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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号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9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九号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九号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文件。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对应存托凭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2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2月28日,授予价格为16元/份,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8名激励对象授予72.69003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应的726.9003万份存托凭证。

九号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林菁、李峰、王小兰、许单单

2024年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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