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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志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已取消)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6-08-08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田园东路 1 号、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号-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二零一六年八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8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
网,网址 www.cs.com.cn;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以及发行人
网站(www.dazhitech.com)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蔡志华及其亲属刘红霞、蔡志斌、姚允倡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朗酬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蔡雪凯、至善创投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蔡志华、蔡志斌、陆正华、张淑珍、
范圣红、陆少红、陈蔡喜、罗迎花、董世才、刘红霞、张立茗同时承诺:
(1)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蔡志华,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蔡志
斌,公司董事陆正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蔡喜、罗迎花、董世才、张立茗、刘
红霞同时承诺: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的锁定期。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超过股本总额 5%的股东蔡志华、刘红
霞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蔡志华、刘红霞将严格遵
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
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一)
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二)
如发生蔡志华、刘红霞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蔡志华、刘红霞已经全额承
担赔偿责任。
蔡志华、刘红霞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则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
蔡志华、刘红霞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蔡志华、刘红霞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
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
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
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
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发行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
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发行人回购股票
(1)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
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4)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
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发行人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
人的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发行人股
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发行人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
其履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如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
行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募集及上市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
成直接损失的,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志华承诺:如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本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公
开发售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及锁定期结束后本
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其本人将依法就上
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的除外。
(四)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广发证券制作、出具的公开募集及
上市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
失的,广发证券将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
广发证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广发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天健所制作、出具的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
天健所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天健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中伦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
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中伦所过错致使
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
接损失的,中伦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中广信制作、出具的文件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中广
信将依法与发行人一起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中广信能够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针对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情况、发展态势和面临的主要风险的改
进措施
1、加强技术创新,推进产品升级
公司所处行业为表面工程化学品行业,处于较为充分的竞争环境当中,且行
业内生产企业数量较多、市场集中度较低。随着国内表面工程化学品行业的发展,
企业之间的竞争将日趋激烈,科研实力薄弱、产品质量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将逐渐
被市场淘汰,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企业将逐步成长为市场领导者。若公司不能持
续保持与国内外竞争对手在国内市场的竞争优势,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
利影响。公司面临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将在经营现有产品的基础上,继续密切关注市场的新变化和新需求,不
断完善现有技术,并研究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进一步发展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
提升公司盈利能力,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2、提高市场推广力度,优化客户结构
公司现有产能基本能够满足下游行业中小企业的订单需求,但在经营实践
中面对下游行业大型企业的订单需求时,仍面临产能瓶颈,甚至因产能限制而
无法获取更多的订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的产能得以提高。在中国
整体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市场拓展力度,满足下游大型企业
的产品需求,优化客户结构,并通过规模效应提高自身盈利能力,降低本次发行
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二)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
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开展募投项目的
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项目的进展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
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将
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使用规范,
并接受保荐机构、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督。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力度
本次发行后,公司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对公司市场开拓、生产管理以及人
员管理等方面都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将进一步完善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加
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力度,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日
常运行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控制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提升盈利能力,从而降低
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尽最大努力确保公司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执行,并就此作出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进行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2014 年 4 月 15 日,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
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
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
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
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
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4、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
出除外)发生,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单一
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2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2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20%以上的部分,公司可以采
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3)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时的现金分红比例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
项对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地拟订具体
分红方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董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
的股东大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
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
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
分红的原因、资金使用规划及用途等,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将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状况
的变化,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司保证现
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8、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9、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10、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程序: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
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11、股利分配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全资子公司适用的《公司章程》已做出如下规定:
1、每年现金分红的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并确保母公
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
2、实行与母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制定了《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
回报规划》,对上市当年及未来两年的利润分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
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志华已出具了《关于与广
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
下:“(1)本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2)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保证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
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经济组织。
(3)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家庭成员及本
人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公司保证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
购、兼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
济组织。
(4)本人严格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行
为,并对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为了规范和减少与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已向公司出
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承诺“将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规范必要的关
联交易。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将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同时,在关联交易决策时履行相应的回
避程序,确保与发行人发生必要的关联交易时,不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合法
权益。”
八、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在承诺期内,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时,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未经公司许可,该等人员离职后二年内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相似业务的工作。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
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44 号)核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总量不超过 1,75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
行的方式,网上发行数量 1,75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1.95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51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 “达志科技”,股票代码
“300530”。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1,750 万股股票将于 2016 年 8 月 9 日起上
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 年 8 月 9 日
3、股票简称:达志科技
4、股票代码:300530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25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750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
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网上发行的 1,750 万股
股份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 蔡志华 42,277,680.00 60.40% 2019 年 8 月 9 日
2 刘红霞 4,697,520.00 6.71% 2019 年 8 月 9 日
广州至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3 2,042,400.00 2.92% 2017 年 8 月 9 日
限合伙)
4 蔡雪凯 1,531,800.00 2.19% 2017 年 8 月 9 日
5 广州市朗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440,000.00 2.06% 2019 年 8 月 9 日
6 蔡志斌 510,600.00 0.73% 2019 年 8 月 9 日
小计 52,500,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上发行 17,500,000.00 25.00% 2016 年 8 月 9 日
小计 17,500,000.00 25.00% -
合计 70,000,000.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Guangdong DaZhi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Company
注册资本:5,2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志华
成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12 日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11 年 9 月 26 日
公司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田园东路 1 号、2 号
邮政编码:511356
电话号码:020-32221952
传真号码:020-32221966
互联网地址:www.dazhitech.com
电子信箱:dazhitech@126.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人:蔡志斌、杜涛
证券投资部电话:020-32221952
经营范围: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开发服务;环保技术咨询、交流服务;
环保技术转让服务;专项化学用品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初级形
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
(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降解塑料制品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
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有机化学原
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无机盐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
品除外);其他非危险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其他合成材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
化学品除外);金属建筑装饰材料制造;金属表面处理机械制造;工程环保设施施
工;水处理设备制造;水处理设备的研究、开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销售本公
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
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
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工产品零售(危
险化学品除外);金属制品批发;电子产品批发;环保设备批发;商品零售贸易(许
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化学试剂和助剂销
售(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电镀设备及装置制造;危险化学品制造;化
工产品批发(含危险化学品;不含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化工产品零售(含
危险化学品;不含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
主营业务:新型环保表面工程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序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合计
号 数 数
2014 年 8 月-2017
1 蔡志华 董事长、总经理 4,227.77 - 4,227.77
年8月
2014 年 8 月-2017
2 刘红霞 总工程师 469.75 43.32 513.08
年8月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8 月-2017
3 蔡志斌 51.06 - 51.06
董事会秘书 年8月
2014 年 8 月-2017
4 陆正华 董事 - 3.99 3.99
年8月
2014 年 8 月-2017
5 余伟俊 独立董事 - - -
年8月
2014 年 8 月-2017
6 叶保辉 独立董事 - - -
年8月
2014 年 8 月-2017
7 张淑珍 监事会主席 - 19.40 19.40
年8月
2014 年 8 月-2017
8 范圣红 监事 - 3.40 3.40
年8月
2014 年 8 月-2017
9 陆少红 监事 - 0.77 0.77
年8月
2014 年 8 月-2017
10 陈蔡喜 副总经理 - 0.68 0.68
年8月
2014 年 8 月-2017
11 罗迎花 副总经理 - 6.81 6.81
年8月
2014 年 8 月-2017
12 董世才 财务总监 - 3.40 3.40
年8月
2014 年 8 月-2017
13 张立茗 技术总监 - 5.11 5.11
年8月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蔡志华。本次发行前,蔡志华持有公司
股份 4,227.768 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80.53%,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志华除直接控股本公司、以及通过本公
司间接控股广州科佐、江门科佐、惠州达志外,未控制其他企业。有关蔡志华的
具体情况如下:
蔡志华,董事长、总经理,出生于 1962 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8 年被聘为广州市首批标准化专家库专家,2013 年
被聘为广东省表面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2014 年被聘为广东工业大学工
程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老师,是“三价铬电镀条件”、“不锈钢表面氧化着色技
术规范和试验方法”等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曾任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第
5693 厂化学工程师,深圳市湾厦化工有限公司工程师,后成为公司的创始人。
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1,629 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
股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蔡志华 4,227.77 60.40%
2 刘红霞 469.75 6.71%
3 广州至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4.24 2.92%
4 蔡雪凯 153.18 2.19%
5 广州市朗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44.00 2.06%
6 蔡志斌 51.06 0.73%
中国银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
7 10.10 0.14%
易担保证券账户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
8 9.36 0.13%
保证券账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
9 8.55 0.12%
易担保证券账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
10 8.55 0.12%
保证券账户
合计 5,286.56 75.5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750 万股,全部为新股
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每股发行价:11.95 元/股。对应的发行市盈率:
1、发行前市盈率:17.32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
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2、发行后市盈率: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
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
行的方式。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 1,750 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 96,092,209,500
股,中签率为 0.0182116741%,超额认购倍数为 5,490.98340 倍。本次网上发行
余股 41,452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912.50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8 月 4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天健验[2016]第 7-89 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3,292.69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费用项目 金额
发行承销保荐费 2,800.00
审计验资费 158.00
律师费用 145.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179.00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10.69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1.88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本)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17,616.63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14 元(按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52 元/股(按照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16〕7-46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及 2016 年 1-3 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
计,但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16〕
7-378 号”审阅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
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
股说明书。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所处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正常经营,
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改变,核心技术人员及开发团队保持稳定,亦未发生其他可
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一、2016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及简要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所载的 2016 年 1-6 月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 2016 年 1-6 月主要合并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6 月 30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增减幅度
流动资产 21,553.44 19,761.17 9.07%
流动负债 1,436.93 1,096.59 31.04%
资产总额 29,978.78 27,352.01 9.6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27,658.86 25,372.43 9.0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5.27 4.83 9.11%
(元)
项目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1-6 月 增减幅度
营业收入 6,205.76 6,421.84 -3.36%
营业利润 2,602.60 2,421.85 7.46%
利润总额 2,718.06 2,424.27 12.1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2,286.43 2,053.71 11.3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1,992.34 2,051.64 -2.89%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4 0.39 12.8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0.38 0.39 -2.56%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62% 9.09% -0.4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7.51% 9.08% -1.57%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01.39 1,837.93 -12.87%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0.31 0.35 -11.43%
额(元)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
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2016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6,205.76 万元,同比上年下降 216.08 万
元,降幅 3.36%;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2,286.43 万元,同比上年增加 232.72
万元,增幅 11.33%。受原材料价格下降影响,公司部分产品销售价格下降较快,
故公司减少了该相关产品的生产,因此 2016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略有下降。
同时,原材料的价格下降使得公司毛利率较上期有所增长,净利润水平相应提高。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及净资产均较上年度末有所增长,资产
质量良好,财务状况稳定。
二、2016 年 1-9 月经营情况预计
公司预计 2016 年 1-9 月可实现营业收入 9,000 万元-9,400 万元,较上年同
期的 9,454.44 万元基本持平;预计 2016 年 1-9 月实现净利润 3,150.00 万元
-3,43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的 3,117.06 万元有所增长。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
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本公司自 2016 年 7 月 27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存在未决诉讼,但对本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小,也未对本
公司的发行条件产生影响。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保荐代表人:林焕伟、詹晓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577
二、上市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
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申请其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
责任。
(以下无正文)
附: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6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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