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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吾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7-03-22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JiuWu Hi-Tech Co., Ltd.
(南京市浦口区园思路 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
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
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吾高科”、“本公司”、“公司”
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 阅 刊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 证 券 时 报 网
( http://www.secutimes.com )、 中 国 证 券 网 ( http://www.cnstock.com )、 中 证 网
(http://www.cs.com.cn)、中国资本证券网(http://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
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
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久吾高科实际控制人、各股东作出了关于所持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及延
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德汇集团及实际控制人薛加玉承诺:(1)于久吾高科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久吾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久吾高科回购该部分股
份;(2)久吾高科上市后 6 个月内如久吾高科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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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所持有久吾高科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久吾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久吾高科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公司法人股东青骓蹑影、南工大资产公司、维思捷朗、捷奕创投、维思
投资及自然人股东邢卫红、范益群、杨刚、杨建民、金万勤、张宏、黄培、王沛、
WANG ZHAOHUI(汪朝晖)、刘飞、陈先钧、王肖虎、漆虹、潘锁良、周邢、吴
健、杨积衡、王志员、方遒、王怀林、景文珩、陈日志、汪效祖、梁小军、魏煦、
晋欣蕾、魏晓菁、李卫星、顾学红、时权、时蓓、时蕾、时华、时衡、时量、王
凤仪、郭圣超、胡金寿、吴耀忠、孙丽萍、时盛、陆骏、束元松、林金娣、吴达
奎、张岳泉、杜德华、徐巧月、陆娟英、王维荣、朱静维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久吾高科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久吾高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刘飞、潘锁良、方遒、魏煦、晋欣蕾、王肖虎、杨积衡作为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1)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 7 至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3)久吾高科上市后 6 个月内如久吾高科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所持有久吾
高科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久吾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久吾
高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相关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声明
1、公司控股股东德汇集团承诺:
(1)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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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累计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额的 30%;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累计转让的发
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60%。本公
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充分考虑不影响发行人正常运营、减持对发行人二
级市场不构成重大干扰的条件下进行减持。
(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
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允许的方式。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青骓蹑影、南工大资产公司、维
思捷朗承诺:
(1)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的
情况下,累计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额的 50%。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充分考虑不影响发行人正常
运营、减持对发行人二级市场不构成重大干扰等因素。
(2)所持股票限售期(包括前述股票锁定期满之日后的 12 个月)结束后,
进行减持前,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
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或
证券监管部门允许的方式;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为维护公
司正式挂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制订了《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
下:
1、稳定股价的措施及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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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方
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情形(以下简称“稳
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
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
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
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的 5 个交
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相关内部
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
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后的 6 个月
内,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
毕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 6 个月后,如再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则公司及控
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再次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履行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及方式
(1)第一顺序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①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稳定
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如遇法规规定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则相
应顺延)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
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②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回
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③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
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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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
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⑤如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批准,或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十个交易日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则将启
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顺序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①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公司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或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十个交易日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
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前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
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
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
告。
②在发行人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如遇法规规定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则相应顺延)后,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
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稳定
股价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
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执行上述稳定股价预案。
③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外,还
应符合以下条件: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不低于从公司
上市后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30%。
(3)第三顺序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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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控股股东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或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方案实施完成十个交易日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且不影响发
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任一条件成就之日
起 3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
间、时间等)并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公司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可提出以下具体稳定股价措施:
A.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
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其买入发行人股份计
划的 3 个交易日(如遇法规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则相应顺延)后,其
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B.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
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可不
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
票,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 30%,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
担连带责任。
④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
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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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德汇集团、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按照《公司稳
定股价预案》履行相关义务。
四、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具体而言:
(1)如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认定文件之日起 10 日内,会同控股股东启动回
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
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召
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
回购。
(2)公司股票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按经除权除息等因素累积调整后的发行价加算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
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
2、公司控股股东德汇集团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购回已转
让的原限售股份。具体而言:
①如中国证监会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且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承诺人将在发行人收到有权机关作出的认定文件之日起 10 日内,会同发行人启
动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包
括但不限于配合发行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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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的召开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购回方案
完成购回。
②发行人股票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为按经除权除息等因素累积调整后的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
术平均值的孰高者。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如发行人未能按照
其作出的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本公司购回
(包括通过本公司控制的境内企业购回),本公司应在发行人对本公司提出要
求之日起 10 日内启动购回程序。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德汇集团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如发行人未能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
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本公司在发行人提出要求之日起 10 日内予以赔偿。
3、公司实际控制人薛加玉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
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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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
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6、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会计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
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
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
为准。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陶瓷滤膜及成套设备生产线扩产建设项目”、 面
向废水处理及回用的分离膜装备产业化项目”和“国家级无机膜技术中心建设
项目”。项目建成后,将有助于公司提升研发及生产技术水平、优化产品结构,
扩大生产规模并能有效提升市场份额,有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核心竞
争力。
为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期投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全面整
合公司资源,保证各方面人员及时到位,积极开拓市场及与客户沟通,保证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2)积极开拓新兴应用领域,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在巩固生物与医药、化工等传统优势领域的基础上,大力开拓陶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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膜在特种水处理(如油田回注水、印染废水处理)、食品饮料、高温气体除尘、
安全饮用水等新兴领域的应用,同时把握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和升级改造以及
再生水利用的投资高峰,适时发展市政污水处理与回用业务;通过加强技术研
发、市场推广、客户交流及示范工程建设,力求实现公司产品在新兴领域得到
推广应用,形成公司业务新的重要增长点,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3)加大营销及市场推广力度,扩大国内外市场份额
公司将加大营销力度,建设区域分支机构,提高配套服务质量,以本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为契机,利用募投项目扩大产能、提升技术品质,提高企业知名
度,巩固并提高在国内陶瓷膜市场的市场份额。公司计划未来五年在国内陶瓷
膜市场的占有率保持不低于目前水平。同时,公司将加强海外市场开发力度,
加强与国外企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利用海外业务增长推动公司业绩发展。
(4)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在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的同时,公司将更加注重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和有效执行,进一步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营运的效率与
效果。在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公司将重点梳理和提升原材料
采购决策与控制、销售队伍建设及销售渠道拓展和成本管理、关联交易决策控
制及资金统一管理等管理流程,提升公司的内部管理水平,提高营运效率与效
果。
2、实施上述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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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
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上
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①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
东造成的损失;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
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德汇集团、实际控制人薛加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
承诺人将依法履行各自的相应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
使公司按照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生效的《江苏
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
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承诺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公司利
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予以执行。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发生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薛加玉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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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冲突的承诺函》,有关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久吾高科及其所控制的
企业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在
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久吾高科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
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与久吾高科及其所控制的企业
从事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收购或进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
控制)的投资。
(3)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久吾高科及其所控制的企
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久吾高科,并尽力将该
商业机会让予久吾高科。
(4)本人承诺不会将久吾高科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专有技术、销售渠道、客
户信息等所有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与其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
机构、组织。
(5)本人承诺不会教唆或诱导久吾高科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客户不与其进行
业务往来或交易。
(6)若本人可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从事与久吾高科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的业
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在获知该情形后采取适当方式解
决,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对久吾高科利益的侵害。
(7)本人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
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8)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由此所得收益归久吾高
科所有,本人应向久吾高科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本人应在接到久吾高科董事会
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
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或业务、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并及时向
久吾高科及公众投资者披露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由此给久吾高
科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人拒不赔偿相关
损失的,久吾高科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或上海德汇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分
红,作为本人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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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承诺的有效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为久吾高科实际控制人之
日止。
2、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德汇集团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函》,有关
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久吾高科及其所控制的
企业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
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久吾高科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
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与久吾高科及其所控制的企业
从事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收购或进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
控制)的投资。
(3)本公司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久吾高科及其所控制的
企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久吾高科,并尽力
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久吾高科。
(4)本公司承诺不会将久吾高科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专有技术、销售渠道、
客户信息等所有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与其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
他机构、组织。
(5)本公司承诺不会教唆或诱导久吾高科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客户不与其进
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6)若本公司可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从事与久吾高科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的
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公司将在获知该情形后采取适当方
式解决,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对久吾高科利益的侵害。
(7)本公司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
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8)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由此所得收益归久吾
高科所有,本公司应向久吾高科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本公司应在接到久吾高科
董事会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
法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或业务、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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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久吾高科及公众投资者披露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由此给
久吾高科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拒
不赔偿相关损失的,久吾高科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公司支付的分红,作为本公
司的赔偿。
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久吾高科 5%以上股份的整
个期间内持续有效。
九、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向公司作出了避免或减少关
联交易的承诺:
1、不利用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及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本公司在最近三年内从未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过公司的资金或其
他资产,且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亦将
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3、尽量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一方面按照公平
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
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另一方面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法律文件以及久吾高科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进行充
分信息披露;
4、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公司谋求
任何超出上述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本人/本公司将通过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
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
此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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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违反股份回购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承诺的约束
措施
①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并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
②公司未能按照前述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不足部分将全
部由公司控股股东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购回(包括通过控股股东控制的境内企业
购回)。如控股股东未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购回,公司将在控股股东逾期后 20 日
内督促其履行购回义务,对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
并及时披露进展等。
③公司未能按照前述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公司控股
股东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赔偿。如控股股东未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将在控股股东逾期后 20 日内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对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
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并及时披露进展等。
(2)公司未履行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全体股东实施
现金分红。
2、公司控股股东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违反股份回购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承
诺的约束措施
①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并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
②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承诺人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
为承诺人对投资者的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承诺人未采取或未同意采取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承诺人将在前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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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声明的约束措施
①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承诺人应向发行人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②由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③承诺人拒不上缴收益或赔偿相关损失的,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承
诺人支付的分红,作为承诺人的赔偿。
(4)公司控股股东违反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及延长锁定期限承诺的约
束措施
①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承诺人应向发行人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由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④承诺人拒不上缴收益或赔偿相关损失的,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承
诺人支付的分红,作为承诺人的赔偿。
3、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未按以上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
本人或上海德汇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为本人对投
资者的赔偿。
本人签署本承诺后,即视为本人作为上海德汇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上海
德汇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由发行人直接扣减上海德汇集团有限公司相应分红的
不可撤销的决议和授权。
(2)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及延长锁定期限承诺的
约束措施
①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向发行人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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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由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④本人拒不上缴收益或赔偿相关损失的,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
或上海德汇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分红,作为本人的赔偿。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承诺
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未能履行前述承诺,发行人可相应扣减应支付给本人的工资薪酬及
持股分红(如有),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为本人对投资者的赔偿。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或未同意采取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
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及延长锁定期
限承诺的约束措施
①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向发行人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由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④本人拒不上缴收益或赔偿相关损失的,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
支付的分红,作为本人的赔偿。
5、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青骓蹑影、南工大资产公
司、维思捷朗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青骓蹑影、南工大资产
公司、维思捷朗违反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声明的约束措施
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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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承诺人应向发行人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②由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③承诺人拒不上缴收益或赔偿相关损失的,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
企业支付的分红,作为本企业的赔偿。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青骓蹑影、南工大资产
公司、维思捷朗违反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①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承诺人应向发行人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由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④承诺人拒不上缴收益或赔偿相关损失的,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承
诺人支付的分红,作为承诺人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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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1 号)核准,公司首次开发行新股不超
过 1,61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原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
“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本次公开发行总量为 1,61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
行价格为 11.97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188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久吾高科”,股票代码 300631;
本次公开发行的 1,610 万股票将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 网 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内容不再赘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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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简称:久吾高科
(四)股票代码:300631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414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610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
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1,610 万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7 年 3 月 23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发行后
股东名称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德汇集团 2,000.00 31.18% 2020 年 3 月 23 日
青骓蹑影 720.00 11.23% 2018 年 3 月 23 日
南工大资产公司(SS) 469.00 7.31% 2018 年 3 月 23 日
维思捷朗 413.25 6.44% 2018 年 3 月 23 日
邢卫红 170.0274 2.65% 2018 年 3 月 23 日
范益群 150.0274 2.34% 2018 年 3 月 23 日
捷奕创投 130.08 2.03% 2018 年 3 月 23 日
维思投资 80.25 1.25% 2018 年 3 月 23 日
杨刚 40.00 0.62% 2018 年 3 月 23 日
杨建民 30.00 0.47% 2018 年 3 月 23 日
金万勤 30.00 0.47% 2018 年 3 月 23 日
张宏 25.00 0.39% 2018 年 3 月 23 日
黄培 20.0274 0.31% 2018 年 3 月 23 日
王沛 20.0274 0.31% 2018 年 3 月 23 日
WANG ZHAOHUI(汪朝晖) 20.0274 0.31% 2018 年 3 月 23 日
刘飞 20.00 0.31% 2018 年 3 月 23 日
陈先钧 20.00 0.31% 2018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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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后
股东名称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王肖虎 20.00 0.31% 2018 年 3 月 23 日
漆虹 20.00 0.31% 2018 年 3 月 23 日
潘锁良 20.00 0.31% 2018 年 3 月 23 日
周邢 20.00 0.31% 2018 年 3 月 23 日
吴健 20.00 0.31% 2018 年 3 月 23 日
杨积衡 15.00 0.23% 2018 年 3 月 23 日
王志员 15.00 0.23% 2018 年 3 月 23 日
方遒 15.00 0.23% 2018 年 3 月 23 日
王怀林 10.2312 0.16% 2018 年 3 月 23 日
景文珩 10.00 0.16% 2018 年 3 月 23 日
陈日志 10.00 0.16% 2018 年 3 月 23 日
汪效祖 10.00 0.16% 2018 年 3 月 23 日
梁小军 10.00 0.16% 2018 年 3 月 23 日
魏煦 10.00 0.16% 2018 年 3 月 23 日
晋欣蕾 10.00 0.16% 2018 年 3 月 23 日
魏晓菁 10.00 0.16% 2018 年 3 月 23 日
李卫星 10.00 0.16% 2018 年 3 月 23 日
顾学红 10.00 0.16% 2018 年 3 月 23 日
时权 3.1154 0.049% 2018 年 3 月 23 日
时蓓 3.1154 0.049% 2018 年 3 月 23 日
时蕾 3.1154 0.049% 2018 年 3 月 23 日
时华 3.1154 0.049% 2018 年 3 月 23 日
时衡 3.1154 0.049% 2018 年 3 月 23 日
时量 3.1154 0.049% 2018 年 3 月 23 日
王凤仪 3.00 0.047% 2018 年 3 月 23 日
郭圣超 2.0274 0.032% 2018 年 3 月 23 日
胡金寿 2.00 0.031% 2018 年 3 月 23 日
吴耀忠 2.00 0.031% 2018 年 3 月 23 日
孙丽萍 1.50 0.023% 2018 年 3 月 23 日
时盛 1.335 0.021% 2018 年 3 月 23 日
陆骏 1.00 0.016% 2018 年 3 月 23 日
束元松 1.00 0.016% 2018 年 3 月 23 日
林金娣 1.00 0.016% 2018 年 3 月 23 日
吴达奎 1.00 0.016% 2018 年 3 月 23 日
张岳泉 1.00 0.016% 2018 年 3 月 23 日
杜德华 1.00 0.016% 2018 年 3 月 23 日
徐巧月 1.00 0.016% 2018 年 3 月 23 日
陆娟英 1.00 0.016% 2018 年 3 月 23 日
王维荣 1.00 0.016% 2018 年 3 月 23 日
朱静维 0.50 0.008% 2018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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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后
股东名称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一 2018 年 3 月 23 日
161.00 2.51%

网上发行股份 1,610.00 25.10% 2017 年 3 月 23 日
合计 6,414.00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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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JiuWu Hi-Tech Co., Ltd.
2、注册资本 4,804 万元(发行前)
3、法定代表人 魏冬
4、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7 年 12 月 22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00 年 10 月 31 日
5、住所、邮政编码 南京市浦口区园思路 9 号(211808)
膜、膜组件、膜分离设备、水处理设备、气体分离设备和过程工
业产品及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设备安装及技术服务,电子
计算机及配件、软件的开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6、经营范围 的进出口业务,市政公用工程、工业污水处理工程、饮用水和纯
水处理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大气环境治理工程的技术开
发、设计、总承包、技术服务、投资,环保及水务设施的运营管
理,水资源管理。
公司从事以陶瓷膜为核心的膜分离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并以此为
基础面向过程分离与特种水处理领域提供系统化的膜集成技术整
7、主营业务 体解决方案,包括:研发、生产陶瓷膜材料及膜分离成套设备,
根据客户需求设计技术方案、实施膜分离系统集成,以及提供运
营技术支持与运营服务等。
8、所属行业 C35 专业设备制造业
9、联系电话、传真 025-58109595、025-58209595
10、电子信箱 ir@jiuwu.com
11、董事会秘书 程恒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持股情况

2016 年 6 月 11 日- 持有德汇集团 21.82%的股权,德汇集
1 魏冬 董事长
2019 年 6 月 10 日 团持有公司 31.18%的股权
2016 年 6 月 11 日- 持有德汇集团 9.09%的股权 ,德汇集团
2 陈晓东 董事
2019 年 6 月 10 日 持有公司 31.18%的股权
2016 年 6 月 11 日-
3 范克银 董事、总经理 未持股
2019 年 6 月 10 日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16 年 6 月 11 日-
4 韩连生 董事 未持股
2019 年 6 月 10 日
2016 年 6 月 11 日-
5 刘飞 董事 直接持有 20 万股
2019 年 6 月 10 日
持有杭州捷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70%的股权,杭州捷盈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有维思投资 1.05%的股权
2016 年 6 月 11 日-
6 孙健 董事 持有维思投资 8.03%的股权,维思投
2019 年 6 月 10 日
资持有公司 1.25%的股权;持有维思
捷朗 1.21%的股权,维思捷朗持有公
司 6.44%的股权
2016 年 6 月 11 日-
7 郭立玮 独立董事 未持股
2019 年 6 月 10 日
2016 年 6 月 11 日-
8 吕伟 独立董事 未持股
2019 年 6 月 10 日
2016 年 6 月 11 日-
9 姜涟 独立董事 未持股
2019 年 6 月 10 日
2016 年 6 月 11 日-
10 贾健 监事会主席 未持股
2019 年 6 月 10 日
2016 年 6 月 11 日-
11 李荣昌 监事 未持股
2019 年 6 月 10 日
2016 年 6 月 11 日-
12 常冬杰 监事 未持股
2019 年 6 月 10 日
2016 年 6 月 11 日-
13 闫勇 副总经理 未持股
2019 年 6 月 10 日
副总经理、董事 2016 年 6 月 11 日-
14 程恒 未持股
会秘书 2019 年 6 月 10 日
2016 年 6 月 11 日-
15 方遒 副总经理 直接持有 15 万股
2019 年 6 月 10 日
2016 年 6 月 11 日-
16 魏煦 副总经理 直接持有 10 万股
2019 年 6 月 10 日
2016 年 6 月 11 日-
17 潘锁良 副总经理 直接持有 20 万股
2019 年 6 月 10 日
副总经理、技术 2016 年 6 月 11 日-
18 杨积衡 直接持有 15 万股
中心主任 2019 年 6 月 10 日
2016 年 6 月 11 日-
19 王肖虎 副总经理 直接持有 20 万股
2019 年 6 月 10 日
财务负责人兼 2016 年 6 月 11 日-
20 晋欣蕾 直接持有 10 万股
财务部部长 2019 年 6 月 10 日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德汇集团,德汇集团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德汇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1年4月23日
注册资本 6,600.00万元
实收资本 6,6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03307252Y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200号2905-2908室
主要经营地 上海市
股东构成 薛加玉持股63.64%,魏冬持股21.82%,陈晓东持股9.09%,孔刘柳持股5.46%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产业投资,科技创业投资,企业购并,企业管理咨询、财务
经营范围 咨询,企业形象策划(除广告),对高科技产品的开发及其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
投资及资产管理,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相关性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项目 2016年9月30日(2016年1-9月) 2015年12月31日(2015年度)
主要财务数据 总资产 80,239.84 77,340.59
(母公司报表) 净资产 15,229.22 15,468.50
(单位:万元) 净利润 17.12 5,548.05
审计情况 经中惠会计师审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久吾石化、德汇集团控
制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及简要财务状况如下: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认 实收资本/实 主要经营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缴出资额 缴出资额 地
上海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4.12.15 1,000.00 万元 1,000.00 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 655 号 1201 室 上海市 投资与投资管理,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相关性
上海德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03.4.9 500.00 万元 500.00 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 655 号 1203 室 上海市 实业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相关性
上海德汇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2003.4.22 100.00 万元 100.00 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 655 号 1205 室 上海市 财务咨询,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相关性
上海德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7.7.2 5,000.00 万元 5,000.00 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路 665 号三楼 A23 室 上海市 创业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相关性
张家港德联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江苏省苏
2011.8.26 10,000.00 万元 10,000.00 万元 江苏省张家港市张杨公路悦丰大厦 808 室 创业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相关性
伙) 州市
江苏省苏 机器人与机电一体化产品的研发、生产、销
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9.1.21 1,561.27 万元 1,561.27 万元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 99 号
州市 售,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相关性
凯鑫森(上海)功能性薄膜产业有 光学膜、高性能光学级基膜的研发和生产,
2009.11.18 24,054.91 万元 24,054.91 万元 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合展路 188 号 2 幢 上海市
限公司 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相关性
材料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上海绘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05.9.7 17,000.00 万元 17,000.00 万元 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合展路 188 号 1 幢 上海市
技术服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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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要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2016 年 9 月 30 日/2016 年 1-9 月
企业名称 审计情况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上海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837.39 1,235.39 62.71
经中惠会计师
上海德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072.96 552.96 37.13
审计
上海德汇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126.60 126.60 1.25
上海德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999.02 6,874.17 397.60
张家港德联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未经审计
6,158.75 6,138.28 1,723.15
伙)
经江苏公证天
业会计师事务
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2,113.57 14,007.44 -81.86
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
经上海新沪会
凯鑫森(上海)功能性薄膜产业有限
20,460.05 13,111.51 -1,005.94 计师事务所有
公司
限公司审计
上海绘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7,499.99 2,395.05 26.61 未经审计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度
企业名称 审计情况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上海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5,484.06 61,897.95 8,511.09
上海德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035.83 515.83 -3.88
上海德汇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125.35 125.35 -3.59 经中惠会计师
上海德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819.18 6,676.54 548.29 审计
张家港德联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4,278.86 4,278.86 -3.83
伙)
经江苏公证天
业会计师事务
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1,822.90 14,154.78 582.52
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
经上海新沪会
凯鑫森(上海)功能性薄膜产业有限
19,429.16 14,117.44 -3,310.70 计师事务所有
公司
限公司审计
上海绘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7,742.76 2,368.44 -1,314.15 未经审计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薛加玉持有德汇集团 63.64%股权,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
下:
姓名 出生年份 国籍 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
薛加玉 1966 年 中国 无 320304196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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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加玉的个人履历为:1988-1997 年,于江苏巨龙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任财务
处长、副总经济师;1997-1999 年,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投资银行部副总
经理;1999-2000 年,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任投资银行部总经理;2000-2001 年,
于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执行总裁;2001 年至今,于德汇集团任董事长。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久吾石化外,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薛加玉及其配偶陈德华其他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29,753 名,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
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德汇集团 2,000.00 31.18
2 青骓蹑影 720.00 11.23
3 南工大资产公司(SS) 469.00 7.31
4 维思捷朗 413.25 6.44
5 邢卫红 170.0274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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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一户 161.00 2.51
7 范益群 150.0274 2.34
8 捷奕创投 130.08 2.03
9 维思投资 80.25 1.25
10 杨刚 40.00 0.62
合计 4,333.63 67.56
注:SS是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表示其为国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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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概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1,610 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 1,610 万股,占本次
发行总量的 100%。本次发行全部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1.97 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4.81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19.78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发行
后总股数按本次发行 1,610 万股计算);
(3)17.21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 2016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4)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 2016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发行后总股数按本次发
行 1,610 万股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本次发行网上
定价发行为 1,610 万股,中签率为 0.0128915876%,有效认购倍数为 7,756.99652
倍。
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13,743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
包销比例为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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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9,271.7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852.64 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15,419.06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
[2017]0670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3,852.64 万元,明细如下:
序号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
1 保荐费用、承销费用 2,882.00
2 审计费用、验资费用 460.00
3 律师费用 150.00
4 本次发行信息披露费用 332.00
5 股份登记费、上市初费、材料印刷费等 28.64
每股发行费用 2.39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15,419.06 万元。
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资金净额为 0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31 元(以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52 元(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阅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0.6052 元(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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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每股收益:0.5208 元(按照 2016 年度经审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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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和母公司资产负债
表,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 1-9 月的合并和母公司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16】4596 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
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
债表,2016 年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中汇
会阅【2017】012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
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
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
营情况”中公司 2016 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主要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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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
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7年3月9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
项: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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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保荐代表人: 张翼、郁韡君
项目协办人: 无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国泰君安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
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
荐意见如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久吾高科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久吾高科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的条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久吾高科的保荐机构并推荐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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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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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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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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