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 77 栋二、三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一七年十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17年
11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
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
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英可瑞”、“发行人”、“公司”或“本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尹伟承诺:
①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公司
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东前海深瑞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前海深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除尹伟之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直接或间接
持股的自然人股东邓琥、吕有根、何勇志、曹敏、聂建华、孙晶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
股公开发售外:
①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英可瑞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4)公司股东刘文锋、张军承诺:
刘文锋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
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
部分股份。
张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尹伟、
邓琥、吕有根、孙晶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5月1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
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承诺一经作出,
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① 启动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
如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称“回购启动情形”),在不触发终止上市情形的前提下,
公司应当尽快启动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
② 股份回购价格
确定回购价格的原则: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一年度经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及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公
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参考国内A股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及市净率的平
均水平,同时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或者价
格区间。董事会拟定回购股份的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
息除权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或者价格区间。
③ 股份回购数量和资金总额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交易价格、公司净资
产金额、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公司现金流的实际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
确定股份回购数量和资金总额,并由股东大会审议确定,且:①公司单次回购总
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00万元;②单次回购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2%,如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④ 股份回购方式
原则上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⑤ 股份回购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于措施启动
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制定并审议通过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审议通过后公司应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股份回购方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当在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并依法履行其他法定减资程序。公司制
定与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等法定义务。
⑥ 股份回购的中止
自股份回购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
回购方案:
A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
B 继续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将导致公司触发终止上市情形;
C 公司在连续6个月内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超过届时公司股份总数的2%;
D 公司在连续6个月内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税
后净利润的25%。
中止实施股份回购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期间内,如回购启动
情形再次得到满足,则公司应继续实施股份回购。
⑦ 约束措施
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
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① 启动股份增持的具体情形
如发生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称“增持启动情形”),在不触发终止上市情形的前提下,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
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② 资金来源和股份增持数量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筹取得,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及控股股东的实际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股份增持数量和金额,单次增持
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2%。
③ 股份增持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在增持启动情形出现之日起15日内,控股股东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股份增
持方案,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比例、增持方式等具体措施内容。公司
董事会在收到方案之日起15日内,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或豁免申请要约收购
(如适用)等法定义务。在实施股份增持方案过程中,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予转让;并且本人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④ 股份增持方案的中止
自股份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股
份增持方案:
A. 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
B. 继续实施股份增持方案将导致公司触发终止上市情形;
C. 控股股东在连续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超过届时控股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2%。
控股股东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期间内,
如增持启动情形再次得到满足,则控股股东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⑤ 控股股东遵守公司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中其他与控股股东相关的义务。
⑥ 如控股股东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① 启动股份增持的具体情形
如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
股净资产的情形(下称“增持启动情形”),在不触发终止上市情形的前提下,公
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
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② 资金来源和股份增持数量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筹取得,应当
综合考虑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本人实际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股份增持数
量。
③ 股份增持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在增持启动情形满足之日起15日内,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应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股份增持方案,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比例、增持方
式等具体措施内容。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方案之日起15日内,应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和/或豁免申请要约收购(如适用)等法定义务。
在实施股份增持方案过程中,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并且本人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6个
月内不得出售。
④ 股份增持方案的中止
自股份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
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方案:
A. 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
B. 继续实施股份增持方案将导致公司触发终止上市情形;
C.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在连续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
超过届时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或当年度(如当年入职)
实际取得的税后工资薪酬收入总额的25%。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中止实施股份增持方案后,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期间内,如增持启动情形再次得到满足,则应继续实施上述
股份增持方案。
⑤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公司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中其
他与本人相关的义务。
⑥ 如公司非独立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在《关于
明确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对于未来新聘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也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
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上述承诺要求。
三、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持股5%以上股东尹伟、邓琥、刘文锋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①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回报股东,本人
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
其他渠道融资较难解决,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
提下,本人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
②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
司股票在本人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
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③ 本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
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④ 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⑤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⑥ 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持股5%以上股东前海深瑞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①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前海深瑞若拟减持所持英可瑞的股份,
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前海深瑞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的股价表现,实
施减持行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② 前海深瑞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
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③ 如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价格
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四、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如信息披露违规而赔偿投资者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和赔偿投
资者损失的承诺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应按发行价
格加上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公司已完成上市的,
回购价格应按市场价进行回购,并遵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购回已转让原限
售股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申报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人将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
开发售的股份。如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应按发行价格加
上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公司已完成上市的,回
购价格应按市场价进行回购,并按照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申报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在《关于明确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的承诺函》中对应的约束措施。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
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相关承诺人出具了《关
于明确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承诺人: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东
约束措施:如违反承诺,(1)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2)及时公
告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并作出公开道歉;(3)相关收益全部缴付至发行人前,
发行人进行分红的,可直接从相关承诺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
额;(4)相关收益全部缴付至发行人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承诺人:本次发行前的持股5%以上公司股东
约束措施:如违反承诺,(1)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2)及时公
告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并作出公开道歉;(3)相关收益全部缴付至发行人前,
发行人进行分红的,可直接从相关承诺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
额;(4)相关收益全部缴付至发行人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三)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购回已转让原限售股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承诺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可能涉及老股转让的股东
约束措施:如违反承诺,(1)及时公告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并作出公开道
歉;(2)在全部购回已转让原限售股前,发行人进行分红的,可直接从相关承
诺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暂扣其购回已转让原限售股的应付金额(如公司已完成上市
的,按通过分红决议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计算);(3)发行人进
行分红时,可直接从相关承诺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其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应付金
额,并代为向相关投资者支付赔偿金;(4)前述两项应付金额结清前,不得转
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和赔偿投资者损
失的承诺
承诺人:发行人
约束措施:如违反承诺,(1)及时公告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并作出公开道
歉;(2)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义务前,不得向社会公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
分红;(3)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买卖、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或重
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义务。
(五)关于如信息披露违规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承诺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约束措施:如违反承诺,(1)及时公告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并作出公开道
歉;(2)公司可直接从相关承诺人应得工资、薪酬或津贴收入中扣除赔偿投资
者损失的应付金额(不超过每笔工资、薪酬或津贴收入的50%),并代为向相关
投资者支付赔偿金。在公司无领薪的董事和公司监事不适用第(2)项约束措施。
(六)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承诺人:发行人、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约束措施:发行人如违反承诺,(1)及时公告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并作出
公开道歉;(2)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义务前,不得向社会公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进行分红;(3)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买卖、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
券或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义务。
控股股东如违反承诺,(1)及时公告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并作出公开道歉;
(2)在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满足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且发行人可暂扣相关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承诺,(1)及时公告未能履行承诺的原
因并作出公开道歉;(2)在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满足前,发行人可暂扣
其50%的每笔应得工资、薪酬或津贴收入。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承诺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约束措施:如违反承诺,(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
解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
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
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人:持股5%以上股东
约束措施:如违反承诺,(1)及时公告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并作出公开道
歉;(2)在采取补救措施(即消除同业竞争、赔偿发行人损失等)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在发行人损失全部
得到赔偿前,发行人进行分红的,可直接从相关承诺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发行
人所遭受损失的相应金额。
(九)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承诺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
约束措施:如违反承诺,(1)及时公告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并作出公开道
歉;(2)在采取补救措施(即赔偿发行人损失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前,不
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在发行人损失全部得到赔偿前,发
行人进行分红的,可直接从相关承诺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发行人所遭受损失的
相应金额。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鉴于本次发行股票后总股本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期收益需要一定
的时间,公司发行当年的即期回报存在摊薄效应。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第31号)的规定,本公司拟通过下列措施提升公司资产质量,提高主
营业务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维护
股东权益。
(一)发行人的措施
为降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不断提高收入
和盈利水平,减少本次发行对于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致力于提高投资者的回报。
1、提高公司收入和盈利水平的措施
(1)强化技术开发及成果转化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公司在电力电子领域里的智能高频开关电源及相关电力
电子产品具备了良好的技术积累和丰富的市场和生产经验,确立了公司在行业内
的竞争地位,在客户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本次发行后,公司将继续巩固和深化在核心业务方面的技术优势,加快项目
执行团队的扩充步伐,提升公司服务能力,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强新产
品的研发和营销服务,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利用各产品客
户的一致性,加强业务协同性,带动新产品的发展速度,进一步巩固公司竞争能
力。
(2)加快品牌建设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将遵循品牌为先的原则,通过质量管理和产品推广,继
续采取积极的品牌扩张战略,强化品牌领先地位,丰富品牌内涵,提高品牌知名
度和美誉度,培育品牌忠诚度,以进一步提升“英可瑞”良好的品牌形象。
(3)加大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将继续遵循“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引进和培养并重,不
断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力度,打造积极进取、技术过硬、勇于创新的研发团队和高
效的销售团队,进一步巩固公司的人才优势。
(4)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主营业务开展。“智能高频开关电源产业
化项目”将有效提升公司产能,加快产品的生产速度,突破公司现有产能瓶颈,
促进公司产品升级换代,项目建设将拓展公司产品线的深度,增强公司抵御风险
的能力。公司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智能高频开关电源研发中心项目”建设将有
利于公司保持持续的研发能力;此外,补充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有利
于满足公司快速发展对营运资金的较大需求。
本次募投项目效益良好,利润水平良好,符合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募
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以增强
公司盈利水平。
2、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的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了上市后适用
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规定。此外,公司制定了《公
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对未来利润分配的具体回报规划、分红的政策和
分红计划做出了进一步安排。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利润分配政策,充分
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尊重并维
护股东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为降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
际控制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3、依法行使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权利,不得滥用或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1)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
或股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
管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为降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发行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要求;
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1)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
或股东的补偿责任;(3)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七、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本保荐机构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本所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后由发行后公司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
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84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总数合计1,328.12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其中公开发行新股1,062.5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265.625万股
(即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本次发行
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71.875万股,其中老股转让265.625万股(即本次公开发行中设定12个月限售
期的股票数量为265.625万股),网下发行新股106.25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
股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956.25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40.29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68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英可瑞”,股票代码“300713”。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1,062.5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上市交易;老股东公开
发售的265.625万股股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后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
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11月1日
3、股票简称:英可瑞
4、股票代码:300713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312.5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1,062.5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265.625万股锁定
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本次获得老股配售的投资者自愿作出的锁
定期限为准)。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1,062.5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尹伟 2,394.895 45.08% 2020 年 11 月 1 日
首次 邓琥 465.433 8.76% 2018 年 11 月 1 日
公开 刘文锋 465.433 8.76% 2018 年 11 月 1 日
发行 前海深瑞 386.325 7.27% 2018 年 11 月 1 日
前已 何勇志 133.680 2.52% 2018 年 11 月 1 日
发行 吕有根 119.483 2.25% 2018 年 11 月 1 日
股份 张军 19.125 0.36% 2018 年 11 月 1 日
小计 3,984.375 75.00% -
老股配售的股份 265.625 5.00% 2018 年 11 月 1 日
公开发行新股 1,062.50 20.00% 2017 年 11 月 1 日
合计 5,312.5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 Increase Technology Co., Ltd.
法定代表人:尹伟
成立日期:2002年4月24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15年12月22日
注册资本:4,250.00万元(本次发行前),5,312.50万元(本次发行后)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77栋二、三层
邮编:518052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邓琥
所属行业:“C3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大类中的“C3824电力电子元器件”
小类的“智能高频开关电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C38)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及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咨询和销售;投资兴办实业
(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软件产品的
开发和销售(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主要业务:公司主要从事智能高频开关电源及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94056Q
电话:0755-26580610
传真:0755-26580620
互联网网址:http://www.szincrease.com
电子邮箱:zjb@szincrease.com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姓名 任职情况 任职期间 持股方式 发行前持股比例 发行后持股比例
尹伟 董事长、总经理 2015 年 12 月 直接持有英可瑞 60.82% 45.08%
-2018 年 12 月 2,394.895 万股
直接持有英可瑞
465.433 万股,通
董事、董事会秘 2015 年 12 月
邓琥 过前海深瑞间接 16.55% 12.54%
书 -2018 年 12 月
持 有 英 可 瑞
200.928 万股
董事、新能源产 2015 年 12 月 直接持有英可瑞
吕有根 2.82% 2.25%
品线总监 -2018 年 12 月 119.483 万股
2016 年 3 月
陈京琳 董事 - - -
-2019 年 3 月
2016 年 3 月
周辉强 独立董事 - - -
-2019 年 3 月
2015 年 12 月
陈立北 独立董事 - - -
-2018 年 12 月
2015 年 12 月
黄云 独立董事 - - -
-2018 年 12 月
监事会主席、电 2015 年 12 月 直接持有英可瑞
何勇志 3.18% 2.52%
源产品线总监 -2018 年 12 月 133.680 万股
通过前海深瑞间
2015 年 12 月
曹敏 监事、商务主管 接持有英可瑞 0.42% 0.34%
-2018 年 12 月
18.003 万股
通过前海深瑞间
职工代表监事、 2015 年 12 月
聂建华 接持有英可瑞 0.42% 0.34%
生产部主管 -2018 年 12 月
18.003 万股
通过前海深瑞间
2015 年 12 月
孙晶 财务总监 接持有英可瑞 0.42% 0.34%
-2018 年 12 月
18.003 万股
合计 84.63% 63.41%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尹伟先生,是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尹伟先生于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工
作经历:1995年8月-1998年6月,就职于上海远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曾任工
程师;1998年7月-2002年3月,就职于上海市英可瑞冶金自动化有限公司,曾任
经理;2002年4月创建本公司,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
营管理工作。
尹伟先生自 2002 年 4 月创立英可瑞以来,一直在公司担任重要的管理职务,
有丰富的行业从业经验,对电力行业有深刻的理解。2011 年 6 月 28 日被广东省
电机工程学会聘为广东省电机工程学会低压直流电源专业委员会委员,2014 年
荣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证书》,享受
相关人才优惠政策。
尹伟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亲
属关系。
尹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394.89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5.08%。除上
述情况外,尹伟先生没有其他对外投资,亦未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相同或
相似的业务。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25,221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
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尹伟 2,394.895 45.08%
2 邓琥 465.433 8.76%
3 刘文锋 465.433 8.76%
深圳市前海深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4 386.325 7.27%
(有限合伙)
5 何勇志 133.680 2.52%
6 吕有根 119.483 2.25%
7 张军 19.125 0.36%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25 0.0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
9 0.930 0.02%
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铁路局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
10 0.793 0.01%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3,988.72 75.0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328.125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 1,062.50 万股,老股
转让 265.625 万股。网下发行数量为 371.875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新股 106.25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956.25 万股,占本次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 40.29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56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1.95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
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由中信建投证券通过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化平台负责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应
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量为627,100万股, 网上有效申购量为5,693,318.10
万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为
10,717.84281倍,超过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深
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
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2017 年10月20日(T+1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
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71.875万股,其中老股转让
265.625万股(即本次公开发行中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为265.625万股),
网下发行新股 106.25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
量为956.25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上有效申购倍数
为5,953.79671倍,中签率为0.0167960051%。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
网下发行公募社保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1,861,371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50.053674%,配售比例为0.13731988%;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407,379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的10.954729%,配售比例为0.13534186%;其他类
投资者获配数量为1,450,000股, 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38.991597% , 配售
比例为0.03142269%。
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购股数为26,252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0%。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2,808.1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8,500.00 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 年10月25日对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
48300003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为4,308.125 万元(不含增值税),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发行人承担的承销费用 2,625.60
2 保荐费用 200.00
3 审计费用 590.00
4 律师费用 290.00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和发行手续费 602.525
合计 4,308.125
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承担的承销费用 656.40
每股发行费用为4.05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8,500.00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2.50元(按截止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
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84元/股(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
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
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
一、2017年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同比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9/30 2016/9/30 同比变化幅度
营业收入 27,862.60 26,818.80 3.89%
利润总额 8,231.83 7,724.47 6.57%
净利润 6,949.29 6,460.46 7.5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949.29 6,460.46 7.5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573.10 6,447.37 1.95%
二、2017年度经营情况预计
公司预计2017年度营业收入约为4.08亿元至4.2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为
5%-1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10,062.36万元至10,453.13万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为3%-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为10,043.13万元至10,433.1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为3%-7%。
上述测算不构成公司对2017年度的业绩预测及利润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
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7年10月11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
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10层
联系电话: 020-38381080
传真: 020-38380170
保荐代表人:赵旭、龙敏
项目协办人:吴建航
项目组成员:郑晓明、刘天宇、何继兴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
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担任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