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JIANAN ELECTRONICS CO., LTD
(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科技路 71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〇二〇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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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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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
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比例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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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存在 12 个月或以上的股份锁定期,网下限售股锁
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3,336 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31,626,48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3.72%,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
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科技创新失败风险
智能电表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的民生领域,是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基础性
工具,在相关产业研发、生产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电力物联网的发展,
新应用场景将不断出现,对智能电表的技术和性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满足市场
需求,智能电表企业必须加大产品研发力度,提升工艺技术水平,不断开发新产
品及集成解决方案。未来如果公司的研发能力不能持续提升,不能通过技术创新
把握市场需求,则可能造成公司无法及时、有效地推出满足客户及市场需求的新
产品,从而会对公司市场份额和核心竞争力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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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风险
1、对电力系统行业依赖的风险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智能电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及电能计量箱等系列产品
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公司来源于电力系统的收入占总
营业收入的比重较高,公司业务发展和电力建设投资规模、发展规划密切相关。
如果未来国家宏观政策、电力产业政策、电网发展规划发生变化导致电力建设投
资规模下降,公司业务发展将受到较大影响。
2、招标量下降导致的销售收入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源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招投标。报告期内,招投
标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 95.91%、98.27%和 98.59%。公司销售收入与
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每年的招标规模密切相关。报告期内,受益于智能电网建设
处于持续投入阶段,电力设备需求维持在较高水平,公司业绩也呈现持续增长态
势,未来如果智能电网投资规模下降,不排除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招标量缩减
从而对公司销售收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业绩增速可能下滑甚至出现业绩下
降的情况。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对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020 年 1 月国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致使诸多行业均遭受了不同
程度的影响。因隔离措施、交通管制等防疫管控措施的执行,公司的生产和销售
环节在短期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目前,国内疫情已趋于缓和,但是部分行
业尚未全部复工复产,如建筑施工等行业的复工复产仍受一定限制,这可能会影
响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招标需求,从而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市场竞争风险
2017 年度~2019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 20%,营业收入合计
超过 12 亿元。在智能电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等产品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了一定
的市场份额,但是与行业内上市公司相比在规模上仍存在差距。如果公司未来在
产品技术升级、产品质量管理、销售策略等方面不能适应市场变化,将有可能在
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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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20.07%、29.77%和 29.92%。
若公司股票发行成功,发行后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长,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均经过科学论证,预期效益良好,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新项目从建设到达
产需要一段时间,而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于存在项目实施周期,在短期内难以
完全产生效益。如本次公开发行后遇到不可预测的情形,导致募投项目不能按既
定计划贡献利润,公司原有业务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
产收益率等指标有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的风险。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新增产能难以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项目市场前景进行了调研和论证,项目实施后预
期财务运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盈利水平,但未来客户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产品招标采购意向,公司在拓展新客户的过程中也会面临不确定因素,从而可能
导致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投产后,产能迅速增加而订单不足以消化新增产能的风
险。
(三)技术风险
1、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电力行业对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设备可靠性、稳定性及售后服务要求
很高。智能电表具有量大、面广、可靠性要求高的特点,电网公司对参与投标的
智能电表企业有较高的资质要求。为此,国家电网、南方电网针对电力设备采购
建立了严格的合格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标准,对供应商的资质情况、设计研发、
生产制造、试验检测、既有业绩、交付及时率、运行合格率等方面进行核实评价。
因供应泉州地区的电能计量箱经抽检发现简支梁缺口冲击强度不合格,公司
被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暂停电能计量箱中标资格,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中标资格尚未恢复。公司与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能计量箱合同已履
行完毕,报告期内的交易金额分别为 676.42 万元、838.78 万元和 103.59 万元,
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14%、1.92%和 0.21%,占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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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如果公司出现产品质量控制不到位,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可能会失去市
场认可,或者出现失去中标资格的情形,致使中标金额下降,从而可能会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和核心技术泄露风险
智能电表产品的研发生产涉及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自动控
制技术、新材料技术等多领域技术以及电子装联、计量检测等先进的生产、检测
工艺,对核心技术人员存在依赖性,掌握行业核心技术与保持核心技术团队稳定
是公司发展的关键因素。
随着下游市场对智能电表计量精度、功能、技术先进性、运行稳定性、可靠
性、寿命周期等要求不断提高,产品的升级更新依赖公司自主培养的富有项目实
践经验的管理和技术团队。特别是随着智能电表行业竞争加剧,行业内企业面临
人员流动率高、知识结构更新快、人力成本持续上升的问题。虽然公司与核心技
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但若未来发生较大规模的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核心
技术外泄,将对公司产品的研发进程、技术领先地位及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
响。
(四)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9,515.90 万元、26,140.51 万元和
24,074.90 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52.26%、50.04%和 38.58%,占比较高;公
司对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分别为 1,448.93 万元、1,789.17 万元和 1,781.30 万
元。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相应增加,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
额相应增加。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其下属的网省公
司,这些公司资金实力雄厚、资信情况良好,因客户自身经营不善或财务支付困
难而导致货款无法收回的可能性较小。
未来,随着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可能进一步上升,由于应
收账款余额较大,存在因货款回收不及时、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引致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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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模块、贴片 IC、电阻电容电感
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平均分别为 91.37%、
93.53%和 92.68%,原材料价格对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影响较大。未来,若公司
主要原材料价格发生不利波动,会对公司毛利率产生直接影响,从而影响公司业
绩。
3、税收政策变化风险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2008]362 号)文件,公司于 2012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科发火
[2015]262 号文件及国科发火[2016]32 号文件,公司分别于 2015 年、2018 年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报告期内,公司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公司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占同期合并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 11.96%、9.41%和
9.98%。未来如果公司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无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季节性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其下属网省公司等,这些客户一
般根据产业政策、预算规模等情况在上年末或本年初公告本年度的采购计划,然
后通过招标形式确定供应商和具体的采购数量,收入较多在下半年实现。因此,
公司的销售收入呈现一定的季节性变化。
(五)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章国耀先生、章恩友先生,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章
国耀及章恩友通过耀创电子、鼎耀合伙合计控制迦南智能 75%股权。章国耀现任
公司董事长,章恩友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
人治理结构,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及
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关联交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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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控制,从而影响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有可能
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647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迦南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迦南智能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迦南智能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783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13,336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31,626,487 股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迦
南智能”,证券代码为“30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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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9 月 1 日
(三)股票简称:迦南智能
(四)股票代码:30088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33,36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3,340,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1,626,487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01,733,513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的承
诺”以及“二、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
的承诺”以及“二、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摇号抽
取网下配售对象中 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
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
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521 个,这部分
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713,513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9.97911013%。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
可上市交易日
售选择权) 超额配售选择权)
期
项目 股东名称 占发行后
占发行后股 持股数 (非交易日顺
持股数 (股) 股本比例
本比例(%) (股) 延)
(%)
首次 耀创电子 50,010,000 37.50 - - 2023年9月1日
公开 鼎耀合伙 25,005,000 18.75 - -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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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 东恩合伙 8,335,000 6.25 - - 2021年9月1日
前已 泽锐合伙 6,668,000 5.00 - - 2021年9月1日
发行
股份 元泽合伙 6,668,000 5.00 - - 2021年9月1日
上海平常 3,334,000 2.50 - - 2021年9月1日
小计 100,020,000 75.00 - -
网下无限
15,457,487 11.59 - - 2020年9月1日
首 次 售股份
公 开 网下限售
1,713,513 1.28 - - 2021年3月1日
发 行 股份
股份 网上发行
16,169,000 12.12 - - 2020年9月1日
股份
小计 33,340,000 25.00 - - -
合计 133,360,000 100.00 - -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2.1.2 条第(一)项: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 2018、2019 年度分别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5,561.76 万元、
7,415.0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5,317.61 万元、
7,051.73 万元,公司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2.1.2 条的第(一)项: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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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INGBO JIANAN ELECTRONICS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2 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人民币 13,336 万元
法定代表人:章国耀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9 年 1 月 29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6 年 11 月 18 日
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科技路 711 号
经营范围:电能表、电能计量箱、公用事业抄表系统与管理终端、配网自动化设
备、电力通信设备、低压电气设备、电子标签及电子标签阅读器、逆变电源、交
直流电源、储能电源设备、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技术咨
询服务;嵌入式软件、计算机应用软件的研发、销售与技术咨询服务;太阳能发
电工程设计、施工;电能表检测与校准技术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信息系统
集成服务;工业自动化系统集成;仪表配件、塑料制品、电器配件制造;变压器、
高低压柜、配电开关控制设备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
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
主营业务:智能电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及电能计量箱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
处行业为“仪器仪表制造业”(行业代码:C40)。
邮政编码:315300
董事会秘书:李楠
电话:0574-63080571
传真:0574-63080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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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网址:www.nbjianan.com
电子信箱:ir@nbjnzn.com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
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后,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直接持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后
序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数(万 数量(万 数量(万 持股比例
号 券情况
股) 股) 股) (%)
1 章国耀 董事长 2019/11/6-2022/11/5 - 2,312.1290 2,312.1290 17.34 无
2 章恩友 董事、总经理 2019/11/6-2022/11/5 - 4,200.8400 4,200.8400 31.50 无
3 袁旭东 董事 2019/11/6-2022/11/5 - 283.3900 283.3900 2.13 无
4 张海 董事 2019/11/6-2022/11/5 - - - - 无
5 丁爱娥 独立董事 2019/11/6-2022/11/5 - - - - 无
6 蔡青有 独立董事 2019/11/6-2022/11/5 - - - - 无
7 施高翔 独立董事 2019/11/6-2022/11/5 - - - - 无
8 王立明 监事会主席 2019/11/6-2022/11/5 - 5.0010 5.0010 0.04 无
9 马益平 监事 2019/11/6-2022/11/5 - 8.3350 8.3350 0.06 无
10 倪海峰 监事 2019/11/6-2022/11/5 - 11.6690 11.6690 0.09 无
11 龙翔林 副总经理 2019/11/6-2022/11/5 - 33.3400 33.3400 0.25 无
12 蒋卫平 副总经理 2019/11/6-2022/11/5 - 50.0100 50.0100 0.38 无
董事会秘书、财
13 李楠 2019/11/6-2022/11/5 - 33.3400 33.3400 0.25 无
务总监
合计 - - 6,938.0540 6,938.0540 52.03 -
注:间接持股比例=股东单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自然人持有股东单位出资比例。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是耀创电子,持有发行人 5,001.00 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
后总股本的 37.50%,耀创电子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慈溪市耀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6 年 8 月 16 日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章国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82MA282GAQ9U
住所 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金小南路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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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元器件研究、开发;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
经营范围 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业务 投资发行人,未经营其他业务
与发行人业务的
无同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关系
关系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章恩友 自然人股东 2,520.00 84.00
出资结构
章国耀 自然人股东 480.00 16.00
合计 3,000.00 100.00
项目 2019/12/31(2019 年度)
总资产 3,452.34
主要财务数据
净资产 3,446.05
(万元)
营业收入 0.00
净利润 -36.87
注:耀创电子经慈溪正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正利审
[2020]3001 号)。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章国耀及其儿子章恩友。章国耀及章恩友通过耀创电子
间接控制迦南智能本次发行后 37.50%股份,章国耀通过鼎耀合伙间接控制迦南
智能本次发行后 18.75%股份,章国耀及章恩友间接控制迦南智能本次发行后共
计 56.25%股份。章国耀现任公司董事长,章恩友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章国
耀及章恩友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
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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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也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比例 比例 限售期 备注
股份数(股) 股份数(股)
(%) (%)
一、限售流通股
耀创电子 50,010,000 50.00 50,010,000 37.50 自上市之 控股股东
日起锁定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鼎耀合伙 25,005,000 25.00 25,005,000 18.75
36 个月 企业
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持
东恩合伙 8,335,000 8.33 8,335,000 6.25
股的企业
泽锐合伙 6,668,000 6.67 6,668,000 5.00 自上市之 -
日起锁定 公司董事袁旭东通过
元泽合伙 6,668,000 6.67 6,668,000 5.00 12 个月 元泽合伙间接持有迦
南智能 2.83%的股份
上海平常 3,334,000 3.33 3,334,000 2.50 -
自上市之
网下限售股 - - 1,713,513 1.28 日起锁定 -
6 个月
小计 100,020,000 100.00 101,733,513 76.28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
- - 31,626,487 23.72 - -
股
小计 - - 31,626,487 23.72 - -
合计 100,020,000 100.00 133,360,000 100.00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6,994 名,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号
15
1 耀创电子 50,010,000 37.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鼎耀合伙 25,005,000 18.75
3 东恩合伙 8,335,000 6.25
4 泽锐合伙 6,668,000 5.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5 元泽合伙 6,668,000 5.00
6 上海平常 3,334,000 2.5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
7 44,784.00 0.03 -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
8 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 41,052.00 0.03 -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
9 41,052.00 0.03 -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0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 41,052.00 0.03 -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100,187,940 75.12 -
七、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1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3,334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9.73 元/股。
三、每股面直
每股面值为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3.8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3.1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18.4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17.5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30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17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
本次发行规模为 3,334 万股,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
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383.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
量为 950.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根据《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
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9,946.56078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
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20%(666.8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717.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
数量为 1,616.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171096412%,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 5,844.65793 倍。
根据《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6,149,638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19,362
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17,171,000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包销股份数量为 19,362 股,包销金额为 188,392.26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058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32,439.82 万元。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对本次发行的
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0]5703 号《验资报告》,经
审验截至 2020 年 8 月 27 日止,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34.00 万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24,398,2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44,606,261.1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9,791,938.81 元。其中新增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仟叁佰叁拾肆万元整,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246,451,938.81
18
元。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发行费用总额为 4,460.63 万元,下述费用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及保
荐费为 2,448.29 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 1,020.00 万元;律师费用 482.08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66.98 万元,发行手续费用 43.28 万元。
2、每股发行费用为 1.34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
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7,979.19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4.23 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56 元。(以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份计算)
19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0]0100 号)。公司报告
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6 月的
财务数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0]5117 号),
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
文。
公司 2020 年 1-6 月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相关
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
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重大事项提示”之“七、财务报
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之“(一)2020 年 1-6 月的主要财务
信息及经营状况”;公司已对 2020 年 1-9 月业绩进行预计,相关内容参见招股
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
状况”之“(二)2020 年 1-9 月业绩预测”。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2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东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户
1 中国银行慈溪分行营业部 376678429299
2 宁波银行慈溪中心区支行营业部 62030122000880323
3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 39507001040015006
4 浙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 3320020310120100222936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2020年8月13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
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21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20 年 8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除此之外,本
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2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公司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电话:0769-22119285
传真:0769-22119285
保荐代表人:邢剑琛、潘云松
项目协办人:罗贻芬
联系人:邢剑琛、潘云松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迦南智
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东莞证券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
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东莞证券同意担任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2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东莞证券作
为发行人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
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邢剑琛、潘
云松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邢剑琛先生,东莞证券投资银行部保荐业务二部业务董事 保荐代表人。毕
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2010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
上柴股份、新易盛等非公开发行项目,新易盛、绿茵生态、迦南智能等 IPO 项
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潘云松先生,东莞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 。先后就职于申
银万国证券投资银行部、国信证券投资银行部、德邦证券投资银行部。曾参与承
德露露、恒立实业等 IPO 项目,承德露露、唐钢股份(现“河钢股份”)、江南
重工(现“中船科技”)等配股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参与人福科技(现“人福
医药”)、上柴股份等非公开发行项目,银禧科技、中富通、美格智能、春秋电子、
卡倍亿等 IPO 项目。
24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
耀创电子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
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21 年 3 月 1 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实际控制人
章国耀、章恩友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按规
定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3)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3 月 1 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5)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
25
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鼎耀合伙承诺
鼎耀合伙作为公司股东,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①自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3 月 1 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③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
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东恩合伙、泽锐合伙、元泽合伙、上海平常承诺
东恩合伙、泽锐合伙、元泽合伙、上海平常作为公司股东,就所持发行人股
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袁旭东作出承诺: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②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③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发行人董事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26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④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3 月 1 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⑤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
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上述已作出承诺的相关人员,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股东股份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立明、倪海峰、马益平、龙翔林、蒋
卫平及李楠作出承诺: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②在本人担任
发行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③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发行人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④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3 月 1 日,非交易日顺延)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⑤如
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上述已作出承诺的相关人员,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承诺
周小玲、何利荣、周森月及周月芬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承诺:①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不指示东恩合伙通过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方式
27
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会转让东恩合伙的合伙份额;在锁定期满
前,如东恩合伙转让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同意东恩合伙不向本人支付股份转让价
款,直至锁定期满;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
个月期末(2021 年 3 月 1 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③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控股股东耀创电子、实际控制人章国耀、章恩友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如下承
诺:(1)将严格遵守本单位/本人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2)
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前三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4)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收入
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6)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持股 5%以上股东鼎耀合伙、东恩合伙、泽锐合伙、元泽合伙就持股及减持
意向作如下承诺:(1)将严格遵守本单位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
28
承诺;(2)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3)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如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4)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6)如果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执行。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袁旭东、王立明、倪海峰、马益平、龙翔林、蒋卫平及李楠作如下承诺:(1)
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2)在股份锁
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如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4)在任意连续九十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6)如果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9
上述已作出承诺的相关人员,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发行人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
的相关要求,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
称“启动条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
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
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
做相应调整),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终止条件:触发启动条件后,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前,如公司
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可不再实施该措施。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过程中,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将停止实施股
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顺序及措施
当启动条件触发时,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等因素,
按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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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
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 1,000 万元;
③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与指标 B 存在冲突,以不超过
2%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
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的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三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但
在上述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五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现金
分红金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
人处领取的现金分红总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在当年度将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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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
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②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与指标 A 存在冲突,以不超过
2%为准。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
行增持:
①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
触发。但在上述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五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并符合下列要求: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及现金分红总
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在当年度将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如下一年度继
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
担连带责任。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若有新聘的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均应当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将促使该等新聘任
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约束措施出具承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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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
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
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召
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独立董事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
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回购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并在公告后 3 年内依法转让、注销或减持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
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
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发行人未来新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将受到上述稳定公司股价预
案的约束。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
项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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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立即停止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如有)或津贴
(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
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
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
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
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
他措施稳定股价。
2、控股股东承诺
本企业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
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本企业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企业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
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企业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企业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
分红(如有),直至本企业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
毕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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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承诺
本人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
项义务和责任。
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
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如
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发行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
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
和股份买回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发行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
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全部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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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
起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以公司股
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
量做相应调整。
若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证券监管
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耀创电子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
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
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
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本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
罚决定之日起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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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发行
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且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发行人
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3、实际控制人章国耀、章恩友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
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
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
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
罚决定之日起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
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发行
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且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发行人
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
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
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
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则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
(如有),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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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
承诺。
(二)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雍行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勤勉尽责,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发行人本次
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验资机构中汇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中铭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
[2016]第 3060 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针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具了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
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在有关监管机
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
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
承诺;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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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
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
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
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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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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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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