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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能源:关于拟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中期票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优化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改善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自身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的中期票据,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方案

(一)注册规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注册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的中期票据,发行金额不超过20亿元(含20亿元),可分期发行。

(二)发行期限:不超过10年(含10年)。

(三)资金用途:主要用于补充公司及下属公司营运资金、偿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息负债,具体用途在发行前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四)发行利率:发行利率随行就市,最终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协商确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间固定不变。

(五)发行对象: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者除外)。

二、本次发行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公司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公司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允许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及公司股东会决议,制定并调整本次中期票据的相关方案细节,办理本次中期票据的注册发行事宜;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签署、修改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各项文件;

(三)如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及其他监管机构、主管部门、交易场所对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中期票据的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四)办理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允许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处理与本次中期票据有关的事务。上述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处理与本次中期票据有关的上述事宜。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中期票据结束之日止。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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