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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16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暨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股票简称:永安行 股票代码:603776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
Changzhou Youon Public Bicycle System Co., Ltd.
(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 40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一七年八月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暨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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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永安行”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孙继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
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则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股东常州远为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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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上海云鑫、上海福弘、青企联合、青年创业、常州创尔立、苏州冠
新、深创投、常州红土创投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持有或通过常州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的陶安平、黄得云、何小阳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
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担任公司监事,并直接持有或通过常州创尔立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索军、匡
鹤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此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孙继胜、陶安平、索军、黄得
云、何小阳、匡鹤还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后半年内,不会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有股东(包括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承诺:“本人/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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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
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1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
1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1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
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
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
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30%。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
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4)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5)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
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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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孙继胜先生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
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
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
额的 30%。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
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
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
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
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
价的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
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
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
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
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
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3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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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
件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
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
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
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
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
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避免疑问,在孙继胜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况下,孙继胜先生应基于其控股股东身份,按照上述“控股股东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的要求履行稳定股价义务,但无需基于其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身份,履行上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项下的义务。
(三)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预案的执行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孙继胜、公司其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
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
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2、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
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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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
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
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5)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应
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
于公司回购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四、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
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1)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
前,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该等
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公司将按照
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并加算自缴款日至退款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
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
后,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
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
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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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回购方案,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
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
加算缴纳股票申购款日至回购实施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
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3)
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
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
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
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并
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
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且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
机关认定的,对于本人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
购款并加算自缴款日至退款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
资者进行退款。同时,本人将督促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
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
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在该等
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依法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
购回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
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应不低于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
算术平均值。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
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若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本人将
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
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3)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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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其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
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
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
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
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承诺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
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
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
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实际、直接
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2)上述承
诺不因承诺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
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
序做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保荐人并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就本次发行中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的由本所以发行人律师之身份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有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给本次发行中的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就本所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暨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
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做出的有效司法
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孙继胜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1)
将按照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股份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在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2)减持条件为持股锁定期届满且本人
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3)减持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其他合法
方式进行减持。(4)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
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15%(公司上市后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
整后的数量为基数)。(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
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持股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
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
除权除息后的价格)。(6)本人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
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
持公司股份。减持交易应在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减持期限届满后,本人若拟继续减
持股份的,则需重新履行公告程序。(7)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
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
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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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规定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
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
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东常州远为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1)将按照本方出
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股份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
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2)减持条件为持股锁定期届满且本方能够及时有效
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同时减持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控
制权。(3)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
议转让方式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4)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
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时本方所持公司股份数
量的 15%(公司上市后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5)本方减持公司股份的价
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6)本方提前将减持意向和
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三个交易日后,本方方可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交易应在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减持期限
届满后,本方若拟继续减持股份的,则需重新履行公告程序。(7)本方将严格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
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
项,本方所持公司股份在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因未履
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或法律规定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
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方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
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方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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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陶安平、黄得云、索军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1)
将按照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股份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在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2)减持条件为持股锁定期届满且本人
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3)减持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其他合法
方式进行减持。(4)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
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20%(公司上市后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
整后的数量为基数)。(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
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持股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
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
除权除息后的价格)。(6)本人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
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
持公司股份。减持交易应在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减持期限届满后,本人若拟继续减
持股份的,则需重新履行公告程序。(7)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
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
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或法
律规定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
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
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东上海云鑫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1)将按照本方出
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股份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
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2)减持条件:持股锁定期届满。(3)减持方式: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其他合法方
式进行减持。(4)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其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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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
行减持,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结束时本方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50%(公司上市后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
基数)。但不排除根据其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
情况调整减持时间的可能性。(5)本方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
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6)本方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
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方方可减持公司
股份。减持交易应在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减持期限届满后,本方若拟继续减持股份
的,则需重新履行公告程序。(7)本方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
守下列约束措施: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方所持公司股份在未履行
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司股东上海福弘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1)将按照本方出
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股份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
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2)减持条件为持股锁定期届满且本方能够及时有效
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3)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
持。(4)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其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将根
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意向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完毕,但不排除根据其自身资金需
求、实现投资收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调整减持时间的可能性。(5)
本方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6)本方提前将减
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
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方方可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交易应在公告之日起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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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
述减持期限届满后,本方若拟继续减持股份的,则需重新履行公告程序。(7)
本方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如果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本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前述相
关承诺事项,本方所持公司股份在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
持;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或法律规定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如未将违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方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
额的资金;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方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份过程中做出的各项公开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
主体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
易日公告相关情况。
(2)公司若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则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
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公司将
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
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3)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享有的公司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公司有权扣留应向
其支付的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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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5)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不得将其作
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
公司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
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6)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
津贴以及享有的公司利润分配作为公开承诺的履约担保,公司有权扣留应向其支
付的薪酬、津贴及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
(7)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 2014 年至 2016 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于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
露,同时招股说明书中也披露了 2017 年 1-3 月未经审计但已经申报会计师审阅
的主要财务数据和 2017 年 1-3 月公司的经营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
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相关内容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上市后上半年
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
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定价依据,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
定价依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合行业情况及公司业绩增长情况,公司预计 2017 年 1-9 月业绩良好,与
2016 年同期相比不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
具体请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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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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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521 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
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269 号”
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永安行”,
证券代码“603776”。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8 月 17 日
(三)股票简称:永安行
(四)股票代码:603776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9,600 万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2,4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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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400 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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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angzhou Youon Pubilic Bicycle System Co., Ltd.
本次发行前股本:7,200 万元
本次发行后股本:9,6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继胜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 年 8 月 24 日
股份整体变更日期:2013 年 11 月 6 日
住所: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 400 号
联系电话:0519-8128 2003
传真:0519-8118 6701
公司网址:www.ibike668.com
电子邮箱:eversafe@ibike668.com
董事会秘书:董萍
经营范围: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制造、集成、安装、调试、销售及公共
自行车系统信息技术服务,运营管理服务;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及系统集成;
车棚、服务亭、监控系统、计算机软硬件、太阳能供电系统的销售及安装调试;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自营进出口服务。
主营业务:基于物联网和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公共自行车系统的研发、销售、
建设、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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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1 月 16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指引(2012 年修订稿)》,从发行人的业务性质来看,其所处大行业可归类为
“专业技术服务业”(M74)。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1、直接持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持有发行人的股票情况如下
表所示:
姓名 职务 持股数(万股) 发行前持股比例 发行后持股比例
孙继胜 董事长、总经理 3,343.6808 46.4400% 34.8300%
陶安平 董事、副总经理 492.4800 6.8400% 5.1300%
监事会主席、客服
索军 434.8805 6.0400% 4.5300%
中心主任
黄得云 总工程师 463.6807 6.4400% 4.8300%
2、间接持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在间接持股企
间接持有永安行 发行后持股比
姓名 职务 间接持股企业 业出资额(万
股份数(万股) 例(%)
元)
孙继胜 董事长、总经理 常州远为 296.14 85.2868 0.8884%
匡鹤 监事 常州创尔立 175.00 33.6092 0.3501%
何小阳 财务负责人 常州远为 20.60 5.9305 0.0618%
注:孙继胜持有公司股东常州远为 82.26%的财产份额,匡鹤持有公司股东
常州创尔立 38.9%的财产份额,何小阳持有公司股东常州远为 5.72%的财产份额。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孙继胜持有公司 3,343.6808 万股,直接持股比例为 46.4400%
(同时,孙继胜通过常州远为间接控制公司 1.44%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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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孙继胜,男,1968 年 9 月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
号码为 32040219680914XXXX,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继胜的简历如下:
孙继胜,男,1968 年 9 月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
任常州市自动化仪表厂技术科副科长,科新金卡董事长、总经理,科新电子锁执
行董事、总经理,永安有限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常州永安董事长兼总经理,科
新电子锁董事长,科新金卡执行董事,常州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200 万股。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00 万股,不涉及公开发售老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序 锁定期限
股东名称
号 持股数(万股) 所占比例 持股数(万股) 所占比例 (自上市
之日起))
有限售条件的
一 7,200.0000 100.0000% 7,200.0000 75.0000%
股份
1 孙继胜 3,343.6808 46.4400% 3,343.6808 34.8300% 36 个月
2 陶安平 492.4800 6.8400% 492.4800 5.1300% 12 个月
3 黄得云 463.6807 6.4400% 463.6807 4.8300% 12 个月
4 索军 434.8805 6.0400% 434.8805 4.5300% 12 个月
5 上海云鑫 800.0000 11.1111% 800.0000 8.3333% 12 个月
6 上海福弘 694.4000 9.6444% 694.4000 7.2333% 12 个月
7 苏州冠新 239.9999 3.3333% 239.9999 2.5000% 12 个月
8 深创投 240.0000 3.3333% 240.0000 2.5000% 12 个月
9 青企联合 110.3998 1.5333% 110.3998 1.1500% 12 个月
10 青年创业 110.3998 1.5333% 110.3998 1.1500% 12 个月
11 常州远为 103.6796 1.4400% 103.6796 1.0800%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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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序 锁定期限
股东名称
号 持股数(万股) 所占比例 持股数(万股) 所占比例 (自上市
之日起))
12 常州创尔立 86.3989 1.2000% 86.3989 0.9000% 12 个月
13 常州红土创投 80.0000 1.1111% 80.0000 0.8333% 12 个月
无限售条件的
二 - - 2,400.0000 25.0000%
股份
合计 7,200.0000 100.0000% 9,600.0000 100.0000% -
(二)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人数为 25,199 户,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孙继胜 3,343.6808 34.8300%
2 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00.0000 8.3333%
福弘(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3 694.4000 7.2333%
限合伙)
4 陶安平 492.4800 5.1300%
5 黄得云 463.6807 4.8300%
6 索军 434.8805 4.5300%
7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40.0000 2.5000%
8 苏州冠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39.9999 2.5000%
9 常州青年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10.3998 1.1500%
常州青企联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0 110.3998 1.1500%
合伙)
合计 6,929.9215 72.1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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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4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全部为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6.85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 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
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2,1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网上按市值
申购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2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包销,包销股
份数量为 48,598 股,包销比例为 0.20%。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4,44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58,088.36 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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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7)
第 320ZA0007 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含税)总额为 6,351.64 万元,包括:保荐及承销费用 4,600
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 900 万元,律师费用 350 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
费用 460 万元,上市相关手续、材料制作费用 41.64 万元
2、每股发行费用为 2.65 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58,088.36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1.68 元。(根据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按经审计的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净额之
和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17 元。(按照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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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行后市盈率
本次发行后市盈率为 22.99 倍。(每股收益按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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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4 年度、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致同审字(2017)第 320ZA0004 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
进行披露,同时招股说明书也披露了 2017 年 1-3 月未经审计但已经申报会计师
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和 2017 年 1-3 月经营情况,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另行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7 年 8 月 1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财务报表,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17
年上半年度财务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 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
本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
要财务数据列式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
项目 2017.06.30 2016.12.31
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800,176,116.78 694,551,311.60 15.21%
流动负债(元) 799,940,109.55 654,601,786.77 22.20%
总资产(元) 1,510,012,329.57 1,303,882,893.58 15.8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601,484,802.05 540,121,487.16 11.36%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8.35 7.50 11.36%
(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 1-6 月
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474,458,941.79 330,725,630.27 43.46%
营业利润(元) 80,420,027.76 67,412,020.09 19.30%
利润总额(元) 81,004,711.82 67,982,323.72 19.1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61,355,072.41 50,712,833.28 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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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60,916,705.11 50,293,002.16 21.12%
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5 0.70 20.9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0.85 0.70 21.12%
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75% 11.08% -0.3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
10.67% 10.99% -0.32%
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36,084,792.57 66,338,922.32 105.1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9 0.92 105.14%
(元)
注:相关财务指标按照本次发行前的股本计算。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分析
(一)经营业绩简要分析
2017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47,445.89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3.4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135.51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0.99%;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6,091.6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1.12%,
收入等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凭借我国公共自行车行业的持续发展和自身
的各项优势保持着业务的快速增长势头,以及本年用户付费共享单车等新业务贡
献收入增加。
(二)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资产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均
有所增长,主要源于业务规模的扩张。
(三)现金流量简要分析
2017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上升 105.14%,
主要源于经营业绩的增长及无桩共享单车等新兴业务的开展,使得经营活动的现
金流入显著增加。
综上,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
采购价格定价依据,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定价依据,主要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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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
大变化。
三、2017 年 1-9 月经营业绩预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
重大不利因素,综合行业情况及公司业绩增长情况,公司预计 2017 年 1-9 月业
绩良好,与 2016 年同期相比不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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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金公司
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账号:
47157022954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账号:8110501012300882902)
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账号:10615101040233887)分别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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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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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保荐代表人:潘志兵、沈璐璐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永安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通
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
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永安行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
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永安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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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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