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德龙激光:德龙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2-04-28
股票简称:德龙激光 股票代码:688170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Delphi Laser Co., Ltd.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杏林

街 9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特别提示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激光”、“发行人”、“公司”
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
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科创板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
创板或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
限制为 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的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
制 44%,上市首日跌幅限制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科创板与
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2
本公司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0,336.00 万股,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
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部分
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公司本次上市的无限售流通股为 21,030,097 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0.3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
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
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截至 2022 年 4 月 15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4.36 倍。公司本次发行市盈率
为 38.8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
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的风险。本次发行价格 30.18 元对应的市盈率为:

1、26.6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9.1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5.5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8.8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
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
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
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


3
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
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
关注以下风险因素(以下“报告期”、“报告期各期”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
2021 年度,“报告期各期末”指 2019 年末、2020 年末、2021 年末):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激光加工技术凭借在工业制造中显示出的低成本、高效率以及应用领域广泛
的优势受到各个国家的高度重视,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较早进入激光行业,具
备一定的市场先发优势。近年来,随着我国激光加工技术下游应用领域的进一步
扩展,激光领域迎来了资本投资的热潮,相关企业的加入导致我国激光加工市场
竞争日趋激烈。

由于区域性和下游应用广泛的特点,制造业领域的激光加工市场难以形成较
为集中的竞争格局,目前国内从事激光加工领域的设备类企业已超过 300 家。细
分领域中的企业规模普遍较小,资金实力不足,容易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行业
的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

公司若不具备持续技术开发能力,生产规模不能有效扩大,产品质量和性能
不能有效提升,公司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二)与行业龙头企业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的风险

公司致力于激光精细微加工领域,聚焦于半导体及光学、显示、消费电子及
科研等应用领域,为客户提供激光加工解决方案。

公司在各细分领域与国内外龙头企业直接竞争,综合实力与其存在较大差距:
(1)国外激光设备龙头企业起步较早,品牌知名度更高,具备市场先发优势,
在技术、规模等方面优于国内激光公司;(2)国内激光设备龙头企业较公司而
言则具备更强的规模优势,拥有更丰富的产品线及更加全面、综合的服务能力。


4
若国内外龙头企业利用其品牌、资金、技术优势,加大在公司所处细分领域
的投入;或者公司不能持续提高产品国产化率,不能持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性能、服务能力,或者生产规模不能有效扩大,公司未来
将面临与行业龙头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风险,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三)下游行业波动的风险

公司专注于精密激光加工应用领域,公司产品和服务主要用于半导体及光学、
显示、消费电子和科研等领域。公司主要产品精密激光加工设备系装备类产品,
与下游客户的固定资产投资相关性较强,下游行业的景气度和波动情况直接影响
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和产能扩张,进而影响对激光加工设备的需求。

半导体领域中,LED 行业的发展经历了 2018 年的成熟期、2019 年的低迷环
境和 2020 年的疫情冲击,在 Mini LED 芯片、第三代半导体等新兴业务刺激下,
迎来了新一轮的景气周期,2019 年底起半导体产业链国产化替代加速;显示领
域中,OLED 市场由于国外公司在技术和市场方面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而国内面
板厂商在 OLED 领域的投入存在回报周期长、良率低等风险,市场健康受到一
定影响,随着显示技术路线的迭代和更新,OLED 市场需求呈现一定的波动性;
消费电子领域中,受消费电子终端需求以及 5G 商用化进程等的影响,市场需求
呈现较大的波动。由于半导体及光学、显示和消费电子等行业受技术进步、宏观
经济及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市场需求在报告期内呈现一定的波动趋势。
若下游行业处于周期低点,固定资产投资和产能扩张均可能大幅下降,将对公司
产品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四)部分核心原材料进口依赖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精密激光加工设备和激光器。其中,激光器为精密激光加工
设备的核心部件,公司亦自产激光器并直接对外销售。

公司精密激光加工设备的核心部件激光器主要为自产,部分向国内外厂商采
购,主要进口国为德国、美国等;设备的部分核心原材料如扫描振镜、场镜、高
倍率聚焦镜、运动控制卡、精密导轨、高端电机和光栅尺等主要向国外供应商采
购,主要进口国为德国、日本、英国、以色列、美国等;公司自产激光器的部分




5
核心原材料如可饱和吸收镜、增益光纤、泵浦源、声光调制器、脉冲展宽及压缩
器等主要向国外供应商采购,主要进口国为德国、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

上述核心原材料公司正在逐步实现进口替代;报告期内,基于产品性能的考
虑,公司主要采购国外厂商的成熟产品;个别核心原材料如设备的运动控制卡,
激光器的可饱和吸收镜、脉冲展宽及压缩器等因其市场规模小、技术门槛高、国
内同类产品的性能和国外先进厂商的产品尚存在一定差距,公司暂时依赖进口。

将来若因国际贸易形势恶化,前述核心原材料的出口国对其实施出口限制,
或将其列入关税加征名单,会对发行人的原材料进口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
的经营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五)对下游行业技术迭代、产品更新较快等局面不能及时响应的风险

公司专注的半导体及光学、显示、消费电子等下游领域,对激光器和精密激
光加工设备的技术和工艺水平要求较高,且其产品更新换代快、技术迭代频繁。
下游行业技术的更新迭代将对公司的产品和技术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半导体及
光学领域,集成电路发展日新月异,技术难度高、发展快,需要公司在新产品开
发中持续进行高投入;显示领域 AMOLED 和 Mini/Micro LED 显示屏的切割、
修复对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更高;消费电子领域产品迭代较快、周期短,且随着
5G 商用化的推进,相关加工材料的非金属化对设备和部件的精密化提出更高要
求,如随着第三代半导体材料的推广,公司有针对性地研发推出了碳化硅激光晶
圆切割设备。

若未来下游应用领域出现新的技术迭代、产品更新速度加快,公司在新产品
开发中进行高投入后仍短期开发不成功、新产品开发不及时或对市场发展方向判
断不准确,无法进行持续性的技术创新、工艺研究导致公司产品与技术和下游市
场应用脱节,对下游行业技术迭代、产品更新较快等局面不能及时响应,则会对
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发出商品长期未验收金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余额分别为 10,117.37 万元、15,206.75 万元、
18,292.54 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40.35%、46.16%、45.92%。截至 2021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更新日(2021 年 9 月 17 日),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发出商

6
品的未验收金额分别为 1,764.91 万元和 6,358.19 万元,占当期末发出商品的比重
分别为 17.44%和 41.81%,未验收金额较大,占比较高。

公司发出商品未验收主要系客户因产线设计发生变更、新产品新工艺调试、
量产延期、产线磨合、经办人员变更、内部审批流程延迟等因素导致验收时间增
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已对发出商品余额高于可变现净值部分进行存货跌价准
备的计提,计提充分。

但若未来公司发出商品长期未验收,或最终未能实现销售,将会增加发出商
品跌价风险,拉低公司经营效率,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 年 3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苏州德龙激光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60 号),同
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18 号文)
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德龙
激光”,证券代码为“688170”; 公司 A 股股本为 10,336.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
其中 2,103.0097 万股股票将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4 月 29 日

(三)股票简称:德龙激光, 扩位简称为“德龙激光”

(四)股票代码:68817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336.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84.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103.0097 万股

8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232.9903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387.60 万股,其
中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5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数量为
258.40 万股,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
司)获配股票数量为 129.20 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上市公告
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
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中信建投基金-
共赢 5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
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3、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6 个月。本次发行承诺限售 6 个月的账户数量为 157 个,所持股份数量
为 933,903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09%,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总量的 4.25%。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
款规定的市值财务指标“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
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
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作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具体上市标准。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2,584.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30.18
元/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0,336.00 万股,发行完成后的总市值为 31.19 亿元,
不低于 10 亿元。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128.55 万元和 8,027.44 万元;2021 年,发
行人营业收入为 54,931.64 万元。

综上,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
款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




10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uzhou Delphi Laser Co., Ltd.

注册资本:7,752.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ZHAO YUXING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 年 4 月 4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2 年 9 月 28 日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杏林街 98 号

经营范围:设计、研发、生产新型半导体激光器、光纤激光器、固体激光器、
特种发光二极管等光学、电子专用设备和零部件,销售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并提
供相关的维修服务;道路货运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机械零件、零部
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精密激光加工设备及激光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并为客户提供
激光设备租赁和激光加工服务

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代码 C35)

电话:0512-65079666

传真:0512-65079996

互联网网址:http://www.delphilaser.com/

电子信箱:ir@delphilaser.com

董事会秘书:袁凌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1
本次发行前,ZHAO YUXING 持有公司 30.63%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ZHAO YUXING 先生,澳大利亚国籍,护照号码为 PB4108***,拥有中国
永久居留权,1962 年 2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985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科
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激光技术专业,获得硕士学位;1997 年 5 月,毕
业于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电气工程专业,获得博士学位。1985 年 9 月至 1988 年 2
月,任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助理研究员;1988 年 3 月至 1989 年
8 月,任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电气工程学院访问学者;1989 年 9 月至 1995 年 2 月,
任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光纤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工程师;1995 年 3 月至 1998 年 3 月,
任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电机系光子实验室研究员;1998 年 4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
澳大利亚国家光子中心高级研究员;2000 年 5 月至 2004 年 4 月,任江苏法尔胜
光子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05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ZHAO YUXING 持有公司 22.97%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ZHAO YUXING




22.97%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及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情况

(一)董事基本情况



12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
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公司现任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提名人
1 ZHAO YUXING 董事长 2021.06.28-2024.06.27 ZHAO YUXING
2 赵裕洪 董事 2021.06.28-2024.06.27 ZHAO YUXING
3 狄建科 董事 2021.06.28-2024.06.27 ZHAO YUXING
4 袁凌 董事 2021.06.28-2024.06.27 ZHAO YUXING
5 丁哲波 董事 2021.06.28-2024.06.27 北京沃衍
6 陈奕豪 董事 2021.06.28-2024.06.27 天龙重工
7 潘文军 独立董事 2021.06.28-2022.04.04 ZHAO YUXING
8 徐朝华 独立董事 2021.06.28-2022.04.04 ZHAO YUXING
9 蒋力 独立董事 2021.06.28-2024.06.27 ZHAO YUXING

(二)监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
表监事 1 名,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
公司现任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提名人
1 苏金其 监事会主席 2021.06.28-2024.06.27 北京沃衍及一致行动人
2 王龙祥 监事 2021.06.28-2024.06.27 元禾基金
3 闫华 职工代表监事 2021.06.28-2024.06.27 职工代表大会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公司现有 5 名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1 ZHAO YUXING 总经理 2021.06.28-2024.06.27
2 狄建科 副总经理 2021.06.28-2024.06.27
3 袁凌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21.06.28-2024.06.27
4 李苏玉 财务总监 2021.06.28-2024.06.27
5 吴忠刚 副总经理 2021.06.28-2024.06.27

(四)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现有 4 名核心技术人员,为 ZHAO YUXING、

13
狄建科、徐海宾及李立卫。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ZHAO YUXING 董事长、总经理
2 狄建科 董事、副总经理
3 徐海宾 技术总监
4 李立卫 贝林激光研发总监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票和债券的情


1、直接持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亲属关系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ZHAO 董事长、总经理、核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 23,745,000 22.97
YUXING 心技术人员 36 个月

2、间接持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亲属关系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赵裕洪 董事、ZHAO YUXING 胞弟 461,408.00 0.45
2 狄建科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273,756.00 0.26
3 袁凌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23,375.00 0.22
4 丁哲波 董事 1,950.00 0.00
5 陈晓东 陈奕豪之父亲 3,882,000.00 3.76
6 陈江 陈奕豪之母亲 2,588,000.00 2.50
7 苏金其 监事会主席 7,245.00 0.01
8 王龙祥 监事 512.00 0.00
9 闫华 监事 36,350.00 0.04
10 李苏玉 财务总监 200,862.00 0.19
11 吴忠刚 副总经理 59,863.00 0.06
12 徐海宾 核心技术人员 204,700.00 0.20
13 李立卫 核心技术人员 225,000.00 0.22

注:间接持股数按照上述自然人股东通过在各个持股平台以间接持股方式穿透持有发行人的
股份权益数合计计算,穿透计算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权益数量四舍五入,取整列示。

14
公司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股
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本次发行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高管核心员工资管计
划持有本公司股份,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高管核心员工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参见本节“六、
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
属不存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股东德展投资持有公司 5.13%的股份,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德展投资
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苏州德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1 年 7 月 18 日

认缴出资 1,544.6425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袁凌

实缴出资 1,544.6425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杏林街 98 号 3 幢 201 室

统一社会
913205945794705539
信用代码

主营业务 投资管理及资产管理

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 德展投资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未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的关系

德展投资的出资结构及人员任职情况具体如下:




15
间接持有
合伙人 出资份额 发行人股
序号 合伙人性质 占比 任职情况
姓名 (万元) 份数量
(万股)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1 袁凌 普通合伙人 71.40 17.34 4.36%
会秘书
董事、德力激光执行董
2 赵裕洪 有限合伙人 175.14 46.14 11.59%
事兼副总经理
3 狄建科 有限合伙人 77.15 27.38 6.88% 董事、副总经理
4 袁功书 有限合伙人 80.42 23.14 5.81% 事业部总经理
5 李立卫 有限合伙人 40.00 22.50 5.65% 贝林激光研发总监
6 顾斌 有限合伙人 82.25 22.41 5.63% 事业部副部长
7 郭良 有限合伙人 94.78 20.47 5.14% 工艺经理
8 徐海宾 有限合伙人 56.89 20.47 5.14% 技术总监
9 李苏玉 有限合伙人 115.09 20.09 5.05% 财务总监
10 李金爱 有限合伙人 101.09 18.00 4.52% 事业部总经理
贝林激光常务副总经
11 刘海利 有限合伙人 65.41 16.68 4.19%

12 高峰 有限合伙人 37.28 14.84 3.73% 德力激光总经理
13 许卫星 有限合伙人 20.22 12.00 3.02% 贝林激光电气总监
14 应炜 有限合伙人 14.13 8.65 2.17% 软件研发经理
15 冯唐忠 有限合伙人 13.01 8.44 2.12% 德力激光副总经理
16 闫利军 有限合伙人 21.54 7.97 2.00% 事业部副部长
17 蒋祥 有限合伙人 40.49 6.92 1.74% 事业部部长
18 李军 有限合伙人 28.78 6.14 1.54% 事业部副部长
19 吴忠刚 有限合伙人 35.91 5.99 1.50% 副总经理、制造总监
20 刘䶮 有限合伙人 31.35 5.00 1.26% 贝林激光销售经理
21 赵炎 有限合伙人 31.35 5.00 1.26% 勤研精密 CNC 主管
22 承忠 有限合伙人 28.08 5.00 1.26% 行政总监
23 顾卫荣 有限合伙人 23.77 4.00 1.01% 电气经理
24 季杰峰 有限合伙人 22.46 4.00 1.01% 事业部部长
职工监事、勤研精密经
25 闫华 有限合伙人 16.18 3.64 0.91%

26 余建华 有限合伙人 4.43 3.41 0.86% 展德设备工艺工程师
27 邓文秀 有限合伙人 3.89 3.00 0.75% 贝林激光质量经理
28 张子国 有限合伙人 17.50 3.00 0.75% 工艺经理
29 鲁京立 有限合伙人 16.85 3.00 0.75% 控制组经理
30 顾烨珏 有限合伙人 12.30 2.57 0.65% 采购经理
31 庄敏 有限合伙人 12.54 2.00 0.50% 德力激光财务主管
32 郑庆雷 有限合伙人 10.03 1.60 0.40% 电气工程师
33 刘朋 有限合伙人 9.41 1.50 0.38% 工艺主管
34 蔡仲云 有限合伙人 9.08 1.50 0.38% 产品总监

16
间接持有
合伙人 出资份额 发行人股
序号 合伙人性质 占比 任职情况
姓名 (万元) 份数量
(万股)
35 朱海峰 有限合伙人 8.42 1.50 0.38% 销售经理
36 齐跃飞 有限合伙人 4.11 1.50 0.38% 贝林激光营运总监
37 赵文虎 有限合伙人 7.39 1.20 0.30% 贝林激光销售工程师
38 唐建森 有限合伙人 2.14 1.14 0.29% 采购副经理
39 陈荣茂 有限合伙人 2.14 1.14 0.29% 贝林激光机械工程师
40 蒋香 有限合伙人 6.27 1.00 0.25% 贝林激光生产经理
41 白计月 有限合伙人 5.94 1.00 0.25% 机械经理
42 张凯 有限合伙人 4.82 0.80 0.20% 销售总监
43 成玲玲 有限合伙人 1.56 0.77 0.19% 勤研精密副总经理
44 曹天才 有限合伙人 3.14 0.50 0.13% 事业部部长
45 沙贵清 有限合伙人 3.14 0.50 0.13% 德力激光销售主管
46 周乙标 有限合伙人 1.88 0.30 0.08% 质量主管
龙展
47 有限合伙人 73.46 12.91 3.24% -
管理
合计 1,544.64 398.00 100.00% -

龙展管理为德展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苏州龙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MA24UCKB8G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袁凌
成立日期 2020 年 12 月 30 日
合伙期限 2020 年 12 月 30 日至******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杏林街 98 号
主要经营场所
3 幢 202 室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凡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龙展管理的出资结构及人员任职情况具体如下:

间接持有发
合伙人 合伙份额
序号 合伙人性质 行人股份 任职情况
姓名 (万元)
(万股)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1 袁凌 普通合伙人 34.00 5.00
秘书
2 周久学 有限合伙人 10.20 1.50 产品总监
3 蔡长伟 有限合伙人 10.20 1.50 销售总监
4 王承伟 有限合伙人 6.80 1.00 工艺副经理


17
间接持有发
合伙人 合伙份额
序号 合伙人性质 行人股份 任职情况
姓名 (万元)
(万股)
5 杜艳 有限合伙人 2.72 0.40 人力资源部经理
6 陈守亮 有限合伙人 2.72 0.40 机械经理
7 吴安定 有限合伙人 2.72 0.40 产品总监
8 孙好章 有限合伙人 4.76 0.70 软件经理
9 林恩旻 有限合伙人 4.08 0.60 产品经理
10 刘雪 有限合伙人 1.40 0.21 展德设备技术总监
11 李菲菲 有限合伙人 0.68 0.10 勤研精密电气工程师
12 衣明华 有限合伙人 0.68 0.10 勤研精密机械工程师
13 陈晨 有限合伙人 3.40 0.50 工艺工程师
14 陈政兰 有限合伙人 2.04 0.30 部门经理
15 唐一涵 有限合伙人 1.36 0.20 成本主管
合计 87.76 12.91 -

股权激励平台德展投资、龙展管理均为发行人员工,因此按照 1 名股东计算。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

根据德展投资出具的书面承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德展投资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
情形;其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不存在支付基金管理费的情况,亦未
受托管理任何私募投资基金,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试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
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五、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 7,752.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2,584.00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

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18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姓名 限售期
持股数(万股) 占比 持股数(万股) 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ZHAO YUXING 2,374.50 30.63% 2,374.50 22.9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北京沃衍 1,032.68 13.32% 1,032.68 9.9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天龙重工 647.00 8.35% 647.00 6.2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中煤设备 485.00 6.26% 485.00 4.6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德展投资 398.00 5.13% 398.00 3.8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上海尚理 387.00 4.99% 387.00 3.7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冠赢投资 369.00 4.76% 369.00 3.5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中电基金 286.00 3.69% 286.00 2.77% 或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孰晚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章军 250.00 3.22% 250.00 2.42% 或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孰晚
金运基金 232.50 3.00% 232.50 2.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元禾基金 191.00 2.46% 191.00 1.85% 或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孰晚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中微公司 191.00 2.46% 191.00 1.85% 或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孰晚
江阴沃衍 173.32 2.24% 173.32 1.6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思通盛达 151.00 1.95% 151.00 1.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无锡悦衍 147.00 1.90% 147.00 1.4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范琦 100.00 1.29% 100.00 0.97% 或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孰晚
来德电子 97.00 1.25% 97.00 0.9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启仁投资 96.00 1.24% 96.00 0.93% 或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孰晚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阳明投资 96.00 1.24% 96.00 0.93% 或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孰晚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苏州沃洁 48.00 0.62% 48.00 0.46% 或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孰晚
中信建投投资有
- - 129.20 1.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
限公司
中信建投基金-
共赢 5 号员工参
- - 258.40 2.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与战略配售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19
部分网下限售股
93.3903 0.9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其他社会公众股 - - 2,103.0097 20.35% -
合计 7,752.00 100.00% 10,336.00 100.00% -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ZHAO YUXING 2,374.50 22.9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北京沃衍 1,032.68 9.9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3 天龙重工 647.00 6.2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4 中煤设备 485.00 4.6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5 德展投资 398.00 3.8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6 上海尚理 387.00 3.7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7 冠赢投资 369.00 3.5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或
8 中电基金 286.00 2.77% 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中信建投基金-共
赢 5 号员工参与战
9 258.40 2.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或
10 章军 250.00 2.42% 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合计 6,487.58 62.77% -

六、战略配售情况

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共 2 名,为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建投投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中信
建投基金-共赢 5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员工资管计
划”)。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1、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2、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3、获配股数:129.20 万股

20
4、获配金额:38,992,560.00 元

5、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5%

6、限售安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24 个月。

(二)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5 号员工参与战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情况如下:

1、获配股票数量:258.40 万股

2、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10.00%

3、获配金额:77,985,120.00 元(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新股配售经纪
佣金为 38.99256 万元

4、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5、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实际支配主体: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资管计划金额以及对应资管计划参

与比例具体如下:

实际缴款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元) 持有比例(%)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
1 ZHAO YUXING 4,000 47.06

2 章军 战略发展部经理 800 9.41
3 吴忠刚 副总经理、制造总监 500 5.88
4 高峰 德力激光总经理 400 4.71
5 狄建科 董事、副总经理 200 2.35
6 袁凌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0 2.35
董事、德力激光执行董事兼副
7 赵裕洪 200 2.35
总经理
8 季杰峰 事业部部长 200 2.35


21
9 程丽 德力激光销售经理 150 1.76
10 蔡仲云 产品总监 150 1.76
11 蒋祥 事业部部长 100 1.18
12 李苏玉 财务总监 100 1.18
13 闫华 职工监事、勤研精密经理 100 1.18
14 朱海峰 销售经理 100 1.18
15 蔡长伟 销售总监 100 1.18
16 李金爱 事业部总经理 100 1.18
17 顾烨珏 采购经理 100 1.18
18 顾卫荣 电气经理 100 1.18
19 顾斌 事业部副部长 100 1.18
20 李军 事业部副部长 100 1.18
21 林恩旻 产品经理 100 1.18
22 闫利军 事业部副部长 100 1.18
23 陈守亮 机械经理 100 1.18
24 张园 贝林激光电子工程师 100 1.18
贝林激光研发总监、核心技术
25 李立卫 100 1.18
人员
26 刘海利 贝林激光常务副总经理 100 1.18
27 齐跃飞 贝林激光营运总监 100 1.18
合计 8,500 100.00
注:1、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5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权益型资管计划;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如无特别说明,本表所列示职务均为参与人于发行人处所担任职务;
4、德力激光指江阴德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贝林激光指苏州贝林激光有限公司,为发行人
全资子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5、除程丽与德力激光,张园、李立卫、刘海利、齐跃飞与贝林激光签署劳动合同外,其余
人员均已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




2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2,584.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0.1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 元/股。

四、市盈率

38.86 倍(每股收益按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2.41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0.78 元(按 2021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2.51 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7,985.12 万元。

(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己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对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号[2022]000198 号《验
资报告》。

23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6,603.15 万元(不含增值税),明细构成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保荐承销费用 4,867.79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896.23
3 律师费用 297.17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87.74
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54.23
合计 6,603.15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71,381.97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20,700 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584 万股。其中,最终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
的股票数量为 387.60 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317.85 万股,其中网下投资
者缴款认购 1,317.6879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1,621 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878.55 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837.3187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412,313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 41.3934 万股。




24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2019年-2021年财务数据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2022]000287 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
关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2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 2022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1年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22 年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
务数据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3.31 2021.12.31 变动幅度(%)
流动资产 73,459.78 78,845.68 -6.83%
流动负债 28,244.02 36,147.95 -21.87%
总资产 91,462.83 96,993.02 -5.7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3.54% 39.07% -5.52 个百分点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33.98% 40.26% -6.28 个百分点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60,385.44 57,946.35 4.2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
7.79 7.48 4.21%
产(元/股)
项目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 1-3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13,665.28 11,359.68 20.30%
营业利润 2,789.87 2,582.17 8.04%
利润总额 2,788.74 2,584.61 7.9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370.97 2,202.44 7.6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2,325.68 2,018.56 15.21%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1 0.28 7.6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30 0.26 15.21%

25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00 4.41 -9.18 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
3.93 4.04 -2.80 个百分点
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98.59 651.66 -391.3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24 0.08 -391.35%
净额(元)

2022 年一季度末,公司的流动负债较 2021 年末下降 21.87%,主要系因公司
2021 年度年终奖于本年一季度发放和集中支付供应商到期货款等因素,导致应
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较上年末下降较大。

2022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稳步增长,同比涨幅为 20.30%,主要系公司
紧跟下游市场行业变化趋势,积极拓展客户需求,2022 年 1-3 月公司精密激光加
工设备收入较上年同期进一步提升所致。

2022 年 1-3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由正转负,主要系本期公
司支付 2021 年年终奖高于上年同期和集中支付供应商到期货款导致经营活动现
金流出较大所致。




26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已
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
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32250198883600006647
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吴支行 75270122000318004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路支行 512902423910858
4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浦支行 51200400001124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九华路支行 89240078801100000028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鸡湖支行 8112001013000653432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
所述事项外,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
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27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8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具
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苏
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电话 010-65608252
传真 010-65608450
保荐代表人 周云帆、仇浩瀚
项目协办人 曹青
项目组成员 盛财平、阮橙、王鹏、宋天心、关峰、孙中凯、张铮、曾坤
联系人 股权资本市场部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周云帆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
副总裁,具有十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瑞特股份、泛
微网络、天目湖、华昌达、宇晶股份、赞同科技等 IPO 项目,卧龙电气非公开发
行项目,天目湖、佳力图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华昌达、万达信息重大资产重组
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仇浩瀚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
裁,具有六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威尔药业 IPO 项目、

29
安诺其非公开发行项目、风语筑可转债项目(在审)、赞同科技 IPO(在审)等。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30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ZHAO YUXING 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公司股份,也不提议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遵循前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
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自锁定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
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
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同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
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
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二)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持股 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北京沃衍、江阴沃衍、无锡悦衍、天龙重工、
中煤设备、德展投资承诺:


31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同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
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企业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
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三)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承诺

申报前 12 个月内发行人新增股东中电基金、章军、元禾基金、中微公司、
范琦、启仁投资、阳明投资、苏州沃洁承诺:

“1、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以上述期间孰晚日期为准),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
人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同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
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企业/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
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四)其他股东承诺

其他股东上海尚理、冠赢投资、金运基金、思通盛达、来德电子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同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
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企业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
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32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持股且已作出股份锁定承诺的董事、高管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赵裕洪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公司股份,也不提议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遵循前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半年内
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人同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
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
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发行人董事陈奕豪、独立董事潘文军、徐朝华、蒋力承诺:

“1、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同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
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
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33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狄建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公司股份,也不提议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遵循前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
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自锁定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
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
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同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
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
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发行人董事丁哲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袁凌,高级管理人员李苏玉、吴
忠刚,监事苏金其、王龙祥、闫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公司股份,也不提议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遵循前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半年内
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4
3、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人同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
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
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六)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徐海宾、李立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首次发行上市
前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自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
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
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同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
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
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ZHAO YUXING 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限
售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

35
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本人在限售
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限售期限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
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
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
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股份,则本人由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对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并赔偿因违反承诺减持股份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
成的损失。”

(二)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持股 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北京沃衍、江阴沃衍、无锡悦衍、苏州沃洁、
天龙重工、中煤设备、德展投资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锁定的承诺,在
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本企业在
限售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在限售期限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36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
露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
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
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股份,则本企业由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对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并赔偿因违反承诺减持股份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
造成的损失。”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本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
公司制定了《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
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条件”),公司将
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稳定
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实施稳定股价
措施中的至少一项措施)

(1)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
份回购的,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37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
的净额;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③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
倍。

2)回购股份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
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
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连
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实际控制人承诺: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用于增持股份的
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20%,增持股份方
案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减持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38
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
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
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的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
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
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依照本
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实际控制人增持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
作。

4)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
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
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
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39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
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方案公告。

2)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
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
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
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
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公司
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
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将在 5 个工作
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的货币资金,以
用于公司履行股份回购。

(2)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
股票义务;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将公司股份总数 2%乘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股份数量
作相应调整)的金额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并
归公司所有。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

40
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
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后的全年报
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
公司负有回购义务的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
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稳定股价
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ZHAO YUXING 承诺:

“1、本人承诺根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在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后,向董事会提出增持股份方
案:

2、本人承诺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及/
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
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20%,增持股份方案完成后
的 6 个月内不减持所增持的股份。

3、本人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公
司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1
4、本人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公司股份总数 2%
乘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
权、除息行为,则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的金额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
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并归公司所有。”

3、董事及高管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管赵裕洪、狄建科、丁哲波、陈奕豪、袁凌、潘文军、徐朝
华、蒋力、李苏玉、吴忠刚承诺:

“1、本人承诺根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在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后,向董事会提出增持股份方
案;

2、本人承诺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
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本
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的总和,承担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稳定股价增持
义务的连带责任。

3、本人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公
司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如本人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扣减其应向本人
支付的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后的全年报酬。”

四、关于依法回购股份并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1)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
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要求的
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

42
权机关的要求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2)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
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
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
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
进行赔偿。

(3)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
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
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
展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ZHAO YUXING 承诺:

“1、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
律效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
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
机关的要求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2、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
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


43
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
赔偿。”

五、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若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
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ZHAO YUXING 承诺:

“本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申请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若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
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发行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
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积极提高公司竞争力,加强市场开拓

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加强
与科研机构合作。同时,公司将不断增强国内市场开拓能力和市场快速响应能力,
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影响力及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市场,公司将在稳
固现有市场客户的基础上,大力开拓、发展更多市场客户,不断做深、做细国内
市场,健全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建立更加广泛、优质


44
和稳定的客户群体,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

2、积极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充分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规
划,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综合竞
争优势。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
益。

3、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将不断完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设置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对各
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进行合理的考核与评价。公司通过晋升规划、补充规划、
培训开发规划、职业规划等人力资源计划确保员工队伍持续优化,实现人力资源
管理的良性循环。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意见,
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
制定和调整机制以及股东的分红回报规划,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进
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
利分配条件等,明确了现金分红优先于股利分红;并制定了《上市后未来三年未
来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细化了本次发行后
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

同时公司承诺将积极履行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有违反,将及
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ZHAO YUXING 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
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45
2、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
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
有效。”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ZHAO YUXING、赵裕洪、狄建科、袁凌、丁哲
波、陈奕豪、潘文军、徐朝华、蒋力、李苏玉、吴忠刚承诺:

“1、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积极推动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完善薪酬制度,使之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
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7、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持续
有效。”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及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为兼顾新老股东利益,本次公司首发上市完成后,发行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
利润全部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

46
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二、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之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制定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
予以体现。公司保证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
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若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之
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则公司应遵照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要求承担相
应的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八、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裕洪、狄建科、袁凌、丁哲波、陈奕豪、
潘文军、徐朝华、蒋力、苏金其、王龙祥、闫华、李苏玉、吴忠刚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
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公司承担的赔偿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
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中介机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
事实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未能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

47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大华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大华审字[2022]000287 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2]000251 号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0252 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
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0253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
[2022]000250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846 号验资报告、大
华核字[2021]007073 号出资复核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
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大华会计师承诺:“如因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
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承诺

康达律师承诺:“如果本所在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期间
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与客观事实、真
相相违背或不一致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
生效判决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且本所因此要承担责任的,本所将本着切实保
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
资者已经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调解等方式依法进行赔偿,
但本所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除外。”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中水致远承诺:“如因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
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

48
资者损失。”

九、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
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发行人未能完全且有
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ZHAO YUXING 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
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本人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自身


49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除外),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和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变更方案
时,本人将回避表决;

3、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
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若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
者进行赔偿;

5、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自身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赵裕洪、狄建科、袁凌、丁哲
波、陈奕豪、潘文军、徐朝华、蒋力、苏金其、王龙祥、闫华、李苏玉、吴忠
刚、徐海宾、李立卫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
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本人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自身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除外),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和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变更方案
时,本人将回避表决;

3、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

50
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若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
者进行赔偿;

5、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自身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ZHAO YUXING 承诺:

“1、本人已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及
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
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或重大隐瞒;

2、本人将尽量减少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
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促使该等交易严格遵守
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
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及时予以
披露;

3、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
向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对因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裕洪、狄建科、袁凌、丁哲波、陈奕豪、
潘文军、徐朝华、蒋力、苏金其、王龙祥、闫华、李苏玉、吴忠刚承诺:


51
“1、本人已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及
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
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或重大隐瞒;

2、本人将尽量减少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
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促使该等交易严格遵守
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
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及时予以
披露;

3、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
向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对因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持
续有效。”

(三)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持股 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北京沃衍、江阴沃衍、无锡悦衍、苏州沃洁、
天龙重工、中煤设备、德展投资以及报告期内曾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尚
理、冠赢投资承诺:

“1、本企业已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
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已经发
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
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企业将尽量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关联交
易。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促使该等交易严
格遵守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及
时予以披露;



52
3、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
向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对因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

十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ZHAO YUXING 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
司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现在
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
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
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
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
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应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及其控制
的企业,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及其
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收到该通知的 30 日内,有权以书面形式通
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准许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参与上述之业务机会。若
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决定从事的,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无偿将该新
业务机会提供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仅在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因任何原因明确
书面放弃有关新业务机会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方可自行经营有关的新
业务。

4、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放弃前述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且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该等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
相竞争的新业务时,本人将给予公司选择权,以使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权:

53
(1)在适用法律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的前提下,随时一次性或
多次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
其他权益;

(2)根据国家法律许可的方式选择采取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等方式
拥有或控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

(3)要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终止进行有关的新业务。本人将对公
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所提出的要求,予以无条件配合。

如果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的公司章程具有并且将要行
使法定的优先受让权,则上述承诺将不适用,但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应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第三方放弃其法定的优先受让权。

5、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一
切损失;如因违反本承诺而从中受益,本人同意将所得收益全额补偿给公司。

6、本承诺函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1)本人不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且本人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公司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二、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股东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
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
股之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4
5、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
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55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6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周云帆 仇浩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7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