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已作出如下承诺:“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作为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未收到税务主管部门因常州强力电子
新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宜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任何通知,未来如有关税务主管部门要求补缴前述整
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本企业/本人将及时承担补缴义务。
同时,若公司将来因未及时代扣代缴上述个人所得税而产生滞纳金、罚款等费用,
则本企业/本人愿意按照整体变更时本企业/本人持股比例无条件承担上述费用,
以保证公司不会遭受任何损失。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企业
/本人支付的薪酬、现金分红等收入。”


(五)关于2011年不规范使用票据的承诺

2011 年,公司全资子公司强力先端工程项目尚处于建设期,建设资金需求
较大,但其自身融资能力较弱,为支持强力先端的工程建设,2011 年 3 月、9
月及 9-10 月,公司向强力先端开具了 18 笔共计 551 万元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
承兑汇票,由强力先端将银行承兑汇票直接背书支付给设备厂商及工程建设单位。
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均已正常解付,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的情况。公司已出具《承
诺书》,承诺今后将严格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发生类似的不规范票
据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晓春、管军也出具承诺:将督促发行人认真遵守《票
据法》的有关规定,规范票据的使用,若因 2011 年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致使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或受到任何处罚,从而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遭受任
何损失,他们将共同无条件以现金全额赔偿该等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若其未
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薪酬、现金分红等收入。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25 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000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200 万股,为本次发
行数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1,800 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15.89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 109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 “强力新材”,股票代码
“300429”;本次公开发行的 2,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5 年 3 月 24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
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
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 年 3 月 24 日

3、股票简称:强力新材

4、股票代码:300429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98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000 万股

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2,0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 7、8 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2,000 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本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发行后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万股) (%) (非交易日顺延)
钱晓春 2,472.1320 30.9791 2018 年 3 月 24 日【注】
首次公开
管军 1,618.7621 20.2852 2018 年 3 月 24 日
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 宏景睿银 548.9640 6.8792 2016 年 3 月 24 日
赢投投资 467.6360 5.8601 2016 年 3 月 24 日



钱彬 358.8000 4.4962 2018 年 3 月 24 日
管国勤 104.7578 1.3128 2018 年 3 月 24 日
莫宏斌 74.7500 0.9367 2018 年 3 月 24 日
李军 74.7500 0.9367 2018 年 3 月 24 日
钱瑛 74.7500 0.9367 2018 年 3 月 24 日
钱小瑛 72.3580 0.9067 2018 年 3 月 24 日
管瑞卿 44.8500 0.5620 2018 年 3 月 24 日
刘绮霞 24.9964 0.3132 2018 年 3 月 24 日
恽鹏飞 14.9978 0.1879 2018 年 3 月 24 日
王兵 9.9986 0.1253 2018 年 3 月 24 日
宋国强 4.9993 0.0626 2018 年 3 月 24 日
顾明天 2.4996 0.0313 2018 年 3 月 24 日
顾来富 2.4996 0.0313 2018 年 3 月 24 日
赵贤 2.4996 0.0313 2018 年 3 月 24 日
张海霞 2.4996 0.0313 2018 年 3 月 24 日
马则兵 2.4996 0.0313 2018 年 3 月 24 日
小计 5980.00 74.94 -
网上发行股份 1,800.00 22.56 2015 年 3 月 24 日
首次公开
发行股份 网下配售股份 200.00 2.50 2015 年 3 月 24 日
小计 2,000.00 25.06 -
合计 7,980.00 100.00 -

注:

(1)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9 月 2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公司股东钱晓春、管军、莫宏

斌、李军、管瑞卿、刘绮霞、钱彬、钱瑛、钱小瑛、管国勤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日

期自动延长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ANGZHOU TRONLY NEW ELECTRONIC MATERIALS CO.,LTD.
注册资本 7,98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钱晓春
设立日期 1997 年 11 月 22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1 年 10 月 20 日
注册地址 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工业园
经营范围 化工原料(按许可证核定的经营,经营场所不储存)销售;3,9-双[2-(3,5-
二 氨 基 -2,4,6- 三 氮 嗪 ) 乙 基 ]-2,4,8,10- 均 四 氧 烷 辛 环 螺 环 [5,5] 十 一 烷
(CTU-G)(固化剂)、六芳基二咪唑光刻胶引发剂、三溴甲基苯基砜、三
氮嗪光致产酸剂、9-取代吖啶光刻胶引发剂、锍鎓盐阳离子引发剂、邻苯
甲酰苯甲酸精品(OBBA)、邻苯甲酰苯甲酸甲酯(OBM)、三(4-二甲基
氨基)苯甲烷(LCV)、10-(2,5-二羟基苯基)-10-氢-9-氧杂-10-磷杂菲-10-
氧化物(HCA-HQ)、三芳基咪唑(INC)、甲氧基三芳基咪唑(TAI)、甲
基苯基砜、粗品三溴甲基苯基砜(TPS)、溴化钠、醋酸钠的生产及销售;
电机配件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金属材料销售;光电子新材料及新型高
分子功能材料的研发;光刻胶引发剂(PBG 光刻胶引发剂、碘鎓盐光刻胶
引发剂)和光刻胶树脂的中试及销售;技术咨询及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
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光刻胶专用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相关贸易业务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邮政编码 213011
电话号码 0519-88388908
传真号码 0519-88771621
电子信箱 ir@tronly.com
互联网网址 http://www.tronly.com
董事会秘书 管瑞卿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持股数量
姓名 职务 持股方式 任职期限
(股)
钱晓春 董事长、总经理 直接持股 24,721,320 2014.10-2017.10
管 军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16,187,621 2014.10-2017.10
莫宏斌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747,500 2014.10-2017.10
狄小华 独立董事 - - 2014.10-2017.10
陈丽花 独立董事 - - 2014.10-2017.10
杨 立 独立董事 - - 2014.10-2017.10
程贵孙 独立董事 - - 2015.01-2017.10
张海霞 监事会主席 直接持股 24,996 2014.10-2017.10
王 兵 研发部部长、监事 直接持股 99,986 2014.10-2017.10
汤丽娜 职工监事 - - 2014.10-2017.10
李 军 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747,500 2014.10-2017.10
管瑞卿 董秘、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448,500 2014.10-2017.10
刘绮霞 财务总监 直接持股 249,964 2014.10-2017.10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钱晓春、管军夫妇。钱晓春先生、管军女士
除了拥有发行人的股权外,没有其他投资,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

及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强力新材的股东总数为 33,748 人,其中前十名股
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股) (%)
1 钱晓春 2,472.1320 30.9791
2 管军 1,618.7621 20.2852
3 宏景睿银 548.9640 6.8792




4 赢投投资 467.6360 5.8601
5 钱彬 358.8000 4.4962
6 管国勤 104.7578 1.3128
7 莫宏斌 74.7500 0.9367
8 李军 74.7500 0.9367
9 钱瑛 74.7500 0.9367
10 钱小瑛 72.3580 0.9067
合计 5,867.6599 73.529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6%)。本次发行
中通过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2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1,8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5.89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
总股本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3)13.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
总股本计算);

(4)18.6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资金申购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200 万股,为本次



发行数量的 10%,有效申购数量为 74,02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2701972%,认购倍数为 370.10 倍。
各类型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及最终获配信息如下:
有效申购股 占总有效申购 获配数量 各类投资者获 占网下最终发行
投资者类别
数(万股) 数量比例 (股) 配比例 数量的比例
公募基金和社保
24,400 32.96% 800,009 0.32786885% 40.00%
基金(A类投资者)
年金保险资金
25,200 34.04% 699,993 0.27777778% 35.00%
(B类投资者)
其他投资者
24,420 32.99% 499,998 0.20475020% 25.00%
(C类投资者)

总计 74,020 100% 2,000,000 - 100%


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80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中签率为
0.7446048723%,认购倍数为 134.30 倍。

本次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1,780 万元,扣减发行费用 4,387 万元后,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7,393 万元。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苏亚验【2015】9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387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4,387
其中:承销和保荐费用 3,470
律师费
会计师费 357.27447
信息披露费
其他发行手续费用 31.72553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2.19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7,393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6.50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额之比计
算,其中净资产为本公司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资产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股本总额为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69 元(按照 2013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发行人报告期内 2011 年-2013 年及 2014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江苏苏亚
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
及 2014 年度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以上财务数据及 2015 年第一季度公司业绩预测已在招
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5 年 3 月 3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379 号金穗大厦 14 楼

联系电话: 021-68869011

传真号码: 021-68869026

保荐代表人: 韦玉刚、钟玻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已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金元证券认为强力新材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强力新材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金元证券同意推荐强力新材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
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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