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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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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25
股票简称:长沙银行 股票代码:601577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CHANGSHA Co., LTD.
(发行人住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银行”、“本公司”、“发行人”、
“本行”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行承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

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以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和有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之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

如本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本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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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投资者协商,或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2、本行第一大股东长沙市财政局,持股 5%以上股东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三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房产(集团)有限
公司、长沙通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与持股 5%以上股东存在一致行动
关系的股东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本局/本公司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本局/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

括但不限于指示本局/本公司推举的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

案。

(2)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局/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

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

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

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局/

本公司将暂停转让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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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

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

(2)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

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

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

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将

暂停转让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4、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

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长沙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

赔偿投资者损失。”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已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所在为发行人制作、出具发行文

件期间未能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导致本所

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出具的律师工作报

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关于发行人产权证书的鉴证意见对重大事项

作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

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生效司法文书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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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共

同对投资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

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司法解释,根据生效司法文书确定。本所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并接受社

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

除外。”

开元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1、第一大股东长沙市财政局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局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局持有发行人上

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局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

述有关股份锁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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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本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通
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兴业投资有限
公司、湖南三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通程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与持股 5%以上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湖南新
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通程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

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

上述有关股份锁定的限制。

3、持有长沙银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肖文让、谢湘生、伍杰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

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或者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或以股权激励形式取得的发行人

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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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持有长沙银行股份的监事陈亚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5、任医民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近亲属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

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出售股份

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

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或者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

锁定期的限制。

6、持有 5 万股以上的长沙银行职工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如果日后法律

法规和/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对本人持有的长沙银行股份锁定作

出新的规定、提出新的要求,或者对现行规定和要求作出修改的,本人承诺届时

将按照新的或者修改后的规定和要求锁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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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长沙市财政局、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
限公司、湖南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三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房产(集
团)有限公司、长沙通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
东,以及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
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持股 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作出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

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

分发行人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局/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

持股份的,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

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2、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行持股 5%以上股东作出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

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择机适当转

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

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

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3、持有长沙银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肖文让、谢湘生、伍杰平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和/或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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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

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中国法律法规、交易

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

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

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

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持有长沙银行股份的监事陈亚军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中国法律法规、交易

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

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

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

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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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发行前不持有长沙银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中国法律法规、交易

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

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

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

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持有 5 万股以上的长沙银行职工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出售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四)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后在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形象,发行人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

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规定,制定了《本行股票上

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该预案已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

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行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本行股票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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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如因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进行除权、除息的,须进行相应

的调整)。

2、稳定股价预案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方案将由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构成:

(1)本行回购股票: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可以不超过稳定

股价公告日前最近一期本行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向社会股东回购本行股票,连续12

个月累计回购的股份不超过本行总股本的2%。

(2)第一大股东增持股票:第一大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

以不超过稳定股价公告日前最近一期本行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增持本行股票,当年

稳定股价累计增持的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从本行获得的现金分红。但连续12个月

内增持的股份不超过本行流通股总股数的1%,并避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第一大股东提

名或推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超过

稳定股价公告日前最近一期本行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增持本行股票,当年稳定股价

累计增持的金额不超过其上年度从本行领取的实际税后薪酬总额的15%。若本行

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本行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本行稳定股价的其他措施:本行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章

程及本行内部治理制度规定,可以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措施稳定股价:

1)在保证本行正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稳定股价;

2)通过削减开支等方式提升本行业绩,稳定股价;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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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方式。

(5)第一大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其他措施:在本行股价

触发稳定股价的条件后至股价稳定措施终止期间,第一大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不减持其持有的本行股份。

3、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程序


(1)本行股价触发稳定股价的条件后,第一大股东长沙市财政局(以下简

称第一大股东)、本行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稳定

股价方案,股价稳定方案可以由稳定股价预案具体措施的一种或多种构成。

(2)确定由第一大股东增持股票稳定股价的,第一大股东应自方案确定之

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本行股份的方案,并向本行送达增持本行股票的书面

通知,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

容。

(3)确定由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稳定股价的,本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应自方案确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本行股份的方案,并向

本行送达增持本行股票的书面通知,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

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4)确定由本行回购股票的,本行应自方案确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

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大股东委派的董

事、负有稳定股价义务的董事应投票赞成(如具有表决权)。本行股东大会对回

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大

股东、负有稳定股价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投票赞成(如具有投票权)。

(5)确定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的,本行应自方案确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

内开始实施,并及时公告。

(6)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后,再次触发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的,则本行、第一大股东、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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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停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后,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本行将终止实施稳定股价

措施:

(1)连续5个交易日本行股票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将导致本行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

5、约束措施


(1)本行负有回购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回购计划和/或未实

际实施回购计划的,本行第一大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需

增持应由本行回购的全部股票。

(2)第一大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

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本行有权责令第一大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

务,第一大股东仍不履行的,应向本行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第一大股东最低增持金额-其实际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如

有),第一大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本行有权相应扣减应向第一大股东支付

的分红。

(3)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

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本行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本行支付现金补

偿:

现金补偿金额=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从本行

领取的实际税后薪酬总额的15%)-其实际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本行有权相应扣减应向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或应得的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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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一大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

相关董事,本行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6、本预案的适用


(1)本行、第一大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

时,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增持或回购义务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五)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本行总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

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将明显改观,盈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将对本行加快发展产生巨大的正向作用。尽管如此,由于首次公开发行后本行股

本总额增加,所产生的经济效益释放需要一定时间,本行每股收益短期内会有一

定程度的摊薄。因此,董事会制订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及填补措施》,并经长沙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16 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依据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要求,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填补

回报措施的责任主体之一,就确保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承

诺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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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行提示投资者,尽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上述承诺,制定填补回

报措施不等于对本行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具体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 管理层讨

论与分析”之“六、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本行未能履行或未如期履行在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本行应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如本行未能依法、诚信、全面、适当履行所作出

的公开承诺事项,使得本行中小股东因信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本

行将按照有权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赔偿中小股东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如本行未能履行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方案要求本行回购股份但未实际履行的,本行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同时以单次不低于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

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低于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的标

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前述分红金额不计入本行按照公司章程年度最低现

金分红要求应实施的现金分红总额。

2、发行人第一大股东长沙市财政局承诺:


如本局违反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

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局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

有权扣留与前述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如本局未能履行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承诺,自愿依法承担相应责

16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任。本局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本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局未能履行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要求本局增持股份但本局未实际履行的,本局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发行人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局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

留,直至本局履行其增持义务完毕为止。

如本局违反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本局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

股东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3、发行人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
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兴业投资有
限公司、湖南三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通程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与持股 5%以上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湖南
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天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通程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承诺:


如本公司违反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

持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

行人有权扣留与前述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承诺,自愿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


17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要求本公司增持股份但本公司未实际履行的,本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发行人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予

以暂时扣留,直至本公司履行其增持义务完毕为止。

如本公司违反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发行人

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本人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因

此所取得的相关利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

司有权扣留应付给本人的现金红利、股份红利、任职薪酬的相应款项,直至本人

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的义务为止。

如本人未能履行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且公司可暂扣本人当年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承诺措施并实施

完毕为止。

(七)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6年9月23日,本行2016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2018年5月25日,本行2018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滚

存利润分配的议案》,根据该议案,本行发行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如下:“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公开发行日前本行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

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其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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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股利分配政策

1、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政策


报告期内,本行对于公司章程及股利分配政策进行过数次修订。

(1)2015 年股利分配政策

2014 年 11 月 5 日,本行召开了 2014 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对本行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修

订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本行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

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并做如下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积;

(二)提取任意公积;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四)转作资本(或股本)。

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

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本行如发生亏损,可以按照规定由以后年度

利润进行弥补。

(2)2016-2017 年股利分配政策

2016 年 5 月 5 日,本行召开了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对本行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增加:

“本行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行将根据实际盈利状况和现金流量状况,可以采取现金、送股和转增资本等方

式进行分配,在不影响本行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的情况下,本行优先选择现

金分配方式。

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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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

2、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与分红回报规划


(1)股利分配政策

2016年9月23日,本行召开了2016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长沙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草案)》。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修订为: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首先提取利润的10%列入本行

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还应当提取一般准备;提取一般准备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一般准备后所余税后利润,应当按照普通股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监管要求向普通股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行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本行董事会将根据实际盈利状况和现金流量状况,在综合考虑本

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后,可以区分情形并按照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采取现金、送股和转增资本

等方式分配利润。在不影响本行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的情况下,本行优先选

择现金分配方式。

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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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

本行针对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订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然后提交股

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然后提交股

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

出具书面意见。

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行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本行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本行年末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

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的前提下,本行在依法弥

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可以进行分红,其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本行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在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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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

基础上,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本行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期

发展需要,确需调整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章

程,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本行董事会详细论证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对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行的公积金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扩大本行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本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本行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分红回报规划

2016年9月23日,本行2016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上市后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根据该等议案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的要求:

本行将根据实际盈利状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综合考虑本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不影响本行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的情况下,本行

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本行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本行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本行年

末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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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的前提下,本行在依法弥补亏损、提

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可以进行分红,其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占比按如下方式确定: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

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

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

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行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在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

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

基础上,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九)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本行经营状况良好,产业政

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业务、主要客户群体、本行经营模式未发

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未

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2018 年,本行积极应对外部经营环

境变化,坚持服务地方、服务中小、服务市民的市场定位,深耕湖南市场,持

续夯实基础客群、基础工作、基础设施“三基工程”,精准营销,产品创新,实

现业务规模与盈利水平的稳定增长。本行 2018 年 1-6 月相关财务信息已经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天健审〔2018〕2-367 号),主要财务

数据简要情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的主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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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千元
项目 2018 年 6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
资产总计 487,554,822 470,544,087 3.62%
负债合计 460,928,573 446,547,546 3.22%
股东权益合计 26,626,249 23,996,541 10.9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25,884,670 23,284,052 11.17%

2、合并利润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项目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 1-6 月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6,453,939 5,907,846 9.24%

营业利润 3,031,833 2,768,711 9.50%

利润总额 3,025,011 2,769,211 9.24%

净利润 2,437,667 2,215,864 10.0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384,807 2,163,896 10.2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
2,380,883 2,163,772 10.03%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单位:千元
项目 2018 年 4-6 月 2017 年 4-6 月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3,214,682 3,060,076 5.05%

营业利润 1,468,708 1,404,985 4.54%

利润总额 1,461,216 1,398,955 4.45%

净利润 1,176,157 1,119,679 5.0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51,871 1,090,882 5.5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
1,151,702 1,095,455 5.13%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项目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 1-6 月 同比变动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9,774,616 9,701,200 -406.9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98,579 -24,754,486 96.7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914,506 5,585,296 328.1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6,655,479 -9,473,115 2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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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6 月与上年同期相比,本行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

利润等均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且相应利润增幅均高于营业收入增幅,主要系本

行根据市场情况相应调整业务结构所致。报告期内,本行稳健经营,但报告各

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主要系本行在经营过程中根据当时的市场

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选择了不同的资金运用和筹措方式。商业银行各类经营

活动均体现为资金流,商业银行的业务与普通企业的业务有较大差异,具体业

务过程中,资金来源、投向、期限等变化都有可能导致资金流归类的变化,并

最终体现为各类现金流的波动。

二、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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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254 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30
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8 年 9 月 26 日

3、股票简称:长沙银行

4、股票代码:601577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3,421,553,754 股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342,155,376 股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
342,155,376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18 年 9 月 26 日起上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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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 BANK OF CHANGSHA CO., LTD.

注册资本 : 3,079,398,378 元

法定代表人 : 朱玉国

成立日期 : 1997 年 8 月 18 日

住所 : 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

邮政编码 : 410205

电话 : (0731)89934772

传真号码 : (0731)84305417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bankofchangsha.com

电子信箱 : bankofchangsha@cscb.cn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和本行的主

营业务,本行的行业划分为“J 金融业”大类下的“J66

货币金融服务业”。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主营业务 : 本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零售金融业务和资

金业务等。

董事会秘书 : 杨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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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本行董事会成员共有15名,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职期间 境外居留权

朱玉国 董事长 董事会 2015.10-2018.10 无

赵小中 董事、行长 董事会 2015.10-2018.10 无

肖亚凡 董事 董事会 2015.10-2018.10 无

冯建军 董事 董事会 2015.10-2018.10 无

全臻 董事 董事会 2015.10-2018.10 无

李晞 董事 董事会 2015.10-2018.10 无

洪星 董事 董事会 2015.10-2018.10 无

陈细和 董事 董事会 2015.10-2018.10 无

谢富山 董事 董事会 2016.05-2018.10 无

肖文让 董事 董事会 2017.04-2018.10 无

王耀中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5.10-2018.10 无

郑鹏程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5.10-2018.10 无

卢德之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5.10-2018.10 无

邹志文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5.10-2018.10 无

陈善昂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6.11-2018.10 无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本行监事会成员共有5名,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职期间 境外居留权
监事长、职工
吴四龙 职工代表大会 2015.10-2018.10 无
监事
陈亚军 职工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15.10-2018.10 无

许文平 股东监事 监事会 2015.10-2018.10 无

晏艳阳 外部监事 监事会 2015.10-2018.10 无

尹恒 外部监事 监事会 2015.10-2018.10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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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共有11名,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境外居留权
赵小中 董事、行长 无
伍杰平 副行长 无
王铸铭 副行长 无
胡燕军 副行长 无
杨敏佳 董事会秘书 无
孟钢 副行长 无
张曼 副行长 无
向虹 总审计师 无
李兴双 首席信息官 无
郦浤浤 行长助理 无
谢湘生 行长助理 无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本行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情

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肖文让 董事 0.3229 0.0001

陈亚军 职工监事 2.2592 0.0007

伍杰平 副行长 0.6455 0.0002
谢湘生 行长助理 1.6136 0.0005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持有本行

股份情况如下:
本行关联董
事、监事、高 近亲属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级管理人员
赵小中 任医民 1.6460 0.0005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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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行总股本为 3,079,398,378 股,本次发行 342,155,376 股,则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总股本为 3,421,553,754 股。本行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
下:
单位:股、%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长沙市财政局 658,898,176 21.40 658,898,176 19.26
新华联建设 289,430,762 9.40 289,430,762 8.46
湖南通服 263,807,206 8.57 263,807,206 7.71
友阿股份 228,636,220 7.42 228,636,220 6.68
兴业投资 220,000,000 7.14 220,000,000 6.43
三力信息 176,262,294 5.72 176,262,294 5.15
长房集团 169,940,223 5.52 169,940,223 4.97
通程实业 154,109,218 5.00 154,109,218 4.50
其他股东 918,314,279 29.82 918,314,279 26.84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 - 342,155,376 10.00
合计 3,079,398,378 100.00 3,421,553,754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股东总数的户数为 311,521 户,持有本行股份
前 10 名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长沙市财政局 658,898,176 19.26
2 新华联建设 289,430,762 8.46
3 湖南通服 263,807,206 7.71
4 友阿股份 228,636,220 6.68
5 兴业投资 220,000,000 6.43
6 三力信息 176,262,294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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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7 长房集团 169,940,223 4.97
8 通程实业 154,109,218 4.50
9 通程控股 123,321,299 3.60
10 湖南亿盾投资有限公司 68,493,714 2.00
合计 2,352,899,112 6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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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421,553,754 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7.99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 34,196,761 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
307,019,269 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18,615 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920,731
股,合计 939,346 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 0.27%。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73,382.15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出具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天健验〔2018〕2-15 号)。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9,216.41 万元。根据《长沙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内容 金额(万元)
承销和保荐费用 7,711.44
律师费 344.34
审计验资费 396.23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81.13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材料印刷费 283.27
合计 9,216.41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27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
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64,165.74 万元。
32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97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
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
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1469 元(按本公司 2017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6.97 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
益)




33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
定对本行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8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5 年度、2016 年
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 1-3 月的合并利润表、母公司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
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
[2018]2-362)。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
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项 目
3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467,748,579 470,544,087 383,505,452 285,366,179
负债合计 442,389,597 446,547,546 363,143,410 267,549,77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24,617,919 23,284,052 19,939,641 17,595,709
股东权益合计 25,358,982 23,996,541 20,362,042 17,816,404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项目 2018 年 1-3 月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营业收入 3,239,257 12,127,559 10,040,280 8,336,645
营业支出 1,676,132 7,115,637 5,770,019 4,813,713
营业利润 1,563,125 5,011,922 4,270,261 3,522,932
利润总额 1,563,795 4,970,194 4,254,715 3,543,841
净利润 1,261,510 3,985,008 3,251,687 2,768,1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1,232,936 3,930,713 3,190,076 2,732,015
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1,229,181 3,924,293 3,203,526 2,763,887
东的净利润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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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项 目 2018 年 1-3 月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24,835,756 28,238,392 25,141,346 33,446,313
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
745,406 -28,909,525 -53,573,318 -41,688,313
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
14,066,815 6,570,534 32,445,782 13,966,847
金流量净额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
-12,922 -12,922 14,973 2,881
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0,036,457 5,886,479 4,028,783 5,727,728
净增加额

(四)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元/股)
项 目 报告期利润 全面 加权 基本 稀释
摊薄 平均 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1% 5.15% 0.40 0.40
2018 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1-3 月 4.99% 5.13% 0.40 0.40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88% 18.25% 1.28 1.28
2017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16.85% 18.22% 1.27 1.27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00% 17.00% 1.04 1.04
2016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16.07% 17.07% 1.04 1.04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5.53% 18.73% 0.98 0.98
2015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15.71% 18.94% 0.99 0.99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五)主要监管指标

2018 年
项 目 监管要求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1-3 月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比例(本外 大于
25% 34.54% 34.36% 39.67% 41.32%
币) 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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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18 年
项 目 监管要求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1-3 月
流动性风险
大于
流动性覆盖率 100% 125.88% 144.97% 194.01% 264.05%
等于
信用风险

不良资产率(法 小于
4% 0.44% 0.42% 0.41% 0.55%
人) 等于
小于
不良贷款率 5% 1.29% 1.24% 1.19% 1.22%
等于
大于
拨备覆盖率 150% 263.63% 260.00% 263.05% 234.00%
等于
大于
贷款拨备率 2.5% 3.39% 3.21% 3.13% 2.85%
等于
单一集团客户授 小于
15% 10.94% 9.96% 8.17% 5.69%
信集中度 等于
单一客户贷款集 小于
10% 4.11% 4.42% 5.24% 3.54%
中度 等于
小于
全部关联度 50% 5.42% 6.48% 4.29% 5.18%
等于
市场风险

累计外汇敞口头 小于
20% 0.90% 0.98% 1.09% 1.13%
寸比例 等于
风险抵补类
小于
成本收入比 45% 31.92% 33.67% 32.08% 31.22%
等于
大于
资产利润率 0.6% 1.08% 0.93% 0.97% 1.10%
等于
大于
资本利润率 11% 20.45% 17.97% 17.03% 17.82%
等于
资产减值准备充 大于
100% 595.30% 631.30% 535.50% 475.60%
足率(法人) 等于
贷款减值准备充 大于
100% 483.25% 531.10% 499.26% 480.70%
足率 等于
资本充足程度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算
大于 10.5
资本充足率 11.93% 11.74% 12.28% 12.16%
等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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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18 年
项 目 监管要求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1-3 月
流动性风险
大于
一级资本充足率 8.5% 8.97% 8.72% 9.00% 10.62%
等于
核心一级资本充 大于
7.5% 8.95% 8.70% 8.99% 10.62%
足率 等于
迁徙率
正常类贷款迁徙
- - 0.68% 2.07% 3.27% 3.71%

关注类贷款迁徙
- - 22.57% 66.48% 67.94% 17.52%

次级类贷款迁徙
- - 24.65% 99.04% 97.06% 91.47%

可疑类贷款迁徙
- - 25.46% 13.58% 11.10% 8.92%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长沙银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 2018 年 3 月 31 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本

行经营状况良好,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业务、主要客户

群体、本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

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长沙银行预计 2018 年度 1-9 月营业收入区间为 93.87 亿元至 102.81 亿元,

同比增长幅度约为 5%-15%;2018 年度 1-9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35.54 亿元至 38.92 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 5%-1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35.69 亿元至 39.09 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 5%至

15%;每股收益约为 1.15 元至 1.26 元。2018 年度 1-9 月财务数据为初步测算结

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盈

利预测。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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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监管进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应配合乙方的
调查与查询。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宇、金然可以随时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4、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成前,甲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
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募集资金支出完毕是,甲方应在最后一期专户对账单
中注明。

5、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38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清单。

6、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甲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存在未配合乙方调查专户的
情况,以及其他乙方发现甲方未按约定旅行的本协议的,乙方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9 月 17 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39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过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除以上会议外未召开
其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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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联系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19 层

联系电话 : 0755-23835888

传真号码 : 0755-82485221

保荐代表人 : 周宇、金然

联系人 : 周熙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长沙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
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长沙银行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中信证券
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长沙银行本次发行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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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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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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