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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铭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9-01-31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Hengmingda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塔基路 156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零一九年一月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铭达”、“发行人”、“本公
司”、“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2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
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及价格的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荆世平、夏琛、荆京平、荆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长、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9 年 8 月 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2、发行人股东恒世达、上海崴城、恒世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股东张猛、常文光、王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发行人股东深创投、前海基金、赣州超逸承诺:自本企业向公司增资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发行人股东海通开元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荆世平、夏琛、荆京平、荆江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发行人股东张猛、常文光、王雷、恒世达、上海崴城、恒世丰、深创投、
前海基金、赣州超逸、海通开元承诺:本人/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相关未履行

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荆世平、夏琛、荆京平、荆江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荆世平、夏琛、荆京平就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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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5、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
行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0%。因公司进行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6、本人减持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本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予以公告;
7、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
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2%;一致行动期限
内,上述减持股份数量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8、本人自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股份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 5%
以上股东)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股份的,仍遵
守本承诺第 6 条及第 7 条中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诺;
9、若本人违反承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
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发行人持股 5%以下股东、实际控制人荆江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
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等;
4、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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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5、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
行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0%。因公司进行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6、本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予以公
告;
7、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
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2%;一致行动期限
内,上述减持股份数量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8、本人自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继续减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第 6 条及第 7 条中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
诺;
9、若本人违反承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
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机构股东承诺
持股 5%以上的机构股东恒世达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如果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若本机构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4、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机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
发行前本机构所持股份总数的 50%。因公司进行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机构
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5、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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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时除外;本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予以
公告;
6、本机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
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2%;
7、本机构自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股份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 5%
以上股东)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股份的,仍遵
守本承诺第 5 条及第 6 条中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诺;
8、若本机构违反承诺,本机构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
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机构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3、发行人持股 5%以下股东承诺
持股 5%以下的股东上海崴城、恒世丰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如果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若本机构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机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
发行前本机构所持股份总数的 50%,因公司进行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机构
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4、本机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
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2%;
5、本机构自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继续减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第 4 条中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诺;
6、若本机构违反承诺,本机构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
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机构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持股 5%以下的股东张猛、常文光、王雷、深创投、海通开元、前海基金、
赣州超逸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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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锁定期满后,本人(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人(本机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
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2%;
3、本人(本机构)自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第 2 条中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相
关承诺;
4、若本人(本机构)违反承诺,本人(本机构)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本机构)履行完本承诺为
止。”


二、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
行调整),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的前提:(1)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2)不
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
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
进行调整)”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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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
择的条件为:控股股东无法实施股票增持方案或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
施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
整)”之条件。

(三)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
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股东大
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
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
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
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控股股东无法实施股票增持方案或控股股东增持公
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值
相应进行调整)”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实施股价稳定措
施。
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将确保该等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发行人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函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就股价稳定措施承诺如下: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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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
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
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
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2、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
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
如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公司应继续实
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
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启动注销程序,并及时办理减资手续。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1,000 万元;
3、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4、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将确保该等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5、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五)控股股东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函及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荆世平就股价稳定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将在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向
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连
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
划。本人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
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本人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
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1,000 万元;
2、本人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的
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备忘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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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
净资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本人承诺就公
司股份回购方案以本人的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
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本人股份增持义务触发
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
止;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本人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
能迫使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

施的承诺函及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荆世平、荆天平、荆京平、齐军、
马原、朱小华、夏琛、荆江、张晓娟、许瑚益就股价稳定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将在触发增持股票的条件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起增持公司股份,
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
80%,不高于本人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 100%。但在上述
期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本人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本人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的
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备忘录的要求;
3、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
净资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本人承诺就公
司股份回购方案以本人的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
全部表决票数(如有)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本人股份增持义务触发
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本人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 80%予以扣留,直至
本人履行承诺为止;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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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如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的当日进
行公告,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在经相关主管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
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
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
的直接经济损失;4、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荆世平、实际控制人荆世平、夏琛、荆京平、荆江、荆天平承
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公司招股说明书
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已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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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部新股;3、公司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若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公司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国金证券为恒铭达首次
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因国金证券为恒铭达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国金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国金证券为恒铭达首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恒铭达首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
所为恒铭达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
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
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
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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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针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的股本和归属于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将有较大幅度增
加,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有效使用、保证并加快募投项目实
施、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
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提高经营效率、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公司将通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加强费用控制,提高管理效率和降低内部运
营成本;通过加强对原材料采购活动的管控,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通过加强预
算控制和内部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降低财务成本。总之,公司通过提高经
营效率及成本费用控制水平,不断增强公司的总体盈利能力,提高公司产品的市
场竞争力。

2、加强技术团队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
公司将持续加强技术团队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产品质
量和技术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持在行业内的技术优势。

3、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
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
金进行专项存储;公司将就募集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由保荐机构和开户银行对募集资金进行共同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专
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募投
项目投资时,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履行审批手续。

4、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本次募投项目“电子材料与器件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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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按计
划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争取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和《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度分红回报规划》。公司的利
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公司将严
格按照其要求进行利润分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将广泛听取
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构成对发行人未来利润作出的任何保证。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

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股票发行完成后,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将制定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的薪酬制度;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
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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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前
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六、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采取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制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2、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股利,并优先采取
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
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4)无重大资金支出计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5,000 万元;公司未
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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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的部分,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七、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荆世平、夏琛、荆京平、荆江及荆天平出具《承诺函》,
承诺如下:
如因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未及时、足额为
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而使得发行人受到任何追缴、处罚或损失
的,本人将无条件全额补偿因发行人及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导
致发行人承担的全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滞纳金、赔偿、费用)及损失,
并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发行人及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并保证日后不
会就此事向发行人及子公司进行追偿。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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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侵占发行人
机会和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公司控股股东荆世平、实际控制人荆世平、夏琛、
荆京平、荆江及荆天平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与恒铭达构成竞争业务的情形;
2、未来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经营任何与恒铭达经营的业务构
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经营实体;
3、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
恒铭达所从事的业务有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恒铭达,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
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恒铭达;
4、本人不会向与恒铭达存在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提供
资金、技术、销售渠道、客户信息支持;
5、如恒铭达未来拓展其业务范围,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或
可能产生同业竞争情形,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避免竞
争:(1)停止生产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或业务;(2)将构成竞争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依法注入到恒铭达;(3)将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6、本人保证不利用恒铭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损害恒铭达及其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恒铭达所有;
如本人未将相关收益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
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特此承诺。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荆世平、实际控制人荆世平、夏琛、荆京平、荆江及荆天平出
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恒铭达资金、资产
或其他资源,且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仍未予以归还或规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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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在及将来除必要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外,本人将杜绝占用公司资金、资
产的行为;
3、本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恒铭达之间产生关联
交易事项。若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
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关联交易事
项的回避表决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前述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
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
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人承诺对违背上述承诺或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的
损失进行赔偿;如本人未向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7、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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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061 号”文核准,本公司
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3,037.8003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
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发行 303.7503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
上发行 2,734.0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发行价格为 18.72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6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恒铭达”,股票代码“002947”。本次公开
发行的 3,037.8003 万股股票将于 2019 年 2 月 1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9 年 2 月 1 日
(三)股票简称:恒铭达
(四)股票代码:002947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151.201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037.8003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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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股东作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声明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3,037.8003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
延)
荆世平 46,400,000 38.1855% 2022 年 2 月 1 日
深圳市恒世达投资有限公
8,000,000 6.5837% 2022 年 2 月 1 日

夏琛 6,153,846 5.0644% 2022 年 2 月 1 日
荆京平 5,594,406 4.6040% 2022 年 2 月 1 日
张猛 3,840,000 3.1602% 2020 年 2 月 1 日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
3,827,873 3.1502% 2020 年 4 月 6 日
公司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3,478,261 2.8625% 2020 年 2 月 1 日
首次公开发 上海崴城企业管理中心
2,662,937 2.1915% 2022 年 2 月 1 日
行前已发行 (有限合伙)
的股份 常文光 2,400,000 1.9751% 2020 年 2 月 1 日
深圳市恒世丰资产管理中
2,400,000 1.9751% 2022 年 2 月 1 日
心(有限合伙)
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
2,296,724 1.8901% 2020 年 4 月 6 日
合伙)
荆江 1,612,755 1.3272% 2022 年 2 月 1 日
赣州超逸投资中心(有限
1,531,149 1.2601% 2020 年 4 月 6 日
合伙)
王雷 936,056 0.7703% 2020 年 2 月 1 日
小计 91,134,007 75.0000% -
社会公众股
3,037,503 2.4998% 2019 年 2 月 1 日
(网下配售部分)
首次公开发
社会公众股
行的股份 27,340,500 22.5002% 2019 年 2 月 1 日
(网上定价发行)
小计 30,378,003 2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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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
延)
合计 121,512,010 100.00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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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uzhou Hengmingda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3、注册资本:9,113.4007 万元(本次发行前);12,151.2010 万元(本次发
行后)
4、法定代表人:荆天平
5、注册地址: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塔基路 1568 号
6、经营范围:电子材料及器件、绝缘材料及器件、光学材料及器件、纳米
材料及器件、精密结构件、纸制品的研发、设计、加工、生产、销售;货物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按《印刷许可证》核定范围核定类别经
营)(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
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消费电子防护产品、消费电子外盒保
护膜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
8、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
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9、电话:0512-57655668
10、传真:0512-36828275
11、电子信箱:hmd_zq@hengmingdaks.com
12、董事会秘书:荆京平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 本届任期
1 荆世平 董事长 2017 年 2 月至 2020 年 2 月
2 荆天平 董事、总经理 2017 年 2 月至 2020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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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荆京平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17 年 2 月至 2020 年 2 月
4 齐军 董事、副总经理 2017 年 2 月至 2020 年 2 月
5 马原 董事、副总经理 2017 年 2 月至 2020 年 2 月
6 朱小华 董事 2017 年 2 月至 2020 年 2 月
7 徐彩英 独立董事 2017 年 3 月至 2020 年 2 月
8 刘海山 独立董事 2017 年 3 月至 2020 年 2 月
9 曹征 独立董事 2017 年 3 月至 2020 年 2 月
10 黄淮明 监事会主席 2017 年 2 月至 2020 年 2 月
11 薛剑 监事 2017 年 2 月至 2020 年 2 月
12 邹兵 监事 2017 年 2 月至 2020 年 2 月
13 荆江 副总经理 2017 年 2 月至 2020 年 2 月
14 夏琛 副总经理 2017 年 2 月至 2020 年 2 月
15 张晓娟 财务总监 2017 年 3 月至 2020 年 2 月
16 许瑚益 副总经理 2017 年 2 月至 2020 年 2 月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公司职务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荆世平 董事长 46,400,000 38.1855%
夏琛 副总经理 6,153,846 5.0644%
荆京平 董事、董事会秘书 5,594,406 4.6040%
荆江 副总经理 1,612,755 1.3272%

2、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恒世达、
上海崴城及恒世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恒世达、上海崴城及恒世丰持有公司股份
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恒世达 8,000,000 6.5837%
上海崴城 2,662,937 2.1915%
恒世丰 2,400,000 1.9751%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恒世达、上
海崴城及恒世丰的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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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持股企业 在直接持股企业或有
姓名 任职
或有限合伙 限合伙中的出资比例
恒世达 100%
荆世平 董事长 上海崴城 54.9690%
恒世丰 74.7917%
齐军 董事、副总经理 上海崴城 5.0000%
马原 董事、副总经理 上海崴城 1.8776%
朱小华 董事 上海崴城 2.2531%
黄淮明 监事 上海崴城 1.5021%
薛剑 监事 上海崴城 1.5021%
邹兵 监事 恒世丰 1.2500%
张晓娟 财务负责人 上海崴城 1.8776%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荆世平先生,实际控制人为
荆世平先生、夏琛女士、荆京平女士、荆江先生和荆天平先生 5 名自然人,其中
荆世平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 38.1855%的股份;持有恒世达 100%的股权,恒世
达持有发行人 6.5837%的股份;持有上海崴城 54.9690%的份额,且为执行事务
合伙人,上海崴城持有发行人 2.1915%的股份;持有恒世丰 74.7917%的份额,
且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恒世丰持有发行人 1.9751%的股份;实际控制人夏琛女
士、荆京平女士、荆江先生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5.0644%、4.6040%和 1.3272%
的股份;实际控制人荆天平先生为夏琛女士之配偶,前述 5 名自然人为亲属关系。
根据荆世平与近亲属夏琛、荆京平、荆江、荆天平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约定荆世平的近亲属夏琛、荆京平、荆江、荆天平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处理发行
人经营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时尊重荆世平的意见并与荆世平保持一致行动。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荆世平持有其 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
1 恒世达
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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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荆世平持有其 74.7917%的出资份额,并担
2 恒世丰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荆世平持有其 54.9690%的出资份额,并担
3 上海崴城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4 惠州包材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董事会秘书荆京平持有其 100%股权
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荆天平持有其 60%的股权;实际控制
5 中科研发 人、股东、副总经理夏琛持有其 35%的股权;实际控制人、股东、
副总经理荆江持有其 5%的股权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总数为 59,498 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荆世平 46,400,000 38.1855%
2 深圳市恒世达投资有限公司 8,000,000 6.5837%
3 夏琛 6,153,846 5.0644%
4 荆京平 5,594,406 4.6040%
5 张猛 3,840,000 3.1602%
6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827,873 3.1502%
7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3,478,261 2.8625%
8 上海崴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662,937 2.1915%
9 常文光 2,400,000 1.9751%
10 深圳市恒世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400,000 1.9751%
合计 84,757,323 69.7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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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 3,037.8003 万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
后公司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 25.00%。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8.72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7 年
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
本 次 发 行 网 下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为 1,448,680 万 股 , 网 上 有 效 申 购 量 为
8,500,135.7500 万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
数为 6,995.42075 倍,高于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
回拨机制,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T 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
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03.7503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
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734.0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回拨后,本次网上
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321647804%,有效申购倍数为 3,108.99060 倍。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
网下发行公募养老社保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1,771,248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
的 58.31%,配售比例为 0.03546775%;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217,350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7.16%,配售比例为 0.03452628%;其他类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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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配数量为 1,048,905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34.53%,配售比例为
0.01183612%。
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股数为 93,079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31%。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约为 568,676,216.16 元。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对发行人募
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19】第 3-00002 号”
《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2,405,116.16 元(不含税),具体明细如下:

项 目 金额(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用 36,092,382.45 元
律师费用 641,509.43 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566,037.74 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820,754.72 元
发行手续费用、材料制作费 284,431.82 元
合计 42,405,116.16 元

每股发行费用:1.40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为 568,676,216.16 元,扣除本公司需承担的
42,405,116.16 元(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26,271,100.00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8.17 元/股(公司 2018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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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0.81 元/股(按照 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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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上述数据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8】第 3-00484 号)。本上市公
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内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 2018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上述数据未经审
计,但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大信阅字【2018】
第 3-00007 号《审阅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
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十、提醒
投资者关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内容。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预计 2018 年公司营业收入约 5.30
亿元-5.80 亿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幅约 18%-29%,预计 2018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30-1.50 亿元,相比上年同期增幅约
28%-47%,预计 2018 年经营业绩不存在同比大幅下降的情形。
上述业绩预计不构成公司对 2018 年度的业绩预测及利润承诺。若实际经营
情况与公司的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
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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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
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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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冉云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17 层
电话 010-85142899
传真 010-85142828
保荐代表人 王培华、付焱鑫
项目协办人 郭帅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
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金证券同意担任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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