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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1-02-04
股票简称:重庆银行 股票代码:601963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Chongqing Co.,Ltd.

(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 6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重庆银行”、“发行人”或“公
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提醒投资者应充分
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
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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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行的任何保证。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行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约定

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自愿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含第 30 个自然日,若其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
个交易日),不出售其所持包销股份。


三、本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本行持股 5%以上内资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内资股股东重庆渝富、重庆路桥承诺

如下:

“1、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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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

规定。

2、如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

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在本承诺函第一条所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公司

承诺违规减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

所得收益支付给重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

本公司应支付给重庆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

本公司应向重庆银行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重庆银行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

亦作相应调整。”

(二)本行股东重庆水利、重庆地产、力帆股份、北大方正、重庆旅投、

重庆高速和民生实业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本行股东重庆水利、重庆地产、力帆股份、北大方正、重庆旅投、重庆高速
和民生实业承诺如下:

“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将按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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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担任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持有本行股份的冉海陵、刘建华、杨雨松、
杨世银、周国华、黄宁承诺如下: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2、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如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本承诺函第二条所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
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5、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重庆银行申报所持有的
重庆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1)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
(2)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15%,5 年内转让的
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50%;(3)本人不会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重庆银行股份。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上缴重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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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重庆银行上缴
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
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重庆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担任本行监事且持有本行股份的黄常胜、吴平承诺如下: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2、自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重庆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重庆银行申报所持有
的重庆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1)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
(2)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15%,5 年内转让的
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50%;(3)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重庆银行股份。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重庆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重庆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上缴重庆银行,则重庆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重庆
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重庆银行上缴
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
诺。”

(四)持有本行股份的内部职工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行 220 名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股份超过 5 万股的自然人承诺:“自重庆银
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
持有的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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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15%,5 年内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50%。”


四、发行人持股 5%以上内资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一)持股 5%以上内资股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内资股股份 5%以上的股东重庆渝富、重庆路桥声明如
下:

“1、本公司将长期持有重庆银行股份,保持所持股份稳定。

2、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并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3、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将不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

(1)重庆银行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4、在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
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重庆银行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
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且
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
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重庆银行股份。

5、在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本公司确
定减持所持重庆银行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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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6、如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
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
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应当
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期间内,重庆
银行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公司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本公司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公司与本公司一致行动人所
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7、本公司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
份总数不得超过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公司与本公司一致行动人所持
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8、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
持股份,导致本公司持有重庆银行股份小于 5%的,本公司保证在减持后六个月
内继续遵守上述第六条的承诺。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本公司保证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
六条第四款的承诺。

9、本公司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
票权益互换等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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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0、本公司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重庆银行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二)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冉海陵、刘建华、杨雨

松、黄常胜、吴平、杨世银、周国华、黄宁承诺如下:

“1、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并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2、下列情况下,本人将不会减持重庆银行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为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3、重庆银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重庆银行股票
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不减持重庆银行股份:

(1)重庆银行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2)重庆银行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继续遵守下列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重庆银行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重庆银行的股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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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并公告。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应当在
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期间内,重庆银
行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
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
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6、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
权益互换等减持重庆银行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6 年 6 月 17 日,本行 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了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特别决议案。经 2016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
会议,2017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
股东会议,2019 年度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批准,A 股发行并上市决议
有效期及授权有关事项有效期均延长至 2021 年 5 月 22 日。根据《关于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除
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之外,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发行前本行的滚存未分
配利润将由本行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六、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 2020 年 5 月 13 日本行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重
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A 股上市后适用并生效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本行执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本
行长远发展的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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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每年具
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当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
本行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关于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本行公告的招股说
明书“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四、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七、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 2016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本行 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2019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本行 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A 股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结合《公司章程》,本行利润
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提取一般准备、支
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和提取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种类
和比例分配。本行在确保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每年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
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若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
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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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
备金及支付优先股股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前述要求
的情况下,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向本行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
的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规定和本行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四)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本行当年的具体
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确定,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利润
分配方案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和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充分听取外部监事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条件具备时还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
行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本行董事会未
作出向本行普通股股东实施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并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发
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
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本行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确保
应每三年制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就未来三年的分红政策进行规划。本行董事会
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建议。本行董事会制订的分红政策及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2、本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
本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形成书
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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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条件具备时本行还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七)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八、稳定股价预案

本行为维护本次 A 股发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特制定《重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A 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价的预案》。该预案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经本行 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本行完成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生效,有效期三年。本行根据监管要求和本行实际,
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价的预案》进行
了相应修订,并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经本行 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
会议审议通过。本行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行 A 股发行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
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行及相关主体将根据该预案采取
措施稳定本行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本行回购股票

(1)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本行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本行董事会应在触发前
述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本行稳定股价方案。本行稳定股价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本行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
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具体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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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规范性文件及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本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所适用的外部
审批程序。

(2)本行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尽快按照本行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以及
类别股东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以下简称“回购议案”),回购议案均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若本行采取回购本行股票方案的,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回购
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本行股价及本行经营的影响等
内容,其中回购价格不高于本行稳定股价方案发布日前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
产价格。本行应在股份回购预案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公
司章程》等规定完成本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股份回购方案。本行应
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行股份。
本行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行上一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
5%,不超过 A 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4)若本行采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
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稳定股价方案的,则该等方案在本行依据所适用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规则)及本行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应审批
及/或报备程序后实施。

(5)在实施股价稳定方案过程中,如以下情形之一出现,则本行可中止实
施股价稳定方案:

①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②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

③回购股票的数量达到回购前本行 A 股股份总数的 2%。

(6)本行中止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
如再次出现本行 A 股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行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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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本行的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
行章程的规定。

2、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如本行因回购股票议案
未获得本行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会批准或其他合法原因无法实施股票回购,则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 90 日内或
本行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90 日内
(以先到者为准)增持本行股票。

(2)如本行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本行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本行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 90 日内开始增持本行股
份,且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规
定的前提下,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
持本行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行,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
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本行进行公告,其中增持价格不高于本行稳定股价方
案发布日前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
股份,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后,本行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
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
中止:

①通过增持本行股票,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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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或

④已经增持股票所用资金达到其上一年度在本行取得薪酬总额的 15%。

(6)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
再次出现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情况,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3、本行第一大股东增持

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且本行董事会未能如期公告稳定股价方案或者本行公告的稳定股价方
案未能获得有权机构或有权部门批准的,则触发本行第一大股东重庆渝富增持本
行股份的义务,具体如下:

(1)重庆渝富应在触发日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行提交增持本行股票的方案
并由本行公告。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
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其中增持价格不高于本行稳定股价方案发布日前最近
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

(2)重庆渝富将于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内,以累计不低于增持
本行股票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本行最近一个年度的现金分红 15%的资金增持本
行股份。

(3)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重庆渝富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
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
次出现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的情况,则重庆渝富将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4)重庆渝富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并且
重庆渝富增持后,本行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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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未能履行增持或股份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1)若本行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在触发本行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预案,或未按照公告的预案实施,则本行将在 5 个
交易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的 10%的货币资金,
以用于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如本行未履行股份稳定股价义务,造成投资者
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提
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行应自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当
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的 15%并扣减现金分红(如有),直至累计扣减金
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本行已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
15%,该等扣减金额归本行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本行、投
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本行、投资者损失。

(3)若重庆渝富未能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提出具体增持计
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行有权将重庆渝富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
的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重庆渝富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本行所有,直至重庆渝富
履行增持义务。如因重庆渝富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本行、投资者损失的,
重庆渝富将依法赔偿本行、投资者损失。

5、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庆渝富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应按照本行
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
商业银行监管等相关规定。

(三)其他

1、在该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该预案规
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本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本行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2、在每一个自然年度,本行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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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该预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上市地上市规
则)另有规定,本行遵从相关规定。

4、该预案有效期内,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
相关规则而需要对本预案进行修改时,本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据此修改该预
案。


九、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一)本行关于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鉴于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普通股股东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下
降,本行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降低即期回报被摊
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盈利和回报能力。

1、保持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

本行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行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18 年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行在《公司章程》中亦明确了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等事宜,规定了一
般情况下本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最低比例,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本行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将继续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
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2、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商业银行业务具有一定特殊性,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资本而非具体募投项目,
因此其使用和效益情况无法单独衡量。本行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大力调整
和优化资产结构,发展资本节约型业务,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积极提升资本
回报水平。

3、加强资本规划管理,完善资本压力测试

定期对中长期资本规划进行重检,并根据宏观环境、监管要求、市场形势、


17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业务发展、内部管理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对资本规划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资本水
平与未来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相适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压力测试体系,确保
具备充足的资本水平应对不利的市场条件变化。制定和完善资本应急预案,明确
压力情况下的相应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确保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应急预案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紧急注资、资产转让、加大风险缓释力度等。

4、持续推动业务全面发展,拓展多元化盈利渠道

本行将在推动现有业务稳步增长的同时拓展业务创新机会,持续关注金融行
业的发展趋势,推动业务全面发展、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不断开拓新
业务领域,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赢得先机。

5、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充分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主要风险状
况,确保资本水平与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确保资本规划与经
营状况、风险变化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以全面风险管理为主线,完善全面风
险管理组织架构,强化信用风险统筹管理,优化授信业务流程,加强市场、操作、
流动性风险管理,强化声誉和法律风险的管控,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
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的有机结合。

(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

承诺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法[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
有关规定,作为重庆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重庆银行利益。


18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重庆银行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重庆银行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重庆银行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
行权条件与重庆银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重庆银行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重庆银行或者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重庆银行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重庆银行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它新的监
管规定,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则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
处罚或者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十、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本行对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

本行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特此承诺如下:

“1、本行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

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行将在中国证监会

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5 个

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行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

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等规定进

行本行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行股票发行价加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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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后有

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

调整。

2、本行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

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行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行第一大股东对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

重庆渝富作为重庆银行的第一大股东,特此承诺如下:

“1、重庆银行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因重庆银行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重庆银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敦促重庆银行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如重庆银行本

次发行并上市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

3、因重庆银行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以重庆银行 A 股上市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

作为履行上述承诺的担保,且若在本公司上述承诺中的相关义务产生后履行前,

本公司届时所持的重庆银行股份不得转让。”

(三)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此承诺如下:

“1、重庆银行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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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重庆银行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
相应的责任。”


十一、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一)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承诺:“本公司为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经证明
因本所过错导致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
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
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
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确
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发行人会计师普华永道承诺:“对普华永道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出具
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第 11046 号审计报告、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出具的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 3077 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 3072 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
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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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二、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本行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行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就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之履行事宜,本行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本行将严格按照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
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如本行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行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本行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行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本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行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

罚;同时,本行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

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

诺。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行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行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行

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行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本行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行投资者
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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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行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行在该
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二)持股 5%以上的内资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重庆渝富、重庆路桥作为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在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过
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行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各项义务和责任的,则本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应当向重庆银行说明原因,
并由重庆银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本公司未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应向重庆
银行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重庆银行或公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
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三)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
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之履行事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按照本人在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
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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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承诺履行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应当向重庆银行说明原因,并
由重庆银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本人未履行公开承
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应依法向重庆银行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重庆银行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本人违反本人承诺给重庆银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重庆银
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重庆银行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重庆银行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重庆
银行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
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四)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
性、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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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
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
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0]3511 号”文核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0 号”
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2 月 5 日

(三)股票简称:重庆银行

(四)股票代码:601963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3,474,505,339 股

(六)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347,450,534 股。

(七)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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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347,450,534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其中,1,722,843 股由联席主承销
商自愿承诺锁定,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二、
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约定”;本行董事汤晓东网上申购的 1,000 股新
股需按照交易所规则锁定。本次公开发行实际流通的股份为 345,726,691 股)。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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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行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ANK OF CHONGQING CO., LTD.

中文简称:重庆银行

英文简称:BANK OF CHONGQING

法定代表人:林军

成立日期:1996 年 9 月 2 日

注册资本:3,127,054,805 元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 6 号

邮政编码:400010

电话号码:023-63799024

传真号码:023-63799024

互联网网址:www.cqcbank.com

电子信箱:ir@cqcbank.com

董事会秘书:彭彦曦


二、本行主营业务

本行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办保
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地方财政周转金的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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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
自营和代客买卖外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买卖除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开办信用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办理账
务查询、网上转账、代理业务、贷款业务、集团客户管理、理财服务、电子商务、
客户服务、公共信息等网上银行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本行所属行业为“J66 货币金融服
务”。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简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行共有 15 名董事,本行董事任职情况见下

表:
提名人
序号 姓名 性别 国籍 任职情况 任期起止日期
/推荐人
2018 年 3 月至
1 林军 女 中国 董事长、执行董事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011 年 2 月至
2 冉海陵 男 中国 执行董事、行长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016 年 8 月至
3 刘建华 男 中国 执行董事、副行长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执行董事、首席风险 2016 年 9 月至
4 黄华盛 男 中国香港 大新银行
官、首席反洗钱官 2022 年 12 月
2007 年 7 月至
5 黄汉兴 男 中国香港 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大新银行
2022 年 12 月
2013 年 2 月至
6 邓勇 男 中国 非执行董事 重庆渝富
2022 年 12 月
2018 年 12 月至
7 杨雨松 男 中国 非执行董事 重庆渝富
2022 年 12 月
2018 年 12 月至
8 汤晓东 男 中国 非执行董事 力帆股份
2022 年 12 月
2019 年 4 月至
9 吴珩 男 中国 非执行董事 上汽集团
2022 年 12 月
2020 年 3 月至
10 刘影 女 中国 非执行董事 重庆路桥
2022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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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提名人
序号 姓名 性别 国籍 任职情况 任期起止日期
/推荐人
2020 年 3 月至
11 刘星 男 中国 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020 年 3 月至
12 王荣 男 中国 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020 年 3 月至
13 邹宏 男 中国香港 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020 年 3 月至
14 冯敦孝 男 中国香港 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020 年 5 月至
15 袁小彬 男 中国 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二)监事简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行共有9名监事,本行监事任职情况见下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国籍 任职情况 提名人 任职时间
职工代表大会、 2015年3月至
1 杨小涛 男 中国 监事长、职工监事
监事会 2022年12月
职工代表大会、 2013年4月至
2 黄常胜 男 中国 职工监事
监事会 2022年12月
职工代表大会、 2019年5月至
3 尹军 男 中国 职工监事
监事会 2022年12月
职工代表大会、 2019年12月至
4 吴平 男 中国 职工监事
监事会 2022年12月
2019年8月至
5 曾祥鸣 男 中国 股东监事 重庆市地产集团
2022年12月
重庆北恒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重 2019年12月至
6 漆军 男 中国 股东监事
庆川仪自动化股 2022年12月
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至
7 陈重 男 中国 外部监事 监事会
2022年12月
2018年5月至
8 彭代辉 男 中国 外部监事 监事会
2022年12月
2019年12月至
9 侯国跃 男 中国 外部监事 监事会
2022年12月

(三)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行共有8名高级管理人员。本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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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员情况见下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任职情况 任职期限
2013年4月至
1 冉海陵 男 执行董事、行长
2022年12月
2016年3月至
2 刘建华 男 执行董事、副行长
2022年12月
2016年9月至
3 黄华盛 男 执行董事、首席风险官、首席反洗钱官
2022年12月
2017年6月至
4 隋军 男 副行长
2022年12月
2014年9月至
5 杨世银 女 副行长
2022年12月
2014年9月至
6 周国华 男 副行长
2022年12月
2016年3月至
7 彭彦曦 女 副行长、董事会秘书
2022年12月
2016年3月至
8 黄宁 男 副行长
2022年12月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持有本行股份、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

持有本行发行的债券,持有本行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股)
冉海陵 执行董事、行长 45,374
刘建华 执行董事、副行长 167,975
杨雨松 非执行董事 1,033
汤晓东 非执行董事 1,000
黄常胜 职工监事 123,451
吴平 职工监事 65,625
杨世银 副行长 134,947
周国华 副行长 68,723
黄宁 副行长 62,162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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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 A 股发行前,本行总股本 3,127,054,805 股,其中内资股 1,548,033,993

股,H 股 1,579,020,812 股。本次发行 347,450,534 股 A 股,则本次发行完成后

本行总股本 3,474,505,339 股,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见下表: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 股份 持股数量 持股 股份 持股数量 持股
类别 (股) 比例 类别 (股) 比例
内资股、H A 股、
重庆渝富 467,665,860 14.96% 467,665,860 13.46%
股 H股
大新银行 H股 458,574,853 14.66% H股 458,574,853 13.20%
内资股、H A 股、
力帆股份 294,818,932 9.43% 294,818,932 8.49%
股 H股
上汽集团 H股 240,463,650 7.69% H股 240,463,650 6.92%
富德生命
H股 217,570,150 6.96% H股 217,570,150 6.26%
人寿
重庆路桥 内资股 171,534,800 5.49% A股 171,534,800 4.94%
重庆水利 内资股 149,907,306 4.79% A股 149,907,306 4.31%
重庆地产 内资股 139,838,675 4.47% A股 139,838,675 4.02%
北大方正 内资股 94,506,878 3.02% A股 94,506,878 2.72%
重庆北恒 H股 84,823,500 2.71% H股 84,823,500 2.44%
其他内资
内资股 449,265,542 14.37% A股 449,265,542 12.93%
股股东
其他 H 股
H股 358,084,659 11.45% H股 358,084,659 10.31%
股东
本次公开
A股 - - A股 347,450,534 10.00%
发行股份
合计 - 3,127,054,805 100.00% - 3,474,505,339 100.00%
注 1:重庆渝富直接持有本行 407,929,748 股内资股,重庆渝富通过其子公司重庆渝富(香
港)有限公司持有本行 54,250,000 股 H 股,重庆渝富的一致行动关系人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重庆宾馆有限公司持有本行 5,486,112 股内资股。
注 2:力帆股份直接持有本行 129,564,932 股内资股,力帆股份通过其子公司力帆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持有本行 165,254,000 股 H 股。
注 3:富德生命人寿持有本行 150,000,000 股 H 股,富德生命人寿全资子公司富德资源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行 67,570,150 股 H 股。




31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注 4:重庆路桥直接持有本行 171,339,698 股内资股,重庆路桥的一致行动关系人重庆国
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行 195,102 股内资股。
注 5:重庆水利直接持有本行 139,838,675 股内资股,重庆水利的一致行动关系人重庆市水
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本行 10,068,631 股内资股。

关于发行前本行各内资股东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情况,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 “三、本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中
相关内容。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 A 股股东户数共 304,322 名,其中前十大股东
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持有人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407,929,748 11.7407%
2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171,339,698 4.9313%
3 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39,838,675 4.0247%
4 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139,838,675 4.0247%
5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9,564,932 3.7290%
6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94,506,878 2.7200%
7 重庆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68,602,362 1.9744%
8 重庆发展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37,456,522 1.0780%
9 重庆高速公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9,942,325 0.8618%
10 重庆中节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4,901,099 0.7167%




32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47,450,534 股

二、发行价格:10.83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符合资格的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 34,709,973
股,网上申购发行 311,017,718 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联席
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722,843 股,包销金额为 18,658,389.69 元,
包销比例为 0.50%。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76,289 万元。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
第 0154 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5,760.07 万元,其中承销及保荐费 4,579.37 万元,
会计师费用 388.68 万元,律师费用 78.30 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为
539.62 万元,发行手续费用为 81.47 万元,印花税 92.63 万元。上述发行费用均
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2、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1658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
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70,529 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81 元(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



33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资产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后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21 元(按照本行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8.97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34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行聘请的普华永道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行的合并及银行
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
月31日的合并及银行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
度的合并及银行利润表、合并及银行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银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
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
天审字(2020)第11046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
投资者注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本行的中期财务报表,
包括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银行资产负债表,20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3个月
期间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9个月期间的中期合并及银行利润表、合
并及银行现金流量表、2020年1月1日至9月30日止9个月期间的合并及银行股东权
益变动表以及中期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阅字
(2020)第0132号),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已在公告的招股意向书附录中详
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中不
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本行实际经营情况,本行预计 2020 年度的合并营业收
入约为 126.09 亿元至 139.17 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 5.53%至 16.48%;归属于
本行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43.37 亿元至 46.09 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 3.08%至
9.5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43.23 亿元至 45.81
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 3.01%至 9.16%。本行 2020 年度的营业收入、归属于
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
均未发生重大变动。

上述 2020 年度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本行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
机构审计或审阅,预计数不代表本行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本行盈
利预测,本行提请投资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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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本行《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本行(协议“甲方”)与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乙方”)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约定的主
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
核心一级资本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应当配合乙方
的调查与查询。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甲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甲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甲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甲方查询其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5、甲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甲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36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甲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双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乙方持
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行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
可能对本行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行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行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行未订立其
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行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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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本行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行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行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行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行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行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重庆银行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关于重庆银行 2021 年度
投资计划的议案》、《关于重庆银行 2021 年度审计计划的议案》等议案。

本行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四五”发展战略规划>的议案》、《关于修订<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本行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重庆银行监事会 2020 年度集中监督检查方案的议案》。

13、本行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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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电话号码:0755-82943666

传真号码: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陈昕、卫进扬

项目协办人:

项目经办人:王晓、马建红、黄忍冬、杨琪琛、汪洋、徐先一、高扬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 A 股股票上市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 A 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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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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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月 日




41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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