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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号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9

核查意见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未设置监事会,独立董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九号有限公司经第二次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九号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公司未设置监事会)。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存托凭证持有人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存托凭证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九号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林菁、李峰、王小兰、许单单

2024年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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