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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变速: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1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孔祥银、孙海明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专项意见。

根据两位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其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结合其他相关资料,董事会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形成如下结论: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未在公司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属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独立董事不属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不是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独立董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具备独立性。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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