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兆龙互连 股票代码:300913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Zhaolong Interconnect Technology Co., Limited
(住所: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士林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龙互连”、“本公司”、“发行
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
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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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 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
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
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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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本公司上市前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限售
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 29,047,545 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 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铜缆产品未来市场竞争风险
在数据通信领域,铜缆的应用已经逐步从传统的运营商领域向万物互联领域
发展。虽然在万物互联等短距离应用上,铜缆拥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其应用领域
和市场规模都在不断扩张,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但如果未来随着光缆产品研
发投入不断加大,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使得生产制造成本、维护成本不断降低以
及光缆产品性能不断提升,若铜缆产品设计研发能力和产品快速迭代能力无法与
光缆产品及技术创新速度相匹配,将对铜缆产品行业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二)客户集中风险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数据电缆、专用电缆及连接产品。目前,发行人主要客
户有海康威视、莫仕、Intelek 等。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前五大客户销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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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入占比不断提升。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主
营业务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 39.20%、41.58%、47.30%
以及 46.02%;其中,对第一大客户海康威视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
别为 22.36%、25.22%、32.15%、30.79%。
虽然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销售总额的 50%或严重
依赖少数客户的情形,但随着对主要客户的销售规模不断增长,发行人客户集中
度有可能继续提升。
(三)技术迭代、新产品开发及销售风险
发行人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省级企业
技术中心、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研究院。发行人下游涉及网络
结构化布线、智能安防、通信设备、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工业自动化、工业
机器视觉、轨交机车、医疗器械、航空航天、船舶工程等领域。下游产品的技术
迭代要求上游生产商及时跟进相关技术趋势以及产品需求,发行人需不断研发更
高技术标准的新产品以适应下游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虽然发行人在数字通信电
缆领域深耕多年,拥有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以及雄厚的技术积累,但如果发行人
设计研发能力和产品快速迭代能力无法与下游行业客户的产品及技术创新速度
相匹配,公司不能保持现有行业地位,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利影
响。
(四)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产品主要原材料为导体材料,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 1-6 月,导体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63.14%、63.29%、63.28%、
63.41%。导体材料的主要成分为铜,其采购价格与国内市场基准铜价密切相关。
铜的价格受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等因素影响较大。根据 Wind 数据,铜现货(长
江有色 1#)价格从 2017 年年初开盘价 45,700 元/吨,在 2017 年 10 月份达到最
高点 56,080 元/吨,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停留在 49,020 元/吨的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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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现货(长江有色1#)价格走势(元/吨)
60,000
55,000
50,000
45,000
40,000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数据来源:wind
虽然发行人的产品定价模式主要为“成本+目标毛利”,即合同上不约定最终
销售价格,而按基准铜价作为主要定价原则,具体供货时的价格在合同约定的定
价原则的基础上,根据铜材等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地调整。这种
模式下,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被大幅转移给下游客户。但如果未来铜等主要原材
料价格大幅波动,仍会影响下游客户需求、销售采购环节的铜价价差等,从而影
响发行人毛利率。
(五)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
发行人产品主要销往海外市场,并主要以美元结算。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来自境外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
的比例分别为 60.93%、59.61%、54.19%以及 55.00%,由于人民币汇率波动而形
成的汇兑损益分别为 728.00 万元、-702.62 万元、-186.55 万元以及-218.51 万元。
虽然发行人在销售定价时合理考虑了人民币汇率变动影响,并积极开拓国内
市场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但仍不能排除未来人民币汇率发生大
幅波动对发行人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
(六)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以及 2020 年 6 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净
额分别为 21,093.73 万元、22,111.92 万元、25,133.43 万元以及 22,202.11 万元,
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0.17%、58.43%、62.77%以及 51.02%。随着发行人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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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收入的提高,应收账款也随之增长,并可能维持在现有的较高水平。报告期内
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较短,账龄为 1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 99.94%、
99.99%、99.99%以及 99.98%。尽管发行人回款情况良好,但考虑到应收账款的
回收受到整体宏观经济形势、货币市场资金紧张程度、客户自身现金流状况等较
多因素的影响,发行人仍面临一定程度的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七)国际贸易政策风险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来自境外的主
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0.93%、59.61%、54.19%以及 55.00%,出口产品主要
销往欧洲、北美、中东、东南亚、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国际贸易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如各国政治局势会因为政府的换届产生重大
变化,进而影响该国的国际贸易。随着国际贸易市场摩擦不断,产品进口国的贸
易保护主义倾向有日益加剧的趋势。如果产品进口国改变了关税政策,或实行贸
易保护主义政策,则会影响发行人产品在该国的销售,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
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消化的市场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发行人预计新增 35 万公里数据电缆、330
万条线缆组件的生产能力,产能扩张速度较快。该项目的实施将提升生产工艺技
术水平,提高产品档次,增强发行人可持续盈利能力。但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
要一定的建设和达产周期,如果相关政策、宏观经济环境或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因
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未来公司的市场开拓不能满足产能扩张速度,或是市场空
间增长速度低于预期,使得部分生产设备闲置、生产能力无法充分利用,存在不
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九)新冠肺炎疫情风险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公司严格落实了各级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
通知和要求,经政府审批,于 2020 年 2 月上旬复工生产。2020 年 1-6 月,公司
产品销量相较于上年同期未出现大幅下滑的情形,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有所提升,
本次疫情对公司上半年的采购、生产、销售等的影响较小。公司下游行业主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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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随着我国对电子信息、互联网及通信行业规模投资进一步加大,
如推进物联网建设进程,促进工业自动化,加快 5G 建设步伐,布局数据中心等
将为数字通信电缆行业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国内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随着疫情在世界范
围的扩散,国际疫情形势仍较为严峻,导致全球经济形势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报
告期内,发行人出口产品主要销往欧洲、北美、中东、东南亚、澳大利亚等多个
国家和地区。来自境外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0.93%、59.61%、54.19%
以及 55.00%,虽呈逐步下降趋势,但占比仍然较高,目前,国际疫情扩散对相
关国家社会的日常运转造成了较明显的影响,预计短期内发行人境外业务的需求
端存在一定的压力,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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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
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20〕2653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兆龙互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兆龙互连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兆龙互连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19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兆龙互连”,证券代码
“300913”;本次公开发行中的 29,047,545 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起上市交
易。
二、 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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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时间:2020 年 12 月 7 日
(三)股票简称:兆龙互连
(四)股票代码:30091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2,50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0,625,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9,047,545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93,452,455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
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
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
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
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
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
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577,45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东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比(%)
(非交易日顺延)
兆龙控股 55,000,000 44.90% 2023 年 12 月 7 日
首次公开
姚金龙 18,000,000 14.69% 2023 年 12 月 7 日
发行前已
姚银龙 6,000,000 4.90% 2023 年 12 月 7 日
发行股份
姚云涛 6,000,000 4.90% 2023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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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德清兆兴 3,500,000 2.86% 2023 年 12 月 7 日
德清兆信 1,500,000 1.22% 2023 年 12 月 7 日
德清百盛 1,875,000 1.53% 2023 年 12 月 7 日
小计 91,875,000 75.00% -
网下发行股份-限
1,577,455 1.29% 2021 年 6 月 7 日
首次公开 售
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股份-无
14,194,545 11.59% 2020 年 12 月 7 日
网下发行 限售
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4,853,000 12.12% 2020 年 12 月 7 日
小计 30,625,000 25.00% -
合计 122,50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 公司选定的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发行人选择如下具体上市标准: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7,243.24 万元和 6,611.94 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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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Zhaolong Interconnect Technology Co., Limited
发行前注册资本: 9,187.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姚金龙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5 年 8 月 21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22 日
住所: 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士林工业区
电线电缆、光纤光缆、连接器、线束、通信设备用连接器、线缆组
件、连接系统及互连技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生产通讯电缆、电
力电缆、通信电子设备及电子接插件,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
经营范围: 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
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
技术除外),连接器及线缆组件、光缆、电线电缆的销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专业从事数据电缆、专用电缆和连接产品设计、制造与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发行人行业划分隶属于 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根据《国民经
所属行业 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8 电气机
械和器材制造业”大类——“C383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
造”中类——“C3831 电线电缆制造”小类
邮政编码: 313215
联系电话: 0572-8475786
传真号码: 0572-8063125
公司网址: www.zhaolong.com.cn
电子信箱: dmb@zhaolong.com.cn
董事会秘书: 姚云萍
负责人联系电话: 0572-8475786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
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后,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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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占发行
直接持 间接持 合计持
序 前总股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万 股(万 股(万
号 本的比 券情况
股) 股) 股)
例
董事长、总 2017/12/19 至
1 姚金龙 1,800.00 3,327.00 5,127.00 55.80% 无
经理 2020/12/18
2017/12/19 至
2 姚银龙 董事 600.00 1,100.00 1,700.00 18.50% 无
2020/12/18
董事、副总 2017/12/19 至
3 姚云涛 600.00 1,100.00 1,700.00 18.50% 无
经理 2020/12/18
董事、董事 2017/12/19 至
4 姚云萍 - - - - 无
会秘书 2020/12/18
董事、财务 2017/12/19 至
5 宋红霞 - 25.00 25.00 0.27% 无
负责人 2020/12/18
2019/4/15 至
6 尹莹 董事 - - - - 无
2020/12/18
2019/4/15 至
7 朱曦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0/12/18
2019/4/15 至
8 叶伟巍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0/12/18
2019/4/15 至
9 姚可夫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0/12/18
监事会主 2017/12/19 至
10 叶国强 - 20.00 20.00 0.22% 无
席 2020/12/18
2017/12/19 至
11 郭玉红 监事 - 6.00 6.00 0.07% 无
2020/12/18
监事(职工 2017/12/19 至
12 孙月萍 - 10.00 10.00 0.11% 无
代表) 2020/12/18
2017/12/19 至
13 沈福良 运营总监 - 28.00 28.00 0.30% 无
2020/12/18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浙江兆龙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姚金龙。
本次发行前,姚金龙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 1,800.00 万股股份,通过兆龙控股
间接持有发行人 3,300.00 万股股份,通过德清兆兴间接持有发行人 18.00 万股股
份,通过德清兆信间接持有发行人 9.00 万股股份,合计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股份总额的 55.80%,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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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姚金龙,男,196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 年 4 月至 1993
年 7 月历任德清士林砖瓦厂职工、副厂长及厂长;1993 年 8 月至 1995 年 7 月,
任德清电缆厂厂长;1995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兆龙有限执行董事;2017 年
12 月至今,担任兆龙互连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次发行后,姚金龙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 41.85%的股权,仍为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姚金龙
60%
14.69%
兆龙控股
44.90%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具体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德清兆兴以及德清兆信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分别持有兆龙互连 350 万股、
150 万股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1、德清兆兴
企业名称 德清兆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7 年 12 月 22 日
住所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 145 号中贸大厦 9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
姚金龙
人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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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为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德清兆兴合伙人的名称、合伙人性质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普通合伙人/执行
1 姚金龙 46.80 5.14%
事务合伙人
2 沈福良 有限合伙人 72.80 8.00%
3 宋红霞 有限合伙人 65.00 7.14%
4 倪冬华 有限合伙人 65.00 7.14%
5 叶国强 有限合伙人 52.00 5.71%
6 金启平 有限合伙人 52.00 5.71%
7 杨良芳 有限合伙人 39.00 4.29%
8 姚伟民 有限合伙人 39.00 4.29%
9 王德全 有限合伙人 26.00 2.86%
10 蔡小平 有限合伙人 26.00 2.86%
11 蔡政浩 有限合伙人 26.00 2.86%
12 沈建松 有限合伙人 26.00 2.86%
13 沈立忠 有限合伙人 26.00 2.86%
14 孙月萍 有限合伙人 26.00 2.86%
15 林庆雕 有限合伙人 26.00 2.86%
16 沈海江 有限合伙人 26.00 2.86%
17 朱奇良 有限合伙人 20.80 2.29%
18 郭玉红 有限合伙人 15.60 1.71%
19 李萍 有限合伙人 7.80 0.86%
20 朱月红 有限合伙人 7.80 0.86%
21 姚玲 有限合伙人 7.80 0.86%
22 李彬彬 有限合伙人 13.00 1.43%
23 蔡杭列 有限合伙人 13.00 1.43%
24 姚建敏 有限合伙人 13.00 1.43%
25 严洪良 有限合伙人 13.00 1.43%
26 嵇水明 有限合伙人 13.00 1.43%
27 车彬彬 有限合伙人 13.00 1.43%
28 张惠国 有限合伙人 13.00 1.43%
29 谢国平 有限合伙人 13.00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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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姓名/名称 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0 林霜 有限合伙人 7.80 0.86%
31 陈建明 有限合伙人 7.80 0.86%
32 赵云来 有限合伙人 7.80 0.86%
33 戚建法 有限合伙人 7.80 0.86%
34 朱新章 有限合伙人 7.80 0.86%
35 顾建勇 有限合伙人 7.80 0.86%
36 孙新华 有限合伙人 7.80 0.86%
37 闻永芳 有限合伙人 7.80 0.86%
38 黄蓓蕾 有限合伙人 5.20 0.57%
39 周端希 有限合伙人 5.20 0.57%
40 沈云康 有限合伙人 2.60 0.29%
41 沈金涛 有限合伙人 5.20 0.57%
42 骆腾越 有限合伙人 5.20 0.57%
43 沈锋锋 有限合伙人 7.80 0.86%
44 姚泓婷 有限合伙人 5.20 0.57%
45 房金财 有限合伙人 7.80 0.86%
合计 910.00 100.00%
2、德清兆信
企业名称 德清兆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7 年 12 月 22 日
住所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 145 号中贸大厦 9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姚金龙
主营业务 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为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德清兆信合伙人的名称、合伙人性质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普通合伙人/执行
1 姚金龙 23.40 6.00%
事务合伙人
2 秦磊 有限合伙人 52.00 13.33%
3 刘超 有限合伙人 46.80 12.00%
4 李常桂 有限合伙人 39.00 10.00%
5 白雪 有限合伙人 13.00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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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姓名/名称 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6 汪芳芳 有限合伙人 7.80 2.00%
7 唐萍 有限合伙人 7.80 2.00%
8 李松钊 有限合伙人 13.00 3.33%
9 黄伟 有限合伙人 7.80 2.00%
10 叶荣飞 有限合伙人 7.80 2.00%
11 沈云昌 有限合伙人 7.80 2.00%
12 陈永福 有限合伙人 7.80 2.00%
13 沈利锋 有限合伙人 7.80 2.00%
14 陈圳 有限合伙人 26.00 6.67%
15 马军 有限合伙人 7.80 2.00%
16 董国强 有限合伙人 39.00 10.00%
17 周玉泉 有限合伙人 39.00 10.00%
18 沈国龙 有限合伙人 13.00 3.33%
19 陈志航 有限合伙人 2.60 0.67%
20 沈国芳 有限合伙人 2.60 0.67%
21 唐金武 有限合伙人 2.60 0.67%
22 郑伟 有限合伙人 2.60 0.67%
23 周晓波 有限合伙人 2.60 0.67%
24 张权伟 有限合伙人 2.60 0.67%
25 俞霁 有限合伙人 7.80 2.00%
合计 390.00 100.00%
上述员工持股计划已授予完毕,不存在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而导致的限售期
限。
(二)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9,187.5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3,062.50
万股普通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12,250.00 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17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比例 比例
(股) (股)
一、限售流通股
兆龙控股 55,000,000 59.86% 55,000,000 44.9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姚金龙 18,000,000 19.59% 18,000,000 14.6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姚银龙 6,000,000 6.53% 6,000,000 4.9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姚云涛 6,000,000 6.53% 6,000,000 4.9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德清兆兴 3,500,000 3.81% 3,500,000 2.8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德清兆信 1,500,000 1.63% 1,500,000 1.2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德清百盛 1,875,000 2.04% 1,875,000 1.5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网下限售股份 - - 1,577,455 1.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小计: 91,875,000 100.00% 93,452,455 76.2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 - - 29,047,545 23.71% -
小计: - - 29,047,545 23.71% -
总计: 91,875,000 100.00% 122,500,000 100.00% -
发行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33,119 户,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号 (股)
1 兆龙控股 55,000,000 44.9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姚金龙 18,000,000 14.6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姚银龙 6,000,000 4.9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 姚云涛 6,000,000 4.9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5 德清兆兴 3,500,000 2.8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6 德清百盛 1,875,000 1.5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7 德清兆信 1,500,000 1.2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
0.03%
8 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 37,800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
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9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 37,800 0.03%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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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
10 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 37,800 0.03%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合计: 91,988,400 75.09%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
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
形。
19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3,062.5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全部
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3.21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24.47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计算,其中每股收益
按照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19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
153.1250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
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189.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
量为 872.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根据《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
20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136.29 倍,高于 100 倍,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612.5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577.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485.30 万股,占本次
发行总量 48.5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167888278%。
申购倍数为 5,956.34198 倍。
根据《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4,821,999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31,001
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15,772,000.00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包销,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
量为 31,001 股,包销金额为 409,523.21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
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10%。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4,556,25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
民币 48,699,128.0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5,857,121.96 元。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42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4,869.91 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根据天健验〔2020〕542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金额(万元)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3,231.13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800.00
3 律师费用 367.92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20.75
5 发行手续费 50.10
合 计: 4,869.91
21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1.59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
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35,585.71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6.03 元/股(以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61 元(以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2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 1-6 月财务数
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
[2020]988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
进行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
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20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天健审〔2020〕
10007 号”《审阅报告》,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 2020 年 1-9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详见
本上市公告书附表,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公司 2020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9 月 30 日资产负债表、2019 年 1-9 月 2020
年 1-9 月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的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
项 目 2020 年 9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年度期末变动
流动资产(万元) 48,070.08 40,038.32 20.06%
流动负债(万元) 25,493.47 22,521.75 13.19%
资产总额(万元) 70,552.07 59,580.36 18.41%
资产负债率(母公
43.13% 41.32% 4.38%
司)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
42.66% 40.91% 4.27%
表)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
的所有者权益(万 40,457.68 35,205.86 14.92%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
的每股净资产(元/ 4.40 3.83 14.92%
股)
23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 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 1-9 月
同期变动
营业收入(万元) 82,026.24 77,316.35 6.09%
营业利润(万元) 5,895.72 5,984.10 -1.48%
利润总额(万元) 5,714.83 6,012.20 -4.9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
5,251.82 5,452.60 -3.68%
的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4,707.87 4,661.12 1.00%
益后的净利润(万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57 0.59 -3.39%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51 0.51 0.00%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13.88 17.93 -22.59%
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加权平均净资 13.37 15.33 -12.79%
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6,240.12 6,804.14 -8.29%
金流量净额(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 0.68 0.74 -8.29%
(元)
2020 年 9 月末,公司总资产、总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金额均呈现出较快的增
长态势。
2020 年 3 季度,公司总体营业收入达到 33,243.04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22.24%,收入的增长带动存货的增加。同时,因公司募投项目处于项目建设期,
工程投入的增长使得公司在建工程较 2019 年末增加了 2,587.42 万元,增长较快。
其次,因美元存款增加,使得货币资金增长较快。上述因素使得 2020 年 9 月末
公司的资产总额较 2019 年末增长了 18.41%。
为了筹措生产经营资金,公司通过增加长期借款、票据融资的方式增加了外
部融资,使得公司负债有所增加。同时,2020 年 3 季度采购规模的扩大、工程
建设的陆续投入使得应付账款增较快。上述因素使得 2020 年 9 月末公司的负债
总额较 2019 年末增长了 23.47%。
24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 2020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82,026.24 万元,较去年同期上升 6.09%,
在营业收入略有上升的情况下,发行人 2020 年 1-9 月营业利润、净利润分别为
5,895.72 万元、5,251.82 万元,同比降低 1.48%以及 3.68%,主要原因在于研发
费用以及财务费用的增长。出于响应下游市场需求,扩大产品市场布局的需要,
发行人在 2020 年度提高了研发投入,使得研发支出有所增加。同时,受美元兑
人民币汇率下降的影响,发行人汇兑损失增加,使得财务费用增加。2020 年 1-9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4,707.87 万元,较上年同期
基本持平。
2020 年 1-9 月,发行人现金流量状况良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6,098.42 万元,高于当期净利润水平。
二、2020 年度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如未来公司经营状况、市场和政策等外部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预计 2020 年营业收入约为 110,000 万元至 125,000 万元,较
2019 年增长 0.30%至 13.98%;预计 2020 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
为 7,600.00 万元至 8,500.00 万元,较 2019 年增长 0.98%至 12.94%;预计实现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约为 6,700 万元至 7,500 万元,较
2019 年增长 1.33%至 13.43%。前述业绩情况系公司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
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5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
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26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7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徐磊、杨斐斐
项目协办人:张渝
项目组其他成员:邱谦、刘哲希、杨毅
联系人:徐磊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申请其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兆龙互连
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推荐兆龙互连的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
28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
人徐磊、杨斐斐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徐磊先生,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保荐代表人,拥
有 11 年投资银行经验。曾负责或参与了法兰泰克、好想你枣业、云南锗业等 IPO
项目,法兰泰克、拓斯达、大湖股份、富祥股份等再融资项目,其在保荐业务执
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杨斐斐先生,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
拥有 10 年投资银行经验。曾负责或参与了法兰泰克、金宏气体、蓝电环保、恒
威电池等 IPO 项目,大湖股份、好想你等再融资项目,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
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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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兆龙控股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
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6 月 7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
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本单位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
4、本单位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单位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6、若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
歉,本单位自愿将违规减持股票所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姚金龙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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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6 月 7 日,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本
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4、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
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三)发行人股东姚云涛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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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6 月 7 日,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本
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4、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
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四)发行人股东姚银龙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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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6 月 7 日,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本
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4、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
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五)发行人股东德清兆兴、德清兆信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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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本单位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4、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
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
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
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六)发行人股东德清百盛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单位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本单位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4、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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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
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
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七)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宋红霞、沈福良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6 月 7 日,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本
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4、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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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
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八)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叶国强、郭玉红、孙月萍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
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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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后稳定公
司股价的预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1、预警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
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
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该等方案后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3、停止条件:(1)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
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
施;(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各相关主
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
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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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
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36 个月内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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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④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
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增持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
持公司股份: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增持的公司董事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
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
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
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
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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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
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
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在履行
完必需的审批、备案和信息披露等法定程序后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启动条件触
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
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
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
批或者备案手续。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
增持,并应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
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
或者备案手续。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
增持,并应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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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
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
(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测算支付现
金补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低增持金额(人民币 500 万元)减去其实际增
持股票金额(如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
减其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的现金分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多次违
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
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
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测算支付
现金补偿: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20%)减
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
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
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预案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有效。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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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将遵守上述承诺。
三、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兆龙控股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单位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严格按照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及本单位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本单位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后本
单位仍能保持本单位的控股股东地位。
2、减持股份的方式和程序
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规则要求;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单位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公司上市后,本单位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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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
后,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
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单位持股数量低于 5%的除外),
且应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公司股价二级市场走势造成重大影响。本单位计
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6、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由此取得收益的,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
有;若本单位未将前述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
中与本单位应上交公司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
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姚金龙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
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本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后本人仍
能保持本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2、减持股份的方式和程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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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公司上市后,本人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
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
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持股数量低于 5%的除外),且应尽量避
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公司股价二级市场走势造成重大影响。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由此取得收益的,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
人所有;若本人未将前述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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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公司股东姚云涛、姚银龙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严格按照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
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和程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公司上市后,本人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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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
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
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持股数量低于 5%的除外),且应尽量避
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公司股价二级市场走势造成重大影响。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由此取得收益的,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
有;若本人未将前述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
本人应上交公司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任
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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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进行调整。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
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
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兆龙控股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单位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
起 30 日内,本单位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锁定期结束后
本单位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
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
行调整。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单位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
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
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单位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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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姚金龙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
起 30 日内,本人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锁定期结束后本
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在
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
调整。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
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
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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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本保荐机构为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
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本所为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
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在中
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
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
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
调整。
(二)公司控股股东兆龙控股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兆龙控股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
在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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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发行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单位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锁
定期结束后本单位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
发售部分)。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
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姚金龙的承诺
本人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在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
内,本人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二级
市场减持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在此期间,
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
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
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
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对公司
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
酬或津贴;(4)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
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5)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
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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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
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兆龙控股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
内容系本单位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
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
损失;(5)不转让本单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6)同意公司调减工资、
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
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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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姚金龙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
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
容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
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
损失;(5)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6)同意公司调减工资、奖
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
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四)公司股东姚云涛、姚银龙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股东将严格履行本股东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
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
关本股东的承诺内容系本股东自愿作出,且本股东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本股东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股东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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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本股东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
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将本股东
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
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股东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股东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股
东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
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五)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姚云萍、叶国强、郭玉红、孙月萍、
宋红霞、沈福良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人的承诺内容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
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
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
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本
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不主动要求离职;(5)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6)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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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
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
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
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及运用
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严格规
范募集资金的运用,保证募集资金按既定用途有效利用。同时,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将存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发行人将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
尽快达到期望收益以回报股东。
2、加强市场开拓,提升经营效益
公司将在现有销售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业务布局。借由下游市场的快速
发展,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扩大销售渠道覆盖面,以实现自身的快速发展。同时,
公司将不断改进和完善产品、技术和服务体系,凭借其技术优势促进市场拓展,
致力于为更多的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从而优化公司的战略布局。其次,公司将
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
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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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发行人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
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内
部控制体系,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出
具承诺如下: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本人(作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6、承诺如公司未来进行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上述承诺的责任主体,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
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
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若证
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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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
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八、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规划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以不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和不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为前提,制定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
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通过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
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
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在编制年度报告时,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
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等因
素,编制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管理层
编制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
在表决时,可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方能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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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公司拟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
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
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
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四)公司上市后三年的具体分红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股利分配的间隔期间
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或
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情形除外;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情况下,公司会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如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除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以及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实施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合并报表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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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以现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超过 5,000 万元(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析企业价值考虑,公司
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兆龙控股出具了《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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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单位及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未曾为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利益以外的目的,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
2、为避免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
间接)的业务竞争,本单位承诺,在本单位作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股东期间:
(1)本单位及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不从事或者参与与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
(2)本单位及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
(3)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产品或经营
业务范围,本单位及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扩展后
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扩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
成竞争,则本单位及控股或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将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
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
①停止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业务;
②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③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来经营。
3、本单位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如本承
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赔偿一切直接或
间接损失。
4、该承诺函自本单位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以下情形为止(以较
早者为准):(1)本单位不再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
为避免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金龙出具了《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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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密切的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没有、
将来也不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
相似的业务和活动,不通过投资于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
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2、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及
其控制的企业不从事或者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
(1)自行或者联合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以任何形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或活动;及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
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对
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
系密切的近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应将相关业务出售,发行人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
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本人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在公平合理的
及与独立第三者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
4、对于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
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及其控制的
企业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与
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将不从事与发行人该等新业务相同或相
似的业务和活动。
5、若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
及其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则利用同业竞争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赔偿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本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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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中扣
留与上述收益和损失相等金额的款项归发行人所有,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并弥
补完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损失。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本
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为避免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持股 5%以上股东姚云涛、姚银龙出
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
与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不通过投资于
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和活动。
2、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不
从事或者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自行或者联合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以任何形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或活动;及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
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对
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
系密切的近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应将相关业务出售,发行人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
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本人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在公平合理的
及与独立第三者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
4、对于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
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及其控制的
企业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与
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将不从事与发行人该等新业务相同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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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的业务和活动。
5、若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
及其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则利用同业竞争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赔偿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本人不
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中扣
留与上述收益和损失相等金额的款项归发行人所有,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并弥
补完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损失。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本
人作为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十、关于社保的承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姚金龙承诺:
“如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应缴未缴、未足额为其全体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而被员工要求或自行决定补缴并经主管部门确认需要补缴或经主管部门要求补
缴首次发行并上市报告期内的职工社会保险,或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遭受任何罚
款或损失,本人承诺,将承担所有补缴款项、罚款及一切相关费用的缴付义务,
并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如因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应缴未缴、未足额为其全体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被员工要求或自行决定
补缴并经有关部门确认需要补缴或经有关部门要求补缴首次发行并上市报告期
内的住房公积金,或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承诺,将承
担所有补缴款项、罚款及一切相关费用的缴付义务,并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
而遭受的所有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十一、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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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
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
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
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
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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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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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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