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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伦生物:赛伦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2-03-10
股票简称:赛伦生物 股票代码:688163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Serum Bio-Technology Co., Ltd.
上海市青浦区华青路 12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5 层)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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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伦生物”、“本公司”、“发行
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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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板进一步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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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的母公司依法设立的子公司方正投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网下限
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公开发行 27,060,000 股,发行后总股本 108,220,000
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24,763,60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2.88%,公司上
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
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
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
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
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
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四)市盈率处于较高水平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33.03 元/股对应的本公司市盈率如下:
(1)42.4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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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47.4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56.5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63.2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本公司所在行
业为医药制造业(行业代码:C27),截至 2022 年 2 月 23 日(T-3 日),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5.24 倍。本次发行价格所
对应的市盈率为 63.2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
来损失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抗蛇毒血清市场属于高度细分市场,认知度不高,发行人产品在蛇
伤治疗领域未形成支配地位

毒蛇咬伤作为一种被忽视的疾病,在全球范围内都造成了重大的卫生负担,
毒蛇咬伤如得不到抗蛇毒血清的及时救治,致死致残率将显著升高。2017 年 6
月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将蛇咬伤列为最优先考虑的被忽视的热带病。在 2018 年《蛇
伤共识》出台前,我国对于毒蛇咬伤的治疗尚未形成共识意见或通行做法,对抗
蛇毒血清用于蛇伤急救必要性的知识宣传尚存在不足,仍有不少地区对于使用抗
蛇毒血清用于蛇伤急救的重要性理解不足,导致不同地区医生采取的治疗方式存
在差异,而在公司推广不够、产品覆盖不足的地区,蛇伤患者还在依靠传统中医
药等手段治疗,此外,一些医疗机构在临床实践中也实际存在使用中药治疗蛇咬
伤的情形。抗蛇毒血清目前在部分地区仍存在认知度不高的情况,对公司产品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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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售造成了一定不利影响。
因此,虽然世界卫生组织和《蛇伤共识》均指出抗蛇毒血清是治疗蛇咬伤中
毒唯一特效的药品,同时发行人抗蛇毒血清也是国内独家产品,但抗蛇毒血清并
非现阶段国内蛇伤治疗领域的唯一药品,发行人抗蛇毒血清产品目前未形成市场
支配地位。

(二)马破免疫球蛋白系列产品市场占有率低

破伤风被动免疫制剂包含破伤风抗毒素(TAT)、马破伤风免疫球蛋白
(F(ab')2)和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HTIG)三类产品,这三类产品存在相互竞争
的关系。

与破伤风抗毒素(TAT)及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HTIG)相比,公司马破
伤风免疫球蛋白产品上市时间较晚,市场培育时间较短,目前市场认可度相对偏
低,公司马破免疫球蛋白系列产品在国内现阶段破伤风被动免疫制剂市场中的占
有率较低。

(三)公司现阶段收入规模较小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4,433.09 万元、18,809.71 万元、
18,556.28 万元和 9,591.97 万元,2019 年收入相比 2018 年增长 30.32%,2020 年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以预防和治疗外伤患者破伤风为主的马破免疫球蛋
白产品收入相比 2019 年有所减少,抗蛇毒血清系列产品收入增长较小,2020 年
营业收入略有下降。

与同行业上市生物制药企业相比,公司现阶段收入规模较小。公司的快速发
展受到现有规模的制约,在研发投入、产能扩大、融资渠道等方面处于劣势。

(四)发行人股东方正投资与保荐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方正投资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1901.SH,证券简称:方正证券)的
全资子公司,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 2.7107%的股份;方正承销保荐也系方正证
券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股东方正投资与保荐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方正投资和方
正承销保荐虽均为方正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但双方系独立法人并受证券监管机构
严格监管,在人员、机构、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办公场所等方面均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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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独立、有效隔离。

(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2020 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国内外爆发,各地陆续出台交通管制、
减少人员聚集、推迟复工等防控措施,对公司原辅材料采购、研发和生产、产品
运输和销售及临床试验等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同时,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主要社会经济活动和建设建筑工程一度停滞,导致居民外出活动减少以
及医院就诊人次大幅降低,对公司以预防和治疗外伤为主的马破免疫球蛋白产品
影响较大,2020 年公司马破免疫球蛋白产品销售收入较 2019 年减少了 342.89
万元;同时,受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居民外出活动减少的影响,公司 2020 年抗蛇
毒血清的销售收入较 2019 年仅增长了 0.94%。
由于公司产品市场受人员外出活动因素影响较大,且公司产品是一次性急抢
救药品,因此,虽随着 2020 年下半年国内疫情逐渐得到控制,终端市场需求基
本恢复,但前期受疫情影响所造成的公司产品临床使用量下降无法在以后期间得
到弥补。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略有减少,未达到预期
增长目标。

(六)公司现有产品结构相对单一的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收入和利润来源于抗蛇毒血清系列产品及马破伤风免疫球蛋
白的生产和销售,公司产品结构相对单一。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4,433.09 万元、18,809.71 万元、18,556.28 万元和 9,591.97 万元,收入主要来自
于“抗蛇毒血清系列产品”、“马破免疫球蛋白”两类产品,这两类产品在营业收
入中的占比超过 98%。
公司现有产品品类相对较少,未来如果抗蛇毒血清产品、马破免疫球蛋白的
销售规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市场价格下降,且公司新产品无法顺利推出,则将
对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七)产品价格管制或者竞品竞争导致降价风险

2015 年 5 月,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卫计委、人保部等多个部门发布《关于
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已取消绝大多数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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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价格管制措施。在此以前,公司抗蛇毒血清产品价格多年未做调整。2016 年
至 2018 年,公司对抗蛇毒血清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调升幅度较大。

2017 年至 2021 年 1-6 月,以销售占比最高的抗蝮蛇毒血清产品为例,平均
销售价格分别为 574.68 元/支、945.17 元/支、993.08 元/支、988.62 元/支和 988.55
元/支。抗蛇毒血清产品销售价格提升是公司业绩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
未来,如果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出台针对本公司的抗蛇毒血清产品的限价政
策,导致该产品销售价格降低,或者因新参与者的竞品出现导致竞价性降价,公
司将因此面临业绩增长放缓或者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对发行人未来业绩影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存货账面净额分别为 5,374.42 万元、5,389.51 万元、
4,972.02 万元和 5,127.49 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8.47%、14.76% 、
15.93%和 13.99%,存货金额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分
别为 1,392.03 万元、1,405.87 万元、1,160.50 万元和 1,262.42 万元,占存货账面
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20.57%、20.69%、18.92%和 19.76%。

公司存货的主要构成是自制半成品即马血浆,为保持合格血浆的正常供给,
满足生产运营保障需求,公司在报告期内对马血浆的储备量较大,报告期各期末
的账面净额为 3,220.91 万元、3,108.82 万元、2,694.40 万元和 2,538.30 万元,占
存货净额的比例分别为 59.93%、57.68%、54.19%和 49.50%。针对不同自制半成
品的特征,公司在报告期内制定了合理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
公司在未来期间仍将继续执行报告期内的会计政策,如果公司存货余额持续
增长,尤其是自制半成品若由于公司使用效率下降等原因导致库龄延长,可能出
现存货积压、毁损、减值增加等情况,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九)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风险

2017 年 4 月,上海天士力通过从公司处受让股权及增资的方式,取得了赛
远生物 60%的股权,公司对赛远生物的持股比例降至 40%。截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公司已丧失对赛远生物的控制权,自 2017 年 5 月起不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并通过权益法核算对赛远生物的投资。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持有赛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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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物 22%股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2,142.16 万元。

赛远生物主要业务为肿瘤免疫领域的生物药开发,主要产品尚处于临床试验
阶段,尚未开展商业化生产、销售业务,处于持续亏损状态。2018 年至 2021 年
1-6 月,公司根据权益法核算对赛远生物的投资收益为-854.46 万元、-598.54 万
元、-920.04 万元及-109.18 万元,对公司利润影响较大,若赛远生物持续进行研
发投入未能实现在研产品商业化,公司利润将持续受到不利影响。
赛远生物在研药物未来能否研发成功并获准上市具有不确定性,在研产品的
商业化前景存在不确定性,若赛远生物未来经营状况急剧恶化或在研药物研发进
展不达预期,公司对赛远生物的长期股权投资将面临减值风险,从而直接减少公
司的当期利润,对公司的资产情况和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十)公司测算的抗蛇毒血清具体市场容量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的风


世界卫生组织和《蛇伤共识》均指出抗蛇毒血清是治疗蛇咬伤中毒唯一特效
的药品,公司根据中国医学救援学会指出我国每年毒蛇咬伤人数超过 30 万的数
据,再结合《蛇伤共识》建议的科学规范治疗毒蛇咬伤的合理初始剂量 2-4 支,
测算我国毒蛇咬伤每年抗蛇毒血清需求量约在 60-120 万支。
由于在 2018 年《蛇伤共识》出台前,我国对于毒蛇咬伤的治疗尚未形成共
识意见或通行做法,对抗蛇毒血清用于蛇伤急救必要性的知识宣传尚存在不足,
仍有不少地区对于使用抗蛇毒血清用于蛇伤急救的重要性理解不足,导致不同地
区医生采取的治疗方式存在差异,而在公司推广不够、产品覆盖不足的地区,蛇
伤患者还在依靠传统中医药等手段治疗,此外,一些医疗机构在临床实践中也实
际存在使用中药治疗蛇咬伤的情形。抗蛇毒血清目前在部分地区仍存在认知度不
高的情况。因此,现阶段公司抗蛇毒血清系列产品在蛇伤治疗领域中并未完全覆
盖全部毒蛇咬伤患者,2020 年公司抗蛇毒血清系列产品的销售量约为 10.53 万
支,占比仍然不高。
若未来公司学术推广不及预期、临床科学治疗规范未普及、产品市场竞争加
剧或者患者就诊意愿低,可能存在该产品市场规模测算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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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提请投资者在估算相关市场及产品市场规模时注意相关测算依据,谨慎
判断。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数字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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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 年 1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上海赛伦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4 号),
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2〕54 号)批准。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 A 股股本为 10,822.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24,763,604 股股票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赛伦生物”,证券代码为“688163”。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3 月 11 日
(三)股票简称:赛伦生物
(四)股票扩位简称:赛伦生物
(五)股票代码:688163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0,822.0000 万股
(七)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2,706.00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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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无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2,476.3604 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8,345.6396 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121.1020 万股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变动情况”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
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319 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085,376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6.98%,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20%,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4.01%。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三、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
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为 33.03 元/股,发行后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10,822.00 万股,上
市时市值为 35.75 亿元,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发行人 2020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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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8,556.28 万元,不低于 1 亿元。2019、2020 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6,225.71 万元、5,648.86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
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




13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 Serum Bio-Technology Co., Ltd.
法定代表人 范志和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8,116.00 万元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9 年 11 月 9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5 年 9 月 14 日
公司住所 上海市青浦区华青路 1288 号
邮政编码 201707
电话 021-64959122
传真 021-64959122
互联网网址 www.serum-china.com.cn
电子邮箱 dmb@serum-china.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的部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成琼(董事会秘书),021-64959122
的部门负责人及电话号码
从事生物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血清抗毒素生产,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经营范围
医疗器械销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成立于 1999 年,是一家专注于抗血清抗毒素领域的生物
主营业务 医药企业,致力于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针对生物毒素及
生物安全领域的预防和治疗药物。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生物医药行业,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所处行业对应战
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为 4.1.1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对应的国民经
济行业名称为生物药品制造;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
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版)》,公司产品属于 4.1.2 生物技
所属行业
术药物中的“特异性免疫球蛋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公司所处行业属于
生物医药领域中的生物制品。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行业目录及分类原则,公司所属行业
为“医药制造业(C27)”。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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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
业中的“生物药品制造(C2761)”。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赵爱仙直接持有公司 3,684.80 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45.40%,
为公司控股股东;范志和、范铁炯通过控制置源投资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 29.57%
的股份,范铁炯作为赛派投资的唯一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赛派投资控制公司发
行前 3.70%的股份。赵爱仙、范志和、范铁炯已经于 2015 年 6 月签署了《一致
行动人协议》,为增强上市后公司控制权结构的稳定,于 2019 年 4 月重新签订《一
致行动人协议》,对一致行动方式做了进一步约定。因此上述三人能直接及间接
控制公司发行前 78.67%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中范志和与赵爱仙为夫
妻关系,范志和与范铁炯为父子关系,赵爱仙与范铁炯为母子关系。公司实际控
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赵爱仙,女,1962 年 7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
份证号码为 330621196207XXXXXX,住所为上海市。

范志和,男,1960 年 3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
份证号码为 330621196003XXXXXX,住所为上海市,现任公司董事长。

范铁炯,男,1985 年 12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
份证号码为 330621198512XXXXXX,住所为上海市,现任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的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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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持

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

1、董事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董事会由 9 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现任职务 选聘情况 本届任职期间
1 范志和 董事长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提名 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8 月
2 范铁炯 董事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提名 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8 月
3 何毅明 董事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提名 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8 月
4 许华胜 董事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提名 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8 月
5 石铁流 董事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提名 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8 月
6 周洁 董事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提名 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8 月
7 庄建伟 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提名 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8 月
8 章建康 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提名 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8 月
9 刘军岭 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提名 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8 月

2、监事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监事会由 3 名成员组成,公司监事基本
情况如下: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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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现任职务 选举情况 本届任职期间
1 邵良 监事会主席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监事会提名 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8 月
2 金燕萍 监事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监事会提名 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8 月
3 朱连忠 职工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8 月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7 名,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现任职务 聘任情况 任职期间
1 范铁炯 总经理 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1 年 9 月至 2024 年 8 月
2 何毅明 副总经理 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1 年 9 月至 2024 年 8 月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 成琼 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1 年 9 月至 2024 年 8 月
财务总监
4 史小月 副总经理、质量受权人 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1 年 9 月至 2024 年 8 月
5 张浩 总经理助理 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1 年 9 月至 2024 年 8 月
6 张志平 总经理助理 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1 年 9 月至 2024 年 8 月

7 JIN XIA 副总经理 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1 年 11 月至 2024 年 8 月
注:JIN XIA 先生已获得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4、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核心技术人员 3 名,核心技术人员基本
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何毅明 董事、副总经理
2 张志平 总经理助理
3 JIN XIA 副总经理、首席科学家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
股份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在本次发行前持
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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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持股情况

姓名 现任职务/与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系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何毅明 董事、副总经理 14.00 0.1725
金燕萍 监事 7.00 0.0863
成琼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7.00 0.0863
张浩 总经理助理 7.00 0.0863
张志平 总经理助理 6.00 0.0739
朱连忠 监事 5.00 0.0616
赵爱仙 实际控制人之一,范志和之妻,范铁炯之母 3,684.80 45.4017

2、间接持股情况

在投资企 投资企业
间接持有公司
现任职务/与董监高及 投资企业 业享有权 持有公司
姓名 的股份的比例
其他核心人员关系 名称 益的比例 股份的比
(%)
(%) 例(%)
范志和 董事长 置源投资 63.47 29.57 18.77
置源投资 36.53 29.57 10.80
范铁炯 董事、总经理
赛派投资 46.43 3.70 1.72
何毅明 董事、副总经理 赛派投资 1.67 3.70 0.06
金燕萍 监事 赛派投资 1.33 3.70 0.05
张志平 总经理助理 赛派投资 2.50 3.70 0.09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成琼 赛派投资 2.67 3.70 0.10
财务总监
史小月 副总经理、质量受权人 赛派投资 2.67 3.70 0.10
张浩 总经理助理 赛派投资 2.50 3.70 0.09
朱连忠 监事 赛派投资 2.50 3.70 0.09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
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影响权利的情
况,也不存在任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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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相关限售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
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

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发行人部分员工通过合伙企业赛派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赛派投资本次发行
前持有发行人 3.70%的股权,股权来源为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认缴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范铁炯 278.60 46.43 普通合伙人
2 柏伟 23.20 3.87 有限合伙人
3 邓秋明 20.00 3.33 有限合伙人
4 成琼 16.00 2.67 有限合伙人
5 史小月 16.00 2.67 有限合伙人
6 金丽华 15.00 2.50 有限合伙人
7 朱连忠 15.00 2.50 有限合伙人
8 张浩 15.00 2.50 有限合伙人
9 罗湘初 15.00 2.50 有限合伙人
10 张志平 15.00 2.50 有限合伙人
11 朱孔黎 12.00 2.00 有限合伙人
12 何毅明 10.00 1.67 有限合伙人
13 李韩刚 10.00 1.67 有限合伙人
14 单达先 10.00 1.67 有限合伙人
15 赵学明 8.00 1.33 有限合伙人
16 梁进富 8.00 1.33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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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认缴比例(%) 合伙人类型
17 金燕萍 8.00 1.33 有限合伙人
18 周东 8.00 1.33 有限合伙人
19 周卫国 7.00 1.17 有限合伙人
20 黄海斌 7.00 1.17 有限合伙人
21 黄文斌 6.00 1.00 有限合伙人
22 袁辉兵 6.00 1.00 有限合伙人
23 王仓怀 6.00 1.00 有限合伙人
24 印亚香 6.00 1.00 有限合伙人
25 王凯艳 6.00 1.00 有限合伙人
26 姜志良 6.00 1.00 有限合伙人
27 张志凯 6.00 1.00 有限合伙人
28 叶新兴 6.00 1.00 有限合伙人
29 宋磊 4.80 0.80 有限合伙人
30 沈卫娟 4.00 0.67 有限合伙人
31 顾卫明 2.20 0.37 有限合伙人
32 黄连兄 2.20 0.37 有限合伙人
33 钱桂荣 2.20 0.37 有限合伙人
34 杨雪华 2.20 0.37 有限合伙人
35 韩光彩 2.20 0.37 有限合伙人
36 吴爱国 2.20 0.37 有限合伙人
37 马建芳 2.20 0.37 有限合伙人
38 秦海珠 2.20 0.37 有限合伙人
39 杨成松 2.20 0.37 有限合伙人
40 范颖昊 2.20 0.37 有限合伙人
41 杨洪平 2.20 0.37 有限合伙人
42 何力忠 2.20 0.37 有限合伙人
合计 600.00 100.00 --

(一)员工持股平台确认股份支付情况

赛派投资的合伙人的入股价格均为公允价格,发行人不存在因其员工持有赛
派投资合伙权益而应当计入“管理费用-股份支付”的金额。




20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上述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属
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三)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承诺

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未执行或正在执行的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
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为 8,116.0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为 2,706.00 万股,占发
行后总股本 10,822.00 万股的 25.00%。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老股,本次发行前
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
(股) (%) (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 赵爱仙 36,848,000 45.4017 36,848,000 34.0492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上海置源投资有限
2 24,000,000 29.5712 24,000,000 22.1770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公司
上海瑞力嘉成股权
3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3,530,000 4.3494 3,530,000 3.261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有限合伙)
上海赛派投资合伙
4 3,000,000 3.6964 3,000,000 2.7721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方正证券投资有限
5 2,200,000 2.7107 2,200,000 2.032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公司
上海辕祐企业管理
6 咨询中心(有限合 2,000,000 2.4643 2,000,000 1.848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伙)
7 谢丽 1,950,000 2.4027 1,950,000 1.801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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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
(股) (%) (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8 王跃进 1,269,000 1.5636 1,269,000 1.172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苏州友财汇赢投资
9 1,000,000 1.2321 1,000,000 0.924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中心(有限合伙)
武汉光谷生物产业
10 创业投资基金有限 680,000 0.8379 680,000 0.6283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公司
11 陈红 500,000 0.6161 500,000 0.462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2 朱丽君 500,000 0.6161 500,000 0.462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3 沈克西 500,000 0.6161 500,000 0.462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4 杨文浩 350,000 0.4312 350,000 0.323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5 宋英杰 305,000 0.3758 305,000 0.281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6 王玲玲 300,000 0.3696 300,000 0.2772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7 胡洪芳 249,000 0.3068 249,000 0.230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8 李雨忱 150,000 0.1848 150,000 0.138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9 孙蓓莉 150,000 0.1848 150,000 0.138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0 于越 150,000 0.1848 150,000 0.138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1 何毅明 140,000 0.1725 140,000 0.129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2 邓秋明 140,000 0.1725 140,000 0.129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3 屈祖强 125,000 0.1540 125,000 0.115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4 李军凤 120,000 0.1479 120,000 0.110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5 傅叶儿 110,000 0.1355 110,000 0.101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6 孙凤萍 100,000 0.1232 100,000 0.092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7 陆敏芝 100,000 0.1232 100,000 0.092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8 王欢 100,000 0.1232 100,000 0.092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9 金燕萍 70,000 0.0863 70,000 0.064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0 张浩 70,000 0.0863 70,000 0.064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1 成琼 70,000 0.0863 70,000 0.064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2 张志平 60,000 0.0739 60,000 0.055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3 罗湘初 60,000 0.0739 60,000 0.055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4 朱连忠 50,000 0.0616 50,000 0.0462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5 齐冲 47,000 0.0579 47,000 0.043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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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
(股) (%) (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6 陈耀杰 40,000 0.0493 40,000 0.037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7 李晓 30,000 0.0369 30,000 0.027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8 朱孔黎 30,000 0.0369 30,000 0.027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9 王治平 10,000 0.0123 10,000 0.0092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40 张晓飞 10,000 0.0123 10,000 0.0092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41 姚闻杰 10,000 0.0123 10,000 0.0092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42 李兵 8,000 0.0099 8,000 0.007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43 陈丽清 6,000 0.0074 6,000 0.005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44 陆青 6,000 0.0074 6,000 0.005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45 张昃辰 4,000 0.0049 4,000 0.003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46 薛健辉 3,000 0.0037 3,000 0.002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47 宁维维 3,000 0.0037 3,000 0.002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广州沐恩投资管理
48 3,000 0.0037 3,000 0.002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有限公司
49 陆军 2,000 0.0025 2,000 0.001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50 范岑君 1,000 0.0012 1,000 0.000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51 韩涛 1,000 0.0012 1,000 0.000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方正证券投资有限
52 - - 1,211,020 1.1190 自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公司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
53 - - 1,085,376 1.0029 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股份
小计 81,160,000 100.0000 83,456,396 77.1173 -
二、本次发行的流通股份
54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24,763,604 22.8827 无限售期限
小计 - - 24,763,604 22.8827 -
总股本 81,160,000 100.0000 108,220,000 100.0000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万股) (%)
1 赵爱仙 3,684.80 34.0492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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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海置源投资有限公司 2,400.00 22.1770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上海瑞力嘉成股权投资基
3 353.00 3.261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0.00 2.032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4 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21.10 1.1190 自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上海赛派投资合伙企业(有
5 300.00 2.7721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限合伙)
上海辕祐企业管理咨询中
6 200.00 1.848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心(有限合伙)
7 谢丽 195.00 1.801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8 王跃进 126.90 1.172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苏州友财汇赢投资中心(有
9 100.00 0.924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合伙)
武汉光谷生物产业创业投
10 68.00 0.6283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资基金有限公司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跟投主体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母公司依法设立的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
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
主体为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二)跟投数量
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为 121.1020 万股,占本次发行
总量的比例为 4.48%。
(三)限售期
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2,706.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全部为公开发
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每股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3.03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63.2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20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52 元/股(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0.32 元/股(按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25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9,379.1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0,886.82 万元(含
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8,492.36 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9819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公司已收到此次发行
所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784,923,575.78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27,060,00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757,863,575.78 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 81,160,000.00 元,截至 2022 年 3 月 4 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8,220,000.00 元(人民币壹亿零捌佰贰拾贰万元整)。


九、发行费用(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10,886.82 万元(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含增值税金
额),具体情况如下: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含增值税)
保荐及承销费用 9,000.48 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995.00 万元
律师费用 370.00 万元
信息披露费用 488.00 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33.34 万元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78,492.36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27,966 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26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21.10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48%。网
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029.700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899879%。其
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025.2311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4.4689 万股。网下最
终发行数量为 1,555.1980 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555.1980 万股,放弃
认购数量为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4.4689 万股。




27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8 年至 2021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天职业字【2021】
39535 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
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度
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
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22】3695 号)。相关
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
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 2022 年 1 月销售数据、订单情况以及以往年度销售情况,公司合理预
计 2022 年第一季度可实现的营业收入为 2,250.00 万元至 2,500.00 万元,同比增
长 1.23%至 12.48%;预计 2022 年第一季度可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28.18 万元至 365.66 万元,同比增长 2.18%至 13.85%;预计 2022 年第一季度可
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91.01 万元至 323.60
万元,同比增长 3.32%至 14.89%,预计 2022 年第一季度业绩将较上年同期实现
增长。
上述 2022 年第一季度业绩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
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8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已与方正
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310069231013005408731
公司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310069231013005447257
公司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50131000893250697
公司 公司静安支行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50131000894150329
公司 公司静安支行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
03004884808
公司 分行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
03004888161
公司 分行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121908077810118
公司 浦东大道支行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15836993566635
公司 分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
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
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29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
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0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保荐人尽职调
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
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
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
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
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
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陈琨
保荐代表人:代礼正、毛秋亮
联系人:毛秋亮
联系电话:010-56992500
传真:010-56991793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代礼正先生:方正承销保荐华东业务部总经理、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
从事投资银行业务逾十年。先后参与和负责龙软科技(688078)、恒誉环保
(688309)、百润股份(002568)、西泵股份(002536)、庄园牧场(002910)
的 IPO 上市及持续督导以及担任多个主板、创业板 IPO 项目辅导小组负责人,

31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并参与和负责北大荒(600598)15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甘肃电投
(000791)公开发行 7 亿元公司债券、湖南天雁(600698)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
导等多个项目。代礼正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毛秋亮先生:方正承销保荐华东业务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
师(非执业),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六年。先后参与和负责龙软科技(688078)
IPO 项目的现场工作,现代制药(600420)重大资产重组,以及诺诚股份(835186)、
凯尔达(835780)、兴宇包装(832364)、新思创(835717)等项目的股改和挂
牌申报工作。毛秋亮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2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上市锁定期满

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仙、范志和、范铁炯就其所持赛伦生物之股
份自愿锁定事宜作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
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承诺,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
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
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
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离职后六个月内,


33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前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置源投资就其所持赛伦生物之股份自愿锁定事宜作如
下承诺:

(1)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
简称“锁定期”),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
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
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持股平台承诺

公司持股平台赛派投资就其所持赛伦生物之股份自愿锁定事宜作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
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4
(2)本企业承诺,若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
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3)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
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作为核心技术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何毅明,高级管理人员张志平就其所持赛伦生物之
股份自愿锁定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
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
上述承诺。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期满
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35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发行人上
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调整。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5、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成琼、史小月、张浩就其所持赛伦生物之股份自愿锁定事
宜作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
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
上述承诺。

(2)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36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发行人上
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调整。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6、监事承诺

公司监事金燕萍、朱连忠就其所持赛伦生物之股份自愿锁定事宜作如下承
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
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
上述承诺。

(2)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37
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调整。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6、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
并将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的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仙、范志和、范铁炯就其所持赛伦生物之股份的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如下承诺:

(1)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次发行与上市出具的各项承诺载
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
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
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若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


38
提下,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
上市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相
应调整)。

(5)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置源投资就其所持赛伦生物之股份的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作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次发行与上市出具的各项承诺
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若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
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
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若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
提下,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
人上市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
相应调整)。

(5)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维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的股价稳定,公司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


39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针对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可能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
况,公司制定了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实履行该预案的全部内容,具体如
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
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
下同)情形时(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
进行调整),公司将按照本承诺函的内容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若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公司董事会应于十个交易日内
制定股份回预案并公告。股份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程
序并取得所需相关批准或备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方案,且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
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
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40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
义务。

具体措施包括:

(1)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
符合以下原则:

a.公司每 12 个月内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
施;

b.回购股票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

④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

⑤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
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⑥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可以终止实施回购股份预案:

a.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非因上述原因,公司应自
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41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以自己或其完全控股的其他公司
的名义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不低于上一
年年度所获现金分红的 50%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
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若增持公司股票将触发控股控股和实际控制人
的要约收购义务但其无此计划的,则可终止继续增持股份事宜。

③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增持股份事宜,
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增持事宜。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
行增持。

②有义务增持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资金额不低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
入的三分之一,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
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若增持公司股票将触发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
务但其无此计划的,则可终止继续增持股份事宜。

③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
增持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增持事宜。

(4)稳定股价方案实施的顺位要求



42
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以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位,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位,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票为第三顺位。

若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或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
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则由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按承诺的金额增持股票;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后,公司股价仍未达
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之条件的,则由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
用前述方式时应满足下列基本原则:①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不
能使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未按规定执行稳定股价的预案,则公司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
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3)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4)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
执行稳定股价的预案,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3)
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4)造成投资者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
的其他措施。

对于应当截留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按时足额截留,否则,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小股
东承担赔偿责任。

自公司上市起三年内,若公司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43
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
诺的约束措施。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或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的除外。

(二)关于欺诈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关于欺诈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仙、
范志和、范铁炯承诺如下:
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科创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七条情形的,本人将在中国
证监会等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启动
股份购回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
阶段内,则本人应促使发行人将其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格
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人


44
将按照发行价格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与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主体(如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
式)购回(或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还指定其他主体与本人一同购回股份的,本人将及时与该等主
体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购回数量。如该等主体未能依照约定履行购回义务的,本
人对其未能履行完毕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购回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本人自有资金,如自有资金不足的,本人将通过
各种合法手段筹集资金。如发行人在履行上述回购义务时资金不足的,本人将给
予其必要的资金支持,以促使其完成回购义务。

本人在履行上述承诺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及程序,保证上述回购和购回能按时、顺利完成。如本人未能
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承诺

关于欺诈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本公司承诺如下:
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七条情形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
会等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
购回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
段内,则公司将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按照发
行价格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与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如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式)

45
回购(或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如中国证监会还指定其他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同购回股份的,
公司将及时与该等主体协商确定各自承担数量。如该等主体未能依照约定履行
上述义务的,公司对其未能履行完毕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回购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公司自有资金,如自有资金不足的,公司将通过
各种合法手段筹集资金。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承诺给予公司必要的资
金支持,以完成上述回购。

公司在进行上述回购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及程序,保证回购能按时、顺利完成。

如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承担相应责任。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仙、
范志和、范铁炯承诺如下:

1、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1)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
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已
转让的限售股。

(2)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
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已转让的限售股。

2、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46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
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
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
回购工作。

(2)实际控制人股份购回的启动程序

①实际控制人应在上述购回公司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
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份购回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股份购回公告,披露股份
购回方案;

②实际控制人应在披露股份购回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
动股份购回工作。

3、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并提示及督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回购、
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
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
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若公司违反股份回购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a.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b.因未能履行
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②若实际控制人违反股份购回预案中的承诺,则实际控制人应:a.在公司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b.实际控制人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
47
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
计达到应履行股份购回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
总额。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通
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
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
措施如下:

(1)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抗血清抗毒素领域的生物医药企业,拥有丰富的产品生产
及研发经验。目前生物医药制品行业处于快速发展状态,公司近几年主营业务收
入和利润均呈现稳定增长的态势。公司快速发展面临的主要风险有药品监管政策
的变化、竞争产品的出现、成本波动等风险。为了应对风险,增强发行人的持续
回报能力,公司将继续与下游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扩大并完善原有销售网
络覆盖,不断开拓和维护市场;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
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为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公司制定了《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上市后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在后续募集资金
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进行管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扩大公司业务整体规模和产能,在本次募集资
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
募集资金按照原方案有效利用。此外,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质量的基础上,
公司将通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基础建设、合理安排达产前各环节等方式,争取

48
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

(4)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吸引和聘用行业内优秀研发和管理类人
才的同时,配套相应的激励机制,把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和核心竞争优势,
确保公司主营业务的不断拓展。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
绩效挂钩的薪酬体系,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升管理效率,完成业
绩目标。

(5)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交易所的要求,制定了《公
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
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股利分配的条款,公司还制定了《上市
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即期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
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若发行人未能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实际控制人赵爱仙、范志和、范铁炯承诺

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
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
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
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


49
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
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给予补偿。

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
被摊薄,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
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
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如下承诺: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

50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
道歉;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
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后,赛伦生物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规定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货币
政策环境。公司利润分配遵循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2、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
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
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在公司上半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51
分红。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①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
额的。

(4)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当年如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52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现金分红方案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

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其中独立董事的同意人数不少于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全体监事过半
数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预案并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

(2)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外
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


53
的议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其中需经全体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3)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
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关于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此基础上,公司将结合发
展阶段、资金支出安排,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可适当增加
利润分配比例及次数,保证分红回报的持续、稳定。公司上市后的三年内,在满
足利润分配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
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
求拟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54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
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公司在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将积极
采纳和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
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配。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赵爱仙、范志和以及范铁炯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将
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
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在与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将不向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
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任何资
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3、若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
55
本人承诺将在该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
实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4、本人承诺约束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从事或者
不从事特定行为。
5、本人承诺,本人将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
东利益的经营活动: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
本人将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如下: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向本公司
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④对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⑤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仙、范志和、范铁炯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
的约束措施如下:
56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④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属于本人的部分;⑤本人违反
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
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并经股东大会审议;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属于本人或本人控制企
业的部分;④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
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57
八、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方正承销保荐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
整的,该等文件如因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方正承销保荐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
的,该等文件如因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
整的,该等文件如因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九、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一)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天职国际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
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8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
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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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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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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