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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20-05-11
股票简称:新产业 股票代码:300832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New Industries Biomedical Engineering Co., Ltd.)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锦绣东路 23 号新产业生物大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公告日期:2020 年 5 月
特别提示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发行人”、“新产业生物”)股票将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
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
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深圳市新产业生
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
址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网 址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 网 址 www.stcn.com ; 证 券 日 报 网 , 网 址
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西藏新产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
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0年11月12日)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天津红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3
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翁先定及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饶微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
守上述承诺。

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
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0年11月12日)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职务变更、
离职等情形下,其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其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兼董事饶微的一致行动人,饶捷、胡毅、徐定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
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刘鹏、高级管理人员丁晨柳、张小红、胡大光、
刘海燕、李婷华、张蕾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

4
守上述承诺。

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
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0年11月12日)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职务变更、
离职等情形下,其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年转
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此外,丁晨柳、张小红、胡大光、刘海燕、李婷华、张蕾承诺,若其在发行
人股票上市日之前从发行人处离职的,则上述(1)、(2)承诺将不再适用,其
将遵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的承
诺。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宋洪涛、职工监事蒋莉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
守上述承诺。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其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5
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若其在发行人股票上市日之前从发行人处离职的,则上述(1)、(2)
承诺将不再适用,其将遵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上述股份的承诺。

6、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员工股东李岚、尹力等合计99人(包括8名已离职
员工,不包括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监事蒋莉莉、饶微的一致行动
人饶捷、胡毅、徐定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在发行人股票上市日之前离职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其将遵守上述承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
日,王伟、李宏伟、吴锦泉、李修森、易继坤、黄士杰、胡欣、钟彩青已离职。
发行人离职员工文硕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
生变化的,其将遵守上述承诺。

7、海南恒立亚实业有限公司、赣州壹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众怡
嘉康(天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边昊等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合
计 37 名)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其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6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 3 年内,当某一年度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时,公司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30 个工作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
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且履行必要
的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及时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并应提前
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则公司应敦促公司大股东
西藏新产业、实际控制人翁先定及 5%以上股东饶微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
公司股票的义务。

2、停止条件

(1)在上述第 1 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在上述第 1 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西藏新产业、翁先定、饶微、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依法不能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外,以下同)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



7
(3)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出席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
的董事会,并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4)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西藏新产业及饶微承诺,出席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
开的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5)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
案。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西藏新产业、翁先定及饶微
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6)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 2%,一个年度回购股份总额不超过总
股本的 5%;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当上述②、③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②项条件的规定。

(7)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
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8)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 90 个交易日内,公司的回购义务自
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第 91 个交易日起,如稳定股价
启动条件再次触发,公司将再次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2、西藏新产业、翁先定及饶微增持股票

(1)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90 个交易日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西藏新产业、翁先定及饶微


8
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
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西藏新产业、翁先定及饶微在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者
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90 个交易日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其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
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在增持开始前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其中设定的计划增持价格上限不得低于公
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10%,且西藏新产业、翁先定及饶
微保证其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3)西藏新产业、翁先定及饶微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②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
得的现金股利(税后)的 50%;

③在一个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税后)的 100%。

当上述①、②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①项条件的规定。

(4)西藏新产业、翁先定及饶微在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

(5)自履行完毕一次增持方案后的 90 个交易日内,西藏新产业、翁先定及
饶微的增持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增持方案后的第 91 个交易日起,
如西藏新产业、翁先定及饶微按照其承诺需履行增持义务的条件再次触发,西藏
新产业、翁先定及饶微将再次履行增持义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若自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9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东西藏新产


9
业、翁先定及饶微已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但公司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
条件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义务
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自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90 个交易日内且公司股东西藏新产业、翁先定及饶微已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
务但公司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其拟增持股
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
效等)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其中
设定的计划增持价格上限不得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 110%,且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其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
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
20%;在一个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 50%。

(4)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

(5)自履行完毕一次增持方案后的 90 个交易日内,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增持方案后的第 91 个
交易日起,如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承诺需履行增持义务
的条件再次触发,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再次履行增持义务。

(6)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10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

的承诺

(一)公司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回购时本公司股
票二级市场价格。

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
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二)西藏新产业及翁先定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其将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购回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并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回购时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
格。

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后十个工作日内,其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11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
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三)饶微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其将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购回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并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回购时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
格。

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后十个工作日内,其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
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四)除饶微、翁先定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后十个工作日内,其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
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五)证券服务机构

1、保荐机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华泰联合证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

12
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
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
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
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
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
守,华泰联合证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律师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
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
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大华审字[2016]001763 号、大
华审字[2016]007391 号、大华审字[2017]002375 号、大华审字[2017]007835 号、
大华审字[2018]001539 号、大华审字[2018]009785 号、大华审字[2019]001606 号、
大华审字[2019]0010125 号、大华审字[2020]000935 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
[2017]003981 号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16]000945 号、大华核字[2016]003820 号、
大华核字[2017]001078 号、大华核字[2017]003398 号、大华核字[2018]000724 号、
大华核字[2018]003897 号、大华核字[2019]000773 号、大华核字[2019]004828 号、
大华核字[2020]00089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6]000943 号、大华核
字[2016]003821 号、大华核字[2017]001076 号、大华核字[2017]003396 号、大华
核字[2018]000726 号、大华核字[2018]003899 号、大华核字[2019]000775 号、大
华核字[2019]004830 号、大华核字[2020]000893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
核字[2016]000944 号、大华核字[2016]003822 号、大华核字[2017]001077 号、大
华核字[2017]003397 号、大华核字[2018]000725 号、大华核字[2018]003898 号、
大华核字[2019]000774 号、大华核字[2019]004829 号、大华核字[2020]000892 号


13
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6]000942 号、大华核字[2016]003819 号、大华
核字[2016]001079 号、大华核字[2017]003395 号、大华核字[2018]000723 号、大
华核字[2018]003896 号、大华核字[2019]000772 号、大华核字[2019]004827 号、
大华核字[2020]000890 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
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4、评估机构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西藏新产业及翁先定

西藏新产业及翁先定承诺:在其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其拟减持发行
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其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其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其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其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14
自西藏新产业、翁先定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低于
发行人总股本的 5%时,其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二)饶微及其一致行动人饶捷、胡毅、徐定红

饶微及其一致行动人饶捷、胡毅、徐定红承诺:在其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
满后,其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
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其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其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其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其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自饶微、饶捷、胡毅、徐定红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
量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 5%时,其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三)天津红杉及其一致行动人红杉铭德

天津红杉及其一致行动人红杉铭德承诺:在其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
其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
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其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15
其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其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其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自天津红杉、红杉铭德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低于
发行人总股本的 5%时,其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大
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项目产生效益需一定的时
间,在此期间股东回报主要还是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
加的情况下,若公司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和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促进公司业务健康、良好
的发展,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将采取相关措施增强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经营效益,为中长期的股东价值回
报提供保障。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事宜,公司承诺如下:

1、积极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立足于体外诊断行业,以“做中国体外诊断领域的领导者,做全球体外
诊断领域的先行者”为愿景,依靠丰富的产品种类优势,以及在全自动化学发光
免疫分析领域的技术研发优势,为客户提供免疫生化检测的整体解决方案,为客
户创造出更大价值。

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获得批准,除了通过自身产能扩张实现发
展外,还将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选择符合条件的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进行收购
兼并,充分利用和整合优势资源,快速实现公司的低成本扩张和跨越性发展。

16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持续推进内部流程再造和制度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司业务发展模
式,巩固和提升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加
强日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加强
投资管理,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募投项目逐步进入稳定回报期后,公司的
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
薄。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前通过自筹资金
先行投入,确保募投项目及早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
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
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
用。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
加快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
报下降的影响。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的精神,公司制
定了《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草案)》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条款进一步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明
确了分红的比例、依据、条件、实施程序、调整事项等内容,并对合理性进行了
分析。公司未来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


17
者权益保障机制。

(二)西藏新产业、翁先定、饶微

为保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股
东西藏新产业、翁先定、饶微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
利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宜承诺如
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的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其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其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依据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或有权部门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并得以实施,
则公司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
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18
七、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积极回报投资者,促进实现公司股东的投资收益最大化,公司将严格遵守
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
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
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实行积极透明的利润分配政策。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
五、股利分配”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下列事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
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分配利润的比例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20%。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结合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综合考虑。公
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配。

(三)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情况下,如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9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四)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

若公司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条件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方案审议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
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
成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
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独
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
预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20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提供网络投票
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进行解释,
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有权部门有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出
台;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等情况下,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进行详细
论证和说明原因,并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意见。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

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作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
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21
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
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
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4、如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公司承
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
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
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二)西藏新产业及翁先定

西藏新产业及翁先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作出承诺:

1、其将严格履行其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其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强制执行、


22
发行人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其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其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
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
行人投资者利益。

4、如其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其承诺将按照
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
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其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
补或降低到最小。

(三)饶微

饶微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作出承诺:

1、其将严格履行其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其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3
(2)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发行
人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其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其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
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
行人投资者利益。

4、如其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其承诺将按照
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
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其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
补或降低到最小。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其将严格履行其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其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4
(2)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
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其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其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
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
行人投资者利益。

4、如其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其承诺将按照
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
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其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
补或降低到最小。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西藏新产业及实际控制人翁先定、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天
津红杉及其一致行动人红杉铭德、饶微及其一致行动人饶捷、胡毅、徐定红,
以及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分别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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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西藏新产业、实际控制人翁先定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新产业生物主要股东及关联方
期间,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
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新
产业生物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新
产业生物产品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新产业生物产品的业务或活动;

2、本公司/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新产业生物经营的业务
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新产业生物,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
新产业生物;

3、本公司/本人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新产业生物经
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4、如出现因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新产业生物或其他股
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事项自本公司/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新产业生物股票于国
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本公司/本人作为新产业生物主要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
撤销。”

天津红杉承诺如下:

“1、本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新产业生物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期间,
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所控制企
业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新产业生物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2、如出现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新产业生物或其他股东权益
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上述承诺事项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新产业生物股票于国内证券
交易所上市且本企业作为新产业生物主要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天津红杉的一致行动人红杉铭德承诺如下:

“1、本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新产业生物主要股东及/或关联方期


26
间,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所控
制企业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新产业生物主营业务即系列全自动化学发
光免疫分析仪器及配套试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出现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新产业生物或其他股东权益
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上述承诺事项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新产业生物股票于国内证券
交易所上市且本企业作为新产业生物主要股东及/或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
撤销。”

饶微及其一致行动人饶捷、胡毅、徐定红承诺如下:

“1、本人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新产业生物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期间,
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
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新产业生
物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新产业生
物产品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新产业生物产品的业务活动;

2、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新产业生物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
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新产业生物,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新产业生
物;

3、本人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新产业生物经营、发展的
业务或活动;

4、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新产业生物或其他股东权益受
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事项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新产业生物股票于国内证券交
易所上市且本人作为新产业生物主要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除陆勤超外的其他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产业生
物”)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避免与新产业生物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


27
生同业竞争,特此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担任新产业生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不会在中国境内
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
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新产业生物构成竞争的任何
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新产业生物产品相同、相似或
可能取代新产业生物产品的业务活动;

2、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新产业生物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
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新产业生物,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新产业生物;

3、本人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新产业生物经营、发展的
业务或活动;

4、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新产业生物或其他股东权益受
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事项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现任董事陆勤超承诺如下:“本人在担任新产业生物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新产业生物章程的规定,对新产业生物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同
时,本人承诺在前述期间内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单独经营、或者
通过所控制企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新产业生物主营业务即系列全自动化学
发光免疫分析仪器及配套试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相同或者相似且构成竞争的业
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新产业生物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
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承诺事项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西藏新产业及实际控制人翁先定、持股 5%以上
的其他股东饶微及其一致行动人饶捷、胡毅、徐定红,分别向公司出具了《关于
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其对与新产业生物存在的关联交易(如有)进行规范梳理,对于确有必
要存在的关联交易,其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及市场化原则确定并签订相关
关联交易协议,确保新产业生物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侵害;

28
2、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新产业生物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新产
业生物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3、如出现因其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新产业生物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
损害的情况,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本承诺事项自其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新产业生物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且其作为新产业生物主要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九、其他说明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上市公告书中
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存在尾数差异。




29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
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核准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738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不超过 4,120 万股新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
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
新股数量为 4,120 万股,最终网下发行 412 万股,网上发行 3,708 万股,发行价
格为 31.39 元/股。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38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
人民币普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简称“新产业”,股票代码“300832”;
本次公开发行的 4,120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网 址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 网 址 www.stcn.com ; 证 券 日 报 网 , 网 址
www.zqrb.cn 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
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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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 年 5 月 12 日

3、股票简称:新产业

4、股票代码:300832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1,16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120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4,120 万
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 0 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4,120 万
股股份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西藏新产业 11,114.60 27.0034% 2023 年 5 月 12 日
天津红杉 6,460.00 15.6948% 2023 年 5 月 12 日
饶微 5,661.00 13.7536% 2023 年 5 月 12 日

首次公开 翁先定 1,378.80 3.3499% 2023 年 5 月 12 日
发行前已 赣州壹盛 1,365.30 3.3171% 2021 年 5 月 12 日
发行股份 饶捷 1,317.60 3.2012% 2023 年 5 月 12 日
海南恒立亚 884.00 2.1477% 2021 年 5 月 12 日
众怡嘉康 696.20 1.6914% 2021 年 5 月 12 日
边昊 545.36 1.3250% 2021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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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发行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宋洪涛 544.00 1.3217% 2021 年 5 月 12 日
深圳华澳 544.00 1.3217% 2021 年 5 月 12 日
芜湖领航基石 476.272 1.1571% 2021 年 5 月 12 日
红杉铭德 390.00 0.9475% 2021 年 5 月 12 日
苏州盘实 366.00 0.8892% 2021 年 5 月 12 日
蔡泉 340.00 0.8260% 2021 年 5 月 12 日
袁其玲 306.00 0.7434% 2021 年 5 月 12 日
胡德明 306.00 0.7434% 2021 年 5 月 12 日
宁波梅山 278.12 0.6757% 2021 年 5 月 12 日
陈钇 272.00 0.6608% 2021 年 5 月 12 日
王洁明 272.00 0.6608% 2021 年 5 月 12 日
刘鹏 229.40 0.5573% 2021 年 5 月 12 日
傅凯沣 204.00 0.4956% 2021 年 5 月 12 日
许丽 176.80 0.4295% 2021 年 5 月 12 日
张蕾 175.10 0.4254% 2021 年 5 月 12 日
广州晔源 170.00 0.4130% 2021 年 5 月 12 日
龚小萍 143.40 0.3484% 2021 年 5 月 12 日
张小红 136.00 0.3304% 2021 年 5 月 12 日
宿迁人合 108.00 0.2624% 2021 年 5 月 12 日
宿迁华元 102.00 0.2478% 2021 年 5 月 12 日
新余人合安瑞 82.50 0.2004% 2021 年 5 月 12 日
胡大光 81.60 0.1983% 2021 年 5 月 12 日
荆霞 81.60 0.1983% 2021 年 5 月 12 日
郭光 81.60 0.1983% 2021 年 5 月 12 日
李岚 78.88 0.1916% 2021 年 5 月 12 日
刘海燕 61.20 0.1487% 2021 年 5 月 12 日
丁晨柳 61.20 0.1487% 2021 年 5 月 12 日
李婷华 60.24 0.1464% 2021 年 5 月 12 日
宁波人合安润 60.00 0.1458% 2021 年 5 月 12 日
陈德祥 55.76 0.1355% 2021 年 5 月 12 日
秦刚 54.40 0.1322% 2021 年 5 月 12 日
胡爱迎 54.40 0.1322% 2021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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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发行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张才祥 54.40 0.1322% 2021 年 5 月 12 日
张会生 54.40 0.1322% 2021 年 5 月 12 日
南京盛宇涌鑫 51.00 0.1239% 2021 年 5 月 12 日
南京铭晟 50.90 0.1237% 2021 年 5 月 12 日
王大飞 40.80 0.0991% 2021 年 5 月 12 日
朱亮 40.80 0.0991% 2021 年 5 月 12 日
徐凝 36.72 0.0892% 2021 年 5 月 12 日
邵佳 36.55 0.0888% 2021 年 5 月 12 日
郭希川 32.64 0.0793% 2021 年 5 月 12 日
阎颖 30.60 0.0743% 2021 年 5 月 12 日
尹力 29.92 0.0727% 2021 年 5 月 12 日
林少琴 28.96 0.0704% 2021 年 5 月 12 日
蒋莉莉 27.60 0.0671% 2021 年 5 月 12 日
戴波 27.20 0.0661% 2021 年 5 月 12 日
王伟 27.20 0.0661% 2023 年 5 月 12 日
彭小刚 27.20 0.0661% 2021 年 5 月 12 日
汤俊辉 27.20 0.0661% 2021 年 5 月 12 日
胡毅 27.20 0.0661% 2023 年 5 月 12 日
陈晓涛 27.20 0.0661% 2021 年 5 月 12 日
李宏伟 24.48 0.0595% 2023 年 5 月 12 日
付金秋 21.76 0.0529% 2021 年 5 月 12 日
马彩虹 17.00 0.0413% 2021 年 5 月 12 日
桂志勇 16.32 0.0397% 2021 年 5 月 12 日
张毅 13.60 0.0330% 2021 年 5 月 12 日
程前 13.60 0.0330% 2021 年 5 月 12 日
俞寅飞 13.60 0.0330% 2021 年 5 月 12 日
邱小明 13.60 0.0330% 2021 年 5 月 12 日
王凡 13.60 0.0330% 2021 年 5 月 12 日
廖佳 13.60 0.0330% 2021 年 5 月 12 日
许杨 13.60 0.0330% 2021 年 5 月 12 日
何宗平 13.60 0.0330% 2021 年 5 月 12 日
杨昌林 12.24 0.0297% 2021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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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发行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邱超 11.53 0.0280% 2021 年 5 月 12 日
刘艳林 10.88 0.0264% 2021 年 5 月 12 日
程登生 10.88 0.0264% 2021 年 5 月 12 日
李海容 10.88 0.0264% 2021 年 5 月 12 日
庞晓庆 8.16 0.0198% 2021 年 5 月 12 日
徐治国 8.16 0.0198% 2021 年 5 月 12 日
周维江 8.16 0.0198% 2021 年 5 月 12 日
李自强 8.16 0.0198% 2021 年 5 月 12 日
朱俊健 8.16 0.0198% 2021 年 5 月 12 日
罗士福 8.16 0.0198% 2021 年 5 月 12 日
李武 8.16 0.0198% 2021 年 5 月 12 日
徐红 8.16 0.0198% 2021 年 5 月 12 日
罗凯 8.16 0.0198% 2021 年 5 月 12 日
罗文杰 8.16 0.0198% 2021 年 5 月 12 日
马泉山 8.16 0.0198% 2021 年 5 月 12 日
刘幸 8.16 0.0198% 2021 年 5 月 12 日
易继坤 8.16 0.0198% 2023 年 5 月 12 日
顾瀛 8.16 0.0198% 2021 年 5 月 12 日
牛牧然 8.16 0.0198% 2021 年 5 月 12 日
樊娣 5.50 0.0134% 2021 年 5 月 12 日
罗哲维 5.44 0.0132% 2021 年 5 月 12 日
李绍辉 5.44 0.0132% 2021 年 5 月 12 日
李修森 5.44 0.0132% 2023 年 5 月 12 日
向纯满 5.44 0.0132% 2021 年 5 月 12 日
李艺祖 5.44 0.0132% 2021 年 5 月 12 日
张佳 5.44 0.0132% 2021 年 5 月 12 日
余欢 5.44 0.0132% 2021 年 5 月 12 日
江娟 5.44 0.0132% 2021 年 5 月 12 日
徐定红 5.44 0.0132% 2023 年 5 月 12 日
徐澈 5.44 0.0132% 2021 年 5 月 12 日
刘辉 5.44 0.0132% 2021 年 5 月 12 日
吴锋 5.44 0.0132% 2021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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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发行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蓝小峰 5.44 0.0132% 2021 年 5 月 12 日
张明健 5.44 0.0132% 2021 年 5 月 12 日
吕磊佳 5.44 0.0132% 2021 年 5 月 12 日
袁明 5.44 0.0132% 2021 年 5 月 12 日
刘苗苗 5.44 0.0132% 2021 年 5 月 12 日
李天荣 5.44 0.0132% 2021 年 5 月 12 日
胡欣 5.44 0.0132% 2023 年 5 月 12 日
钟彩青 5.44 0.0132% 2023 年 5 月 12 日
周宏图 2.80 0.0068% 2021 年 5 月 12 日
李玉娥 2.80 0.0068% 2021 年 5 月 12 日
胡勇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李晖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陈兰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解云忠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许佳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唐红枚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陈锐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文硕 2.72 0.0066% 2023 年 5 月 12 日
陈琛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余晓明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余慧玲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王会玉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蒋敏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吴锦洪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潘静平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喻雷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邹俊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李游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钟祥龙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陈香宙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彭建林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汪宗亮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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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发行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谭振海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罗诗河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李鸣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邵必文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韩培丁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杨振峰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陶辉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吴锦泉 2.72 0.0066% 2023 年 5 月 12 日
黄士杰 2.72 0.0066% 2023 年 5 月 12 日
陈梓端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徐文俊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袁锦云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杜凯 2.72 0.0066% 2021 年 5 月 12 日
施厚银 2.448 0.0059% 2021 年 5 月 12 日
马炜驰 1.36 0.0033% 2021 年 5 月 12 日
焦玥 0.10 0.0002% 2021 年 5 月 12 日
小计 37,040.00 89.9903% -
网下配售股份 412.00 1.0010% -
首次公开
网上发行股份 3,708.00 9.0087% -
发行股份
小计 4,120.00 10.0097% -
合计 41,160.00 100.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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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henzhen New Industries Biomedical Engineering Co., Ltd.

3、注册资本:37,040 万元(本次发行前);41,160 万元(本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饶微

5、住 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锦绣东路 23 号新产业生物大
厦二十一层

6、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信息咨询
(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按深贸管准字第
2002—452 号《资格证书》的规定经营);软件的研发、生产(仅在电脑制作,
不含生产线生产);生产销售与许可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配套的非医疗器械;自
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是:临床检验分析
仪器及试剂、日用化工、机电产品的购销;Ⅲ类:6823 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
备,6824 医用激光仪器设备,6825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6828 医用磁共振设备,
6830 医用 X 射线设备,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6840 体外诊断试剂,6854 手
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和全部二类医疗器械(包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
的经营[按粤(021738)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Ⅱ类、Ⅲ类 6840 临床检验
分析仪器,I 类、Ⅱ类、Ⅲ类 6840 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生产项目具体按
粤食药监械生产许 20000003 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生产]。

7、主营业务:主要从事研发、生产及销售系列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
器及配套试剂

8、所属行业: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公司所属行业为“C27 医药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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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电 话:0755-86540062

10、传 真:0755-26654800

11、电子邮箱:snibeinfo@snibe.cn

12、董事会秘书:张蕾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

的情况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占发行后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持有债券
(万股) (万股) 持股比例
饶微 董事长、总经理 2018 年 9 月-2021 年 9 月 5,661.00 - 13.7536% -
翁先定 董事 2018 年 9 月-2021 年 9 月 1,378.80 11,003.454 30.0832% -
陆勤超 董事 2018 年 9 月-2021 年 9 月 - - - -
刘鹏 董事 2018 年 9 月-2021 年 9 月 229.40 - 0.5573% -
周红 独立董事 2018 年 9 月-2021 年 9 月 - - - -
王岱娜 独立董事 2018 年 9 月-2021 年 9 月 - - - -
张清伟 独立董事 2020 年 4 月-2021 年 9 月 - - - -
刘登科 监事 2018 年 9 月-2021 年 9 月 - - - -
宋洪涛 监事 2018 年 9 月-2021 年 9 月 544.00 - 1.3217% -
蒋莉莉 职工监事 2018 年 9 月-2021 年 9 月 27.60 - 0.0671% -
副总经理、财务
丁晨柳 2018 年 9 月-2021 年 9 月 61.20 - 0.1487% -
总监
张小红 副总经理 2018 年 9 月-2021 年 9 月 136.00 - 0.3304% -
胡大光 副总经理 2018 年 9 月-2021 年 9 月 81.60 - 0.1983% -
李婷华 副总经理 2018 年 9 月-2021 年 9 月 60.24 - 0.1487% -
刘海燕 副总经理 2018 年 9 月-2021 年 9 月 61.20 - 0.1487% -
副总经理、董事
张蕾 2018 年 9 月-2021 年 9 月 175.10 - 0.4254% -
会秘书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西藏新产业为公司控股股东,在本次发行前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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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4.60 万股公司股份,持股比例为 30.0070%。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4 年 2 月 23 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000 万元

实收资本:6,000 万元

住所:拉萨市金珠西路 158 号阳光新城 B 区 6 栋 1 单元 2 楼 1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0905198091

法定代表人:翁先定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不得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
含金融和经纪业务。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
品收益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西藏新产业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翁先定 5,940.00 99.00%
2 翁先保 60.00 1.00%
合计 6,000.00 100.00%


(2)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西藏新产业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除持有发行人 30.0070%股权以外,还
持有深圳市新产业创富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5.00%的出资份额。

(3)西藏新产业最近一年合并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总资产 364,074.47
净资产 309,977.28
净利润 76,49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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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最近一年的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翁先定直接持有公司 3.7225%的股份,通过西藏新产业间接控
制公司 30.0070%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33.7295%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此外,翁先定间接控制的深圳市新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东苏州盘实
30%的合伙份额,苏州盘实持有公司 0.9881%股份。

翁先定的基本信息如下:

翁先定:男,196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双硕士,经济师。
1986 年 7 月至 1992 年 9 月在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工作,先后任财政金融司副处
长、财金司证券处处长。1992 年 9 月至 1993 年 8 月任深圳市计划局局长助理,
兼任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任驻深圳特派员。1993 年 8 月组建新产业投资,
并担任总裁;2004 年起至今,担任新产业投资董事长兼总裁。2014 年 2 月至今,
任西藏新产业执行董事。2012 年 8 月至今,担任新产业生物董事。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除西藏新产业、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实际
控制人翁先定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参股投资的其他企业以及西藏新产业投资的
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册资本/
对外投资公司名称 持股情况 股权关系
认缴出资
信阳新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
3,000 翁先定持有信阳新投 60%股权 翁先定控制的企业
称“信阳新投”)
深圳市新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00 信阳新投持有新产业创投 97%股权 翁先定控制的企业
(简称“新产业创投”)
长 春 新 产 业光 电 技 术有限 公 司 新产业创投持有新产业光电
2,600 翁先定控制的企业
(简称“新产业光电”) 42.88%股权
信阳新投持有新华财富旅行 20%股
深圳市新华财富高端定制旅行社 权,新产业创投持有新华财富旅行
有 限 公 司 (简 称 “ 新华财 富 旅 200 20%股权,新产业创投的参股企业 翁先定控制的企业
行”) 深圳市新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新华财富旅行 20%股权
深圳市新产业先富股权投资中心 新产业创投对新产业先富的出资比
(有限合伙)(简称“新产业先 2,000 例为 80%并担任新产业先富的普通 翁先定控制的企业
富”) 合伙人

40
注册资本/
对外投资公司名称 持股情况 股权关系
认缴出资
翁先定对新产业定富的出资比例为
深圳市新产业定富股权投资中心
47.62%,新产业创投对新产业定富
(有限合伙)(简称“新产业定 4,200 翁先定控制的企业
的出资比例为 20%并担任新产业定
富”)
富的普通合伙人
新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
5,000 新产业创投持有新华财富 62%股权 翁先定控制的企业
称“新华财富”)
深圳汇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300 信阳新投持有汇天源地产 55%股权 翁先定控制的企业
(简称“汇天源地产”)
国 信 招 标 有限 责 任 公司( 简 称
5,000 新产业创投持有国信招标 52%股权 翁先定控制的企业
“国信招标”)
深圳市新产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新产业创投持有新产业投资咨询 翁先定施加重大影
500
(简称“新产业投资咨询”) 44%股权 响的企业
深 圳 市 国 信市 政 投 资有限 公 司 新产业创投持有国信市政 37.50% 翁先定施加重大影
16,000
(简称“国信市政”) 股权 响的企业
前海长城基金管理(深圳)有限 翁先定持有前海长城基金 20.96% 翁先定参股投资企
1,245.36
公司(简称“前海长城基金”) 股权 业
深圳市新产业创富股权投资企业
西藏新产业对新产业创富的出资比 西藏新产业参股投
(有限合伙)(简称“新产业创 500
例为 25% 资企业
富”)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81,321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西藏新产业 11,114.60 27.0034%
2 天津红杉 6,460.00 15.6948%
3 饶微 5,661.00 13.7536%
4 翁先定 1,378.80 3.3499%
5 赣州壹盛 1,365.30 3.3171%
6 饶捷 1,317.60 3.2012%
7 海南恒立亚 884.00 2.1477%
8 众怡嘉康 696.20 1.6914%
9 边昊 545.36 1.3250%
宋洪涛 544.00 1.3217%
10
深圳华澳 544.00 1.3217%




4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4,12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其中,最终网
下发行股票数量为 412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最终网上发行股票数
量为 3,708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0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31.39 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6.20 倍(每股收益按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
本计算);

2、18.00 倍(每股收益按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
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884.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236.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根据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7,525.36 倍,
超过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60.00%
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412.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
量的 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708.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00%。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398651971%,有效申购倍数为
2,508.45 倍。


42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
数量为 100,953 股,包销金额为 3,168,914.67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25%。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29,326.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9,075.64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20,251.16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192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项目 金额(不含税,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7,000.00
律师费用 693.77
审计及验资费用 82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05.66
发行手续费用 56.21
合计 9,075.64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2.20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
额(不含税)/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20,251.16 万元。发行前不存在公司股
东转让股份的情况。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0.55 元/股(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3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74 元(以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2018 年
度、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
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未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未出现重大变化;公司主要经营模式,
包括销售模式、采购模式和生产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
格和主要产品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
大变化;公司的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

一、公司 2020 年一季度业绩情况

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上年度期末增
减(%)
流动资产(万元) 252,518.87 248,487.61 1.62
流动负债(万元) 26,006.10 30,836.99 -15.67
总资产(万元) 352,011.26 345,771.60 1.8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324,949.86 313,879.32 3.5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8.77 8.47 3.53
本报告期比上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年同期增减
(%)
营业总收入(万元) 28,875.27 31,513.04 -8.37
营业利润(万元) 12,705.07 16,058.00 -20.88
利润总额(万元) 12,704.96 16,053.75 -20.8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1,074.96 13,803.75 -19.7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9,618.47 12,347.26 -22.10
后的净利润(万元)

4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0 0.37 -18.9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26 0.33 -22.10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47 5.67 -2.2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
3.01 5.07 -2.06
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2,045.59 10,479.79 -80.4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57,152.46 -7,677.49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06 0.28 -80.48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

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根据公司 2020 年 1-3 月的财务报表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流动资产为 252,518.87 万元,流动负债为 26,006.10 万元,总
资产为 352,011.26 万元,公司流动资产和总资产均较 2019 年末基本保持稳定,
流动负债较 2019 年末下降 15.67%。

公司 2020 年 1-3 月的营业收入为 28,875.27 万元,较上年同期降低 8.3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1,074.96 万元,较上年同期降低 19.77%;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618.47 万元,较上年同期降低
22.10%。

公司 2020 年 1-3 月的经营业绩较 2019 年同期有所下滑,主要原因为:(1)
受新冠疫情影响,一季度全国体检和新冠病毒以外的就诊人数大幅减少,导致一
季度国内销售收入同比降低约 33.39%;(2)公司坪山二期研发生产基地于 2019
年下半年投入使用且新增购置相关生产设备,导致 2020 年一季度折旧摊销费同
比上升约 67.38%;(3)2020 年一季度美元汇率总体上升、公司汇兑收益较高,
而 2019 年同期美元汇率总体下降,汇率变化导致 2020 年一季度公司财务费用大
幅减少、下降 234.69%。

公司 2020 年一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2,045.59 万元,较上年
同期下降 80.48%,主要系受新冠疫情影响,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下降约 8.27%,
但公司正常采购原材料进行生产与备货并支付货款,导致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

46
务收到的现金下降约 11.21%,但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上涨约 45.81%。
公司 2020 年一季度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7,152.46 万元,较 2019 年
同期净流出规模大幅增加,主要系 2020 年一季度末有 5.3 亿元左右的理财产品
尚未到期。公司 2020 年一季度及 2019 年一季度均未有筹资活动现金流产生,故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 0。

二、公司 2020 年半年度业绩预计

自 2020 年 3 月起,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并有所好转,各地各行业企业相
继复工复产,医院就诊量逐步回升,公司 4 月份内销收入环比稳步增加、但同比
仍有小幅下降。

自新冠疫情在国内爆发后,公司即组织研发团队加紧检测试剂盒的研发工
作,于 2020 年 2 月初成功研发出全自动化学发光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V IgM、
IgG 抗体检测试剂盒(以下简称“新冠病毒抗体试剂盒”),并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完成欧盟地区 CE 准入;根据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发布的《取得国外标
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新冠
病毒抗体试剂盒取得欧盟 CE 认证并可开展出口销售;同时,公司新冠病毒抗体
试剂盒还陆续申请了美国、巴西、印度、菲律宾、阿根廷和沙特等国家的产品注
册证,目前也已提交深圳市商务局转报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进行认证申
请。因国外疫情形势严峻,公司新冠病毒抗体试剂盒在国外市场销售情况良好,
外销收入二季度有望大幅增长。

公司以一季度和 4 月份已实现业绩为基础,结合国内外新冠疫情发展态势、
4 月份订单执行情况、生产经营计划等因素以及公司新冠病毒抗体试剂盒国外销
售的最新情况确定了二季度各月主要产品的环比增速和收入,对应 2020 年半年
度预计营业收入 90,500 万元至 98,900 万元,同比增长 22.26%至 33.61%。

同时,受国内外疫情影响,公司取消了国外展会及产品推介会,销售费用同
比略有下降,但因二期研发生产基地导致折旧摊销费增加,2020 年员工数量也
较去年同期多、薪酬基数更高,因此预计营业成本同比上升,管理费用同比上升。




47
综上,公司预计 2020 年半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9,500 万元至
43,100 万元,同比增长 16.67%至 27.35%;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 36,000 万元至 39,600 万元,同比增长 15.68%至 27.24%。前述
2020 年半年度业绩预计系公司根据海外新冠试剂的销售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业
绩预计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该等业绩预计数据仅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
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48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

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0 年 4 月 27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
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及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者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
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49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50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04)、17A、18A、24A、25A、26A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26 层

联系电话:0755-82492030

联系传真:0755-82493959

保荐代表人:张冠峰、吕洪斌

联系人:张冠峰、高博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
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的推荐意见如下: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
任。

(以下无正文)




51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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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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