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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能电力: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0

证券代码:837046 证券简称:亿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4-003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宗旨:立足电力技术进步、坚持不断创新,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尽力为客户、合作伙伴、股东、员工和社会创造更多价值,成为负责任、有影响力、受尊敬的国际化综合公司。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销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储能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宗旨:立足电力技术进步、坚持不断创新,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尽力为客户、合作伙伴、股东、员工和社会创造更多价值,成为负责任、有影响力、受尊敬的国际化综合公司。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为准。推广;储能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通过的交易事项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及第十五项属于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项; (十三)审议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通过的交易事项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款第(七)、(九)、(十)及(十五)项,及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及对本章程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不含银行理财)等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不含银行理财)等交易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上述标准时,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银行经营贷款等。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不包括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不含银行理财);对外融资(不包括向银行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获得债务减免除外);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其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产品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银行贷款等。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上述标准时,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2名,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2名,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及其他事项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参与公司战略目标的制订,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八)对管理层业绩进行评估;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及其他事项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参与公司战略目标的制订,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八)对管理层业绩进行评估;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议或制定相应制度的形式作出,且应在决议或制度中明确具体的授权内容。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十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实际控制人无偿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免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银行贷款、银行融资业务由董事长负责审批。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第一百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外,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 公司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不含银行理财)等交易事项达到
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外,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 公司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不含银行理财)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过 3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审议或披露。 交易定义同本章程第三十九条。 (二)对外担保 除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担保 除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三)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3、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2%以上,应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四)借款融资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三)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五)募集资金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1、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按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未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银行贷款,由总经理签字后办理;超过公司总资产的30%至达到70%的银行贷款,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超过70%的银行贷款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权限也适用于,与单一银行签署贷款授信额度的协议。 (五)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六)募集资金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1、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2、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5、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2、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5、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6、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7、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前述2、3、7、情形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金额低于2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200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 (七)上述交易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负责审批。
6、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7、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前述2、3、7、情形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金额低于2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200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5日;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全体董事同意,临时董事会可随时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邮件送达、传真、电子通信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情况紧急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董事长提议,可以用传真方式、会签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方式,也可以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会签等方式表决,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为: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持续发展。 (二)公司税后利润的各项分配比例,由董事会视公司的经济效益,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经股东会决议后执行。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本公司将依照同股同权的原则按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出分配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除股东大会有特别决议外,公司股利每年年度决算后分配一次。股东大会可通过普通决议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分配支付中期股利。 (四)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五)公司按照股东所持的股份比例分配股利。股利采取现金股利或者股份股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兼顾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决定每年分红的比例。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在当年度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在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支出事项的前提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利方式进行分配。公司向个人分配股利时,由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当年无盈利时,一般不分配股利,但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将公积金转增股本,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转增股份。

(六)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

当年度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不影响年度经营计划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七)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

中的顺序: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当公司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需就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因素进行说明。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权益分派》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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