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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科技: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王绪强先生、张彦周先生、马可一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供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结合其他相关资料,董事会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形成如下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公司或者

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

情形;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具备任职条件,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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