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6-30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DAYBRIGHTINTELLIGENT ELECTRIC CO.,LTD.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 22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楼)
二零一七年六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
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
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
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
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
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陈杰承诺:
自大烨智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
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末(2018年1月3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大烨智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大烨智能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
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曾治、张文胜、田承勇、王国
华、杨晓渝、任长根、徐爱余承诺:
自大烨智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末(2018年1月3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大烨智能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大烨智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大烨智能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
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法人股东明昭投资承诺:
自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任何大烨智能的股份,也不由大烨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法人股东华康瑞宏承诺:
自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
何大烨智能的股份,也不由大烨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015年5月,本公司认购大烨智能新增股份100万股,自上述新增的100万股大烨
智能的股份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5年6月23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新增的100万股股份,也不由大烨智能回购该部分股
份。
5、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高明承诺:
自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大烨智能的股
份,也不由大烨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每年转让的大烨智能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大烨智能股份。在大烨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在大烨智能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股份。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的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三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
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10%;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
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市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3、上一款所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4、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或在利
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对
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阅招股意向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
管理层分析”之“十四、(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滚存利润分配
2015年7月31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截至
2016年12月31日,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为10,786.42万元。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
益,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制定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第20个交易日
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
2、停止条件:在以下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回
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以
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股份。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
议案,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
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
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
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②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
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
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
合并按照要求制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
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
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
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控股股东应在
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自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发行人处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但增持股份数量不
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
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
前提下,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按照要求制定、实施稳定股价措
施。
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
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
计划,应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
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
包含的其他信息。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
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
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自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在公司任职并领取
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
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和津贴合计金额的30%,但增持股份数量
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
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
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
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
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4、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
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5、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相关事项
①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的启动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上述有增持义
务的人员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
购其持有的股份。
②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
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
原因除外)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
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
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
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
者利益。
2、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
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控股股东
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尽快研
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
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
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自动生效。本预案的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三年。
五、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陈杰承诺: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1月3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在锁定期满
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
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
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大烨智能
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减持声明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
给公司指定账户;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
上述减持声明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本人违反上述减持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如果本人未按前条声明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的,则公司有权按照本人应上
交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2、公司股东华康瑞宏承诺: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
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公
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
级市场价格确,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声明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
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违反上述减持声明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持有的
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如果本公司未按前条声明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的,则公司有权按照本公司
应上交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
3、公司股东明昭投资承诺: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
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持有公
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
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
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声明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
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违反上述减持声明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持有的
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如果本公司未按前条声明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的,则公司有权按照本公司
应上交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
六、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相
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公告回购股份的计划,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股票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
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如公司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
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与回购日前30个交易
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孰高者。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份变化的,回购数量将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
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公
司控股股东,将敦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股票未上市的,
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如公司股
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股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
和与回购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孰高者。如果因公
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份变化的,回购数量将
相应调整。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
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
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华泰联合证券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
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
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
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意向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华泰联合证
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华泰联合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
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华泰联合证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
所为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
所将严格履行有权部门生效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
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六)发行人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江苏大烨智能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将严格履行有权部
门生效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
到有效保护。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度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
的产生需要经历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投产等过程,并且项目预期产生的效益存在
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发行当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可能出现
下降,公司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为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制订了多项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详见招股意向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
管理层分析”之“十三、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中的相关内容。
前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增
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公司提示投资者:由于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
在,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事项,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
护上市公司权益的,公司应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将督促承
诺事项涉及的股东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
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公司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
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
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
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
的监督。
1、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
上市公司权益的,本人将向大烨智能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
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人承诺本人及
关联方将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
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本人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
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
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同意公司在利润分配决议通过后将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存放至公司与本人共
同开立的共管账户,本人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不得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
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
得收益的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
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
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
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
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
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
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人承诺本人及关
联方将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届
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本人承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
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
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意向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
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
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
资者利益。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
原因除外) 而拒绝履行上述因职务职责而应履行的承诺。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避免同业竞争所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杰先生签署《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大烨智
能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自身未经营、亦没有为他人
经营与大烨智能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大烨智能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将不从事与大烨智能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
不会新设或收购与大烨智能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
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大烨智能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
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与大烨智能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
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本人不会利用大烨智能实际控制人地位或其他关系进行可能损害大烨智能及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4、如大烨智能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
将不与大烨智能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大烨智能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
争的情形,本人将采取停止构成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大烨
智能、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等方式维护公司利益,消除潜在的同业
竞争。
5、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全体股东之权益作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
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
承诺的有效性。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大烨智能造成的直
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
收益归大烨智能所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核准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794 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700
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为
2,700 万股。其中,网下配售 1,620 万股,网上定价发行 1,08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0.93
元/股。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423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大烨智能”,股票代码“300670”;本次
公开发行的 2,7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7 月 3 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 年 7 月 3 日
3、股票简称:大烨智能
4、股票代码:300670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8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700 万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2,700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0 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700 万股股
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 占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万股) 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陈杰 4,271.00 39.55% 2020 年 7 月 3 日
北京华康瑞宏投资有限公司 2,050.00 18.98% 2018 年 7 月 3 日
南京明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29.00 12.31% 2020 年 7 月 3 日
王国华 168.00 1.56% 2018 年 7 月 3 日
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 高明 88.00 0.81% 2018 年 7 月 3 日
的股份
杨晓渝 88.00 0.81% 2018 年 7 月 3 日
任长根 56.00 0.52% 2018 年 7 月 3 日
曾治 50.00 0.46% 2018 年 7 月 3 日
小计 8,100.00 75.00% -
网下配售股份 270.00 2.50% 2017 年 7 月 3 日
首次公开发
网上发行股份 2,430.00 22.50% 2017 年 7 月 3 日
行股份
小计 2,700.00 25.00% -
合计 10,800.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Jiangsu Daybright Intelligent Electric Co.,LTD.
3、注册资本:8,100 万元(发行前);10,800 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陈杰
5、住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 223 号
6、经营范围:电气设备、配电网自动化设备、电网安全稳定控制设备、继电保
护及自动控制装置、继电器、中压开关及开关柜、电力管理信息系统,电力通信设
备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及服务,计算机、仪器仪表、电讯器材批发兼零售,
电力及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发行人始终致力于配电网的安全、稳定、自动化和信息化等方面
的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生产服务,公司产品包括配电自动化终端、智能中压开关
设备、变电站自动化系统、低压电气成套设备等。
8、所属行业: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9、电话:025-69931288
10、传真:025-69931289
11、电子邮箱:tzzgx@dayedq.com
12、董事会秘书:李石蓉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

发行人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
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占发行后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万股) (万股) 总股本比例
陈杰 董事长 2014.11-2017.11 4271.00 847.00 47.39%
曾治 董事兼总经理 2014.11-2017.11 50.00 100.00 1.39%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占发行后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万股) (万股) 总股本比例
谢建平 董事 2016.8-2017.11 - - -
黄学良 独立董事 2014.11-2017.11 - - -
蒋新红 独立董事 2016.4-2017.11 - - -
张文胜 监事会主席 2014.11-2017.11 - 4.00 0.04%
余冠中 监事 2014.11-2017.11 - - -
田承勇 职工代表监事 2014.11-2017.11 - 2.00 0.02%
王国华 副总经理 2014.11-2017.11 168.00 100.80 2.49%
任长根 副总经理 2014.11-2017.11 56.00 33.60 0.83%
杨晓渝 总经理助理 2014.11-2017.11 88.00 52.80 1.30%
陈锦松 总经理助理 2015.01-2017.11 - - -
徐爱余 财务总监 2014.11-2017.11 - 60.00 0.56%
董事会秘书兼
李石蓉 2016.08-2017.11 - - -
总经理助理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陈杰,直接持有本公司 4,271 万股股份,占本
次发行前股份的比例为 52.73%,通过持有明昭投资的股权间接控制公司 1,329 万股
股份,占本次发行前股份的比例为 16.40%,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的股份占公司发行
前总股本的 69.13%。
陈杰,男,1967 年 5 月出生,EMBA 在读;2008 年 9 月至 2011 年 11 月任明昭
投资总经理,2011 年 12 月至今任明昭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0 年 1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大烨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2 年 9 月至今任利泰尔药业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2011 年 12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杰先生控制的其他
企业的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股权结构 经营范围
江苏利泰尔药业 陈杰 63.46%、其他 5 药品生产项目的建设,建设期内不得开展生
1
有限公司 位股东 36.54% 产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
南京明昭投资管 陈杰 63.74%、其他 20
2 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理有限公司 位股东 36.26%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53,892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陈杰 42,710,000.00 39.55
2 北京华康瑞宏投资有限公司 20,500,000.00 18.98
3 南京明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290,000.00 12.31
4 王国华 1,680,000.00 1.56
5 杨晓渝 880,000.00 0.81
6 高明 880,000.00 0.81
7 任长根 560,000.00 0.52
8 曾治 500,000.00 0.46
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4,107.00 0.03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
10 8,730.00 0.01
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7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0.93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情况为:
1、17.2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6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700 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6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0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
量的 40.00%,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93 元/股。根据《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投
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397.27491 倍,超过 15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50.0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
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4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本次发行中回拨后通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 270 万股,有效申购
数量为 3,803,300 万股,其中 A 类投资者(公募基金、养老金和社保基金)、B 类投
资者(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和 C 类投资者(除 A 类和 B 类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有
效申购数量分别为 900,440 万股、216,300 万股和 2,686,560 万股,分别占本次网下
发行有效申购总量的 23.68%、5.69%和 70.64%;最终配售比例分别是:60.02%、
9.99%、29.99%。A 类、B 类和 C 类投资者各自类别内部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时
精确到 1 股,剩余零股按照价格优先、申报数量优先和申报时间优先原则配售给相
应的配售对象。
本次回拨后网上定价发行 2,430 万股,中签率为 0.0267944068%,超额认购倍数
为 8,397.27491 倍。
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31,997 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2,110 股,
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数占发行总股数的比例为 0.03%。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29,511.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392.11 万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7,118.89 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
报告》(“天衡验字(2017)00095 号”)。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1,670.43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226.42
3 律师费用 94.34
评估费用 7.55
4 信息披露费用 377.36
5 股份登记费、上市初费、材料印刷费 16.01
合计 2,392.11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0.89 元/股。 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27,118.89 万元。发行前不存在公司股东转
让股份的情况。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4.80 元/股(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
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4757 元/股(以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17)00136
号”。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 季度财务报表的相
关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天衡专字
(2017)01007 号”《审阅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
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
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预计 2017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13,502.74 万元至 14,500.00 万元,预计较
2016 年同期持平至增长 7.39%;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800.00 万元至
1,900.00 万元,预计较 2016 年同期增长 0.37%至 5.95%;预计 2017 年 1-6 月扣非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730.00 万元至 1,830.00 万元,预计较 2016 年同期减
少 0.99%至增长 4.73%。
上述有关公司 2017 年半年度业绩变动的测算,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并不构成
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
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
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7 年 6 月 14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
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
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5 楼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四层
联系电话:025-83387687
联系传真:025-83387711
保荐代表人:沙伟、高元
联系人:沙伟、高元、时锐、翟宇超、宋健、刘昌霆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大烨
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同意担任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
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发行人: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