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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15
股票简称:中国人保 股票代码:601319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GROUP)
OF CHINA LIMITED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88 号 1-13 层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8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北京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8 层 1807-
1819 室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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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人保集团”、“本公
司”或“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上市公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二、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一)财政部持有的股份

财政部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自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财政部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社保基金会持有的股份

社保基金会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自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社保基金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内资股,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内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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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为强化本公司、相关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价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

1. 在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本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
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条
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条件”)满足时,且本公司情况同时满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本公司及
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1)本公司董事会将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公告本公司稳
定股价方案,稳定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若
本公司采取回购本公司股票方案的,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股份的
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回购总金额原则
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本公司应在稳定股价方案依据
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本公司的内部审批程
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
相关批准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2)如本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
述稳定股价方案未能获得股东大会或监管部门的批准的,则触发除独立董事和不
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本公司股份的义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公司上市
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前提下,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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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本公司股份义务后的 10+N
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本公司 A 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
年度自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 10%。

2. 在履行完毕前述两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
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两项任一稳
定股价措施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本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
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股价条件再次满足。

3. 本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应按照
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
需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等相关规定。

(二)终止实施稳定本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

自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 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
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或者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将
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三)相关约束措施

1. 如本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发布其相应的增持股份公告
后因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则本公司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相关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款予以暂时扣留(即自其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
人每月薪酬(税后)的 10%,但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
计年度从本公司已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 10%时应停止扣减),直至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股份义务。

2. 如因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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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本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
其增持或回购股份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适用前述约束措施,但亦应积极
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其他说明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选任的本公司相关董事及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履
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时本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
本公司拟选任的相关董事及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
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本预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
另有规定,本公司遵从相关规定。

本预案有效期内,因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相关规则而需要对
本预案进行修改时,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据此修改本预案。

(五)预案有效期

本预案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时自动生
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就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承诺如下:

1. 本公司 A 股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
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若由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 A 股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上述情况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 A 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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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易的阶段内,则本公司将把本次 A 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证监会或人民法
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
本公司将在由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
定或生效判决后 15 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本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
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送配
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 本公司 A 股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由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
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公司上市地上市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承诺如下: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证监会或
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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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上述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
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董事将在召开相关董事会会议
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投赞成票。

3.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
出的上述承诺。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相关中介机构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人保集团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联席保荐机构为人保集团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联席保荐机构为人保集团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
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
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
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
益得到有效保护。”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
阅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所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止期间、2017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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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出具的专项说明,对 2018 年 3 月 31 日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期间财务报
表出具的审阅报告,对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的
审核报告(以下统称‘报告及说明’)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及说明的内
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
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由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
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由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而导致在相
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及签字精算师已阅读中国人
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
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相关内容与本机构对中国人民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精算顾问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精算师对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由本机构出具的
精算顾问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
机构出具的上述报告而导致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机构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一)财政部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财政部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
财政部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财政部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
的发行价(如本次发行上市后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2. 财政部所持本公司股票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时,将依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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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规履行提示性义务。

(二)社保基金会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社保基金会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 社保基金会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社保基金会将在依法合规
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本公司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社保基金会业
务发展需要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2. 如社保基金会确定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社保基金会届时将按照法律、
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并由本
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本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社保基金会方可以减持
本公司股份。

3. 社保基金会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六、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可能使即期回报有所下降的情况,本公司将遵循和采取以
下原则和措施,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经营效益,强化风险
管理,充分保护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
本公司制定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 优先考虑利润留存,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补充资本

本公司坚持优先采取利润留存的方式补充资本,并根据发展需求、监管规定
和资本市场情况灵活采用多种资本工具进行资本补充,保持本公司充足的资本水
平和较高的资本质量,支持本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并满足股东回报要求。

2.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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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充实本公司的资本金,将有助于增强本公
司资本实力,推动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并且能够满足本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
为本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但是,保险公司业务具有一定特殊性,募集资金用于充实本公司资本金而非
具体募投项目,因此其使用和效益情况无法单独衡量。本公司将加强对募集资金
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积极提升资本回报水平。

3. 加强本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经营决策程序,合理
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节省本公司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控
制集团经营和管理成本。

4. 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本公司将持续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高有效防
范和计量风险的能力,不断完善前中后台一体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支撑
业务稳健发展。

5. 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公司进一步明确了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等事宜,规定了一般情况
下本公司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最低比例,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本公
司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和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集团的可持续发展,
制定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为中小投资者提供良好回报。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
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本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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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承诺不动用本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本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的要求;
支持由董事会或提名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5、承诺在本公司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时,应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
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或其他规定后,如果本公司的相
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前述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本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七、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
性、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八、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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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8〕997 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
售、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符合资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43 号”
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中国人保”,
证券代码“601319”。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8 年 11 月 16 日

(三)股票简称:中国人保

(四)股票代码:601319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44,223,990,583 股,其中发行后 A 股总股本
35,497,756,583 股,H 股总股本 8,726,234,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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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1,800,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011,240,000 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联席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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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Group) of China Limited

注册资本:42,423,990,583 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日期:1996 年 8 月 22 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88 号 1 至 13 层

邮政编码:100031

电话号码:010-69009192

传真号码:010-69008264

互联网网址:www.picc.com

电子信箱:ir_group@picc.com.cn

董事会秘书:李涛

经营范围:(一)投资并持有上市公司、保险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股份;
(二)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三)国家授权或委托的
政策性保险业务;(四)经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主营业务:保险业务

所属行业: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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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本届任期起始日期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起始日期
一、董事
1 缪建民 执行董事、董事长 2018 年 4 月
2 白 涛 执行董事、副董事长 2018 年 10 月
3 谢一群 执行董事 2018 年 4 月
4 唐志刚 执行董事 2018 年 4 月
5 王清剑 非执行董事 2018 年 4 月
6 肖雪峰 非执行董事 2018 年 4 月
7 华日新 非执行董事 2018 年 4 月
8 程玉琴 非执行董事 2018 年 4 月
9 王智斌 非执行董事 2018 年 4 月
10 邵善波 独立董事 2018 年 5 月
11 高永文 独立董事 2018 年 5 月
12 陆健瑜 独立董事 2018 年 4 月
13 林义相 独立董事 2018 年 4 月
14 陈武朝 独立董事 2018 年 4 月
二、监事
1 林 帆 股东代表监事、监事长 2018 年 4 月
2 许永现 股东代表监事 2018 年 4 月
3 荆 新 独立监事 2018 年 4 月
4 王大军 职工代表监事 2018 年 2 月
5 姬海波 职工代表监事 2018 年 2 月
三、高级管理人员
1 白 涛 总裁 2018 年 9 月
2 谢一群 副总裁 2015 年 7 月
2013 年 12 月(副总裁)
3 唐志刚 副总裁、合规负责人
2018 年 2 月(合规负责人)
4 盛和泰 副总裁 2014 年 6 月
5 石青峰 纪委书记 2018 年 7 月
银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之日
6 李祝用 副总裁、首席风险官 (副总裁)
2018 年 8 月(首席风险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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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起始日期
2010 年 4 月(总裁助理)
7 韩可胜 总裁助理、审计责任人
2018 年 2 月(审计责任人)
8 李 涛 董事会秘书 2009 年 9 月
9 赵 军 首席信息技术执行官 2007 年 9 月
10 周厚杰 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执行官 2010 年 3 月

注:(1)本表格所述董事本届任期起始日期指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董事任职资格获得保监
会或银保监会核准之日;监事本届任期起始日期指本公司股东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批准且监
事任职资格获得保监会或银保监会核准之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起始日期指经本公司内部决
策聘任且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获得保监会或银保监会核准(如适用)之日。

(2)2018 年 8 月,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谢一群先生为本公司董
事会秘书。谢一群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期自其任职资格获得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算。在谢一
群先生的董事会秘书职务取得任职资格核准前,李涛先生继续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3)2018 年 8 月,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李祝用先生为本公司合
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李祝用先生的合规负责人任期自其任职资格获得银保监会核准之日
起算。在李祝用先生的合规负责人职务取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唐志刚先生继续履行合规负责
人职责。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王大军先生持有本公司 50,000 股 H 股股份,约占
本公司股份总额的 0.00012%,王大军先生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未
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财政部是本公司的发起人及控股股东。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财政部持有
本公司 29,896,189,564 股内资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70.47%。

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经国务院授权,行使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
管理等相关政府职能,其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 3 号。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财政部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其他有争
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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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 A 股发行前本公司的总股本为 42,423,990,583 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1,800,000,000 股且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总
股本为 44,223,990,583 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 A 股发行后
本次 A 股发行前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锁定期限制
(%) (%)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财政部(SS) 29,896,189,564 70.47 29,896,189,564 67.60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社保基金会(SS) 3,801,567,019 8.96 3,801,567,019 8.60
锁定 12 个月
本次发行境内战 自上市之日起
- - 788,760,000 1.78
略投资者 锁定 12 个月
小计 33,697,756,583 79.43 34,486,516,583 77.98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本次发行境内公
- - 1,011,240,000 2.29
众投资者
三、外资股
社保基金
524,441,000 1.24 524,441,000 1.19
会(SS)
H股
其他 H 股
8,201,793,000 19.33 8,201,793,000 18.55
股东
合计 42,423,990,583 100.00 44,223,990,583 100.00

注:股东名称后 SS(即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标识的含义为国家股股东




(二)本次发行前 A 股股东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除财政部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社
保基金会。社保基金会持有本公司 3,801,567,019 股内资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
本的 8.96%,并持有本公司 524,441,000 股 H 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24%。

社保基金会持有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00000717800822N),法定代表人为楼继伟,住所为北京市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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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丰汇园 11 号楼丰汇时代大厦南座。根据社保基金会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受国务院委托,管理中央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促进社
会保障事业发展。管理通过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及其他方
式筹集的资金。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
出资金。选择并委托专业性资产管理公司对基金资产进行运作,实现保值增值。
向社会公布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
项。”




(三)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大 A 股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A股股东户数为864,594户,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的A
股股东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A 股持股数量(股) A 股持股比例(%)
1 财政部 29,896,189,564 84.22
2 社保基金会 3,801,567,019 10.7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
3 294,750,000 0.83
-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 沪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普
4 89,820,000 0.25
通保险产品-022L-CT001 沪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
5 89,820,000 0.25
-个人分红-018L-FH002 沪
招商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
6 89,820,000 0.25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易方达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
7 74,850,000 0.21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南方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
8 74,850,000 0.21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汇添富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
9 74,850,000 0.21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73,412 0.00
A 股总股份数 35,497,756,583 100.00

注:发行后 A 股持股比例为占发行后 A 股总股份数的比例。



(四)本次发行获配战略投资者情况

本次 A 股发行流通股有限售条件股份中有关战略投资者名称、获配股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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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安排具体如下: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数(股) 锁定期
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94,750,000 12 个月
2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89,820,000 12 个月
3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820,000 12 个月
招商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
4 89,820,000 12 个月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易方达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
5 74,850,000 12 个月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南方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
6 74,850,000 12 个月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汇添富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
7 74,850,000 12 个月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总计 788,7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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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00,000,000 股,约占本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的
4.07%。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34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 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符合资
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01,2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84,785 万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
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18)
第 00475 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计 16,415 万元;其中:承销及保荐费为 11,400 万元;律
师费为 701 万元;审计验资及精算费为 3,340 万元;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为 468 万元;印花税 146 万元;其他发行手续费合计 361 万元。以上费用均不
含对应的增值税。

2、每股发行费用为 0.09 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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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584,785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3.34 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除
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3764 元。

十、发行后市盈率

本次发行后市盈率为 8.87 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计
算,尾数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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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
定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8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
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
德师报(审)字(18)第 P04983 号审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
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德师报(阅)字(18)
第 R00072 号《审阅报告》。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
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本公司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
表、2018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
均未经审计。本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18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敬请投资
者注意。




一、2018 年 1-9 月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项目 2018 年 9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期末增减(%)
总资产(百万元) 1,040,058 987,973 5.2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
145,295 136,919 6.12
有者权益(百万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
3.42 3.23 5.88
股净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项目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 1-9 月
增减(%)
营业总收入(百万元) 394,377 375,519 5.02
营业利润(百万元) 25,430 25,907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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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百万元) 25,378 25,932 -2.1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
12,118 14,485 -16.34
利润(百万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12,070 14,446 -16.45
利润(百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9 0.34 -14.7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0.28 0.34 -17.6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59 10.99 -2.4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8.56 10.97 -2.41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30,655 -7,962 285.02
量净额(百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0.72 -0.19 278.95
金流量净额(元/股)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
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本集团资产状况良好,保持稳定增长态势。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本集团
资产总额为 10,400.58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5.27%,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
权益为 1,452.95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6.12%。

本集团主营业务持续稳定发展。2018 年 1-9 月,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 3,943.77
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5.02%。

2018 年 1-9 月,本集团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
120.70 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16.45%,主要原因为:一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本
集团财险分部赔付支出相应增加;二是受资本市场波动影响,本集团投资收益有
所下降;三是本集团持续加大对优质业务的投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相应增加,
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导致所得税费用增加所致。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集团总体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模式和营业收入
情况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在不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资本市场不出现重大
波动的情况下,本集团预计 2018 年度经营业绩同比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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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金公司、
安信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账号:
110060239018800032359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行 ( 账 号 :
110905899410701)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
约定。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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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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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联席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保荐代表人:刘华欣、徐威威

联席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联系电话:(010)8332 1219

传真:(010)8332 1155

保荐代表人:温桂生、田竹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
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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