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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明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12-08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 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2016 年 12 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易
明医药”、“易明药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4,229.00 万股,本次发行 4,743.00 万股,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为 18,972.00 万股。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帆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2017 年 6 月 8 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
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战先生、尚磊先生、金小平先生、庞
国强先生、许可先生分别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2017 年 6 月 8 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
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彭辉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前进女士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西藏易水份额,也不由西藏易
水回购该部分份额。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西藏易家团、西藏易水分别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华金天马作出承诺并保证:自易明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易明药业股份,也不由易明药业回购
该部分股份。
若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
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公
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如本企业未履行承诺,本企业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嘉泽创投、天星海容分别作出承诺并保证:自易明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易明药业股
份,也不由易明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企业(公司)未履行承诺,本企业(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周宏伟先生、宋民宪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
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
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
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还应兼顾公
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利
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的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
(现金)分配。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例
(1)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①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A、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③项处
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股票股利分配,如公司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满足
现金分红后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
(二)回报规划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还审议通过了上市后未来三年的《股东未
来分红回报规划》,就公司上市后的分红事项做出了规划,具体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不影响现金股利分配
预案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及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的情况下,
公司上市后三年中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20%,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盈利情
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进行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遵照以下要求:第一,公司发展阶段
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第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第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处理。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
预案时,应就公司发展阶段和未来资金支出计划做出适宜的说明。
发行上市后公司具体股利分配政策及未来分红规划请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
四节股利分配政策”相关内容。
四、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帆先生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 3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若减持
公司股票,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
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违反
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
归公司所有。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
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
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
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本人在减持公司 A 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二)作为公司董事的股东周战先生、尚磊先生分别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若减持
公司股票,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公
司股票并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违反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股票
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
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
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
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本人在减持公司 A 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三)作为公司董事的股东金小平先生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若减持
公司股票,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公
司股票并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违反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股票
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四)华金天马承诺:
易明药业股票上市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易明药业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本企业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完毕。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易明药业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易明药业股票并于减持前 3 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企业违反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企
业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易明药业所有。
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易明药业股份总数的 1%;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
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企业所持易明药业股份低于 5%的,本企业将在减持后 6 个
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
让比例不得低于 5%;本企业在减持公司 A 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发
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若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
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
得进行股份减持。
(五)嘉泽创投、天星海容分别承诺:
易明药业股票上市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易明药业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本企业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完毕。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易明药业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易明药业股票并于减持前三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企业违反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
企业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易明药业所有。
五、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将严格按照股价稳定方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股价稳定方案项下
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当年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
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发行人、控
股股东、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规定及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承诺,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
定发行人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
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发行人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发行人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发行人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
式稳定股价,发行人应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事会,讨论发行人向社会公众
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发行人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
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发行人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发行人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
措施的条件的,发行人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
件”(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发行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
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
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
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发行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案。
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后,发行人应确保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发行人回购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发行人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帆先生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
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
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
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
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
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
条件。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
件”(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
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自发行人
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
的增持资金不超过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
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发行人回购股票,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实施完毕,
发行人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
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及时通
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
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
股份的计划;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计划后 3 个交
易日内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可不再实施买入公司
股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
件”(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
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超过上
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对于发行人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
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发行
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
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发行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发行人将以单次不超过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
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
施现金分红。
3、如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上
述事项发生之日起由发行人将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
完毕。
5、上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承诺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
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并保证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
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
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并保证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
后,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
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本人将购回已
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
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
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保证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
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
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
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
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本机构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未能勤勉尽责,为
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师承诺:本机构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未能勤勉尽责,为
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此
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周期,募集资金到位后,募投项目不能立
即产生收入和利润。若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盈
利时,本次发行后公司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
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
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从而导
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应对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收益采取的措施
为最大限度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拟通过以下措施来防范即期回报被摊
薄风险和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
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
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公司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账后及时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加快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三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完善公司产品结构、增强研发能力、整
合和优化营销网络,同时开发具有西藏特色的产品,充分发挥公司优势。
根据三个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及配套仓库
项目和青稞茶系列健康产品新建项目投产后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将大幅提
高;研发中心建成将提升公司对药物的研发和测试能力,吸引更多的高层次技术
人员加入公司的研发团队,形成更加强大的自主创新力量,加快新产品的推出速
度,间接发挥经济效益;营销网络整合及建设项目实施后,将快速提升公司产品
的市场覆盖和销售收入规模,对新产品的快速和成功上市提供有力的保证和良好
的营销平台。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
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建设,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3、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
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订
了《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
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
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
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二)关于公司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帆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
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
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
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八、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关于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并保证: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
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帆先生承诺并保证: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8)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三)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保证: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8)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
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4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新股不超过4,743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
下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4,743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下
最终发行数量为474.3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4,268.70万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6.06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884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易明医药”,股票代码“002826”。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4,743万股新股将于2016年12月9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
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12月9日
3、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4、股票代码:00282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8,972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743万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4,743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0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
制及期限请参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4,743万股
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总 可上市交易时间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
(股) 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月)
高帆 50,744,682 26.7471% 2019 年 12 月 9 日 36
华金天马 22,365,957 11.7889% 2017 年 12 月 9 日 12
周战 14,361,702 7.5699% 2017 年 12 月 9 日 12
尚磊 9,574,468 5.0466% 2017 年 12 月 9 日 12
天星海容 8,444,681 4.4511% 2017 年 12 月 9 日 12
首次
嘉泽创投 8,444,681 4.4511% 2017 年 12 月 9 日 12
公开
发行 金小平 7,659,574 4.0373% 2017 年 12 月 9 日 12
前已 庞国强 5,744,681 3.0280% 2017 年 12 月 9 日 12
发行 西藏易家团 4,050,000 2.1347% 2019 年 12 月 9 日 36
的股
西藏易水 3,240,000 1.7078% 2019 年 12 月 9 日 36

彭辉 2,872,340 1.5140% 2017 年 12 月 9 日 12
周宏伟 2,872,340 1.5140% 2017 年 12 月 9 日 12
宋民宪 957,447 0.5047% 2017 年 12 月 9 日 12
许可 957,447 0.5047% 2017 年 12 月 9 日 12
小计 142,290,000 75.00% - -
首次 网下配售的股份 4,743,000 2.5000% -
公开 网上发行的股份 42,687,000 22.5000% - 0
发行
股份 小计 47,430,000 25.00% - -
合计 189,720,000 100.00% -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IBET AIM PHARM. INC.
注册资本:14,229.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帆
成立日期:2007 年 12 月 29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4 年 12 月 31 日
注册地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 6 号
邮政编码:850000
电话:028-61708720、0891-6862369
传真:028-82768061、0891-6862370
互联网网址:www.emyy.cn
电子信箱:ir@ ymky.com
董事会秘书:许可
经营范围:销售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化
学原料药(仅限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权或合作开发的产
品)、抗生素原料药(仅限用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权或
合作开发及子公司生产使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限期至 2019 年 7 月 23 日);批
发Ⅲ类;注射穿刺器械;医用核磁共振设备;医用高能射线设备;介入器材;Ⅱ
类、Ⅲ类;手术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除
角膜接触镜)、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
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医用 X 射线设备、医用核素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
器、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植入材料、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
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口腔科材料,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缝
合材料及粘合剂,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Ⅱ类:医用 X 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
中医器械,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口腔科设备及器具,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
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5 月 28 日);
药材研发及技术成果转让;营销策划;市场调研、推广、开发;健康咨询;房屋
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主营业务:易明医药主要从事化学药(原料药和制剂)以及中成药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易明医药属于C27医药制造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直接持股数量
姓名 职务关系 本届任期
(万股)
高帆 董事长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5,074.4682
周战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1,436.1702
尚磊 副董事长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957.4468
金小平 董事、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765.9574
庞国强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574.4681
王强 董事、财务总监 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 -
宋瑞霖 独立董事 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 -
郑斌 独立董事 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 -
温泉 独立董事 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 -
王晨 监事会主席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
彭辉 监事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287.2340
李前进 职工监事 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 -
许可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95.7447
高帆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50,744,682 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为 35.66%;同
时,作为西藏易水、西藏易家团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
7,290,000 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为 5.13%。
公司职工监事李前进女士持有西藏易水 47.40 万元合伙出资份额、合伙份额
占比为 5.56%,西藏易水直接持有公司 324.00 万股股份。因此,李前进通过西藏
易水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高帆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50,744,682 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为 35.66%;同
时,作为西藏易水、西藏易家团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
7,290,000 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为 5.13%;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高帆先生,男,汉族,1968 年生,中国籍,北京大学 EMBA,居民身份证
号码:41010319680909****。曾任职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03 年起陆续
创立海南易明、易明康元,历任海南易明董事长、易明康元董事长、易明有限董
事长,2014 年 12 月至今任易明医药董事长。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上市前(发行结束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82,775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
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总股本比例
1 高帆 50,744,682 26.7471%
2 华金天马 22,365,957 11.7889%
3 周战 14,361,702 7.5699%
4 尚磊 9,574,468 5.0466%
5 天星海容 8,444,681 4.4511%
6 嘉泽创投 8,444,681 4.4511%
7 金小平 7,659,574 4.0373%
8 庞国强 5,744,681 3.0280%
9 西藏易家团 4,050,000 2.1347%
10 西藏易水 3,240,000 1.7078%
合计 134,630,426 70.962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4,743万股,全部为新股。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发
行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474.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4,268.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6.06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5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量为2,693,75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量为14,016,678.60
万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7,404.47892
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西藏易明西雅医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
询价及推介公告》”)和《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2016
年11月22日(T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
发行数量为474.3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268.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5,679.42231倍;网
上有效申购倍数为3,283.59421倍,中签率为0.0304544330%。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
网下发行公募社保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2,373,756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50.05%,配售比例为0.03829998%;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474,159股,占
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10.00%,配售比例为0.02468421%;其他类投资者获配数量
为1,895,085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39.95%,配售比例为0.01007017%。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
数量为90,295股,包销金额为547,187.70元,包销比例为0.190375%。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8,742.58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已于2016年11月28日对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506号
《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约为3,560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保荐费 2,120
2 审计、评估、验资、律师费 1,038
3 信息披露费用、新股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合计 3,560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0.75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
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5,182.58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2.77元/股(以公司截至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
的净资产值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26元/股(按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3-2015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发行人会计师审计,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
财务数据亦已经发行人会计师审阅,相关财务数据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
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结合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状况、发行人 2016 年 1-9 月已实现的
经营业绩以及后续合同情况等因素,公司对 2016 年度经营业绩进行了合理预计,
相关数据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详细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关注。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2016年11月14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除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召开董事会、2016年11月21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子公司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向成都银行彭州支行的贷款变更担保方式
的议案》外,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保荐人(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3、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4、电话:010-68566685、010-68566670
5、传真:010-68566707、010-68566708
6、保荐代表人:邵伟才、郭晓光
7、项目协办人:李杨
8、项目组成员:陈国星、朱捷、阚道平、王亚东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
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同意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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