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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4-09-17
股票简称:宏大爆破 股票代码:002683 公告编号:2014-057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二〇一四年九月
重要声明


本公告目的仅为向公众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
解更多信息,应仔细阅读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
书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新增股份 24,999,998 股,发行价格 24 元/
股,该等股份已于 2014 年 9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完成预登记托管手续,将于 2014 年 9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
行中,5 名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2014 年 9 月 19 日(即新增股份上市日),
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业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 6,250,000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广业公司合计控制公司股份 69,088,194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1.55%,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完成后,广业公司合计控制公司股份 75,338,194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30.88%,仍然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广业公司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对此,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广业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符合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事宜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符合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事宜之专
项法律意见书》。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后,本公司股权结构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核准、
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释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
指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宏大爆破
股东大会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发行人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发行人监事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 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广业公司
伊佩克环保 指 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为广业公司下属全资企业
工程研究所 指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所,为广业公司下属全资企业
广之业公司 指 广东广之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为广业公司下属全资企业
广发恒定 7 号 指 广发恒定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恒健投资 指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华夏人合 指 深圳华夏人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人合兴邦 指 芜湖市人合兴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钢投资 指 中钢投资有限公司
韶关市力拓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由广东省力拓民爆器材厂改
韶关力拓 指
制而来)
明华公司 指 吸收合并韶关力拓前的广东明华机械有限公司
广东明华 指 吸收合并韶关力拓后的广东明华机械有限公司
鞍钢矿业 指 鞍钢集团矿业公司
涟邵建工 指 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永安民爆 指 石嘴山市永安民用爆炸物品有限责任公司
鞍钢爆破 指 鞍钢矿业爆破有限公司
宏大国源 指 宏大国源(芜湖)资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本次向中国境内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本次发行 指
股)股票并上市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
发行人律师 指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的
会计师、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
指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2014 年 1-6 月
近三年一期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A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HONGDA BLASTING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218,960,000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243,959,998元

法定代表人:郑炳旭

董事会秘书:王永庆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宏大爆破

股票代码:002683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49号之二津滨腾越大厦北塔
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49号之二津滨腾越大厦北塔
21层

电话:020-38092888

传真:020-38092800

电子邮箱:hdbp@hdbp.com

主营业务:公司成功打造了“整体化、精准化、个性化、安全化”,以爆破
技术为核心的“矿山民爆一体化”服务模式,为大中型矿山业主提供民爆器材产
品(含现场混装)、矿山基建剥离、矿井建设、整体爆破方案设计、爆破开采、
矿物分装与运输、矿山资源与环境综合治理等垂直化系列服务。

所属行业:采矿业-开采辅助活动(B11)。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简述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经发行人 2013 年 11 月 3 日第二届董事会
2013 年第八次会议、2014 年 1 月 3 日第三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一次会议、2014
年 1 月 20 日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分别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
2014 年 1 月 4 日、2014 年 1 月 21 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本次发行申请于2014年7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
于2014年8月2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证监许可[2014]878号)。

(三)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截至2014年9月2日,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发恒定7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钢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人合兴邦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将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汇入广发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
的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2014年9月2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
验(2014)7-62号),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2014年9月3日,保荐机构
及主承销商广发证券将认购款项在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后划转至宏大爆破指定
的账户内。2014年9月5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
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410350号),对募集资金进行了审验。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599,999,952.00元,扣除发行费用19,594,102.2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580,405,849.78元。

本次发行是向特定对象投资者以现金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

(四)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已于2014年9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情况

发行股票的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面值 人民币1.00元/股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方式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发恒定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广
发行对象 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钢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人合兴邦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999,998股。其中: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认购6,250,000股、
广发恒定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8,333,333股、广东恒健投资控股
发行数量
有限公司认购4,166,666股、中钢投资有限公司认购2,083,333股、芜湖
市人合兴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4,166,666股。
发行价格 24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 599,999,952元
发行费用① 19,594,102.22元
募集资金净额 580,405,849.78元
锁定期 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存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遵守有关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并按照募集
和三方监管协议签 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保荐人、开户银行和公司根据深圳证券
署情况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

注①:包括保荐承销费、律师费、审计费用等。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数量

公司 2014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确定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4,691,356 股(含 24,691,356 股),其中广业公司认购
6,172,839 股、广发恒定 7 号认购 8,230,452 股、恒健投资认购 4,115,226 股、中
钢投资有限公司认购 2,057,613 股、人合兴邦认购 4,115,226 股。若公司股票在定
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与除权



除息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
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则各发行对象认购金额届时将相应等比
例调减。

公司 201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调整为
24,999,998 股。各发行对象的认购数量均相应调整如下:广业公司认购 6,250,000
股、广发恒定 7 号认购 8,333,333 股、恒健投资认购 4,166,666 股、中钢投资有限
公司认购 2,083,333 股、人合兴邦认购 4,166,666 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述特定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4,620.48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一平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50号22楼

经营范围:资产经营与管理;组织资产重组、优化配置;项目投资、经营及
管理;资产受托管理(以上事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教育培训(不含学历
教育及职业培训)。
2、广发恒定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名称:广发证券资管-中国银行-广发恒定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广发恒定7号全额用于投资宏大爆破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由广发证券
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设立和管理,由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自筹
资金20,000万元认购,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4年。

3、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31,7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肖学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15号楼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管理,资产管理及处置,企业重组、收购、兼并及咨
询,财务顾问;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纸张及纸制品、矿产品
(不含钨、锡、锑)、粮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

4、中钢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55,959.16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建明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19层
经营范围:实业、金融等项目的投资;企业并购、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的咨
询服务;进出口业务;设备租赁;有色金属、黑色金属、金银制品及其饰品的销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芜湖市人合兴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11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华夏人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金伟春)
主要经营场所: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B楼320-B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

(三)各发行对象与公司关联关系

上述发行对象中,广业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广发恒定7号
的资金来源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其中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除上述情况及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形成的关联关系外,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不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2013年和2014年1-6月重大关联交易情



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1、2013年和2014年1-6月,广业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重大关
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度
关联交易 定价方式
关联方 占同类交 占同类交
内容 及决策 金额 金额
易比例 易比例
程序
广东广业云硫矿业
采购柴油、汽油 市场价 31.13 0.07% 52.83 0.11%
有限公司
采购视频系统、
广东省广业信息产
服务器及信息 协议价 28.73 24.62% 23.60 0.01%
业集团有限公司
租用平台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度
关联交易 定价方式 占同类
关联方 占同类交
内容 及决策 金额 金额 交易比
易比例
程序 例
广东广业云硫矿业
销售炸药 国家指导价 425.01 1.16% 1,017.14 1.50%
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业资产经
技术服务费 市场价 6.00 0.01% 6.00 0.01%
营有限公司

(3)关联租赁情况

承租方名 租赁资产 租赁起始 租赁费定价依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度确认
租赁终止日
出租方名称 称 种类 日 据 确认的租赁费 的租赁费
广东省广业资 广东明华 粤国土资源利
土地使用 2011 年 1 2030 年 12
产经营有限公 机械有限 用函[2010]1710 586.79 万元 937.44 万元
权 月1日 月 31 日
司 公司 号及评估报告

(4)关联担保情况

2009年10月23日,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中长期贷
款合同》,合同金额为1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年三个月,自2009年10月23日
至2015年12月31日。该借款由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为5,850



万元的保证,并签订相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2013年和2014年1-6月,发行人员工与发行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2010年9月2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签订《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9月2日至2013年9
月1日。该借款由郑炳旭与王永庆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分别签订相应的《保
证合同》。

(2)2012年1月17日,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授
信额度合同》,最高授信额度为4,000万元,额度有效期限为12个月,自2012年1
月17日至2013年1月16日止。该授信额度由郑炳旭、王永庆共同提供保证,并签
订相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2009年10月23日,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中
长期贷款合同》,合同金额为1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年三个月,自2009年10
月23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同时,该借款由郑炳旭与王永庆共同提供最高额为
7,150万元的保证,并签订相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除上述事项及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外,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
在2013年及2014年1-6月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也不存在未来的交易
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
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
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的结论意见为: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过程遵循了公平、
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2013年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的决议,以及201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的条件。发行对象的选择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的利益,发行对象及发行价格的确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发行对象广东
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钢投资有限公司、芜
湖市人合兴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拥有和取得或自筹
的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广发恒定7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募集,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
产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广信君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
规性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
求;宏大爆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结果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保荐代表人:朱煜起、顾少波

项目协办人:夏晓辉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二)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震、郑德伦、阮章宏

电话:020-38396233

传真:020-38396216

(三)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7 层

负责人:王晓华

经办律师:全朝晖、石其军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10-37181388





第三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的公司前 10 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的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4年8月31日,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如下

序 持股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结的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号 股数(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广东省广业资产经
1 国有法人 53,029,857 24.22 53,029,857 -
营有限公司

2 郑炳旭 境内自然人 17,903,360 8.18 17,903,360 -

3 王永庆 境内自然人 16,471,360 7.52 16,471,360 13,600,000

中国银行-银华优质 基金、理财产
4 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10,471,583 4.78 - -
资基金 品等

广东省伊佩克环保
5 国有法人 7,282,269 3.33 7,282,269 -
产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
6 国有法人 7,282,269 3.33 7,282,269 -
究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华夏盛世 基金、理财产
7 6,524,208 2.98 - -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品等
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华商领先 基金、理财产
8 5,004,038 2.29 - -
企业混合型证券投 品等
资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9 国有法人 4,911,806 2.24 4,911,806 -
理事会转持三户
中国工商银行-融通 基金、理财产
10 动力先锋股票型证 4,400,000 2.01 - -
券投资基金 品等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4年9月10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登记后的前10
名股东情况如下:

序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股份性质
号 份数量(股)

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
1 59,279,857 24.30 59,279,857 国有法人
公司





2 郑炳旭 17,903,360 7.34 17,903,360 境内自然人

3 王永庆 16,471,360 6.75 16,471,360 境内自然人

中国银行-银华优质增长股 基金、理财产
4 10,471,583 4.29 -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品等
广发证券资管-中国银行-
基金、理财产
5 广发恒定 7 号集合资产管 8,333,333 3.42 8,333,333
品等
理计划
广东省伊佩克环保产业有
6 7,282,269 2.99 7,282,269 国有法人
限公司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所
7 7,282,269 2.99 7,282,269 国有法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基金、理财产
8 司-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 6,524,208 2.67 -
品等
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基金、理财产
9 司-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 5,004,038 2.05 -
品等
券投资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0 4,911,806 2.01 4,911,806 国有法人
转持三户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18,960,000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24,999,998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43,959,998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
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项目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14,952,564 52.50% 139,952,562 57.37%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4,007,436 47.50% 104,007,436 42.63%

三、股本合计 218,960,000 100.00% 243,959,998 100.00%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度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公司资产质
量得到提升,偿债能力得到明显改善,融资能力得以提高,资产结构更趋合理,
公司发展后劲增强。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运用将显著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从而增强公
司未来的融资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不会发生实质性改变;本次发行不涉
及业务、资产收购事项,也不涉及公司的业务和资产的整合计划,不会对公司的
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在不改变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前提下,使公司股权
结构更趋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和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高管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和管理
关系并不会发生变化。同时,本次发行也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
间新增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等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
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为广发恒定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
认购对象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员工。除郑炳旭、王永庆、方健宁、刘
畅、梁发、周育生、王丽娟、郜洪青、肖梅和马英华等10人通过认购广发恒定7
号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广发恒定7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参与广发恒定7号的认
购人若为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其履行股份变动信息披露义务时将
直接持有股份和通过广发恒定7号间接持有的股份合并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后,
截至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完成股份登记日(2014年9月10日),上述10名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和间接持股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折算 本次非公开 本次非公开 折算股数与 合计数占

姓名 职务 对应本次非公 发行完成前 发行完成前 原持股合计 发行完成
号 (万元)
开发行的股数 持有的股数 持股比例 数 后的比例
1 郑炳旭 董事长、总经理 2,580 1,075,000 17,903,360 8.18% 18,978,360 7.78%
董事、副总经
2 王永庆 2,070 862,500 16,471,360 7.52% 17,333,860 7.11%
理、董事会秘书
3 刘畅 副总经理 2,000 833,333 1,648,420 0.75% 2,481,753 1.02%
4 王丽娟 财务负责人 600 250,000 - - 250,000 0.10%
5 周育生 副总经理 500 208,333 - - 208,333 0.09%
6 方健宁 董事、副总经理 400 166,666 - - 166,666 0.07%
7 梁发 副总经理 300 125,000 - - 125,000 0.05%
8 肖梅 监事 280 116,666 685,000 0.31% 801,666 0.33%
9 郜洪青 副总经理 130 54,166 - - 54,166 0.02%
10 马英华 监事 115 47,916 - - 47,916 0.02%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 6 个月内,除肖梅女士减持 95,000 股公司股票外,其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出售所持本公司股票,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

(八)对公司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的影响

以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6月30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
2013年度、2014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准,本次发行前后公
司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变动情况如下:

2014年6月30日 2013年12月31日
项目
发行前 发行后 发行前 发行后

每股净资产(元) 6.13 7.88 6.03 7.79

每股收益(元) 0.38 0.34 0.75 0.67


注 1:发行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截至期末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权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截至期末股本+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注 2:发行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对应会计期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截至期末股本+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分析

一、财务会计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
日、2013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11年度、2012年度、
2013年度的利润表、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合并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12】第410067号”、“信会师报字【2013】
第410027号”审计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14】第410076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除特别说明外,本章披露或引用的财务会计数据,
均引自上述的财务报表或据此为基础计算而得。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 6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合计 3,460,189,612.60 2,959,912,347.43 2,068,777,997.91 1,199,120,503.81

其中:流动资产 2,248,003,083.21 1,890,924,365.13 1,438,812,126.58 698,656,649.84

非流动资产 1,212,186,529.39 1,068,987,982.30 629,965,871.33 500,463,853.97

负债合计 1,780,800,940.60 1,411,186,212.79 849,124,518.57 779,272,442.59

其中:流动负债 1,576,140,662.13 1,194,626,259.15 697,737,144.23 572,799,852.46

非流动负债 204,660,278.47 216,559,953.64 151,387,374.34 206,472,590.13

股东权益合计 1,679,388,672.00 1,548,726,134.64 1,219,653,479.34 419,848,061.22
归属于母公司所
1,341,586,502.80 1,320,832,474.98 1,205,381,060.09 412,752,457.26
有者的股东权益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 目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2011 年度

营业收入 1,484,762,570.67 2,954,131,046.79 1,625,489,070.60 1,618,179,750.84

营业成本 1,108,638,197.87 2,301,809,197.62 1,266,566,488.21 1,246,748,856.50





营业利润 147,584,839.90 246,259,100.95 98,396,974.40 139,941,377.49

利润总额 153,117,101.01 237,145,902.91 101,912,809.93 143,927,281.99

净利润 117,222,702.42 184,112,969.87 86,254,417.98 123,057,684.05
归属于母公司所
82,532,089.76 163,988,522.19 83,503,165.40 121,309,153.56
有者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0.38 0.75 0.44 0.74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 目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2011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9,778,796.35 -3,341,986.73 -27,738,342.99 155,086,143.0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13,844,552.44 -262,736,020.61 -164,842,524.68 -231,124,998.7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68,246,224.26 167,932,439.25 650,689,772.38 94,065,723.0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85,377,124.53 -98,145,568.09 458,108,904.71 18,026,867.31


(四)主要财务指标

1、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2014.6.30 2013.12.31 2012.12.31 2011.12.31
流动比率(倍) 1.43 1.58 2.06 1.22
速动比率(倍) 0.96 1.28 1.56 0.84
资产负债率(合并) 51.47% 47.68% 41.04% 64.9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2.78% 46.69% 40.42% 64.74%
主要财务指标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2011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97 5.71 5.51 7.10
存货周转率(次) 2.00 6.42 4.44 6.5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
6.13 6.03 5.51 2.51
资产(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39 -0.45 2.09 0.11
每股经营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0.64 -0.02 -0.13 0.94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



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
每股收益如下:

每股收益(元)
加权平均净
项目 基本每股 稀释每股
资产收益率
收益 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6.10% 0.38 0.38
2014 年 1-6 月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
5.82% 0.36 0.36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3.02% 0.75 0.75
2013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
13.66% 0.79 0.79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0.41% 0.44 0.44
2012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
10.06% 0.42 0.42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3.84% 0.74 0.74
2011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
32.89% 0.72 0.72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五)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元

项目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2011 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
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 2,912,537.46 -8,260,296.72 684.14 509,152.63
销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
2,784,595.60 871,765.74 3,977,605.27 3,467,410.39
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
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
-164,871.95 -1,724,667.06 -462,453.88 138,805.20
业外收入和支出
所得税影响额 -1,035,663.49 1,171,865.94 -628,768.41 9,592.81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
-781,664.29 -41,608.20 -83,299.16 -723,733.51
后)
合计 3,714,933.33 -7,982,940.30 2,803,767.96 3,401,227.52

二、管理层分析与讨论

(一)资产负债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119,912.05万元、206,877.80万元和
295,991.23万元和346,018.96万元,资产规模持续扩大。其中,2012年末公司资产


总额较上年末增加了86,965.75万元,增长较快,主要系2012年6月公司完成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并筹得募集资金净额72,654.42万元,且公司露天矿山开采业务
量增加导致工程施工增加,使得资产规模扩大;2013年末公司资产总额较上年末
增加了89,113.43万元,增长幅度较大,主要系公司2013年4月取得涟邵建工控制
权、2013年5月设立鞍钢爆破导致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扩大,且公司各业务量进一
步扩大使得资产总额增加。2014年6月末较2013年末资产增加了50,027.73万元,
增长幅度为16.90%,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增加。

随着公司业务的扩张,公司负债总额逐年增长,公司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比
例较大。2013年末公司的负债总额为141,118.62万元,与2012年末相比增加
56,206.17万元,增长幅度为66.19%,主要原因系公司2013年4月取得涟邵建工控
制权、2013年5月设立鞍钢爆破导致合并范围扩大。公司负债规模增长与公司生
产经营规模的扩张及资产规模的扩大相适应。在结构上,公司负债以流动负债为
主,说明公司近年来的业务发展所需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短期借款和商业信用。

(二)盈利能力分析

1、营业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在99%以上。报告期内,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合计分别为161,322.80万元、161,268.34万元、293,651.71万元
和148,115.39万元。公司收入大部分来自矿山开采服务及民爆器材生产与销售收
入。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体呈快速增长趋势,这主要是由于露天矿山开
采业务能够保持快速增长以及2012年公司上市后对外投资、收购部分企业扩大了
收入规模所致,公司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较前一年增长较少的原因主要是广东明
华韶关分公司停产事件导致民爆器材生产与销售收入减少抵消了露天矿山开采
业务的快速增长所致。随着公司从该次停产事件恢复,继续拓展矿山开采业务,
加强对新增收购及投资子公司的管控,积极发掘协同效应,预计公司未来主营业
务收入将继续呈现成长性企业的特点,维持较快增长。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结构以矿山开采服务和民爆器材生产与销售为主,其
中民爆器材行业受国家管制,产品销售范围有较强的区域化特征,因此发行人民
爆器材产品绝大部分在广东、宁夏及辽宁等地区销售。作为广东省内许可产能最



大的工业炸药生产企业和唯一的工业雷管生产企业,发行人在技术、市场占有率
方面均在华南地区具有极高的行业地位;公司收购永安民爆后,凭借永安民爆具
有的民爆器材经营资质,将民爆器材生产与销售的业务区域扩充至宁夏地区;公
司投资设立的鞍钢爆破具有8万吨炸药许可产能,是辽宁地区较大的民爆器材生
产销售企业。随着国家对民爆器材生产行业整合的不断深入,发行人民爆器材产
品在上述区域的地位仍将继续得到巩固及提升。

发行人矿山开采及其他爆破服务业务的区域化特征由项目所在地及项目工
期决定,2011年至2012年,公司凭借多年来建立的良好品牌和爆破技术优势在华
北等矿产资源丰富的区域建立了长期客户营销渠道,华北地区成为公司矿山开采
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地区;与此同时,公司布局宁夏、新疆等地区,逐步在西北
地区建立起业务渠道及优势,2013年,西北地区的矿山开采及其他爆破服务业务
量增长较快;此外,公司2013年收购的涟邵建工在西南区域具有一定业务规模。
2013年合资成立鞍钢爆破运行良好,使得公司在东北的业务规模大幅增加。公司
在各主要矿产资源区域均与矿山业主及大客户建立了稳定、良好的业务合作关
系,未来将继续稳固在各区域矿山开采及其他爆破服务市场中的地位。

2、毛利率

报告期内,公司露天矿山开采及其他爆破服务的毛利率呈现稳中上升的趋
势,民爆器材生产与销售业务的毛利率较为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3.00%、22.11%、21.69%和25.19%,
呈先降后升的趋势,一方面是因为各项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的影响外,另一方面
是因为公司业务构成在报告期内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公司紧紧围绕矿山开发的全
生命周期提供覆盖矿山全产业链的集成矿业服务这一战略目标,2013年4月成功
并购涟邵建工,将公司的产业链由露天矿山服务延伸至地下矿山服务;2013年5
月与国内最大的铁矿业主鞍钢矿业合资设立了鞍钢爆破,在行业内创设了“鞍钢
模式”;2013年9月设立宏大国源,将产业链延伸至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领域,因
此矿山开采及其他爆破服务占收入的比例逐步提升,而矿山开采及其他爆破服务
的毛利率低于民爆器材生产与销售,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随着收入结构的调整而
相应变化,致使2012年、2013年的主营业务毛利率有所下降。在保持公司原有业
务发展势头的基础上,加之公司对新增子公司较好地进行内部资源整合,规模效


应与协同效应逐步显现,2014年上半年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增加至25.19%。

3、期间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高,对经营业绩影响相对较小,
体现了公司在产能扩张下较好地控制了成本费用的增长,呈现良好的规模经济效
应。
(三)现金流量分析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
为-2,773.83 万元、-334.20 万元和-13,977.88 万元,主要系公司为处在快速扩张阶
段,经营性资产增加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相对稳定,体现为净流出,主要是
由公司购置大型设备、办公场所和经营用地以及对外投资、收购股权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大,一方面,2012 年 6 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带来的募集资金使得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大幅增加;另一方
面,公司在报告期内均充分利用银行借款支持业务发展,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
盈利能力不断提升,资信评级不断提高,银行授信额度不断提升,公司通过银行
借款筹措的资金总体呈增加趋势。





第五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4,999,998 股,共募集资金 599,999,952 元,扣
除发行费用 19,594,102.22 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80,405,849.78 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相关措施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
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六节 保荐协议主要内容和上市推荐意见

一、保荐协议内容

(一)保荐协议基本情况

1、保荐协议签署时间:2013 年 11 月 5 日

2、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保荐代表人:朱煜起、顾少波

4、保荐期限:广发证券持续督导的期间自本协议签订后至宏大爆破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持续督导期间自本
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二)保荐协议其他主要条款

以下,甲方为“宏大爆破”,乙方为“广发证券”: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 甲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积极、认真、全面配合乙方
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

5.1.2 乙方在对甲方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
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的过程中,甲方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且甲方应当督
促及确保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包括但不限于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相关的信息、文件和资料。

5.1.3 甲方应做好协调与督促工作,以使为其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积极、认真配合乙
方履行保荐职责。

5.1.4 甲方应指定专人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的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并根据乙方的工作计划安排与合理请求,及时给予全面支持和配合。

5.1.5 甲方应当根据《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





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甲方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

5.1.6 甲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
度及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制度,并认真落实与执行,规范、妥善地管理和使用募
集资金。

在甲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甲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及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具体内容届时由上
述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5.1.7 甲方应当严格遵守并且敦促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严格恪守其所作出的各项声明、保证与承诺,严格遵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及其他相关义务;并采取必要的行动
和措施,积极、认真、全面地配合、支持乙方及乙方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和项目
协办人履行保荐职责、开展与本次发行上市保荐工作相关的各项工作。

5.1.8 甲方应当督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定对象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有关股票限售的规定。

5.1.9 甲方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
项等时,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乙方,并按规定及时将相关的文件、资料送交乙
方审阅;对于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按照乙方的建议和要求,及时予以
更正或补充。

5.1.10 甲方知道或者理应知道公共传媒刊登有关甲方的报道或市场传闻的,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开展核查等各项相关工作。

5.1.11 在证券核准发行至上市期间,甲方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 乙方作为保荐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甲方股票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甲方履
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5.2.2 乙方应当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甲方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
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乙方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乙方可以
指定一名项目协办人。

5.2.3 在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证明和数据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的前提下,乙方应当保证所出具的与本次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真实、准
确、完整。

5.2.4 乙方在对甲方申请文件、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
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时,如果乙方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
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则乙方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复核,并可聘
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5.2.5 乙方在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时,如果乙方对
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存在严重质疑的,则乙方有权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
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
甲方承担。

5.2.6 乙方应当为甲方本次发行上市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并建立
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工作档案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5.2.7 乙方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记录于保荐工
作档案,并可依照《保荐办法》和《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
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5.2.8 本次发行前,甲方不配合乙方履行保荐职责的,乙方应当发表保留意
见,并在发行保荐书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应当不予保荐,已保荐的应当撤
销保荐。

5.2.9 本次发行后,乙方有充分理由确信甲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
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甲方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5.2.10 乙方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
相关工作。乙方有充分理由认为甲方为本次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
向甲方建议更换。

5.2.11 乙方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
主动与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甲方对此应
予以协助和配合。

5.2.12 乙方有充分理由确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
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5.2.13 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甲方行使下列权利:

5.2.13.1 要求甲方按照《保荐方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或者本协议约定
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并及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说明;甲方应及时提供
乙方发表独立意见事项所必需的资料,确保乙方及时发表意见;

5.2.13.2 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有权随时查询甲方(含控股子公司)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资料,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甲方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甲方材料;

5.2.13.3 列席甲方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5.2.13.4 对甲方的信息披露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

5.2.13.5 对有关部门关注的甲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
服务机构配合;

5.2.13.6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对甲方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5.2.13.7 与乙方履行保荐职责相关的其他必要而合理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对甲方进行实地考察;查阅甲方有关文件资料;与甲方高管人员及相关员工
面谈;直接要求甲方按乙方提出的尽职调查问卷清单回答相关问题,并提供有关
文件资料;

5.2.13.8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5.2.14 在持续督导期间,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甲方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培训。乙方每半年应
至少对上述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案例等。
甲方应敦促上述人员积极参加乙方组织的培训。

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甲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甲方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5.2.14.1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2.14.2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
的;

5.2.14.3 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5.2.14.4 证券交易所要求培训或者乙方认为应该培训的其他情形。

5.2.15 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保荐指引》的规定,至少每季度对
甲方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持续督导期开始之日至该季度结束不满一个月的除
外。

5.2.16 乙方应当在甲方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保荐指
引》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保荐工作报告,持续督导期开始之
日至该年度结束不满三个月的除外。

5.2.17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乙方应当在甲方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的 10 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5.2.18 乙方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
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
接或者间接为乙方、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保荐机构推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出具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的结论性意见
认为:

发行人申请其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不会导致不符合上市





条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
相关保荐责任。





第七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的24,999,998股人民币普通股已于2014年9月10日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刊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的下
一交易日(2014年9月19日)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上市首日,上市首日公司股
价不除权,公司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中,5名认购对象认购的股票锁定期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
股份上市首日(即2014年9月19日)起三十六个月。





第八节 备查文件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件,均可在以下时间、地点
供投资者查阅。

一、查阅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2:00-5:00。

二、查阅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49 号之二津滨腾越大厦北塔 21 层

三、备查文件

1、发行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

2、尽职调查报告;

3、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

5、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重要文件。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
暨上市公告书》签署页)




发行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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