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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特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7-07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 KUTESMART CO.,LTD.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红领大街1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二零二零年七月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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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
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
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
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限售安排、股东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代理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兰兰、张琰承
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在酷特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酷特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1 月 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酷特智能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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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本人所持酷特智能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酷特智能的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
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发行人股东深圳前海复星瑞哲恒益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北京
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前海瑞霖投资管理企业(有
限合伙)、青岛高鹰天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以勒泰和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龙钢铁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晨创丰股权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国科瑞祺物联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胜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范晓鹏、许小年、饶卫、中科贵银(贵州)产业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石峻铭、石忠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鼎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国科正
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周光智、青岛百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杰民、
任桂兰、刘思强、王永芬、贵州求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本人/公
司/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酷特智能股份,自酷特智能股份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酷特智能回购。

发行人股东李会承诺: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酷特智能股份,
自酷特智能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也不由酷特智能回购。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
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本人/公司/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人/公司/企业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如本人/公司/
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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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代理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兰兰、张琰承
诺:本人所持有的在酷特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酷特智能股份的 25%,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价格调整)。如进行减持,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
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
时除外)。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前海复星瑞哲恒益投资管理企业(有限
合伙)及其关联方深圳前海瑞霖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公司/合伙
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进行减持,本公司/
合伙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
(本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减
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
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及其关联方国科瑞祺物联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合伙企业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进行减持,本公司/合伙
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本公
司/合伙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减持将按
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
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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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股东青岛高鹰天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
动人青岛以勒泰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公司/合伙企业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进行减持,本公司/合伙企
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本公司
/合伙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减持将按照
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
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五)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之关联方北京国科正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进行减持,本合伙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
再实施减持计划(本合伙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
除外)。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经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
案》(以下简称“预案”)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
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下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
素所致,则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启动本预案。

2、停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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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
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股份

(1)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且满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将
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
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
购股份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
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
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等手续。

(4)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
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
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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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③若超过上述 1、2 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
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1)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
式稳定股价。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
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
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在公司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的增持股份方案
的 5 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应按照增持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但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
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
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
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
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②单一年度公司控股股东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公
司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③若超过上述 1、2 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继续
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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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若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
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若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
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
施。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
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
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
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 5 个交易日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
入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在公司披露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后 5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
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
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
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
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
累计额的 20%;

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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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
股东分红累计额的 50%;

③若超过上述 1、2 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
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本预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
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人员遵守本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
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4)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
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
相应承诺。

(三)约束性措施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未按照上述预
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公司控股股东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
应付公司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
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控股股东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
施完毕。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
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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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及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
条件的前提下启动股价稳定的措施。

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
担法律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将要求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
同),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将提出或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履行稳定措
施中规定的增持义务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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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可
自上述情况发生的下一个自然月开始,将本人薪酬降至原薪酬的 80%并持续 12
个月,同时本人持有的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且在此期间内
不得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
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
同),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将提出或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履行稳定措
施中规定的增持义务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可
自上述情况发生的下一个自然月开始,将本人薪酬降至原薪酬的 80%并持续 12
个月,同时本人持有的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且在此期间内不
得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
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
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上述股份回购的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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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代理及一致行动人张兰兰、张琰承诺:公司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本人
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上述回购及购回的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如
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法律责任。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以上承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就招股说明书信
息披露的承诺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
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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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果因我们出具上述文件的执业
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
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
将其用于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
诺构成本公司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公司将公告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立即采取措施
消除违反承诺事项;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按监管机关要求的方式和
期限予以纠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代理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兰兰、张琰,发行人
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若未能履行,则本人将及时向
公司说明原因由公司公告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
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提出并
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如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则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有权直接扣除本人自公司取得的利润或报酬以实现本人承诺事项;公司有权
直接按本人承诺内容向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申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延期锁定;
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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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关于督促新增董事、高管及新增持股 5%以上股东作

出相关承诺的声明与承诺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相关承诺能得以有效履行,
公司承诺在新任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后一个月内、董事会聘任
高级管理人员后十日内,督促其分别比照已签署相关承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相应声明与承诺。如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签署,董事会将向监管机
构报告并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提议更换。

公司将督促新增的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函》;如其在公司督促下仍未出具该说明,本公司将予以公告,并向监管机构报
告。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18,000 万股,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约为 5.84 亿元,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拟发行股数 6,000 万股,
拟募集资金金额约为 31,560.87 万元,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公司摊薄
后的即期及未来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面临下降的风险。公司承诺通过如
下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投资收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柔性智慧工厂新建项目和智慧物流、大数据及
研发中心综合体建设项目紧紧围绕公司的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效益
良好,利润水平较高,有利于提高长期回报,符合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同时,
为了加快募投项目进度,公司拟先以自筹资金开展上述部分项目的启动工作,力
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
管理,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速度,争取早日实现募投项目的预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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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于募投项目,公
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酷特智
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实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以保
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公司已建立了全面的内控控制组织架构,公司将在业务开展的过程中根据实
际情况不断细化内部控制节点,优化完善管理要求,全面把控公司系统风险和经
营风险。同时,公司通过审计委员会及审计部的相关工作与外部审计等相结合的
方式,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及财务管理的风险管控,上述措施将有效提升公司控制
风险的能力,确保公司实现持续稳健的经营效益。

4、严格执行公司既定的分红政策,保证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及《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执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切
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在必要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
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特作出
如下承诺: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接受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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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潜在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利益和保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公司实际
控制人张代理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兰兰女士、张琰先生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
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以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当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酷特智能及其子公司相同、相近或类似的业务或项目,未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
损害酷特智能及其子公司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以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将不以任何方式参与或从事与酷特智能及其子公司相同、相近或类似的业务或项
目,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酷特智能及其子公司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3、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
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尽力将该商业机
会让予发行人,以确保发行人以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受侵害;

4、如酷特智能将来扩展业务范围,导致本人或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所
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与酷特智能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本人及本人实
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按照如下方式消除与酷特智能的同业竞争:

(1)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如酷特智能有意受让,在同等条件下按法定程序将竞争业务优先转让
给酷特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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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酷特智能无意受让,将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本人保证将努力促使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遵守以上承诺

6、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的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同受本承
诺函约束。

7、如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
承诺与保证,本人将承担由此给酷特智能及其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8、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酷特智能的股东亦
不在酷特智能担任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时终止。”

(二)减少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代理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兰兰女士、张琰先生出具了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酷特智能及其子公司之间
发生关联交易;

2、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不利用实
际控制人的地位及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
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如与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时,本人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履
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以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交
易,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不通过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进行
任何有损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5、在权利所及范围内,本人将促使本人的近亲属、本人任职或控制的其他
单位一并遵循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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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担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张代理及一致行动人张兰兰、张琰已作出承诺:如发行人因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之前的事由,应劳动保障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等有权部门要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需要为其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或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未足额、及时为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积金被处以罚款、征收滞纳金或被任何他方索赔,致使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遭受
损失的,则由本人全额承担由此所造成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费用开支及
全部经济损失。

(四)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代理、张兰兰及张琰承诺:

1、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不会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2、如违反上述承诺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而给发行人
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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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
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
974 号” 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发行新股 6,000 万
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6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5,4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发行价格
为 5.94 元/股。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600 号”
文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酷
特智能”,股票代码“300840”,本次公开发行的 6,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7
月 8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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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简称:酷特智能

(四)股票代码:30084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4,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
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6,0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 目 股东名称
(万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张代理 3,582.7638 14.93 2023年7月8日
深圳前海复星瑞哲恒益投资
2,913.6690 12.14 2021年7月8日
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张兰兰 2,454.2832 10.23 2023年7月8日
张琰 2,351.6017 9.80 2023年7月8日
北京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产
1,613.9198 6.72 2021年7月8日
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首次公开发行前
深圳前海瑞霖投资管理企业
已发行股份 952.3807 3.97 2021年7月8日
(有限合伙)
青岛高鹰天翔投资管理合伙
754.3165 3.14 2021年7月8日
企业(有限合伙)
青岛以勒泰和投资管理合伙
754.3165 3.14 2021年7月8日
企业(有限合伙)
德龙钢铁有限公司 360.0002 1.50 2021年7月8日
深圳市达晨创丰股权投资企
335.2516 1.40 2021年7月8日
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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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瑞祺物联网创业投资有
280.0002 1.17 2021年7月8日
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胜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239.9999 1.00 2021年7月8日
伙)
范晓鹏 180.0001 0.75 2021年7月8日
李会 180.0000 0.75 2023年7月8日
许小年 180.0000 0.75 2021年7月8日
饶卫 150.8484 0.63 2021年7月8日
中科贵银(贵州)产业投资
142.5601 0.59 2021年7月8日
基金(有限合伙)
石峻铭 120.0000 0.50 2021年7月8日
石忠安 101.9991 0.42 2021年7月8日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鼎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90.0000 0.38 2021年7月8日
伙)
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
89.9998 0.37 2021年7月8日
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国科正道投资中心(有
38.6516 0.16 2021年7月8日
限合伙)
周光智 35.9996 0.15 2021年7月8日
青岛百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35.9996 0.15 2021年7月8日
公司
张杰民 17.9996 0.07 2021年7月8日
任桂兰 17.9996 0.07 2021年7月8日
刘思强 17.9996 0.07 2021年7月8日
王永芬 5.9999 0.02 2021年7月8日
贵州求是创业投资中心(有
1.4399 0.01 2021年7月8日
限合伙)
小计 18,00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股 网下配售股份 600.0000 2.50 2020年7月8日
份 网上发行股份 5,400.0000 22.50 2020年7月8日
小计 6,000.0000 25.00 -
合计 24,000.0000 100.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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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ING DAO KUTESMART CO.,LTD.

注册资本:24,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张代理

成立日期:2007 年 12 月 28 日

住 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红领大街 17 号

邮政编码:266200

电 话:(0532)8859 8088

传真号码:(0532)8859 8088

互联网网址:http://www.kutesmart.com/

电子信箱:info@kutesmart.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秘书和电话号码:刘承铭、(0532)8859 8088

经营范围:设计、生产、销售:服装鞋帽、服饰、皮革、箱包制品、针纺织
品、服装辅料、劳保防护用品、无纺布、熔喷布、塑料制品、包装制品;医疗器
械、消毒器械(第二类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开发、制造、销售;金属柜体加
工制造、销售、维修;经营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检测服务,质检技
术服务,文化交流策划,会议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研发及销
售。研发、生产、销售:机械设备、电气机械设备、自动化成套设备、自动化仪
器仪表、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电子设备及配件、半导体设备及配件、
半导体耗材、紫外线辐照设备、新能源原动设备、环保设备、节能设备、机床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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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部件及附件、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纺织专用设备、智能基础制造装备;
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安装、维护服务(不含特种设备);人工智能硬件、工
业机器人制造、销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
服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个性化定制服装的生产与销售,并向国内相关传统制造
企业提供数字化定制工厂的整体改造方案及技术咨询服务。

所属行业:根据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公司所属行业为“纺织服装、服饰业(代码:C18)”。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
票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万股) (万股)
张代理 董事长 2020.06.29-2023.06.28 3,582.7638 -
张兰兰 董事、总裁 2020.06.29-2023.06.28 2,454.2832 -
张琰 董事 2020.06.29-2023.06.28 2,351.6017 -
张鹏 董事 2020.06.29-2023.06.28 - -
吴琳琳 董事 2020.06.29-2023.06.28 - -
王若雄 董事 2020.06.29-2023.06.28 - -
杨伟强 董事 2020.06.29-2023.06.28 - -
孙华 董事 2020.06.29-2023.06.28 - -
杨明海 独立董事 2020.06.29-2023.06.28 - -
刘湘明 独立董事 2020.06.29-2023.06.28 - -
耿焰 独立董事 2020.06.29-2023.06.28 - -
孙建强 独立董事 2020.06.29-2023.06.28 - -
徐方晓 监事会主席 2020.06.29-2023.06.28 - -
李德兴 监事 2020.06.29-2023.06.28 - -
职工代表监
马志伟 2020.06.29-2023.06.28 - -

吕显洲 财务总监 2020.06.29-2023.06.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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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
刘承铭 书、副总经 2020.06.29-2023.06.28 -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张代理,实际控制人为张代理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兰兰、张琰,
其 中 张代理直接持有 3,582.7638 万股酷特智能的股份 , 张兰兰直接持有
2,454.2832 万股酷特智能的股份,张琰直接持有 2,351.6017 万股酷特智能的股
份;张代理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8,388.6487 万股酷特智能的股份,占本次
发行后 34.95%的比例。

张代理,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5 年 12 月出生,身份证号为
370225195512******,经济管理专业本科学历。曾任青岛红领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青岛红领制衣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青岛瑞凯网络平台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青岛酷特服饰网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青岛新源点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等。自 2016 年 12 月起至今担任本
公司董事长。2016 年 12 月获得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颁布的“中国信息
产业年度领袖人物”;2018 年 10 月获得中国商业经济学会“中国定制经济先锋版
优秀企业家”称号;2018 年 10 月获得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颁发的“改革开放 40
年纺织行业突出贡献人物”;2018 年 10 月起担任中国服装协会第七届理事会荣
誉会长。

张兰兰,女,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 年 4 月出生,身份证号为
370282197904******,为董事长张代理之女,加拿大北哥伦比亚大学市场营销和
国际贸易专业双学位本科学历,任山东省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人大代表。2007
年 12 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自 2016 年 12 月起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兼
总裁。2016 年 8 月获得中国两化融合服务联盟颁发的“2016 年度两化融合十大
领军人物” ;2017 年 11 月获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二届执行委员会执行
委员;2018 年 10 月获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青年企业家委员会委员;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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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0 月获聘中国服装协会职业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琰,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 年 9 月出生,身份证号为
370282198209******,为董事长张代理之子。曾任青岛御时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青岛御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青岛澳发制衣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等,2016 年 11 月起担任青岛源康蔬菜品种科技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起至今兼任本公司董事。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

1、青岛源康蔬菜品种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张琰持有源康蔬菜 100%的股权。源康蔬菜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2334192276L
企业名称: 青岛源康蔬菜品种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张琰
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 年 4 月 15 日
登记状态: 在营(开业)企业
住所: 青岛市即墨市烟青路以西珠江二路以南 1 号
蔬菜新品种研发、培育、销售(依据农业部门核发的《农作物种
经营范围: 子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生态农业先进技术推广服务,土
壤改良

(2) 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源康蔬菜自 2015 年 4 月设立以来,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源康蔬菜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
如下:

项目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度(万元) 3,916.52 -112.24 - -347.19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度(万元) 3,978.44 -520.03 - -387.38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万元) 3,758.94 -855.55 - -333.92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本公司及上述公司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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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对外投资。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115,380户,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持股数
序号 股东姓名 比例(%)
(万股)
1 张代理 3,582.7638 14.93
2 深圳前海复星瑞哲恒益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2,913.6690 12.14
3 张兰兰 2,454.2832 10.23
4 张琰 2,351.6017 9.80
中国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科瑞华战略
5 1,613.9198 6.72
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6 深圳前海瑞霖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952.3807 3.97
7 青岛高鹰天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54.3165 3.14
8 青岛以勒泰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54.3165 3.14
9 德龙钢铁有限公司 360.0002 1.50
10 深圳市达晨创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335.2516 1.40
合计 16,072.50 6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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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6,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5.94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22.96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
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二)17.22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
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
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 6,000 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3,6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2,400 万股,占本
次发行数量的 40%。

根据《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
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6,344.37304 倍,高于 150
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
量为 6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5,400 万股,占
本次发行总量的 9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354644972%,有效申
购倍数为 2,819.72135 倍。

各类型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及初步配售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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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申购股 占总有效申 初步配售股 各类投资者初 占网下发行
投资者类别
数(万股) 购数量比例 数(股) 步配售比例 总量的比例
公募基金、
养老金
2,632,160 35.19% 3,120,283 0.01185450% 52.00%
和社保基金
(A类)
年金、保险
502,000 6.71% 593,866 0.01183000% 9.90%
资金(B类)
其他投资者
4,345,730 58.10% 2,285,851 0.00525999% 38.10%
(C类)
合计 7,479,890 100.00% 6,000,000 0.00802151% 100.00%

注:占网下发行总量的比例数值保留 2 位小数,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
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结束。网上、
网下投资者放弃缴款认购的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的数量为
116,602 股,包销金额为 692,615.88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9%。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35,64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1,560.87 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
验字[2020] 23030001 号)。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为 4,079.13 万元,费用明细如下:

序号 项 目 金 额(万元)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2,923.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522.64
3 律师费用 108.49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90.57
5 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 34.43
合计 4,07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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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因此发行费用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0.68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31,560.87 万元。发行前不存在公司
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况。


七、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75 元(按照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公司所有
者权益与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29 元/股(按照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
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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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的财务数据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
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2020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但业经瑞华审阅并出具了“瑞华阅字[2020]23030001 号”《审阅报告》。2020 年
1-3 月财务数据以及 2020 年 1-6 月业绩预测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七(三)发行人财
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以及“第九节 四财务报告审计
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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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
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者市场未
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
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2020 年 6 月 29 日
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于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案》、《关于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暨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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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等;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
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的议案等;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上述决议及其主要内
容无异常;

(十三)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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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保荐代表人:缪兴旺、高立金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电话:(010)5902 6928

传真:(010)5902 6603

联系人:缪兴旺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德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
下:

中德证券认为酷特智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酷特智能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德证券
同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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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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