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信邦智能 股票代码:301112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United Faith Auto-Engineering Co., Ltd.
(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车城大道北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六月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智能”、“本公司”、“公司”
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
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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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
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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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
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2 年 6 月 10 日(T-4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发布的“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0.31 倍。
截至 2022 年 6 月 10 日(T-4 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的市
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2021 年扣 2021 年扣 T-4 日股票 对应的静态市 对应的静态市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非后 EPS 收盘价 盈率-扣非前 盈率-扣非后
(元/股) (元/股) (元/股) (2021 年) (2021 年)
688090.SH 瑞松科技 0.4120 0.2797 27.88 67.67 99.67
688218.SH 江苏北人 0.1849 0.1376 13.25 71.64 96.29
300276.SZ 三丰智能 0.0705 0.0535 3.64 51.64 68.10
603960.SH 克来机电 0.1909 0.1701 17.26 90.41 101.45
300278.SZ 华昌达 0.0241 -0.3172 4.78 198.01 -
300024.SZ 机器人 -0.3628 -0.4948 8.20 - -
002747.SZ 埃斯顿 0.1404 0.0773 17.78 126.66 229.99
算术平均值(剔除极端值、负值) 70.34 91.38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2 年 6 月 10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1 年扣非前/后 EPS=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注 3:计算市盈率均值时剔除负值华昌达、机器人和极端值埃斯顿。
本次发行价格 27.53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静态市盈率为 40.99 倍,低于可比公司 2021 年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可能存在未来发行人
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
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
本次发行后公司无限售条件的 A 股流通股数量为 23,758,806 股,占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为 21.5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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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以下风险
因素: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发行人专注于与工业机器人相关的智能化、自动化生产线及成套装备等的设
计、研发、制造、装配和销售,业务范围聚焦于汽车、汽车零部件等行业。目前,
汽车制造行业是自动化程度最高、机器人应用最广泛的下游行业之一。汽车制造
行业形成了明显的产业集群特点,行业集中度较高。本招股说明书按同一控制方
合并原则进行重要客户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收入合计占营业收入
的比例分别为 58.14%、45.17%、39.50%,占比相对较高。
其中,前五大客户中那电久寿与发行人子公司日本富士已有多年合作历史,
合作关系较为稳定。报告期内,那电久寿为发行人 2019 年第一大客户、2020 年
第二大客户、2021 年第四大客户,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36.28%、10.00%、7.34%,
占比较高,未来若进一步增加交易规模,将可能导致客户集中度进一步上升,对
发行人的收入和利润稳定性构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此外,发行人目前主要客户集中于日系品牌及相关供应链。若公司不能拓展
其他品牌,则对发行人的降低客户集中风险及扩张市场规模形成一定制约。综上,
发行人存在客户品牌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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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风险
1、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汽车智能装备制造业是集机械系统、电气控制系统、传感器系统、
信息管理系统及网络系统等多学科技术于一体的行业,需要大量具备专业知识与
市场营销经验的高技能、跨领域复合型人才。多年以来,发行人已搭建结构稳定
且具备丰富项目实施、项目管理等相关经验的技术人才队伍。尽管公司一贯重视
并不断完善技术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但由于优秀的技术人才是市场激烈争夺的
对象,公司面临一定的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2、技术应用未能产业化的风险
为了保持领先地位,发行人根据客户需求情况不断开展新技术的研发,由于
从技术研发到产业化过程中可能遇到技术研发进度缓慢、技术及产品发展趋势判
断失误以及技术成果转化不力等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导致新技术未能转化应用或
产业化程度无法如期为公司带来预期的收益,对公司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核心技术在未来被国际、国内市场其他先进技术替代或淘汰的风险
发行人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对自身研发体系的建立健全,依靠对行业领先技
术的持续追求,掌握了核心技术,并运用于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均属于行业内相
关领域的主流技术范畴,并且发行人通过不断加强技术研发和技术人才队伍的建
设,能够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要保持对核心技术的迭代更新,以保障技术水平的
先进性。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汽车机器人焊装生产技术和工艺更加先进,自动化、柔
性化、智能化程度更高,新技术对现有技术形成补充和叠加的作用;当发展到一
定程度,新技术在成本、效能、质量控制等方面体现出明显优势时,就会逐步替
代现有技术。但这个迭代过程周期相对较长,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发行
人核心技术短期内不存在被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但因科学技术日新月异,
变革较快,如不能保证技术革新进程,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仍存在未来被国际、国
内市场其他先进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
(三)创新风险
1、科技创新的风险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科技应用水平与日俱进,全球经济竞争格局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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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科技革新的带领而发生深刻变革。在一系列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智能装备
制造行业飞速发展,汽车智能制造行业亦处于技术快速更迭的浪潮。发行人在“智
能化”、“自动化汽车生产装备的设计及集成技术”、“白车身柔性高速智能化总拼
技术”、“智能化装配工艺设计集成技术”等方面持续进行研发与创新投入,从而
持续保持并提高市场竞争力。但技术研发与创新的方向和目标是否符合行业发展
方向存在不确定性、研发效果和成果是否可达预期等存在固有风险,可能会对发
行人核心竞争力及未来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扩展下游应用领域的风险
发行人专注于智能装备制造业的汽车智能制造行业中的汽车焊装、总装及动
力总成工艺领域,主要从事自动化生产线及成套装备的设计集成业务。随着汽车
行业的革新以及工业智造进程的深化,发行人或向汽车新能源化及其他工业制造
领域智能化升级改造的方向进行创新发展,在业务形态转型及创新时,可能出现
业务转型转变未获市场认可的情况,或面临新旧产业融合失败的风险。
(四)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影响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的细分行业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的汽车智能制造领域,其下游主
要对接汽车制造行业及其供应链,行业供需状况与下游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和增速紧密相关。受到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变化和产业政策的影响,发行人下游行
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可能有一定的波动性,从而对发行人的主要产品的需求造
成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包括汽车自动化生产线及成套装备等的集成设计。汽车制
造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具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行业内企业数量已有一
定规模;其他细分行业如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等行业的自动化水平仍有较大提
升空间,智能装备制造业发展空间广阔。一方面,良好的市场前景将驱动具有品
牌优势、技术优势及资本优势的国外企业进入我国市场,抢占市场份额;另一方
面,国内其他厂商在技术、经营管理上亦会相继进行模仿和创新,发行人面临市
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3、下游汽车行业景气度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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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制造行业,因此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与汽车行业
的整体发展状况及景气程度息息相关。汽车的生产及销售受宏观经济影响,当经
济环境整体向好时,微观经济主体企业和个人经济行为趋向扩张,消费者购买力
以及对汽车的需求将会增加;反之则会减少。2018 年以来,我国汽车销量首次出
现负增长,并在 2019 年出现连续下滑。2020 年起,受“新冠”疫情影响,全球
经济情况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打击。若未来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不及预期,将对
汽车行业的整体景气度带来不确定性。虽然发行人销售收入与汽车销量无直接正
相关关系,且因上游产线集成行业当年度执行的项目一般为下游汽车企业以前年
度的产线更新或新建需求,因此汽车企业根据汽车行业景气度下降情况对当前产
线更新、新建计划收缩调整将影响产线集成企业后续年度的订单获取及项目验收,
具有相对滞后性,汽车销量短期下滑不会对发行人业绩产生较大短期波动。但若
汽车销量持续大幅下降,将会对汽车行业整体景气度带来负面影响,从而间接对
公司的长期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发行人面临受下游汽车行业景气度下降导
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4、境外经营风险
发行人下属位于日本的重要子公司日本富士在境外经营可能产生如下风险:
(1)监管风险:国内与日本的监管环境不同,产业政策、文化制度不同,
经营环境、劳工制度也不同,若公司无法适应所在国的监管环境,将产生较大的
经营风险;
(2)汇率波动风险:发行人境外重要子公司日本富士主要采用日元作为本
位币。在发行人境外经营、境外销售占比较大的情况下,汇率若持续出现较大波
动,将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3)政治与外贸风险:境外的政治格局、社会稳定不同,关税、外贸政策
也不同,尤其是目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愈演愈烈,对各国政治经济环境以及
外贸政策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若境外市场的政治稳定性、外贸政策出现重
大变化,将对境外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诉讼风险:鉴于发行人境外经营地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不同。公司可
能在该等境外地区产生诉讼,若不能处理好相关诉讼事项,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
生不利影响。
5、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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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单机装置类、机械类及电气类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
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79.65%、78.68%和 78.87%,占比相对较高,原材料价
格波动对公司生产成本的影响较大。公司主要原材料单机装置类、机械类的上游
行业为钢铁等大宗金属市场价格影响较大。未来,如果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
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生产成本,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在销售价格和成
本的其他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如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直接材料的单
位成本提高 5%,综合毛利率将降低至 28.97%、25.50%和 23.55%,分别下降 2.72%、
2.82%和 2.90%。
因此,如果未来原材料采购价格发生较大波动,且公司不能将原材料采购价
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向下游客户进行有效传递,则公司的盈利能力可能受到一定冲
击,因此公司面临一定的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风险。
(五)财务风险
1、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31,682.18 万元、23,638.11 万元和
30,951.73 万元,占公司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45.17%、34.22%和 43.84%。公司
对工业自动化集成项目业务采用终验法确认收入,该类业务具有定制化、金额相
对较大、工期相对较长等特点。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存货余额主要为工业自动
化集成项目形成的未验收资产。公司在每年末对公司存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计
提了相应的跌价准备。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分别为 357.88 万
元、1,629.49 万元和 174.68 万元,其中 2019 年末对在产品东风雷诺相关项目计
提 301.80 万元跌价准备,2020 年末对汉腾汽车相关项目计提 1,444.73 万元跌价
准备,未来其他未验收资产形成的在产品仍有可能进一步发生存货跌价的风险。
2、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1.69%、28.32%和 26.45%,毛利率存在
一定波动,主要系发行人的工业自动化集成项目金额相对较大,一般需要经过与
同行业公司的竞争,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邀标形式取得订单,因此每一具
体合同的中标价格均受到竞标激烈程度、合同金额、项目技术难度、公司投标策
略、客户议价能力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毛利率天然具有波动性。
未来,公司可能由于收入结构、产品售价、原材料价格、用工成本波动而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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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综合毛利率水平波动,进而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3、控股子公司分红能力下降的风险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利润超过 50%源于控股子公司,特别是控股子公司日本
富士,因此下属控股子公司向发行人分派利润的情况将影响发行人向股东派发股
息的能力。尽管发行人已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及《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和股
份回购政策》对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进行了规定,但受控股子
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来源、现金流状况以及投资计划等的限制,可能造成发行人
向股东派发股息的金额并不完全与发行人的实际盈利能力相一致。若发行人的控
股子公司向发行人分配利润的能力下降,则会对发行人向股东派发股息的能力构
成不利影响。
4、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发行人于 2010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分别于 2013 年、2016 年、2019
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三年,继续适用 15%所得税优惠税率至 2021
年;发行人子公司广州富士于 2019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开始适用 15%所
得税优惠税率至 2021 年。
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以及公司的经营情况,在可预见的
未来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将具有可持续性。但若国家未来调整有关高新技术企业
的相关优惠政策,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六)发行人在产业链中业务定位的风险
工业机器人行业产业链由机器人零部件生产厂商、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厂
商、系统集成服务商、终端用户四个环节组成。一般而言,工业机器人本体是机
器人产业发展的基础,而系统集成服务则为工业机器人商业化和大规模普及的关
键。发行人作为集成设计服务商,主要从事汽车智能化、自动化生产线及成套装
备等的集成设计,并不从事机器人本体或其核心零部件的生产制造,发行人处于
工业机器人产业链的系统集成环节。目前,虽然国内系统集成市场规模较大,但
集中度较低,在产业链中处于相对弱势。若发行人不能有效提升市场占有率,则
可能对公司的未来盈利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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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部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尚在推进“三旧改造”事项,尚未取得
权属证明的风险
发行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车城大道北侧的地块正在推进“三旧改造”
事项,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尚未取得权属证明。该土地面积占发行人全部自有土
地面积的比例为 40.67%,该等地上建筑物面积占发行人全部自有房产面积的比
例为 57.98%。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生产经营产生的
收入占发行人各单体加总的收入比例分别为 44.67%、49.31%和 58.32%,毛利占
比分别为 47.39%、53.80%和 62.19%,净利润占比分别为 37.98%、38.50%和 73.94%。
因此,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系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广州富士主要的生产经营场
所。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的“三旧改造”方案已经有权部门广州市
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通过,并经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若后续
“三旧改造”政策临时调整或审批进程受阻,将可能导致发行人未能及时办理相
关资产权属的风险。尽管发行人已取得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广州市规划和自
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关于发行人可继续使用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进行生产经营
活动的说明,发行人仍面临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生产经营场地受限的风险,从而
对发行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发行人募投项目系基于目前经济环境、市场态势、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发行人
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发行人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必要性分析及可行性论证、经济效
益的审慎测算,认为公司募投项目前景和收益良好。但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若宏
观经济环境、市场态势、产业政策、项目进度、经营情况等方面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将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投资回报和经济效益等产生不利影响。
(九)经营规模迅速扩张引致的管理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通过投资项目的实施,发行人将进一步提升整体经营
规模,从而在资源整合、市场开拓、技术研发、制度建设、组织设置、内部控制
等方面对发行人经营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水平不能快速适应公司
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及时优化调整公司经营模式和管理制度,将影响公司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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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能力和发展活力,进而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公司面临因经营规模迅
速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十)本次发行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26.16%、15.77%、15.72%。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在短期内大幅增长,由于
募集资金投资存在一定的建设周期,短期内难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有可能被大幅摊薄下降的风险。
(十一)新冠病毒疫情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0 年初国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后,公司积极响应国家相关要求,
积极采取相关应对措施。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员工尚无确诊病例,本
次疫情未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是,目前疫情的延续时间及影响范
围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受疫情影响,公司上下游企业的生产、采购计划也有
一定程度的调整,特别是汽车企业对生产线的更新及新建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受
到一定影响。虽然 2020 年 3 月以来随着国内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公司正常经营
已逐步恢复,但受海外疫情的持续影响,发行人 2020 年的经营业绩仍有一定程
度的下滑,2021 年的营业收入较 2020 年有一定程度的下滑。
截至目前,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疫情形势仍不明朗,发行人境外经营主体
日本富士的生产经营业务也受到了较大影响,尤其是日本富士的海外业务。2021
年以来,在各国政府的对于新冠疫情的重视及新冠疫苗陆续推出上市等多因素影
响下,全球汽车制造厂商恢复生产的进度有所提速,日本富士 2021 年度新签订
单的金额有所改善。但受限于疫情的持续影响及部分地区疫情的恶化,日本富士
部分在执行/拟执行订单的执行进度有所延迟,2021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相较上年
同期有所减少。
如未来国内疫情防控措施再次收紧,或国外疫情尤其是日本疫情形势不能得
到有效控制,或因疫情发展导致汽车企业生产计划受限,将会直接影响相应最终
客户的订单获取,从而将导致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面临下滑的风险,提醒投资者予
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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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相关方的涉税风险
2018 年 2 月,信邦远东将其所持发行人 312.5 万股股份以 110,000,000 元的
价格转让给共青城国邦;就该次股份转让,共青城国邦已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
2019 年 3 月 19 日代扣代缴税款合计 1,943,181.80 元,并在扣缴该等税款后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2019 年 11 月 13 日通过购汇方式向信邦远东合计支付
18,056,818 元;2020 年 12 月 14 日,共青城国邦代扣代缴税款 485,795.46 元(即
共青城国邦已合计支付转让价款 20,485,795.26 元)。2018 年 12 月,信邦远东将
其所持发行人 769.58 万股股份以 270,892,160 元的价格转让给共青城国邦;就该
次股份转让,共青城国邦已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2020 年 12 月 14 日代扣
代缴税款 971,590.90 元、485,795.46 元。上述两次股权转让中,信邦远东作为纳
税义务人,共青城国邦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暂未代扣代缴或缴纳未收到的股权
转让款部分的税款,可能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要求立即或限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或纳税义务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注意。
(十三)发行人对日本富士控制权失控的风险
发行人通过持有绝大部分股权、委派大多数董事,并结合日本富士业务模式
特点进行针对性地在实际经营层面进行管理与整合,使日本富士逐步改善了经营
业绩,进而在业绩、获客、技术研发等多个方面对发行人作出了大量积极的贡献,
巩固了发行人的技术优势,进一步提升了发行人的业绩水平和市场影响力。日本
富士与发行人实现了互利共赢,充分发挥了协同效应。因此,发行人能在发行上
市后,从股权和管理上能够对日本富士继续实现控制,但由于日本富士所属地日
本的企业文化,与国内的企业文化存在较大的差异,若发行人及管理层不能持续
尊重和利用科学的管理手段管理这种文化差异,有可能存在对日本富士控制权失
控的风险,进而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十四)募投用地相关承诺未达成导致的违约风险
发行人就其依法取得的赤坭宗地与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现已更
名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与
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签署《产业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
曾就赤坭宗地的开工时间、投资强度、纳税指标、年产值等作出承诺,并相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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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违约责任。
发行人在赤坭宗地上的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日期晚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日
期,相应地亦未能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前竣工,就此,发行人未收到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予以处罚的通知,且规划和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已明确不会就此对发行人进行行政处罚,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不
存在合同被解除的风险,但仍存在合同违约风险;发行人经测算后预计可能需要
缴纳的延期开工违约金金额占发行人 2021 年度合并净利润的比例较低,不会对
发行人财务经营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最终认定的
违约金金额远高于发行人测算的金额,将可能对发行人财务经营状况造成不利影
响。
另外,若未来发行人不能达到前述关于投资强度、纳税指标、年产值等的承
诺,则存在承诺事项无法履行导致的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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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
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2]652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信邦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信邦智能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信邦智能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610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信邦智能”,证券代码为“301112”。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23,758,806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2 年 6 月 29 日起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2、上市时间:202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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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股票简称:信邦智能
4、股票代码:301112
5、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10,266,600 股
6、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7,566,65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3,758,806 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86,507,794 股
9、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
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2,503,632 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8%,战略配售对
象为华泰信邦智能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信邦
智能员工资管计划”);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
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
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
下发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信邦智能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304,212 股,约占网下
发行总量的 10.00%,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73%。
13、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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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股本
(非交易日顺延)
(股) 比例
广东信邦自动化
设备集团有限公 35,604,430 32.29% 2025 年 6 月 29 日
司
共青城国邦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 22,786,449 20.66% 2025 年 6 月 29 日
(有限合伙)
共青城信邦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 4,962,556 4.50% 2025 年 6 月 29 日
首次公开发 合伙)
前已发行股 珠海横琴信邦投
份 资合伙企业(有 10,656,256 9.66% 2025 年 6 月 29 日
限合伙)
嘉兴弘邦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 6,553,311 5.94% 2023 年 6 月 29 日
限合伙)
诸暨弘信晨晟创
业投资中心(有 2,136,948 1.94% 2023 年 6 月 29 日
限合伙)
小计 82,699,950 75.00% -
网下发行股份-限
1,304,212 1.18% 2022 年 12 月 29 日
售部分
首次公开发 网下发行股份-无
行网上网下 11,716,306 10.63% 2022 年 6 月 29 日
限售部分
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2,042,500 10.92% 2022 年 6 月 29 日
小计 25,063,018 22.73% -
战略配售股 信邦智能员工资
2,503,632 2.27% 2023 年 6 月 29 日
份 管计划
合计 110,266,600 100.00%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14、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5、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
人”、“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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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
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
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22)审
字第 61200462_G01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468.29 万元、
7,405.58 万元,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公司满足上述所选取的上
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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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United Faith Auto-Engineering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8,269.995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罡
成立日期 2005年7月18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16年5月30日
住所 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车城大道北侧
邮政编码 510800
互联网网址 www.uf.com.cn
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
别管理措施);喷枪及类似器具制造;模具制造;工业机器人
制造;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轻小型
起重设备制造;连续搬运设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经营范围
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物料搬运设备零部件
制造;通用设备修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货物进出
口(涉及外资准入特别管理规定和许可审批的商品除外);液
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
公司是一家以工业机器人及相关智能技术为核心的智能制造解
决方案及装备的综合集成服务商,主营业务是从事汽车智能
主营业务
化、自动化生产线及成套装备等的设计、研发、制造、装配和
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所属行业
公司所处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证券部
系的负责部门
董事会秘书 陈雷
电话 020-88581808
传真 020-88581861
电子信箱 IR@uf.com.cn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
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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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况如下:
占发行前总 持有
序 任职起止日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数
姓名 职务 股本持股比 债券
号 期 数(股) 数(股) (股)
例 情况
2022.04.13~20
1 李罡 董事长 - 41,763,424 41,763,424 50.50% -
25.04.12
副董事长、 2022.04.13~20
2 姜宏 - 19,294,293 19,294,293 23.33% -
副总经理 25.04.12
董事、总经 2022.04.13~20
3 余希平 - 8,562,663 8,562,663 10.36% -
理 25.04.12
2022.04.13~20
4 龙亚胜 董事 - 176,894 176,894 0.21% -
25.04.12
2022.04.13~20
5 王强 董事 - - - - -
25.04.12
2022.04.13~20
6 韩小江 董事 - - - - -
25.04.12
2022.04.13~20
7 张纯 独立董事 - - - - -
25.04.12
2022.04.13~20
8 李焕荣 独立董事 - - - - -
25.04.12
2022.04.13~20
9 刘妍 独立董事 - - - - -
25.04.12
2022.04.13~20
10 董博 监事会主席 - 78,856 78,856 0.10% -
25.04.12
2022.04.13~20
11 袁大新 监事 - 369,772 369,772 0.45% -
25.04.12
职工代表监 2022.04.13~20
12 罗生军 - 173,697 173,697 0.21% -
事 25.04.12
董事会秘书 2022.04.13~20
13 陈雷 - - - - -
兼财务总监 25.04.12
注:1、李罡先生通过信邦集团持有 22,185,120 股股份,通过横琴信邦持有 2,287,898 股
股份,通过共青城国邦持有 14,198,236 股股份,通过共青城信邦持有 3,092,169 股股份,合
计间接持有信邦智能 41,763,424 股股份,占比为 50.50%;
2、姜宏先生通过信邦集团持有 10,927,000 股股份、通过共青城国邦持有 6,993,161 股股
份、通过共青城信邦持有 1,374,132 股股份,合计间接持有信邦智能 19,294,293 股股份,占
比为 23.33%;
3、余希平女士通过信邦集团持有 2,492,310 股股份,通过横琴信邦持有 3,979,046 股股
份,通过共青城国邦持有 1,595,051 股股份,通过共青城信邦持有 496,256 股股份,合计间
接持有信邦智能 8,562,663 股股份,占比为 10.36%;
4、龙亚胜先生通过横琴信邦间接持有信邦智能 176,894 股股份,占比为 0.21%;
5、董博先生通过横琴信邦间接持有信邦智能 78,856 股股份,占比为 0.10%;
6、袁大新先生通过横琴信邦间接持有信邦智能 369,772 股股份,占比为 0.45%;
7、罗生军先生通过横琴信邦间接持有信邦智能 173,697 股股份,占比为 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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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集团”)
持有公司 35,604,4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05%,为公司控股股东。信邦集
团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74626642XD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9 号 1716 房
主要生产经营地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9 号 1716 房
法定代表人 李罡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3 年 1 月 2 日
技术进出口,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依法
经营范围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
除投资持股,无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系
营业务的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信邦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罡 3,115.50 62.31%
2 姜宏 1,534.50 30.69%
3 余希平 350.00 7.00%
合计 5,000.00 100.00%
(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李罡、姜宏、余希平三人,其中姜宏、余希平为夫妻;
李罡配偶姜英与姜宏为兄妹关系。为维持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李罡、姜宏、余
希平于 2020 年 6 月 5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同意就行使信邦智能的股东权
利(如有)和董事权利,以及行使信邦智能股东信邦集团、共青城国邦、共青城
信邦、横琴信邦及各方控制的其他信邦智能股东(如有)的股东/合伙人权利,各
方同意共同作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有效期自各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信邦智
21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能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满 37 个月之日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李罡先生通过信邦集团、横琴信邦、共青城国邦、
共青城信邦共间接持有信邦智能 50.50%股份,姜宏先生通过信邦集团、共青城
国邦、共青城信邦共间接持有信邦智能 23.33%股份,余希平女士通过信邦集团、
横琴信邦、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共间接持有信邦智能 10.36%股份,三人合
计持有信邦智能 84.18%股份。
李罡先生,1963 年出生,工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 年
至 1985 年就读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动力系发动机设计专业,获得工学学士学位,
1998 年至 1999 年就读于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EMBA。1985 年至 1988 年,任职于
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深圳中航技集团进出口部;1989 年至 1994 年,先后任
职于广州立信商行、广州信邦经济发展公司;1995 年创立广州市信邦有限公司,
并于 1995 年至 2003 年任广州市信邦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 年创立广
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并于 2003 年至 2015 年任经理;2016 年至今,
任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20 年至今,任广东信
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2005 年创立广州信
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12 年至今,任株式会社富士アセンブリ
システム法人代表董事兼会长。2014 年至今,任国机(珠海)机器人科技园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6 年至今,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友总会常务理事、北
航广东校友会会长;2016 年至今,任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7 年
至 2020 年,任德国新能源汽车公司 e.GO Mobile AG 监事;2016 年至今,任广州
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宏先生,1960 年出生,工程师,中国国籍,新西兰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
年至 1982 年就读于上海机械学院精密仪器工程系精密计量仪器专业,获得工学
学士学位。1982 年至 1989 年,任广州机床研究所工程师;1995 年至 2003 年,
任广州市信邦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1 年至 2016 年,任上海艾斯迪克汽
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2016 年至今,任上海艾斯迪克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
司董事长;2003 年至今,任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监事;2005 年至
2016 年,任广州信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6 年至今,任广州信
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2015 年至今,任株式会社富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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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アセンブリシステム董事。
余希平女士,1962 年出生,工程师,中国国籍,新西兰境外永久居留权。
1978 年至 1982 年,就读于上海机械学院自动化工程系工业自动化仪表专业,获
得工学学士学位,1998 年至 1999 年就读于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EMBA。1982 年
至 1985 年,任广州造船厂工程师;1985 年至 1990 年,任广州机床研究所工程
师;1990 年至 1992 年,任泰盛染织厂工程师;1992 年至 1994 年,任香港一州
有限公司管理部长;1995 年至 2003 年,任广州市信邦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03 年至 2016 年,任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5 年至
2016 年,任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经理;2005 年至 2016 年,任广州
信邦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6 年至今,任广州信邦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人员构成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横琴信邦的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比例情况如
下:
合伙人 出资额
序号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具体职务 主要承担的具体工作
名称 (万元)
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
现担任发行人
1 余希平 485.4550 37.34% 普通合伙人 工作,实施公司年度经营
董事、总经理
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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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伙人 出资额
序号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具体职务 主要承担的具体工作
名称 (万元)
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
现担任发行人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2 李罡 279.1400 21.47% 有限合伙人
董事长 执行等,以及公司战略发
展方向
现担任发行人
生产部装配技 负责生产部装配技术指
3 李峰 54.8000 4.22% 有限合伙人
术员及销售部 导及公司客户销售工作
销售工程师
已从公司退休,除担任发
现担任发行人 行人监事外,未在发行人
4 袁大新 45.0500 3.47% 有限合伙人
监事 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担
任其他职务
现担任发行人 全面负责财务部日常管
5 袁中兴 43.8800 3.38% 有限合伙人
财务经理 理工作
现担任发行人
参股公司上海
艾斯迪克董
事、副总经理
根据子公司章程规定履
6 夏雪骏 30.1500 2.32% 有限合伙人 及子公司广州
行董事、监事职务
富士董事、昆
山富工董事、
上海优斐思监
事
现担任发行人
主导项目部销售/设计管
7 龙亚胜 21.5650 1.66% 有限合伙人 董事、自动化
理工作
设备部副总监
现担任发行人
主导华南区销售及内部
8 罗生军 21.2450 1.63% 有限合伙人 职工监事、销
管理工作
售部区域经理
现担任研发部
参与研发技术工作及公
9 曹德宽 20.9750 1.61% 有限合伙人 技术人员兼市
司市场调研推广工作
场部经理
现担任发行人
参与研发技术工作及分
研发部技术人
10 邱俊雄 19.7250 1.52% 有限合伙人 管广州富士采购行政管
员兼广州富士
理工作
副总经理
现担任发行人
协助管理华南区销售及
11 曾泽涛 18.5400 1.43% 有限合伙人 销售部华南区
内部管理工作
副经理
现担任发行人
负责长春区域日常销售
12 王海渊 15.9100 1.22% 有限合伙人 销售部办事处
内部管理工作
经理
现担任发行人
参与研发技术工作及公
研发技术人员
13 朱杰君 15.0800 1.16% 有限合伙人 司 VIP 客户销售管理工
兼区域销售经
作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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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伙人 出资额
序号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具体职务 主要承担的具体工作
名称 (万元)
现担任日本富
士取缔役、代
表取缔役社
负责日本富士经营管理
14 渡边博 15.0000 1.15% 有限合伙人 长,以及昆山
工作
富工董事长、
广州富士副董
事长
现担任发行人
负责公司 VIP 客户销售
15 张略发 14.5500 1.12% 有限合伙人 销售部区域经
管理工作
理
现担任发行人 全面负责部门采购/售后/
16 王兵 14.3200 1.10% 有限合伙人
采购部经理 装配管理工作
现担任发行人
负责公司 VIP 客户销售
17 佟庆 14.0200 1.08% 有限合伙人 销售部区域经
管理工作
理
现担任发行人
负责公司 VIP 客户销售
18 舒鹏 13.7500 1.06% 有限合伙人 销售部区域经
管理工作
理助理
现担任发行人
19 余菁 13.3200 1.02% 有限合伙人 人事行政部文 负责办公室文职工作
员
现担任人事专 负责部门招聘及行政工
20 梁显英 12.0300 0.93% 有限合伙人
员 作
现担任参股公
司上海艾斯迪
21 张海虎 10.8250 0.83% 有限合伙人 克技术部机械 -
工程师、技术
部部长
现担任发行人 负责高新维护、建设工程
22 董博 9.6000 0.74% 有限合伙人 董事长助理、 的管理及股东方指派的
监事会主席 各项工作
现担任日本富
渡边博 士副社长以及 负责日本富士采购、销售
23 9.0000 0.69% 有限合伙人
人 昆山富工董 管理工作
事、总经理
现担任发行人
负责公司 VIP 客户销售
24 邓国雄 7.5650 0.58% 有限合伙人 销售部区域销
管理工作
售经理
现担任发行人 负责天津区域日常销售
25 武颖 7.0500 0.54% 有限合伙人
办事处经理 管理工作
现担任发行人
负责公司 VIP 客户销售
26 伍晓冬 6.9500 0.53% 有限合伙人 销售部销售经
管理工作
理
现担任发行人
负责公司 VIP 客户销售
27 陈洪流 6.4950 0.50% 有限合伙人 销售部区域销
管理工作
售经理
川端俊 现担任日本富 协助日本富士战略发展
28 6.0000 0.46% 有限合伙人
英 士特别顾问 以及职能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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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伙人 出资额
序号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具体职务 主要承担的具体工作
名称 (万元)
现担任发行人
协助财务部内部管理工
29 习贵良 5.7500 0.44% 有限合伙人 财务部经理助
作
理
现担任发行人
负责公司销售技术支持
30 彭远庆 5.7500 0.44% 有限合伙人 技术支持工程
工作
师
现担任发行人
负责项目售后技术支持
31 祝日旺 5.6300 0.43% 有限合伙人 维修部技术主
工作
管
现担任发行人 负责西南区日常销售内
32 封尊陶 5.6300 0.43% 有限合伙人
办事处经理 部管理工作
现担任发行人
负责国内供应商采购工
33 洪小燕 5.2500 0.40% 有限合伙人 采购部采购主
作
管
现担任上海优
34 张伟 4.8800 0.38% 有限合伙人 斐思营业部销 负责公司客户销售工作
售工程师
现担任发行人
负责生产部装配技术指
生产部装配技
35 王俊 4.8800 0.38% 有限合伙人 导及西南区销售售后技
术员兼区域经
术支持工作
理助理
现担任发行人
负责生产部装配技术制
生产部装配技
36 黄艺翔 4.8800 0.38% 有限合伙人 度及公司华南区经销商
术员兼销售工
销售业务工作
程师
现担任上海优
协助销售进行客户跟单
37 施伦霞 4.8800 0.38% 有限合伙人 斐思销售部销
工作
售助理及文员
现担任发行人
负责生产部装配技术指
生产部装配技
38 罗雷 4.8800 0.38% 有限合伙人 导及华南区公司 VIP 客
术员兼销售经
户销售管理工作
理
现担任发行人
39 陈水祯 4.8000 0.37% 有限合伙人 负责公司仓储管理工作
仓库主管
现担任发行人
研发部技术人 参与研发技术工作及 IT
40 蒲俊毅 4.8000 0.37% 有限合伙人
员兼 IT 部副 信息部门内部管理工作
经理
高木朋 现担任日本富 负责日本富士职能部门
41 3.0000 0.23% 有限合伙人
满 士管理部部长 工作
现担任日本富
士取缔役以及 负责日本富士工厂全盘
42 黑岩聪 3.0000 0.23% 有限合伙人
广州富士、昆 工作
山富工董事
合计 1,300.0000 100.00% - - -
如上表所示,横琴信邦出资人中,除袁大新为前员工(出资时在公司任职,
26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目前已从公司退休,担任公司监事,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珠海国机任职),
夏雪骏、张海虎为上海艾斯迪克员工(夏雪骏曾为公司董事,现任发行人子公司
广州富士、昆山富工董事、子公司上海优斐思监事)外,其余均为公司及子公司
在册员工。
发行人该等股权激励系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该等股权激励。
(二)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李峰、余菁所持发行人股份,李峰、余菁已作出承
诺如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
人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其他有关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82,699,950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27,566,650股普
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25%。本
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备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注
一、限售流通股
广东信邦自动化
设备集团有限公 35,604,430 43.05% 35,604,430 32.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无
司
共青城国邦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 22,786,449 27.55% 22,786,449 20.6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无
(有限合伙)
共青城信邦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 4,962,556 6.00% 4,962,556 4.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无
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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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备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注
珠海横琴信邦投
资合伙企业(有 10,656,256 12.89% 10,656,256 9.6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无
限合伙)
嘉兴弘邦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 6,553,311 7.92% 6,553,311 5.9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无
限合伙)
诸暨弘信晨晟创
业投资中心(有 2,136,948 2.58% 2,136,948 1.9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无
限合伙)
华泰信邦智能家
园 1 号创业板员
- - 2,503,632 2.2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无
工持股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网下发行限售股
- - 1,304,212 1.1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无
份
小计 82,699,950 100.00% 86,507,794 78.45%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期股份 - - 23,758,806 21.55% 无限售期限 无
小计 - - 23,758,806 21.55% - -
合计 82,699,950 100.00% 110,266,600 100.00%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28,742户,公司前10名股东及
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限售期限
(股) (%)
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 自上市之日起
1 35,604,430 32.29
团有限公司 锁定36个月
共青城国邦投资管理合 自上市之日起
2 22,786,449 20.66
伙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36个月
珠海横琴信邦投资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
3 10,656,256 9.66
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36个月
嘉兴弘邦股权投资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
4 6,553,311 5.94
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12个月
共青城信邦投资合伙企 自上市之日起
5 4,962,556 4.50
业(有限合伙) 锁定36个月
华泰信邦智能家园1号 自上市之日起
6 2,503,632 2.27
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 锁定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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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产管理计划
诸暨弘信晨晟创业投资 自上市之日起
7 2,136,948 1.94
中心(有限合伙) 锁定12个月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755 0.03 -
网下投资者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 配数量的10%
9 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 31,872 0.03 (向上取整计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算)自上市之
日起锁定6个月
网下投资者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配数量的10%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
10 31,872 0.03 (向上取整计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算)自上市之
司
日起锁定6个月
合计 85,302,081 77.36 -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7,566,650股,约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的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110,266,600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503,632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8%,
获配金额6,892.50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如下:
(一)投资主体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为华泰信邦智能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邦智能员工资
管计划最终获配股数为 2,503,632 股,获配金额为 6,892.50 万元。
(二)参与规模及具体情况
信邦智能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华泰信邦智能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SS321
管理人名称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9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备案日期 2021 年 9 月 24 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信邦智能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与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序 是否为高级管理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
姓名 职务
号 人员/核心员工 (万元) 持有比例
1. 李罡 董事长 核心员工 1,677.50 24.34%
副董事长、副总经
2. 姜宏 高级管理人员 1,852.50 26.88%
理
3. 余希平 董事、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1,677.50 24.34%
董事会秘书、财务
4. 陈雷 高级管理人员 535.00 7.76%
总监
5. 袁中兴 财务经理 核心员工 550.00 7.98%
6. 曾泽涛 销售部华南区经理 核心员工 600.00 8.71%
合计 6,892.50 100.00%
(三)限售期限
信邦智能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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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756.665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全
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7.53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30.7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28.2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40.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37.6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57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31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2,503,632 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8%,初
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 1,631,300 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
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8,033,518 股,约占扣除战
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71.95%;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7,029,500 股,约占
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28.05%。
根据《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
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广州信邦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
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839.40024 倍,超过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 5,013,000 股由网
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3,020,518 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
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51.95%;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2,042,500 股,约占
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48.05%。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
最终中签率为 0.0193806983%,申购倍数为 5,159.77280 倍。
根据《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 结 果 公 告 》, 本 次 网 上 投 资 者 缴 款 认 购 12,007,745 股 , 缴 款 认 购 金 额
330,573,219.85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34,755 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
数量为 13,020,518 股,缴款认购金额 358,454,860.54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包销,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为
34,755 股,包销金额为 956,805.15 元,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
例为 0.126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75,890.9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7,891.98 万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
32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2)
验字第 61200462_G01 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
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7,999.00 万元。根据
“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 61200462_G01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费用与保荐费用 6,017.72
审计费用与验资费用 906.60
律师费用 549.53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56.60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68.55
合计 7,999.00
每股发行费用 2.90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67,891.98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0.70 元/股(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73 元/股(以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33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
(2022)审字第 61200462_G01 号)。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
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
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2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安永
华明(2022)专字第 61200462_G05 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 2022 年 1-3 月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相关
内容及公司 2022 年 1-6 月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
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
营情况”及“重大事项提示”之“四、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
息及经营情况”。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
露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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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
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 条,如持有本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
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
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
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和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8110901012101435270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120905491010168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120905491010228
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5810000010120155066662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35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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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 0755-2383 5888
传真号码 0755-2383 5861
保荐代表人 王国威、洪树勤
联系人 王国威、洪树勤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信邦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承
诺,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
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
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已取得相应支持工作底稿,
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
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
王国威、洪树勤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王国威:男,保荐代表人,现任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曾负责或
主要参与的项目包括:宏大爆破 IPO、定向增发和重大资产重组、国星光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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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债和定向增发、智光电气定向增发、三雄极光 IPO、瑞松科技科创板 IPO 等多个
项目。
洪树勤:男,保荐代表人,现任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负责和参
与了金富科技 IPO、猛狮科技 IPO、南华仪器 IPO、碧桂园物业 IPO、天润控股
并购重组、天龙集团并购重组、杉杉股份非公开发行、天润控股非公开发行、玮
言服饰改制辅导、中山金马改制辅导、摩德娜改制辅导、恒大文化新三板挂牌等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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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罡、姜宏、余希平承诺:
“本人作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就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
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对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等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12 月 29 日,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
价格。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
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
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
(4)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中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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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
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余菁、李峰承诺:
“本人作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的亲属,就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作出承诺如下: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间
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信邦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青城国邦、
共青城信邦、横琴信邦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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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
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股份前,发行人
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5)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中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
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
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弘信晨晟、弘信二期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
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龙亚胜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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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 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
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
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
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
(5)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董博、袁大新、罗生军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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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
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
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
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
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罡、姜宏、余希平,控股股东信邦集团及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横琴信邦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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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
公司股票。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
诺的前提下,若本人/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
行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本企业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 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
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减持程序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
规定。
(4)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其他持股 5%以上及其一致行动人弘信晨晟、弘信二期承诺:
“(1)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
股票。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
诺的前提下,若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通
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
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
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将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
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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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 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 启动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以下简
称“启动条件”或“稳定股价启动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
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下述方式
稳定公司股价:
①公司回购股份;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④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其他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30 日
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 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
价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关措施不得停止的除外。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再次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上述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照如下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首先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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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回购,其次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最后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采取上述措施时应考虑:第一,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第二不能导
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 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
②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 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授权议案及股
东大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方
案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④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依法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
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若股东大
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其出具的承诺
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⑤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股票;
2)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
资金净额的 80%;
3)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
的 2%;
4)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但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10%。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提高;
当上述 3)、4)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 3)项条件的规定。
5) 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
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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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回购股份。
⑥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
务状况相匹配。
公司回购股份,将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
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者向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①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
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或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
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 在符合上述第①项规定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启
动条件触发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
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
司在增持开始前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
式增持公司股票。
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
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
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2%;
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 100%。
当上述 1)、3)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 3)项条件的规定。
⑤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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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① 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且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无法增持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
持公司股份方案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但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
② 在符合上述第①项规定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
条件触发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
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在增持开始前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
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 20%;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
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
(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 50%;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的 100%。
④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
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
应承诺。
(4)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其他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可以在采取上述措施之外采取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其他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
循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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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该等单位及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
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
诺,则公司可延迟发放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
及当年薪酬和津贴总额的 50%,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
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李罡、姜宏、余希平,控股股东信邦集团,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横琴信邦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
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以下
简称“启动条件”或“稳定股价启动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人/本企业应通过增持公司
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如下: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本人/本企业应在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
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或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 在符合上述(1)项规定时,本人/本企业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
10 个交易日内,将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
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 本人/本企业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
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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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本企业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 本人/本企业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
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② 本人/本企业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
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③ 本人/本企业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④本人/本企业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
当上述① 、③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③项条件的规定。
(5)本人/本企业与其它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该等
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本企业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本人/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 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公司可延迟发放本人/本企
业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和津贴总额
的 50%,同时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
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李罡、姜宏、余希平、
龙亚胜、王强、韩小江、陈雷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
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以下
简称“启动条件”或“稳定股价启动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
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如下: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且公司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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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无法增持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提出或实施
增持公司股份方案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但应当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在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时,本人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 10 个
交易日内,将本人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
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本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本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
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 20%;
②本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人上
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
额的 50%;
③ 本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公司可延迟发放本人增持义务触发
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和津贴总额的 50%,同时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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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具
体购回措施如下:
自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公司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
案,以可行的方式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
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做相应调整。
公司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
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
不影响公司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二)控股股东信邦集团,实际控制人李罡、姜宏、余希平,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横琴信邦承诺:
“(1)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
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具体购回措施如下:
自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本人/本企业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相关主管部门
批准或备案,以可行的方式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将以发
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数量做相应调整。
本人/本企业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
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
执行时,不影响本人/本企业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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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 如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公
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① 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
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
述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
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② 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
成上市交易之后,自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相关主管部
门批准或备案,以可行的方式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
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做相应调整。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认定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
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
道歉;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
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罡、姜宏、余希平,控股股东信邦集团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符合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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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或存在欺诈发行上
市情形的,且本人/本公司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对违法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采取补救措
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
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罡、姜宏、余希平、龙亚胜、
王强、韩小江、张纯、李焕荣、刘妍、董博、袁大新、罗生军、陈雷承诺:
“(1)公司本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公司符合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或存在欺诈发行上
市情形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
对违法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
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四)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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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发行人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0)
审字第 61200462_G01 号)。
(2)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
(2020)专字第 61200462_G05 号)。
(3)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编号: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 61200462_G03 号)。
(4)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0)
审字第 61200462_G02 号)。
(5)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
(2020)专字第 61200462_G09 号)。
(6)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编号: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 61200462_G07 号)。
(7)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1)审
字第 61200462_G01 号)。
(8)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
(2021)专字第 61200462_G05 号)。
(9)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
编号: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 61200462_G03 号)。
(10)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1)
审字第 61200462_G02 号)。
(11)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
(2021)专字第 61200462_G11 号)。
(12)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编号: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 61200462_G09 号)。
(13)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2)
审字第 61200462_G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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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4)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
(2022)专字第 61200462_G01 号)。
(15)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编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 61200462_G03 号)。”
(七)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及经办人员承诺: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
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依法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八)发行人验资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0)验
字第 61200462_G01 号、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 61200462_G02 号、安永华明
(2020)验字第 61200462G03 号)。”
(九)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0)
专字 61200462_G01 号)。”
六、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坚持技术研发与产
品创新、加强营销体系建设、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强化投
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提升股东回报,以填补本
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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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 坚持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公司将依托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坚持自主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公司未来
将通过把握行业发展规律、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等措施,
持续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公司将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针对核心技术成果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专利保护,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主知识
产权。
(2) 加强内部控制和人才建设,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效率
公司已经建立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体系,未来将进一步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持续修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经营管理风险,确保内
控制度持续有效实施。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精细化管控费用支出,提升
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降本增效。此外,公司将持续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
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发挥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
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效率,促进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3)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份额,增强
公司盈利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
款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环节。
(4) 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为本次发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此议案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利润分
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及比例,完善了公司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同时,公司还制订了《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和股份回购政策》,对本次发行后三
年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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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实际控制人李罡、姜宏、余希平、控股股东信邦集团、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横琴信邦承诺:
“(1) 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 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3)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
法承担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补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罡、姜宏、余希平、龙亚胜、王强、韩小江、
张纯、李焕荣、刘妍、陈雷承诺: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
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份回购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 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
①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 1 次利润分配,
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 2 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
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并在股东大会通过后 2 个月内进行。
②利润分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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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顺序上,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③ 现金分红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除外)。
重大资金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
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它交易事项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或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
买土地或其它交易事项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未出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④ 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制定分配方案时,应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
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
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
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⑤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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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⑥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
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
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2)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相关法律、法律和
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
划。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公司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
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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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所持 1/2 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4)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
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5)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
表决的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 1%以下、1%-5%、
5%以上 3 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 1%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
50 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股东表决结果。
6)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方式,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 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保护等。如涉及现金分红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
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4)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情形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公司的股份回购或购回: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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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其股份的;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7)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5)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方式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要约方式;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4)条第 3)项、第 5)项、第 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4)条第 1)项、第 2)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第(4)条第 3)项、第 2)项、第 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4)条第 1)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4)条第 2)项、第 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4)条第 3)项、第 5)项、第 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八、关于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
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
或责任,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义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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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履行承诺。
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
式向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其他股东、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李罡、姜宏、余希平、龙亚胜、王强、韩小江、李焕荣、刘妍、张纯、董博、
袁大新、罗生军、陈雷、信邦集团、横琴信邦、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弘信
晨晟、弘信二期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
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
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
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
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补偿金额依据本人/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③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
人/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
日;
④在本人/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
不利影响之前,本人/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
红股;
⑤如本人/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
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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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本企业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
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本企业应尽快研
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
者的利益。本人/本企业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
不继续实施的,本人/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九、其他重要承诺函
(一)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信邦集团、实际控制人李罡、姜宏及余希平出具的关于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参见招股说明书之“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六、
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之“(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信邦集团、实际控制人李罡、姜宏、余希平出具的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参见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同业
竞争”之“(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三)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罡、姜宏、余希平、发行人董事龙亚胜、王强、韩小江、
张纯、李焕荣、刘妍、发行人监事董博、袁大新、罗生军、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陈雷、发行控股股东信邦集团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共青城国邦、共青城信邦、横琴
信邦、弘信晨晟、弘信二期承诺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参见招
股说明书之“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十一、发行人关于确保关联交易
公允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之“(二)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具的承诺函”。
(四)关于发行人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函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函》,承诺:
“1、本公司股东为广东信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共青城国邦投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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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信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横琴信邦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诸暨弘信晨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弘邦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弘信二期(平潭)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其中,李罡、姜宏、余希平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广东信
邦自动化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共青城国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
城信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珠海横琴信邦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为员工持股平台,其最终持有人在入伙员工持股平台时均是本公
司或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员工。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发
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
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
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
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相关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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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实际控制人已分别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出具
了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相关承诺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 2.3.3 条、第 2.3.4 条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分别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等承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
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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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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