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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化科技:涉及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1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

? 本公司为原告

? 涉案金额2500万元

? 目前尚无法预计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1年5月8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诉上海丹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等五被告关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案号为“(2021)苏1181民初5825号”。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

被告一:上海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由本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5,000万元、被告二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550万元合资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被告二:璟升(吉林省)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一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三:内蒙古伊霖巨鹏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参股子公司。

被告四:内蒙古伊霖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三股东之一。

被告五: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三股东之一。

二、起诉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500万元并承担自侵权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

2、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1、基本事实及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

2016年11月15日,经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同意,原告与被告二合伙成立被告一,被告一属于以合伙企业组织形式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于2017年2月14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原告认缴出资15000万元,担任有限合伙人,被告二认缴出资550万元,担任普通合伙人,由其执行被告一的合伙事务。2017年2月13日,被告二认缴的被告一的550万元全部实缴到位。2017年2月14日,原告认缴的被告一15000万元全部实缴到位。

被告一与被告四及被告五于2018年2月共同成立被告三。其中被告一认缴出资2500万元,并于2018年9月5至7日实缴全部出资。被告四认缴出资250万元,实缴金额为0万元。被告五认缴出资4000万元,实缴金额为0万元。

2、各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21年度对被告三进行审计时发现被告三的股东被告一于2018年9月5至7日向被告三实缴出资合计2500万元。被告三在项目尚未开工的情形下,2018年10月4日被告三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将收到的实缴出资2500万元转出。该款项转出对象与五被告存在关联,因此,原告认为,五被告存在共同侵犯原告财产权的行为,并造成原告的损失,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诉讼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5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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