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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5-26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 1 号中水园乙 3 号楼 105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二零一五年五月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引
力传媒”)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e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一、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罗衍记与蒋丽夫妇及其控制的持股企业合众创世承诺:所持
公司股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
购所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累计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本公司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及总裁罗衍记承诺: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
公司股份,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本人持有合众创世 100%的股权,自引力传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合众创世的股权。
公司股东罗衍玉承诺:自引力传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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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引力传媒的股份,也不要求
引力传媒回购该股份。
公司股东苏州南丰长祥、上海富厚加大、新疆百富华、重庆越秀、夏锐、上
海富厚骏领、上海齐铭投资、张召阳、潘欣欣、杨辉、张华承诺:自引力传媒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其持有的引力传媒的股份,也不要求引力传媒回购该股份。
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谭建勇、桑志勇、王骞、李浩、李建新、
王晓颖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累计不超过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离任 6 个月后
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
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
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
下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
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
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与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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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具体预案,并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实施稳定股价预案。
(3)停止条件:在本稳定股价预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本稳定股价预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
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
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回购公司股份的措施以稳定股价,
并保证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①董事会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②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持股企业、持
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控股股东增持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份
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其增持公司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单次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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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少于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的
30%(若不领取薪酬的董事参照公司领薪董事的平均薪酬的 30%以自有资金购
买),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总额(若不领取薪酬的
董事不超过公司领薪董事上年度的平均薪酬总额)。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
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
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股份回购预案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法律法规等
相关规定的程序并取得所需的批准后,由发行人实施股份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
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
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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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计划。
②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
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 5 个交易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其中具体的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将召开董事会并作
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
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持股企业、持股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回购数量: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回购价格: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确定。
3、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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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
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持股企业承诺
罗衍记与蒋丽夫妇及合众创世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人/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 5 个交易日内,依法购回已转
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确定。本人/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3、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人/本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
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
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投赞
成票。
3、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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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
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四)中介机构承诺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承诺为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
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机构承诺为引力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
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
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罗衍记与蒋丽夫妇及合众创世做出如下声明:
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
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
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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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
除息处理)。
罗衍记与蒋丽夫妇声明,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10%。
合众创世声明,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
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
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
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意向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
有关本公司的承诺内容系本公司自愿作出,且本公司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
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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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4)本公司违反承诺因此给股东、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股东、投
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
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持股企业、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罗衍记与蒋丽夫妇及合众创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
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
会监督。公司招股意向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人/本公司的承诺内容系自愿
作出,且本人/本公司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1、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
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罗衍记与蒋丽夫妇、合众创世、谭建勇、王骞、桑志勇、李浩、李建
新、王晓颖承诺将其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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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谭建勇、王骞、桑志勇、李浩、李建新、王晓颖、费华武、陈艳萍、储军锋、
吴江华同意公司调减向其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如有)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
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
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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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831 号”文批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212 号”
文批准。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 年 5 月 27 日
3、股票简称:引力传媒
4、股票代码:603598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3,340,000 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3,340,000 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3,340,000 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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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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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Inly Media Co., Ltd.
3、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10,000 万元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罗衍记
5、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10 日
6、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28 日
7、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 1 号中水园乙 3 号楼 1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 12 号 2、4 号楼五层
邮政编码:100020
8、联系电话:010-87521979
传真:010-87521976
9、互联网网址:http://www.yinlimedia.com
10、电子信箱:zhengquanbu@yinlimedia.com
11、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
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一般经营项目: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投
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公共关系服务。(未取得行政许可的
项目除外)
12、董事会秘书:王骞
13、所属行业:L72 商务服务业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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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债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姓名 公司任职 本届任期
券情况 量(万股) 量(万股)

2014 年 12 月
罗衍记 董事长、总裁 - 6,450.00 1,000.00
-2017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
桑志勇 董事、助理总裁 - 46.00 -
-2017 年 12 月
董事、助理总裁、董 2014 年 12 月
王骞 - 35.00 -
事会秘书、法务总监 -2017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
费华武 董事 - - 3.5929
-2017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
黄昇民 独立董事 - - -
-2017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
刘俊勇 独立董事 -2017 年 12 月 - - -

2014 年 12 月
崔保国 独立董事 -2017 年 12 月
- - -

2014 年 12 月
吴江华 监事会主席 - - -
-2017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
储军峰 监事 - - 3.0298
-2017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
陈艳萍 监事 - - 3.2750
-2017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
谭建勇 副总裁 - 72.00 -
-2017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
李浩 助理总裁 - 35.00
-2017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
李建新 助理总裁 - 16.00
-2017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
王晓颖 财务总监 - 16.00
-2017 年 12 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未曾发行过公司债券。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罗衍记先生。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罗衍记与蒋丽夫妇。
罗衍记先生,曾用名罗涛,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 37292819730520****,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先后任职于山东省林业厅培训中心、山东省妇女干部学院、
山东世博商务有限公司;2002 年 7 月起,担任山东引力执行董事、经理;2005
年 8 月,创立引力有限并担任引力有限执行董事、总裁;2011 年 12 月至今担任
本公司董事长、总裁,兼任天津引力执行董事、总经理、北京九合执行董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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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九合执行董事、天津九合执行董事、一零二四(北京)董事长、一零二四(天
津)董事长、美迪美达董事、合众创世执行董事、国华高科执行董事、天津星光
执行董事。2011 年 4 月,罗衍记先生被中国传媒大学聘请为客座教授。
蒋丽女士,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7068219760923****,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2010 年 3 月至 2011 年 11 月,曾担任引力有限监事;2011 年 12 月至
今,担任国华高科经理。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0,000 万股,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3,334 万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号 数量(万股) 比例 数量(万股) 比例 锁定期限
1 罗衍记 6,450 64.50% 6,450 48.37% 36 个月
2 蒋丽 1,000 10.00% 1,000 7.50% 36 个月
3 合众创世 1,000 10.00% 1,000 7.50% 36 个月
4 苏州南丰长祥 300 3.00% 300 2.25% 12 个月
5 上海富厚加大 250 2.50% 250 1.87% 12 个月
6 新疆百富华 226 2.26% 226 1.69% 12 个月
7 重庆越秀 200 2.00% 200 1.50% 12 个月
8 夏锐 200 2.00% 200 1.50% 12 个月
9 谭建勇 72 0.72% 72 0.54% 12 个月
10 上海富厚骏领 50 0.50% 50 0.37% 12 个月
11 桑志勇 46 0.46% 46 0.34% 12 个月
12 王骞 35 0.35% 35 0.26% 12 个月
13 李浩 35 0.35% 35 0.26% 12 个月
14 上海齐铭投资 24 0.24% 24 0.18% 12 个月
15 李建新 16 0.16% 16 0.12% 12 个月
16 王晓颖 16 0.16% 16 0.12% 12 个月
17 张召阳 16 0.16% 16 0.12% 12 个月
18 潘欣欣 16 0.16% 16 0.12% 12 个月
19 杨辉 16 0.16% 16 0.12% 12 个月
20 张华 16 0.16% 16 0.12% 12 个月
21 罗衍玉 16 0.16% 16 0.12%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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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号 数量(万股) 比例 数量(万股) 比例 锁定期限
22 社会公众股 - - 3,334 25.00% 无
股份总数 10,000 100% 13,334 100% -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户数为 30,282 户,持股数量前 10 名股东的
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持有股份数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股)
1 罗衍记 6,450 48.37%
2 蒋丽 1,000 7.50%
3 合众创世 1,000 7.50%
4 苏州南丰长祥 300 2.25%
5 上海富厚加大 250 1.87%
6 新疆百富华 226 1.69%
7 重庆越秀 200 1.50%
8 夏锐 200 1.50%
9 谭建勇 72 0.54%
10 上海富厚骏领 50 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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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334 万股
二、发行价格:7.20 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 元/股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 333.4 万股,占发行总量的 10%,网上
资金申购发行 3,000.6 万股,占发行总量的 90%。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24,004.80 万元。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对本次发行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01730005 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保荐费用 2,000.00
审计费用 185.00
验资费用 12.00
律师费用 145.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 330.00
发行上市手续费用 56.56
合计 2,728.56

公司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0.82 元。

七、募集资金净额:21,276.24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98 元/股(按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并考虑本次募集资金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31 元(按 201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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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 2012-2014 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详细披露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述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5 年 1-3 月合并及公司
的利润表和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也已经其审阅,并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并已详细披露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本公司 2015 年 3 月 31 日经审阅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546,991,208.57 565,088,238.58
资产总计 581,047,494.89 591,895,837.71
流动负债 246,734,121.96 269,094,316.73
负债合计 246,734,121.96 269,094,316.7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329,191,258.34 317,712,543.87
股东权益合计 334,313,372.93 322,801,520.98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581,047,494.89 591,895,837.71

2015 年 1-3 月,公司经审阅的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546,991,208.57 565,088,238.58
资产总计 581,047,494.89 591,895,837.71
流动负债 246,734,121.96 269,094,316.73
负债合计 246,734,121.96 269,094,316.7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329,191,258.34 317,712,543.87
股东权益合计 334,313,372.93 322,801,520.98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581,047,494.89 591,895,837.71

2015 年 1-3 月,公司经审阅的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 1-3 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 -86,541,511.40 -78,680,750.7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 -6,078,429.91 -54,8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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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 - -

2015 年 1-3 月,本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33.72%,净利润
同比增长 5.90%。公司 2015 年一季度业务经营情况平稳,未发生重大变化。相
关情况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提示。

公司经营状况正常,预计 2015 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与 2014 年同期
相比无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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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
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并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5 年 5 月 11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
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4 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4 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关于 2014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
监事 2015 年度薪酬方案(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15 年度薪酬
方案(预案)的议案》、《关于 2014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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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对公司 2014 年度 7 月至 12 月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经营
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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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88 号宏嘉大厦 28 楼
电话:021-20830901
传真:021-20830982
保荐代表人:赵麟、胡旭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引力传媒申请 A 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引力传媒 A 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引力传媒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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