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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4-07-31
股票简称:国祯环保 股票代码:300388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Guozhe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Technology Joint

Stock Co., Limited.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 9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 号 )



二〇一四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4 年 8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
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
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炜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
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一、国祯环保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国
祯环保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国祯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国祯集
团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也不由国祯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二、国祯集团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三、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国祯集团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公司股东丸红株式会社、丸红(北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建设
投资集团公司、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王颖哲、孟平、陈会武、贺燕峰、刘端平、王淦、张洪勋、罗彬、
刘云星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
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若仍在公司任职,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
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其中作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颖哲、孟平、陈会武、贺燕峰、刘端
平、王淦、张洪勋同时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义务,如实、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
三、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四、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五、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
述承诺。”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相关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国祯集团出具了《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祯集团”)
持有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祯环保”、“公司”)
3,892.5535 万股股份,占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的 58.83%。国祯集
团就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一、国祯集团作为国祯环保的控股股东,拟长期持有国祯环保股份。在保证
对国祯环保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将按照本承诺所载意向减持股份。
二、国祯集团承诺:在所持国祯环保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
国祯环保股份,减持后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仍能保持国祯集团对国祯环保的控
股地位。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一)减持股份的条件
国祯集团承诺:将按照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国祯集团
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
期限内不减持国祯环保股票。
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国祯集团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二)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国祯集团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
届时国祯环保股本总额的 2%,在限售期满后第二年减持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
数量总计不超过届时国祯环保股本总额的 1.5%。国祯集团减持所持有的国祯环
保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减持股份的价格
国祯集团减持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祯集团在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四)减持股份的期限
国祯集团在减持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
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三、国祯集团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如下:
(一)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国祯集团将在国祯环保的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二)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国祯集团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不得
减持,直至上述承诺事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因国祯集团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则应依据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四)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国祯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国祯集团的真实意思表示,国祯集团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
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国祯集团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丸红株式会社出具了《丸红株式会社关于在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丸红株式会社(以下称“丸红”)持有安徽国祯环
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祯环保”、“公司”)1,654.1636 万股股份,
占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的 25%。丸红就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一、丸红承诺:将按照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丸红出具
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
内不减持国祯环保股票。在所持国祯环保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
国祯环保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一)减持股份的条件
在限售条件解除后,丸红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二)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丸红减持国祯环保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所持国祯环保
股份的 100%;在限售期满后的第二年,丸红减持国祯环保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
所持国祯环保股份的 100%。丸红减持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
(三)减持股份的价格
丸红减持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丸红在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
的国祯环保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四)减持股份的期限
丸红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减持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前,应根据中
国证券管理监督委员会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丸红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
下:
(一)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丸红将在国祯环保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并向国祯环保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二)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丸红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不得减持,
直至上述承诺事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因丸红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则应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处理。
(四)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丸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丸红的真实意思表示,丸红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丸红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丸红商贸出具了《丸红(北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在安徽国祯环保节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丸红(北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丸红北京”)
持有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祯环保”、 公司”)330.8327
万股股份,占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的 5%。丸红北京就国祯环保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一、丸红北京承诺:将按照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丸红
北京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
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国祯环保股票。在所持国祯环保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若减持国祯环保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一)减持股份的条件
在限售条件解除后,丸红北京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二)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丸红北京减持国祯环保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所持国祯
环保股份的 100%;在限售期满后的第二年,丸红北京减持国祯环保股票数量不
超过届时所持国祯环保股份的 100%。丸红北京减持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减持股份的价格
丸红北京减持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丸红北京在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四)减持股份的期限
丸红北京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减持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前,应根
据中国证券管理监督委员会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丸红北京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如下:
(一)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丸红北京将在国祯环保的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并向国祯环保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二)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丸红北京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不得
减持,直至上述承诺事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因丸红北京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则应依据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四)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丸红北京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丸红北京的真实意思表示,丸红北京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
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丸红北京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高新建投出具了《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关于在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截
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称“高新集团”)持有安
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祯环保”、“公司”)431.2836
万股股份,占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的 6.52%。高新集团就国祯环保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扣除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
股份)承诺如下:
一、高新集团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已出具的相关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
求,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国祯环保股票,即“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二、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高新集团减持国祯环保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所持
国祯环保股份的 100%;在限售期满后的第二年,高新集团减持国祯环保股票数
量不超过届时所持国祯环保股份的 100%。
三、高新集团减持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高新集团在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减持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高新集团在减持国祯环保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若违反上述限售期限及减持提前公告的承诺,高新集团自愿将所持国祯
环保股份限售期延长三个月。
五、高新集团将严格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第 19 号令)的要求,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上年度
转让国祯环保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严格
遵守国有股权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上述承诺内容系高新集团的真实意思表示,高新集团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
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高新集团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祯环保”、“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分
别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
议案》(以下称“预案”),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
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
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
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
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
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措施实施。
1、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称“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
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
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
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
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如果公司股价已
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公司时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籍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含外籍人士)(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外籍人士))应通过
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及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外籍人士)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
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外籍人士)通
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
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含外籍人士)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超过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籍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外籍人士)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 3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及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外籍人士)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外籍人士)买
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及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外籍人士)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
外籍人士)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含外籍人士)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外籍人士)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含外籍人士)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含外籍人士)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
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外籍人士)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
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上述内容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籍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含外籍人士)做出的承诺,系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
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外籍人士)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
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目前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除已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外国人和在境内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之外的其他境外自然人投资者不得开立
A 股账户。公司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若届时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允许本人
开立 A 股证券账户并买卖 A 股股票,本人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
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
本人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超过本人上一
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 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
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
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请求公司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
三、若届时中国法律法规仍不允许本人开立 A 股证券账户并买卖 A 股股票,
本人同意,本人作为国祯环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国祯环保上市后三年内国祯
环保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增持国祯环保股份的义务转由国祯集团履行,履行的
方式、金额以及约束措施等按照上述承诺内容第一、二项的规定执行。因履行上
述增持义务所产生的与增持股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国祯集团享有及承担,本
人不享有增持事项中所产生的权利,也不履行增持事项中所产生的义务。
以上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
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
国祯环保控股股东国祯集团出具了《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安徽
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国祯环保股票
稳定股价的承诺》,其承诺如下:
“一、若国祯环保上市后三年内,国祯环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含外籍人
士,且该等人士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无法开立 A 股证券账户或买卖 A
股股票,国祯集团将督促该等人士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承诺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国祯环保上市后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转由国祯集团
履行。国祯集团将代该等人士履行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因国祯集团
代上述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所产生的与增持股份有关的权利和
义务均由国祯集团享有及承担,上述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享有增持事项中
所产生的权利,也不履行增持事项中所产生的义务。
国祯集团代上述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国祯集团代上述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时,国祯集团应通过
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
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的,国祯集团可不再代上述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国祯集团代上述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二、若国祯环保上市后三年内,国祯环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含外籍人士,
且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允许该等人士开立 A 股证券账户并买卖 A 股股票,则
其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由其自行履行,国祯集团将督促其签署与国祯
环保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外籍人士)签
署的《关于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内容相符并符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应承诺。
上述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也出具了相关承诺,将积极督促外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祯集团
履行上述有关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三)股份回购的承诺
详见下文“(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国祯环保及国祯集团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祯集团”)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3]42 号)的有关规定,郑重承诺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二、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国祯集团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
人控股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购回价格为二级市场价格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发行价中的较高者。
(一)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二级市场价格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中的较高者。
(二)国祯集团启动购回措施的时点及购回价格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国祯集团
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
回措施,国祯集团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
购回价格为二级市场价格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中的较高者。
上述承诺内容系公司及国祯集团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及国祯集团自愿接受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及国祯集团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国祯环保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
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国祯集团”)系公司的控股股东。本人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国祯集团及本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有关
规定,郑重承诺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国祯集团及本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国祯集团及本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二)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
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有关部门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上述承诺内容系公司、国祯集团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国祯集团及
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
国祯集团及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机构承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祯
环保”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申请正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过程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作为发行人保荐机构,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郑重承诺:
本公司为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律师承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祯环保”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申请正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过程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作为发行人律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郑重承诺:
本所为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申报会计师承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祯环保”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申请
正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过程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作为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会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
所”)郑重承诺:
本所为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 2013 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的每股
收益(全面摊薄后)为 0.65 元、净资产收益率为 12.3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净资产规模和总股本将较大幅度提高,但由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难
以实现同步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
会被摊薄。
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
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业务实力和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
行对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每股收益的影响。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措施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统筹合理安排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
使募投项目尽快实现效益;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加强销售管理,提高
销售利润率;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周转率等。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
析”之“十六、发行人股利分配情况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按照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利润分配。

(七)相关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
国祯环保出具了《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的承诺》: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
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称“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二、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一)自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事实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
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二)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祯环保”、“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
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一)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二)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二、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国祯集团出具了《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
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祯集团”)
持有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祯环保”、“公司”)
3,892.5535 万股股份,占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的 58.83%。国祯集
团系国祯环保的控股股东。国祯集团承诺如下:
一、国祯集团将依法履行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
事项。
二、如果未履行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国
祯集团将在国祯环保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三、如果因未履行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
项给国祯环保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国祯集团将向国祯环保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祯集团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国祯集团持有的国
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国祯集团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
让,同时国祯集团将其从国祯环保领取的现金红利交付国祯环保用于承担前述赔
偿责任。
四、在国祯集团作为国祯环保控股股东期间,国祯环保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国祯集团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系国祯集团的真实意思表示,国祯集团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
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国祯集团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未
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祯集团”)
持有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祯环保”、“公司”)
3,892.5535 万股股份,占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的 58.83%。本人(“李
炜”)持有国祯集团 52,804,238 股股份,占国祯集团股本总额的 63.77%。国祯
集团系国祯环保的控股股东,本人系国祯环保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依法履行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
的承诺事项。
二、如果未履行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承
诺事项,本人将在国祯环保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三、如果因未履行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
相关承诺事项给国祯环保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国祯环保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国祯
集团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本人将从国祯集团领
取的现金红利交付国祯环保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四、在本人作为国祯环保实际控制人期间,国祯环保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相关中介机构
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一、如果本公司/本所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本所将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二、如果因本公司/本所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公司/本所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本所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
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所将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八)其他承诺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国祯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李炜已就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
作出承诺,有关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相关内
容。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编制而成,
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4〕676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
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共发行
新股 2,206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20.60 万股,网
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985.4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2.14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264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国祯环保”,股票代
码“300388”。本次发行的 2,206 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 2014 年 8 月 1 日起上市交
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咨
询 网 (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查询,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
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 年 8 月 1 日
3、股票简称:国祯环保
4、股票代码:300388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8,822.6542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206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
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下向投资者询
价配售的 220.60 万股股份和网上定价发行的 1985.4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
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万 占发行后总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
股东名称
股) 股本比例(%) 交易日顺延)

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892.5535 44.12 2017 年 8 月 1 日
丸红株式会社 1,654.1636 18.75 2015 年 8 月 1 日

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SS) 254.8036 2.89 2015 年 8 月 1 日

丸红(北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330.8327 3.75 2015 年 8 月 1 日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SS) 31.8504 0.36 2015 年 8 月 1 日

安徽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SS) 31.8504 0.36 2015 年 8 月 1 日

王颖哲 50.00 0.57 2017 年 8 月 1 日
首次公开
孟 平 25.00 0.28 2017 年 8 月 1 日
发行前已
陈会武 25.00 0.28 2017 年 8 月 1 日
发行的股
贺燕峰 25.00 0.28 2017 年 8 月 1 日

刘端平 25.00 0.28 2017 年 8 月 1 日

王 淦 25.00 0.28 2017 年 8 月 1 日

罗 彬 15.00 0.17 2017 年 8 月 1 日

刘云星 5.00 0.06 2017 年 8 月 1 日

张洪勋 5.00 0.06 2017 年 8 月 1 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220.60 2.50 2015 年 8 月 1 日

小计 6,616.6542 75.00 _

首次公开 网下配售的股份 220.60 2.5 2014 年 8 月 1 日
发行股份 网上配售的股份 1,985.40 22.5 2014 年 8 月 1 日

小计 2,206.00 25.00 _

合计 8,822.6542 100.00 _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Guozhe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Technology
Joint Stock Co., Limited.
法定代表人:李炜
注册资本:8,822.6542(本次发行后)
成立日期:1997 年 2 月 25 日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 91 号
邮政编码:230088
主营业务:生活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环境工程 EPC 业务、污水处理设备
生产销售业务
经营范围: 环保、节能设施研究、开发;环保设施(工业废水、生活污水)运
营,污水处理设备总成套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研制、生产、销售;环境污染治理;
粉尘、污水处理、环保节能设备开发、生产;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以及本
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助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承包境内外市政、环境工程的勘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和监理项目以及
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
和技术除外);承建国内外市政、环保工程以及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以上范围
需要许可的一律凭许可证经营)
所属行业: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联系电话:0551-65324976
传 真:0551-65324976
互联网网址:www.gzep.com.cn
电子信箱:gzhb@gzep.com.cn
董事会秘书:李燕来
(1)董事
本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11 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李 炜 董事长 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王颖哲 副董事长 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张洪勋 董事 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

谢娅 董事 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

武居俊树 副董事长 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立川健介 董事 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

馆宏司 董事 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任德慧 独立董事 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蒋 敏 独立董事 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颜 俊 独立董事 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郑兴灿 独立董事 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2)监事
本公司监事会由 5 名成员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2 名。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严高上 监事会主席 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

罗 彬 职工代表监事 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范成贵 监事 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叶时珍 职工代表监事 2013年2月至2015年12月

清水康史 监事 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

(3)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12 名。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王颖哲 总经理 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武居俊树 副总经理 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陈会武 副总经理 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孟平 副总经理 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贺燕峰 副总经理 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席莹本 副总经理 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王淦 副总经理 2013年2月至2015年12月

刘端平 副总经理 2013年2月至2015年12月
李燕来 董事会秘书 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崔先富 财务总监 2013年2月至2015年12月

石小峰 副总经理 2013年2月至2015年12月

侯红勋 总工程师 2013年2月至2015年12月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姓 名 职 务 持股方式 持股比例(%) 持股数(万股)

李 炜 董事长 通过国祯集团间接持股 28.14 2,482.30

王颖哲 副董事长、总经理 直接持股 0.57 50.00

陈会武 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0.28 25.00

孟 平 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0.28 25.00

贺燕峰 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0.28 25.00

刘端平 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0.28 25.00

王 淦 副总经理 直接持股 0.28 25.00

罗 彬 监 事 直接持股 0.17 15.00

张洪勋 董 事 直接持股 0.06 5.00

以上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无任何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情况
名 称: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4 年 6 月 30 日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8,281 万元
住 所: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91 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李 炜
营业执照号:340100000218388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不含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
理;企业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营销策划;财务顾问;法律咨询(不含
中介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技术开发与推广;企业形象策划,房屋租赁。(法律
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本次发行前,国祯集团持有本公司 58.83%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国祯集团资产总额 549,183.45 万元,净资产
112,463.62 万元,2013 年 1-12 月净利润为 11,311.21 万元(数据已经安徽公泰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李炜先生。李炜先生,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
留权,身份证号码:34010319420918****,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李炜先
生持有国祯集团 63.77%的股份。
截止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李炜先生通过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国祯集团控制的
其他企业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从事业务
安徽国祯房地产开
1 1993 年 4 月 9 日 10,600 万元 国祯集团 98.11% 房地产开发
发有限责任公司
阜阳国祯置业发展
2 2007 年 5 月 30 日 6,000 万元 国祯房地产 100% 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长沙市国祯置业发
3 2007 年 6 月 5 日 2,000 万元 国祯房地产 100% 房地产开发
展有限公司
海南国祯房地产开
4 2008 年 3 月 18 日 1,000 万元 国祯房地产 100% 房地产开发
发有限公司
蒙城龙祯房地产开
5 2008 年 3 月 19 日 5,000 万元 国祯房地产 70% 房地产开发
发有限公司
安徽都邦建设有限
6 2008 年 12 月 8 日 6,000 万元 国祯房地产 70% 建筑施工
责任公司
国祯房地产 55%
儋州国祯房地产开
7 2010 年 2 月 10 日 4,000 万元 海南国祯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
发有限公司
25%
海口国祯物业服务 海南国祯房地产
8 2012 年 6 月 25 日 100 万元 物业服务
有限公司 100%
阜阳国祯能源开发
9 1994 年 6 月 30 日 4,000 万元 国祯集团 100% 加油站经营
有限公司
管道燃气建设与
阜阳国祯燃气有限 经营、汽车加气站
10 1997 年 11 月 3 日 9,791 万元 国祯集团 82.22%
公司 建设与运营、石油
液化气销售
11 六安新真燃气有限 2009 年 6 月 5 日 1,000 万元 国祯燃气 68.32% 石油液化气销售
公司 国祯集团 31.68% 及管道燃气经营
管道燃气及汽车
安徽国祯金鹰燃气
12 2010 年 1 月 26 日 1,200 万元 国祯燃气 65% 加气站建设与运
有限公司

临泉国祯燃气有限 管道燃气建设与
13 2011 年 12 月 8 日 1,800 万元 国祯燃气 58%
公司 运营
临泉县国祯盛源天 压缩天然气加工、
14 2011 年 12 月 8 日 600 万元 国祯燃气 58%
然气有限公司 经营
安徽国祯明光生物
生物质发电项目
15 质发电有限责任公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00 万元 国祯集团 100%
建设与运营

阜阳国祯广告有限 阜阳国祯能源 户外广告制作发
16 1997 年 11 月 21 日 160 万元
责任公司 90% 布
安徽国祯健康产业 健康产业的投资
17 2010 年 8 月 17 日 2,000 万元 国祯集团 100%
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及管理。
国祯集团 80.19%
安徽国祯科技创新 健康产业技术研
18 2010 年 12 月 14 日 3,200 万元 国祯健康产业
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发及转化
19.81%
阜阳国祯蓝色雅典 国祯健康产业
19 2011 年 7 月 19 日 50 万元 餐饮及养生保健
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100%
安徽国祯运动健身 健身会所建设与
20 2011 年 9 月 6 日 300 万元 国祯房地产 100%
有限责任公司 运营
安徽国祯广告传媒 企业品牌规划及
21 2013 年 1 月 11 日 200 万元 国祯集团 100%
有限公司 平面广告设计
自营和代理各类
安徽祯之信国际贸
22 2013 年 1 月 9 日 3,000 万元 国祯集团 100% 商品及技术的进
易有限公司
出口
界首国祯置业发展
23 2013 年 1 月 14 日 8,000 万元 国祯房地产 100% 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安徽东方旭电气设 电器自动化设备
24 2001 年 1 月 12 日 5,000 万元 国祯集团 100%
备有限公司 销售
六安国祯健康怡园
国祯健康产业
25 休闲度假服务有限 2012 年 10 月 31 日 200 万元 餐饮及宾馆服务
100%
公司
上海江陆石油化工
26 2011 年 4 月 13 日 100 万元 阜阳国祯 51% 石油化工
有限公司
27 安徽朗坤电气设备 2012 年 9 月 6 日 500 万元 东方旭电气 100% 电气设备研发与
有限公司 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
宁波狄邦国际贸易
28 2013 年 3 月 15 日 2,000 万元 祯之信 100% 货物和技术的进
有限公司
出口
利辛县国祯燃气有 管道燃气建设与
29 2013 年 12 月 5 日 200 万元 国祯燃气 44%
限公司 运营
界首市鑫顺石油销 柴油、乙醇汽油、
30 2010 年 6 月 2 日 200 万元 国祯燃气 55%
售有限责任公司 机油、润滑油零售
安徽启明电力承装 电气工程施工、安
31 2005 年 12 月 16 日 800 万元 东方旭电气 100%
有限公司 装、维修
安徽国祯物业管理
32 2013 年 11 月 6 日 300 万元 国祯房地产 100% 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
安徽国祯建筑装饰
33 2014 年 2 月 27 日 100 万元 国祯房地产 58% 建筑装饰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国祯置业发展
34 2014 年 5 月 28 日 6,000 万元 国祯房地产 100% 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三、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为 38,657 名,持股数量前 13 名股东的名称、持股
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帐户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892.5535 44.12

2 丸红株式会社 1,654.1636 18.75

3 丸红(北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330.8327 3.75

4 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SS) 254.8036 2.89

5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220.60 2.50

6 王颖哲 50.00 0.57

7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SS) 31.8504 0.36

8 安徽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SS) 31.8504 0.36

9 孟 平 25.00 0.28

10 陈会武 25.00 0.28
11 贺燕峰 25.00 0.28

12 刘端平 25.00 0.28

13 王 淦 25.00 0.2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 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206 万 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 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2.14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3.91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3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
计算);
(2)18.55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3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
计算)。
三、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
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 220.60 万股,有效申购
数量为 254,280 万股,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的 1,152.67 倍。其中有效申购获
得配售的比例如下:
本次网下发行最终的新股发行数量中公募及社保基金的有效申购总量配售
比例为 0.098%,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的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比例为 0.087%。均高
于其他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比例 0.074%。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 1,985.40 万股,回拨后中签率为 0.4768158672%,超额认
购倍数为 210 倍;本次网上网下定价发行不存在余股。
四、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6,780.84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2,997.05 万元。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4〕34010004 号《验资报告》。

五、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783.79 万元,包括:
(1)承销费用:2,276.37 万元
(2)保荐费用:400 万元
(3)审计、评估及验资费用:576 万元
(4)律师费用:230 万元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256 万元
(6)招股书印刷费:18 万元
(7)发行手续费:15.91 万元
(7)印花税:11.50 万元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1.72 元。

六、 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 22,997.05 万元。

七、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04 元(按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本次
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 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65 元(按 2013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1 年、2012 年及 2013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
说明书。
本公告所载 2014 年上半年度的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在预
计 2014 年三季度的利润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一、 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项目 2014 年 6 月 30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461,991,207.33 424,236,599.71 8.90%

流动负债(元) 908,505,737.48 842,757,942.71 7.80%

总资产(元) 2,191,432,200.42 2,148,171,326.69 2.0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507,691,752.87 479,700,582.62 5.84%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7.67 7.25 5.79%
/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项目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 1-6 月
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439,424,978.76 272,202,689.80 61.43%

营业利润(元) 36,806,336.33 31,003,426.50 18.72%

利润总额(元) 36,405,752.47 31,120,383.12 16.9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27,991,170.25 26,045,157.64 7.4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27,760,578.06 26,041,381.36 6.60%
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2 0.39 7.6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0.42 0.39 7.69%
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67% 5.74% -0.0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
5.62% 5.74% -0.12%
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45,434,905.99 -173,288,928.04 126.22%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不含特许经
86,424,748.32 42,113,291.43 105.22%
营权项目投资支付的现金)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69 -2.62 330.57%
(元)
注: 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说明
公司 2014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43,942.50 万元,同比增长 61.43%;实
现净利润 2,858.10 万元,同比增长 7.85%,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 2,776.06 万元,同比增长 6.60%,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2014
年 1-6 月的预计情况相符。公司 2014 年 1-6 月营业收入较 2013 年 1-6 月出现
较大幅度的增长,主要原因为公司环境工程 EPC 业务收入大幅增长,从而导致公
司营业收入相应出现较大幅度增长,而环境工程 EPC 业务毛利率相对较低,导致
公司 2014 年 1-6 月净利润的增长低于营业收入的增长。
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生活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环境工程 EPC 业务、环保
设备制造业务等三大业务领域,公司经营业绩整体上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
公司 2014 年 1-6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长 126.22%,
主要原因为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快速扩大,营业收入持续大幅增长,导致与之相关
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现金收支都相应出现大幅上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变化情况与公司实际的生产经营状况相符。
三、2014 年 1-3 季度经营业绩预测
2014 年 1-3 季度,公司预计实现净利润为 4,300.00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于
2014 年三季度完成,公司预计 2014 年 1-3 季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增
长 50%-70%,净利润预计较上年同期增长 0%-1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 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定,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4 年 7 月 15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
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551-62207720
传真:0551-62207363
保荐代表人:梁化彬、王钢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
意推荐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发行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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