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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证券代码:830809 证券简称:安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3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删除(序号顺延)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删除(序号顺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北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12.1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和本章程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本条中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北
交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并且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或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删除(序号顺延)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序号顺延)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前款规定的任职年限自公司在全国股转公司挂牌之日起计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北交所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算。
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五条删除(序号顺延)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序号顺延)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序号顺延)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序号顺延)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所列、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式进行征集。 除第(六)项外,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序号顺延)第一百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删除(序号顺延)
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告知全体股东。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删除(序号顺延)
新增第一百四十七条(序号顺延)第一百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新增第一百四十八条(序号顺延)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
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报告。
新增第一百四十九条(序号顺延)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一百五十条(序号顺延)第一百五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
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三)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第一百五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三)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新增第一百五十二条(序号顺延)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所列事项、
专门委员会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新增第一百五十三条(序号顺延)第一百五十三条 除本节关于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之外,独立董事还应同时遵守本章程关于董事的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除战略委员会外,其他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其中,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新增第一百五十八条(序号顺延)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五十九条(序号顺延)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六十条(序号顺延)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方式进行。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规定的方式进行。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二百〇九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对本章程的修订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二百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本章程的修订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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