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ongchang Electrical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新宏路 7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〇二一年六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宏昌科技股票将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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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揭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
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
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为 66,666,667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16,666,667 股,占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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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洗衣机等家电产品不断更新换代和优化升级,如果公司不能准确把握市
场发展趋势,持续提高研发创新能力,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将可能面临销
售订单减少、竞争力弱化的风险。另外,净水器、智能坐便器等厨卫电器用流体
电磁阀领域目前仍为新兴市场,市场集中程度较低,竞争较为激烈。智能坐便器、
净水器等领域未来发展空间巨大,如果公司不能把握市场先机,积极开发上述领
域客户,提供具备竞争力的流体电磁阀产品,将对公司持续发展产生一定不利影
响。
(二)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流体电磁阀、模块化组件、水位传感器等家电专用配件市场需求与下游家电
行业紧密相关。近年来,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稳步增长、消费水平逐渐提高,带
动家电产品新增和更新换代需求,进而拉动家电专用配件产品市场需求增长。目
前,我国家电行业已进入成熟发展阶段,公司主要客户海尔集团和美的集团合计
占洗衣机市场份额在60%左右,公司产品占海尔集团洗衣机产品的份额在80%左
右,占美的集团洗衣机产品的份额在65%左右,主要客户的市场占有率和公司占
主要客户的份额较高。若未来家电需求增长持续放缓,或者下游行业产品向高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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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智能化的升级不及预期,或者公司不能及时开拓新客户市场或者开发新产品,
则公司将面临市场空间受限及市场需求下滑的风险,从而对本公司生产经营产生
一定不利影响。
(三)客户较为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8,134.49万元、38,962.46
万元及43,382.8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3.06%、76.98%及75.18%,
客户集中程度较高。其中,向海尔集团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42.78%、45.46%
和47.43%,向美的集团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21.62%、23.25%和20.31%,公司
业务对大客户存在一定依赖。
公司客户较为集中主要系受下游行业市场集中影响,海尔集团、美的集团等
下游家电龙头企业在洗衣机等家电领域占据了绝对市场份额。如果未来主要客户
经营战略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与其合作关系出现重大变化,或公司被其他供应
商替代,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成长性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8,509.21万元、50,610.16万元、57,700.44
万元,逐年增长;净利润分别为2,513.23万元、6,851.21万元、8,190.69万元。发
行人未来的经营业绩增长受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竞争状态、行业地位、人才队
伍、技术研发、市场开拓、服务质量等一系列因素影响,若上述因素出现重大不
利变化,公司将面临一定的成长性风险。
(五)新冠疫情影响的风险
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公司在人员复工、产能、产品运输等方
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受下游客户延期复工和疫情防控等因素影响,2020
年上半年公司获得的客户订单有所减少,产能利用率有所下降,使得公司2020
年1-6月的营业收入下降0.33%,主营业务毛利率(剔除因执行收入准则运费核算
的影响)下降2.57个百分点。
随着国内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公司客户订单量逐步回升,产能利用率逐步提
高,202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14.01%和19.55%。截至报告
期末,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稳定,在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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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产模式、销售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以及主
要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新冠疫情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
大影响。
但如果国内新冠肺炎疫情无法及时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出现疫情反复,则公司
将面临下述风险:1、因疫情影响停工或者开工率下降的风险;2、下游家电行业
需求下降的风险;3、上游原材料供应减少乃至中断的风险;4、发行人产品及原
材料物流运输因交通管制延迟或中断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风险,发行人生产经
营与财务状况将受到重大影响。
2020年3月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又进一步呈现全球化蔓延趋势,欧美等国家
也纷纷采取限制人员聚集、企业停工等防控措施,全球消费市场面临较大的下行
压力。虽然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比分别为1.52%、1.84%、4.14%,占比较低,
但洗衣机等下游行业产品外销收入占比 较高,2019年我国洗衣机总产量为
6,609.10万台,出口数量为2,595万台,洗衣机出口数量占总产量的比例为39.26%,
因此,如果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抑制,则公司下游产品的外贸
需求将可能会出现下降,从而间接导致公司产品的订单数量减少,会对公司经营
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六)劳务用工合规性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等用工
不规范事项。针对该等不规范行为,发行人已逐步整改,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已经出具相关承诺就可能对发行人造成的损失由其全额承担。虽然发行人进行
了整改,但仍将面临因违反劳动用工和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国家行政部门追缴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并进行处罚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风险,发行人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将
受到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经济活动影响因素较多,公司将面临来自宏观、行业、公司自身
的经营、财务、管理等多项风险因素的共同作用。
(七)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风险
公司凭借优质的产品开发能力、稳定的产品质量和及时的响应服务与下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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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行业知名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受下游行业市场集中影响,公司客
户集中度较高,若公司因技术、质量、交付和成本等因素无法达到客户要求,在
招投标或议价程序中未能中标、中标比例较低或无法与客户达成目标议价结果,
公司将面临主要客户流失和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业务的稳定性和
可持续性。
(八)已背书或贴现的由财务公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承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收取了由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由于
上述财务公司的信用等级较高,公司将上述财务公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背
书或贴现时予以终止确认。目前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公司已背书或已贴现未到期的
应收票据均已到期承兑,但如果上述财务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或者信用等级下降或
者出现到期无法承兑的情形,则报告期后承兑人为财务公司的已背书或贴现时予
以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将面临被追索的风险,同时公司将上述财务公司承兑的银
行承兑汇票进行背书或贴现时将不符合将该类应收票据予以终止确认的条件。
假设公司对承兑人为财务公司的应收票据背书或贴现时不予终止确认,并对
未终止确认的票据按照应收账款持续计算的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将导致2018年和
2019年净利润分别减少159.54万元、7.04万元,2020年度净利润增加39.33万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11月13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贴现时票据作为“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后期承兑时不涉及现金流,
将导致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减少5,407.53万元、5,792.56
万元、5,290.95万元,导致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增加
5,407.53万元、5,792.56万元、5,290.95万元。
如果发生上述风险,发行人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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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5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许可[2021]1632 号文,
同意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
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56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宏昌科技”,股票代码“301008”;
本次公开发行的 16,666,667 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6 月 11 日
(三)股票简称:宏昌科技
(四)股票代码:3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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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666.6667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666.6667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
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6,666,667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0,000,000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
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以及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
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以及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无。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递延)
浙江宏昌控股有限公司(以
23,578,550 35.37% 2024 年 6 月 11 日
下简称“宏昌控股”)
首次公 陆宝宏 10,285,700 15.43% 2024 年 6 月 11 日
开发行
前已发 周慧明 6,651,450 9.98% 2024 年 6 月 11 日
行股份 陆灿 1,714,300 2.57% 2024 年 6 月 11 日
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 3,250,000 4.87% 2022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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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下简称“浙创投”)
金华宏盛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1,700,000 2.55% 2024 年 6 月 11 日
“金华宏盛”)
金华宏合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1,300,000 1.95% 2024 年 6 月 11 日
“金华宏合”)
陆宝明 722,500 1.08% 2024 年 6 月 11 日
许旭红 452,500 0.68% 2022 年 6 月 11 日
陆英 177,500 0.27% 2024 年 6 月 11 日
查健梅 62,500 0.09% 2022 年 6 月 11 日
吴星 40,000 0.06% 2022 年 6 月 11 日
宋恩萍 32,500 0.05% 2022 年 6 月 11 日
戴璇 32,500 0.05% 2022 年 6 月 11 日
小计 50,000,000 75.00% -
首次公 本次发行股份 16,666,667 25.00% 2021 年 6 月 11 日
开发行
网上发 小计 16,666,667 25.00% -
行股份
合计 66,666,667 100.00% -
注: 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最
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 6,655.09 万元和 7,122.15 万元,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
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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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Hongchang Electrical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陆宝宏
住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新宏路 788 号
电话 0579-84896101
传真 0579-82271092
电子邮箱 hckj@hongchang.com.cn
董事会秘书 佘砚
电工器材及电器配件、工业自动化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
模具研究、制造、销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仅限国家法
经营范围 律法规允许的且无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软件开发、销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公司主营业务为流体电磁阀、传感器及其他电器配件的研发、
主营业务
生产和销售
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
所属行业 修订),公司所在行业属于“C 制造业”大类中的细分领域
“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债券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合计持 占发行
间接持股数量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数量(万 股数量 前总股
(万股) 券情况
股) (万股) 本比例
通过宏昌控股持
股 1,305.90 万
股,通过金华宏
1 陆宝宏 董事长 2019.4.23-2022.4.22 1,028.57 2,340.47 46.81% -
盛持股 3 万股,
通过金华宏合持
股 3 万股
通过宏昌控股持
股 217.63 万股,
通过金华宏盛持
2 陆灿 董事、总经理 2019.4.23-2022.4.22 171.43 455.16 9.10% -
股 42.10 万股,
通过金华宏合持
股 24 万股
3 郑杰 董事 2019.4.23-2022.4.22 - - - - -
董事、副总经 通过金华宏合持
4 张少忠 2019.4.23-2022.4.22 - 28.00 0.56% -
理 股 28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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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持股 合计持 占发行
间接持股数量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数量(万 股数量 前总股
(万股) 券情况
股) (万股) 本比例
董事、财务总 通过金华宏合持
5 陶珏 2019.4.23-2022.4.22 - 25.00 0.50% -
监 股 25 万股
董事、董事会 通过金华宏合持
6 佘砚 2019.12.27-2022.4.22 - 15.00 0.30% -
秘书 股 15 万股
7 伍争荣 独立董事 2019.12.27-2022.4.22 - - - - -
8 方桂荣 独立董事 2019.12.27-2022.4.22 - - - - -
9 张屹 独立董事 2019.12.27-2022.4.22 - - - - -
通过金华宏盛持
10 童跃芳 监事 2019.4.23-2022.4.22 - 10.00 0.20% -
股 10 万股
通过金华宏盛持
11 盛守月 监事 2019.4.23-2022.4.22 - 7.00 0.14% -
股 7 万股
通过金华宏盛持
12 于建国 监事 2019.4.23-2022.4.22 - 4.00 0.08% -
股 4 万股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5,000 万股,陆宝宏直接持有公司 20.57%的股
权,陆宝宏配偶周慧明直接持有公司 13.30%的股权,陆宝宏之子陆灿直接持有
公司 3.43%的股权,陆宝宏、周慧明、陆灿通过宏昌控股间接持有公司 47.16%
的股权,陆宝宏、陆灿通过金华宏合间接控制公司 2.60%的股权、通过金华宏盛
间接控制公司 3.40%的股权,陆宝宏、周慧明、陆灿直接加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90.46%的股权,故宏昌控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陆宝宏、周慧明、陆灿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宏昌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宏昌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01MA2E5BE26L
法定代表人 陆宝宏
成立时间 2018 年 11 月 16 日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实收资本 831 万元
住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 1118 号创新大厦二号楼 A110 室
控股公司服务,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
经营范围
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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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 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无其他实际经营业务及对外投资,与发
主营业务的关系 行人业务无相关性
股权结构 陆宝宏持股 55.385%;周慧明持股 35.385%;陆灿持股 9.23%。
实际控制人陆宝宏、周慧明、陆灿的身份信息如下:
是否拥有永久
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境外居留权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陆宝宏 中国 否 33071919541225****
江南街道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周慧明 中国 否 33071919550223****
江南街道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陆灿 中国 否 33070219840828****
城中街道
陆宝宏先生:1954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 年 3
月至 1989 年 2 月,历任兰溪农机厂/兰溪锅炉配件厂学徒、车间主任、副厂长;
1989 年 3 月至 1995 年 12 月,任兰溪市兰江拉丝厂/兰溪电磁阀厂厂长;1996 年
5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宏昌有限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浙江弘
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弘驰”)执行董事;2019 年 5 月至今,
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宏昌控股执行董事、经理,金华市弘驰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弘驰”)执行董事,兰溪协成磁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兰溪协成”)执行董事、经理,金华宏合执行事务合伙人,金华宏盛执行
事务合伙人,兰溪市中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溪中元”)监事。
周慧明女士:1955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就职于
宏昌有限,曾任宏昌有限监事、浙江弘驰监事。现任宏昌控股监事、金华弘驰监
事、兰溪中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陆灿先生:1984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07 年 6 月至 2019 年 4 月,历任宏昌有限生产部部长助理、销售部业务员、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2013 年 5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浙江弘驰经理;
2019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金华弘驰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宏昌控股、实际控制人陆宝宏、周慧明、陆灿的
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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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及员工持股计划等。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宏昌控股 23,578,550 47.16 23,578,550 35.37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陆宝宏 10,285,700 20.57 10,285,700 15.43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周慧明 6,651,450 13.30 6,651,450 9.98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陆灿 1,714,300 3.43 1,714,300 2.57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浙创投 3,250,000 6.50 3,250,000 4.87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金华宏盛 1,700,000 3.40 1,700,000 2.55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金华宏合 1,300,000 2.60 1,300,000 1.95
36 个月
13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自上市之日起
陆宝明 722,500 1.45 722,500 1.08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许旭红 452,500 0.91 452,500 0.68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陆英 177,500 0.36 177,500 0.27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查健梅 62,500 0.13 62,500 0.09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吴星 40,000 0.08 40,000 0.06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宋恩萍 32,500 0.07 32,500 0.05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戴璇 32,500 0.07 32,500 0.05
12 个月
小计 50,000,000 100.00 50,000,000 75.00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发行股
- - 16,666,667 25.00 -
份
小计 - - 16,666,667 25.00 -
合计 50,000,000 100.00 66,666,667 100.00 -
注: 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 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33,341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宏昌控股 23,578,550 35.37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 陆宝宏 10,285,700 15.43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3 周慧明 6,651,450 9.98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4 浙创投 3,250,000 4.8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5 陆灿 1,714,300 2.57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6 金华宏盛 1,700,000 2.55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7 金华宏合 1,300,000 1.95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8 陆宝明 722,500 1.08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9 许旭红 452,500 0.6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10 陆英 177,500 0.27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14
合计 49,832,500 74.75
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七、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本次发行未安排战略配售。
1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1,666.666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
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7.6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 1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35.2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70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加上本
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1,666.6667 万股,其中,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666.65 万股,剩余未达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元 500 股的余股 167 股由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负责包销。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18924222%,网上投资者
有效申购倍数为 8,408.71590 倍。最终网上投资者认购股数为 16,637,018 股,缴
款金额为 625,551,876.80 元,放弃认购股数为 29,482 股。
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9,649 股,包销金额为 1,114,802.40 元,包
销股份的数量占总的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18%。
1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2,666.6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54,587.43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对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1〕264
号”《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8,079.24 万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5,753.38 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1,128.00 万元;
3、律师费用:759.43 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29.25 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9.18 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4.85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4,587.43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3.92 元(按照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2286 元(按照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7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事务所对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
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
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1〕508
号”《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
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天健事务所对发
行人 2021 年 1-3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出具“天健审〔2021〕5073 号”《审
阅报告》,2021 年 1-3 月财务数据以及 2021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信息已在招股说
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之“六、提醒投资者关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
要财务信息、经营状况及 2021 年半年度经营业绩预计”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
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公司财务经营状况”进行了
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18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规
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1 年 5 月 26 日刊登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
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价格、服务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接受和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股权)购买、出售或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业务以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14、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告书刊
19
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20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住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电话: 0571-85115307
传真: 0571-85316108
保荐代表人: 唐帅、傅国东
联系人: 唐帅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在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
荐代表人唐帅、傅国东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唐帅先生: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
注册会计师(非执业)。2011 年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了
汉鼎宇佑(300300)、华铁应急(603300)、新坐标(603040)IPO 项目的改制
辅导及保荐工作,桐昆股份(601233)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工作,
迈得医疗(833990)新三板挂牌项目的推荐工作。
傅国东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硕士学历,保荐代表人,
注册会计师(非执业)。2016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三星新材
21
(603578)IPO、久立特材(002318)2017 年可转债。
22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
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以及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
行情况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陆宝宏;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
董事陆灿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上述锁
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
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
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2 月 11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上述
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3)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4、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
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
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
23
规范的规定执行。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
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
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慧明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
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2 月
11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
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
因而终止履行。3、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
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
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
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
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
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
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4
公司股东宏昌控股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
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2 月 11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
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除此之外,本公司还将严
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
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公司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
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
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
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公司股东之浙创投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2、除此之外,本公司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
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公司将严格按该
25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3、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
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
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
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公司股东金华宏合、金华宏盛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合伙企业减持公
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2021 年 12 月 11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除此之外,本合伙企业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
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合伙企业将严格按
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
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
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
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
26
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公司股东之陆宝明、陆英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2、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
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3、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
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
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
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公司股东许旭红、查健梅、吴星、宋恩萍、戴璇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
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
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
性规范的规定执行。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
27
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
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少忠、陶珏、佘砚承诺:1、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2 月 11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
司股份;(3)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4、除此之外,
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
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
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
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
28
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
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
相关损失。
同时,担任公司监事的童跃芳、盛守月、于建国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3)法
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3、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
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
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
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
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同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华宏合、金华宏
盛(以下统称“承诺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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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诺如下:
“(1)对于承诺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承诺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减持前提。如承诺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
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
承诺。
(3)减持方式。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4)减持价格。承诺人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
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二年后可以以符合
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
(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
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其中,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承
诺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取
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且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致使承诺人合计持股比例低于 5%的,则在减持后 6
个月内,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的减持
股份合计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6)减持期限及公告。承诺人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将在首次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
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
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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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区间、减持原因。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致使承诺人合计持股比例低于 5%的,
则在减持后 6 个月内,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将在首次减持
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
(7)除此之外,承诺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
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承诺人将严格按该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承诺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
的损失。”
2、公司股东浙创投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浙创投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对于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减持前提。如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
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
承诺。
(3)减持方式。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4)减持价格。本公司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
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二年后可以以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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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
(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
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其中,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
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且若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致使本公司持股比例低于 5%的,则在减持后 6 个月内,本公司采取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的减持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1%。
(6)减持期限及公告。本公司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将在首次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
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
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
格区间、减持原因。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致使本公司持股比例低于 5%的,则在
减持后 6 个月内,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将在首次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
(7)除此之外,本公司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
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公司将严格按该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公司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
的损失。”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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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
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
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采取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股价
稳定措施,具体如下:
1、股价稳定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
日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3)稳定股价预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
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
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
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
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
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
价预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33
务。
(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
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
将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
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③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
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
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
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⑤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
金的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
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
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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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
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
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
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
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③控股股东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控股股东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
的 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 60%。超过上
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
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B、公司控股股东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
C、公司控股股东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
告为依据)。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①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
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
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
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5
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该每股净资产值(以上一个会
计年度审计报告为依据)。
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
资金不超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 30%,且年
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超过上述标准的,有
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
署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
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
关承诺。
3、稳定股价的具体承诺
公司承诺: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份
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宏昌控股有限公司承诺: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价达到《稳
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份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浙江宏昌控股有限公司将
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
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
维护发行人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4、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
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
36
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未按
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
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公司控股股东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
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
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方面的承
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
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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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
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
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如本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
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
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
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
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宏昌控股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
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
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已转让的原
限售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
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
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
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
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
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
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陆宝宏、周慧明、陆灿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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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
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
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
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
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
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
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5、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行人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发行人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
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
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6、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
损失。
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并对此承担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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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及约束措施
(1)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①加强市场开拓力度和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致力于流体电磁阀、传感器及其他电器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多
年,积累了广泛的优质客户和丰富产品线,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口碑。未来,公司
将继续提升生产能力和业务覆盖范围,不断开拓市场,加大研发投入,增加技术
储备,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②提升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将加强内部成本和费用控制,在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品质的基础上,合理降低运营费用,全面提升生产运营效率,提高整体的收益率。
公司将对所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严格的成本预算,严格控制实际建设中超额费用
的使用,定期复核实际发生费用与前期预算的差异。
③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投
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随着逐步投入和达产后,公司的盈利能
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将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④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
40
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公司将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进程,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放的进度和金额,保障募集
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⑤完善公司治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决策水
平,降低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
展提供制度保障。
⑥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公司已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对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股
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了制度性安排,有效保
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2)如未采取积极措施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公司将遵守如下约束
措施:
①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积极措施应对本
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针对未采取积极措施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原因,公司将积极
提出解决方案,确保上述措施能够有效实施。
2、公司控股股东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如下:
①任何情形下,本单位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②本单位将切实履行作为控股股东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41
③本单位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④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⑤本单位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⑥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对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有其他要求
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
定出具补充承诺。
(2)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①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积极措施应对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
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单位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公司实际控制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如下:
①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②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③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④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
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⑤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⑥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⑦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2
⑧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⑨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
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⑩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对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有其他要求
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
(2)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①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②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
的,因此取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③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公司有权将应付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
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④如因本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如下:
①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②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⑤公司未来如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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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和 50%的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和
本人持股公司的现金分红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以及 50%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
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六)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宏昌控股承诺: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
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陆宝宏、周慧明、陆灿承诺: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
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
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
(七)关于减少或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金华宏合、金华宏盛、兰溪中元就
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事宜,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
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
股说明书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承诺人以
及本承诺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下同)及
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本承诺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不
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地位,谋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
44
业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承诺人及其关联方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3)本承诺人承诺将切实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本承诺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
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无
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将遵循公允、合理
的市场定价原则,并依法签署协议,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不会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
利益。
(4)杜绝本承诺人及其关联方非法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资金、资产的
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违规向本承诺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5)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6)如本承诺人违反本承诺函所承诺之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下属企业造成
任何损失的,本承诺人将承担对发行人和/或其下属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浙创投,就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事
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
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以及本公
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下同)及其他关联
方(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依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公司承诺不会谋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公
司及其关联方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3)本公司承诺将切实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
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
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
定价原则,并依法签署协议,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履行必要程序,不会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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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杜绝本公司及其关联方非法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资金、资产的行
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违规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任
何形式的担保。
(5)本公司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6)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所承诺之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下属企业造成任
何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对发行人和/或其下属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
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
明书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以及本人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本人及其关联方”)与
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承诺不会谋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人及
其关联方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3)本人承诺将切实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本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
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或
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其关联方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定价原
则,并依法签署协议,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
行必要程序,不会利用该等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4)杜绝本人及其关联方非法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资金、资产的行为,
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违规向本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
的担保。
(5)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
回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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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7)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承诺之事项给发行人和/或其下属企业造成任何
损失的,本人将承担对发行人和/或其下属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
(八)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浙江宏昌
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
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浙
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
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诺根据《浙江宏
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
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
实施利润分配。
(九)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宏昌控股、实际控制人陆宝宏、周慧明、陆灿承诺:若发行
人(包括其下属企业,下同)因上市前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而被任
何行政主管机关给予处罚或要求补缴相关费用,或被相关员工主张承担补缴等任
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的,则就发行人遭受的补缴款、罚款、滞纳金、赔偿款、补偿
款等所有经济损失,均将由本单位/本人以自有资产承担和支付,以确保发行人
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在发行人必须先行支付该等款项的情况下,本单位
/本人将在发行人支付后的五日内以现金形式偿付发行人。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
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宏昌控股、实际控制人陆宝宏、周慧明、陆灿及同受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华宏合、金华宏盛、兰溪中元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承诺如下:
47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
下同)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指纳入发行
人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
人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①停止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②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③将相竞争的业
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对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以及本承诺人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
函中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并愿
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浙创投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
下:
“(1)本公司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
(指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
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2)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及
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
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①停止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业务;②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③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
无关联的第三方。
(3)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本公司将通过派出机
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以及本公司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本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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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函中与本公司相同的义务,保证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并愿
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本承诺函将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不再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为止。”
3、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
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现就本公司股东相关持股情况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为浙江宏昌控股有限公司、陆宝宏、周慧明、陆灿、浙
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宏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华宏
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陆宝明、许旭红、陆英、查健梅、吴星、宋恩萍以及戴璇。
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
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1)如果本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发
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本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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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发行人将及时启动赔偿
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5)如果本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对造成公司未履行
该等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
贴。”
2、发行人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宏昌控股承诺:“(1)如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公司所获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
户。
(4)如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
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5)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陆宝宏、周慧明、陆灿承诺:“(1)如本人未履行招股
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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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
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5)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如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在违反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薪
酬或津贴,并由公司扣减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5)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5、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相关承诺
发行人股东浙创投承诺:“(1)如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
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公司所获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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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
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5)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二、其他承诺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均系承诺
方真实意思表示,承诺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52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3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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