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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客环保: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9-06-14
霞客环保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
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九年六月




0
霞客环保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1、本次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为 4.62 元/股,该发行价格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批准。本次新增股份数量为 951,757,487 股。

2、本公司已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并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经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受理霞客环保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
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3、本次新增股份的上市日为 2019 年 6 月 18 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4、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限售流通股,限售期从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算。

5、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1,352,461,312 股,其中,社会公众股持
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以上,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规则》有关股
票上市交易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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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及其相关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全体董事签名:




张建军 周支柱 宋 明




郭 敏 冯淑君 徐建军




程 博 马晨光 朱香艳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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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书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公告书中财务
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5、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以
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股东及
其他投资者注意。

6、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
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
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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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本公司/公 司/上市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

公司/霞客环保 002015
标的公司/协鑫智慧
指 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能源
协鑫创展控股有限公司,由“协鑫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9
创展控股 指
日更名而来
霞客彩纤 指 江阴市霞客彩纤有限公司

霞客机电 指 江阴市霞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霞客投资 指 江阴市霞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其辰 指 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川商贰号 指 成都川商贰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江苏一带一路 指 江苏一带一路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秉颐清洁能源 指 苏州工业园区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交易对方 指 上海其辰、成都川商贰号、江苏一带一路、秉颐清洁能源

资产承接方 指 上海其辰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评估基准日 指 2018 年 6 月 30 日
1、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霞客环保母公司口径的货币资金、对霞客机电
和霞客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
2、上市公司已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转让的霞客彩纤 35%股权对应的股权
保留资产 指
转让款;
3、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收到由创展控股支付的 2017 年度业绩补
偿款人民币 232,418,811.56 元。
拟置出资产/置出资
指 上市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除保留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拟置入资产/置入资
指 交易对方所合计持有的协鑫智慧能源 90%股权
产/标的资产
上市公司拟将截至评估基准日除保留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作为拟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置出资产,与标的资产中上海其辰持有的协鑫智慧能源 75%股权的等值部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分进行置换,并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与拟置出资产的
差额部分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重组预案 指
关联交易预案》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重组报告书 指
关联交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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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客环保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重大资产置换及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产协议》
协议》
《重大资产置换及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协议之补充协议》
定价基准日 指 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发行日 指 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至交易对方的证券账户之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证券
律师/国浩律师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评估师/申威评估 指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本报告书 指
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重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组管理办法》
《财务顾问办法》 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除另有说明,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
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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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特别提示 .................................................................................................................................... 1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声明 ............................................................................................................ 2

公司声明 .................................................................................................................................... 3

释义 ............................................................................................................................................ 4

目 录 .......................................................................................................................................... 6

第一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9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 10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 10

(一)重大资产置换 ................................................................................................ 10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11

二、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情况 ...................................................................................... 11

(一)股份发行价格 ................................................................................................ 11
(二)股份发行数量 ................................................................................................ 11
(三)股份锁定期 .................................................................................................... 12

三、本次交易评估作价情况 .......................................................................................... 15

(一)拟置出资产的评估情况 ................................................................................ 15
(二)拟购买资产的评估情况 ................................................................................ 15

四、本次交易的盈利承诺及业绩补偿 .......................................................................... 15

第三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 18

一、本次交易相关决策过程及批准情况 ...................................................................... 18

(一)上市公司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 18
(二)交易对方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 18
(三)本次交易其他已获得的批准、核准和备案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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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 19

(一)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 19
(二)置出资产的交割情况 .................................................................................... 19
(三)验资情况 ........................................................................................................ 19
(四)证券发行登记及上市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 20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20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 20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
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 21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21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 21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 21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 33

八、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意见 .............................................................................. 34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34
(二)法律顾问意见 ................................................................................................ 34

第四节 新增股份变动及上市情况 ........................................................................................ 36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 36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 36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 36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 36
(四)发行数量 ........................................................................................................ 37
(五)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 38
(六)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 38

二、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 .................................. 41

(一)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 41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 42
(三)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 42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 43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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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前后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 47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票仍符合上市条件 ...................................................... 48

第五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 49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 49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 49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 49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 49

第六节 持续督导 .................................................................................................................... 53

一、持续督导期间........................................................................................................... 53

二、持续督导方式........................................................................................................... 53

三、持续督导内容........................................................................................................... 53

第七节 本次交易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 ................................................................................ 54

一、独立财务顾问........................................................................................................... 54

二、法律顾问................................................................................................................... 54

三、拟置出/置入资产及上市公司备考财务信息审计机构 ......................................... 54

四、拟置出/置入资产评估机构 ..................................................................................... 55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56

一、备查文件目录........................................................................................................... 56

二、备查文件地点........................................................................................................... 56

(一)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 56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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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ake Color Spinning Co.,Ltd.
股票简称 霞客环保
股票代码 002015
成立时间 1992 年 5 月 5 日
上市日期 2004 年 7 月 8 日
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前注册资本 40,070.3825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142294446F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东街 7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东街 7 号
针纺织品、纺织品、服装生产、销售;利用自有资产对再生废物、环保、资
源类项目进行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
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贸易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
经营范围
划;企业管理服务;数据存储与处理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客运服务;
汽车租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限本市区);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充电
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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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一)重大资产置换;(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述重大资产
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生效、互为前提,任何一项因未获得所需的批准(包括但
不限于相关交易方内部有权审批机构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而无法付诸实施,则另一项
交易不予实施。

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大资产置换

上市公司拟将截至评估基准日除保留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与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
标的资产中上海其辰持有的协鑫智慧能源 75%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保留资产包
括:1、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霞客环保母公司口径的货币资金、对霞客机电和霞客投
资的长期股权投资;2、上市公司已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转让的霞客彩纤 35%股权对应
的股权转让款;3、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收到由创展控股支付的 2017 年度业绩
补偿款人民币 232,418,811.56 元。

根据申威评估出具的沪申威评报字(2018)第 2067 号评估报告,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
评估值为 26,938.04 万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以拟置出资产评估值为基础,本次交
易的拟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26,938.04 万元。

根据申威评估出具的沪申威评报字(2018)第 2066 号评估报告,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518,500.00 万元,对应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 466,650.00 万元。经交易
各方友好协商,以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466,6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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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中,拟置出资产的作价为 26,938.04 万元,标的资产的作价为 466,650.00
万元,上述差额 439,711.96 万元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上海其辰、成都川商贰
号、江苏一带一路及秉颐清洁能源购买。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4.6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即 4.6171 元/股),符合《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计算,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为 951,757,487 股。定价基准日至
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
本次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发行股数也随之进
行调整。


二、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情况

(一)股份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4.6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即 4.6171 元/股),符合《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发行股
数也随之进行调整。

(二)股份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中,拟置出资产的最终作价为 26,938.04 万元,拟置入资产的最终作价为
466,650.00 万元,上述差额 439,711.96 万元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协鑫智慧能
源的股东上海其辰、成都川商贰号、江苏一带一路及秉颐清洁能源购买。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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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海其辰发行股份数量=(上海其辰所持标的公司股份对应的交易价格-置出资产
的交易价格)÷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向其他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相应交易对方所持标的公司股份对应的交易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如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后各交易对方所能换取的股份数不为整数时,则不足 1 股部分
各交易对方自愿放弃,其对应的置入资产部分由各交易对方无偿赠予上市公司。

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4.62 元/股计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预计为 951,757,487 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数量(股)
1 上海其辰 783,413,333
2 成都川商贰号 56,114,718
3 江苏一带一路 56,114,718
4 秉颐清洁能源 56,114,718
合计 951,757,487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发行股
数也随之进行调整。

(三)股份锁定期

1、本次交易对方上海其辰承诺

“一、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首日起 36
个月届满之日及本公司履行完毕 2018 年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如有)项下的补偿义务(如需)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不以任何方式进
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
上述股份(以下简称“锁定期”)。

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
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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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配股、送红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四、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如上述锁定期安排与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公司将
根据最新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2、上海其辰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创展控股承诺

“1、本公司承诺将本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以任
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如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送红股等除权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若届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规定的,本公司将按照最
新规定执行。

4、本公司如在股份锁定期间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自愿将所得收益交由上市公
司所有。

5、本公司全权委托上市公司就上述股份的锁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的锁定手续。

6、如果本次交易终止或未能实施,自本次交易终止或确定不予实施之日起,前述
股份锁定承诺予以解除。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交易对方秉颐清洁能源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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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首日起36个月届
满之日及本企业履行完毕2018年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如有)项下的补偿义务(如需)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
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以
下简称“锁定期”)。

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持有
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
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
算。)。

三、本次交易结束后,本企业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配股、送红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四、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如上述锁定期安排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企业将
根据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4、本次交易对方成都川商贰号、江苏一带一路承诺

“一、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首日起 24 个月(以
下简称“锁定期”)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
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

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上市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三、本次交易结束后,本企业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配股、送红股、资本公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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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四、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如上述锁定期安排与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企业将根
据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三、本次交易评估作价情况

(一)拟置出资产的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中,拟置出资产为上市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6 月 30 日除保留资产以
外的全部资产与负债。申威评估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拟置出资产进行了评估,

并出具了沪申威评报字(2018)第 2067 号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拟置
出资产进行评估,资产基础法下拟置出资产评估值为 26,938.04 万元,较账面价值增值
1,751.29 万元,增值率为 6.95%。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最终作价
为 26,938.04 万元。

(二)拟购买资产的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为标的公司 90%的股权。申威评估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
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沪申威评报字(2018)第 2066 号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并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
论。收益法下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518,500.00 万元,较标的公司合并报
表归母净资产账面价值 401,236.66 万元增值 117,263.34 万元,增值率为 29.23%。经交
易各方友好协商,以标的公司评估值为基础,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最终作价为 466,650.00
万元。

四、本次交易的盈利承诺及业绩补偿

根据上市公司与上海其辰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上市公司与上海其辰、秉
颐清洁能源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秉颐清洁能源出具的《关于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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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的承诺函》,上海其辰、秉颐清洁能源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协鑫智
慧能源在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范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9,500 万元、37,093 万元和 58,122 万元。若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无法在 2018 年度内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延续至 2021 年度,即上海
其辰、秉颐清洁能源承诺协鑫智慧能源在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度实现的合并报表范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9,500 万元、37,093 万元、58,122 万元和 59,840 万元。

若协鑫智慧能源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际实现的合并报表范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则上海其辰、秉颐清洁能源应首
先以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前述股份不足补偿的,由上海其辰、
秉颐清洁能源以从二级市场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股份补
偿总数达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总数的 90%后仍需进行补偿的,上海其
辰、秉颐清洁能源将自主选择采用现金或股份的形式继续进行补偿,直至覆盖上海其辰、
秉颐清洁能源应补偿的全部金额。上海其辰、秉颐清洁能源累积补偿的总金额不超过标
的资产的交易作价。

在补偿期内,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协鑫智慧能源当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以
下简称“实际扣非归母净利润”)与前述约定的承诺扣非归母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审
核,并由负责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上市公司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意见”),业绩补偿义
务人应当根据专项审核意见的结果承担相应补偿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
补偿。

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如发生实际扣非归母净利润低于承诺扣非归母净利润而需要
业绩补偿义务人进行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在需补偿当年上市公司年报公告后按照规
定的公式计算并确定业绩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应补偿股份”),
并向业绩补偿义务人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在需补偿当年上市公司年报公
告后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补偿事宜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债券持有人会议(如需)进行审议,上市公司应于股东大会、债券
持有人会议(如需)审议通过股份补偿事宜之日起 1 个月内对应补偿股份以人民币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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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

若前述股份回购事宜因未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如需)审议通过
而无法实施的,则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将应补偿股份赠
送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其
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扣除业绩补偿义务人持有的
股份数后的总股本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若业绩补偿义务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约定须向上市公司进
行现金补偿的,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15 日内书面通知业绩补
偿义务人,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将相应的补偿现
金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补偿期内每个会计年度内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扣非归母净利润数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扣非归母净利润)÷盈利预测补偿期间内各年的承诺扣非归母
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

(2)当期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金额/本次
发行价格;

(3)计算应当补偿股份数量非整数时,按照尾数进一原则处理;

(4)当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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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相关决策过程及批准情况

(一)上市公司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2018 年 11 月 5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
交易的重组预案相关的议案;

2、2018 年 11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职工安置方案;

3、2018 年 11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
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草案)相关的议案;

4、2018 年 12 月 17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交易方案相关的议案,并豁免上海其辰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发行触发的要约收购
义务。


(二)交易对方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2018 年 11 月,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交易对方上海其辰、成都川商贰号、
江苏一带一路及秉颐清洁能源已分别做出决定,批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并同意与上市
公司签署相关协议。

(三)本次交易其他已获得的批准、核准和备案

1、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9 年 4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向
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34 号),
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2、反垄断审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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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5 月 23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
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19]187 号),决定对本次交易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霞客环保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二、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鉴于协鑫智慧能源为股份公司,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其股权转让无需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标的资产的交割过户以协鑫智慧能源出具的股东名册为准。根据上
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签署的《标的资产交割确认书》、协鑫智慧能源
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股东名册》,本次交易涉及购买标的资产的过户事宜已办
理完毕,上市公司持有协鑫智慧能源 90%股权。


(二)置出资产的交割情况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上市公
司以其持有的截至评估基准日除保留资产之外的其他全部资产与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
上海其辰持有的协鑫智慧能源 75%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出资产由上海其辰或其
指定的第三方承接。

2019 年 5 月 27 日,上市公司与上海其辰签署《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双方对置出
资产的交割进行了确认。鉴于截至交割确认书签署日,上海其辰尚未确定资产承接方,
双方一致同意,自置出资产交割日 2019 年 5 月 27 日起,置出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义
务、责任和风险由上海其辰享有和承担,上市公司暂时代管置出资产,上市公司对交付
置出资产的义务即视为终局性履行完毕。上海其辰后续指定负责承接的第三方后,置出
资产实际交付和过户手续的办理不影响上海其辰自资产交割日起享有和承担与置出资
产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


(三)验资情况

2019 年 5 月 27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江苏霞客环保色纺
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172 号),经审验,截至 2019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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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霞客环保已收到交易对方以其合计拥有的协鑫智慧能源经评估股权认缴的新增注册
资本合计人民币玖亿伍仟壹佰柒拾伍万柒仟肆佰捌拾柒圆整,并根据霞客环保 2018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834 号”《关于核
准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批复》进行账务处理,增加股本人民币 951,757,487.00 元。霞客环保本次增资前的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703,825.00 元,股本为人民币 400,703,825.00 元。截至 2019 年 5 月
27 日 止 , 变 更 后 的 累 计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352,461,312.00 元 , 股 本 为 人 民 币
1,352,461,312.00 元。


(四)证券发行登记及上市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出具的《股份
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等材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受理霞客
环保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霞客环保的股东名册。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中合计发行股份数量为 951,757,487 股,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的股份
数量为 1,352,461,312 股。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交割、过户及本公司新增股份登记申请过程中,未发生相关实
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2019 年 5 月 31 日,上市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提前换
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提名朱钰峰先生、王东
先生、崔乃荣先生、费智先生、刘斐先生、黄岳元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提名韩晓平先生、曾鸣先生、李明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019 年 5 月 31 日,上市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闫浩
先生、杨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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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6 月 10 日,上市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邢亚琴女士为第七届
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将与上市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二名非职
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七届监事会。

上述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选举事项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本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2018 年 11 月 5 日,上市公司与上海其辰、成都川商贰号、江苏一带一路、秉颐清
洁能源签署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018 年 11 月 5 日,上市公司与上海其辰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8 年 11 月 30 日,上市公司与上海其辰、成都川商贰号、江苏一带一路、秉颐清
洁能源签署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8 年 11 月 30 日,上市公司与上海其辰、秉颐清洁能源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之补充协议》。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
补充协议》已生效,协议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上述协议,未出现违反协议
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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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 承诺事项 主要内容
1、本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相关说明
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
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及交易对方所提供的资
料均为真实、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
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需要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
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有效的要求。
关于提供信息真
上市公司董 5、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实性、准确性和
事、监事、高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完整性的声明与
级管理人员 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
承诺
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
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
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
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
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6、如因本人就本次交易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7、本人保证,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本公司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相关说
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
时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
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
任。
3、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及交易对方所提供的
关于提供信息真
资料均为真实、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
实性、准确性和
上市公司 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
完整性的声明与
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承诺
遗漏。
4、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需要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
本公司保证继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有效的要求。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交易对方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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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 承诺事项 主要内容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
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上市公司董 关于摊薄即期回 5、如果上市公司未来筹划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
事、高级管理 报采取填补措施 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筹划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填补
人员 的承诺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
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
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本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
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
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上市公司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关于不存在内幕
事、监事、高 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行为的承诺
级管理人员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
重组的情形。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之一上海其辰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朱共
山先生,本次交易对方之一秉颐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朱钰
峰先生为朱共山先生的直系亲属,构成朱共山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因此本公司与上海其辰、秉颐有限合伙存在关联关系。
二、本公司与除上海其辰、秉颐有限合伙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参
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无关联关系。
关于不存在内幕
三、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
交易行为、与相
上市公司 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
关方不存在关联
易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关系的承诺
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企业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本企业有关本次
关于提供信息真
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实性、准确性和
交易对方 或口头证言等),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
完整性的声明与
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承诺
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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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 承诺事项 主要内容
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企业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三、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
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
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相
应的法律责任。
四、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
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
请的,董事会有权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
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
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
安排。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主
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
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关于最近五年处 3、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
罚、诉讼、仲裁 到任何刑事处罚或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任何行政处罚,不涉及与经
上海其辰
及诚信情况的声 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明与承诺 4、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
状况良好,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
态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亦不存在或涉嫌存在其他重大
违法行为。
5、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损害投资
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没有证
券市场失信行为。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最近五年处 1、本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具
其他交易对方 罚、诉讼、仲裁 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及诚信情况的声 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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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 承诺事项 主要内容
明与承诺 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3、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刑事处
罚或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任何行政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4、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
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不
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亦不存在或涉嫌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没有证券市场失信行
为。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企业与上市公司、上海其辰及其关联方、其他交易对方、
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无关联关系。
二、本企业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三、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
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
关于不存在内幕
江苏一带一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交易行为、与相
路、成都川商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关方不存在关联
贰号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系的承诺
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
情形。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依法持有协鑫智慧能源 5%的股
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本企业已经依法就标的股份履行
法定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抽逃出资等违反本企业作为股东所应
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协鑫智慧能源合法存
续的情况。
江苏一带一
关于所持股份权 2、本企业依法拥有标的股份的全部法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
路、成都川商
属清晰、不存在 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企业所持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
贰号、秉颐清
权利瑕疵的承诺 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
洁能源
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
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本企业所持标的股份过户或转移
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依法持有协鑫智慧能源 75%的股
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本公司已经依法就标的股份履行
关于所持股份权
法定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
上海其辰 属清晰、不存在
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协鑫智慧能源合法存续的
权利瑕疵的承诺
情况。
2、本公司依法拥有协鑫智慧能源 75%股份的全部法律权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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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 承诺事项 主要内容
权属清晰,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公司所
持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信托、
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
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本
公司所持协鑫智慧能源股份过户或转移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朱共山先生,本次交易
对方之一苏州工业园区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
行事务合伙人朱钰峰先生为朱共山先生的直系亲属,构成朱共山
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因此本公司与上市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秉颐
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关联关系。
二、本公司与除苏州工业园区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无关联关系。
关于不存在内幕
三、本公司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交易行为、与相
上海其辰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内
关方不存在关联
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
关系的承诺
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
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
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朱钰峰先生为朱共山先生的直系亲
属,因此本企业构成朱共山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对方之
一上海其辰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朱共山先生,因此本企
业与上市公司、上海其辰存在关联关系。
二、本企业与除上海其辰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参与本次交易的中
介机构无关联关系。
三、本企业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关于不存在内幕
四、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
交易行为、与相
秉颐清洁能源 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
关方不存在关联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关系的承诺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
情形。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均
未从事与协鑫智慧能源、上市公司及附属企业开展的业务构成或
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上海其辰、朱 关于避免同业竞
2、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
共山 争的声明与承诺
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竞
争的业务;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对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
企业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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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 承诺事项 主要内容
3、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的或未来获得的与重组后的上
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关系的业
务,均转让给上市公司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予以处置,使本公司/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从事与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
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4、本公司/本人承诺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和对上市
公司的实际控制能力,损害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权
益。
5、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公司/本人承诺赔偿上市公司因本公司
/本人违反前述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均未从
事与协鑫智慧能源、上市公司及附属企业开展的业务构成或可能
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
与任何在商业上对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竞争的
业务;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对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关于避免同业竞 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秉颐清洁能源
争的声明与承诺 3、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的或未来获得的与重组后的上市公
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
均转让给上市公司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予以处置,使本企业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再从事与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
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4、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企业承诺赔偿上市公司因本公司违反
前述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1、本次交易前,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拟注入资产的
实体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
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
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
关于规范及减少
上海其辰、朱 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
关联交易的声明
共山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
与承诺
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
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
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
人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1、本次交易前,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协鑫智慧能源之间
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
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
关于规范及减少
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
秉颐清洁能源 关联交易的声明
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
与承诺
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
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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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 承诺事项 主要内容
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
3、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赔偿上
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一、本次交易拟注入资产的实体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目前
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等方面与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双方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
业务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况。
二、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保证上市公司
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本公司/本企业/本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
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具体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本
企业/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本企业/本人
之间完全独立。
3、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
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将由上市公司独立控制并
上海其辰、秉 关于保持上市公
支配,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公司的资
颐清洁能源、 司独立性的声明
产、资金及其他资源。
朱共山 与承诺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
有规范、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控
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本公司/本企业/
本人以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的情况,
也不存在上市公司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
担保的情况。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与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
保持完全分开和独立。
2、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
整的组织机构。
3、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
理以及各职能部门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与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从
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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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 承诺事项 主要内容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
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公司/本企业/本人除通过行使间接股东权利之外,不对
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
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
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公司承诺将本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
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
2、如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红股等除权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遵守上
述股份锁定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的 3、若届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规定的,
协鑫科技
承诺 本公司将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4、本公司如在股份锁定期间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自愿将所得
收益交由上市公司所有。
5、本公司全权委托上市公司就上述股份的锁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的锁定手续。
6、如果本次交易终止或未能实施,自本次交易终止或确定不予实
施之日起,前述股份锁定承诺予以解除。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公司将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
公司利益。
2、本次交易中,本公司与上市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为避免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提供
了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措施。
3、本公司将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
关于摊薄即期回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
上海其辰 报采取填补措施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江
的承诺 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在上
市公司主营业务健康发展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
4、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关于摊薄即期回 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
朱共山
报采取填补措施 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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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 承诺事项 主要内容
的承诺 2、本人将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江
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在上
市公司主营业务健康发展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一、未取得权证的房产事项
对于协鑫智慧能源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存在未取得权证的房产事
项,本公司承诺:(1)积极解决目前不规范使用房产的问题,对
于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的房产,加快推进竣工验收及
办证程序,确保尽快获取房屋所有权证;就因建设手续不全未能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则尽快补办相关手续,以便取得房屋
权属证书;(2)如果相关房产最终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
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有关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及/或需要搬迁时,则
保证搬迁至权属文件齐全或合法租赁的场所,以便继续经营业务;
(3)如因相关房产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给协鑫智慧能源及其
下属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拆除、受处罚而导
致的直接损失,以及因拆迁可能产生的拆迁费用、停工损失等),
本公司将补偿协鑫智慧能源及其下属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
关于标的公司或 失,以确保不会对协鑫智慧能源及其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
上海其辰 有事项的声明与 状况产生实质影响,进而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
承诺 二、租赁房产土地事项
对于协鑫智慧能源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存在租赁房产土地事项,本
公司承诺:如果因协鑫智慧能源及下属公司现有租赁合同违约或
合同无法续期导致其无法继续租赁该等房屋/土地而必须搬迁或无
法在相关区域内及时找到合适的替代性房产/土地的,本公司将以
现金方式补偿由此给协鑫智慧能源及下属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
若协鑫智慧能源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因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登记/
备案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承诺将补偿其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三、社保公积金缴纳事项
若协鑫智慧能源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因未依法缴纳社保公积金被
相关部门追缴或者进行行政处罚,本公司承诺将补偿其因此遭受
的一切损失。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权证的房产事项
对于协鑫智慧能源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存在未取得权证的房产事
关于标的公司或 项,本人承诺:(1)积极解决目前不规范使用房产的问题,对于
朱共山 有事项的声明与 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的房产,加快推进竣工验收及办
承诺 证程序,确保尽快获取房屋所有权证;就因建设手续不全未能办
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则尽快补办相关手续,以便取得房屋权
属证书;(2)如果相关房产最终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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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 承诺事项 主要内容
关政府主管部门对有关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及/或需要搬迁时,则保
证搬迁至权属文件齐全或合法租赁的场所,以便继续经营业务;
(3)如因相关房产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给协鑫智慧能源及其
下属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拆除、受处罚而导
致的直接损失,以及因拆迁可能产生的拆迁费用、停工损失等),
本人将敦促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补偿协鑫智慧能源及其下
属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以确保不会对协鑫智慧能源及
其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影响,进而不会对本
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
二、租赁房产土地事项
对于协鑫智慧能源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存在租赁房产土地事项,本
人承诺:如果因协鑫智慧能源及下属公司现有租赁合同违约或合
同无法续期导致其无法继续租赁该等房屋/土地而必须搬迁或无法
在相关区域内及时找到合适的替代性房产/土地的,本人将敦促上
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补偿由此给协鑫智慧能源及
下属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
若协鑫智慧能源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因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登记/
备案遭受任何损失,本人承诺将敦促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补偿其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三、社保公积金缴纳事项
若协鑫智慧能源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因未依法缴纳社保公积金被
相关部门追缴或者进行行政处罚,本人承诺将敦促上海其辰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补偿其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四、若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述补偿
义务的,本人愿意代为履行,或予以补足。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企业同意与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 1:17 的比例承
担上市公司与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8 年签署的《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有)项下约定的上海其辰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的业绩补偿义务,即在《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有)约定的盈利预测补偿期间
对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范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归母
净利润”)作出承诺(以下简称“承诺扣非归母净利润”),并
就实际扣非归母净利润不足承诺扣非归母净利润的情况对上市公
关于业绩补偿的
秉颐清洁能源 司进行补偿。
承诺
2、本企业同意与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 1:17 的比例按照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有)约定的具体条款和
方式方法享有该协议项下原由业绩补偿义务人享有的权利,承担
该协议项下原由业绩补偿义务人承担履行的义务。
3、本企业进一步同意,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本企业对于《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有)项下业绩补偿义务人应承
担的业绩补偿义务、整体减值测试补偿义务与上海其辰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按照 1:17 的比例分别承担和履行,并按照《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第三、四、五条约定的盈利预测补偿方式等进行补偿。
上海其辰、秉 关于股份质押的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
颐清洁能源 承诺函 公司发行的股份,尚无在锁定期内实施股票质押的明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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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 承诺事项 主要内容
二、如本公司/本企业在锁定期内质押通过本次交易所获股份,本
公司/本企业将在充分考虑保障本次交易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的可
实现前提下方可实施;同时,本公司/本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1)在质押协议中将本公司/本企业履行完毕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
及减值补偿义务作为质押权人行使质权的前提条件;
(2)本公司/本企业将明确告知质押权人本公司/本企业在本次交
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负有业绩承诺和减值测试补偿义务以及
该等补偿义务的具体约定,并告知质押权人需在质押协议中明确
约定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该等上市公司股份将优先用于履行上述
补偿义务;(3)在质押协议中约定如本公司/本企业需向上市公司
履行补偿义务,质押权人将无条件解除对应数量的已质押上市公
司股份以便本公司/本企业履行补偿义务等措施,保障本次交易的
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义务履行不受相应股份质押的影响;(4)如
无法在质押协议中明确上述事项,本公司/本企业承诺在本公司/
本企业履行完毕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义务前不质押本
次交易所得上市公司股份。
三、在股份锁定期内,本公司/本企业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如有),该等股份与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
的股份共同执行前述安排。
四、如上述股份质押安排与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
不相符的,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最新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
首日起 24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
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
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上市公
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
江苏一带一 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
关于股份锁定的
路、成都川商 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承诺
贰号 三、本次交易结束后,本企业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配
股、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
定。
四、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五、如上述锁定期安排与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
相符的,本企业将根据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自该
等股份上市首日起 36 个月届满之日及本公司/本企业履行完毕
上海其辰、秉 关于股份锁定的 2018 年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
颐清洁能源 承诺 有)项下的补偿义务(如需)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不以任
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
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以下简称“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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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 承诺事项 主要内容
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上市公
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本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
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价以经除息、
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企业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
公司配股、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
期的约定。
四、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如上述锁定期安排与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
相符的,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最新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过程中,相关各方未出现违
反相关承诺事项的情况。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得批准和授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以及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各项承诺等文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上海其辰后续指定置出资产承接方后,本公司尚需按照《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置出资产交割确认书》就置出资产完成相关变更
登记及过户手续。

2、本公司尚需因本次交易在深交所办理新增股份上市手续,并向主管工商登记机
关办理因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增加、公司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公司章程修订
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3、本次交易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的约定及其作出的相关承
诺。

4、本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继续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上述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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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相关手续,交易对方依法履行了将
协鑫智慧能源 90%股权交付至上市公司的法律义务;自置出资产交割日 2019 年 5 月 27
日起,上市公司对交付置出资产的义务即视为终局性履行完毕,置出资产相关的全部权
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均已实质性转移至上海其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
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登记;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交割、过户及本公司新增股份登记申请过程中,未发生相
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5、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6、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和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过程中,交易各方和承诺人
无违反相关协议和承诺的情形;

7、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
的办理不存在重大风险。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国浩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的方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
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及授权,《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生效条件均已满足,本次交易可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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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涉及的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履行完毕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交付义务;本
次交易项下置出资产已通过签署置出资产交割清单的方式确认相关置出资产于资产交
割日完成交付,霞客环保已履行完毕《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项下置出资产的交付义务;霞客环保已依法办理了验资及股份登记手续;本次交
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协议、作出的
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前提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对霞客环保不构成重大法律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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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新增股份变动及上市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上海其辰、成都川商
贰号、江苏一带一路和秉颐清洁能源 4 名交易对方。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
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
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及 1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情况如下:
定价基准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9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交易日均价 5.3024 4.7722
定价基准日前 60 交易日均价 5.1963 4.6767
定价基准日前 20 交易日均价 5.1301 4.6171


上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金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
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股价格为 4.6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均价的 90%,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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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
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与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双方选择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
主要理由分析如下:

1、本次发行股份定价方法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
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基
本规定。

2、本次发行股份定价是交易双方协商的结果

本次发行股份定价是上市公司本着兼顾各方利益、积极促进各方达成交易意向的原
则,在综合比较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盈利能力及股票估值水平、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的
盈利能力及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考虑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业务转型的影响等因素,与标
的公司股东协商确定的。

3、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案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以保护上市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重组及发行股份定价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意见。

综上,本次发行股份定价方法符合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
序。选择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市场参考价,是上市公
司与标的公司股东基于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内在价值、未来预期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和平等协商的结果,有利于双方合作共赢和本次交易的成功实施。

(四)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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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中,拟置出资产的最终作价为 26,938.04 万元,拟置入资产的最终作价为
466,650.00 万元,上述差额 439,711.96 万元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协鑫智慧能源
的股东上海其辰、成都川商贰号、江苏一带一路及秉颐清洁能源购买。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向上海其辰发行股份数量=(上海其辰所持标的公司股份对应的交易价格-置出资产
的交易价格)÷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向其他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相应交易对方所持标的公司股份对应的交易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如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后各交易对方所能换取的股份数不为整数时,则不足 1 股部分各
交易对方自愿放弃,其对应的置入资产部分由各交易对方无偿赠予上市公司。

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4.62 元/股计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 951,757,487 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数量(股)
1 上海其辰 783,413,333
2 成都川商贰号 56,114,718
3 江苏一带一路 56,114,718
4 秉颐清洁能源 56,114,718
合计 951,757,487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发行股
数也随之进行调整。

(五)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六)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和相关交易对方出具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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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及相关补充承诺函,本次交易相关方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锁
定期安排如下:

1、本次交易对方上海其辰承诺

“一、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首日起 36
个月届满之日及本公司履行完毕 2018 年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如有)项下的补偿义务(如需)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不以任何方式进
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
上述股份(以下简称“锁定期”)。

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
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
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配股、送红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四、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如上述锁定期安排与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公司将
根据最新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2、上海其辰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创展控股承诺

“1、本公司承诺将本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以任
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如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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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送红股等除权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若届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规定的,本公司将按照最
新规定执行。

4、本公司如在股份锁定期间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自愿将所得收益交由上市公
司所有。

5、本公司全权委托上市公司就上述股份的锁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的锁定手续。

6、如果本次交易终止或未能实施,自本次交易终止或确定不予实施之日起,前述
股份锁定承诺予以解除。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交易对方秉颐清洁能源承诺

“一、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首日起36个月届
满之日及本企业履行完毕2018年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如有)项下的补偿义务(如需)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
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以
下简称“锁定期”)。

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持有
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
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
算。)。

三、本次交易结束后,本企业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配股、送红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四、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如上述锁定期安排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企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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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4、本次交易对方成都川商贰号、江苏一带一路承诺

“一、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首日起 24 个月(以
下简称“锁定期”)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
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

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上市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三、本次交易结束后,本企业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配股、送红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四、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如上述锁定期安排与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企业将根
据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二、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

(一)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1 限售流通股 951,757,487 7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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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无限售流通股 400,703,825 100% 400,703,825 29.63%
合计 400,703,825 100% 1,352,461,312 100.00%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前,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表所
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协鑫创展控股有限公司 86,204,109 21.51
2 宁波京同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00 7.49
3 陈乙超 19,800,083 4.94
4 甘霖 9,432,104 2.35
5 高峻 7,000,061 1.75
6 朱黄飞 6,237,036 1.56
7 赵方平 3,310,053 0.83
8 王燕清 3,190,000 0.80
9 黄俊潮 3,053,500 0.76
10 李湘南 2,850,000 0.71
合计 171,076,946 42.70


(三)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公司已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就本次发行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并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经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受理本公司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
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出具的《合并
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十名明细数据表》,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上市公司前十
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持股比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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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83,413,333 57.93
2 协鑫创展控股有限公司 86,204,109 6.37
3 成都川商贰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56,114,718 4.15
4 江苏一带一路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56,114,718 4.15
苏州工业园区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
5 56,114,718 4.15
伙)
6 宁波京同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00 2.22
7 陈乙超 19,800,083 1.46
8 甘霖 9,432,104 0.70
9 高峻 7,000,061 0.52
10 朱黄飞 6,237,036 0.46
合计 1,110,430,880 82.11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审字[2019]000608 号《备考审计报告》和大华审字
[2019]000606 号《审计报告》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
字[2018]第 ZA12089 号《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状况和盈利
能力分析如下:

1、资产及构成分析

单位:万元
2018 年 9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备考前 备考 变动率 备考前 备考 变动率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24,354.40 252,874.78 938.31% 6,453.77 208,239.67 3126.64%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 632.09 - - - -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8,049.08 132,174.48 1542.11% 4,766.63 111,512.48 2239.44%

预付款项 282.02 23,356.32 8181.78% 92.76 13,224.03 14156.07%

其他应收款 4,990.31 64,596.28 1194.43% 8.93 19,989.94 223795.86%

存货 14,914.23 18,988.20 27.32% 11,646.10 19,757.08 69.65%

持有待售资产 - 27,651.2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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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9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备考前 备考 变动率 备考前 备考 变动率

其他流动资产 1,063.85 42,402.48 3885.76% 303.32 28,774.59 9386.44%

流动资产合计 53,653.88 562,675.86 948.71% 23,271.51 401,497.79 1625.28%

非流动资产: - - -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0.20 2,424.00 1211899.00% 0.20 1,299.45 649624.00%

长期应收款 - 1,780.00 - - - -

长期股权投资 - 112,993.10 - - 109,371.02 -

固定资产 6,392.58 803,048.30 12462.19% 6,573.56 718,494.28 10830.06%

在建工程 124.32 306,556.46 246481.48% - 289,141.95 -

无形资产 3,055.94 113,927.93 3628.09% 3,114.17 115,957.32 3623.54%

商誉 - 2,073.10 - - 2,073.10 -

长期待摊费用 388.48 335.89 -13.54% 609.30 463.99 -23.85%

递延所得税资产 49.78 3,899.60 7733.27% 30.24 3,850.35 12633.29%

其他非流动资产 269.53 31,735.86 11674.61% - 46,940.10 -

非流动资产合计 10,280.83 1,378,774.25 13311.12% 10,327.46 1,287,591.56 12367.64%

资产总计 63,934.71 1,941,450.11 2936.61% 33,598.98 1,689,089.35 4927.20%


最近一年一期,上市公司备考资产总额为 1,689,089.35 万元和 1,941,450.11 万元,
相比本次交易完成前增幅达到 4927.20%和 2936.61%。其中,上市公司备考的流动资产
为 401,497.79 万元和 562,675.86 万元,相比本次交易完成前增幅达到 1625.28%和
948.71%,主要是由于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其他
流动资产等科目的上升;上市公司备考非流动资产为 1,287,591.56 万元和 1,378,774.25
万元,相比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非流动资产增长 12367.64%和 13311.12%,主要系协鑫
智慧能源存在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非流动
资产等。总体来看,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将大规模提升,整体实力将明显加强。

2、负债及构成分析

单位:万元
2018 年 9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备考前 备考 变动率 备考前 备考 变动率
流动负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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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9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备考前 备考 变动率 备考前 备考 变动率
短期借款 - 315,751.38 - 342,327.74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1,943.89 32,935.82 1594.33% 1,131.65 29,425.30 2500.22%
预收款项 457.40 5,933.94 1197.31% 140.81 3,287.19 2234.52%
应付职工薪酬 315.23 9,540.55 2926.56% 399.29 16,668.34 4074.48%
应交税费 696.80 10,687.15 1433.75% 544.74 12,540.98 2202.17%
其他应付款 49.41 139,454.11 282147.97% 44.17 113,428.85 256679.0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227,088.10 - 25,343.52
其他流动负债 - - - 1,100.00
流动负债合计 3,462.72 741,391.05 21310.64% 2,260.66 544,121.92 23969.12%
非流动负债: - - - -
长期借款 - 434,352.16 - 302,088.00
应付债券 - 80,032.67 - 247,936.14
长期应付款 - 67,660.76 - 52,092.33
递延收益 - 35,222.70 - 15,249.82
递延所得税负债 - 6,372.64 - 429.77
非流动负债合计 - 623,640.93 - 617,796.06
负债合计 3,462.72 1,365,031.98 39320.77% 2,260.66 1,161,917.98 51297.20%

最近一年一期,上市公司备考负债总额为 1,161,917.98 万元和 1,365,031.98 万元,
增长 51297.20%和 39320.77%,负债规模随总资产的规模的增长而大幅增长。

3、本次交易前后偿债能力分析

2018 年 9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备考前 备考 备考前 备考
流动比率(倍) 15.49 0.76 10.29 0.74
速动比率(倍) 11.19 0.73 5.14 0.70
资产负债率(合并) 5.42% 70.31% 6.73% 68.79%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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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客环保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最近一年一期,上市公司备考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有所降低,资产负债率将相对上
升,主要系置入资产行业特性、业务模式与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差异所致。本次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
司相比,仍处于相对合理水平。

4、本次交易前后营运能力分析

2018 年 9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交易前 备考 交易前 备考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5.50 7.52 16.18 7.61
存货周转率(次) 3.01 34.23 3.38 30.68
总资产周转率(次) 0.88 0.45 1.27 0.45
注:2018 年 1-9 月相关指标为年化数据。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平均净额(注:2017 年备考周转率基于当期期末
净额计算)
(2)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期初期末平均净额(注:2017 年备考周转率基于当期期末净额计算)
(3)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资产期初期末平均账面价值(注:2017 年备考周转率基于当期期末
净额计算)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有所下降、存货周转率
有所上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下降主要由于交易完成后公司的业务模式、
资产结构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存货周转率上升主要系上市公司原经营状况一般,存货
规模相对其业务规模而言较大。

5、本次交易前后营业收入、净利润分析

单位:万元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度
项目
备考前 备考 变动率 备考前 备考 变动率
营业收入 32,301.66 619,296.74 1817.23% 40,989.90 764,032.17 1763.95%
营业成本 29,992.95 497,291.54 1558.03% 37,582.16 606,100.65 1512.73%
营业利润 617.88 45,677.45 7292.67% 987.58 73,807.27 7373.56%
利润总额 524.82 67,920.30 12841.70% 965.26 74,615.78 7630.11%
净利润 359.97 43,350.43 11942.82% 865.13 48,797.50 5540.4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265.40 32,835.74 12272.05% 747.97 31,988.49 4176.71%
者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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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以及持续盈利能力得到有效提高。与本次交易前
相比,上市公司 2017 年度的备考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分别为 764,032.17 万元、73,807.27 万元和 31,988.49 万元,较交易前分别上升 1763.95%、
7373.56%和 4176.71%。与本次交易前相比,上市公司 2018 年 1-9 月的备考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619,296.74 万元、45,677.45 万元和
32,835.74 万元,较交易前分别上升 1817.23%、7292.67%和 12272.05%。

6、本次交易前后盈利能力指标及比较分析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度
项目
备考前 备考 备考前 备考
销售毛利率 7.15% 19.70% 8.31% 20.67%
销售净利率 1.11% 7.00% 2.11% 6.39%
期间费用率 4.91% 12.65% 5.12% 11.7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066 0.2428 0.0187 0.2365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销售毛利率和销售净利率较本次交易前有明显提升。期间
费用率较交易前有所上升,主要系置入资产经营模式与上市公司存在差异所致。同时,
上市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在本次交易后也得到了有效提升,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上市
公司即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不包含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
次发行未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股情况发生变动。

四、本次发行前后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前,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创展控股,实际控制人为朱共山先生;本
次发行股份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海其辰,持有上市公司 57.93%的股份,
同时,创展控股、秉颐清洁能源作为上海其辰一致行动人将分别持有上市公司 6.37%、
4.15%的股份。上海其辰及创展控股实际控制人均为朱共山先生,秉颐清洁能源实际控
制人为朱共山先生一致行动人朱钰峰先生,故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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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仍为朱共山先生,朱共山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68.45%的表决权。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票仍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股权分布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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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上市公司已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并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等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
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公司的股东名册。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证券简称:霞客环保

证券代码:002015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本次新增股份的上市日为 2019 年 6 月 18 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上
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和相关交易对方出具的《关
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及相关补充承诺函,本次交易相关方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锁
定期安排如下:

1、本次交易对方上海其辰承诺

“一、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首日起 36
个月届满之日及本公司履行完毕 2018 年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如有)项下的补偿义务(如需)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不以任何方式进
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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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份(以下简称“锁定期”)。

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
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
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配股、送红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四、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如上述锁定期安排与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公司将
根据最新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2、上海其辰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创展控股承诺

“1、本公司承诺将本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以任
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如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送红股等除权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若届时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规定的,本公司将按照最
新规定执行。

4、本公司如在股份锁定期间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自愿将所得收益交由上市公
司所有。

5、本公司全权委托上市公司就上述股份的锁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的锁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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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本次交易终止或未能实施,自本次交易终止或确定不予实施之日起,前述
股份锁定承诺予以解除。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交易对方秉颐清洁能源承诺

“一、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首日起36个月届
满之日及本企业履行完毕2018年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如有)项下的补偿义务(如需)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
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以
下简称“锁定期”)。

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持有
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
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
算。)。

三、本次交易结束后,本企业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配股、送红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四、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如上述锁定期安排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企业将
根据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4、本次交易对方成都川商贰号、江苏一带一路承诺

“一、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首日起 24 个月(以
下简称“锁定期”)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
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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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上市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三、本次交易结束后,本企业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配股、送红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四、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如上述锁定期安排与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企业将根
据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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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财务顾问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劵对本次交易负有持续督导责任与义务。

一、持续督导期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对本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不少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即督导期为 2019 年 4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二、持续督导方式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将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和及其他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
持续督导。

三、持续督导内容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结合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
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 15 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
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三)利润承诺的实现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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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本次交易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

一、独立财务顾问

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500

项目主办人:宋健、阎洪霞

项目协办人:林轶、李伟、戚升霞、蔡福祥

二、法律顾问

机构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刘继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经办律师:王卫东、杨君珺、刘璐

三、拟置出/置入资产及上市公司备考财务信息审计机构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梁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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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3233969

传真:021-63238505

经办注册会计师:马建萍、连隆棣

四、拟置出/置入资产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丽华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体育会路 860 号 2 号楼 202 室

电话:021-31587707

传真:021-31273013

经办资产评估师:李志峰、杨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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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新增股份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其辰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34号);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霞客
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
股份上市之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霞客环保
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
见书》;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验
资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172号);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
文件;

7、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文件地点

(一)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东街7号

电话:0510-86520126

传真:0510-865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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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君健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500

联系人:宋健、阎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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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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