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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化科技: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8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5号───────────────

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丹化科技,A股证券代码:600844;

王 斌,时任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国方,时任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

蒋勇飞,时任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0年4月30日,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参股内蒙古伊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霖化工),合计持股比例30.63%。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未对相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计提减值准备。根据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因未取得上述两家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上述两项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的合理性,公司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

2020年7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依据伊霖化工于2020年5月17日提交的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伊霖化工已出现明显损失迹象,因此对伊霖化工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1.68亿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中,调减长期股权投资1.67亿元,调减未分配利润

1.63亿元,调减少数股东权益364.1万元;利润表项目中,调减投资收益9,161.05万元,调减资产减值损失7,540.55万元。相关会计差错影响公司2019年度归母净利润金额1.63亿元,占更正后归母净利润的37.64%。

2020年8月7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专项说明公告》称,公司年审会计师对伊霖化工计提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从而调整权益法下对伊霖化工的投资收益,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进行调整。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投资收益调

减7,100.10万元,资产减值损失调减9,601.50万元。本次调整主要为在对伊霖化工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损失的基础上对投资收益及资产减值损失的分配进行调整,未进一步影响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此外,公司还在2020年6月3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中称,因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年度报告部分内容披露不准确,包括分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计算错误、成本分析中各项成本构成项目计算错误、货币单位遗漏、利润分配方案中2019年归属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书写错误、预付款前5名名称及金额披露错误、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串行、递延所得说相关项目余额披露错误、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名称填写错误、重要非全资子公司上述股东收益填写错误、其他主体中的权益中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期末余额填写错误等。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资产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导致2019年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部分科目金额披露不准确;同时,公司两次对财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对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资产减值计提金额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影响投资者知情权。此外,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部分存在多处计算及数据错误,信息披露不准确。

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全年经营状况与业绩情况最重要的集中展现,是市场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2019年定期报告财务数

据信息披露不准确、在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中对控股子公司资产减值计提金额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

2.3条、第2.5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斌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总裁李国方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蒋勇飞作为公司财务管理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

3.1.5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王斌、时任董事兼总裁李国方、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蒋勇飞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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