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斯达半导 股票代码:603290.SH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StarPower Semiconductor Ltd.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科兴路 9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2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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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半导”、“本公司”或 “公
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则公司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加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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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但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重大资金支出指: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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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控制权发生变
更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
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
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6、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三)股价稳定预案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停止条件:1)在本承诺第二项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
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2)继续实施股票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各相关主体
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1 项的启
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将依次开展公司自愿回购,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作以稳定
公司股价,增持或者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
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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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如公司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则公司可自愿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
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1%。
B、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
继续进行回购,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公司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即公司股本总额的 2%)后,
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
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届时
有效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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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
分红金额的 50%。
3)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
停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继续进行增持,12 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增持股份的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达到其
上一年度其从公司取得的分红金额后,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
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届时有效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
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
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
总和的 30%,如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该等
人员继续进行增持,12 个月内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60%。
3)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相关承诺方在实施本承诺所述第二项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时,应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司回购股份、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如相关具体措施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不一致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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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即期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为保护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
求,积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的内容,并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
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并作出以下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及确认:
1、本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进度,尽快实现项目收益。
2、本公司将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3、本公司将继续加大公司研发投入,不断开发有竞争力的新产品,以适应
新老客户的需求。
4、本公司将继续加大市场开拓力度,进一步提升公司营销能力,开发新的
优质客户。
5、本公司将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
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6、本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提高公司的日常运营效率。
公司控股股东香港斯达与实际控制人沈华、胡畏作出如下承诺及确认:
1、本企业/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企业/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企业/本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企业/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企业/本人将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
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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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企业/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
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人将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或拟定关于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制
度和规定。同时,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上市公司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
规定或要求约束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将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
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
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若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或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
本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
公司制定新的内部规定或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
求。
7、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台
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有效的实施。若本人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
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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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有
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香港斯达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除《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豁免情形之外,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企业将主动向公司
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前复权价
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
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若本企业的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
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华、胡畏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除《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豁免情形之外,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人将主动
向公司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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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本人的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
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
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
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公司法人股东浙江兴得利、兴泽投资、领创投资、上海春速、天津环拓、深
圳鑫亮和宁波展兴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企业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公司法人股东富瑞德投资作出如下承诺和确认: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本企业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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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公司股东戴志展、汤艺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本人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
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
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龚央娜、刘志红、胡少华、李云超、许浩
平和张哲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本人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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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
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
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发行人董事陈幼兴及监事金海忠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本人将主动向公司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
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
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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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香港斯达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在公司上市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所作出的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
锁定股份的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企业每年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的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公司股票发
生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2、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本企业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
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
应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公司股价二级市场走势造成重大影响。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
处罚。
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华、胡畏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在公司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所作出的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
定股份的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人每年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的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2、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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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发
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尽量
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公司股价二级市场走势造成重大影响。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
处罚。
除控股股东外,公司股东浙江兴得利、富瑞德投资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在公司上市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所作出的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
锁定股份的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企业将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将均不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及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的价格。
2、本企业承诺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
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
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所持股份总数减持至 5%以下前,本企业减持公司股
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公司股价二级市
场走势造成重大影响。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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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
处罚。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保证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八)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经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于
中国证监会作出认定事实及行政处罚之日起 30 日内尽快制定回购预案并提交召
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如因派发现金股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经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司法机构的裁判决定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香港斯达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本企业保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15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经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
于中国证监会作出认定事实及行政处罚之日起 30 日内尽快制定回购预案,并提
交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以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经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根据司法机构的裁判决定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实际控制人沈华、胡畏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1、本人保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经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于
中国证监会作出认定事实及行政处罚之日起 30 日内尽快制定回购预案,并提交
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经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司法机构的裁判决定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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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本人保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
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
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
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九)中介机构关于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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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正式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承诺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若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
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3)若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有
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向本公司的投资者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
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4)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若该等人员在公司领酬)等措施。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若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
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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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控股股东香港斯达,实际控制人沈华、胡畏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本
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
行人及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相关赔偿责任。
(3)若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所获
得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
偿责任期间,本企业/本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本
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向发行人的投资者及时提出合法、
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5)若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本企业/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
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6)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
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本企业/本人承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本
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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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若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有关监
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向发行人的投资者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
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2、若因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及其
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3、本人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
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同时,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4、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
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
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若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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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十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香港斯达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
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
活动。
2、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直接或间接从事或介入,以
及不以任何方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或将来实际从事的
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不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或
相似或可以取代发行人的产品。
3、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
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企业将立即通知
发行人,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以避免与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形成同
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4、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扩张导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
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则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竞争性业务、将竞争性业务注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
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竞争性业务或其他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本企业
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转让竞争性业务,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
5、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
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6、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除经发行人同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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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赔偿发行人
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华、胡畏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
下:
1、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
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
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直接或间接从事或介入,以及不以
任何方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或将来实际从事的主营业
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不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或相似或
可以取代发行人的产品。
3、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
人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
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以避免与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
潜在同业竞争。
4、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扩张导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与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
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竞争性业务、将竞争性业务注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向无关
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竞争性业务或其他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转让竞争性业务,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
5、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6、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除经发行人同意外不
可变更或撤销。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由此
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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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香港斯达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将尽最大努力减少
或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
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
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
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
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3、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
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
致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受到损害,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担因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造成
的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华、胡畏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
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
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
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
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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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
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
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
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造成的损
失。
公司 5%以上股东浙江兴得利和富瑞德投资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
易的承诺》:
1、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将尽最大努力减少
或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
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
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持股 5%以上的股东,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发行
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
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3、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
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
致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受到损害,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担因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造成
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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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
易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
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
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
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
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
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
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
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造成的损
失。
(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立信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9 年 9 月 30 日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
表,2019 年 1-9 月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
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5757 号”《审阅报告》。审
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贵公司合
并财务报表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
公司 2019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9 年 1-9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
2019 年 1-9 月,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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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19 年 9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88,112.01 72,402.65
负债总计 35,612.63 29,360.23
所有者权益合计 52,499.38 43,042.4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52,809.79 43,413.25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总资产较 2018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21.70%,
所有者权益较 2018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21.97%,资产规模稳步增长。
2019 年 1-9 月,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19 年 1-9 2018 年 1-9 2019 年 7-9 2018 年 7-9
主要财务指标 变动幅度 变动幅度
月 月 月 月
营业收入 56,560.26 52,381.56 7.98% 19,915.28 19,602.34 1.60%
营业利润 11,416.75 9,179.04 24.38% 4,218.57 3,697.02 14.11%
利润总额 11,412.13 9,173.55 24.40% 4,213.72 3,697.08 13.97%
净利润 10,432.35 7,857.64 32.77% 3,984.41 3,219.17 23.77%
归属于母公司股
10,362.09 7,889.13 31.35% 3,923.66 3,233.11 21.36%
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归属于母
8,867.35 7,364.32 20.41% 3,597.18 3,016.83 19.24%
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每股净现金流量
0.18 0.2 -10.00% 0.61 0.05 1120.00%
(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
-4,412.70 -205.78 不适用 -6,465.39 418.44 -1645.12%
现金流量净额
2019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6,560.26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7.98%,
主营业务经营情况良好;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
24.38%、24.40%和 32.77%,主要系公司营业收入和获得政府补助金额增加且毛
利率水平上升所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
增长 20.41%。2019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 4,206.92
万元,主要系公司预期未来产品需求持续增长提前备货增加采购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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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19 年 7-9 月,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同
期增长 1.60%、14.11%、13.97%和 23.77%,且净利润增幅大于营业收入,经营状
况良好。2019 年 7-9 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 6,465.39 万
元,主要系公司预期未来产品需求持续增长提前备货增加采购所致。
公司预计 2019 年的营业收入为 74,000 万元至 78,000 万元,较 2018 年增长
9.57%至 15.49%;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1,000 万元至 12,000 万元,较 2018 年增长 24.02%至 35.29%。上述财务数据为
公司初步预估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或审阅,预估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
入及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二、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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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922 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4
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 年 2 月 4 日
3、股票简称:斯达半导
4、股票代码:603290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6,000.0000 万股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4,000.00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
4,000.00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20 年 2 月 4 日起上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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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tarPower Semiconductor Ltd.
成立日期: 2005 年 4 月 27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30 日
公司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科兴路 988 号
邮政编码: 314006
法定代表人: 沈华
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联系电话: 0573-8258 6699
传真号码: 0573-8258 8288
互联网网址: www.powersemi.com
电子信箱: investor-relation@powersemi.com
半导体芯片、电子元器件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
经营范围:
含国家规定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公司主营业务是以 IGBT 为主的功率半导体芯片和模块的设计研发
和生产,并以 IGBT 模块形式对外实现销售。IGBT 模块的核心是
主营业务:
IGBT 芯片和快恢复二极管芯片,公司自主研发设计的 IGBT 芯片
和快恢复二极管芯片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所属行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董事会秘书: 张哲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发行人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现任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本公司任职 提名人 任职期限
沈华 董事长、总经理 香港斯达 2017.10-2020.10
陈幼兴 副董事长 浙江兴得利 2017.10-2020.10
胡畏 董事、副总经理 香港斯达 2017.10-2020.10
龚央娜 董事、资金部经理 富瑞德投资 2017.10-2020.10
徐攀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7.10-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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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黄苏融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7.10-2020.10
郭清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7.10-2020.10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
1 名,职工监事 1 名,现任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本公司任职 提名人 任职期限
金海忠 监事会主席 香港斯达 2017.10-2020.10
刘志红 监事、研发部总监 香港斯达 2017.10-2020.10
职工代表监事、工艺部总
胡少华 职工代表大会 2017.10-2020.10
监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发行人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7 名,现任高级管理人
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本公司任职 任职期限
沈华 董事长、总经理 2017.10-2020.10
胡畏 董事、副总经理 2017.10-2020.10
汤艺 副总经理 2017.10-2020.10
李云超 副总经理 2017.10-2020.10
戴志展 副总经理 2017.10-2020.10
许浩平 副总经理 2017.10-2020.10
张哲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2017.10-2020.10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
情况如下:
1、直接持股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方式
戴志展 副总经理 61.10 0.51% 直接
汤艺 副总经理 48.00 0.40% 直接
合计 109.10 0.91% 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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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戴志展与汤艺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由于其中国台湾籍和
美国籍自然人身份的原因,成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
障碍,为达到员工股权激励效果,所以戴志展与汤艺以直接持股方式取得公司股
份。
2、间接持股
持股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比例
方式
沈华通过斯达控股间接持有香港斯达控股有限公
沈华 董事长、总经理 间接 司 70%股权,香港斯达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斯达半
导 59.39%股权。
胡畏通过斯达控股间接持有香港斯达控股有限公
胡畏 董事、副总经理 间接 司 30%股权,香港斯达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斯达半
导 59.39%股权。
陈幼兴直接持有浙江兴得利纺织有限公司 100%
陈幼兴 副董事长 间接 股权。浙江兴得利纺织有限公司持有斯达半导
24.41%股权。
龚央娜为嘉兴富瑞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占比 23.21%。嘉兴富瑞德
龚央娜 董事 间接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斯达半导 7.24%
股权。
金海忠直接持有浙江领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9%
股权,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浙江
金海忠 监事 间接
领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斯达半导 0.20%股
权。
刘志红为嘉兴富瑞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 3.62%。嘉兴富瑞德投资
刘志红 监事 间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斯达半导 7.24%股
权。
胡少华为嘉兴富瑞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 3.62%。嘉兴富瑞德投资
胡少华 职工代表监事 间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斯达半导 7.24%股
权。
许浩平为嘉兴富瑞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 2.31%。嘉兴富瑞德投资
许浩平 副总经理 间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斯达半导 7.24%股
权。
李云超为嘉兴富瑞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 9.13%。嘉兴富瑞德投资
李云超 副总经理 间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斯达半导 7.24%股
权。
副总经理、董事 张哲为嘉兴富瑞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
张哲 会秘书、财务总 间接 限合伙人,出资占比 14.07%。嘉兴富瑞德投资合
监 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斯达半导 7.24%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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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署日,香港斯达持有公司 59.39%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
东。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 2010 年 11 月 29 日
股份总数 10,000 股(每股面值 1 港元)
股本金总额 10,000 港元
董事 斯达控股、沈华、胡畏
注册地址 香港中环永和街 23-29 号俊和商业中心 13 楼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署日,香港斯达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 股份比例
1 斯达控股 10,000 100.00%
合计 10,000 100.00%
斯达控股系 2010 年 11 月 11 日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公司,斯达控股的
股份总数为 50,000 股,其中,沈华持有 35,000 股,持股比例为 70%;胡畏持有
15,000 股,持股比例为 30%。
香港斯达最近一年及一期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港元
时间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2018 年度/2018 年末 8,305.37 924.60 292.27
2019 年 1-6 月/2019 年 6 月末 8,281.78 888.61 -35.99
注:以上数据已经 Peter Y. H. Lam & Co 审计
香港斯达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开展其他经营业务。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署日,沈华、胡畏夫妇分别持有斯达控股 70%和 30%的股
份,并通过斯达控股间接持有香港斯达 100%的股份,实际支配了香港斯达所持
32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 59.39%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沈华系公司创始人,一直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
是公司实现 IGBT 产品产业化的核心人物。沈华先生于 1963 年出生,美国国籍,
高级工程师,于 1995 年获得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材料学博士学位。1982 年 7 月至
1983 年 8 月任杭州汽车发动机厂助理工程师,1986 年 7 月至 1990 年 6 月任北
京科技大学讲师,1995 年 7 月至 1999 年 7 月任西门子半导体部门(英飞凌前身,
1999 年成为英飞凌公司)高级研发工程师,1999 年 8 月至 2006 年 2 月任 XILINX
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公司设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目前兼任香港
斯达董事、斯达控股董事和斯达欧洲董事长。
胡畏系公司创始人,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胡畏女士于 1964 年出生,美
国国籍,于 1994 年获美国斯坦福大学工程经济系统硕士学位。1987 年至 1990 年
任北京市计算中心助理研究员,1994 年至 1995 年任美国汉密尔顿证券商业分析
师,1995 年至 2001 年任美国 Providian Financial 公司市场总监、执行高级副总裁
助理、公司战略策划部经理。2005 年回国创办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胡畏女士目前兼任香港斯达董事、斯达控股董事、斯达欧洲董事。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2,000.00 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
4,000.00 万股普通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本次发行后公
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香港斯达控股有限公
71,266,800 59.39% 71,266,800 44.5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司
浙江兴得利纺织有限
29,294,388 24.41% 29,294,388 18.3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公司
33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嘉兴富瑞德投资合伙
8,684,964 7.24% 8,684,964 5.4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兴泽投资合伙企
5,899,296 4.92% 5,899,296 3.6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业(有限合伙)
宁波展兴投资有限公
1,099,644 0.92% 1,099,644 0.6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司
深圳市鑫亮五金制品
887,856 0.74% 887,856 0.5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有限公司
天津环拓科技发展中
769,661 0.64% 769,661 0.4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心(有限合伙)
上海春速投资管理中
761,983 0.63% 761,983 0.4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心(有限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在发行
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
戴志展 611,004 0.51% 611,004 0.38%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占
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 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在发行
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
汤艺 480,000 0.40% 480,000 0.30%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占
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 50%
浙江领创投资管理有
244,404 0.20% 244,404 0.1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限公司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 40,000,000 25.00%
34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120,000,00 160,000,00
合计 100.00% 100.00%
0 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结束后、上市前股东总数的户数为 42,458 户,前 10 名股东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股) 股权比例
1 香港斯达控股有限公司 71,266,800 44.54%
2 浙江兴得利纺织有限公司 29,294,388 18.31%
3 嘉兴富瑞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684,964 5.43%
4 嘉兴兴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899,296 3.69%
5 宁波展兴投资有限公司 1,099,644 0.69%
6 深圳市鑫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887,856 0.55%
7 天津环拓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769,661 0.48%
8 上海春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61,983 0.48%
9 戴志展 611,004 0.38%
10 TANG YI 480,000 0.30%
合计 119,755,596 7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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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000.0000 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2.74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 3,996,650 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
35,868,598 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3,350 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131,402 股,
合计 134,752 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 0.33688%。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50,960.0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0026 号”
《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 5,010.67 万元。根据“信
会师报字[2020]第 ZA10026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内容 不含税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3,301.89
审计及验资费 783.02
律师费 363.21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02.83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59.73
合计 5,010.67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1.25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
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45,949.33 万元。
36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93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
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
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55 元(按本公司 2018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7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本公司的财务报表,
包括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6 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
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9]第 ZA1546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
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流动资产 53,278.89 45,027.53 36,240.87 33,770.24
非流动资产 29,588.03 27,375.13 24,485.76 19,928.40
资产总计 82,866.92 72,402.65 60,726.63 53,698.64
流动负债 24,235.87 19,326.42 17,135.24 15,715.65
非流动负债 10,100.05 10,033.82 9,622.84 9,237.24
负债总计 34,335.92 29,360.23 26,758.08 24,952.89
所有者权益总计 48,531.00 43,042.42 33,968.55 28,745.7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48,897.36 43,413.25 34,299.62 28,938.63
所有者权益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19 年 1-6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月
营业收入 36,644.98 67,536.77 43,798.24 30,066.38
营业利润 7,198.18 10,911.90 5,889.40 1,387.09
利润总额 7,198.41 10,905.91 5,865.82 2,428.51
净利润 6,447.94 9,649.45 5,125.95 1,999.6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6,438.43 9,674.28 5,271.96 2,146.47
38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19 年 1-6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月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5,270.17 8,869.78 5,035.17 1,143.00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52.69 12,000.30 2,432.88 1,784.5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354.02 -4,488.56 -4,130.53 4,787.2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146.14 -1,942.27 -648.08 -3,856.98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 28.95 -119.42 -0.66 20.3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126.24 5,450.05 -2,346.39 2,735.22
(四)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19.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流动比率(倍) 2.20 2.33 2.11 2.15
速动比率(倍) 1.42 1.58 1.44 1.67
资产负债率(母公
35.89% 31.71% 34.81% 36.26%
司)
资产负债率(合
41.44% 40.55% 44.07% 46.47%
并)
无形资产(扣除土
地使用权、水面养
殖权和采矿权等 0.81% 0.19% 0.16% 0.20%
后)占净资产的比
例
归属于发行人股
东的每股净资产 4.07 3.62 2.83 2.41
(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存货周转率(次) 3.08 3.67 3.18 2.48
应收账款周转率
4.56 4.84 3.09 2.42
(次)
息税折旧摊销前
8,932.97 14,112.12 8,323.64 5,038.16
利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万 6,438.43 9,674.28 5,271.96 2,146.47
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扣除非经常性 5,270.17 8,869.78 5,035.17 1,143.00
损益后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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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
19.31 13.63 9.83 3.67
(倍)
每股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 0.17 1.00 0.20 0.15
(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
-0.43 0.45 -0.20 0.23
(元)
注:2019 年半年度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为年化数据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会计师对公司 2019 年 1-9 月财务报表的审阅意见
立信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9 年 9 月 30 日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
表,2019 年 1-9 月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
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5757 号”《审阅报告》。审
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贵公司合
并财务报表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
公司 2019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9 年 1-9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
(二)2019 年 1-9 月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2019 年 1-9 月,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19 年 9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88,112.01 72,402.65
负债总计 35,612.63 29,360.23
所有者权益合计 52,499.38 43,042.4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52,809.79 43,413.25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总资产较 2018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21.70%,
所有者权益较 2018 年 12 月 31 日增长 21.97%,资产规模稳步增长。
2019 年 1-9 月,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如下表:
单位:万元
40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19 年 1-9 2018 年 1-9 2019 年 7-9 2018 年 7-9
主要财务指标 变动幅度 变动幅度
月 月 月 月
营业收入 56,560.26 52,381.56 7.98% 19,915.28 19,602.34 1.60%
营业利润 11,416.75 9,179.04 24.38% 4,218.57 3,697.02 14.11%
利润总额 11,412.13 9,173.55 24.40% 4,213.72 3,697.08 13.97%
净利润 10,432.35 7,857.64 32.77% 3,984.41 3,219.17 23.77%
归属于母公司股
10,362.09 7,889.13 31.35% 3,923.66 3,233.11 21.36%
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归属于母
8,867.35 7,364.32 20.41% 3,597.18 3,016.83 19.24%
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每股净现金流量
0.18 0.2 -10.00% 0.61 0.05 1120.00%
(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
-4,412.70 -205.78 不适用 -6,465.39 418.44 -1645.12%
现金流量净额
2019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6,560.26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7.98%,
主营业务经营情况良好;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
24.38%、24.40%和 32.77%,主要系公司营业收入和获得政府补助金额增加且毛
利率水平上升所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
增长 20.41%。2019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 4,206.92
万元,主要系公司预期未来产品需求持续增长提前备货增加采购所致。
2019 年 7-9 月,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同
期增长 1.60%、14.11%、13.97%和 23.77%,且净利润增幅大于营业收入,经营状
况良好。2019 年 7-9 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 6,465.39 万
元,主要系公司预期未来产品需求持续增长提前备货增加采购所致。
(三)2019 年度预计业绩情况
公司预计 2019 年的营业收入为 74,000 万元至 78,000 万元,较 2018 年增长
9.57%至 15.49%;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1,000 万元至 12,000 万元,较 2018 年增长 24.02%至 35.29%。上述财务数据为
公司初步预估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或审阅,预估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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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及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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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的要求,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一)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的监管协议
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甲方”,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嘉兴斯达半导
体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 3304040160000575875,截止 2020 年 1 月 21 日,专户余
额为 15,660.87 万元。该专户用途为甲方新能源汽车用 IGBT 模块扩产项目的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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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亮、庞雪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如遇月初假期,则为假期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
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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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营业部签订的监管协议
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营业部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甲
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营业部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嘉兴斯达半导
体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 334899991013000045994,截止 2020 年 1 月 21 日,专户
余额为 11,799.13 万元。该专户用途为甲方技术研发中心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亮、庞雪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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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如遇月初假期,则为假期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
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签订的监管协议
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
南湖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简称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嘉兴斯达半导
体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 19310101040021256,截止 2020 年 1 月 21 日,专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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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20,000.00 万元。该专户用途为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亮、庞雪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如遇月初假期,则为假期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
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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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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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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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1 层
联系电话 : 010 - 60833050
传真号码 : 010 - 60833083
保荐代表人 : 赵亮、庞雪梅
项目经办人 : 周国辉、马峥、杨捷、陈灏蓝、谢晓薇、储成杰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斯达半导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本公司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
并与本公司、本公司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斯达半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符合本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本公司持续发展,因此,中信证券
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斯达半导本次发行并上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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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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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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