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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泰:瑞华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4-27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瑞华泰 股票代码:688323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AYITEK HI-TECH FILM COMPANY LTD., SHENZHEN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华美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202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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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泰”、“发行人”、“公司”
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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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的相同。

二、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内不设价格涨跌幅
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交易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的价格涨跌幅限制
比例为 2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
险。
(二)股票价格异常波动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
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
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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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三)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8,000.00 万股,其中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获配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上市初期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
3,663.7767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0.35%,流通股数量较少。
(四)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为 5.97 元/股,对应的发行市盈率为 24.38 倍(每股收益按照
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2020 年净利润
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截止 2021 年 4 月
14 日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42.98 倍,但仍存在未来公司股价下跌给
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
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
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
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
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
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此外,
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
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中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对下列重大风险因素予以特别关
注。
(一)业务规模、产品技术与国际知名企业存在较大差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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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杜邦、钟渊化学、SKPI 等国际知名企业相比,公司的业务规模和产品技
术实力还存在较大差距。就业务规模而言,杜邦、钟渊化学、SKPI 等的年产能
多在 2,000 吨以上,公司 2020 年年产能约为 720 吨,产能规模差距明显,对下
游客户的供应能力受到产能限制。就产品技术而言,公司的电子 PI 薄膜部分产
品的尺寸稳定性等部分性能指标略低于杜邦等国外巨头,热控 PI 薄膜产品对下
游客户加工条件的适应范围相比国外巨头小,柔性显示用 CPI 薄膜尚未实现量
产销售。若公司的在建生产线及募投项目未及时达产,产能规模无法满足下游
客户及市场的需求,生产工艺技术及产品性能未持续改进,公司与国际知名企
业的差距可能进一步扩大,在高性能 PI 薄膜行业中的地位可能下降。
(二)随着新产品拓展,产品结构变化的风险
公司目前量产销售的产品主要为热控 PI 薄膜、电子 PI 薄膜和电工 PI 薄膜
三大系列,2020 年,三大系列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9.57%、26.54%和 12.81%;此外还有实现小批量销售的航天航空用 MAM 产
品、实现样品销售的柔性显示用 CPI 薄膜等,销售金额小。随着公司 CPI 专用
生产线的建成投产,以及其他新产品的开发及拓展,未来柔性显示用 CPI 薄膜
等新产品的收入占比可能上升,公司存在产品结构变化的风险。
(三)募投项目实施后新增产能难以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新增 1,600 吨高性能 PI 薄膜产能,相较公司
2020 年年产能 720 吨,项目达产后,公司产能将大幅提升,对公司的市场开拓
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新增产能的规划建立在公司对现有技术水平、产能利用
率、品牌效应及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充分论证和审慎决策的基础上,但由于项目
建设周期较长,若未来宏观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发生
技术更新替代、市场开拓不力等不利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存在新
增产能难以消化的风险。
(四)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为航科新世纪、国投高科、泰巨科技、联升创业、宁波达科、华翼壹号
等,分别持有发行人 31.17%、15.16%、13.05%、11.37%、7.41%、6.71%的股
份,各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差距较小,如果公司未来内部控制制度与公司治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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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未能有效运行,可能出现因股东或董事意见不一致而无法决策的情形,亦可
能存在因公司决策效率下降导致错失市场机遇的风险;同时,公司股权相对分
散,上市后存在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可能,从而给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带来
潜在的风险。
(五)市场竞争风险
高性能 PI 薄膜的下游应用领域广泛,近年来,随着新产品和新应用的不断
出现,其市场规模也不断增加。但相较于杜邦、钟渊化学、SKPI 等国际知名企
业,公司业务规模较小,抵抗风险的能力弱于该等国外竞争对手。若越来越多
的企业进入该行业,或者现有企业通过降价等方式争夺市场份额导致行业竞争
进一步加剧,或者因宏观经济等因素导致下游需求减少,且公司未能提升自身
市场竞争力,公司的生产经营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六)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公司产能及经营规模扩大,营业收入由 2018 年度的
22,012.63 万元增长至 2020 年度的 35,016.16 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26.12%。
公司的未来发展增速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政策、下游市场需求等外部因素
的影响;也与公司的研发创新、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产能布局等内部因素
密切相关,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果上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新产
线投产后长期未达到满产运行,无法实现预期效益,公司业绩将受到影响或出
现大幅波动。
发行人热控 PI 薄膜下游客户对应的终端应用领域主要为手机,其次平板电
脑、可穿戴电子设备等领域也存在部分需求,热控 PI 薄膜销售情况受终端手机
品牌销售情况的影响较大,报告期各期的热控 PI 薄膜销售金额分别为
12,241.84 万元、11,632.08 万元和 16,235.93 万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 55.61%、50.22%和 59.57%。若未来手机行业总体需求出现放缓或下
降,可能对公司的热控 PI 薄膜销售收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七)客户结构变动风险
发行人热控 PI 薄膜的下游客户主要为高导热石墨膜生产商,该等客户经过
终端品牌厂商认证后向其供货,不同的高导热石墨膜生产商主要对应一家或多
家终端品牌厂商。由于终端手机行业竞争格局的演变等因素,高导热石墨膜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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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的业务规模存在波动,对发行人的采购需求也相应存在波动,导致发行人热
控 PI 薄膜领域的客户结构变动较大。报告期内,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等 5 家客户对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增长较快,成为报告期内新增的热控 PI
薄膜前五大客户;嘉兴中易碳素科技有限公司等 3 家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金额
减少,不再为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若未来终端手机品牌的市场份额发生较大
变动,公司的热控 PI 薄膜客户结构可能发生新的变动。
(八)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落后于市场需求的风险
高性能 PI 薄膜技术具有专业性强、研发投入大、研发周期长、研发风险高
等特点。公司 PI 薄膜新产品的研发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应用要求,对 PI
分子结构和配方等进行针对性设计,突出某些性能指标的同时,达到产品综合
性能的平衡,且需保证产品配方在现有工艺及设备条件下的可实现性,研发过
程复杂,研发周期通常达 2 年以上。报告期各期,公司的研发投入分别为
2,124.48 万元、2,053.26 万元和 2,309.57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达
9.65%、8.84%和 6.60%。
若公司未来新产品研发失败,或研发进程未能顺利推进,在技术创新和新
产品开发未能紧跟市场发展需求,不能持续拓展新的应用领域,将导致产品落
后于市场需求,并面临市场份额流失的风险;同时,若研发投入未能有效转化
为经营业绩,高额的研发支出也将给公司盈利带来不利影响。
(九)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 PMDA 和 ODA。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成
本中原材料成本占比分别为 53.08%、45.13%和 40.09%。若公司产品销售价格
不能随原材料涨价而上升,根据测算,当 PMDA 和 ODA 的单价均上涨 10%
时,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将下降约 1-3 个百分点。PMDA 和 ODA 供应量和
供应价格会受到市场供需关系、国家环保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各期,公
司 PMDA 采购单价的变动幅度分别为 52.33%、-51.15%和-41.47%,ODA 的变
动幅度分别为 17.49%、-6.06%和-11.52%。若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出现
较大幅度上涨,而 PI 薄膜产品的销售价格不能随之上涨,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
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新增债务较多导致的债务偿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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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司主要通过股权融资、银行借款等方式满足资金需求,银行借款较
多。截至 2020 年末,公司短期借款金额为 24,495.00 万元,长期借款金额为
12,500.00 万元。为开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嘉兴瑞华泰于 2020 年 9 月 3
日签署 8 亿元银团贷款合同,以其目前已拥有的土地及未来建成的全部房产、
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同时发行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该等抵押和保证对应的
债权到期日为 2028 年 8 月 20 日。如果国家货币政策发生较大变动,或公司未
来流动资金不足,未能如期偿还银行借款,或导致抵押权实现,可能给公司正
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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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841 号文注册同意,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
申请,本次发行方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
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
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
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73 号
文批准,同意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瑞华泰 A 股股本为
18,000.00 万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 3,663.7767 万股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瑞华泰”,证券代码为“688323”。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4 月 28 日
(三)股票简称:瑞华泰
(四)扩位简称:瑞华泰薄膜科技
(五)股票代码:688323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8,000 万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5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663.7767 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4,336.2233 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675 万股,其中
保荐机构子公司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资本”)获配 225 万股,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国信证券鼎信 12 号员工参与战略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获配 45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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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持股 限售期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比例 (月)
1 航科新世纪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42,083,059 31.17% 36
2 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0,466,447 15.16% 36
3 深圳泰巨科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616,612 13.05% 36
4 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5,349,836 11.37% 12
5 宁波达科睿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00 7.41% 12
6 深圳市华翼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057,028 6.71% 12
7 徐炜群 5,070,000 3.76% 12
8 上海联升承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0 3.70% 12
9 龚小萍 3,330,000 2.47% 12
10 吴洁华 3,000,000 2.22% 12
11 杭州泰达实业有限公司 2,100,000 1.56% 36
12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1,927,018 1.43% 12
合计 135,000,000 100.00% -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阅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国信资本本次跟投获配股票数量为 225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1.25%,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 24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数 45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
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3、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
359 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612,233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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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
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
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定价为每股 5.97 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18,000.00 万股,由此
计算发行市值为 10.75 亿元,不低于 10 亿元。
公司 2019 年和 2020 年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分别为 2,998.83 万元和 4,407.94 万元,2020 年营业收入为 35,016.16 万元,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
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综上,本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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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RAYITEK HI-TECH FILM COMPANY LTD., SHENZHEN
注册资本 135,000,000 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汤昌丹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4 年 12 月 17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8 年 12 月 21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华美工业园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华美工业园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开发、生产经营:4 微米至 200
微米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航空航天舰船特定环境应用聚酰亚胺薄
膜,高频低介电聚酰亚胺电子基膜,高铁及风电长寿命耐电晕聚酰
亚胺复合薄膜,低温超导和核能特种绝缘聚酰亚胺薄膜,光学级透
明和白色聚酰亚胺薄膜,热塑性聚酰亚胺复合薄膜,有机发光半导
体显示用聚酰亚胺材料技术解决方案,电子屏蔽复合薄膜材料技术
经营范围
解决方案,射频和电子标签复合薄膜材料技术解决方案,热管理基
材和防护材料技术解决方案,微电子封装聚酰亚胺材料技术解决方
案,高储能电池聚酰亚胺隔膜材料;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及应用的
制备技术和装备的设计研制、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研究开发智能、
传感、量子和石墨烯薄膜新材料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柔性显示、
智能穿戴和薄膜太阳能新材料技术和产品。
主营业务 高性能 PI 薄膜的研发、生产和制造
所属行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邮政编码 518105
电话号码 0755-29712221
传真号码 0755-29712229
互联网网址 www.rayitek.com
电子信箱 ir@rayitek.cn
董事会秘书 黄泽华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
资者关系的部门及 董事会办公室 0755-29712290
电话号码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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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
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4 月
(1)公司股权结构分散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4 月,航科新世纪、国投高科、联升创业、怡昌投资、
泰巨科技、杭州泰达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42.75%、20.79%、15.59%、8.53%、5.20%、
5.18%,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无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控制公
司 50%以上表决权股份,无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可以基于其所持
表决权股份对公司决策形成实质性控制。
(2)公司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无法控制董事会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4 月,瑞华泰有限的公司性质为中外合资企业,董事
会是瑞华泰有限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航科新
世纪委派两名董事,国投高科与联升创业各委派一名董事,管理层委派一名董事;
不存在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委派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据多数的情形,
也未存在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通过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控制董事
会的情形。
2、2018 年 4 月至今
(1)公司股权结构分散
2018 年 4 月,瑞华泰有限的公司性质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公
司最高权力机构变更为公司股东(大)会;2018 年 9 月,瑞华泰有限第三次增加
注册资本,本次股权结构调整完毕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航科新世
纪、国投高科、泰巨科技、联升创业、宁波达科、华翼壹号等,分别持有公司 31.17%、
15.16%、13.05%、11.37%、7.41%、6.71%的股份,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无单一股
东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控制公司 50%以上表决权股份,无单一股东及其关
联方或一致行动人可以基于其所持表决权股份对公司决策形成实质性控制。
(2)公司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无法控制董事会
2018 年 4 月至 2020 年 5 月,公司董事会成员共 5 名,其中,航科新世纪有
权提名 2 名董事候选人,国投高科、联升创业各有权提名 1 名董事候选人。2020
年 5 月至今,公司董事会成员共 9 名,其中非独立董事 6 人,独立董事 3 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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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中,航科新世纪提名 2 名非独立董事,国投高科、联升创业、联升承业、泰巨科
技分别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3 名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提名。不存在单一股东及其
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提名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据多数的情形,也未存在单一股东及
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通过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控制董事会的情形。
此外,2014 年 1 月,航科新世纪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从 55.00%下降到 44.48%,
公司由其控股子公司变更为联营企业。同时,航科新世纪的控股股东中国航天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00031.HK)在其 2014 年及以后的年度报告中,将瑞华泰作为
联营企业列示。
基于上述,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多人共
同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形;最近 2 年,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结构未发生重大
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仍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多人共同拥有
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形,公司前五大股东航科新世纪、国投高科、泰巨科技、联
升创业、宁波达科的持股比例将分别为 23.38%、11.37%、9.79%、8.53%和 5.56%。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公司现任董事情况如下:
姓名 在公司任职 提名人 任职期间
兰桂红 董事长 航科新世纪 2020 年 5 月至 2021 年 12 月
汤昌丹 副董事长、总经理 泰巨科技 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
杨建东 董事 国投高科 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
俞峰 董事 联升创业 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
赵金龙 董事 航科新世纪 2020 年 5 月至 2021 年 12 月
张宇辉 董事 联升承业 2020 年 5 月至 2021 年 12 月
袁桐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至 2021 年 12 月
沈卫华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至 2021 年 12 月
谢兰军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至 2021 年 12 月

(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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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1 名职工代表监
事,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公司现任监事情况如下:
姓名 在公司任职 提名人 任职期间
齐展 监事会主席 航科新世纪 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
傅东升 监事 中科院化学所 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
高海军 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姓名 在公司任职 任职期间
汤昌丹 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
袁舜齐 副总经理、技术总监 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
冯玉良 财务总监 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
陈伟 副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
陈建红 副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
黄泽华 董事会秘书 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如下:
姓名 在公司任职
汤昌丹 总经理
袁舜齐 副总经理、技术总监
何志斌 总经理助理、工程技术中心副主任
林占山 首席设备官、工程技术中心副主任,兼任嘉兴瑞华泰副总经理
徐飞 工艺技术研究室主任
王振中 先进膜实验室主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
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 限售期
姓名 在公司任职
量(万股) 比例 (月)
汤昌丹 总经理 578.79 3.22%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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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 限售期
姓名 在公司任职
量(万股) 比例 (月)
俞峰 董事 2.05 0.01% 36
高海军 监事 44.89 0.25% 36
袁舜齐 副总经理、技术总监 42.54 0.24% 36
冯玉良 财务总监 32.84 0.18% 36
陈伟 副总经理 39.03 0.22% 36
陈建红 副总经理 77.59 0.43% 36
黄泽华 董事会秘书 48.65 0.27% 36
何志斌 总经理助理、工程技术中心副主任 15.59 0.09% 36
首席设备官、工程技术中心副主任,
林占山 21.55 0.12% 36
兼任嘉兴瑞华泰副总经理
徐飞 工艺技术研究室主任 8.13 0.05% 36
王振中 先进膜实验室主任 25.84 0.14% 36

本次发行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持有本
公司股份,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
起开始计算。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五、(三)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情况”。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3、所持股份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
结的情况。

四、公司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不存在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 13,50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
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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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航科新世纪科技发展(深
42,083,059 31.17% 42,083,059 23.38% 36
圳)有限公司
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0,466,447 15.16% 20,466,447 11.37% 36
深圳泰巨科技投资管理合
17,616,612 13.05% 17,616,612 9.79% 36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
15,349,836 11.37% 15,349,836 8.53% 12

宁波达科睿联股权投资合
10,000,000 7.41% 10,000,000 5.56% 12
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华翼壹号股权投资
9,057,028 6.71% 9,057,028 5.03% 12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徐炜群 5,070,000 3.76% 5,070,000 2.82% 12
上海联升承业创业投资有
5,000,000 3.70% 5,000,000 2.78% 12
限公司
龚小萍 3,330,000 2.47% 3,330,000 1.85% 12
吴洁华 3,000,000 2.22% 3,000,000 1.67% 12
杭州泰达实业有限公司 2,100,000 1.56% 2,100,000 1.17% 36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1,927,018 1.43% 1,927,018 1.07% 12
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 - 2,250,000 1.25% 24
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 - - 4,500,000 2.50% 12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 - - 1,612,233 0.90% 6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36,637,767 20.35% -
135,000,000 100.00% 180,000,000 100.00% -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37,835 户,公司持股数量前 10 名股东的
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持股数 限售期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 (月)
1 航科新世纪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42,083,059 23.38% 36
2 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0,466,447 11.37% 36
3 深圳泰巨科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616,612 9.79% 36
4 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5,349,836 8.53% 12
5 宁波达科睿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00 5.56%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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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数 限售期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 (月)
深圳市华翼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6 9,057,028 5.03% 12
伙)
7 徐炜群 5,070,000 2.82% 12
8 上海联升承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0 2.78% 12
9 龚小萍 3,330,000 1.85% 12
10 吴洁华 3,000,000 1.67% 12
合计 130,972,982 72.78% -

本公司无特别表决权股份。
(三)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4,5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7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最终
战略配售数量为 67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
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
跟投机构为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为国信证券鼎信 12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2021 年 2 月,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
售的议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为 45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限售期为 12 个月。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
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已依据相关规则履行必要
决策程序。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基本情况如下:
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具体名称:国信证券鼎信 12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设立时间:2021 年 2 月 4 日
募集资金规模:5,800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认购资金金额:2,699.9325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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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如下:
实缴金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参与比例
(万元)
1 汤昌丹 副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1,955 33.71%
副总经理、技术总监、工程技术中心主
2 袁舜齐 350 6.03%
任、核心技术人员
3 冯玉良 财务总监 250 4.31%
4 陈伟 副总经理 210 3.62%
5 陈建红 副总经理 250 4.31%
6 黄泽华 董事会秘书 250 4.31%
7 高海军 专项市场总经理、监事 250 4.31%
总经理助理、工程技术中心副主任、
8 何志斌 250 4.31%
核心技术人员
首席设备官、工程技术中心副主任、核心
9 林占山 150 2.59%
技术人员,兼任嘉兴瑞华泰副总经理
10 徐飞 工艺技术研究室主任、核心技术人员 100 1.72%
11 柳南舟 证券事务代表 150 2.59%
12 周婷婷 行政总监 150 2.59%
13 吴建新 总经理助理 150 2.59%
14 洪志斌 嘉兴瑞华泰副总经理 150 2.59%
15 胡勇 新技术应用部总经理 150 2.59%
16 江辉 生产总监 145 2.50%
17 楼冬顺 嘉兴瑞华泰副总经理 150 2.59%
18 王振中 先进膜实验室主任、核心技术人员 150 2.59%
19 金鑫 项目经理 150 2.59%
20 潘水华 生产总调度 110 1.90%
21 罗红华 采购总监 110 1.90%
22 刘玉华 总经理助理 110 1.90%
23 任茜 先进膜实验室副主任 110 1.90%
合计 5,800 100.00%
注 1:汤昌丹、袁舜齐、冯玉良、陈伟、陈建红、黄泽华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均
为公司认定的核心员工;
注 2:嘉兴瑞华泰指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
鼎信 12 号资管计划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和相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
金,本次获配股数 450 万股,获配金额为 2,686.50 万元,缴纳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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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25 万元。
2、保荐机构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机构全资子公司国信资本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国信资本的获配股数
为 225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5%。国信资本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
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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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5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
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二、发行价格:5.97 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24.38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2020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1.30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24 元(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59 元(按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6,865.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1,831.91 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
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2021】
第 5-00015 号”《验资报告》。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1、承销和保荐费用 3,420 万元
2、审计验资费用 650.94 万元
3、律师费用 330.00 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等费用 518.87 万元

5、材料制作费用 31.89 万元

6、发行手续费用 81.40 万元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十、募集资金净额:21,831.91 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37,835 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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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2018 年-2020 年财务数据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的财
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1】第 5-00012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
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1 年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比
本报告 上年度
项目 上年度期末增
期末 期末
减(%)
流动资产(万元) 24,644.51 23,158.44 6.42
流动负债(万元) 24,669.07 40,630.67 -39.28
总资产(万元) 121,983.87 116,079.05 5.0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8.97% 38.30% 0.67 个百分点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48.81% 47.66% 1.15 个百分点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62,447.33 60,759.59 2.7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4.63 4.50 2.78
股)
本报告期比上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年同期增减
(%)
营业总收入(万元) 8,025.51 6,054.72 32.55
营业利润(万元) 1,922.40 1,263.59 52.14
利润总额(万元) 1,922.40 1,263.59 52.1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687.74 1,135.95 48.5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1,561.94 1,008.78 54.83
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3 0.08 48.5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12 0.07 54.83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74 2.04 0.70 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
2.54 1.82 0.72 个百分点
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
808.25 2,832.16 -71.46
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06 0.21 -7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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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2021 年一季度,公司的流动负债同比下降 39.2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同比下降 71.46%,主要系因公司年终奖于本年一季度发放,去年于二季
度发放。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下降还受到客户回款结算方式的影响。
2021 年一季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32.55%,主要系因公司于 2020 年
四季度新投产两条生产线,产能产量同比增加较多,且下游市场需求良好,公司
产品销售情况良好。
2021 年一季度,公司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
利润指标的同比增速均接近或超过 50%,主要原因包括:(1)该季度收入同比增
长较多;(2)随着公司产能产量同比上升,规模效应增强,人工、机器设备折旧
等单位成本下降;(3)由于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2021 年一季度原材料价格相较
去年同期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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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本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41021300040029091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 33050163735700000286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 19340801040024036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4102300040029109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上市公告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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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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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瑞华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
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瑞华泰的 A 股
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公司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保荐代表人:郭振国、王攀
联系人:郭振国、王攀
电 话:0755-82130833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为本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郭振国和王攀,具
体情况如下:
郭振国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
人。2008 年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负责或参与完成了腾邦国际、
胜宏科技、博敏电子、智动力、普门科技、贝仕达克等首发项目,长方集团、胜
宏科技、弘信电子等非公开发行项目,弘信电子可转债、长方集团重大资产重组
等项目。
王攀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总监,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
2011 年加入国信证券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负责或参与完成了胜宏科技、
博敏电子、智动力、苏州龙杰、申联生物、贝仕达克等首发项目,长方集团、柏
堡龙、胜宏科技等非公开发行项目,长方集团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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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股东航科新世纪、国投高科、泰巨科技、杭州泰达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企业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发行人所有。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公司股东联升创业、宁波达科、华翼壹号、联升承业、中科院化学所
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
上述承诺。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公司股东徐炜群、龚小萍、吴洁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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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同时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上述
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
述承诺。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汤昌丹、袁舜齐、冯玉良、陈
伟、陈建红、黄泽华、高海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减持底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就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
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各自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
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
/或发行人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5)公司股东、董事俞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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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减持底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就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
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各自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
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
/或发行人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6)公司股东、核心技术人员汤昌丹、袁舜齐、何志斌、林占山、徐飞、
王振中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和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的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已经取得的
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
以累积使用。
在本人间接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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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
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
/或发行人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2、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航科新世纪、国投高科、泰巨科技、联升创业、宁波达科、华翼壹
号承诺:
对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
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企业保证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
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减
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时,本企业将提前
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公司应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
公告,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有效的有
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备案、公告等程序。本企业持有的公司
股份低于 5%时除外。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
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股东航科新世纪、国投高科、泰巨科技、联升创业、宁波达
科、华翼壹号、发行人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
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
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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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
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2)持股 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回购股份不导致公
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
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
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
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如在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
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
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
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A.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
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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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B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D.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
净额;
E. 经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下
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在 3 个月内履行完毕。
(2)持股 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持股 5%以上股东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
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持股 5%以上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
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
持股 5%以上股东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持股 5%以上股东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导致公
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持股 5%以上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
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的 20%,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
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持股 5%以上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
红及薪酬总额;
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
上述第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增持期限自持股 5%以上股东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时任在公司领取薪
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
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启动通
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其增持公司股票还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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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条件:
公司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
持;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
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的 30%,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
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及税
后薪酬总和;
增持期限自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
任的规定,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
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稳定股价程序的约束性措施
如果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承诺,
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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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持股 5%以上股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分红代
其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该承诺增持金额上限规定。如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薪酬代其履行上述
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该承诺增持金额上限规定。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详见本小节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
承诺”、“(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及“(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
责任的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若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
2、发行人股东航科新世纪、泰巨科技承诺
本企业保证公司的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若公司因不符合发
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发行人承诺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上市后适用的《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
的使用。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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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
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提高未来几年
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
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
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
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
报告》,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
力。
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
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公司股东航科新世纪、泰巨科技承诺
本企业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不得无偿或以
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不得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企业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
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本企业愿意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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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前
述职务消费是指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发行人承
担的消费性支出。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无
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
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
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
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
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
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愿意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
比例共同享有。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深圳
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经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议案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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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主管部门或
司法机关认定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依法启
动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确定。期间发行人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及
其他除息、除权行为的,回购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股份回购义务需在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的损失。
2、发行人股东航科新世纪、泰巨科技承诺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在证券主管
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确保将依
法启动回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
全部新股,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回购
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期间发行人如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除息、除权行为的,回购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的损失。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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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们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国信证券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
及主承销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
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依法出具了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并保证所出具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
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
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
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果本所出具的相关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4)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如果因本公司出具的相关报告结论性意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承诺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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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东航科新世纪、国投高科、泰巨科技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未从
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在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权期间,本企业将不
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本企业现有或将
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也不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经营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
业务。
2、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航科新世纪、国投高科、泰巨科技承诺如下:
(1)本企业不利用发行人主要股东地位,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本
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
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
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关
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
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3)本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主要股东的地位谋求不
当利益,不损害公司或其子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权期间持续有效。
3、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
相关要求,对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该等
主体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
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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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在本承诺出具后至本公司股票上市持续期间,本公司仍将继续遵守前
述承诺,不会作出任何与此相违的行为。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
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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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
创板上市公告书》之发行人盖章页)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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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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