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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9-09-16
股票简称:五方光电 股票代码:002962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HUBEI W-OLF PHOTOELECTRIC TECHNOLOGY CO., 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二〇一九年九月

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
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方光电”、“发行人”、“本公司”、
“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
行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廖彬斌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
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3)发
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3 月 1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4)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之日起
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2、公司股东五方群兴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


3
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3 月 1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
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奂微微、罗虹、魏蕾、
罗传泉和张俊杰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3 月 17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4)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 6 个月
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4、公司股东海克洪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5、公司股东恒鑫汇诚、高金生物、腾晋天元、长江创新、王玥、宁波宝顶
赢、香柯乾景、胡朔商、宜都科华、高投万融、邝远芬、林培春、杜宣、白炳辉
和禾盈同晟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若发
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距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
日(即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不满 12 个月,则自前述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等股份。
6、公司监事王平、赵刚和罗义兵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4
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
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之日起半
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和持有股份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廖彬斌承诺: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时的发行价;本人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
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且该减
持行为将不影响本人对发行人控制权,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
出的公开承诺;本人在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规则提前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股东罗虹、魏蕾、奂微微和五方群兴承诺:本企业/本人在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企业/本人持有的股份
总数的 25%;本企业/本人在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规则提前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
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俊杰、罗传泉承诺:本人在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本人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5
总数的 25%;本人在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规则提前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及时、准
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
公司制定了《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本预案已经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相关责任主体均已出具承诺,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 3 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
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预案的措施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
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股
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
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6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
约收购义务。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
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
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
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
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
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
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
体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以其控
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
资金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 1,000.00 万元,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1%,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
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
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增持公司股份的价
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7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
不少于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税后)
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
领取的薪酬(税后)总和。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聘任新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作出实
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
案(应包括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
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实施回购的,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
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⑤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
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
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
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8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
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
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②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
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二)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
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
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9
员承诺

1、公司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公司招
股说明书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并加算同期银行存
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3)若因公司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2)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
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并加算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股份购买价格进行调整;
(3)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2)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若
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的承诺,本人将督促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关于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回
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承诺:本公司为五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

10
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若因本公司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湖北五
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
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律师德恒律师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评估机构中瑞世联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五方光电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
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随着募集资金
的到位将大幅增加。尽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建立在充分的市场调研、慎重的可
行性分析研究基础上,并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而确定,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周期,在此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幅
度下降的风险,投资者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本次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
施及承诺,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一系列措
施,增强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公司将通过加
强募集资金管理、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完善分红政策等措施,以提高投资
者回报。具体如下:


11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1)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
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
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
进度。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全部建设完成,公司现有产品生产能力和研
发水平将有较大提升,产品线进一步丰富,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2、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1)公司将继续加大对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产品的研发投入,加快研发成
果转换步伐,开发新产品,以提升公司的销售规模和盈利能力。
(2)公司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根据
公司整体经营目标,按各部门职能分担成本优化任务,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
公司盈利水平。

3、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在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等文件中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公司将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
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
产收益等权利,给予广大投资者合理的回报,并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
报机制。
以上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的承诺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
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
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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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消费活动;(4)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期间,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
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六、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
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五方群兴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
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相关
承诺: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
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4、其他股东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
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
(二)关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和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意向的约束措施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廖彬斌、罗虹、魏蕾、奂微微和五方群兴,以
及持有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俊杰、罗传泉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将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若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
有,本企业/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
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
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
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稳定股价预
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

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若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份、赔偿损失承诺,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于公司


14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
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人未能履行回购股
份、赔偿损失的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
相关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由公司督促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
限售股份,并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用于赔偿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导致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同时,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相关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用于赔偿因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导致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投资者;同时,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
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若未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尽快制定将
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
资者利益;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
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
者损失的,由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
关法律法规处理。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本人违
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约束措施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企业/本人未履
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
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的约束措施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企业/本人未履
行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
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其他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的劳务派遣及部
分员工未缴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事宜作出承诺,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同意
对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的一切
损失进行赔偿。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一)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
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6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
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在实
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
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17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子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子公
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
司。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导致公司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滑
且累计下滑幅度达到 40%以上,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
时,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议案,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其中包含 2/3 以上独立董事)
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为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二)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对利润分配工作的规划安排,
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
明度,从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出发,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的要求制定了《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


18
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四、(二)公司上市后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


九、其他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股东廖彬斌、罗虹、魏蕾、奂微微、五方群兴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投
资其他与五方光电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企业,或对该
等相竞争的企业施以重大影响,亦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与五方光电及其子公司
相同、类似的业务或活动。
2、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
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五方光电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
争的业务或活动。
3、凡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业务或活动可能与
五方光电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本企业/本人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
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五方光电及其子公司或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
所认可的方案,避免与五方光电及其子公司形成同业竞争。
4、若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而给五方光电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本企业将向五方光电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企业/本人不再作为五方光电的实际控制人/主要
股东为止。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劳务派遣、员工社会保障等问题出具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彬斌承诺:如果公司及子公司因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受到所
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或因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利益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本人将全额承担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彬斌承诺:如果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在报告期内未按照国家
或地方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遭受任

19
何处罚、损失、员工索赔,或应有权部门要求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关于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经出具《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
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对关联交易做出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0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五方光电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44 号)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不超过 5,04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5,04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
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504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
4,536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14.39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19]561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五方光电”,股票代码“002962”,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 5,040 万股股票将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9 年 9 月 17 日
3、股票简称:五方光电
4、股票代码:002962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0,16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04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21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
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5,04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9 年 9 月 17 日起上市交易。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
项目 股东姓名
(股) (%) 交易日顺延)
廖彬斌 57,607,200 28.58 2022 年 9 月 17 日
罗虹 23,940,000 11.88 2020 年 9 月 17 日

魏蕾 17,236,800 8.55 2020 年 9 月 17 日

奂微微 12,600,000 6.25 2020 年 9 月 17 日
荆州市五方群兴光电技术
9,954,000 4.94 2022 年 9 月 17 日
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恒鑫汇诚股权投资
4,800,000 2.38 2020 年 9 月 17 日
中心(有限合伙)
海克洪 3,402,000 1.69 2020 年 9 月 17 日
湖北高金生物科技创业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3,000,000 1.49 2020 年 9 月 17 日
首次公开 伙)
发行前已 深圳腾晋天元投资中心(有
3,000,000 1.49 2020 年 9 月 17 日
发行的股 限合伙)
份 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
2,520,000 1.25 2020 年 9 月 17 日
有限公司
王玥 2,400,000 1.19 2020 年 9 月 17 日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顶赢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800,000 0.89 2020 年 9 月 17 日
伙)
湖北香柯乾景股权投资合
1,800,000 0.89 2020 年 9 月 17 日
伙企业(有限合伙)
罗传泉 1,260,000 0.63 2020 年 9 月 17 日
胡朔商 1,200,000 0.60 2020 年 9 月 17 日
科华(宜都)科技创业投资
900,000 0.45 2020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有限合伙)
湖北高投万融产业投资基 900,000 0.45 2020 年 9 月 17 日

22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邝远芬 900,000 0.45 2020 年 9 月 17 日
林培春 600,000 0.30 2020 年 9 月 17 日
杜宣 600,000 0.30 2020 年 9 月 17 日
白炳辉 600,000 0.30 2020 年 9 月 17 日
禾盈同晟(武汉)企业管理
180,000 0.09
中心(有限合伙) 2020 年 9 月 17 日
小计 151,200,000 75.00 -
首次公开 网下配售股份 5,040,000 2.50 2019 年 9 月 17 日
发行的股 网上发行股份 45,360,000 22.50 2019 年 9 月 17 日
份 小计 50,400,000 25.00 -
合计 201,600,000 1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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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BEI W-OLF PHOTOELECTRIC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15,120 万元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后):20,16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廖彬斌
成立日期:2012 年 6 月 11 日(2017 年 9 月 1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住所:荆州市深圳大道 55 号
经营范围:光电子元器件生产销售;自营、代理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的商品和
技术除外)
主营业务: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行业分
类方法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发行人的行业划分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
制造业(C39)
电话号码:0716-8800323
传真号码:0716-8800055
公司网址:http://www.w-olf.com
电子信箱:david.luo@w-olf.com
董事会秘书:罗传泉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序 持股数量 占首发后总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持股方式
号 (股) 股本比例
2017 年 8 月- 直接持股及通过五
1 廖彬斌 董事长、总裁 62,773,326 31.14%
2020 年 8 月 方群兴间接持股
副董事长、执行 2017 年 8 月-
2 罗虹 直接持股 23,940,000 11.88%
总裁 2020 年 8 月
2017 年 8 月-
3 魏蕾 董事 直接持股 17,236,800 8.55%
2020 年 8 月


24
2017 年 8 月-
4 奂微微 董事、副总裁 直接持股 12,600,000 6.25%
2020 年 8 月
董事、副总裁、
2017 年 8 月- 直接持股及通过五
5 罗传泉 财务总监、董事 1,538,712 0.76%
2020 年 8 月 方群兴间接持股
会秘书
2017 年 11 月- 通过恒鑫汇诚间接
6 张俊杰 董事 12,861 0.01%
2020 年 8 月 持股
2017 年 11 月-
7 曾一龙 独立董事 - - -
2020 年 8 月
2017 年 11 月-
8 孙晓彦 独立董事 - - -
2020 年 8 月
2017 年 12 月-
9 杨云红 独立董事 - - -
2020 年 8 月
2017 年 8 月- 通过五方群兴间接
10 王平 监事会主席 79,632 0.04%
2020 年 8 月 持股
2017 年 8 月- 通过五方群兴间接
11 罗义兵 监事 79,632 0.04%
2020 年 8 月 持股
2017 年 8 月- 通过五方群兴间接
12 赵刚 监事 59,724 0.03%
2020 年 8 月 持股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廖彬斌直接持有发行人 28.58%的股份,通过五
方群兴间接控制发行人 2.56%的股份,廖彬斌合计持有发行人 31.14%的股份,
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廖彬斌,男,出生于 1974 年 12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
历。曾任职于荆州市美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宾士达电子厂;
2005 年至今,投资深圳市创达鑫电子有限公司,任念创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2010 年起,投资控股苏州五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 2012 年起在公司任
职,现任公司董事长、总裁。

(二)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发行人外,实际控制人廖彬斌对外投资的基本
情况如下:



25
姓名 担任本公司职务 企业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五方群兴 519 万元 51.90%
深圳市创达鑫电子有限公司 89 万元 44.50%
念创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50 港元 50.00%
廖彬斌 董事长、总裁 深圳市松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300 万元 16.35%
限合伙)
深圳市松商禾鑫投资合伙企业(有
50 万元 5.00%
限合伙)

廖彬斌控制深圳市创达鑫电子有限公司和念创实业(香港)有限公司的基本
情况如下:
1、深圳市创达鑫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深圳市创达鑫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82764266C
成立日期 2005 年 11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 魏蕾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股权结构 廖彬斌持股 44.5%、魏蕾持股 44.5%、李成云持股 11%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航天科工厂区 1 栋 3 楼
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电子元器件的技术开发及销售;汽车
经营范围
租赁、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电子产品的生产。
主营业务 驻极体电容式麦克风的生产、销售
项目 2019-06-30/2019 年 1-6 月 2018-12-31/2018 年
主要财务数据 总资产 778.86 754.38
(未经审计,万元) 净资产 230.36 233.74
净利润 -3.37 12.58

2、念创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念创实业(香港)有限公司(BENSTAR INDUSTRIAL(HK)
公司名称
LIMITED)
公司编号 985220
成立日期 2005 年 7 月 23 日
公司类别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 港元
股权结构 廖彬斌持股 50.00%、魏蕾持股 50.00%
注册办事处 香港湾仔骆克道 125 号安安大楼 2 楼
主营业务 无实际经营
项目 2019-06-30/2019 年 1-6 月 2018-12-31/2018 年
主要财务数据 总资产 - -
(未经审计,万港元) 净资产 - -
净利润 - -
注:念创实业已申请注销,最近一年及一期无财务数据


26
除上述企业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廖彬斌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
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96,968 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股票
的情况如下:
占发行后总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本的比例(%)
1 廖彬斌 57,607,200 28.58
2 罗虹 23,940,000 11.88
3 魏蕾 17,236,800 8.55
4 奂微微 12,600,000 6.25
5 荆州市五方群兴光电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9,954,000 4.94
深圳市华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恒鑫汇
6 4,800,000 2.38
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7 海克洪 3,402,000 1.69
湖北高金生物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8 3,000,000 1.49
合伙)
9 深圳腾晋天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000,000 1.49
10 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 2,520,000 1.25
合计 138,060,000 68.48




2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5,04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全部
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4.39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1、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 次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有 效 申 购 户 数 为 14,452,787 户 ,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135,393,051,500 股,配号总数为 270,786,103 个,起始号码为 000000000001,截
止号码为 000270786103。根据《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6,715.92517 倍,高
于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50%由网下
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504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4,536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
签率为 0.0335024578%,有效申购倍数为 2,984.85563 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
128,027 股,网下发行余股 3,445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2,525.60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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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9〕3-41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7,102.04 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和保荐费用 4,811.32
2 审计费用 1,415.09
3 律师费用 318.87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86.79
5 发行手续费用 69.96
合计 7,102.04
注:上述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1.41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 65,423.56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67 元(按 2019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
资产加上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63 元/股(按照 2018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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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
健审〔2019〕3-311 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
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
读招股说明书。
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在手订单情况,公司预计 2019 年 1-9 月的营业收入
为 52,518 万元至 56,438 万元,较 2018 年同期增长 24.58%至 33.88%;预计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1,746 万元至 12,645 万元,较 2018 年同期增长 15.00%
至 23.80%;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352 万元
至 11,173 万元,较 2018 年同期增长 10.77%至 19.55%。
上述 2019 年 1-9 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
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及利润承诺。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
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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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9 年 8 月 27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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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住所:

联系电话: (010)85127883

传真: (010)85127940

保荐代表人: 王启超、王旭

项目协办人 夏孙洲

项目组成员 杜慧敏、苗正、张扬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五方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
下: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民生证券同意担任湖北五
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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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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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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