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安达维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11-08
股票简称:安达维尔 股票代码:300719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学院国际大厦 11 层 1112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安达维尔”、“本
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
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
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
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
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12,6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4,200 万股,全部
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16,800 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赵子安(董事长兼总经理)承诺: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
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5
月 9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
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本人申
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
5、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
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
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6、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减持前提
本人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视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2)减持方式
本人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3)减持数量及减持价格
如本人拟转让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在锁定期限(包
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合计转让发行人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
股份数量的 50%,并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4)减持程序
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
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5)约束措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
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
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
等的部分。
7、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常都喜(董事)承诺: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并且,本人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认购的 120 万股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即 2016 年 3 月 26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
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5
月 9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
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本人申
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
5、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
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
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6、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减持前提
本人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视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2)减持方式
本人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3)减持数量及减持价格
如本人拟转让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在锁定期限(包
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合计转让发行人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
股份数量的 50%,并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4)减持程序
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
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5)约束措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
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
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
等的部分。
7、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乔少杰(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雷录年(董事兼副总经
理)、孙艳玲(董事兼副总经理)、李小会(总经理助理)承诺: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
权价格,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5
月 9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
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本人申
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
5、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
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
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刘浩东(监事会主席)承诺: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本人申
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
4、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
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
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高学军、梅志光、彭飞跃承诺: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
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
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刘军承诺: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且自完成增资工商
变更登记之日(即 2016 年 3 月 26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
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
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
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北京安达维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1、主动向发行人申报本公司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3、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
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
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4、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1)减持前提
本公司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
后,视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2)减持方式
本公司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3)减持数量及减持价格
如本公司拟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
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合计转让发行人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数
量的 70%,并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4)减持程序
如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
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5)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
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
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5、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部发行前股东均承诺本人/本公司将遵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股份回购的承诺
具体内容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三、稳定股价
的承诺;四、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上市后三年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情况说
明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停止条件:(1)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
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
的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将依次开展公司自愿回购,控股股
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增
持或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公司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
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
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以及其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如公司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则公司可自愿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1%;
B、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
继续进行回购,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
2、控股股东增持
在公司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即公司股本总额的 2%)后,
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
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
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的
50%;
3)如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
控股股东继续进行增持,12 个月内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获
得的公司分红金额。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控股股东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达到其上一年度从公
司取得的分红金额后,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在在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
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
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
酬总和的 30%,如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
该等人员继续进行增持,12 个月内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60%;
3)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A、如公司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则公司可自愿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B、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
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
C、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
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D、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B、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
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三、约束措施
1、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
并承担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公司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的,则发行人可将其增持义
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的 50%予以扣留,
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
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
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公司将要求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四、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本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
“本公司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
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
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5 日内,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履行完毕相关审批手续后,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
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送配
股份、利润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本公司同时承诺,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
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遭受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
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
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
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
(1)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2)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
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3)在上述违法事实被认定 5 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根据上述承诺初步测算
的货币资金以用于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二)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赵子安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遭受的
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
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
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已对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由于本次发行会增加公司股本总额,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业绩需要时间逐
步释放,存在股东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
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贯彻研发、市场、营销网络建设等规划,实现主营业
务的加速开拓和公司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公司将在巩固目前航空制造、维修等领域的市场竞争地位的基础上,通过
推动提升核心技术竞争力等战略,继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加大市场开拓力
度,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实现公司营
业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研发方面,通过持续加大科研投入,不断提升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
服务的核心竞争力,确立及加强公司在主营业务领域的技术优势地位,并不断
提高研发实力和技术水平。
2、提升管理水平
公司把加强战略管理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和抓手。公司将进
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
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努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完善和
改进公司的薪酬制度,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并加大人才培养和优秀人才的引进
力度,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夯实基础。
3、打造一流人才队伍
为了实现未来的战略目标,公司将通过自身培养和外部引进的方式,加强
专项管理、专业技术等核心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公司的人才素质结构和水平,
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4、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增强公司的盈利
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
期准备工作,进行项目相关人才、技术的储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
进行。
5、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
制度性安排,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章程(草案)》、《北京安
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
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分配原则、分配形式、具体条件、现金分红比例等内
容,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健
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增长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
益。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赵子安承诺: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
占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6)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
司发行上市后的主要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
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以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2)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以后,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5、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若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超过 3,000 万元;②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且公司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
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3)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在满足前述利润分配政策的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利润中可用于分配部分的 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
配利润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6、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7、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5)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
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8、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
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
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9、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
(1)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2)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
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
取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
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七、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赵子安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和/或其他经济组织目前未从事与北京安达
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已生产经营或将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
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产品的生产经营。
2、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
商业上对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
的业务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和销售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研制、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任何产品),或拥有与北
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
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
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3、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和/或其他经济组织获得从事新业务的商业
机会,而该等新业务可能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产生
同业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和/或其他经济组织将优先将上述新业
务的商业机会提供给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选择,
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的商业机会具备转移给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条件。
4、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
失。
5、上述承诺不可撤销。”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承诺
1、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
织不存在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2)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将不以借款、代偿
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避免本人、本
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与发行人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如若
发生,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果发行人及子公司因历史上存在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
经济组织的资金往来行为而受到处罚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
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发行人将有权暂
扣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应之应付而未付的现金分红或薪酬,直至
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能及时赔偿发行人因此
而发生的损失或开支,发行人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或薪酬的范围内取得该等赔
偿。”
2、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北京安达维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
济组织不存在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2)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将不以借款、
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避免本公
司、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与发行人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
来。如若发生,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果发行人及子公司因历史上存在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及
其他经济组织的资金往来行为而受到处罚的,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
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发行人将有权
暂扣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应之应付而未付的现金分红,直至违反本承诺的
事项消除。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能及时赔偿发行人因此而发生的
损失或开支,发行人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的范围内取得该等赔偿。”
(三)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赵子安的承诺
“1、如本人与发行人发生或存在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将本着公
允、透明的原则,遵循公开的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涉及到本人的关联交易,本人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同时按相
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保证不会通过向发行人借款,由发行人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
款项等各种方式侵占发行人的资金。
4、本人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形式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将确保本人直系亲属、本人及直系亲属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亦遵循上
述承诺。”
2、持股 5%以上股东赵子安、常都喜的承诺
“1、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以及与本人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与安达维尔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以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安
达维尔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
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
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
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安达维尔的经营决策权损害股份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安达维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承诺
“1、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企业以及本企业
之股东与安达维尔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安达维尔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因不可避免
而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
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企业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
损害安达维尔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赵子安已出具《承诺》:如果有权部门要求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发行人及子公司因未及时为员工缴纳住
房公积金而需承担任何滞纳金、罚款或其他损失,则赵子安将承担并支付发行人
及子公司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和全部住房公积金并接受由此给发行人及子公司
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八、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具体内容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 关于股份流
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的承诺”。
九、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违反首次公开发行
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及
赔偿损失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
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子安的承诺
“本人作出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如发生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如因本人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
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
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作出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如发生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如因本人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
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承诺未实际履行
30 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起 30 日内,自愿将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处所领取的全部薪金对投资者
先行进行赔偿。”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27 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不超过 4,2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进行老股
转让。网下发行最终发行数量为 42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2.19 元/股。网上定价
发行股票数量为 3,780 万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71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安达维尔”,股票代码
“300719”,本次公开发行的 4,2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起上市交
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
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11 月 9 日
(三)股票简称:安达维尔
(四)股票代码:300719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6,8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4,200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4,200 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本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赵子安 59,878,319 35.64% 2020 年 11 月 9 日
2016 年认购的 120 万
股可上市交易日期为
首次公
常都喜 25,378,553 15.11% 2019 年 3 月 26 日,
开发行
其余为 2018 年 11 月
前已发
9日
行股份
北京安达维尔管 2020 年 11 月 9 日
16,793,996 10.00%
理咨询有限公司
雷录年 5,828,764 3.47% 2018 年 11 月 9 日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刘浩东 5,828,764 3.47% 2018 年 11 月 9 日
乔少杰 4,371,604 2.60% 2018 年 11 月 9 日
刘军 3,000,000 1.79% 2019 年 3 月 26 日
李小会 1,560,000 0.93% 2018 年 11 月 9 日
孙艳玲 1,200,000 0.71% 2018 年 11 月 9 日
梅志光 900,000 0.54% 2018 年 11 月 9 日
高学军 630,000 0.38% 2018 年 11 月 9 日
彭飞跃 630,000 0.38% 2018 年 11 月 9 日
小计 126,000,000 75.00% -
网下发行的股份 4,200,000 2.50% 2017 年 11 月 9 日
首次公
开发行 网上发行的股份 37,800,000 22.50% 2017 年 11 月 9 日
股份
小计 42,000,000 25.00% -
合 计 168,000,000 100.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Andawell Science&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12,600 万元(本次发行前);16,8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赵子安
成立日期: 2001 年 12 月 3 日(2016 年 2 月 18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学院国际大厦 11 层 1112 室
联系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杜杨北街 19 号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
产品;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出租商业用房;出租
办公用房;飞机零件、配件制造及修理;飞机测试设备制造;
飞机自动驾驶仪和惯性器件专用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
电子、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理;照明器具制造;金属家
具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航空机载设备研制、航空机载设备维修、测控设备研制、飞
机加改装和航材贸易等业务
所属行业: 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联系电话: 010-89401998
传真号码: 010-80493338
互联网网址: www.andawell.com
电子邮箱: securities@andawell.com
信息披露部门: 证券部
信息披露负责人: 乔少杰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
占发行后
现任公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任职期限 总股本的
司职务 (万股) (万股) (万股)
比例
董事长 自 2016 年 2
赵子安 兼总经 月至 2019 年 2 5,987.83 443.53 6,431.36 38.28%
理 月
自 2016 年 2
常都喜 董事 月至 2019 年 2 2,537.86 - 2,537.86 15.11%

董事、
副总经 自 2016 年 2
乔少杰 理兼董 月至 2019 年 2 437.16 - 437.16 2.60%
事会秘 月

董事兼 自 2016 年 2
雷录年 副总经 月至 2019 年 2 582.88 - 582.88 3.47%
理 月
董事兼 自 2016 年 2
孙艳玲 副总经 月至 2019 年 2 120.00 - 120.00 0.71%
理 月
自 2016 年 2
独立董
陈武朝 月至 2019 年 2 - - - -


自 2016 年 2
独立董
徐阳光 月至 2019 年 2 - - - -


自 2016 年 2
独立董
樊尚春 月至 2019 年 2 - - - -


自 2016 年 2
监事会
刘浩东 月至 2019 年 2 582.88 - 582.88 3.47%
主席

自 2016 年 2
郭俊 监事 月至 2019 年 2 - 53.41 53.41 0.32%

自 2016 年 2
郭溟鹏 监事 月至 2019 年 2 - 50.55 50.55 0.30%

占发行后
现任公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任职期限 总股本的
司职务 (万股) (万股) (万股)
比例
总经理
自 2016 年 2
助理兼
徐艳波 月至 2019 年 2 - 83.30 83.30 0.50%
财务负

责人
自 2016 年 2
总经理
李小会 月至 2019 年 2 156.00 78.60 234.60 1.40%
助理

自 2016 年 2
总经理
葛永红 月至 2019 年 2 - 73.56 73.56 0.44%
助理

自 2016 年 2
总经理
王洪涛 月至 2019 年 2 - 40.14 40.14 0.24%
助理

刘学军 工程师 - - 19.65 19.65 0.12%
航电中
陈博 心总工 - - 50.05 50.05 0.30%
程师
合计 10,404.60 892.77 11,297.37 67.25%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截止本公告书签署之日,赵子安先生直接持有安达维尔 35.64%的股份,通
过北京安达维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安达维尔 2.64%的股份,合计持有公
司 38.28%的股份,处于控股地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赵子安先生身份证号码为 23010819660813****,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
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止本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赵子安先生除安达维尔及
其全资子公司外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北京安达维尔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
北京安达维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2010 年 5 月 6 日
注册资本:2,850 万元
注册地址/主要生产经营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杜杨北街 19 号 1 幢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咨询公司系安达维尔的员工持股平台。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咨询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是否拥有永久境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籍
外居留权
1 赵子安 752.5800 26.41% 中国 否
2 徐艳波 141.4400 4.96% 中国 否
3 陈宝平 141.4400 4.96% 中国 否
4 李小会 133.2500 4.68% 中国 否
5 葛永红 124.7800 4.38% 中国 否
6 郭俊 90.6800 3.18% 中国 否
7 韩伟伟 90.6800 3.18% 中国 否
8 郭溟鹏 85.6500 3.01% 中国 否
9 陈博 84.8700 2.98% 中国 否
10 王隽 77.3200 2.71% 中国 否
11 刘娟 74.0200 2.60% 中国 否
12 王洪涛 68.2100 2.39% 中国 否
13 杜筱晨 61.6000 2.16% 中国 否
14 李辉 61.6000 2.16% 中国 否
15 余江 51.5500 1.81% 中国 否
16 姜环 50.7700 1.78% 中国 否
17 赵津 49.9700 1.75% 中国 否
18 陈国庆 44.9400 1.58% 中国 否
19 阳雄锋 44.9400 1.58% 中国 否
是否拥有永久境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籍
外居留权
20 张翼 39.9400 1.40% 中国 否
21 程新 39.1300 1.37% 中国 否
22 李富荣 33.3200 1.17% 中国 否
23 唐民 33.3100 1.17% 中国 否
24 刘学军 33.3100 1.17% 中国 否
25 翟国伟 29.0800 1.02% 中国 否
26 李晓敏 29.0800 1.02% 中国 否
27 越野 29.0800 1.02% 中国 否
28 王磊 29.0800 1.02% 中国 否
29 吴丹辉 29.0800 1.02% 中国 否
30 党立宏 29.0800 1.02% 中国 否
31 刘国就 28.2800 0.99% 中国 否
32 陆阳 28.2800 0.99% 中国 否
33 刘娴 23.2900 0.82% 中国 否
34 刘伟 22.4700 0.79% 中国 否
35 文军 16.6600 0.58% 中国 否
36 冯涛 16.6560 0.58% 中国 否
37 邵捷 16.6560 0.58% 中国 否
38 才永峰 16.6560 0.58% 中国 否
39 刘红升 16.6560 0.58% 中国 否
40 文青春 16.6560 0.58% 中国 否
41 申凯波 11.6300 0.41% 中国 否
42 刘云 11.6300 0.41% 中国 否
43 盖文彦 11.6300 0.41% 中国 否
44 古文斌 11.6300 0.41% 中国 否
45 张卫卫 11.6300 0.41% 中国 否
46 孟德军 5.8100 0.20% 中国 否
合计 2,850.0000 100.00%
以上股东均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任职。
咨询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简要财务数据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6-30/2017 年 1-6 月 2016-12-31/2016 年度
总资产 2,851.10 2,850.91
净资产 2,851.10 2,850.86
净利润 0.24 0.91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
股比例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总数为 81,635 家,前十大股东持
股情况如下:
发行后股本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股) 比例
1 赵子安 59,878,319 35.64%
2 常都喜 25,378,553 15.11%
北京安达维尔管理咨询有
3 16,793,996 10.00%
限公司
4 雷录年 5,828,764 3.47%
5 刘浩东 5,828,764 3.47%
6 乔少杰 4,371,604 2.60%
7 刘军 3,000,000 1.79%
8 李小会 1,560,000 0.93%
9 孙艳玲 1,200,000 0.71%
10 梅志光 900,000 0.5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4,200 万股,其中网下发 4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
量的 10.00%,网上发行 3,7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00%。本次发行股
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2.19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6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420 万股,为本次发
行数量的 10%,有效申购数量 3,077,25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01364855%。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3,78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为 130,565,183,000 股 , 有 效 申 购 获 得 配 售 的 比 例 为
0.0289510566%,有效申购倍数为 3,454.10537 倍。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
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55,840 股,包销金额为
680,689.60 元,包销比例为 0.1330%。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51,198.00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的发行费
用 3,932.27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7,265.73 万元。信永中和已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XYZH/2017BJA100176 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932.27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 目 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 3,188.68
审计费 180.00
律师费 154.72
信息披露费 360.38
发行手续费、印刷费及材料制作费 48.50
合 计 3,932.27
每股发行费用 0.94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7,265.73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19 元(按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5303 元(按公司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
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审计
报告。
一、2017 年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09-30 2016-12-31 变化幅度
流动资产 47,737.54 52,423.41 -8.94%
非流动资产 11,236.76 11,003.32 2.12%
总资产总计 58,974.30 63,426.73 -7.0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 40,699.53 39,932.11 1.9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
3.23 3.17 1.92%
资产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 1-9 月 变化幅度
营业收入 21,531.88 18,615.76 15.66%
营业利润 924.96 -938.82 198.52%
利润总额 990.37 826.69 19.80%
净利润 767.43 617.60 24.2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767.43 617.60 24.2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529.70 521.07 1.66%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0.0609 0.0515 18.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0420 0.0420 0.09%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90 2.14 -11.2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1.31 1.80 -27.22%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021.97 -10,113.51 -28.76%
(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03 -0.80 -28.76%
净额(元)
公司 2017 年 1-9 月主要财务数据除营业利润外变动幅度均在 30%以内。
2017 年 1-9 月,公司营业利润较 2016 年 1-9 月上涨 198.52%,主要原因为 2017
年 9 月收到一笔军品补差价款。受行业季节性特征影响,公司每年前三季度实现
利润较少,占全年所实现利润比重较低,因此小幅营业利润变动即会导致同比比
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并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2017 年度经营情况预计
公司预计 2017 年度营业收入约为 5.28 亿元至 5.49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为 32.76%-38.0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 9,901.39 万元至
10,311.65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为 8.59%-13.0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9,663.66 万元至 10,073.9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为 8.46%-13.07%。
上述测算不构成公司对 2017 年度的业绩预测及利润承诺。上述业绩测算只
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
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10 月 2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采购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常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3、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4、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1 层
5、电话:010-60836948
6、传真:010-60836960
7、保荐代表人:陈熙颖、孙鹏飞
8、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已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安达维尔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安达维尔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安达
维尔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