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煜邦电力:煜邦电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6-16
股票简称:煜邦电力 股票代码:688597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19 号中国蓝星大厦 10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特别提示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邦电力”、“本公司”、“发行
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
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科创板企业上
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
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股
价波动幅度亦更为剧烈,提高了交易风险。


2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
的 2,205,915 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专项资管计划获配
的 4,411,830 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 1,583,158 股锁定期为 6 个月。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 35,917,39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0.35%。
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 5.88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3.1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2.4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7.4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6.6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仪器仪表制造业(C40)。截至 2021 年 6 月 2 日(T-3 日),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1.50 倍。公司本次
发行价格 5.88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7.46 倍(每股收益按照发行前 2020 年经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低于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31.50 倍,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
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3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
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
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
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已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
章节全部内容,并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智能电网行业,主要客户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电网类企业以
及其他少量非电网企业。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向智能电网行
业企业采购智能电表,行业内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数量较多,行业集中度较低。
随着新进入者不断增加,现有市场参与者经营实力的进一步增强,智能电网行业
市场竞争愈发激烈。

目前,公司在国内智能电力产品、智能巡检和信息技术服务等市场中主要产
品及服务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其中,智能电力产品自 2018 年以来,中标金额
持续下降;智能巡检和信息技术业务中标金额年度间波动较大。未来若公司不能
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在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市场份额,将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
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2018 年末、2019 年末及 2020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31,479.87 万
元、25,716.59 万元和 25,415.97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3.59%、48.19%
和 55.36%,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在 1 年以内的占比分
别为 62.37%、70.18%和 83.11%,主要客户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其下属各省
网公司和发电企业。未来若主要客户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因行业整体原因发生不
利变化,则可能导致公司存在因应收账款规模较大而发生坏账损失或影响经营现
金流量的风险。

4
(三)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及服务为智能用电产品、智能巡检以及信息技术服务,主要
客户为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以及发电企业。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通过参与国家电
网、南方电网公开招标方式获取客户订单,中标后与各网省电力公司或各地市供
电公司单独签署销售合同、独立供货。报告期内各年度,公司对国家电网、南方
电网及其下属各省网公司的销售占比均达 90%以上,客户集中度较高。

未来若国家电网及南方电网推进智能电网的建设速度不及预期进而减少对
相关产品的采购需求,或发行人在参与电网公司公开招投标过程中中标结果不理
想,将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行人中标后实现收入具有滞后性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客户订单,受合同签订、排产、供货、验收
等因素影响,发行人中标至实现收入的周期通常为 9-11 个月,中标后不能立即
实现收入,形成当期净利润。如果中标后未及时签订合同或产品提供后对方未及
时验收,则发行人中标业务的收入实现能力降低,对公司业绩的贡献度降低,公
司当期中标情况存在不能准确反映未来短期业绩变化情况的可能性。

(五)发行人产能利用率和募投产能消化不足的风险

发行人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新建投资“年产 360 万台电网智能装备建设项
目”,取代原昌平厂区作为发行人唯一的生产基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
募投项目当前产能达到 197.49 万台/年,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投产后,发行人产能
将达到 360 万台/年,与 2019 年末相比将新增产能 160 万台/年。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智能电网行业,主要电网客户通过招投标方式向智能电网
行业企业采购智能电表,行业内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数量较多、市场竞争激烈。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投产后将新增产能 160 万台/年,比旧厂区产能增长 80%,若
发行人市场开拓不能取得预期效果,未来新的中标金额、中标排名和项目承接数
量不能保持有效增长,则发行人将存在产能利用率和募投产能消化不足风险。

(六)发行人国网中标金额继续下降的风险

2018 年至 2020 年各期间,发行人中标金额分别为 51,409.95 万元、43,534.85
5
万元和 40,128.16 万元。其中,来自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订单合计数分别占中标
总金额的 97.84%、98.12%和 95.63%。

2018 年至 2020 年各期间,发行人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的国网订单金额分别
为 45,987.39 万元、41,223.29 万元和 27,659.82 万元,呈下降趋势。其中,在国
网统招中的中标金额排名由第 17 名下滑至 25 名,中标金额占比从 2.34%下降至
1.53%。2018 年至今,发行人各期间中标金额下降的主要原因是电网产品市场领
域竞争进一步加剧,发行人产能规模较小,在评标中愈加处于相对劣势地位。

目前,国网产品市场集中程度较低,参与国网招投标的企业数量较多。国网
客户对参与招投标的企业通过统一评分的方式确定中标内容及金额,评分要素主
要包括技术水平、运行绩效、质量控制和资源实力等,未来如果发行人不能提高
各评分要素的竞争能力,可能存在对国网的中标金额占比及排名继续下降的风险。

(七)营业收入下滑风险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42,777.48 万元、
53,366.57 万元和 45,912.22 万元。2020 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同比上年下降 13.97%,
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受疫情及上半年生产基地搬迁综合影响,发行人上半年产
能逐步释放,产生收入较少;另一方面,2020 年,发行人主要执行国网 2019 年
二批以及 2020 年一批统一招标的订单,上述批次订单中标金额有所下降,导致
收入下降。

综上,发行人营业收入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招标规模密切相关。未来,
如果电网投资总规模下降,或出现疫情反复等不可抗力,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
不利影响,发行人营业收入将存在下滑风险,甚至存在上市当年业绩较上年下滑
超过 50%以及上市当年亏损的风险。

(八)毛利率波动风险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2.09%、32.14%
和 36.42%。报告期内,公司智能电力产品毛利率分别为 26.43%、33.86%和 37.12%,
毛利率波动主要受产品结构及电网公司招标方式影响,未来产品结构或招标方式
如果发生变化,毛利率可能存在波动;智能巡检和信息技术服务毛利率较高,平

6
均毛利率分别为 52.53%、44.76%和 43.97%,2019 年毛利率下降主要系智能巡检
服务的产业发展、客户要求供应商自行采集数据导致公司成本增加所致;电能信
息采集与计量装置毛利率分别为 52.24%、44.64%和 54.81%,毛利率与具体执行
的订单配置相关,存在一定波动。

未来,如果行业环境、招投标方式、中标价格、客户结构、原材料采购价格、
员工薪酬、设备及工艺技术改进等因素变化,可能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产生
波动,从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九)来自南方电网的收入大幅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来源于南方电网的收入分别为 4,868.79 万元、1,331.20 万
元和 6,973.80 万元,收入波动幅度较大。2017 年开始,南网由统一招标变为各
省网公司分别招标,而省网公司同类产品招标价格相对较低,毛利率降幅较大,
质保金回款周期相对国网较长。因此,公司在综合考虑盈利需求以及资金成本后,
降低了对南网的投标意愿,2018 年来自南网收入随之减少。2019 年下半年,南
方电网重新开始统一招标,公司先后中标了南方电网 2019 年第二批和 2020 年第
二批集中招标。

若未来南方电网发生招投标政策变化、毛利率下降、市场竞争加剧等情形,
发行人仍存在来自南方电网收入大幅波动的风险。




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同意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1354 号)同意注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49 号”批
准。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煜邦电力”,
证券代码“688597”;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176,472,980 股,其中 35,917,397 股股
票将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6 月 17 日

(三)股票简称:煜邦电力,扩位简称:煜邦电力

(四)股票代码:688597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176,472,980 股

8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44,118,300 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5,917,397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40,555,583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6,617,745 股

保荐机构已安排子公司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兴
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跟投比例为本次发行规模的 5%,即 2,205,915 股;本次发行
涉及高管和员工战略配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兴证资管鑫众煜邦电力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
管计划”)获配 4,411,830 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10.00%。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
份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
股份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安排

保荐机构子公司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 2,205,915 股,限售期为自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
管计划获配 4,411,830 股,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对应的
股份数量为 1,583,158 股,占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7.04%,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4.22%。

9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
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
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5.88 元,对应的公司市值为 10.38 亿元。发行人 2019
年和 2020 年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
别为 5,301.86 万元、5,941.29 万元,合计为 11,243.15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
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因此,公司符合上述上市标准。




10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Yupont Electric Power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 13,235.47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周德勤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2 年 2 月 20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5 年 5 月 8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永安路 38 号 3 幢

主要生产经营地 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19 号中国蓝星大厦 10 楼
电力、计算机、多用途无人机、激光雷达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摄影服务;销售仪器仪表、电线电
缆、电力设备及器材、电子产品、民用航空器、工业机器人、通
讯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租赁计算机、通讯设备;劳务分包;
经营范围 生产制造仪器仪表;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人力资源服
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人力资源
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发行人主要从事智能电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等智能电力产品的
主营业务 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智能巡检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发行
人的主要客户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大型发电企业。
所属行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C4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410269391XD

邮政编码 100020

电话号码 010-8442 3548

传真号码 010-8442 8488

互联网网址 www.yupont.com

电子信箱 IR@yupont.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证券部
关系的部门
信息披露负责人 计松涛(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 010-8442 3548

11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高景宏泰持有发行人 4,612.34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4.85%,
发行后,高景宏泰持有发行人 4,612.34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6.14%,系发行
人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高景宏泰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0 年 9 月 4 日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0 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幢 B1-0612 室
营地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主要从事企业投资管理,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周德勤 2,750.00 55.00

霍丽萍 750.00 15.00
股权结构
计松涛 750.00 15.00

宋红海 750.00 15.00

合计 5,000.00 100.00


高景宏泰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经北京普宏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
伙)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2020 年 12 月 31 日
8,012.00 3,792.37 696.59
/2020 年度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周德勤和霍丽萍夫妇。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高景宏泰持有发行人 34.85%的股份,周德勤、霍丽
萍为高景宏泰的实际控制人,其中周德勤持有高景宏泰 55.00%的股权,霍丽萍
持有高景宏泰 15.00%的股权,周德勤夫妇通过高景宏泰间接控制发行人 34.85%
12
的股份。此外,周德勤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 0.75%的股份,通过众联致晟间接持
有发行人 0.20%的股份。因此,周德勤夫妇合计控制发行人 35.60%的股份,并
间接持有 0.20%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 4,411.83 万股后,公司总股本为 17,647.2980 万股。本次发行
后,控股股东高景宏泰直接持有发行人 26.14%的股份,周德勤、霍丽萍为高景
宏泰的实际控制人,其中周德勤持有高景宏泰 55.00%的股权,霍丽萍持有高景
宏泰 15.00%的股权,周德勤夫妇通过高景宏泰间接控制发行人 26.14%的股份。
此外,周德勤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 0.56%的股份,通过众联致晟间接持有发行人
0.15%的股份。因此,本次发行后,周德勤夫妇合计控制发行人 26.70%的股份,
并间接持有 0.15%的股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 国籍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住权 身份证号码

周德勤 中国 否 110107196301******

霍丽萍 中国 否 110105196710******


(三)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简要情况

1、董事简要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发行人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13
序号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任期起止日

1 周德勤 董事长、总经理 2018.04.28-2021.10.27
董事、副总经理、董
2 计松涛 2018.04.28-2021.10.27
事会秘书
3 杨晓琰 董事、技术顾问 2018.04.28-2021.10.27

4 黄朝华 董事、副总经理 2018.11.28-2021.10.27

5 董岩 董事 2018.04.28-2021.10.27

6 张谦 董事 2018.04.28-2021.10.27

7 金元 独立董事 2018.04.28-2021.10.27

8 寇日明 独立董事 2021.05.17-2021.10.27

9 杨之曙 独立董事 2021.05.17-2021.10.27

2、监事简要情况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成员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任期起止日

1 陈默 监事会主席 2020.04.21-2021.10.27

2 杜伟 监事 2018.04.28-2021.10.27

3 林楠 职工监事、采购部经理 2020.03.15-2021.10.27

3、高级管理人员简要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任期起止日

1 周德勤 董事长、总经理 2018.06.18-2021.06.18

2 计松涛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8.06.18-2021.06.18

3 黄朝华 董事、副总经理 2018.06.18-2021.06.18

4 李宁 副总经理、技术研究院院长 2018.06.18-2021.06.18

5 张志嵩 副总经理、销售总监 2018.06.18-2021.06.18

6 刘文财 财务总监 2018.06.18-2021.06.18

7 范亮星 总工程师 2018.06.18-2021.06.18

8 于海群 副总经理 2018.06.18-2021.06.18

14
注:2021 年 5 月 17 日,经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保证发行期间公
司治理层的稳定,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延长至 2021 年 10 月 27 日。在换届工作完成前,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发行人将在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后尽快推进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
工作。

4、核心技术人员简要情况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 7 人,为李宁、黄朝华、范亮星、于海群、谭弘武、
丁未龙、杨凤欣。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在本公司任职 类型

1 李宁 副总经理、技术研究院院长 核心技术人员

2 黄朝华 董事、副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3 范亮星 总工程师 核心技术人员

4 于海群 副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总经理助理、应用系统事业部总
5 谭弘武 核心技术人员
经理
副总工程师、技术研究院院长助
6 丁未龙 核心技术人员

7 杨凤欣 应用系统事业部副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
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1、直接持股情况
直接持股数量 直接持股比例
序号 姓名 与本公司关系
(万股) (%)
1 周德勤 董事长、总经理 98.65 0.75

2 杨晓琰 董事、技术顾问 268.16 2.03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
3 黄朝华 89.69 0.68
人员
4 范亮星 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 89.69 0.68
副总经理、技术研究院院
5 李宁 89.69 0.68
长、核心技术人员




15
2、间接持股情况
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比例
序号 姓名 与本公司关系 间接持股主体
(万股) (%)
高景宏泰 2,536.79 19.17
1 周德勤 董事长、总经理
众联致晟 26.01 0.20

2 霍丽萍 周德勤之配偶 高景宏泰 691.85 5.23
董事、副总经理、
3 计松涛 高景宏泰 691.85 5.23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销售
4 张志嵩 众联致晟 78.03 0.59
总监
5 刘文财 财务总监 众联致晟 60.99 0.46
采购部经理、职
6 林楠 众联致晟 8.97 0.07
工监事
应用系统事业部 众联致晟 8.97 0.07
7 杨凤欣 副总经理、核心
技术人员 君行乾晖 1.00 0.01
总经理助理、应
用系统事业部总
8 谭弘武 众联致晟 17.94 0.14
经理、核心技术
人员

同时,周德勤、计松涛、张志嵩、李宁和范亮星通过资管计划持有发行人股
票,具体情况见本节“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
其近亲属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情形。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
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股东中众联致晟、君行乾晖为员工持股平台,
分别于 2013 年、2017 年成立。



16
(一)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1、众联致晟

发行前,众联致晟持有发行人 654.71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95%。其基本
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众联致晟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3 年 9 月 5 日

注册资金 365 万元

实收资本 365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田园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1 号楼 12 层 4 单元
营地 1202-614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技术开发;投资咨询;商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经营范围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众联致晟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出资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占比(%) 任职情况

1 夏菲菲 78.50 21.51 证券部副经理

2 张志嵩 43.50 11.92 副总经理、销售总监

3 刘文财 34.00 9.32 财务总监

4 田园 25.00 6.85 财务部经理

5 曾莉 20.00 5.48 财务部副经理

6 满洋 15.00 4.11 总经办主管

7 周德勤 14.50 3.97 董事长、总经理

8 王立新 12.00 3.29 信息化部经理

9 於建林 10.00 2.74 技术研究院技术总监
总经理助理、应用系统事业部总经
10 谭弘武 10.00 2.74



17
序号 出资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占比(%) 任职情况

11 张亮 10.00 2.74 技术研究院硬件工程师

12 王建成 5.00 1.37 市场销售部副总经理

13 杨凤欣 5.00 1.37 应用系统事业部副总经理

14 路玉峰 5.00 1.37 应用系统事业部业务经理

15 曾辉 5.00 1.37 供应链事业部售后服务中心经理

16 许瑾 5.00 1.37 市场部省区经理

17 朱志强 5.00 1.37 质量部经理

18 袁福奎 5.00 1.37 供应链事业部售前服务中心职员

19 黄业 5.00 1.37 已离职

20 高丰 5.00 1.37 已离职
供应链事业部售后服务中心副经
21 罗庆丰 5.00 1.37

22 林楠 5.00 1.37 采购部经理、职工监事

23 赵寅鑫 5.00 1.37 已离职

24 薛永军 5.00 1.37 供应链事业部工程师

25 汪三洋 5.00 1.37 供应链事业部副总经理

26 单世生 5.00 1.37 供应链事业部工艺工程师

27 张铁军 5.00 1.37 技术研究院工程师

28 李胜明 5.00 1.37 已离职

29 梁茜 2.50 0.68 人力资源部经理

30 张洪雷 2.00 0.55 应用系统事业部技术总监

31 吕明宇 2.00 0.55 总经办职员

32 杨铭 1.00 0.27 技术研究院嵌入式软件工程师

合计 365.00 100.00 -

2、君行乾晖

发行前,君行乾晖持有发行人 174.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31%,其基本
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君行乾晖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8
成立日期 2017 年 1 月 16 日

认缴出资额 1,131 万元

实缴出资额 1,131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曾辉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庄户村临 46-1 号 257 室
营地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开发;企业形象策划。(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经营范围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君行乾晖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1 张胜 243.75 21.55 应用系统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

2 夏菲菲 162.50 14.37 证券部副经理

3 马锐 136.50 12.07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4 田原 110.50 9.77 已离职

5 张洪雷 65.00 5.75 应用系统事业部技术总监

6 杨鹏 52.00 4.60 已离职

7 曾辉 32.50 2.87 供应链事业部售后服务中心经理

8 周少辉 32.50 2.87 应用系统事业部产品经理

9 杜清浩 32.50 2.87 总经办职员

10 董建军 32.50 2.87 已离职

11 盖桥 32.50 2.87 已离职

12 武德磊 26.00 2.30 应用系统事业部项目经理

13 杨奎刚 26.00 2.30 技术研究院嵌入式软件工程师

14 马志强 22.75 2.01 应用系统事业部项目经理

15 李建昆 19.50 1.72 已离职

16 王雪 19.50 1.72 总经办职员

17 贾化萍 13.00 1.15 技术研究院嵌入式软件工程师
19
序号 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18 张瑞 13.00 1.15 技术研究院嵌入式软件工程师

19 何长久 13.00 1.15 已离职

20 崔笑春 13.00 1.15 技术研究院硬件工程师

21 范继伟 13.00 1.15 已离职

22 王海萍 6.50 0.57 市场部销售支持中心主管

23 孙春奇 6.50 0.57 已离职

24 杨凤欣 6.50 0.57 应用系统事业部副总经理

合计 1,131.00 100.00 -


(二)员工持股平台锁定期

众联致晟、君行乾晖出具了相关承诺,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
票锁定期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
股份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 限售期
号 持股数量
例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北京高景宏泰投资 自上市之日起锁
1 46,123,417 34.85 46,123,417 26.14
有限公司 定 36 个月
红塔创新投资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锁
2 10,714,286 8.10 10,714,286 6.07
有限公司 定 12 个月
北京中至正工程咨 自上市之日起锁
3 9,394,798 7.10 9,394,798 5.32
询有限责任公司 定 12 个月
北京紫瑞丰和咨询
自上市之日起锁
4 合伙企业(有限合 7,780,269 5.88 7,780,269 4.41
定 12 个月
伙)
武汉珞珈梧桐新兴
自上市之日起锁
5 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7,174,888 5.42 7,174,888 4.07
定 12 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20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 限售期
号 持股数量
例 比例
自工商登记变更
南方电网数字电网 之日(2020 年 3
6 6,604,499 4.99 6,604,499 3.74
研究院有限公司 月 25 日)起锁定
36 个月
北京众联致晟科技 自上市之日起锁
7 6,547,085 4.95 6,547,085 3.71
有限公司 定 12 个月
青岛静远创业投资 自上市之日起锁
8 3,477,904 2.63 3,477,904 1.97
有限公司 定 12 个月
北京骊悦金实投资 自上市之日起锁
9 3,278,689 2.48 3,278,689 1.86
中心(有限合伙) 定 12 个月
北京建华创业投资 自上市之日起锁
10 2,555,207 1.93 2,555,207 1.45
有限公司 定 12 个月
南通建华创业投资
自上市之日起锁
11 合伙企业(有限合 2,375,000 1.79 2,375,000 1.35
定 12 个月
伙)
龙赢富泽资产管理 自上市之日起锁
12 2,000,000 1.51 2,000,000 1.13
(北京)有限公司 定 12 个月
北京瞪羚金石股权
自上市之日起锁
13 投资中心(有限合 1,846,154 1.39 1,846,154 1.05
定 12 个月
伙)
中投建华(湖南)
自上市之日起锁
14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1,785,714 1.35 1,785,714 1.01
定 12 个月
(有限合伙)
北京君行乾晖信息
自上市之日起锁
15 咨询中心(有限合 1,740,000 1.31 1,740,000 0.99
定 12 个月
伙)
辽宁联盟中资创业
自上市之日起锁
16 投资企业(有限合 1,353,754 1.02 1,353,754 0.77
定 12 个月
伙)
扬州嘉华创业投资 自上市之日起锁
17 892,857 0.67 892,857 0.51
有限公司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18 李勇 3,660,657 2.77 3,660,657 2.07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19 杨晓琰 2,681,614 2.03 2,681,614 1.52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20 张琪 1,614,350 1.22 1,614,350 0.91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21 秦文波 1,614,350 1.22 1,614,350 0.91
定 12 个月


21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 限售期
号 持股数量
例 比例
自上市之日起锁
22 王凤英 1,076,233 0.81 1,076,233 0.61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23 寇凤英 1,046,635 0.79 1,046,635 0.59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24 周德勤 986,547 0.75 986,547 0.56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25 钱惠高 980,446 0.74 980,446 0.56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26 范亮星 896,861 0.68 896,861 0.51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27 黄朝华 896,861 0.68 896,861 0.51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28 李宁 896,861 0.68 896,861 0.51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29 张荣芳 179,372 0.14 179,372 0.10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30 陈爱国 179,372 0.14 179,372 0.10
定 12 个月
兴证投资管理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锁
31 - - 2,205,915 1.25
公司 定 24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32 资管计划 - - 4,411,830 2.50
定 12 个月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 自上市之日起锁
33 - - 1,583,158 0.90
股份 定 6 个月
小计 132,354,680 100.00 140,555,583 79.65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不
包括网下配售摇号锁定 - - 35,917,397 20.35 无限售期
10%账户的限售股票)
小计 - - 35,917,397 20.35

合计 132,354,680 100.00 176,472,980 100.00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

22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

北京高景宏泰投资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锁
1 46,123,417 26.14
公司 定 36 个月
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锁
2 10,714,286 6.07
公司 定 12 个月
北京中至正工程咨询有 自上市之日起锁
3 9,394,798 5.32
限责任公司 定 12 个月
北京紫瑞丰和咨询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锁
4 7,780,269 4.41
企业(有限合伙) 定 12 个月
武汉珞珈梧桐新兴产业
自上市之日起锁
5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7,174,888 4.07
定 12 个月
合伙)
自工商登记变更
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 之日(2020 年 3
6 6,604,499 3.74
院有限公司 月 25 日)起锁定
36 个月
北京众联致晟科技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锁
7 6,547,085 3.71
公司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8 资管计划 4,411,830 2.50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9 李勇 3,660,657 2.07
定 12 个月
青岛静远创业投资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锁
10 3,477,904 1.97
公司 定 12 个月
合计 105,889,633 60.00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排其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
公司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
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跟投比例为本次发行规模的 5%,
即 2,205,915 股;本次发行涉及高管和员工战略配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 4,411,830 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10.00%。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23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
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跟投数量

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兴 证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跟 投 比 例 为 5% , 即 2,205,915 股 , 获 配 金 额
12,970,780.20 元。

3、限售期限

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
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2021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

24
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拟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
战略配售。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已设立资管计
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兴证资管鑫众煜邦电力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 年 5 月 24 日

备案编码:SQR858

参与战略配售金额:不超过 4,200 万元(含经纪佣金)

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持有比例如下:
是否为发行 认购金额 资管计划的
序号 姓名 职务
人董监高 (万元) 持有比例
1 周德勤 董事长、总经理 是 3,000 71.43%

2 计松涛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是 700 16.67%

3 张志嵩 副总经理、销售总监 是 300 7.14%

4 李宁 副总经理、技术研究院院长 是 100 2.38%

5 范亮星 总工程师 是 100 2.38%

合计 4,200 100.00%

2、实际参与数量

资管计划实际参与战略配售认购数量共计占本次发行总规模的 10%,即
4,411,830 股,配售金额 26,071,268.20 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各参与人实
际持有资管计划份额的占比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实际持有份额比例

1 周德勤 董事长、总经理 69.27%

2 计松涛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6.16%
25
3 张志嵩 副总经理、销售总监 6.93%

4 李宁 副总经理、技术研究院院长 3.82%

5 范亮星 总工程师 3.82%

合计 100.00%

3、限售期限

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
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股票发行概况

发行数量 4,411.8300 万股
发行价格 5.88 元/股
每股面值 1 元/股
17.46 倍(每股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审计的
发行市盈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1.33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0.34 元(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
发行后每股收益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1 元(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
发行方式 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
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符合资格的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以及已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
发行对象 户并开通科创板交易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科创板市场投资者,但法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禁止参与者除外
募集资金总额为 25,941.56 万元
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情况:信永中和会计师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对本次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 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煜邦电力首次公开发行
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 验资报告》(XYZH/2021BJAA80187)。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6 月 11
验证情况 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411.83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25,941.56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3,181.94 万元,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759.62 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 3,181.94 万元
其中:保荐及承销费 1,835.49 万元
审计验资费 325.47 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
律师费 188.68 万元
构成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60.38 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366.24 万元
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5.69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22,759.62 万元
发行后股东户数 37,257
超额配售选择权 不适用




27
二、股票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6,617,745 股,占发
行总量的 15%。

本次网上发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4,878.65 倍,超过 100 倍。回拨机制启
动后,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5,000,500 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
开发行数量的 40.00%,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4.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2,500,055 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60.00%,占本
次发行总量的 51.0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2733085%,
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 14,986,196 股,放弃认购数量 14,304 股。网下最
终发行数量为 22,500,055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 22,500,055 股,放弃
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4,304 股。




28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2019 年度和 2018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XYZH/2021BJAA80026 号”《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
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
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 2021 年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
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主要
经营情况”中披露。其中,公司 2021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信
永中和审阅,并出具了“XYZH/2021BJAA80151 号”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
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敬请投资者
注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主
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
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与经营业绩较为稳定,总体经营情况
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




29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
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行 321230100100378366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 110908529710702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10277000001049664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
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30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1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煜邦电力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
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煜邦电力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煜邦电力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6 楼
联系电话 021-2037 0631
传真 021-3856 5707
保荐代表人 孟灏、盛海涛
联系人 孟灏
联系方式 021-2037 0631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孟灏女士,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董事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
曾负责并参与多家公司的改制辅导、新股发行、再融资及并购重组工作,具有
丰富的企业改制、股票发行上市、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经验。曾主
持或参与的项目主要有:奥维通信(002231.SZ)、中联电气(002323.SZ)、湘
潭电化(002125.SZ)、四川路桥(600039.SH)、康盛股份(002418.SZ)、天奥
电子(002935)等 IPO 及再融资、资产重组项目及多家公司的融资、改制或辅
导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32
盛海涛先生,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注
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研究生学历。熟悉 IPO、并购、再融资等投行业务,
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惠达卫浴(603385.SH)、科林电气(603050.SH)等 IPO
项目,中关村(000931.SZ)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中关村(000931.SZ)
现金收购多多药业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33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紫瑞丰和之普通合伙人勇丽莹承诺

“1、自煜邦电力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煜邦电力股份,也不由煜邦电力回购该
部分股份。

2、本人/本公司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煜邦电力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直接及/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果本人/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煜邦电
力所有;如果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本公司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红塔创新、中至正、紫瑞丰和、武汉
珞珈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以上承诺,则本公司/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的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
34
行。

3、如果本公司/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煜邦
电力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公司/本企业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三)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并计算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北京建
华、南通建华、中投建华、辽宁联盟、扬州嘉华、青岛静远、钱惠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以上承诺,则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所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的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
求执行。

3、如果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
归煜邦电力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上市后,在减持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的有关要求。”



35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煜邦电力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煜邦电力股份,也不由煜邦电力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煜邦电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煜邦电力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煜邦电力股份。

3、煜邦电力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煜邦电力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
格应做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煜邦电力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煜邦电力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如果煜邦电力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
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
作出之日起至煜邦电力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煜邦电力股份。

如果煜邦电力或者本人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监高不得
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减
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
人股份。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6
8、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煜邦电力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
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五)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煜邦电力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煜邦电力股份,也不由煜邦电力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煜邦电力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自限售期
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
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3、煜邦电力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煜邦电力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
格应做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煜邦电力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以上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开发行
股票前股份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煜邦电力股份。

6、本人将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减
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

37
人股份。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煜邦电力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
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六)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南网数研院承诺

“1、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本公司作为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增
资扩股的股东,本公司承诺自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 2020 年 3 月
25 日)起 3 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以上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的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煜邦电力所
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以上承诺,则本公司/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的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
38
求执行。

3、如果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
煜邦电力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煜邦电力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向煜邦电力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高景宏泰承诺

“一、本公司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在锁定期满后在
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本公司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
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
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三、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
每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且不因减持影响
本公司对公司的控制权;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时股
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
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同时,前述减持
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公司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公
司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9
四、如果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如果公司或者本公司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大股
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将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
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
持发行人股份。若适用于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
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六、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
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德勤、霍丽萍承诺

“一、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在锁定期满后在一
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本人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人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
减持行为。

三、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每
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且不因减持影响本人
对公司的控制权;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时股票的发

40
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
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同时,前述减持行为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
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四、如果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如果公司或者本人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大股东
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五、本人将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减
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
人股份。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六、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
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41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红塔创新、中至正、紫瑞丰和、
武汉珞珈承诺

“一、本企业/本公司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本公司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
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企业/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企业/本公司不会
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二、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企业/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本
企业/本公司将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
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若适用于本企业/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本公司
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企业/本公司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三、若本企业/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
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一、触发条件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
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

42
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实施主体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和程序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
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④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
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
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43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
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
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超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自公司上
市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
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
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
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增
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
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
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但以增持股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
市条件为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本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
薪酬总额(税后)的 3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本人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
份。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
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
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4
(4)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
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十日内召开会议
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如根据法律及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应
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发出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对回购股份进行处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
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
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
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五、责任追究机制

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公司
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
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公司承诺严格按照上述预案的要求履行维持股价稳定的承诺,并自愿接受
上述约束措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

45
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企业/本人将遵守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作
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和/
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2、据上述具体实施方案,本企业/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增持价格不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
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但以增持股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为限。本
人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本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 30%。增持
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本人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本企业/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
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4、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如是)承诺,在发行人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董事
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
承诺,在发行人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股份回购方
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5、本企业/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
力导致,本企业/本人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
于本企业/本人的部分;公司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按上述
方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
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人或本公司承诺严格按照上述预案的要求履行维持股价稳定的承诺,并自
愿接受上述约束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遵守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作出的稳

46
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和/或股东
大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2、据上述具体实施方案,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
相应进行调整),但以增持股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为限。本人累计
增持金额不低于本人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 30%。增持计划完
成后的 6 个月内本人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
项义务和责任。

4、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如是)承诺,在发行人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董事
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如
是)承诺,在发行人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股份回
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5、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
致,公司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按上述方案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
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人承诺严格按照上述预案的要求履行维持股价稳定的承诺,并自愿接受上
述约束措施。”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
发行的情形。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
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
47
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发行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
事会,拟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将按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严格履
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
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
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
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发行人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发行人已经发行上市的,本
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
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督促发行人以可行的方式购回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将以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
关市场因素确定。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数量做相应调整。

48
3、若发行人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
定或各方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企业/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
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
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
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
措施来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公司
承诺以下具体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
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
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
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
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
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未来几
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提高本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49
公司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本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公
司将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水平。此外,公司将加大
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
为本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公
司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本企业/本人作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企业/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本企业/本人承诺对本企业/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企业/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企业/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资、消费活动。

5、本企业/本人承诺执行由本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与发
行人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相挂钩的薪酬制度。

6、如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本企业/本人获得股权激励,本企业/
本人承诺接受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相挂钩。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
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
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50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企业/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
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
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
相关管理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执行由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与发行人填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相挂钩的薪酬制度。

5、如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本人获得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接受发
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
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一、利润分配政策

本公司首发上市后生效并使用的《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已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章程(草案)》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51
(一)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
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
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和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
且公司当年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 10%。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
和市场环境,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固定资产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固定资产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上述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3、股票股利分红条件: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4、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52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公司董事会结
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
需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分配方式。公司在实施现金分
红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
及收益,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动
平台、公司网站、接听投资者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预案时,除现场会议外,为充分
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7、公司股东如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53
相应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8、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两个月内完成现金(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9、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或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或
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原则拟定利润
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监事会和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现金分红比例较低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比例较低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应当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最近三年的分红计划。分红回报规划应
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情

54
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融资环境及资本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对公司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确
保公司股利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每三年重新审视一次分红回报规划和计
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
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
违反本章程确定的原则。

公司制定和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关于制定和修改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程序审议批准。

二、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首发上市后,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
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若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全体股东道歉,直至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
施完毕为止。”

(二)发行人股东承诺

“一、发行人首发上市后生效并使用的《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企业/本人赞同《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内容。

二、发行人首发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
司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
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企
业/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
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企业/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
55
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三、本企业/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
全体股东道歉,并将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不再从发行人处获得
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照上述承诺
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发上市后,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
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
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
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若本公司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
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偿措施
实施完毕: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说明未
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56
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调减或停发薪酬和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
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公
司向投资者赔偿的相关损失以直接经济损失为限,具体数额以证券监督管理机
关、司法机关认定的数额确定。

二、本公司若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未能履行
相关承诺事项的,本公司除应在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
体上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外,还应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若本公司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
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偿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
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强
制执行、发行人重组、未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

4、如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公司若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未能履行
相关承诺事项的,本公司除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的媒体上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外,还

57
应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若本人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偿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说
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被强制执行、发行人重组、未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
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人若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未能履行相
关承诺事项的,本人除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
媒体上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外,还应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四)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若本公司/本企业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
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偿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
媒体上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被强制执行、发行人重组、未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
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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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不领取发行人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公司/本企业的部分;

4、如本公司/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

5、如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公司/本企业若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
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本公司/本企业除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外,还应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发行人投资
者的权益。”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若本人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偿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说
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因违反公开承诺而受到有权机关调查或其他方起诉,本人自愿在
承诺股份锁定期的基础上继续延长所持发行人股份(如有)的锁定期,直到有关
机关出具明确的调查结论或裁决。但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强制
执行、发行人重组、未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在未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
本人将不收取发行人支付的薪资或津贴及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4、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人若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未能履行相
关承诺事项的,本人除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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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上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外,还应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出具承诺:“(1)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
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
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德恒、申报会计师信永中和、资产评估机构中同华均就关于制作、
出具的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承诺:

“本公司/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所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其他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未从事与煜邦电力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
未直接或间接控制、投资任何与煜邦电力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
他经营实体,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煜邦电力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自承诺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承诺自身不会、并保证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其他经营实体不开展与煜邦电力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今后不会
新设或收购从事与煜邦电力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等经营性机构,不在
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煜邦电力业务构成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
务、企业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煜邦电力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业务

60
竞争。

3、自承诺签署之日起,若煜邦电力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与煜邦电力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煜邦
电力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通过以下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1)停止生产和经营存在竞争的业务;

(2)将存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到煜邦电力;

(3)将存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
与煜邦电力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在知悉该等商
业机会后将立即通知煜邦电力;若煜邦电力拟争取该等商业机会,本公司将给予
充分的协助,以确保煜邦电力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因同业竞争而受到损害。

5、若本承诺函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煜邦电力赔偿一切直
接和间接损失。

6、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
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未从事与煜邦电力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
直接或间接控制、投资任何与煜邦电力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营实体,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煜邦电力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自承诺签署之日起,本人承诺自身不会、并保证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其他经营实体不开展与煜邦电力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今后不会新设
或收购从事与煜邦电力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
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煜邦电力业务构成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
企业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煜邦电力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业务竞争。

3、自承诺签署之日起,若煜邦电力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企业将不与煜邦电力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本人控制的企业与煜邦电力拓

61
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通过以下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1)停止生产和经营存在竞争的业务;

(2)将存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到煜邦电力;

(3)将存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煜
邦电力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在知悉该等商业机会
后将立即通知煜邦电力;若煜邦电力拟争取该等商业机会,本人将给予充分的协
助,以确保煜邦电力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因同业竞争而受到损害。

5、若本承诺函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煜邦电力赔偿一切直接
和间接损失。

6、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
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如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且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
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
高者确定。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调整。

如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
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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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企业/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届时如有),并督促发
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届时有关法律法规
执行。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方式如下: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企业/本人因此应当
依法承担责任的,本企业/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十个交易日内,将启
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企业/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企业/本人承诺事项,同
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披露的本企业
/本人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2)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披露的本企业
/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企业/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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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企业/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
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煜邦电力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煜邦电力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煜邦电力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
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煜
邦电力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煜邦电力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煜邦电
力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煜邦电
力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煜邦
电力违规提供担保。”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
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煜邦电力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煜邦电力章程的规定,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煜邦电力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
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
维护煜邦电力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在煜邦电力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煜邦
电力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公司
在煜邦电力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
要求煜邦电力违规提供担保。”
64
3、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本企业或本公司/本企业控
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与煜邦电力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本企业或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煜邦电力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
与煜邦电力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
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煜邦电力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公司/
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煜邦电力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煜邦电力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本企业或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
本公司/本企业在煜邦电力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或要求煜邦电力违规提供担保。”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
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煜邦电力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煜邦电力章程的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煜邦电力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
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以维护煜邦电力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煜邦电力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煜邦电
力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煜邦
电力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
煜邦电力违规提供担保。”

(四)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煜邦
电力的资金或煜邦电力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
制的企业不会要求煜邦电力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资金给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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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控制的企业使用;不会要求煜邦电力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公司/
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提供委托贷款;不会接受煜邦电力委托进行投资
活动;不会要求煜邦电力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开具或拆借没
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汇票;不会要求煜邦电力代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
企业偿还债务;除上述方式外,本公司/本人亦不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
式直接或间接占用煜邦电力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煜邦电力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
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五)关于承担社保、住房公积金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本人权利所及范围内,本
人将促使煜邦电力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

2、截至本承诺出具日,煜邦电力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
罚。

3、若煜邦电力存在欠缴情形,本人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
代煜邦电力补缴;若煜邦电力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而受到处罚
或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本人将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本公司权利所及范围内,本公
司将促使煜邦电力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截至本承诺出具
日,煜邦电力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若煜邦电力存在欠缴情形,
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煜邦电力补缴;若煜邦电力因未缴
纳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而受到处罚或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
本公司将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66
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
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声明和承诺,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
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67
(本文无正文,为《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8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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