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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化科技: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3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1年9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89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净利润为-338,327,801.67元,2020年6月3日披露的《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对上述年报中多处数据、计量单位等编制填写错误进行了更正。你公司2020年7月1日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会计差错更正导致上述年度净利润减少167,015,938.78元。2020年8月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专项说明公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第三次修订)》,虽未影响净利润,但对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明细进行修正。

你公司2019年年报中上述披露不准确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全体董监高将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9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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